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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土法治经验中汲取法学思想灵感
——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李树民 张杰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4月16日第584期
【核心提示】法学研究不能从希腊罗马出发,不能关在西方学者设计的理论笼子里跳舞,要把文章写在中国的大地上,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法学研究者们也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智力成果。未来中国将如何走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法学研究者承担怎样的使命?我国民法学体系建设面临哪些任务?知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就以上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治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您如何理解法治的内涵?
王利明:要准确全面地回答“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一重大问题,首先要明确法治的内涵。严格地说,现代法治理念主要来源于西方,但在中国语境下,法治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一是法律至上。这是法治的首要内容,即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外特权。二是良法之治。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法治的效力。在我国,法律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以及社会生活的基本需要,体现了良法的特点。三是人权保障。我国《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认,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精神。四是司法公正。五是依法行政。行政权的行使要获得法律的授权并受到法律的限制,遵循法定的程序。
一些研究中国问题的外国学者认为,中国的法治是一种“薄维度”的法治。我认为该观点不当。一方面,我国的法治不是对西方法治的简单复制,而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为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符合我国当前基本经济和社会状况,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和稳定的,不能完全用西方的标准来判断我国法治实践成功与否。另一方面,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不冲突,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其参与国家政治和制定法律的权利,并在得到全体公民认可的法律下依法治理国家,规范国家公权力,保障人民利益,这和法治的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律体系不是固定、封闭的,而是动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请您介绍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取得了哪些成果。
王利明: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努力,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立法方面来看,我们用3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数百年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使国家从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各法律部门中基本、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了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就在于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以宪法为统帅,以七个法律部门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目标,基本满足了社会对法治的需求。
《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何特点?
王利明:主要特点有:第一,本土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没有照搬外国的法律,而是立足于中国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例如,《物权法》中,我国依照主体的不同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而形成的。第二,人民性。在法律体系下,我们强调和突出立法为民、司法为民和执法为民,这也是我们最大的特色。比如,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都要征求和最大限度地听取广大社会民众的意见和建议,让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诉求。第三,统一性。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必须实现法治的统一。但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均衡,法律不可能做到一刀切。所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非常重视地方立法,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第四,开放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
科学规划扎实稳步推进法治建设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未来全面深化改革的道路上,中国如何走出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之路?
王利明: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升,但大量社会矛盾和问题也在积累。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只有通过法治,也必须依靠法治。为了推进法治建设,我们需要一个战略规划,即法治国家建设进程需要一份“路线图”,对实现法治这一宏伟目标作出战略性规划,设定数个不同的实现阶段,以及每一阶段所要达到的阶段性目标,指明每一阶段的具体任务和衡量指标体系。
一方面,通过战略规划在保持社会稳定有序前提下,实现向法治国家转型的目标。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按照战略规划所设想的步骤逐步推进,制定预案,通过富有前瞻性的战略规划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有效避免或缓解对社会可能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战略规划也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
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采取规划的方式推进改革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来看,我们历来都有立法规划,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性,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行政执法来看,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稳步推进政府法治建设;从司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方面一直采取规划的方式,为司法改革的有序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报》:法治建设需要科学规划和稳步推进,请您谈谈法治建设战略规划的目标。
王利明:制定法治建设的战略规划首先要明确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在此目标下,可以将法治建设的内容分解为如下几个部分,并分别拟定规划,确立各阶段的发展目标:第一,依宪治国规划。构建法治建设的战略规划,必须回归宪法进行顶层设计。依宪治国,不仅要全面贯彻和实施宪法,还要建立和完善宪法监督机制,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得到及时纠正。第二,立法任务规划。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之后,我国立法还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例如,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完善有关社会保障法、对程序法进行必要的修改等。第三,司法改革规划。逐步建立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机构,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一方面,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进一步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明确行政权力界限、规范行政行为程序。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完善行政诉讼、复议等制度,逐步扩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和强度。第五,完善对私权的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立法,切实落实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和私权。第六,进一步加大普法和法治教育的力度,积极探索法治宣传新手段的运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中国社会科学报》:推进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学研究者的参与,法学研究者在这个过程中应承担哪些使命?
王利明:法学研究者首先应当是一个从事法学研究的知识分子,尽可能为国家、社会的发展提供所需要的法学智力成果。法学家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一是为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理论论证。以现行的法律为研究对象,深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敏锐地发现和把握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法律发展规律和社会现实需要等角度提出立法目标以及完善的方向。
二是为司法公正建言献策。法学家可以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确定现行法上所确立的各项法律规则的含义,为裁判者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提供借鉴和参考;还可以通过对裁判者适用法律技术的研究,为裁判者更为妥当地认定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三是传播法律文化,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的理念与精神,特别是传播权利的意识与观念,为中国法治的大厦奠定坚实基础。
民法价值理念强调人文关怀已成重要趋势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位民法学博士,一直致力于民法学的研究。未来我国民法体系应该如何完善?
王利明:我国民法体系日益完善。在过去的十多年间,我国实现了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和科学化。未来要进一步完善民法体系,第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不断加强民商事立法。第二,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保障私权、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就是对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第三,民主立法,保障立法质量。例如,《物权法》历时13年,经过八次审议,得到广大群众的参与,这一开门立法的过程保障了《物权法》的立法质量。另外,民主立法也是科学立法的前提,通过民主立法才能最广泛地集中民意、反映民意,维护和保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四,在立法中要注重法律的相互配合和协调。有些法律由于制定时相互协调不够,导致法律规定之间尚有冲突和矛盾,例如《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间就有一些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一直强调当代民法应具备人文关怀,当代民法的人文关怀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利明:我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加剧,社会生活变动不居,为民法典中制度规则的确定带来了困难。妥善解决这些发展中的问题需要我们回到人本身,重新思考如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人文关怀作为民法的价值理念是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决定了我国民法未来的走向,也渗透到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中。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人文关怀为基础。在民法理念上,除了强化意思自治以外,还要以人的尊严和自由作为同样重要的价值考量,并贯彻在民法的制度和体系中。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社会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和诉求,给予他们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途径,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条文中尚不全面的部分,在具体个案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倾向于相对弱势方的解释。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本人一直以创建中国自己的民法学体系为学术理想。对于我国民法学体系创建,未来学术界还要着力开展哪些工作?
王利明:当前民商法学研究成果原创性不足,缺乏系统且深入的研究专著、研究浮躁、自我封闭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都会影响我国民商法学乃至整个法学事业的发展。
未来,我们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应当符合中国的国情,回应本国经济生活和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从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出发,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我国民商法的发展要注重:第一,增强民商法学研究的本土性。民法学内容和体系的构建一定要从本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立足于中国的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这不仅是因为我们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积淀有其特性,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现实独具特点,还因为我们肩负着将中华法系发扬光大的艰巨任务。第二,提升民商法学研究的国际性。一方面,要广泛借鉴国际上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服务于中国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要有广阔的视野、开放的胸襟,加强与国外民法学者的对话和合作,从国际视野的角度把握民商法学的发展趋势。
打破法学学科壁垒跨入知识融合时代
《中国社会科学报》:回顾您的民法学研究历程,您的学术生涯得益于什么?
王利明:我的研究首先得益于我的导师——“中国民法之父”佟柔老师,他是我踏入学术世界的重要引路人。佟柔老师在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期间,遇到疑难问题都会与我共同探讨,并布置任务,让我大胆思考其中的疑难问题,使我对《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也为我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后,积极参与立法活动打下了基础。
我从佟柔老师身上学到了做人做事的道理:一是严谨治学。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二是实事求是,联系实际。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求大众之是,求社会之是,求国家之是。尤其是法学研究不能从希腊罗马出发,不能关在西方学者设计的理论笼子里跳舞,要把文章写在中国的大地上,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三是低调做人,踏实做事。做人要不骄不躁,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始终保持平常心。他勉励我不论在今后遇到多大的困难,也要在民法学的研究道路上坚定地走下去。
另外,中国立法、法治实践经验给予了我更多法学研究的启示。我始终认为,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应该从国家法治实践中求索治学方向,并以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成果。法学家提供的理论产品应当是社会所需要的,符合社会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产生积极的作用。法学家应当了解社会发展的总规律和趋势,注意观察和了解法治建设的动态过程,敏锐发现和把握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避免自己的研究和中国社会生活、司法实践脱节。
《中国社会科学报》:民法学者紧密结合国家的民事立法,尤其围绕着民法典制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请您介绍下当前我国民法学者取得的学术成果。
王利明: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民法学从一片荒芜到日渐繁荣,经历了从学说继承到学说创新、发展的过程。主要成就有:第一,为我国民商事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制定中都活跃着民法学者的身影,为国家在民事法治方面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第二,建立了基本完善的中国化民商法学理论体系。这尤其表现在民法典体例结构的研究方面。我国民法学者从中国实际需要出发,创见性地提出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等学术观点,并为立法机关所采纳。第三,进行了广泛的比较民商法学研究。随着国内学者外语水平的提高和更多留学人员加入我们的研究队伍,我国比较民商法学的研究空前繁荣,既关注发达国家的立法、判例和学说,又介绍发展中国家民商法学的成功经验,为增进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等提供了重要参考,极大地扩展了民商法学者的研究视野,丰富了民商法学者研究的素材。第四,加强了对民商事审判经验的总结和对司法解释、案例的研究。一方面,学界密切关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一系列公平合理解决争议的建议和方案。另一方面,学界也通过对民商事案例的研究梳理各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和成果,展示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司法智慧,同时也对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应对方案。第五,针对民众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民法学界积极表达了自己的专业看法,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表现出学者对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责任感。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民法研究领域,互联网侵权等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面对现实挑战,民法学者应该如何面对?在研究方法上应该如何革新?
王利明:近年来,法学研究标志性的精品并不多。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学学科内部以及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间的森严壁垒有很大联系。面对现实挑战,法学学科首先应步入知识融合时代,只有融合不同学科的知识,才能因循时势发展。
另外,民商法学研究必须具有国际视野,注重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和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尤其应注重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统计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强调通过观察、经验或者试验来发现真实的世界。也只有通过这样的实证考察,我们才能够摆脱“僵化的法条”束缚,开展“活跃的法学”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