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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话语与法律人类学
??从《规则与关系》一书谈起
胡鸿保,张晓红
摘要:本文从《规则与关系??法律话语的民族志》一书出发,探讨了人类学关于法律话语研究的特点,同时笔者将该书与另外两本有关语言和法律话语研究的著作进行对比,从而深刻剖析法律话语研究中从语言形式到语言内容,从单纯分析语言到研究语言背后的意识,在理论范式和研究方法上的差异。
关键词:语言,法律话语,规则,关系
现代自由主义法学领袖德沃金(Ronald Dworkin)认为“法律是一种解释性的概念”(Law is an interpretive concept)[1](416),他暗示话语在法律过程中扮演着重要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力量,主要通过大量正式的法律话语来体现。与法律有关的??规则、权利、责任等的法律话语早已是汗牛充栋,数不胜数。但是在《规则与关系??法律话语的民族志》(Rules Versus Relationships?The Ethnography of Legal Discourse)一书中,康利(Conley)和欧巴尔(O’Barr)将他们的视野放置在了被人们忽略掉的、普通诉讼人的法律话语上,即通过对诉讼人的话语分析去发现普通人是如何理解法律,以及他们如何看待自己的法律问题。尽管在社会科学和语言学的研究中,不乏“话语分析”的作品,但是该书的独到之处在于它的“法律话语民族志”研究方法。在本文中,笔者一方面对该书进行简要的评述,另一方面,通过对该书与另外两本和它同属“语言与法律话语”系列的著作的对比分析,从而深刻剖析法律话语研究中从语言形式到语言内容,从单纯分析语言到研究语言背后的意识,在理论范式和研究方法上的差异。
一、倾听被忽略的声音
在康利和欧巴尔看来,美国的法律体系并非由一种声音构成,恰恰相反,它包含了多种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不协调的声音。但是这些不同的声音,却并非有着同样的分量和影响力。有的声音被保留下来,写成文字。在发展和解释法律条令时,常常被用来作为参考和法律援引的先例。而有的声音却被忽略了,如诉讼人的叙述、证人的证言、律师、法官、陪审员的发言,在走出法庭后就很难再被听到[2](1)。《规则与关系》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能够找到一种方式可以听到那些被忽略掉的,外行的普通诉讼人在法律过程中的声音”[2](12)。通过分析这些普通诉讼人的话语,了解他们是如何看待案件,何时递交案件,以及他们对法律的理解。
作者认为普通诉讼人的声音在正式的法律过程中被忽略的一个客观原因,就是在法律机构中谈论案件和麻烦的方式与在非制度背景下谈论案件的方式不同。因为在正式的法庭上,诉讼人必须依赖律师的技术来叙述和表达他们的案件。为了能够更好地倾听诉讼人的话语,作者将其研究定位在了非正式法庭上,因为“非正式法庭给诉讼人提供讲述自己遭遇的机会,而不必拘泥于证据等规则的要求,”[2](36)作者认为在非正式法庭上听到的诉讼人的叙述比起在正式法庭上听到的,更接近这些普通人真实的想法。通过对美国六个城市的非正式法庭的调查,作者收集了466个案件,对101位诉讼人进行了庭审前的访谈,对29位诉讼人进行了事后的访谈。
为了避免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作者在研究之初,并没有预先设定研究框架,或提出某种假设,而是如人类学家懵懵懂懂地走进一个原始部落一样,开始了他们在美国法庭上的资料收集。最后,作者将他们的这种研究方法称其为??法律话语的民族志,该方法保留了民族志研究注重细节观察、归纳事物特征的传统,但与以往人类学进行的民族志研究研究不同的是,在这里作者观察的不是部落生活中的文化仪式、结构设置或者法律案例,而是“话语”。并且这里的话语,也不再是以往人类学家透视“他者”的窗户,而是真真切切的研究对象[3](399-400)。那么作者为何看上了这扇“窗户”呢?因为作者发现诉讼人在不同的背景下对案件有着不同的表述,而在诉讼人讲述的过程中,他们需要不断的决定自己要讲述的内容、结构及其表达形式,作者将此形象的比喻为:“诉讼人在语言这个窗户上留下了他们指纹。”[2](xi)
二、两种类型的话语:规则VS 关系
1、规则VS关系
在对超过1000个诉讼人的话语分析后,作者将外行的诉讼人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和分析方式分为了两种类型即:规则取向型和关系取向型。规则取向型的诉讼人,总是根据中立的规则、法条来分析他们的问题。在谈论他们的案件时,他们总是强调规��而不是个人的需要和社会价值。现有的法律系统更易接纳这种观点,对于这些人来说也更容易让法官和陪审团了解他们的案件理解他们的请求。与此相反,关系取向的诉讼人在谈论他们的问题时,总是基于一个广义上的社会关联来谈论权利和责任,而不是基于法律规则的运用。其结果往往是令人失望的,法庭总是无法理解他们的案件,将他们的叙述归为不相关的、不准确的信息。规则??关系的取向模型,是作者分析普通人的话语后的提炼和总结,它不仅是外行人谈论法律问题时的语言特征,更是他们看待世界和自己位置的方式。[2(58)] 根据瑞典语言学家索绪尔的结构主义观点,语言作为人类与外部世界交往的独特手段,不但构成了独特的人类的结构,也构成了人类的现实世界的结构[3](24)。
尽管作者收集了大量的访谈资料,但作者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定量分析,而只是简略地概括了性别、种族、职业阶层在规则??关系模型中的分布,他们认为其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阶层。有学者认为该研究同其他话语分析的研究一样,忽略了影响个人行为背后的更为宏观的社会经济因素[4](399-400)。对此,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就此苛责该书的两位作者,因为这取决于他们的研究重点在于对语言内容的整体分析,因此不能依据节选出的某些词句来进行简单的统计,并就此作出不负责任的推论。
2、法庭上的一致与不协调
法庭上诉讼人的话语是与纠纷的另一方以及法官的话语交织在一起的。在本书中,作者的研究重点是普通诉讼人的话语结构,但是作者并没有忽略作为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官是如何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并且将法官看待纠纷、处理纠纷的风格进行了归纳分类,即:1、严格遵循法律者(The strict adherent to the law )2、法律制定者 (Law maker) 3、权威型法官(The authoritative judge) 4、调解人 (Mediator) 5、程序主义者(Proceduralist)。 而这也许是作者最“意外的收获”,它打破了以往将法官看作是毫无情感的、绝对中立、客观的主流观念。但与诉讼人不同的是,再具有关系取向的法官,也知道权力来自法律法规,哪怕实质是追求关系型结果,但形式上他们也会采取规则型的法律形式。由于法官和普通诉讼人之间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思考案件的视角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法庭上,法官和外行的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的情况非常少,多数情况都是当事人无法理解和接受法官的审判。尽管法官知道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满,但他们不知道这种不满的由来,而只是归罪于当事人的“不可理喻”和“愚蠢”。
那么诉讼人走上法庭想要的究竟是什么?是所谓的经济利益,还是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作者发现造成这种不协调的真正原因还是法庭关注规则,而诉讼人关注关系。即使在法律过程中,双方争辩的主题始终围绕着理性的经济要求,但实质上当事人真正关心的还是问题背后那些非经济的、无形的诉求,以及企盼能够通过法律的权威帮助他们实现正义。大量诉讼人对法庭裁决结果的不满,也同样引起了法学家的关注,为此他们对法律体系进行了严厉的批判[2](126-127) 。但在作者看来这些批判都只是看到问题的表面,却不知道问题的实质在于法律专业者与外行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以及对于司法公正的理解上的不同。
三、 语言与法律话语
上个世纪90年代,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语言与法律话语系列丛书,本文所介绍的《规则与关系》就是其中之一,而该书的两位作者康利和欧巴尔也是这套系列的主编。该系列的另外两本书分别是:柏克-塞利格森的《双语法庭??司法程序中的法庭翻译》(The Bilingual Courtroom: Court Interpreters in the Judicial Process)[5]和梅丽的《诉讼的话语??美国工人阶层的法律意识》[6](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 Legal Consciousness among Working Class Americans)。这三本书都是美国法庭的民族志研究,分析的对象都是司法过程中的话语。但三本书定义的语言却是大相径庭的,柏克-塞利格森的著作分析的是翻译中的语法、句法以及其他的语言形式对司法结果的影响;康利和欧巴尔关注的是普通诉讼人的话语取向与专业的法律话语的巨大分歧;梅丽研究的重心是美国底层劳工的法律意识[7](954-956)。在笔者看来,这种差别绝非仅仅是研究对象上的不同,更代表了三本书的作者所选择的研究路径和理论支撑上的差别。
1. 语言与话语:从形式到内容
在语言学和人类学的文献中,对语言的分析有许多不同的取向。有的关注语言作为一种抽象系统的形式特性;有的关注语言作为一种影响社会结果的工具。在20世纪60-80年代,大量的语言人类学家和社会语言学家尝试建立一种新的系统的理论来整合语言的形式和功能两个方面[8](1976)。随着这些研究的进展,一种新的趋势出现了:超越正式的语法结构或工具主义者的功能分析,语言已经嵌入于社会创造之中。对语言的功能分析,并不在于去揭示那些已经存在的社会类别,而是去锻造、更新、替换、破坏各种社会纽带[9](59)。在法律领域,这种语言的社会创造性最为明显,因为在这里通过人们对法律的解读、表达可以产生更为巨大和明显的社会作用。
柏克-塞利格森的《双语法庭》选择了美国联邦或州立的双语(英语/西班牙语)法庭作为研究地点,通过对114小时的法庭录音的社会语言学分析,以及心理试验和模拟陪审员的方法,对法庭翻译进行了一个系统的研究。作者发现在从西班牙语向英语的转换过程中,句法、语气、语调的轻微变化都会影响到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从而影响法庭判决。因为翻译不仅仅是一种字面上的、逐字逐句的从一种语言换成另一种语言,还包括含义的转变。由于作者独特的分析视角和严谨的研究方法,该书曾经获得英国应用语言协会颁发的应用语言学领域的杰出著作奖,以及美国律师协会的Scribes奖的提名[10]。
柏克-塞利格森的《双语法庭》与康利和欧巴尔的《规则与关系》尽管分析的对象都是法庭上的语言,但焦点各异,柏克-塞利格森分析的是翻译中的句法,而康利和欧巴尔分析的却是诉讼人话语中的内容和结构。他们的区别也恰好是两本书作者学科背景的差别,柏克-塞利格森是美国匹兹堡大学西班牙语系的教授,她的研究专长是语言学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而康利和欧巴尔尽管一位是法学家一位是人类学家,但他们都受过人类学的训练,持有人类学的博士学位。在研究方法上,柏克-塞利格森的《双语法庭》使用了大量的统计数据,以及心理试验方法。而对于数据的定量分析不足,却正是《规则与关系》受到指责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这一点,我们依然可以从语言的形式和内容来解释。尽管在《规则与关系》中,康利和欧巴尔收集了大量的录音资料,但对于资料的编码却非常困难。因为要判断当事人是属于规则取向还是关系取向,我们只能分析他的话语的内容,而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个具体的词语或使用某种句法来断定。这也许就是所谓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
2. 话语与意识:是目标还是工具?
梅丽教授的《诉讼的话语》,选择的田野点是美国新英格兰地区??塞伦和剑桥两个小镇的基层法院和调节机构,通过定量、定性、观察、深访、民族志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深刻剖析了美国劳工阶层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她将基层法院中使用的话语归为三类:法律话语、道德话语、治疗性话语。在调查过程中,她发现底层劳工常常将他们生活中的个人问题带进法院,如邻里问题,婚姻问题,男女恋人之间的问题,父母与孩子的问题等,而这些正是让法官感到头痛的“垃圾案件”。
在《规则和关系》中,康利和欧巴尔发现底层的诉讼人常常使用关系取向的话语来描述他们的案件,而在《诉讼的话语》中梅丽发现这些斗志昂扬的诉讼人在走进法院受理办公室的时候使用的都是法律用语。为何会有如此不同的发现?事实上,底层的民众进入到法院凭借的是对法律正义的相想象,究竟该如何利用法律来实现这种正义,他们却是一无所知的。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悖论:即原告利用法律的象征性权力来加强自己与熟人纠纷中的力量,但是当问题进入法院后他们发现自己失去了对这种象征性权力的控制[6]。
尽管梅丽与康利和欧巴尔都将“话语”一词,贯穿在他们的著作中。但梅丽认为的话语接近福柯的定义,即话语是连接法律设置中的语言与权力关系的重要桥梁。因此在梅丽的研究中,她关注更多的是与话语相关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11],在她看来语言就是一个窗口,透过它可以探究另一个世界,而这也正是“话语分析”受到社会科学家青睐的重要的原因。而康利和欧巴尔在《规则与关系》中却另辟蹊径,因为他们发现语言这个窗户本身比透过窗户看到的世界更加精彩。因此在他们的研究中将重心放在了话语分析上,从而开创了他们的“话语民族志”。
该套丛书作为研究语言与法律话语的典范,带领我们去倾听那些在看似平等和发达的现代法律体系中,被淹没、被遗忘、被取代的当事人的声音。在柏克-塞利格森看来,法庭上听到的、记录下的并非是讲西班牙语的证人之言,而是翻译之言。在康利和欧巴尔看来,在现代的法律体系中听到的都是强者的声音,而那些普通诉讼人却是失声的。梅丽的研究,给我们展示了美国劳工的法律意识,以及在他们身上存在的悖论。三本书的作者以他们的人文关怀精神和他们的专业知识,给我们提供了倾听这些声音的机会,他们也希望他们的研究能够促进法律实践和法律改革,增加诉讼人对审判结果的满意度,增强普通公众对法律的热情和信心。
参考文献:
[1] Dworkin, Ronald M. Law’s Empir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2] John M. Conley; William M. O\'Barr Rules versus Relationships: The Ethnography of Legal Discours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3]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上海:三联书店,1993。
[4] Mindie Lazarus-Black, ‘Review’, American Ethnologist, Vol. 20, No. 2, May, 1993.
[5] Susan Berk-Seligson. The Bilingual Courtroom: Court interpreters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0.
[6] 安格尔.梅丽:《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郭星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 Randy Kandel: Reviewed works,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New series, Vol.93.No.4, 1991:954-956.
[8] Silverstein, Michael ‘Shifters, Linguistic Categories, and Cultural Description,’ in K. H. Basso & H. A. Selby (eds) Meaning in Anthropology. Albuquerque: Univ. of New Mexico Press. 1976.
[9] Bauman, Richard, & Charles L. Briggs ‘Poetics and Performance as 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Language and Social Life,’ Annual Rev. of Anthropology (19)1990.
[10] http://sitemason.vanderbilt.edu/page/jIel1u
[11] Elizabeth Mertz,Review: Language, Law, and Social Meanings: Linguistic/Anthropological Contributions to the Study of Law , Law & Society Review, Vol. 26, No. 2, 1992:413-445.
载《青海民族研究》2010年第1期,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