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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季卫东 风险社会的法治

2009-03-06 作者: 季卫东

风险社会的法治

 

季卫东

原文来源:《中国法律》2009年第1

    当代世界日益复杂化、流动化、网络化,使风险不断增加。人类始终面临的自然灾害和其他危险,也因行为范围、生活方式以及社会系统构成的变化而被转换成不可预知、却可归责的问题,越来越超出自认倒霉、逆来顺受的层次,越来越具有侵权行为法意义上的风险性。也就是说,现代社会不断把固有的危险转换成人为的风险,并对这种风险进行制度化处理。但在另一方面,甚至连旨在控制自然灾害或危险的科技手段和行政举措本身,也会带来始料不及的风险,并放大自然灾害或危险的影响,致使风险变得更加难以驾驭。曾几何时,“风险社会”变成了现状认识的一个关键词 [1]。 

    在产业经济急速发展的中国,与风险共舞也已经成为无从逃避的宿命。例如交通事故频发、环境污染加剧、油价波动、粮食匮乏、电脑病毒感染、爱滋蔓延,还有毒奶粉、企业并购以及养老金蒸发……各种风险层出不穷、横行无忌。特别是全球化、市场化鼓励或者迫使人们进行各种有风险性的选择,不断强化着行为的风险导向。这种趋势被定义为产业化世界与生态环境世界之间反复的相互作用和创生的“熊彼特动态”[2]。在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目前的社会不仅是“风险广布”,而且还具有很强的“风险导向”。这就很容易引起风险管理上的悖论,造成公共决策上的一系列两难困境,并且使得区别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无法划清。 

    当一个社会具有“风险导向”时,势必伴随着作出有风险性的决定的人们与承受风险影响的人们之间乖离的现象,同时也经常发生起因于对风险程度的不同评估的纠纷,例如振兴产业政策与防止公害政策之间的冲突,或者医患关系的紧张。尤其是在决策过程不透明、群众参与不充分的场合,进行风险选择的决定者与决定的被影响者之间很容易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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