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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马剑银 法律与文学:中国语境的系统阐释

2007-06-17 作者: 马剑银
 

冯象:《木腿正义》(增订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墙里秋千墙外道,
墙外行人,
墙里佳人笑。
——苏轼:《蝶恋花》

    很多人少年懵懂时会做文学之梦,我也不例外,当我高考后填志愿最后放弃了中文系而去了法学院,那个梦似乎深深地埋藏在心中了,所以每逢前辈学人中,有文学与法律双管齐下者,便会投以敬佩的眼光。幸好我在法学院求学时,比冯象先生还是“幸运”得多,并不如他所言:“自从学了法律,就再也没有遇上那样学富五车而风流倜傥的老师和同道了”。至少我接受法学的熏陶与许多师长名士的文学修养有关,例如业师高鸿钧先生以骈体文写序,倒背红楼梦诗词,当年他以报考中文系而阴差阳错被指定进入法学院;例如诸贤,《法边馀墨》、《超越比利牛斯山》的老鹤,《西窗法雨》的刘星先生、《法意与人情》的梁治平先生,《说法 活法 立法》的许章润先生都体现着作为文人的法学家的某些气质;有着和高师类似经历的苏力先生(他也是报考法学院却进入了法律系)的《法律与文学》更加系统的对“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进行了阐释,虽然他更为主要的意旨在于通过介绍曾经发生在美国的一场运动,从而在中国进行某种程度的呼应,虽然他号称这是在超越正统的法律教义学而贯彻其一直主张的交叉学科研究,但何尝不是他少年时分文学之梦的外化?
    似乎,在中国,就一直存在着某种“文人法学”(林来梵语),虽然,这种法学既不是交叉学科研究,也与美国那场运动并不相关;如果要追根溯源,这只是传统士大夫文人与现代知识分子转型过程中的“中国产品”, 与其说“文人法学”或者“文人法学家”,倒不如称他们是“法学士大夫”更来得准确一些,虽然也许很多人会诟病这种称号,但是,传统士大夫那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胸怀品格在很多“法学士大夫”身上得到了体现,至少,他们确实比某些所谓冷冰冰的“法治卫道士”和“法律匠人”来得更“中国”,或许“更有正义感”。也正是这些师长前辈的作品,使得我对“法律与文学”以及法律的文学进路兴趣盎然。
    无疑,冯象先生比上述诸贤都要幸运的多,首先在法律与文学这个领域,他比他们更系统地接受了严格的文学“学术训练”,虽然文学创作更注重的并非“学术训练”,而是所谓“天赋”与“灵感”,但是无疑这种天然的优势确实使得他成为了中国语境中“法律与文学”运动(如果将来能够成为一场运动的话)的先锋,无论他是“不经意的开拓”,还是“不自觉的重构”(苏力对冯象的评价);其次,他从小而生的对文学的兴趣爱好,正好配合了前面的“学术训练”,使得他能够更得心应手地在法律与文学之间进行频道切换,而不至于“内存不足”;再次,他在美国求学的时候,正好是那场轰轰烈烈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兴旺发达的时候”,使得他能够以近距离的视角去审视这场运动,以及这场运动对法学的影响。
    1999年《木腿正义》初版的时候,我就接触到了这个名字,当然,除了他显赫的学历背景之外,更吸引我的是里面的文字,像“木腿正义”、“法发神经”、“织女星文明”等术语对于一个法学本科生来说,已然是非常富有新鲜感的了。之后他的著作,无论是作为法学随笔的《政法笔记》,还是作为文学随笔的《玻璃岛》和《创世纪》(后者还涉及文学的翻译问题),都引起了我的兴趣,从他的作品中,或许可以看出,法律与文学,在西方的历史渊源中,本来就是密不可分的,而他却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阐释。更重要的是,他将这种关系的语境转移到了中国,并且,尝试着中国语境“法律与文学”的新模式。
    就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而言,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存在着四种(或者说法律与文学的四个分支),即“作为文学的法律(as)”、“文学中的法律(in)”、“有关文学的法律(about)”与“通过文学的法律(through)”,上述笔者提到的诸贤,大都自觉不自觉地进行着“文学中的法律”或者“通过文学的法律(法学)”,或者是对文学作品进行阐释和延伸,从而论证或者分析其中的法学理论;或者在正规而严肃的法学研究之外,以文学化的语言或者修辞来表达法学的理论、道理和情理。而冯象的出现,已然将这四个分支都囊括了。他的本专业是知识产权,自然会涉及“有关文学的法律”,在《木腿正义》中就多篇涉及知识产权法;而他对中西方文学作品的熟练掌握程度,使得“文学中的法律”在他的作品中也独树一帜,甚至他的研究“自觉、细致、深入”(苏力语)甚至新颖,他的作品涉及大量中西方文学作品,有的甚至“即使在美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中恐怕也属首次”;至于通过文学的法律,除了可与其他诸贤媲美的文学化的“法学随笔”之外,《玻璃岛》和《创世纪》两书本身就蕴涵着作为西方法律传统主要渊源之一的“教会法”和教会潜规则;对于作为“没有前途的法律解释”(苏力评)方法的“作为文学的法律”,冯象先生倒没怎么涉及,但是,他对许多法律术语、法律规则(包括潜规则)以及法学著作的解读和评论,似乎对“作为文学的法律(法学)”也提供了别有风味的贡献,例如他对“设立全国退赃公开账号”的立法建议的讽刺,实际上就是对某些规则做了许多修辞性的文学解读。
    或许笔者并不认同这样一种论调,就是说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是中国语境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渊源与方法论基础。因为也许是中国语境本身,为这场“运动”提供了渊源和摹本,例如古代的判词(例如《龙筋风髓判》)、公案小说、侠义小说,实际上是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先行者,再加上传统中国士大夫传统,使得“法律与文学”能够或者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一场超越传统法律教义学“的研究领域的重要原因。但是无疑,在这场“运动”中,冯象的意义,不仅仅只是一面旗帜。

本文一个删节版本刊于《法制日报·周末》,2007年3月18日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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