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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兰州730070;2.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00)
提要:随着传销活动在中国城市生存空间的步步萎缩,它像一根一时难以斩断的瓜蔓一样正在匐向农村社会。本文就传销由中国城市向农村蔓延的成因从法社会学角度予以分析,并从宣传预防、法律的倾斜性规制、政府有关部门的通力协防以及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提出解决传销向农村社会蔓延的对策,以期对农村有效地防范非法传销活动增砖添瓦。
关键词:传销;农村;法社会学;市场防范
中图分类号:D90-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637(2007)02-0163-04
引言
迎合着现代市场经济迈进的节拍和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降低,资本社会化和制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前店后厂”式的传统单层次直销模式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日渐衰退,新的直销模式和理念正在零零散散地扑向中国市场。然而,在我国直销立法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作为直销伴儿的传销活动却早已散布我国尚未发育成熟的市场中。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传销活动不仅严重扰乱着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着社会稳定。同时,随着城市打击传销活动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在城市的生存空间步步萎缩,这种非法活动又出现了新动向,那就是:传销像一根一时难以斩断的瓜蔓一样正在匐向中国广阔的农村社会。
藉此,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然而,传销活动不仅没有因此得到有效的震慑和根治,反而在威严的法律面前悄悄地避开了热闹喧嚣的城市,转向了农村。为什么在新《条例》刚出台的情况下,传销组织还会在农村社会找到生存的希望,甚至日趋猖獗呢?传销活动从联结中国一端的城市转向另一端的农村,在那里能够找到再生再起的土壤,是立法者疏漏还是执法者不严呢?为什么直销这种现代经销模式在中国的衍变会给我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带来如此大的冲击呢?带着这些问题和思考,下文笔者主要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回应。
一、传销概念的引入及其在中国的衍变
“传销”来自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一词,可直译为“多层次营销”[1]。这一概念和销售方式源于美国,美国加州纽崔莱(Nutrille Products)公司创始人李·麦亭杰(Lee Mytinger)和威廉·卡森博瑞(William Casselberry)在1945年前后共同研究了一种销售计划。其基本理念是:企业利用一连串独立的直销商将商品零售出去,每一位直销商除了可获得零售利润外,还可通过自己所推荐、训练而建立的销售网来销售企业产品,以获得差额利润[2]。真正意义上的传销正式出现在我国,始于1993年美国仙妮蕾德(SUNRIDER)公司的分支机构——仙妮蕾德(广州)有限公司的成立[3]。从字面来看,传销包含有“传递”加“销售”两层意思,即将产品的销售依一定的方式向下传递,这使得它与单纯销售的传统商业经营模式区别开来。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国外的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另一方面由于直销本身具有的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在直销逐步发展的同时衍生了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4]。显然,从传销在美国的产生到中国的衍变,再到《条例》的出台,可以看出,在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市场发育程度比较低下,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传销已由最初的生产或销售商将产品直接销售给顾客,利用某种激励机制,将其中愿意参与到这一销售过程中的消费者发展为其下一层次的销售商,通过层层传递、扩大来建立起一个销售网络的推销方法转变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禁止传销条例》的实施,也标志着我国对传销的打击进入了一个法治的时代。
二、传销在我国农村的蔓延:一个实证的考察及法社会学分析
(一)一个发生在陕西-甘肃农村的真实“故事”
2006年5月底《兰州晨报》记者联合《华商报》记者在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郊郑王庄村的卧底暗访中揭开了真实的一幕:这里是“加拿大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