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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司法信任的梯度与反梯度

2016-10-11 作者: 郭星华;郑日强

司法信任的梯度与反梯度


郭星华、郑日强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北京,100872


摘要:司法界、法学界普遍认为当代中国存在“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多项调查的数据却显示民众司法信任度较高,本文将这一矛盾现象称为“司法信任认知偏移”。为解释这一现象,本文运用CGSS2010CGSS2012数据开展研究。研究发现:一方面,作为信任对象的司法系统处于“梯度信任”之中,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介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司法信任认知偏移”现象背后蕴含着东西方文化和体制的差异。另一方面,民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存在阶层分化,具有“反梯度”特征。司法信任度较低的社会中上阶层更多地利用司法资源并掌握网络话语权,使得司法界、法学界在司法实践、社会舆论中接收到大量消极、负面的评价,并将主流舆论误以为民意的主流,从而产生“司法信任认知偏移”。文章提出,应理性、系统、全面地理解司法信任现状,不应被片面的信息所蒙蔽。

关键词:司法信任;认知偏移;梯度信任;反梯度信任;分层


近年来,司法公信力成为一个国家重视、学界关注、社会热议的话题。在法学界和司法界看来,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效能。[[1]]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新的改革目标而被凸显出来,成为衡量司法改革成效的根本尺度。20153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集体学习时提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2]]然而司法公信力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存在问题?却鲜有系统而深入的实证研究,这限制了我们理性、客观地理解和建设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信任认知偏移

司法公信力缺失、司法公信力状况不容乐观似已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认知。例如陈光中认为:“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公认的事实。”[[3]]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亦曾公开表示:“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4]]相关论述不一而足。

然而当代中国是否存在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不能仅凭感觉来得出结论,而是需要靠科学的数据来加以分析。近年来北京、四川、江西、湖北等多地法院围绕司法公信力开展调研。报告表明,肯定性评价和中性评价是社会评价的主体,只有少数被访者作出否定性评价。然而,各法院却得出一个相反的结论,各报告的普遍观点是:司法公信力偏低,社会公众对于法院工作、法官职业的一般印象和评价较差。[[5]]可见,调研数据并没有改变司法界所持有的“司法公信力缺失”这一认知。

由于缺乏专业的调查知识以及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法院调查数据的代表性有限,我们需要结合学术研究成果来理解司法信任的现状。现有涉及中国司法信任的实证研究较少,专门研究更是鲜见。王家英(Timothy Ka-ying Wong)等学者基于第四期亚洲民主动态调查(Asian Barometer Survey)数据发现,中国大陆民众的司法信任程度处于较高水平,仅次于新加坡,高于日本和中国香港,远高于韩国和中国台湾。[[6]]2004年中国价值观和伦理调查(China Values and Ethics Survey)表明,中国民众对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国家机构有着极高的制度信任。[[7]]不同年份分别在广州、上海、杭州开展的调查同样表明,民众对司法持较高的信任水平,被访者对法院信任(包括非常信任和信任两项)的比例均超过70%,且未见明显下降。[[8]]由不同机构独立开展的学术调查都表明,民众对司法系统的评价以中性、肯定性为主,法官和法院仍受到信赖。

通过回顾人民法院、学者所开展的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法学界、司法界对司法公信力缺失的认知与统计数据所反映的情况之间存在偏移,我们称之为“司法信任认知偏移”。为何存在“认知偏移”?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但尚未见学者对此作出解释。为了深入地、多维度地分析“认知偏移”的成因,我们一方面将司法系统置于信任格局之中,考察不同信任对象(不同机构、不同职业)的信任程度,另一方面探究不同群体的司法信任状态,考察信任主体的分化。

二、信任对象:司法的梯度信任

已有学术研究所基于的数据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国际调查样本量过小,题设有限,缺乏一些在中国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变量(如户籍、政治面貌等);研究者自主调查针对性较强,但代表性不足,无法有效地推论总体。针对以上缺陷,我们利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主持的2010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以下简称CGSS)所收集的数据考察司法信任的全国性情况。[[9]]

2010年度“中国综合社会调查”(以下简称CGSS2010)在问卷中询问被访者对12个机构的信任程度,其中涉及“法院及司法系统”。从“完全不可信”到“完全可信”,编码为15。分布如表1

SEQ 表格 \* ARABIC 1 对法院的信任程度(CGSS2010

信任程度

频数

百分比

完全不可信

330

2.82%

比较不可信

931

7.95%

居于可信与不可信之间

1846

15.77%

比较可信

4836

41.31%

完全可信

3763

32.15%

合计

11706

100%

2012年度“中国综合社会调查”(以下简称CGSS2012)在问卷中询问被访者对16个人群和职业的信任程度,其中涉及“法官”。从“完全不信任”到“非常信任”,编码为14。分布如表2

SEQ 表格 \* ARABIC 2 对法官的信任程度(CGSS2012

信任程度

频数

频率

完全不信任

206

3.66%

不太信任

992

17.64%

比较信任

3510

62.40%

非常信任

917

16.30%

合计

5625

100%

CGSS2010CGSS2012的数据表明,中国民众整体上对法院和法官有着较高的司法信任感,持信任评价的被访者超过70%,分别达到73.46%78.70%。对这一分布与已有研究所呈现的司法信任分布情况相符,可以相互印证其效度和信度,因而我们基本上可以认为中国民众的司法信任程度较高。

那么,法学界和司法系统对司法公信力缺失的认知是否就缺乏社会基础呢?我们认为,仅孤立地分析司法信任度的分布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将司法信任放在整个信任格局中加以理解。

已有研究将对法院的信任和对法官的信任混称为司法信任,然而二者是否具有同质性本身是值得考察的问题。我们将司法信任细化为法院信任与法官信任,分别将其作为机构信任(institutional trust)和职业信任(professional trust)的具体类型来加以理解。为了简化比较,加强针对性,本文并没有将CGSS调查中涉及的所有机构和职业都纳入分析,而是选取了四个机构(中央政府、军队、公安部门、本地政府)和职业(中央政府官员、军官、警察、地方政府官员)作为比较对象。

为了增加可比性,我们将CGSS2010中被访者对各机构的信任程度由低到高赋值为15分,计算每个机构的平均信任程度,并转换为百分制。将CGSS2012中被访者对各职业的信任程度由低到高赋值为14分,计算每个职业平均信任程度,同样转换为百分制。由于CGSS2010CGSS2012在问卷设计中前者采用的是五分类,后者采用的是四分类,因此在转化成百分制时,具有一定的差别,在横向比较机构信任与职业信任之时,并不能完全对应。

SEQ 表格 \* ARABIC 3 不同机构和职业的信任程度(百分制)

机构(CGSS2010

信任值

职业(CGSS2012

信任值

中央政府

87.55393

中央政府官员

75.06144

军队

87.46064

军官

74.41528

公安部门

78.76687

警察

73.06888

法院

78.40253

法官

72.83556

本地政府

73.69877

地方政府官员

64.37664

由表3可以看出:被访者对军队、公安部门与法院的信任度介乎中央政府与本地政府之间,对法院的信任低于对公安部门的信任;被访者对军官、警察与法官的信任度介乎中央政府官员与本地政府官员之间,对法官的信任低于对警察的信任。无论是机构信任还是职业信任,都存在信任梯度,且阶梯顺次完全一致。司法信任处于“梯度信任”(gradient trust)格局之中。[[10]]

三、信任主体:司法的反梯度信任

在进行机构、职业比较以理解司法信任所处的信任格局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司法信任内部,探究信任主体的分化,即回答谁信任司法的问题。前述各法院所开展的多为描述性研究,未涉及司法信任的群体分化。学者们不仅关注司法信任的总体状态,还将个人社会属性(性别、年龄、受教育年限、政治面貌等)作为自变量,考察司法信任的影响因素。已有研究发现,男性的司法信任程度比女性低,失业者有着较低的司法信任程度,已婚者比未婚者的司法信任度更高。对于党员身份是否会显著影响司法信任,学者们存在不同观点:Yang QingTang Wenfang,以及李峰的研究共同发现,党员身份显著地提升了对法院及司法系统的信任感;然而邹宇春的研究则指出党员身份不具有显著性。[[11]][[12]][[13]][[14]]

已有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司法信任的群体分化,但对于影响因素的考察分散而缺乏主线,且在一些变量(如政治面貌)上存在分歧。我们试图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加以扩展,基于社会分层视角,探究司法信任的群体分化。

在本研究中,控制变量为人口社会特征,包括性别、年龄[[15]]、民族、户口、居住地、政治面貌、工作类型。核心自变量是社会分层变量,包括受教育程度、社会经济地位指数[[16]]、个人年收入[[17]]三个变量。限于篇幅,略去各变量的描述统计。由于因变量“对法院的信任程度”和“对法官的信任程度”是定序变量,根据这一特点,我们采用序次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以考察法院信任和司法信任的影响因素及阶层分化情况。

SEQ 表格 \* ARABIC 4 序次logistic模型(系数为发生比)

法院信任

基准模型

法院信任

阶层模型

法官信任

基准模型

法官信任

阶层模型

控制变量

性别

1.062

1.105

1.147

1.031

(男性为参照组)

(1.66)+

(2.05)*

(2.48)*

(0.41)

年龄

0.981

0.965

0.995

0.990

(-2.94)**

(-3.87)**

(-0.55)

(-0.73)

年龄平方

1.000

1.000

1.000

1.000

(4.56)**

(4.09)**

(1.16)

(0.99)

民族

0.561

0.594

0.882

0.799

(-7.50)**

(-4.97)**

(-1.31)

(-1.57)

户口类型

0.748

0.866

0.860

0.834

(农业户口为参照组)

(-5.93)**

(-2.09)*

(-2.09)*

(-1.85)+

居住地

0.666

0.718

0.807

0.988

(农村为参照组)

(-8.02)**

(-4.71)**

(-2.86)**

(-0.12)

政治面貌

0.926

1.089

1.092

1.053

共青团员、群众为参照组

(-1.40)

(1.27)

(1.04)

(0.50)

工作类型

0.736

0.764

(从事农业工作为参照组)

(-6.81)**

(-3.84)**

社会分层变量

受教育程度(小学及以下为参照组)

初中

0.822

0.757

(-2.89)**

(-2.66)**

高中

0.698

0.736

(-4.57)*

(-2.52)*

大专、本科及以上

0.695

0.761

(-3.61)*

(-1.80)+

社会经济地位指数

0.977

0.991

(-2.99)**

(-0.76)

社会经济地位指数平方

1.000

1.000

(3.14)**

(0.98)

个人年收入自然对数

0.914

0.943

(-3.18)**

(-1.35)

样本数

11248

6365

5624

3321

注:P<0.1 +P<0.05 *P<0.01 **

由表4可以看出,除了政治面貌变量在两个模型中均不具有显著性外,其他控制变量和社会分层变量在法院信任模型中均具有显著性,而在法官信任模型中只有少数变量具有显著性。从表4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性别、户口、居住地变量在法院模型和法官模型中均具有显著性。性别变量在模型中的发生比大于1,女性更倾向于信任法院及法官,这与李峰[[18]]的研究结论相一致。户口变量在模型中的发生比小于1,说明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相比,更信任法院及法官的可能性显著地下降。居住地变量在模型中的发生比小于1,说明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相比,更信任法院及法官的可能性显著地下降。

2)政治面貌变量在法院模型和法官模型中均不具有显著性,这与前文提及的李峰[[19]]Yang[[20]]的结论不同,与邹宇春[[21]]的研究结论相一致。张翼[[22]]对政治态度的研究发现,随着党员队伍的扩张,以“党员”为表征的政治身份,不再彰显其重要价值,我们的研究发现一定程度上支持了这一观点。

3)民族变量、年龄变量在法院模型中具有显著性,在法官模型中不具有显著性。在法院模型中民族变量的发生比小于1,说明汉族与少数民族相比,更信任法院的可能性显著地下降。在法院模型中年龄变量发生比小于1,年龄平方发生比大于1,说明年龄与信任的关系为U字形。结合CGSS2010的调查年份,图1所示拐点年龄在33岁左右,正可以将人群分为改革开放前后出生两部分。改革开放后出生的人群,年龄越小,对法院信任度越高;改革开放前出生的人群,年龄越大,对法院信任度越高。

SEQ \* ARABIC 2 分年龄对法院的信任程度(CGSS2010

4)工作类型变量在法院模型和法官模型中均具有显著性,社会经济地位指数及其平方在法院模型中均有显著性,但在法官模型中均不具有显著性。工作类型变量在模型中的发生比小于1,说明从事非农工作的人群比从事农业工作的人群,更信任法院及法官的可能性显著降低。对于从事非农工作的人群,在法院模型中,社会经济地位指数变量发生比小于1,社会经济地位指数平方发生比大于1,说明社会经济地位指数与法院信任的关系为U字形。由图2可知,在社会经济地位指数小于80的群体中,随着社会经济地位指数增高,司法信任程度下降,在线性预测拟合线附近有较好的拟合。在社会经济地位指数超过80的群体中,司法信任程度有所提升提高,正是这一群体使分布呈U字形。由于社会经济地位指数高于80的群体只占从事非农工作群体的1.89%,比例极低,所以其分布可能是有偏的。

SEQ \* ARABIC 3 分社会经济地位指数法院信任度

5)个人受教育程度在法院模型和法官模型中均具有显著性。以受过小学及以下教育为参照组,受教育程度为其他阶段的人群,显著地更不信任法院及法官。由此可以看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群,对法院和法官信任的程度越低。个人年收入变量在法院模型中具有显著性,发生比小于1,说明收入越高,对法院不信任的可能性显著降低。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调查条件的限制,CGSS的调查对象中国家精英的比例很低,我们并不知道国家精英作为信任主体的司法信任程度,我们讨论的只是中高层及以下的人群在司法信任方面的分化。国家精英的司法信任程度,还有待新的调查予以涉及。

由此可以看出,受教育程度、个人年收入、社会经济地位指数这三个社会分层变量均体现了法院信任具有“反梯度信任”(counter-gradient trust)这一特征,弱势、低层的群体对法院信任的程度较高,强势、高层的群体对法院信任的程度较低。此外,在以往的社会学研究中认为:非农户口社会分层高于农业户口;城市居民社会分层高于农村居民;从事非农工作的人群,社会分层高于从事农业工作的人群;汉族的社会分层高于少数民族。因而个人社会属性强化了“反梯度的法院信任”这一特征。社会分层的标准是多元的,但不同维度均呈现出相同的、一致的趋势,这就使“反梯度”的司法信任呈现出结构性特征,使司法信任的群体分化转为阶层分化。

此外,我们的研究表明,民众对法官和法院的信任并非完全同构,法官信任中的阶层分化不如法院信任那么明显。虽然有些变量在法官模型中不具有显著性,但我们同样可以看出一些阶层分化的迹象:持有农业户口比持有非农户口更信任法院及司法系统,居住于农村比居住于城市更信任法院及司法系统,从事农业工作比从事非农工作更信任法院及司法系统,受教育程度越高越不信任法院及司法系统。此外,法官信任模型中不显著变量的发生比与法院信任模型相同,说明这些变量的作用方向是一致的,对法官的信任是否也将呈现出类似法院信任的阶层分化,值得追踪。

四、拨开司法信任的迷雾

前文我们从信任对象和信任主体两个方面系统地分析了当代中国司法信任的现状,分别概括为“梯度信任”与“反梯度信任”。回到文初所提出的问题,为何司法界、法学界存在“司法信任认知偏移”?我们试图结合前文的讨论予以探索性解释。

(一)“梯度信任”与“认知偏移”

我们将司法信任置于“梯度信任”这一格局之中加以看到,虽然中国民众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度在70%以上,但与国家层面的机构相比,司法信任度还是相对较低。民众更相信高层级的政府而非法院,其直接体现便是法学界和司法界常谈论的“信访不信法”。[[23]]民众相信政府能够更有效、便利地实现诉求,对司法系统解决纠纷的能力则有所怀疑。因此,“信访不信法”既是对梯度信任格局的佐证,也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认知来源之一。[[24]]

图片1

SEQ \* ARABIC 1 司法的梯度信任

注:①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官员;②军队、军官;③公安部门、警察;④法院、法官;⑤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官员。

法院信任、法官信任用实线表示,其他机构、职业信任用虚线表示。

与此相联系的是,新时期的法官是在西式法学教育中成长起来的,心中或多或少怀有西方的法治理想,尊崇法律权威。已有研究表明,中国、新加坡这样按西方政治学标准认定为民主化程度较低的社会,公民对政治机构的信任程度要比民主化程度比较高的社会中公民对政治机构的信任程度高得多。在西式民主社会中,政党、议会、中央政府、国家领导的信任水平低下,而诸如法院、公务员、警察这样不经过选举或与选举无关的机构信任度则相对较高。[[25]]当代中国的法官们在与其他国家法官所处的环境相比较过程中产生心理落差,并认为司法公信力缺失。

因此,“司法信任认知偏移”的产生,部分的源于当代中国的梯度信任格局。信任度高低是相对的,单独地跨国比较司法信任程度,我们会认为中国司法信任度很高。但如果放在信任格局中理解,中国司法信任所处位置则低于西方民主国家司法信任所处位置。因此,认知偏移的形成,在于比较时选用的参考系的不同,而这背后是中国与西方民主国家在文化、体制方面的差异。

(二)“反梯度信任”与“认知偏移”

信任对象间的比较提供的是外部的视角来理解司法信任所处格局,对信任主体的分析提供的则是内部视角来考察司法信任群体分化。前文已揭示,司法信任存在阶层分化,呈现为“反梯度信任”,这一特征与“司法信任认知偏移”有什么关联呢?我们基于司法实践与社会舆论这两个信息来源,结合已有相关研究来开展探索性解释。

图片2

SEQ \* ARABIC 4 司法的反梯度信任

注:为便于展示,近似地将社会分层与司法信任度、诉讼利用度以及网络话语权处理为线性关系,以单虚线呈现。

1、司法实践方面。已有研究表明,诉讼当事人与社会大众在社会阶层方面并非同构,陈柏峰指出:“法律资源不仅在城乡之间的配置失衡,而且在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配置也失衡。”[[26]]社会地位高的群体,更有条件运用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程金华、吴晓刚运用CGSS2005数据对民事纠纷解决的社会分层差异开展研究发现,中高层社会阶层成员相对来说更多诉诸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27]]而诉讼经历会导致对司法系统的幻灭和对司法系统效力及公正性的负面评价,[[28]]由于中高层群体更多地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因此他们更可能对司法祛魅,使得群体的司法信任度较低。对于法官来说,恰恰是司法信任度较低的社会中高层群体是诉讼当事人的主体,与诉讼当事人的互动使法官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消极判断。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指出,当事人内心认同、主动遵从裁判的情况不理想,具体体现为:一审服判息诉率呈下降态势;当事人较少主动履行裁判义务;规避法院执行的现象突出。[[29]]

2、社会舆论方面。已有研究表明,现实社会的分层会在网络中实现结构再生产,那些在现实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个体,其在网络社会中也具有资源优势,而那些现实社会中处于劣势的人,在网络资源占有方面仍身处劣势。[[30]]此外,传统媒体促进了民众对各级政府的信任,而网络新媒体则弱化了这种政治信任,其原因是不同媒体所传播的消息具有不同价值取向。[[31]]网络新媒体的特质是正面消息失语,负面消息(包括不实的消息)更容易得到网民关注并得以传播,网络新媒体中充斥着对法院的负面评价。因此作为网民主体的中高层人群,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既可能被动地接收关于司法的负面信息,从而对司法系统的负向魅化,对司法系统失去信任;也可能参与讨论,主动传播对司法的负面评价,正是在相互作用中降低了这一群体的司法信任度。法官也是网民,他们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尤其是发生轰动性案件期间,会听到大量对司法质疑、批判甚至否定的声音,使法官对司法公信力的产生负面认知。

图片3

SEQ \* ARABIC 5 社会中上层的司法信任生成与感知

因此,社会分层的视角使我们得以将司法信任的讨论与相关研究相结合,从而更深入地理解司法信任的生成机制以及认知偏移的形成原因(如图5)。社会地位为中上层的群体在司法实践中祛魅,在网络新媒体中接收负面、消极信息,从而使得他们的司法信任度较低。中上层群体对司法的中低度信任反馈到司法实践和社会舆论之中而被法官、法学家所感知,使司法界、法学界认为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缺失。在此值得强调的是,这一循环、互动在社会下层群体中不存在。社会下层民众较少参与诉讼,他们对司法的信任感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被法官们感知到;社会下层民众也较少使用互联网,更少在网络新媒体上发言,他们也无力参与社会舆论的营造。

概而言之,法学界、司法界之所以会形成“司法公信力缺失”这一认知,源于他们同诉讼当事人的互动以及对网络新媒体的使用,这两个信息来源均具有明显的社会分层特性,只能体现社会中上层群体对司��的信任感。换言之,“司法公信力缺失”这一认知与社会中上层群体的司法信任感相匹配。我们容易以为,主流舆论就是民意的主流,实际上二者既可能吻合,也可能相悖。下层民众对司法的高度信任感是未被法学界、司法界所感知到的。正是缺乏对主流民意的观照,使得认知所基于的社会现实存在偏差,“司法信任认知偏移”得以形成。

五、结语与讨论:莫为浮云遮望眼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对司法信任开展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一方面将司法信任置于信任格局中加以理解,另一方面考察了司法信任的阶层分化。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讨论,我们对“司法信任认知偏移”现象进行了探索性解释。

其一,司法信任处于“梯度信任”格局之中,中国民众对法院、法官的信任介于对中央政府及其官员的信任和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信任之间。“司法公信力不足”的认知是在国内国际比较中形成的,“司法信任认知偏移”背后蕴含着东西方文化、体制之间的差异。

其二,不同社会阶层的民众在司法信任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体现为“反梯度”特征,更信任法院、法官的群体是社会分层中处于下层的群体,司法信任是“下层的信任”。社会中上层是使用司法资源的主体,也是占据网络话语权的群体,他们较低的司法信任度通过司法实践和社会舆论,影响司法界、法学界对司法公信力的感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认知是基于社会中上层群体的司法信任状态,而司法信任感较高的下层民众,却较少被司法界、法学界所关注,从而产生“司法信任认知偏移”。

因此,当我们拨开司法信任的迷雾,认清“司法公信力缺失”这一认知的社会基础,明晰“司法信任认知偏移”何以形成之后,我们就能对司法信任有更客观、理性的理解。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感知到的未必是事实。司法信任是高还是低,不能仅凭法官、法学家的直观感受,也不能孤立地解读社会调查所呈现的数据,需要看比较的对象以及评价标准,需要看信息来源是社会中上层的行动与舆论,还是普罗大众的民意。

本文对司法信任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客观、理性地理解司法信任:我们既不应妄自菲薄,但也不应盲目乐观,只有从事实出发,开展科学、理性的调查研究,才能理解当代中国民众的司法信任现状,从而有针对性、有效地建设司法信任。“认知偏移”不仅在司法信任中存在,其他领域同样可能存在。我们希望本研究能促进该领域学者们开展更加深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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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radient and Counter-gradient of Judicial Trust

GUO Xing-huaZHENG Ri-qiang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Abstract

Judicial and legal circles generally believe that lacking of judicial trust in contemporary China, while a number of survey data show that the degree of judicial trust is still high, this paper calls it “cognitive bias of judicial trust”. In order to explain this phenomenon, this paper uses CGSS2010 and CGSS2012 data to carry out research. The study finds: on one hand, the trust of judicial system is in the gradient trust, the trus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s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 The phenomenon of “cognitive bias of judicial trust” can be partly understood by the analysis of the trust pattern. On the other hand, the trust of judicial system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unter-gradient”, the stratification status and the degree of judicial trust are negatively correlated. Upper class society take more the judicial resources and master the discourse in network, which makes judicial and legal circles received a lot of negative information. 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that the judicial trust should be researched rationally and systematically, and should not be blinded by the one-sided information.

Key Words

Judicial Trust, Cognitive Bias, Gradient Trust, Counter-Gradient Trust, Stra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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