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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周延东 转型期重塑法官角色的社会认同

2013-12-12 作者: 周延东

转型期重塑法官角色的社会认同

周延东

文章来源:《实事求是》2013年第4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社会认同的内涵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认可是认同理论和角色理论的核心共识。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官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严重损坏了法治在司法审判、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正义形象,法官角色的社会认同出现了严重危机。分析认为,我国法官角色社会认同危机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历史和制度原因,包括:法律权威的独立性缺失、法律制度的异域化移植、道德基础的普遍性质疑以及法官角色的多重性紧张等诸多因素。面对法官角色社会认同的迫切需求以及当前法官角色社会认同的危机现状,应从挖掘本土法制资源、规范司法运作模式、注重审判效果统一和消解法官角色紧张等四个方面建构法官角色的社会认同。

【关键词】法官角色  社会认同  社会转型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2013年度项目(13XNH177

 

在法律适用的诸要素中,法律、法官、案件构成法律适用的基本要素。法律要素和案件要素都属于无意识的的东西,它们的灵性只能凭借法官这个活的要素激发出来。[1](P36)罗纳德·M·德沃金(RonaldM.Dworkin)将法院视为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则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在法律制度与具体案件之间,必须以法官为中介,来沟通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的实际关联。[2]P146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社会制度转轨以及伴随而来的社会成员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迁,法律制度规范在面临多变和更趋复杂的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生活形式时,常常不被社会成员所认可而使其无所适从,此时,法官角色的能动性发挥在司法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保证法官自身角色能够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已成了当前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核心问题。

 

一、社会认同的基本内涵

某种程度的社会认同是社会秩序存在的基础。社会认同,涉及到共同体成员的信仰、价值和行动取向。此外,社会认同的表现形态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基于血缘和地缘、有的基于宗教和信仰、有的基于职业和爱好等等。对于社会认同内涵,国内外学者提出了众多理论观点和分析框架,并在社会学、心理学和传播学等领域不断发展起来。

20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埃里克森(E.H.Erikson做了一项关于青少年同一性危机的著名研究,在社会科学界颇有影响他认为认同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自我对自我的熟知、肯定和认可;其二,自我能够获取和满足他人对自我的认可与期待。[3](P122)然而,社会认同理论真正意义上的首创者则是英国著名学者亨利·泰费尔(Henry Tajfel70年代,他开创性的进行了关于内群体”和“外群体”的比较研究,他认为,社会认同所包含的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情感依托和价值归属,作为个体,他(或她)能够清晰地意识到自己所属的特定的社会群体,同时也能够强烈的感觉到这一特定社会群体对自己所具有的情感和价值意义。[3](P123)与亨利有所不同,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将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他指出,自我认同是个体对于自我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以及现实生活经历的反思性思考,是个体通过自身的内用力和能动性,对自我进行检验和评价的过程;社会认同是指主体(包括个体和群体)运用其所内化了的知识体系、道德标准、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模式对各种社会现象、文化群体进行认识,并根据认识将自己划归到某一社会群体,进而对此群体产生认同的过程。[4](P158)

近些年来,在国内社会认同的研究中,李友梅提出了社会认同的三个基础性领域:社会组织、意义系统和福利渗透。[5](P169)论述了它们之间功能相对匹配机制的必要,提供了一个试图超越单纯心理机制和观念话语系统的分析框架,这就在更广泛意义上丰富了社会认同概念的内涵,特别对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大量涌入司法领域,进而导致的司法认同危机极具解释力。郑杭生在此基础上,从社会互论的理论视角指出,所谓社会认同,就是以利益为基点,以文化为纽带,以组织为归属,在多种社会关系网络中,个人和群体对其社会身份和社会角色的自我认可和他者认可。[6](P5)

通过以上对于社会认同涵义的简单梳理,可以发现,认可成为不同阶段、不同学科以及不同学者之间的默契共识,因此,我们认为,认可可以称为社会认同内涵的核心理念。与此一致,角色理论中的角色扮演也常常以是否得到他人认可作为重要标准,社会角色就是指与人们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笔者正是在此涵义基础上将角色理论与认同理论结合起来,进一步探讨法官角色的社会认同问题。

 

二、法官角色社会认同缺失的归因分析

社会快速转型期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共存、社会优化与社会弊病并生、社会协调与社会失衡同在、充满希望与饱含痛苦相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完善的一面逐渐显现出来,社会分配机制不均衡,社会保障制度碎裂化以及社会矛盾频发等众多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成为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成员最为迫切的需求。近些年来,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却没有因此而得到良好改善,甚至呈现出日趋恶化的状态。法官作为法律的直接执行者,更是被推到了风口浪尖,表面上表现在法官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因素造成了法官角色的社会认同的缺失,除此之外,还有诸多深层次的原因。

1.法律权威的独立性缺失。在古代中国,礼是法律制度建构合法性的路径基础。为国以礼出礼入刑是古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不仅凝聚着古代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追求,而且是一个无所不包的行为规范体系。礼乃国之干、政之本、法之源、刑之宗。当然,也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特权的手段和工具,究其根源,其合法性基础是建立在封建统治阶级政治权威基础之上的。与中国古代社会大致相同,当代的法律权威同样是建立在政治权威基础上而形成的。因此,在我国法治化社会建设进程中,诸多法律规章制度都是在政府的庇护下得以形成,又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得以实施。尽管各方已经竭尽全力保证其独立性和科学性,但是在实践中,法律时时处处都离不开对于政府的依赖,这就使其陷入两难困境: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法律权威的绝对化,是社会最高权威,是超越一切权威的权威,而我国法律的权威却来源于政治权威,不依赖政府权威,法律权威就无立足之地,理想追求和现实困境使法律陷入尴尬境地

当前,国家的权力、资源及其分配都掌握在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政府部门手中,司法权、司法资源都从属并依赖于政府。例如,法院日常工作中所需的人力资源、财政支持以及权力保障等方面都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帮助,在此情境下,司法必然被纳入整个行政体系格局之中,成为政府结构中的一部分。同样,法官也是行政体系中的一分子,只不过是被组织到了一个看似特别的单位之中而已,因此,法官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就必须充分考虑政治因素,毕竟,其自身也依赖于单位获得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机会,如薪金奖励、晋升机会等等。此外,法律与政治的混合还表现在立法过程之中,在我国,立法过程实质上就是政治过程,很多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是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提议和推动下直接形成的,各利益主体在此过程中往往“近水楼台”,而不是充分考虑广大社会成员的接受认可程度。当法官依据这些法律规范审判案件就会因其缺乏广泛社会基础而导致法官角色的社会认同危机。

    2.法律制度的异域化移植。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制度,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法”显然已经日益深化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之中。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都映射着外国法律制度的影子,如:国家保障人权、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疑罪从无、物权制度以及控辩交易等这些概念都已经进入了我们的法律体系。法律移植规模之大,法制建设速度之快,堪称世界之最。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并不理想,这些庞杂的法律规范常常使社会成员无所适从,法律规避现象层出不穷而使得很多法律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的正义权威形象。

经过多年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我们总结认为,法律是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和本土性等诸多性格的用以维持地方秩序而建立起来的“经验”,这种“经验”在一个地域有用,却不见得在另一个地域也能发挥良好的效果,中国和西方社会必然有着诸多相似的知识体系内涵,但是不同地域在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道德伦理等方面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决不能无视自己的传统而草率的将一方的经验移植到另一方。正如法国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ontesquieu所说,为某一国人民定制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7](P6)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塞德曼RobertB.Seidman夫妇也是法律移植论的坚决反对者他们认为,法律同一般的科学技术不同,具有高度的时空特性,被移植的法律在新地域常常不能自然通畅的发挥效用,甚至极有可能造成新地域秩序的混乱[8]。在我国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还包括了法袍和法槌的移植,具体而言,我们移植了专门化的法庭装饰法官服饰法庭空间布局等等,也移植了程式化的礼仪和举止、客套的言语和进行交流沟通的独特的语言风格等等。然而,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形式是可以移植的,但是隐藏于其后的法律精神、法律品格和法律价值是不可能从外界全盘继受过来的,因此,通过移植而形成的法官角色,其社会认同也必然丧失了根源。

3.道德基础的普遍性质疑。在传统中国,一提到法官,人们比较多理解的是大公无私刚直不阿疾恶如仇,然后才会强调其能力,法官个人品德好坏成为最为重要的评判标准,因此,个人道德一直是中国传统司法理论司法哲学中的基本问题。西方学者讨论的法律或司法的道德性问题与法官个人的道德问题完全无关,他们的法律道德是建立在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的,具有历史悠久的共同道德基础,再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稳固的基础和社会认可程度。概括起来,其法律道德问题大致相当于中国的天理(有时还有人情)与国法之间的问题,用西方的学术概念来说,就是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冲突问题。据此,我们可以得知,中国法官角色的道德性问题所依据的法官个人的道德,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例如在事实认定方面,法官如果存有偏见、回避甚至舍弃法定程序,偏离自身职业道德的轨道,则很难保证其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官如果在程序的选择上缺乏效率意识,不仅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而且丧失了及时合理的诉讼价值,以及法官在面对司法困惑和疑难时依据道德观念的价值判断都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法官个人道德的高低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法治建设的进程。换言之,在当前中国社会中,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社会冲突紧张激烈,此时法官个人道德更是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法官角色的社会认同危机也不言而喻。

4.法官角色的多重性紧张。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社会转型期法官角色的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曹刚在《论法官的角色伦理》一文中,认为法官是一个包括官员和司法者二重基本角色的角色丛;秦策在《法官角色冲突的社会学分析》一文中,将法官角色分为法律世界中的法官权力结构中的法官社会文化中的法官三种角色,认为集多重角色于一身的法官角色潜伏这角色冲突的可能性,角色规范的主导性、司法是否独立、法律精神与文化观念的吻合程度是影响法官角色冲突的重要变量;与此观点大致相同,赵秉志在《法官角色视野下的裁判理性》一文中将法官角色分为职业法律人、政治权力人和社会文化人三种角色。本文在汲取之前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四维一体的法官角色分析理路,认为法官角色包括个体角色、职业角色、政治角色和社会角色的角色丛。法官的个体角色,是指法官与普通社会人一样,法官的性别、党派、宗教信仰、受教育背景等个人角色特点;法官的职业角色是指法官是生活在法律世界中的正义守护神,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职责,以实现法律公正作为最高价值取向,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法官的政治角色是指法官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系统中的一员,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决执行国家政策等等;法官的社会角色是指法官同样是社会中的人,要尊重既定的社会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参照有关的习俗、伦理规范来确定和实现具体案件中的正义。

上述角色期待的差异,必然使得法官产生角色分化,即形成自然存在中的法官法律世界中的法官权力结构中的法官社会文化中的法官,这四种角色分别遵循自然本性、法律规范、权力组织原则和文化价值等角色规范。在法律世界中要求法官做中立的裁判者,在权力结构中要求法官为党和政府中心目标服务,在社会文化中要求法官为民做主,在个人现实生活中法官有自己独特的态度和价值观。对于法官角色的不同期望,不可避免地形成法官角色的内在紧张,这种紧张必然导致法官职业角色意识的矛盾与多重取向,成为造成法官角色社会认同出现危机的重要因素。

 

三、构建法官角色社会认同的主要路径

通过上述归因分析,可以看出,转型时期法官角色社会认同的危机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制发展的实践过程而呈现出来的,具有历史和时代特征,很多现实问题很难改变,甚至一时无法改变。然而,改善法官角色的社会认同程度,是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树立我国司法权威的必然路径。因此,这就需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挖掘本土法制资源。中国法制建设要立足于中国特有的社会文化背景,充分发挥想象力,注重中华民族的气质品格,而不是照搬照抄在西方社会土壤中成长起来的规范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在当代知识体系中立稳脚跟,才能使法制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作为法官,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基础上,更要深入了解来自不同地域社会成员的风俗习惯、伦理文化和道德传统等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实现情、理、法的高度统一。此外,还要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在多个层面设立调解服务内容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入诉讼程序,这不仅有利于维系社会成员之间社会关系,而且能够更大程度上提升法官角色的社会认同程度。

2.规范司法运作模式。法官角色社会认同的前提是人民群众满意,这就要充分考虑司法的群众性与社会性,做到程序正义,以维护法律权威,进而提高法官的社会认同度。首先,公平公开、面向大众。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要真正的做到公平公开,将司法审判、执行等工作内容进行全面彻底的公开,对当事人要进行有效而负责任的诉讼指导与司法告知,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社会成员进行分析和说理,不能因玩弄法律文字游戏而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其次,尊重权利、保障实施。作为法官,要充分的尊重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并建立相关机制,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权。第三,畅通渠道、加强监督。建立和完善当事人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和信访申诉的渠道,保证畅通无阻,积极虚心听取社会各个领域对于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表达权和监督权

3.注重审判效果统一。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法官角色社会认同的重要维度。这就需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妥善协调司法判决和民意的关系。《庄子》中曾指出:“中和民意以安四乡”,民意是社会成员共同的、普遍的思想和意愿,司法判决只有获得民意,得到人民群众的赞同和认可才有根基,才能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发挥效用。当然,司法审判也不能为顺应民意而抛弃原则,毕竟民意本身也存在着诸多局限性,这就对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以实现司法审判与民意的最佳契合。其次,正确处理依法办案和接受监督的关系。作为法官,一方面,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案,不断提高业务素养,竭力维护法律权威;另一方面,要积极接受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的监督,但是一定要防止为了片面迎合大众而干预司法过程现象的出现。

4.消解法官角色紧张。作为社会角色之一的法官角色,其本身就是一个角色丛,法官在社会关系网络中,角色紧张在所难免。角色紧张问题不能仅靠角色主体进行自我分解,也无法分解,这就要求在制度建设方面对消解法官角色紧张进行保障。首先,保障司法独立,避免行政力量强行施压于法官审判,杜绝行政领导对于法院审理的个案的批示行为,这就要求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摆脱地方行政机关的掣肘。其次,建立必要的隔离带以保障法官司法权威和司法廉洁,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要增强法官角色的社会认同度,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全面的支持和积极参与,法官在业务上保持同各方正常的沟通和交流之外,要尽量避免其他方面的接触,建立相关制度予以保障,这就能使法官摆脱种种束缚,以尊重法律规范、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权利的良好形象面向社会,进一步提升法官角色的社会认同程度。

 

 

参考文献

[1]董皞.法律适用中的法官及其能动性[J].法律适用2001(08).

[2]张心向.案件事实对法律规范之建构探微——以刑法规范为分析视角[M].载赵秉志.刑法论丛(14).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沙莲香.社会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安东尼·吉登斯.赵旭东方文王铭铭译.现代与自我认同[M.北京:三联书店,1998.

[5]李友梅肖瑛黄晓春.社会认同:一种结构视野的分析——以美、德、日三国为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格致出版社,2007.

[6]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9—走向更有共识的社会:社会认同的挑战及其应对.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7](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8](美)罗伯特·塞德曼,安·塞德曼.赵庆培译.评深圳移植香港法律建议[J].比较法研究.1989(03).

 

【作者简介】:周延东,山东平度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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