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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季卫东:界定法社会学领域的三个标尺以及理论研究的新路径

2007-05-18 作者: 季卫东
法社会学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专业科目?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因人而异,你可以在各种教科书和专著里找到许多不同的定义。那么,在这里是不是就完全没有客观的划分标准、稳固的概念界说呢?回答当然是:非也。现在中国政法大学有些青年朋友对该领域深感兴趣,校刊也准备组织一次专题讨论并向我约稿,就此机会,让我们一起来验明法社会学研究的“正身(identity)”,找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学科定义来。 ( http://www.tecn.cn )
    
    我曾经在日本的学术圈内为厘定法社会学的疆域提议过这样的“约法三章”:(1)[法社会学的方法]在法律中观察和理解社会,在社会中解释法律;(2)[法社会学的价值]实定法学以个体主义(人格)为基础,法社会学以群体主义(关系)为基础;(3)[法社会学的主题]研究的内容聚焦于正式法与非正式法的相互作用。这是我为自己的专业活动所进行的定位,也是法社会学科目的认同性标帜的一个最基本的理解。下面我就以这三个方面作为线索和尺度,对法社会学的形成、发展以及现状进行简单的描述和分析,并试图对理论创新的前景作出粗线条的勾勒。 ( http://www.tecn.cn )
    
    一
    
    一般认为:法社会学研究的雏形,可以在十八世纪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的比较法学论述中找到。他的不朽名著《论法的精神》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通过古今东西方各种规章制度的考察,揭示法律秩序与地理环境、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文化、经济日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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