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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丁卫 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的兴起

2012-10-04 作者: 丁卫

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的兴起 *

丁卫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49)

 

[摘  要]  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的兴起可以从知识生产的视角予以考察,该文通过检索和评介过去三十年间相关著述的出版情况,初步探讨了法律社会学发展的契机与动因,并进一步分析了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社会科学体系中可能的定位问题。

[关键词]  法律社会学;发展;边缘;中心

 

一门学科的兴起通常和一个社会的变迁及时势的转移联系在一起,并且总是密切地回应着它所处那个时代巨大的知识需求。考察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的兴起,有助于我们透识社会转型时期的知识生产状况,以及解释国家治理结构形态的转变。

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起源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欧洲,也称法社会学。[1](P23)[2](P9)人们普遍认为,自孟德斯鸠开始,启蒙思想家和一些先驱者的“法律—社会”思想以及社会学的兴起这两大因素直接促动了该学科的产生和发展。作为由法学和社会学这两大学科通过科际整合而形成的一门社会科学,我们很难清晰地界定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由于它“曾经受到并且还在受到各类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理论思潮的影响”,“几乎所有对有关‘法律’与‘社会’的问题进行的带有实证的经验主义特征的研究,都注定要落入法律社会学的范围”。[3](P32)尽管它的学科边界并不十分明朗,但对于提升法学理论和拓展法学研究方法而言,法律社会学却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研究手段,它“把法学分析建立在通过观察、实验和统计所获得经验材料的基础之上”,“强调法律与社会整体及其内部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和作用”,[4]由此为法学研究开拓出新的视野。耐人寻味的是,几乎就在法律社会学诞生的同时,社会学作为“西学”的一部分也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被介绍到中国,它“标志着中国知识界对于西方的认识,从科学技术到历史地理,进而到社会制度与思想的层面,逐步深入”。[5](P2)不过,在中国二十世纪风起云涌的革命岁月里,社会科学——无论社会学、法学还是法律社会学,其命运常常是捉摸不定的。一九七○年代末期以后,中国快步走上改革开放之路,政治稳定、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成为国人的共识。藉此机缘,法律社会学亦迅速兴起。近三十年前,人们对于法律社会学所抱持的认识高度,所抒发的乐观情绪,在下面这段介绍性文字中有率真的流露:

从1949年到1981年,我国的人口几乎翻了一番……结果,人口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党和国家将实行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但是,怎样才能保证其贯彻实行呢?有的同志提出,在加强宣传和行政措施的同时,还要从立法上加以保证。这种把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新学科,就是法律社会学。我国至今还无人系统的研究法律社会学。然而,不但马克思在当年“林木盗窃法”的论争中为我们树立了楷模,而且近几年来在一些社会问题的研究中,不少同志实际上也已经采用了这种方法……所以,我们可以确信,这门学科终将破土而出。[6] (P118)

事实上,一九九○年代以后,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渐成潮流,声势日隆,“法律与社会”运动也蔚为大观,然而,风光热闹的背后却有不少的隐忧。[7]考察有关中国法律社会学发展状况的文献,其数量虽颇为可观,但不足之处却也明显:列举事实居多,分析问题较少;以静态的描述为主,鲜有基于文本梳理之上的评论;即便偶有分析评论,也多语焉不详,或点到为止。[①]鉴于这种研究现状,此文的旨趣在于,透过文本考察法律社会学的知识生产状况,试图揭示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兴起的动因,进而阐述法律社会学在法学——推而广之到整个中国社会科学之中可能的定位问题。

 

一、法律社会学三十年:基于文本的考察


 

通常可以从论著出版、教学研究机构设置、相关课程开设以及人才培养的层次和规模等诸多方面着手来衡量和评估一门学科的发展状况。限于文章篇幅,此处选取论文、著作、教科书及相关出版物作为重点考察对象,试图藉此描述近三十年来法律社会学在中国大陆地区所走过的历程。

(一)译介西学

进入一九八○年代以后,陆续有法律社会学方面的作品被译介给中文世界的读者,它们为一度沉闷的中国法学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也为封闭已久的中国社会打开了一扇认识外部世界的窗口。

作为国内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开创者之一,沈宗灵先生强调,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在于法律的实行,其中注释法学固然必不可少,但以注释法学为主的法学是缺乏生命力的。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8] (P87)为此,他着手翻译了庞德(Roscoe Pound)的大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该书面世后影响很大,庞氏的论断——法律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9](P22)一时间广为传布,一些学者纷纷撰文推介此书[②]。布律尔(Henri Lévy-Bruhl)的《法律社会学》是一本薄书,但作者阐述问题却颇有见地。在他看来,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全部规定,用来确定人们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随时随刻由人们所属集团强加给人们的”。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观察、解释和比较,在运用观察法分别研究现代型的当代社会、古老型的当代社会和业已消失的社会时,他指出尤其应该有所区分,例如应用统计方法和调查法更适于前者,应用人种志(即民族志)观察更适于中者,通过文字资料观察更适于后者。[10](P18,101-120)诸如此类的论述开阔了读者的视野,尽管事实上他们一时半会仍然难以脱离固有思维方式的窠臼。如果说庞德的著作主要在法理学界产生了影响,那么罗杰·科特威尔(Roger Cotterrell)的《法律社会学导论》则跨越了学科的藩篱,它不仅当时是,而且在时隔十几年之后依然是读者初入法律社会学大门上好的启蒙性读物,在这个意义上并且主要针对中国读者而言,作者达到了他所预设的写作目的——无意于建立全新和具有独创性的法学理论体系,旨在对法律社会学研究作一概论性的介绍。[11]美国社会学家罗斯(Edward A. Ross)的《社会控制》也被适时翻译成中文,其主题指向达致社会秩序的诸种控制手段,并对日后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产生了不小的影响。[12]

或许与���时糟糕的社会治安形势有关,社会学家严景耀早年在芝加哥大学撰写的博士论文于1980年代中期被翻译出版。[13]该书立论的基础是作者于1928-1930年间对中国20个城市的犯罪情况所进行的调查,以及收集的300多件犯罪类型个案和从12个省监狱记录中抄编的一些统计资料,据此,他集中考察了20世纪初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指出犯罪问题的主因在于中国当时急剧的社会变迁破坏了社会的整合机制,从而导致个人与社会严重失调,并发生激烈冲突。由于印数太小,这本书很难觅得,事实上,该书也没有引起学界足够的注意。由此观之,知识的传播途径与其生产过程同样不容忽视。

“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季卫东主编)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法学界最为重要的翻译工作之一,“偏重于法律理论和法律社会学,兼及法律史。它们皆出于西欧、北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法学家之手,而且都是七十年代以后有影响的著作,正是我们亟需了解、吸收的‘新知’”。[14] (P77)译丛先后出版了诺内特(Philippe Nonet)与塞尔茨尼克(Philip Selznick)合著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布莱克(Donald Black)的《法律的运作行为》、棚濑孝雄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以及川岛武宜的《现代化与法》等大作[③],总体而言,学界对于这项译事评价甚高:

 

在上面提到的翻译和出版消息里面,我们确乎看到有某种转机,那就是正在浮现的建立中国法律学的某种可能。而这不单是因为在不久的将来会有一批数量可观、质量可靠的译着可供教师、学生、研究者和其它有兴趣的人阅读、参考,也不只是因为国人将从此逐渐改变以往对于当代法律思想、理论和研究方法的隔膜状态,还是因为这个过程同时包含了甄别、判断、选择、训练和省思,包含了学术规范的建立和以及对于意识形态干扰的弃绝、抵制和在学术上的自我提升。一句话,代表未来中国法律学的真正的法学家将在此一过程中产生。[14] (P77)

 

略感遗憾的是,当时的法学界拘囿于一己之门庭,少有跨学科的视野和足够的社会学知识积累,这套译丛并没有充分发挥出它应有的学术影响力,殊为可惜。五年后,季卫东将他为“译丛”各册所作的“代译序”凡10篇辑录为“法学前沿的景观”编入论文集《法治秩序的建构》,“意在为新的时代条件下的法治提供思想资源”。[15](前言)

相比之下,几乎同时出版的译文集《法律的文化解释》对当时的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力。此书的妙处在于,它“中西合璧,第一个好处是一册在手,方便我们的学习和研究;第二可以和另一本一流的论文集《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对照着读,相互发明。不过最重要的是第三,如果这本书提出的一系列方法论问题能够得到中国同道专文专著的回应,展开批评,则中国法律史和法文化研究‘有福了’”。[16](P44)其中,吉尔兹(Clifford Geertz)的《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一文,确实经由该书而获得了极为广泛的关注,作者指出:

 

任何一种企望可行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力图把具有地方性想象意义的条件的存在结构与具有地方性认识意义的因果的经验过程勾连起来,才可能显示出似乎是对同一事物所作出的深浅程度不同的描述。法律或许不像霍姆斯所竭力主张的那样,是笼罩大地且无所不在之物,但它也肯定不像法律现实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用以避免争议、增进利益和调整纠纷的一系列精巧方法的集合。它更像一种市场观(Anschauungn)……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accent),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这种认识与想象的复合体,以及隐含于对原则的形象化描述中的事件叙述,便是我所谓的法律认识。[17]83, 126

 

此后,“地方性知识”作为一个时兴的分析概念,不仅在当代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著述中频频被援引,更进一步,它溢出了法学的边界,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科学的研究视野之中[④]。

同一时期及其后翻译出版的法律社会学书籍还有许多,举其要者,如千叶正士(Masaji Chiba)的《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18]便是颇具代表性的一本,作者由法律多元概念导出的“国家法—民间法”或“国家法—习惯法”的二元结构直接影响了后续的研究取径。作为“牛津精选”之一种,阿蒂亚(P. S. Atiyah)的《法律与现代社会》[19]可被视为法律社会学的一个普及读本。日本学者谷口安平与棚濑孝雄,以及美国学者布莱克与埃里克森(Robert C. Ellickson)等人的作品更为专业化,而诸如犯罪社会学之类更为专门化的学科领域也有若干译作出版。[⑤]

特别需要指出,一批社会科学的经典译作对于型塑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者的理论品格产生了直接且巨大的影响,韦伯(Max Weber)、涂尔干(Emile Durkhem)、福柯(Michel Foucault)、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哈贝马斯(Juergrn Habermas)以及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等大家的著作尤其受到推重,屡被征引。[⑥]与此同时,海外中国研究领域一些典范之作也以其独到的观察视角和丰富的实证材料乘势而入,譬如,通过杜赞奇(Prasenjit Duara)与黄宗智等人的著作,权力的文化网络(Culture Nexus of Power)、第三领域(The Third Realm)及“法律制度中表达与实践的背离”之类,因其在理论构架和分析概念上的创新而被许多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引为学习模仿的范型。[⑦]

在译介西学的同时,亦有两种英文原版法律社会学著作以影印本的形式进入国内图书市场,它们分别是埃利希(Eugen EhrLich)的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法律社会学之基本原理)和卢曼(Niklas Luhmann)的A Sociological Theory of Law(法律的��会学理论)。[⑧]也许是读者尚未养成阅读英文的习惯,抑或其他原因,这两本书极少被论者征引,也没有相关的中文书评面世。由此可见,在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发展过程中,“译介西学”依然任重道远。从表1.1中,我们大致能够管窥上述若干译著在汉语世界所产生的影响力。

 

表1.1 若干译著被引次数一览表

作者著作/出版年被引作者著作/出版年被引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84387韦伯经济与社会/1997727

吉尔兹地方性知识/200033涂尔干社会分工论/2000118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96212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1998104

布迪厄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199886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20032

布律尔法律社会学/198755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198959

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1988121罗斯社会控制/198940

菲利犯罪社会学/1990109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1996222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1994/2001211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199814

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200219高道蕴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199438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200163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1987/1999271

 

资料来源:http://scholar.google.cn/,2008年10月10日访问。

(二)撰著专论

大约从1980年代中后期开始,陆续有学者涉足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而创刊不久的《社会学研究》则成为这批学者的主阵地,先后刊发了一系列主题集中的论文,开风气之先,领时代潮流[⑨]。其中,赵震江、季卫东和齐海滨合作的《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与研究框架》、张文显的《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基调、范围和方法》影响颇大,曾多次被征引和转载。进入1990年代,法律社会学研究显现出繁荣活跃的态势,在苏力、梁治平和邓正来等学者的周围,集聚了一批志趣相投的年轻学人,他们一起读书,相互砥砺,使法律社会学朝着更为深广的跨学科方向发展[⑩]。对于这段学术旅程中的苦甘,苏力曾有温馨的回忆:

 

三年多以前,我刚从美国留学归来,曾一度感到学术上的孤寂。当时执教于中国政法大学现已成为我的同事的贺卫方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张志铭先生和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梁治平先生的先后出现,使我有找到了学术家园的感觉……《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主编邓正来先生在这方面也对我有很大帮助,这里收集的一些文章就是由于他的督促而完成的。[20](致谢)

 

在一系列已刊论文的基础上,苏力于1996年结集出版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它很可能是一九九○年代整个中国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著作。作者不满当时法学研究的现状,对主流的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展开具有挑激性的批评,法治“本土资源”说使得整个法学界气象为之一新。梁治平同期出版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21]将“小传统”中的习惯法引入其研究之中,使其秉持的“法律文化论”更富有学术的品格和系统性。《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22]一书则为当时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一个颇具解释力的研究取径和分析框架。受到上述著作影响,较长一段时期内立足于乡土中国社会而展开的民间法或习惯法研究几乎成为法律社会学的同义词。此时,身在域外的季卫东正以另外一种方式为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摇旗呐喊,《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23]是那个时候大陆汉语学术界对法律社会学研究前沿具有权威性的述评文字,而他稍后出版的《法治秩序的建构》[24]一书则开阔了国内研究者的知识视野——直到今天,我们对于西语世界法律社会学研究现况的了解也未必能够超越它们多少。另外,沿着实证主义的方向,若干立基于经验研究和数据分析之上的论文也凸显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魅力。[11]

就总体来说,法学是一个比较保守的学科。[25](P23)不过,法律社会学领域跨学科的交流日渐频繁,从问题本身到探讨问题的形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26]一书都堪称典范。该书源起于1997年8月上旬由王铭铭和王斯福共同主持的一次跨学科会议,此次研讨会兼顾了社会人类学和法律文化研究的传统,也充分考虑到中国南北方的田野调查工作,它进一步拓展了法律社会学(或者说广义的法律社会科学)的研究视野。事实上,人类学所提供的视野和理论支援,极大地影响了后续的研究风格。一些叙事导向的文本拓展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边界,作者常常透过具体的“事件/过程”来呈现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事实,并试图解释种种行为背后的实践逻辑及其结构性动因。[12]在法律学科之内,从法理学、法史学和部门法学均可以方便地切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题,其中,范愉、贺卫方、高鸿钧、高其才、刘作翔、马新福、孙笑侠、王晨光、王亚新、谢晖、张志铭、郑成良、郑永流、朱景文和左卫民等人出版的论著颇有影响。在译介西学,吸收新知的同时,本土学者在法律社会学领域的探索和研究日益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大量专著涌现,新见迭出。[13]一大批关于法律社会学方法论及理论背景介绍等内容的论文也陆续发表[14]。大致在1990年代中期,法律社会学作为“法学理论”专业下面的一个研究方向开始招生,这一制度性的安排,促使越来越多的学位论文作为知识产品被生产出来,其他部门法学科亦有若干学位论文以法律社会学方向作为选题。[15]此外,一些年轻的域外学人也以自己的作品推进了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而在法学之外,亦有许多从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和历史学等领域研究法律运行问题的著作出版。[16]

(三)编辑书刊

图书期刊在生产和传播知识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993年以后,由季卫东主编的“当代法学译丛”和由梁治平主编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在推动法律社会学走向前台,倡导严肃认真的学术讨论和批评,探求法律社会学研究规范化与本土化的进程中开风气之先,它们引领学科发展的方向和前沿,基本上确立起法律社会学论述的框架和典范。两种丛书及其出版物的相关指标(书目、作者、出版年份与被引频次),从表1.2和表1.3可以得到清晰且直观的印象:

 

表1.2 季卫东主编,张志铭、贺卫方副主编:“当代法学名著译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著作/出版年被引作者著作/出版年被引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1994327/420弗里德曼法律制度/199449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199487诺内特、塞尔…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199445

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199486麦考、魏因…制度法论/199431

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199455/112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199421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1994/2001211霍维茨美国法的变迁/2005—

 

表1.3 梁治平主编:“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著作/出版年被引作者著作/出版年被引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996/2004737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199719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1997/2002291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200217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1996226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200316

梁治平法辨/2002103葡/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19987

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199787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20066

王铭铭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199761郭成伟、田涛明清公牍秘本五种/19993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200357奥/田默迪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20043

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199850何美欢论当代中国普通法教育/20052

徐昕论私力救济/200542英/斯普林克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20001

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200228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1991*/2003488*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由梁治平翻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于1991年出版,后于2003年被纳入“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此处系三联版的被引频次。

资料来源:http://scholar.google.cn/,2008年10月10日访问。

 

定期出版的学术刊物在知识生产和传播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一些前沿研究成果往往最先在期刊发表,尔后才被作者系统化并以专著的形式再次面世。应该说,《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与《中国书评》在法律社会学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17]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期刊出版审查制度,刊号极难申请,作为一种替代,“以书代刊”在1990年代以后的中国学界变得非常流行(深究起来,这种编辑出版形式甚至是违规的),法律社会学受益于此,得以在更为广阔的学科范围内进行传播。[18]

在这股“以书代刊”的风潮中,最早对法律社会学知识的传播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的法律学刊首推创办于1998年的《北大法律评论》——它由在校学生编辑,形式上采行匿名审稿制。必须强调的是,《北大法律评论》对于法律社会学的传播用心尤甚,着力颇多,创刊之初即连续几辑分别以“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中国乡村社会的法律”和“法律与社会”等内容作为主题研讨,在学界影响甚巨[19],以后各辑的“论文”和“评论”栏目中也多有重要的法律社会学文章刊发。几乎与《北大法律评论》同期创办的还有《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和《清华法律评论》。另外,《清华法治论衡》和《清华法学》也影响很大。[20]

稍后,《法律和社会科学》和《洪范评论》成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前沿,一些新锐的研究成果常常通过这两种集刊在学术同人中广为传播。《民间法》年刊以及《司法》也是传播法律社会学知识的一个重要阵地。在部门法集刊中,《刑事法评论》则开辟有“刑法社会学研究”专栏。[21]此外,《乡村中国评论》辟有专栏刊载法律社会学方面的论文,而《中国乡村研究》也有若干同类文章发表。[22]

在思想文化及社会经济类的学术集刊中,“思想与社会”丛刊第一辑对于推进法律社会学研究贡献颇大。该辑研讨的主题是《韦伯:法律与价值》,其中,郑戈区分了韦伯所概括出来的法学的法律观和社会学的法律观,及其基于“道德论”和“法律职业”两种视角的规范性(normative)法学研究方法和基于“社会学”的实证性(positive)法学研究方法,对于“形式性”(formality)和“理性”(rationality)两类法律类型作了辨析,进而指出,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理论研究者,不应当在中国的“本土资源”中发掘某种与“资本主义精神”或“理性的法律制度”有内在关联的因素,而是应当以韦伯所揭示的西方社会的独特性为参照,致力于去发掘中国人的生活秩序中所蕴涵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联。[27](P1-110)李猛则认为,法律社会学是韦伯支配社会学中的核心部分,而法律社会学中的“英国法”问题则是理解韦伯社会理论的关键,在对英国普通法进行了仔细分析后,他指出,普通法是以技艺理性为核心的完善的司法理性,它与以立法理性为核心的德国“法治国”相比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法治观。[28](P111-241)

衡量一个学科发展成熟与否,教科书的编写工作是其中一个重要指标。大致从1990年代初开始,法律社会学教材编写工作渐入佳境,具有代表性的教材有王子琳、陈信勇、马新福、朱景文和赵震江等人先后主编的教程;较为晚近一些的则有饶艾和张洪涛、李瑜青等人与刘焯主编的教科书。在犯罪社会学领域,则有吴鹏森编著的实用系列教程。[23]

对于学科发展,论文集的编辑工作也不容小视。1987年9月,具有标志性的全国首次法律社会学理论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后出版了论文集《法律社会学》,这本集子影响很大,其中几篇论文后来频繁地被引用。在《社会学研究》最初所刊发的系列论文基础上,李楯增补若干篇什,再加上他自己的几篇文字,于1999年编辑出版了《法律社会学》,它是对此前研究工作的一个回顾和总结。[24]两本《法律社会学》前后间隔十年,有若干被选篇目完全重合,如赵震江等人与张文显的论文,这些不同时期的论文集,有助于我们清楚地体认法律社会学发展过程中的某些细节和片段。

 

二、法律社会学发展的契机与动因


 

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的兴起绝非偶然,它是社会变革过程中时代潮流激荡的产物。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开始致力于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由此走上了一条具有本国特色的现代化发展之路。改革被邓小平称为“中国的第二次革命”,它意味着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由此必然会打破既有的利益格局并造成新的气象。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意味着此前奉行的全能主义政治模式被打破。由此造成的后果,从短期看,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模式必须因应日益变化的形势作出调整;从长期看,整个国家的治理形式终将发生结构性的转向。对于事关法制建设的宏观战略,经历过“文革”的邓小平有深切的体认,在他的主导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中共十二大又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要在全体人民中反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十三大则强调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29](P1133-1134)面对这些历史课题,教条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显然举步维艰。

自新中国成立以后,注释法学[25]就一直在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中占居主流并起着实际上的主导作用,“课堂讲授、法学教材或论著的主要内容一般都围绕制定法的条文进行文字上、逻辑上的阐释,而对这种法律实行的具体问题却不加涉及或很少涉及”,虽然“对传播和实行法律来说,注释法学是必要的,对法律条文作较高质量注释的文章或著作,也可以说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成果,但法学不能仅限于注释法学”。[30]11-12正是在这种迫切要求打破注释法学长期以来一花独放格局的呼声之下,1987年9月,全国第一次法律社会学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法律社会学研究交流计划”,并委托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法律室编选论文集。[31]编者附记之后,法律社会学从学科体制上获得了正当性。

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的兴起,也与它所处时代的社会思潮与学术氛围息息相关。1980年代,西方的科学技术和社会及文化思想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一并被介绍进来,闭目塞听日久的国人很快便被这些外来的科技文化所吸引,从而引发了一波“文化热”,中西文化的比较论争遂成为学界热议的主题,其中,“走向未来丛书”、“文化:中国与世界系列丛书”和“二十世纪文库”等文丛纷纷启动[26],开始组织人员编译西学、撰著专论出版,担当起改革之初启蒙思想和典范学术的重任。在“文化热”中,当时学术界的“方法论热”,便直接得力于“走向未来丛书”所翻译的“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等方面的西方著作,[32]以致于日后很多人回忆起自己在1980年代的读书生活时仍不免感叹,“走向未来丛书”使我第一次接触到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三论”,由此又看了不少有关“方法论”方面的书。[33]毫无疑问,“三论”[27]也深刻地影响到当时背境下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向。在1980年代中后期发表的一些法律社会学论文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两个特点:一是较为集中地关注于法律文化问题,二是着重于援引“三论”研究方法以探讨法律社会学问题,其中又以梁治平的《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将来——一个文化的检讨》、季卫东和齐海滨的《系统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兼论法学方法论问题》等文字影响为大[28]。事实上,当“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于1986年10月举行第一次会议时,就已经将“着重探讨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与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的关系”作为五个重点议题之一。[34]

进入1990年代后,浮泛的文化大潮褪去,“社会科学规范化与本土化”的呼声渐起,法律社会学在域外思想的引进与吸收、研究方法的适用与探索以及跨学科视阈的延伸与拓展等方面稳步前进,一个日益成熟的学科典范也已经基本成型。在这个时期,研究者似乎已经摒弃了系统论、控制论等方法,转而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社会学研究方法去触摸中国法治运行的现实状况。例如《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一书,即是在编者及其学生多次下乡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撰述而成,是一次实证研究的尝试。[35]然而,让人颇感遗憾的是,该项研究“从选择材料、分析数据到提出问题、论证观点,没有一个环节逃脱了失范。而且因为尝试得‘大胆’,它集中反映了现阶段中国法学的全部病征和弱点”。[36](P76)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转折时期,许多学者开始对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自觉的反思,他们觉得,“中国当代的法学研究定性的多,从概念出发演绎的多,应然层次的多,而对实际情况的研究很少,是很大的缺憾”,因此,他们“试图把社会学的方法和定量研究的方法引入法学”。[37](P32)出于这个淳朴的目标,“中国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保护”课题组以学者之间自愿合作的方式成立起来,经过近两年的努力,课题组拿出了一部《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38]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那样一个特定的时刻,该书很自然地在法学界内部引发了非常激烈的学术争论,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把这场争论视作一个学术事件,事实上,这一事件客观上也确乎是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日益走向成熟的一个关节点。[29]自此之后,法律社会学研究开始渐入佳境。在学科发展过程中,虽然有一些研究不是很成功,因而遭到同行专家的严肃批评乃至诟病,但这种学术上的探索和争鸣对于正在逐步走向成熟的法律社会学注定是一笔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基本上可以说,一个社会的复杂性程度与其对于法律制度的需求呈现出正比例关系,因为法律是简约社会交往关系,增强陌生人相互信任的有效机制。而我们所处的这个变动中的时代,正好为法律社会学的兴起提供了一个巨大的舞台。在改革开放之前,城乡分割,社会流动机制不畅,基于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体制,人们彼此被区隔在一个个熟人社会之中,邻里守望,鸡犬声相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形式极为简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在如此简单的社会结构形式下缺乏充分发挥功能的前提和条件。改革开放之后,一切都发生了变化,频繁的经济交往日益打破了城乡的边界,商品和劳务的流动给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对于这些巨大的变化,教条主义也好,法条主义也罢,都难以作出及时而有效的回应,传统的法学研究面临着某些挑战。在解释纷繁芜杂的法律现象时,法律社会学因其具有特殊的优势,自然能够吸引一些法学之外的研究者进入这一领域,无疑,由此生产出来的成果极大地扩展了我们的研究视野。[30]

 


三、边缘抑或中心: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的命运


 

十年前,季卫东以“从边缘到中心”为题,对行将过去的一个世纪的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进行梳理和总结。[39]借用这个主题,在二十一世纪即将进入第十个年头之际,我们不妨对当代中国声势日隆的“法律与社会”运动进行一番回顾与瞻望。

2005年,邓正来在《政法论坛》分四次连载题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31]的长文,试图为中国的法制发展描绘一幅理想图景。吊诡的是,邓文归纳总结并予以批判的中国法学的四种模式,除了“法条主义”之外,其他三种模式——“权利本位论”、“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的主要倡导者不是出自法律社会学领域,就是与之有着最密切的关联。由此,似乎可以得出判断,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法学中具有相当显赫的地位,以至于它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能够担当起中国法学发展的重任。作此念想未尝不可,但是,这一推论未必就是事实,对于法律社会学在中国法学版图里的地位,我们尤须抱持谨慎的乐观态度。在这里,凯尔森(Hans Kelsen)的认识无疑能够代表许多主流法学家的观点,他尤其强调,法律社会学即便有其存在的价值,它也要以法学的存在为其前提,法律社会学是为法学的研究服务的,它不可能取代法学的地位,同样,法律的社会基础的研究,也不可能取代法律的规范逻辑的研究。[40](P9)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教授也指出,即便在美国,法律与社会研究之于法学、法律社会学之于社会学、司法制度研究之于政治学、法律人类学之于人类学、心理学与法律研究之于心理学都不是各自学科的主流,它们的边缘性地位是毋庸置疑的。[41](P779)

在过去的若干年间,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治理方式由政策之治向法律之治的转型,法律社会学在学界获得了较大的声誉,对于中国公共知识领域内的集体大讨论也有着特殊的贡献,但是,若以法学和社会学这两个学科作为参照系来看,法律社会学却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恰如它的“边缘学科”定位那般的“边缘”。在法学体制的边界内,法律社会学是法学理论专业之下的一个研究方向,通常被认为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但它总的来说不是理论法学而是应用法学,它通过现实社会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30](P4)相较之下,这种学科地位上的边缘倒在其次,关键在于法律社会学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与法学(尤其是纯粹法学或分析法学)相沿已久、居于主流的诠释学的传统大异其趣,尽管二者还不至于达到不可通约的地步,但由此而来的隔膜终究难免。法律社会学长于解释现象,它试图发现事物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从而揭示事件背后的真相和本质;不过,法学终究是一门强调实践理性的学科,它务求在法条框架内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以解决争端两造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而具有经世济用的工具性。由此不难理解,对于大多数部门法学家和职业法律家来说,法条主义的解释更为实用,也更能够解决眼前面临的实际问题。在社会学体制框架内,法律社会学同样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专业目录中有历史社会学、经济社会学、政治社会学与文化社会学,但没有法律社会学。由于法学的职业性很强,社会学家似乎并不愿意轻易涉足法律社会学研究,这种状况导致法学家几乎垄断了当代中国的法律社会学领域——不过,其中的不足之处亦很明显,一方面,法学家与社会学家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这较大地局限了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视野;另一方面,社会学基础训练的不足,使一部分法律社会学研究者欠缺社会学的想象力,他们的研究因此看上去不是那么纯粹和地道,更有许多自诩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实际上却与法律社会学无甚瓜葛。

作为边缘学科,法律社会学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它的开放性——整合其他学科中的理论与方法资源为己所用,因此,明确划定其学科边界是困难的。回顾过往的研究,中国的法律社会学从许多学科吸取精华和营养,例如苏力对福柯和布迪厄等欧陆思想家的理论所作的解读以及熟练运用,使他的著述因为内容及表达形式上的双重创新而获得了巨大的关注。黄宗智的法律史研究深受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影响,他透过清代诉讼档案所发现的“第三领域”提醒后续的研究者注意官方法律制度表达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背离。蒂利(Charles Tilly)的“国家建构”(State-Making)理论[42]也影响到苏力和强世功的研究,后者所提出的“权力的组织网络”则直接承继美国汉学家杜赞奇“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概念框架。应该说,对于当下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我们所抱持的开放程度还远远不够,这种开放性不仅指向跨学科对话,而且事关学科内部的沟通与融合。法学保守的品性使得法律人与其他学科的知识分子相互分离,法律人不关心一般知识分子所讨论的问题,普通知识分子也不了解法律人所做的工作。[43]13在二者隔膜的情形下,法律社会学居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一方面,它解构了法学的迷思,使法律人意识到还可以有更具穿透力的理论武器来解释他们力所不及的问题;另一方面,其他学科的知识分子也经由法律社会学扫除了认识上的盲点,他们发现法学并不必然被排除在自己的理论思考之外。由此,法律社会学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知识界获得了近似于显学的地位,它对许多公共议题——例如信访制度、维权运动以及征地与拆迁——所拥有的话语权也使之变得格外活跃。面对种种外在的诱引,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务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开放的心态,在援引其他学科理论及方法论资源的同时,“也要警惕来自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的“引诱”,对以这些研究传统为基础的任何还原论做法,对任何有意或者无意地忽视法律理性中应然与超越性因素的分析,都同样要持有反思态度。因为,跨学科或多学科的研究,往往并不能实现一种开放的社会科学,而只不过是用另一种受到专业分工的纪律束缚的研究传统,取代了现在这种研究传统,用另一种封闭性取代了这种封闭性”。[44]392

毫无疑问,当代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的巨大转型为法律社会学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我们身处于“法律与社会”运动的潮流之中,自然必须为之尽心献力。在我看来,任何一场运动终究是暂时的,不可能持久,而一个学科的生命力却是久长的。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兴起得益于时势的转移,而它要想延续自己的生命,就必须牢牢立基于它所处的时代,抽象出具有根本性的理论命题,以回应这个时代��为迫切的社会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讲,过往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解构了“法律移植论”的迷思,使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与其文化和社会土壤之间所存在的密不可分的共生关系,显然,单靠自身的力量,法律科学难以完成这样艰巨的理论任务。不过,必须认识到,进行研究并得出某种结论并不意味着研究者本人就一定认同这种结论——正如解构“法律移植论”的研究者并不必然拒斥法律普世主义观念一样,否则,无谓的争论定会此起彼伏。不妨说,一个纯粹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者,他解释世界的兴趣远甚于他改造这个世界的兴趣。明乎此,法律社会学研究者还须注意避免落入法哲学或法理学的窠臼之中,尽量不用抽象的思辩来替代对事实本身的分析和判断,每一个结论都必须得到经验材料的支撑。

剧烈的社会转型为法律社会学提供了复杂多样的研究题材。和一些发达国家不同,当代中国社会具有高度的异质性,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性别差异以及阶层分化……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予以特别的关注,在那些看似复杂尖锐的矛盾背后找寻社会革故鼎新的因子,对法律的有效性和有限性进行审慎的探察,为社会秩序的重构提出客观的学理分析。同时,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各种理论和方法都可以在法律社会学那里找到试验和实施的空间。在快速现代化的城市,进行科学的抽样调查更能够便捷地获取各种资讯;而在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入户访谈也许更加有效。量化研究固然具有形式上的美感和逻辑上的严谨性,但在枯燥的数据背后,活生生的人却消失了;质性研究关注事件背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行动,考虑法律现象中所嵌入的社会经济乃至政治要素,从而得以窥见流动着的生活本质。

过去的三十年间,经由众多学人的努力,法律社会学获得了它在中国社会科学界应有的声誉和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传统的政法法学的退位和新思潮、新方法和新刊物的涌现,法律社会学恰好可以在剧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大显身手,以其特有的学科优势为中国法学在知识上的推进作出重要贡献。[45](P34)然而,既有的成绩还远远达不到我们对一个成熟学科的期许——中国本位的自觉意识还不够强,研究视野还不够开阔,运用的研究方法也还显得单薄,特别是,我们还谈不上对西方经典理论有系统且准确的理解,对于中国经验的发掘和提炼也少得可怜。无疑,这要求每一位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将经验与理论结合起来,开展行之有效的研究,以回应中国——而不仅仅是转型中国——社会发展对法律知识的巨大需求。在可预见的将来,在法学院,或者说在整个法学领域内,法律社会学也许命中注定要在边缘处徘徊,然而,当我们放眼俯瞰整个社会科学领域时,边缘又何尝不可以成为中心呢!

 

参考文献略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07JC820030);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才科技基金项目(RC0808)。

作者简介:丁卫(1973—),男,湖北监利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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