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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知识坐标中的“本土化问题”
郭忠华
《开放时代》2020年第5期
摘要:“本土化”是中国社会科学界持久争论的话题。近年来,争论被收拢到“知识的跨情境效度”和“民族学术地位与权力”问题上。“知识的跨情境效度”追问西方社会科学知识在中国情境下的效度问题,本质上是对社会科学知识性质的拷问。社会科学知识建立在要素多元化与有限普遍性的基础上,具有“多元普遍主义”的性质。“民族学术地位与权力”追问在全球社会科学体系中应当如何安置民族社会科学的问题,本质上是对社会科学知识结构的诘问。全球社会科学体系是以民族社会科学为基础而形成的“知识之树”,民族国家对于知识之树的知识供给能力是决定其在知识之树上的地位与权力的关键。只有认识到社会科学知识的这种性质和结构,本土化争论后面的症结性问题才能得到化解。
关键词:社会科学;本土化;多元普遍主义;知识之树
一、问题的提出
“本土化”是社会科学领域历久弥新的讨论话题。20世纪初中国社会科学刚刚兴起之际,梁启超即指出“第一勿为中国旧学之奴隶,第二勿为西人新学之奴隶”(梁启超,1902),其中隐含了对社会科学本土化发展的期待。二三十年代,吴文藻、孙本文等早期社会学家大力倡导“社会学中国化”运动,并形成名动一时的“社会学中国学派”(李培林,2008)。20世纪60年代,陈如馨、李亦园、杨国枢等学者在台湾学术界重新点燃了这场学术中国化运动,在“中国人的性格”标题下全面反思西方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进入80年代以后,这场“学术中国化”运动的接力棒传递到大陆学者手中。80年代初,被中断近三十年之久的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得以恢复。一方面,出于“补课”的需要,学术界大量引进西方理论和方法;另一方面,台湾社会学家有关中国化的观点也被引入,使恢复后的大陆社会学界听到了台湾发出的中国化先声(周晓虹,2017)。进入本世纪以后,这场有关本土化的讨论被进一步从社会学扩展到政治学、法学等领域。2004年,邓正来出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法学为中心,对西方现代化范式主导下的中国社会科学展开全面反思和批判,掀起了一场宏大的本土化讨论(王学典,2017)。
社会科学领域有关本土化讨论的新一轮强势再现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2010年,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大大强化了中国的大国地位和国民信心;十八大以后,中共中央反复强调“四个自信”和“中国民族伟大复兴”,既向社会科学本土化提出了要求,也为其提供了强劲动力。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指出:“我国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国,研究队伍、论文数量、政府投入等在世界上都是排在前面的,但目前在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太相称。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2017:338)总书记的讲话使本土化上升成为国家战略。此后,本土化问题一直是社会科学界的核心讨论主题。以《社会学研究》为例,从2017年至今,直接讨论本土化问题的论文超过10篇,考虑到该刊年论文发表量仅为60篇左右,本土化选题还是占据相当分量。
本土化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讨论重点。在中国社会科学兴起之际,有关本土化的讨论更多是一种学术自觉。由于当时的社会科学尚处于孕育之中,推动本土化发展的焦虑意识和外部压力尚不明显。但20世纪中期以后的本土化运动则体现出明显的反思性。当时,出于“补课”的急切心理,我国大量引入了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简单移植”“生搬硬套”“削足适履”等现象在社会科学界非常明显(林南,1986;郑杭生,2000,2011;贺雪峰,2006)。在这种背景下,有关本土化问题的讨论主要是对中国社会科学现状的反思,学者们希望摆脱对西方的学术依附,加强本土社会科学的自主性。但晚近本土化讨论的强势回潮则隐含着更加复杂的动力,除开学术界内部的自我反思之外,来自中央和国家的推动也非常明显,其核心主题是要形成与中国崛起相适应的社会科学体系,要提升中国的国际学术话语权(杨光斌,2017;王学典,2017;翟学伟,2018;郑永年、杨丽君,2019)。
除讨论重点的差异之外,本土化所引起的争论亦不绝如缕。以晚近发生的两次争论为例,先是本世纪初出现的本土化倡议者与反对者之间的争论,后是2018年至今社会学界出现的“本土化是否是个伪问题”的争论。在前一次争论中,面对社会科学界普遍存在的依据西方理论来提出研究问题(林聚任,2000;吴重庆,2002),在研究过程中生搬硬套西方理论(谭江华、侯均生,2003),或者以切割、剪裁中国经验来与西方“对话”(贺雪峰,2006)等问题,本土化倡导者希望摆脱对西方的学术依附,加强中国的学术自主性,使中国在世界学术舞台上获得应有的学术地位和尊严。本土化质疑者尽管不完全拒绝倡导者的主张,但他们一方面质疑倡导者存在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则极力为知识的普遍性张目(赵敦华,2007;童世骏,2007)。在后一次争论中,学者们先是围绕如何推进社会学本土化进行有条不紊的讨论(杨春宇,2016;王宁,2017;张文宏,2017;洪大用,2018),后旅居美国的谢宇在《社会学研究》上发表《走出中国社会学本土化讨论的误区》一文,认为“社会学本土化是个伪问题”(谢宇,2018)。这一当头棒喝在社会学界造成了“激烈的反响”(周晓虹,2020),支持者有之(梁玉成,2018),反对者亦有之(翟学伟,2018),且部分讨论开始失去温和的气度。
从本质上说,历次有关本土化问题的讨论是社会科学界对自身发展状况的反思,对中国社会科学的健康发展十分有益。但即使在今天,相关讨论依然分歧明显,说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有必要在反思的基础上推进认识。这一问题构成了本文的问题意识。本文将在梳理晚近本土化问题的主要争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对该问题的理解,以便使学术界在建构中国特色社会科学的过程中行走在正确的轨道上。本文共分五个部分。除导言部分外,第二部分将梳理本土化倡导者与反对者所争论的核心问题,由此引出争论后面的两大症结性问题:一是社会科学的知识性质问题,二是社会科学的知识构成问题。在第二部分讨论的基础上,第三部分将围绕“多元普遍主义”概念讨论社会科学的知识性质。第四部分将围绕“知识之树”概念讨论社会科学的知识构成。第五部分是结论部分,将重回本土化问题,回应如何超越争论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科学的问题。
在展开论述之前,有必要交待清楚本文所涉及的核心概念和研究范围。首先是“本土化”,实际上包括“本土化”“中国化”“中国特色”等三个概念。它们在不同时期的使用频率有所不同:1949年之前主要是“中国化”概念,1979年后至本世纪初主要是“本土化”和“中国化”概念,晚近则主要是“本土化”和“中国特色”概念。鉴于“本土化”在历次讨论中使用较多,同时鉴于它是当前讨论中所使用的核心概念,本文因此统一使用“本土化”概念。其次是“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是相对于人文和自然科学而言的一种科学。在西方,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是社会科学门类下三个在1945年之前就得到发展的学科(华勒斯坦等,1997:39-40)。在中国,它们也是社会科学下设的三个主干学科。鉴于有关本土化的历次争论主要发生在社会学、政治学领域,因此本文所说的社会科学主要指这两个学科。在时间范围上,出于对接现实的考虑,本文主要以晚近有关本土化问题的讨论作为研究对象。具体包括两次争论:一是本世纪初围绕本土化与普遍化问题的争论,二是当前围绕“社会学本土化是否是个伪问题”所形成的争论。后者表面上看似只涉及社会学,但由于很难把社会学从社会科学中抽离出来单独进行讨论,争论的内容因此涉及整个社会科学,且其后面隐含的问题同样是社会科学本土化与普遍化问题,从而可以把后一次争论看作是前一次争论��延续。
二、社会科学本土化问题的主要争论
当前,学者们对于社会科学本土化与普遍化相关观点的梳理已较为完整(王宁,2017;王学典,2017;谢宇,2018;周晓虹,2020)。为避免重复,本文将不再详细梳理争论的过程和细节,而是在概括双方核心观点的基础上,对争论所围绕的核心问题展开分析。
具体而言,本土化倡导者的核心观点主要如下:第一,研究议题的本土化。这一观点主要出于对西方社会科学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科学的议题选择的反应,主张中国社会科学必须聚焦于本土现象和本土问题,例如中国崛起、党政体制、治理模式等,认为中国社会科学就是要理解中国社会的特殊性,解决中国社会面临的突出问题(杨光斌,2017;林毅,2018)。第二,概念、话语和理论体系的本土化。这一观点主要是出于对西方概念、话语和理论充斥中国社会科学的现状的反应,主张以中国国情为基础解构西方概念、提炼新的描述性概念和建构新的规范性概念,形成本土化的概念体系(徐勇,2019)。在概念本土化的基础上,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话语和知识体系(张小劲,2017;郑永年、杨丽君,2019)。第三,应用或目标的本土化。此观点主要出于对中国社会科学在解释中国大国崛起方面的滞后性和无力感的反应,主张“本土化是中国学术面对大国崛起这一历史性变化的必然选择”,“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总体性目标,就是构建中国话语体系,打造中国学派,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构筑新的与国家崛起大背景相适应的国家叙事”(王学典,2017)。第四,研究范式的本土化。此观点认为,西方社会科学建立在西方文化的基础上,中国崛起本质是中华文明的复兴,因此不能按西方谱系进行铺排,否则就成为对西方文明的复制。中国崛起隐含着一个巨大的前提:中国古代的历史道路是自在的、自主的和自为的,只有从中国历史进程进行叙事和演绎,才能对中国崛起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王学典,2016,2019)。
普遍论者一方面对本土化观点提出质疑,另一方面则对普遍主义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其质疑的要点主要包括:一是对本土化倡导者的学术动机的怀疑,认为他们或者出于“学术机会主义”的动机,把本土化作为获取学术资源或特权的手段(彭珂,1999),或者出于“学术民族主义”的动机,把本土化作为中国抵制西方文化霸权的手段(姚传明,2011)。二是对本土化的缄默前提进行质疑,即如果西方社会科学只适合于西方,中国社会科学只适合于中国,那么中国人与西方人到底有何不同?中国内部也存在着文化多样性的事实,应当如何对中国文化进行操作性界定?本土化倡导者对这些问题保持沉默(赵旭东,2001)。三是对本土化的内在逻辑提出质疑,即在论证本土化的必要性时,他们强调社会科学的人文主义的一面,认为社会科学知识是一种相对的、特殊性的知识,而当其在论证知识的客观性和普遍性时,又强调科学主义的一面(姚传明,2011)。四是质疑本土化倡导者把本土化等同于本土实用主义,把社会科学研究局限于理解、讨论和解决中国问题和中国现象(谢宇,2018),作为整体的社会科学被窄化成了“中国研究”(陈映芳,2015)。
在质疑本土化的同时,部分学者也从正面阐明普遍主义的立场。具体体现在:第一,真正的知识具有普遍性。在普遍论者看来,不能把西方中心主义等同于普遍主义,知识具有普遍性,本土化论者在拒斥西方中心主义的同时把普遍主义也顺便拒斥掉了(赵敦华,2007)。普遍主义的立场是:既超越西方中心论和中国文化特殊主义,同时又对文化的多样性具有高度敏感性,对特殊文化丰富普遍文化的可能性具有高度开放性(童世骏,2007)。第二,社会科学追求的是“科学性”而非“本土性”,本土化论者存在目标误置。任何科学研究的目标都在于获得客观和普遍的知识,因为只有这种知识才能带来知识增量,才能体现学术研究的原创性。这一点对于中国学者也一样。因此,必须努力提高研究者自身的素养,将本土情境与社会科学的研究规范有机结合起来,致力于生产具有原创性的知识(谢宇,2018)。第三,社会科学的学科规范是普遍性的。学科规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体现在以逻辑推理和有据为证为标准来获得知识,以专业同行来评价原创性和研究价值等方面。中国文化、历史乃至认知体系尽管很独特,但不能以这种独特性为理由来否定以逻辑推理和实证为基础的学科规范(谢宇,2018)。第四,研究方法具有普遍性。研究方法只是一套形式主义的“洋八股”,不存在本土与西方之别,是所有社会科学研究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彭玉生,2010)。
由此可见,围绕中国社会科学的一系列重要问题,本土化与普遍化论者在许多方面形成对立。具体而言,以下几种对立尤为突出。
首先,议题选择上的中国价值与学术价值问题。本土化论者坚持把中国价值作为议题选择的出发点,在符合社会科学基本原则和框架的前提下,建立起关于中国社会的地方性知识体系,这种地方性知识体系应当对本土民众的社会生活现象具有解释力乃至预测力,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下,再考虑把基于中国的地方性知识提供给国际社会科学界(王学典,2017;翟学伟,2018)。以社会学作为考察对象,谢宇等普遍化论者则认为,中国社会学的研究议题已经相当本土化了,中国社会学家几乎只研究中国社会,再谈本土化已经没有意义。中国社会学所面临的问题不是研究议题来自中国还是西方,而是缺乏判断议题学术价值的长远意识。我们不必为突出本土化而束缚研究议题的选择,更不必去争论这些议题是中国的还是美国的,而应关注议题本身的学术价值和潜力(谢宇,2018)。
其次,知识体系的本土性与专业性问题。鉴于中国社会科学界充斥着西方概念和理论,本土化论者主张,构建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必须从概念入手,利用解构与建构两种手段建立适合于本国国情的概念体系(徐勇,2019)。同时,由于近代以来西方理论严重主导了中国学者的思维方式,中国一直没有发展出自己的知识体系,而是利用西方知识体系来解释中国问题,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对中国认识的扭曲。因此,本土化的一项全新任务在于重塑中国的知识体系(郑永年、杨丽君,2019)。但在普遍化论者看来,不能将中国社会科学的现状归罪于西方概念、理论和研究方法,这是中国学者专业能力的缺陷所致,与追求本土化无关。一个优秀的研究者不仅应当具有将一切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应用于具体社会或历史情境的能力(谢宇,2018),而且应当具有将本土知识进行“国际概念化”的能力(边燕杰,2017)。这要求研究者具有审慎、负责的专业态度和高超的研究能力,这一要求对任何国家的学者来说都如此。中国生搬硬套的粗糙作品诚然不少,但这是学者的研究能力问题,与西方概念、理论或知识的引入无关。
再次,研究定位的实用性与科学性问题。本土化论者具有明确的实用导向,认为任何一种文明,都需要一套完备的知识体系作为支撑,但中国存在着文明与知识体系脱节的问题(郑永年、杨丽君,2019)。当中国成为世界社会科学最大的试验场的时候,中国社会科学却没有承担起解释中国变革、为世界社会科学发展贡献知识的责任。要解决这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必须自省,必须从定位于服务中国大国崛起、民族复兴的高度来构建自主性的中国社会科学(杨光斌,2017;张桂林,2018)。但在普遍化论者看来,严肃的学术研究应当把获取科学知识放在首位,而不是用实用主义进行裁剪,科学性才是社会科学研究的第一诉求(钟杨,2018);部分基础学科研究未必直接具有实用效用,但对推进人类认识具有深刻的意义(赵敦华,2007)。
最后,研究基础的文化范式与学术规范问题。本土化论者强调中国历史和文化的特殊性,强调社会科学研究必须以中国文化基因作为出发点。这种文化基因不仅决定了研究者的思维方式(林毅,2018),而且决定了必须有相应的本土方法。翟学伟(2018)指出:“本土的理论或者本土的概念如果没有本土的方法,就会使一些理论观点无法落实,在经验研究上得不到验证。”但在普遍化论者看来,社会科学研究讲究的是学术规范,体现在逻辑论证、有理有据、同行评价等方面。研究方法不存在地域之分,而是取决于研究问题和研究资料。决定社会科学研究水准的是原创性和学术贡献,与地域文化无关,只要符合普遍认可的学术规范,即使是有关他国的研究议题,中国学者也可以成就经典之作(谢宇,2018)。
争论双方的观点和争论的焦点已经非常明确。面对这种状况,部分学者尝试从学理的角度诊断分歧原因,并找到超越之法。这方面以周晓虹和王宁两位教授的观点最为系统。在周晓虹(2020)看来,本土化争论所围绕的核心问题是“知识的跨情境效度问题”,即西���社会科学知识在中国语境下是否具备普遍解释力的问题。争论体现了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两种立场的对峙:前者持科学主义的研究范式,后者则持人文主义的研究范式。争论反映了中国深刻而广泛的社会转型向社会科学界提出的要求,只有立足这一现实,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张力才有望消解。为此,他提出了“多元化的普遍主义”解决思路,主张将本土特质的研究与国际视野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版的全球社会科学”。在详细梳理本土化与普遍化观点的基础上,王宁(2017)则把争论的核心问题归结为两个:一是“知识的跨情境效度”,内容如前文所述;二是“民族学术地位与权力”,反映的是“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地位分层及民族主义情绪问题”。在他看来,这两个问题都是本土“知识创新力不足”所导致的。“知识创新力不足”问题解决了,这两大问题也就解决了。为此,作为超越之策,他主张从制度主义视角来提升中国的知识创新力。
本土化争论的持续时间较长,涉及的学者众多,观点也较为庞杂,但无论如何,西方理论在中国情境下具有多大的解释力,中国社会科学在世界学术舞台上应当具有何种地位和话语权,这是争论过程中始终围绕的两个轴心。前一个问题体现了对“知识的跨情境效度”的质疑,后一个问题则体现了对“民族学术地位与权力”的拷问。这两个问题已经将具体争论上升到一般学理层面。具体地说,前者追问的是社会科学的“知识性质”问题,即社会科学是如何将地方性知识与普遍性知识融合在一起的;后者拷问的则是社会科学的“知识结构”问题,即在世界社会科学体系中应当如何安置民族国家的社会科学。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文同意王宁、周晓虹对本土化争论的问题诊断,但他们并未对自己提出的问题做出解答,而是把它们作为自明的概念加以使用。但在本文看来,只有深入到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内部,从根本上考察其知识性质和知识结构,我们才有望真正理解和回答“知识的跨情境效度”和“民族学术地位与权力”问题,从而化解本土化争论的症结性问题。因此,接下来的两个部分将分别从“多元普遍主义”和“知识之树”角度对社会科学的知识性质和知识结构做出分析。
三、社会科学的多元普遍主义
社会科学是人类知识的一种形式,理解社会科学必须以对“知识”范畴的理解作为出发点。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知识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法国哲学家孔狄亚克则把它看作是“感觉和心灵的活动”(孔狄亚克,1997:11)。他们显然是从较为宽泛的角度来定义知识的。按照这种理解,知识既包括真实的认识,也包括虚假的认识,而学术界对于这一概念的使用要更加严格。比如,根据英国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的考证,知识在拉丁文中被称作“science”(科学),“science[科学]一词便成为最受敬重的那一部分知识的名称”(拉卡托斯,1999:1);德国哲学家石里克提出,“科学乃是知识的躯干”,“科学发现”构成了知识(石里克,2012:6);波普尔也认为,知识就是对真理的占有,这是无需多加解释的事情(波普尔,1986:9)。按照后一种理解,知识被等同于科学,即只有揭示了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才能被称作知识。
根据布鲁尔(2018:44)的观点,科学的知识应当符合四个要求:一是致力于发展基于证据的观察、描述和解释,这里的“证据”包括经验数据、理论以及各种实例;二是致力于专业和伦理实践,包括所有调查和研究阶段都要具备精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致力于客观性,即使主观性也应被客观研究;四是价值和证据的区分,不能将价值带入科学研究的过程。显然,达到这些要求的知识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特征,而与这些要求最为接近的是自然科学知识,因为自然科学知识不会因为社会或文化的差异而形成不同效力。自然科学的知识特性得益于其研究对象的物质性,即不具有能动性的自然之物,研究者可以对对象进行完全的操纵和控制直至形成客观知识。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是一种“单重阐释”关系。
但社会科学知识具有不同特性。社会科学研究的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在研究过程中,不仅研究者会对其研究对象做出阐释,而且研究对象反过来也会对研究者做出反应,对研究者形成干扰。在社会科学中,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模式是吉登斯所说的“双重阐释学”模式(double hermeneutics)(Giddens, 1996:75-76)。同时,由于时间和环境因素的变化,即使针对同一对象形成的曾经科学的知识也可能变得不再科学,需要根据新的时空环境进行更新;由于文化价值因素的干扰,研究者难以做到绝对客观、中立地对对象展开研究,导致知识出现偏差甚至歧视,在社会科学领域这些都是常见的现象。由于这些原因,社会科学不可能拥有绝对客观和普遍的知识。科恩指出:“如何没有任何修饰性形容词,‘科学’术语在英语国家仅指不包括社会科学在内的自然科学”(Cohen, 1994:7)。著名思想家哈耶克也认为:“对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没有任何其他词汇比‘客观性’(objective)与‘主观性’(subjective)更好地描绘了它们之间的差别,尽管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这两个词汇也可能存在模糊和误导之处”(Hayek, 1955:28)。
社会科学知识尽管具有主观的一面,但这并不表明社会科学缺乏“科学”的抱负。恰恰相反,社会科学是在自然科学的影响下兴起的,其最初目的正在于追求有关人类自身的客观知识。但它最终无法成为客观知识,说明社会科学存在特殊之处。对于这一问题,需要从社会科学的历史谈起。
不论在哪一个国家,古典时代都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科学,传统有关人类自身的思考主要集中在哲学和文学领域,主要体现为思辨和抒情的方式,不具有现代科学的特征。社会科学最初萌芽于16世纪的欧洲,但只有到19世纪中晚期才变得学科化、专门化和制度化(华勒斯坦等,1997:3-15)。欧洲中世纪晚期出现的规模浩大的启蒙运动带动了科学革命,孕育出伽利略、开普勒、哈维、牛顿等一大批杰出的科学家,大量划时代的自然科学成就深刻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催生出一种新的尝试,企图以试验、统计、数据等实证主义方法来研究和预测人类行为,从而有效地实现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自由、平等等目标。在这一方面,牛顿的影响尤为突出,“牛顿的巨大成就催生出一种希望,那就是在人和社会领域建立起一种类似的科学,一种关于个体行为的‘人类科学’(human science)和一种关于更大群体行为的‘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Cohen,1994:153)。在这种背景下,孔德提出了“社会物理学”(social physics)概念,创立社会学学科,希望以物理学方法发现支配社会实在的客观规律;涂尔干(Émile Durkheim)则力主实证主义的社会学研究,并出版《自杀论》,尝试以实证的方式探讨自杀后面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客观知识是社会科学创立之初的首要追求。
但问题在于,这种以追求客观知识为旨趣的实证主义尝试自一开始就受到德国思想家的质疑,在德国土壤上生长出来的是一种基于价值和意义的“诠释主义”。在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基础上,作为现代社会学主要奠基人之一的马克斯·韦伯提出,社会科学研究不可避免地同时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于社会事实的分析,这是一种“因果解释”(causal explanation),它要求研究者秉持“价值无涉”立场;另一方面,在解释事实后面的支配因素和进行评价时,则不可避免地涉及价值因素,这是一种“诠释性理解”(interpretative understanding)(韦伯,2013:28-29)。对于社会科学而言,一种有关人类行为的解释须尽可能做到在因果解释和意义诠释方面都足够充分。韦伯的立场表明,由于社会世界是一个以道德、价值为基础的意义世界,社会科学无法形成真正客观的知识,而只能通过阐释的方式来理解社会事实后面的原因。
韦伯不是唯一立足于社会世界的意义和使用诠释主义方法进行研究的思想家。在他之后,有关社会科学知识性质的探讨进一步深化。其中,以温奇、舒茨(Alfred Schutz)、戈夫曼等为代表的“诠释社会学”(interpretative sociology)对人类行为后面的价值因素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例如,在《社会科学的理念与哲学》一书中,温奇提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根本差异在于:自然科学对于自然现象的理解是围绕因果(cause)机制进行的,而社会科学对于社会现象的理解则围绕行为的动机(motive)和理性(reason)展开(Winch,1958:xi)。前者以发现普遍规律为旨趣,后者则只能解释基于特定价值的行为规则。在《日常生活的自我呈现》中,戈夫曼以“戏场”为比喻表明了社会规范对于个体行为的复杂支配功能。在他看来,我们根本不可能以科学的方法来理解个体行为及其生活的社会。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有如舞台表演,他会根据情境(剧场)变化而不断调整自己的角色,使自身形象适合于情境要求。在表演过程中,表演者“总是维持着这样一种印象:他们遵守着众多据以判断他们的为人以及他们的产品的各种标准。因为这些标准是如此之多和如此之广,所以,表演者的个体栖身其中的道德世界,是我们难以想象的”(戈夫曼,2008:214)。
时至今日,社会科学知识性质的特殊性已得到广泛认可。由于研究对象的能动性和人类价值多元性的事实,导致社会科学不可能形成绝对客观和普遍的知识。由于这些原因,部分学者甚至提出:“根本不存在社会科学这么一回事”(Hutchinson, Read & Sharrock, 2008),社会科学“不会、也不可能完全成为科学”(Ryan, 1970:125)。这当然是一种极端的见解,因为它使社会科学从最初的绝对普遍主义追求走上了绝对相对主义轨道。实际上,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价值多元性尽管导致社会科学无法形成“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知识,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科学知识就完全缺乏普遍性的一面。社会科学由“社会”和“科学”两个概念组成。“社会”既是知识的主体,也是知识的对象;“科学”则既表明知识的形态,也表明获得知识的途径。作为“社会”,它具有文化和国界的一面,但作为“科学”,它具有普遍和无国界的一面(庞树奇,1988)。真正科学的知识是经过思维抽象而形成的概念化或理论化知识,它区别于常识、描述性知识和经验性知识。有关人类社会和人类行为的知识尽管不可能用物理学的方法来获得(Xie, 2007),但科学给有关社会和个体行为的知识进行抽象化、概念化和理论化,还是使社会科学知识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普遍性。美国著名学者华勒斯坦把社会科学的知识性质概括为“多元化的普遍主义”,较为准确地表明了社会科学的知识特性(华勒斯坦等,1997:64)。多元普遍主义是一种相对普遍主义,它区别于自然科学的绝对普遍主义,体现出要素多元性和有限普遍性两大特征。
首先,在“要素多元性”方面,社会科学对于同一个主题的研究结论很可能是多元的。这一点与自然科学的单一结论相区别。例如,水分子构成,不论由何人在何时、何地进行研究,其结论都是由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构成。但社会科学不同,即使是由同一个团队进行研究,同一个研究主题在不同的社会很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同样是一次地震,在有些社会被当作自然现象,在有些社会则被当作“上帝发怒的表现”(Laclau,1985:108);同样是一盘猪肉,在有些社会被当作佳肴,在有些社会则被当作禁忌。这种差异性不仅体现在空间维度上,而且体现在时间维度上。在不同的时期就同一主题和同一社会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也可能存在差异。大腹便便在早期现代化阶段通常被当作富有阶层的表征,但在后现代社会阶段,这种象征基本被节食、健康、苗条的形象所取代。不同社会之间意义系统的差异、不同时期意义系统的改变,是导致要素多元化的最主要原因。
基于要素多元化的事实,社会科学的目标便不在于追求某些客观、绝对或普遍的知识,因为社会科学知识事实上是特定的人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中参与生成的东西(周晓虹,2020)。社会科学研究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同类事实中发现特殊性,社会科学的普遍性建立在各种特殊性的基础上,特殊性被展示得越全面和越充分,有关知识的普遍性程度也就越高。赖特(2003:98)指出:“在自然的研究中我们寻求普遍性和法则,在对人以及人的创造物的研究中我们感兴趣的是个别性和唯一性……自然科学通过把现象置于法则之下来解释现象,在Geisteswissenschaften(精神科学)中,我们则试图去理解它们的意义和意谓。”这里的德语单词“Geisteswissenschaften”相当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加达默尔,1994:18),它表明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研究目标的差异。
其次,在“有限普遍性”方面,社会科学知识的普遍性程度是有限的,社会科学不存在“覆盖性规律”(covering law)。如果有哪一种社会理论宣称具有普遍的解释力,这种“普遍”一定是华勒斯坦所说的“形式普遍主义”(华勒斯坦等,1997:63)。它体现的不是社会科学的真实知识,而是妨碍对社会进行有效分析的文化霸权。社会科学的有限普遍性建立在对社会事实的概念化和理论化的基础上。通过概念化和理论化,社会科学简化了社会事实,使纷繁的社会事实变得类型化,从而可以将特定情境下抽象出来的概念和理论应用于同类情境中。如果出现了某种不适用现有概念和理论的情境,那说明该类事实还存在尚未认识的特殊性,需要研究者们对它做出新的解释,并将解释作为新要素纳入到有关该类事实的要素库中。这也是赖特所说的“在对人以及人的创造物的研究中我们感兴趣的是个别性和唯一性”的含义所在。
社会科学的有限普遍性类似于埃尔斯特所说的“机制”(Elster,1999:3-9)。机制是一种与科学规律迥异的解释方式。科学规律假定,在具备特定初始条件的前提下,某一原因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某种结果,或者用一种抽象的方式来表达:“如果具备条件A,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结果B。”同样从比较抽象的层次来表达,机制的表达方式是:“如果具备条件 A,结果将不可避免地是B、C、D。”从解释需要的角度来看,后者似乎没有多大用处,但鉴于在人类社会事务领域不存在绝对规律的容身之所,它还是提供了一种解释范式,因为它使复杂的社会现象得到简化和类型化。社会科学研究的任务在于,尽可能发现不同情境下有关同一类事物的因果机制,并把这些机制纳入该类事物的要素库中。
由此可见,多元普遍主义作为社会科学的知识特性,既不是在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两个问题上走极端,也不是在这两者之间持一种内容空洞的折衷立场。由于社会价值多元化的事实,它承认社会科学知识具有特殊性的一面;同时,它也承认对社会事实概念化和理论化以后所具有的有限普遍性的一面。要理解社会科学的知识性质,关键在于在认识论上打破对于“科学”概念的理解——即把它理解成“以自然科学为基础的单一性概念”(Porter & Ross, 2003:42)。社会科学尽管也追求无限逼近有关人类自身的真理性认识,但它是通过持续要素积累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目标的。要回答“知识的跨情境效度”问题,首先必须理解社会科学的这一知识特性。
四、社会科学的知识之树
与“民族学术地位与权力”相关联的是知识结构问题。站在不同的立场,对社会科学知识结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逻辑实证传统聚焦于社会事实,社会科学的知识元素在它那里因此变成了“纯粹事实的科学”,伽利略以数学方式构建起来的理想世界代表了这种知识结构的典型(胡塞尔,1988:5,58)。与实证传统相反,诠释传统聚焦于对“主观看法的‘诠释性理解’(Verstehen)”,社会科学知识在它那里因此主要表征为价值、文化和意义等元素的集合(Mattick, 1986:7)。以波普尔为代表的证伪传统侧重于科学发展的动态性,认为科学就是通过反复试探和证伪而逼近真理的过程,科学知识在他那里因此变成了一个有待证伪的“逼真性知识集合”(波普尔,1986:482)。与波普尔相反,库恩的范式理论则看到了科学发展的相对静止阶段,科学发展被分成了常规科学阶段和科学革命阶段,前者是范式的稳定时期,后者则是范式的转变时期(库恩,2003:6-11)。投射到知识构成上,它表现为一种纵向划分,即“常规知识-危机-范式革命-新常规知识”的阶段模式。由于这些视角在事实与价值、宏观与微观、静态与动态、历时与共时问题上各执一端,因此对知识结构的专门分析并没有太大的帮助。本文将从“知识之树”(tree of knowledge)视角来分析社会科学的知识构成。之所以采用这一视角,主要是相对于前述视角,它能够更加有效地将宏观与微观、静态与动态、历时与共时等对立面统一起来,且能够以一种更加直观的方式表明社会科学的知识结构和动态发展。
从“知识之树”角度理解知识构成实际上已有悠久的历史。知识之树与知识分类有关。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雅典学园(吕刻昂)讲学时曾编写过各门知识讲义,包括政治学、物理学、修辞学、逻辑学、动物学等,构成了对知识的原始分类。在亚里士多德的基础上,古罗马哲学家波菲利(Porphyry)通过对《范畴篇》的研究而著有《亚里士多德〈范畴篇〉导论》,提出“种”“属”等分类概念,并按这一思路形成了一幅有关知识结构的“波菲利之树”,这是对于知识之树的最早构想。公元7世纪西班牙思想家维西多尔(Visidore of Seville)在其主编的《词源》(Originum seu Etymologiarum)中印有一幅插图,把知识直接画成具有根、干、枝、叶的一棵大树,知识之树得以最终成形。此后,从知识之树角度来理解人类知识的情形时有出现。例如,列宁把唯心主义认识论看作是人类知识之树上的一朵不结果实的花,认为它是“生长在活生生的、结果实的、真实的、强大的、全能的、客观的、绝对的人类认识这棵活树上的一朵无实花”(列宁,1990:331);波普尔(1987:274-275)曾使用过“知识进化之树”概念,认为知识进化之树就是从共同树干上产生的越来越多的专门化知识;国内学者舒炜光(1983)从科学哲学的角度分析了科学知识的“树形结构”,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科学知识的结构和发展模式问题。但总体而言,现存有关知识之树的论述主要着眼于作为整体的人类认识,没有认识到社会科学知识的特殊性。
知识之树既可以用来分析作为整体的人类知识,也可以单独用来分析某个学科的知识体系。无论何种分析对象,它都以树喻思维来理解知识元素的结构模式及其变化方式。本文把作为整体的社会科学比喻成一棵知识之树,希望通过分析知识之树的结构和生长模式来理解“民族学术地位与权力”问题。必须加以说明的是,不能把知识之树想象成生长在特定的文化土壤中,尤其是西方文化土壤。因为如果把知识之树看作是生长在西方文化土壤中,那它便只是西方社会科学的知识之树,与其他民族的社会科学无关或最多只是其补充。我们所讨论的既然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科学,既然其涉及的是对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研���(布鲁尔,2018:46),那么知识之树也就应当是整个人类社会科学知识的结晶。因此,这里的知识之树是作为韦伯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而提出来的。
具体而言,知识之树主要以下述原则为基础:第一,等级原则。即按照从属关系将知识元素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元素在知识之树上的等级不同,其地位和作用也不同(舒炜光,1983:304)。元素所处的等级越高,便越倾向于分类性知识;元素所处的等级越低,便越倾向于取值性知识。第二,唯一原则。知识之树上的所有位置都是独一无二的,一种理论能否成为知识之树上的果实,以其是否具有原创性或是否给知识之树带来知识增量作为前提。如果某种理论在知识之树上已经存在或几乎一致,那么围绕它所进行的研究便只是重复劳动。当然,如果由于概念和理论的“先占原则”(徐勇,2019)在知识之树上拥有了相应位置,却是一种虚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后续研究可以对其进行解构和修正,并以新的理论取代之。第三,开放原则。知识之树是一个开放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不仅旧的知识元素可以被改造和升级,而且还可以增添新的知识元素。第四,相对稳定原则。知识之树尽管由于开放原则而持续生长,但由于知识元素内部和知识单元之间存在着彼此交错的联系,形成了一种相互配合、有序统一的结构,知识之树从而体现出总体稳定的特征(舒炜光,1983:271)。
知识之树既然以树为喻,便具有根系、树干、树枝、树叶等要件,它们代表了社会科学的主要元素。按照华勒斯坦的观点,社会科学主要发展于1850年至1945年间,最初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华勒斯坦等,1997:31)。1850年可以被看作是社会科学兴起的地平线,此前的漫长历史相当于知识之树的地下部分,代表了社会科学的孕育和雏形阶段。树干代表了社会科学的价值、使命和基础理论,它们是整个知识之树的基础。布鲁尔(2018:143-145)指出:“社会科学有规范的公共价值,使人们意识到他们自己组成了社会,帮助发展和传播使社会存在的核心社会价值——社会情感,如信任、同感、利他、宽容、让步、同情、社会团结和归属感——推动社会不断进步,使其变得更加美好。”华勒斯坦则把社会科学的使命设定为“追寻超越于任何公认的或演绎的智慧之上的真理”(华勒斯坦等,1997:3)。这一看似矛盾的价值和使命的组合凸显了社会科学的特殊性,那就是在“是”(is)与“应是”(ought)的空间中探索关于人类自身的知识,并由此建立起社会科学的基础性概念和命题(Risjord, 2014:153-155)。树枝代表了以专业化为基础的学科,越是靠近树干,其基础性程度越高;越是远离树干,则应用性程度越高。树枝上进一步生长出大大小小的枝条,代表了各学科的主要概念和理论。树的最外层则是重重叠叠的嫩枝和树叶,这是最为活跃和最贴近现实的层次,它不断根据现实需求而形成各种新兴、前沿和交叉学科。知识之树既从历史的土壤中吸收养分,也从社会环境中摄取阳光和空气,从而使自身变得树大根深。
这仅是对知识之树的一种稳定和静态描述,如前文所述,开放性也是知识之树的基本原则,如果从历时和开放的角度来看,知识之树则不断因为元素的调整而处于生长之中。同时,从等级原则的角度来看,不同等级元素的变化给知识之树造成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变化越是接近树干部分,便越具有质变的性质,将引起整个社会科学知识体系或学科门类的改变。相反,变化越是远离树干而发生在树梢或特定枝丫部位,则越具有量变性质,只有积累到一定的量和达到一定的度才会导致知识之树发生质变。在这一方面,德勒兹和加塔利曾设想过这样一种模式:树的主根已经衰败或主干受到破坏,但次根由于不明原因的繁育而取代了主根,使知识之树再一次经历繁荣和发展(Deleuze & Guattari, 1987:15)。
前文已经指出,这是一种理想类型的知识之树,并非生长在特定的文化土壤中。将这一理想类型应用于分析现实,所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民族社会科学在知识之树上扮演何种角色?从理想类型的角度而言,知识之树正是将各民族社会科学的特殊性进行抽象和类型化以后所形成的一种“应当存在的模式”(韦伯,2013:47),因此它本质上以民族社会科学作为基础。这一点与前文所讨论的社会科学的“多元普遍主义”有关。社会科学不寻求发现“覆盖性规律”,而是寻求尽可能发现多元化的解释,然后将这些解释集合起来形成具有相对普遍性的解释方案(理想类型),即“如果具备条件 A,结果将不可避免地是B、C、D”。社会科学寻求在现有的B、C、D答案之外发现更多的解释。反映在民族社会科学问题上,民族社会科学在知识之树上的地位和权力以其给该树所提供的知识增量作为前提,知识之树上来自于特定民族的果实越多,该民族的地位便越重要,权力便越大。一般而言,民族社会科学对于知识之树的果实供给可分为增量和质变两种情形。
“增量”主要发生在知识之树的树梢、枝条等局部位置,它很大程度上不会改变知识之树的结构,但会给其知识存量带来改变,大致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知识要素的更替,二是知识要素的积累。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知识之树上尽管结满果实,但存在良莠之分。有些果实占据着知识之树的特定位置,但由于时间流逝或研究者文化价值的影响等原因,其所表达的内容与其位置的真实情况存在出入,从而导致认识扭曲。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东方专制主义”理论。这一理论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亚里士多德(1965)的著作中就显现踪影,历经孟德斯鸠(1961)、韦伯(2006)等重要思想家而在魏特夫(1989)那里成为系统化理论,代表了“西方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郭忠华,2018)。如何解构这一理论,并以更加真实有效的理论取代其在知识之树上的位置,这不仅与民族的学术地位有关,而且与东方民族的整体地位有关(徐勇,2017)。
第二种情形主要体现在对于特定领域的知识积累上。比如,关于农村抗争政治的研究,先是美国学者斯科特提出“弱者的武器”(斯科特,2007)、“逃避统治的艺术”(Scott, 2009)概念,为理解东南亚地区的农民抗争提供了有益的启示。20世纪末当抗争政治在中国农村也变得刺目之后,欧博文、李连江针对中国的情形提出了“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概念,以此强调中国的抗争是发生在合法的范围内,依赖于强有力的修辞和法律承诺来进行抗争的(O’Brien & Li, 2006:2)。在他们之后,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农村抗争政治的概念,如“以法抗争”(于建嵘,2008),“依气抗争”(应星,2016),“依势抗争”(高新宇、许佳君,2015)和“以身抗争”(王洪伟,2010)等。这些理论发现尽管没有改变知识之树的整体结构,但为抗争政治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增量。增量情形尽管主要体现在知识累积上,但并非完全与质变无关。当某一领域的知识增量达到一定的度,也可能带来知识结构的改变,表现为从下位层级上升到上位层级,从个别认识转变为一般性认识。
质变情形是民族社会科学给知识之树所带来的结构性改变。相对而言,单一民族国家给整个知识之树带来改变的情形较为稀少。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科学体系一旦建立,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则因为知识之树建立在人类社会整体的基础上,难以为特定民族所撼动。但特定民族给知识之树带来全局性影响的情形并非没有。美国社会科学的起源得益于其特有的民族文化,那就是“自由主义价值、实用性偏好、肤浅的历史观和对技术专家治国论的信心”,这种文化造就了“科学的美国社会科学”(Ross,1991:xiii)。随着两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对全球影响的增强,知识之树也越来越呈现出美国色彩。质变还可以体现在较大型的局部变化上,主要是特定民族国家所提出的发展理念、理论或方法给知识之树所带来的改变。在这一方面,民族社会科学所带来的改变不可小觑。如徐勇(2019)所指出的,基于某种价值理念提出的“规范性概念”一旦被广泛接受,则可以引领社会前进。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而言,此类概念也可以给知识之树带来重大变革。
五、超越本土化争论
作为一场系统而连贯的学术运动,有关本土化问题的论争已迁延有时。争论本质上是对中国社会科学现状的反思和问题的蠡测。反思没有达成统一的结论,但随着反思一步步走向深入,学者们已开始把基于中国语境的问题上升为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那就是,把争论所涉及的复杂问题都收拢在“知识的跨情境效度”和“民族学术地位与权力”两个问题上。它们是中国学者超越民族国家界限而向全球社会科学的叩问。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而言,好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关键在于,不能把问题当作自明的概念来加以使用,而是需要做出回答。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尝试把它们放在社会科学知识性质与知识结构的坐标上进行理解。基于前文的论述,本部分进一步把对于这两大问题的回答廓清如下,并呼应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科学的问题。
其一,关于“知识的跨情境效度”问题。这一问题与“多元普遍主义”相关联。多元普遍主义的立场是,社会科学知识建立在各种情境性知识的基础上,是对情境性知识的抽象化、概念化、类型化和累积化。多元普遍主义体现为“要素多元化”与“有限普遍性”的有机结合。以这一立场来衡量社会科学知识的跨情境效度,由于要素多元化的特性,社会科学不存在绝对普遍的知识,任何社会科学知识都只具有解释有限情境的效度。本土化倡导者看到了中国情境的特殊性和社会科学知识多元化的事实,对西方社会科学知识在中国的效度提出了质疑,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滑入绝对相对主义的立场,社会科学知识的“有限普遍性”一面表明,它尽管不具有普遍的跨情境效度,但仍然具备一定程度的普遍性。普遍主义者看到了这一面,但问题在于,他们把社会科学的有限普遍性等同于自然科学的绝对普遍性。从多元普遍主义的视角衡量,本土化倡导者与反对者分别站在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两个端点上。
这里需要专门做出解释的是关于有限普遍性的问题,即何种条件下社会科学知识具备有限的普遍性。解答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情境的同一性,情境的相似度程度越高,知识的普遍性程度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二是知识的层级性,理论在知识之树上的层级越高,普遍性程度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三是理论的完备程度,理论的“桥接要素”越全面,普遍性程度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针对第一种情况,让我们再次援用前文提到的社会科学解释模式:“如果具备条件A,结果将不可避免地是B、C、D。”在这一解释模式中,A代表了情境性因素,针对这一情境可能存在B、C、D三种解释,适用于何者取决于情境与其中特定元素的吻合度。如果三个元素都不适用,这不代表既有知识无效,而是表明该情境还存在未被发现的解释,需要研究者对其做出新的解释,并把答案作为知识元素纳入既有的解释模式中。“食洋不化”“生搬硬套”“削足适履”是本土化论争过程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实际上,它们并不表明理论本身存在问题,而是表明中国情境提出了新的解释要求。但遗憾的是,部分学者不是根据这种要求去发展新的理论,而是通过切割资料和现实来迎合西方理论(林南,1986;贺雪峰,2006)。针对第二种情况,“食土不化”是本土化论争过程中涉及的另一个重要问题(陈映芳,2015)。部分学者借口西方理论不适合于中国情境而一概予以拒斥。但实际上,如果提升一个知识层级,很可能就变得适合了。比如,中国的政党-国家体制看似与西方的总统制、议会制等毫无共同之处,但如果上升到“政体”层次,可以发现,区别只在于各国赋予立法、行政、司法、政党等因素的权力取值不同而已。针对第三种情况,一个理论通常由“内在原理”(internal principles)和“桥接原理”(bridge principles)两部分组成,前者是对情境的理论化解释,后者则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要件,后者使前者变得可解释和可检验(姚传明,2011)。知识的跨情境效度不仅取决于内在原理的效度,而且取决于桥接原理的完备性和有效度,有些时候是因为桥接原理不完备而导致理论失效,不是内在原理存在问题。
其二,关于“民族学术地位与权力”问题。这一问题与“知识之树”相关联。对于这一问题,本文的核心观点如下:第一,知识之树是基于民族社会科学而建构起来的一种理想类型,知识之树不能脱离民族社会科学来单独进行讨论。本土化争论中的普遍主义一方过于强调知识之树一端而忽视了其与民族一端的关联。第二,反过来,民族的学术地位和权力也不能脱离知识之树而进行自我封闭式的讨论。只有基于知识之树的结构认识,才能理解民族的学术地位与权力问题。本土化倡导者过于强调民族的一端而忽视了知识之树一端的重要性。第三,民族社会科学在知识之树上的地位和权力以其给知识之树贡献的原创性知识作为前提。知识之树上来自于特定民族的果实越多,该民族的学术地位和权力便越大,反之则越低。由于知识的供给能力取决于学术创新能力,因此如王宁(2017)所言,知识创新力是决定民族学术地位和权力的关键变量。
提升民族学术地位与权力的具体路径有以下三种:第一,要素转换途径,即基于本土情境对知识之树上的既有虚假理论进行解构与重建,替之以新的和更加符合实际的理论;第二,量变途径,即基于本土情境对知识之树的特定领域带来知识增量,当某一主题达到一定的要素积累,量变可能转变为质变;第三,质变途径,即以新的社会科学理念和发展原则取代知识之树的既有结构性原则,使知识之树发生结构性改变。
中国社会科学起步较晚,引入和学习西方社会科学本身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因为这利于节省时间和探索的成本。但学习也会带来问题,“知识的跨情境效度”和“民族学术地位与权力”表明了其中的症结性问题。时下,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随着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心,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科学已时不我待。在这种历史关头,我们更需要对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和深层规律有深刻的认识,将这两大症结性问题置于社会科学知识性质和知识结构的坐标系上进行分析。多元普遍主义的知识性质和知识之树的结构方式表明,本土与西方、中国与世界、特色与普遍等范畴之间并非彼此对立的关系,在建构中国特色社会科学的过程中必须从更高层次有效地融合这些对立面。准此,中国社会科学的未来发展方略应当是:以社会科学的多元普遍主义作为丰富资源,服务于中国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同时,立足中国现实,让社会科学的知识之树更多体现出中国元素、中国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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