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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方法

社会科学实地研究中的离场伦理:困境与反思

2022-04-08 作者: 田雄,王瑜

内容提要:在社会科学实地研究中,离场是研究者入场及在场的延展,是研究者成果形成及取得社会影响的重要阶段。由于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和人文性的双重属性,研究者的实地研究面临着“深入性”和“科学性”、职业道德和公民道德之间的两难困境。这种两难困境受研究者与研究参与者、研究者与自身以及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共处的社会制度环境等三重关系的影响,研究者的离场及离场伦理问题也更为凸显。研究者在场的资料收集方式、离场方式或离场后续的研究成果公开不当,都可能给研究者、研究对象带来伤害。社会科学研究亟待建立基本的伦理审查制度来规范实地研究过程,以基本的伦理规则廓清和减少伦理冲突困境,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研究者的实地研究技艺与修养训练,协同增进实地研究的人文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社会科学/实地研究/离场伦理/研究伦理/伦理审查

作者简介:田雄,陕西师范大学社会学系;王瑜,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马林诺夫斯基(2009)确立了“科学人类学的民族志”研究准则后,人类学家主动到研究现场去收集第一手资料,参与到对象的生活中去进行观察的研究方法,对社会科学中的实地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运用参与观察法或访谈法对自然情境或场景进行直接的、质性的观察,其知识论基础是唯有通过直接的观察或参与,才能精准地深入理解社会和生活的特性,而研究者本身就是观察者和参与者,这也是实地研究与其他研究方法的重要差异所在(洛夫兰德等,2009:3)。随着社会科学中以“人”为对象的实验和调查研究越来越普遍,研究伦理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一是实地研究愈发重视反思;二是评估审核机构的伦理授权已在国际局部地区建立;三是国际学术界关于实地研究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的争议很大(Iversen,2009)。但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研究伦理经历了从过去几十年中的话语缺失到如今逐步占有一席之地,并开始形成一些伦理规范制度的过程。

在遵循基本伦理规范成为科学研究的基本共识之前,有两个相当典型的研究伦理冲突案例。其一,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学者汉弗莱斯(Humphreys)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男同性恋的信任进而获得研究资料,甚至将他们的车牌号告诉警察并进一步获得了他们的家庭住址和其他信息。汉弗莱斯据此在1970年出版了《茶室交易:公共场所的非个人的性》(Tearoom Trade:Impersonal Sex in Public Places)一书,但其研究方法遭受了广泛批评(戴维,1999:58)。其二,美国“塔斯克基梅毒实验”(Tuskegee Syphilis Study)隐瞒当事人长达40年,数百名实验对象及其亲属付出了健康乃至生命的代价(黄文龄,2014)。此后,1979年美国生物医学和行为科学研究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贝尔蒙特报告》(Belmont Report),该报告提出三条基本的伦理学原则,即有益性(beneficence)、尊重人的尊严(respect for persons)和公正(justice),旨在保护涉及风险的医学和行为研究中的人类受试者。以上述原则为基础,美国联邦政府逐步建立起制度审查委员会(IRB),其审查内容更全面,涵盖调查访谈、新闻报道、公共数据的二手使用以及其他类似通常没有监管的活动(Gunsalus et al.,2006)。研究的伦理问题在国际上逐步受到关注,最终确立了“尊重、受益、公正”三个基本的研究伦理原则,并被国际医学界和社会科学界广泛应用。此外,卡特(Carter,2005)专门提出研究者在传统民族志研究中要履行四种主要的道德义务,即非中伤、匿名保护、数据的保密及取得知情同意,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进一步明确了研究伦理规范。

在本土研究中,黄盈盈和潘绥铭(2009)认为,国内社科研究中的伦理问题还没有作为一个显性话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讨论,但任何以“人”为对象的社会调查研究(包括定量调查和定性调查)都要关注和贯彻研究伦理问题,而且不仅是从道德权利的角度谈论研究伦理对于调查者的制约作用,更需要从促进调查过程、提高调查质量的方法论角度来阐明研究伦理的建设性意义。他们结合中国的现状,从方法论角度提出,社会调查至少要做到知情同意、尊重与平等、无伤害与受益。宋文生(2014)从人类学田野调查过程的角度确立了伦理规范:进行之前的互惠原则;进行之初被研究者的知情权与自愿参与;进行之中被研究者的隐私权保护;调查结束研究者合理离开,最终发表研究报告。侯俊霞等人(2013)根据国外的研究伦理规范,尝试构建适应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伦理审查的四个原则:价值正向、保护弱者、学术独立和尊重权利。邓蕊(2011)提出,中国伦理审查的理论、原则、论证需要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学说、经验和发展,同时,应该融贯于儒家一套完备的信仰、传统的网络之内,审查者、研究者、受试者应该在这些网络内践行制度,并因此在这些传统中得到合理性辩护。就某一领域的研究伦理问题的讨论,卜玉梅(2012)分析了虚拟民族志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常伟(2017)则专门剖析了农村调研中的伦理实践操作问题。

已有研究表明,我国社会科学领域实地研究中离场伦理面临两重困境。第一,社会科学领域的实地研究在整体上面临伦理规范欠缺和难以适应具体情境的困境。研究伦理作为制度规范依然主要实践于医学等自然科学领域,而在社会科学领域,伦理审查制度主要是在英语国家实施。与此同时,研究伦理规范在从自然科学领域向社会科学领域迁移延伸的过程中存在适应困境。从本土研究伦理实践来看,虽然我国已有伦理委员会,但伦理规范并未系统地向社会科学领域延伸,相关的制度建设仅是少数学者的呼吁。在整体学术伦理规范体系尚未制度化的中国情境下,社会科学研究伦理制度的规范体系明显缺位,在很大程度上仅由研究者个体或团队柔性掌握。第二,离场是社会科学实地研究中关键却极易受到忽视的环节。在实地研究方法的实践中,斯诺(Snow,1980)指出脱离环节(disengagement process)是质性研究方法论探讨中一个被忽略的问题。艾弗森(Iversen,2009)也指出,尽管民族志及与之相关的依赖自然观察或田野工作的质性研究都非常重视入场,研究方法也日趋精致,全球范围内民族志出版物有所增多,但离场或离开田野(getting out in ethnography)却很少受到关注。而在中国普遍的互动交往文化“人情、面子、关系”影响下,实地调查结束或者说离场之后,将更集中地突显出研究过程中的学术伦理困境。从本土研究来看,宋文生(2014)和常伟(2017)都从实地研究过程的角度提到了离场的问题。但总体上,国内社会科学实地研究中仍缺乏对离场伦理的专门研究。

除上述原因外,本文对实地研究中离场伦理的专题讨论,源于作者及同行在实地研究中的困惑和反思。当研究者获得研究对象的信任并与他们建立“研究关系”之后,研究人员时常面临着调查对象超出调查研究本身的期许和诉求等新问题。作为研究者,应如何处理自己和受调查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自己与内在道德感的关系?在学术研究伦理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完全依靠研究人员个人的道德素养,无疑将置研究人员于伦理陷阱的边缘,也对研究质量、研究人员和研究对象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的风险。实际上,正如拉比诺(2008:4)的自我反思,“人类学家与研究对象是平等的实践主体”。研究者也需要从理论和方法的角度认识到,“研究者自己也必须是研究的对象,对象化工作本身也应该成为被调查被研究的对象”(布迪厄,2006)。基于此,本文以“离场”问题为切入点,剖析三重关系背景下伦理对离场的影响,提出本土社会科学实地调研面临的伦理困境和对伦理规范的现实需求,希望有助于研究者进一步理解研究者及研究对象关系,从而重新认识和更好地把握复杂条件下的社会科学实地研究方法。

二、离场的概念、内容及影响

实地研究的本质是将研究者本人作为一种研究工具,在情境化的生活空间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对所研究的社会对象进行整体性考察,通过与研究对象及其他研究关联者互动来对其社会行为及意义进行解释性的理解与说明(刘博,2009)。在整个时空的延续性和拓展性意义上,它应包括从研究主题设计到离场后的成果形成及应用,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从这一过程看,离场是实地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只有入场与调查,而没有离场后的资料分析与成果形成,这样的研究无疑是半途而废的。对研究者而言,只是增加了个人阅历和经验感知。因此,对离场的深入理解,需要将其置于整个实地研究的大背景下和全过程中思考。洛夫兰德和斯诺等学者(2009:88)认为更多情况下是研究者从实地中脱离出来,继而从事报告的分析和写作工作,但并未明晰其内涵。基于此,在学界尚未对“离场”有明确的概念界定的情况下,笔者尝试将其理解为:研究者(既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在田野调查或科学实验后,将依赖于研究对象及研究关联者获取研究资料,离开研究现场,暂时或长期中断与后者的互动关系,转移到由研究者独自对资料进行分析并得出最终成果的研究阶段。从整个实地研究的过程去看待离场,研究者在入场后如何面对研究对象以及所处的社会环境,在离场后如何做好后续工作,都必须作为研究的系统性问题来考虑。因此,可从离场的内容、离场与入场和实施过程的关系、离场的影响三个层面具体地理解离场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一)离场的内容

离场既包括研究者告别研究对象、离开研究场域的瞬时行为,也包括后续持续影响而形成的延续的、界限并不分明的过程。由此,可将离场内容分为离场时点和离场后续两个阶段。离场时点包括物理上、程序上与实地调查点(或调查对象)分离的时间、方式;离场后续是指研究者脱离研究对象后、根据获取的资料进行分析、知识提炼与成果公开的过程,它包括离场之后可能与实地调查点及研究对象的跟踪观察或后续互动、研究成果的形成及其所产生的影响。基于离场的内容,所要探讨的离场问题主要包括影响研究者离场的因素、离场方式以及研究成果最终产生的后续影响等。

(二)离场和入场及在场的关系

离场在实地研究中所处的位置,或者说它与整体研究过程尤其是与入场的关系,是探讨离场内涵的基础。入场的质量决定离场的结果,即好的入场对整个研究来说相当重要,而离场是入场和在场(资料收集过程)的延展。入场后的在场阶段,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及其他研究关联者(包括人及所处的环境、制度等)之间的互动不仅是个体之间纯粹的形式互动,还包括伦理的、情感的和利益的关联,这些都会影响离场的结果。对此,韦伯(1999:15)提出并区分了研究者在社会科学研究中需要遵循的价值中立和价值相关原则。他所说的价值中立就是使用“理性方法”,按照系统的概念对经验材料进行分类,采用恰当的论证规则进行逻辑推理。但这种价值中立并不包含从社会科学中排除价值问题、价值研究和价值判断的意思,而是作为“价值关联”的一种特殊形式提出来的,也就是要求社会科学家作为独立于其他社会角色的研究角色,应该受科学精神支配以使用概念和理性试验这两大科学工作的工具,从而避免将自己或他人的价值判断强加于资料。换言之,韦伯所说的价值相关原则更多可被视为在实地研究入场这一阶段;而在入场资料收集及离场后的研究分析阶段,应坚持价值中立原则。这为讨论实地研究如何处理研究方法与伦理之间的矛盾提供了理论启示。

在国内既有的经典研究中,研究者本身在对某一问题具有浓厚的兴趣和强烈的情感的驱使下,借助各种关系才开始入场。费孝通(2016)借助胞姐费达生对开弦弓村的研究,描述了20世纪30年代苏南农民的经济社会生活;黄树民(2002)在获得了林村支部书记的信任后才能够讲述1949年至改革开放时期,东南沿海地区乡村发展与国家制度变迁密切相关的故事;曹锦清(2013)在师友的帮助下进入中原地区,与地方干部、农民深入交流,呈现出了世纪之交真实的乡村社会风貌。类似的研究者在研究目的明确的前提下,借助非正式的私人关系逐步扩展并构建起了基本的社会信任网络,从而获得了大量的、详实的资料,为后来取得显著影响的研究成果奠定了基础。可以看出,早期社会学田野工作的力量之一不在于以规范的诉求压制经验感,而是以独特的情感结构连接经验的观察和道德理想的重生(田耕,2019)。与此相比,因研究时代和环境不同,新一代研究者入场前就已有了正式制度的介入、规范和引导。如阮极(2018)在进行中国人“找关系入学”的民族志研究入场之前,研究方案就受到了英国肯特大学学术委员会的伦理审查。这些非正式关系和正式制度的作用有助于研究者在顺利入场后,揭开许多社会现象的面纱,获得大量真实而丰富的一手资料。研究者在离场后,在离场的后续阶段对这些资料分析和加工所形成的成果公开发表,为增进学术研究,推进政策改革,乃至为个人赢得了广泛的学术声誉都产生了积极作用。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很好的入场,研究者的主题选择和具体实施都将困难重重,离场后具有多重目标的研究成果在产生效应上都具有了不确定性。

(三)离场时点和离场后续的影响

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由于离场是入场的延伸,是研究最终提升和发挥多重价值的关键阶段,而非简单的入场结束。因此,一般而言,入场后的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及其他研究关联者互动越深入,离场带来的影响也可能越大。离场问题至少可以从离场的两层内容对研究对象和研究者两类主体产生影响,即离场时点对研究对象、研究者的各自影响,离场后续对研究对象、研究者的各自影响。

首先,离场时点对研究者和研究对象有不同的影响。长期的实地研究不仅可以从私人关系中发展而来,也会在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形成网络,而这样的网络带来了离场所需面对的问题。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从入场开始就已发生关联和互动,在跨时较长的实地研究中,基于私人关系的信任网络,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的互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参与其中的关联者也可能会更加广泛多样。对研究者而言,离场时急于离开调研点而未能对研究对象给予恰当形式的感谢,或轻易给予研究对象某种承诺但最终无以践诺,这样虎头蛇尾的离场都可能带来彼此的身心损害,例如研究者的愧疚、研究对象的失望等。而研究者在需要后续跟踪调查时,也可能面临研究对象的冷漠、反感或是根本不予配合支持的情形。在大多数情况下,因为空间距离或研究者研究目标的转变,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也可能将永远中断联系,即使如此,研究者仍然要以妥善的方式离开研究对象和研究场域。

其次,离场后续同样对研究对象和研究者产生影响。研究目的其实是研究者自身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选择问题。正如韦伯(2011:13)指出的,任何社会现象都是由人的行动所构成的,人的社会行动是被赋予了可以理解的意义。研究者作为社会系统中的行动者,是研究情境中不可分割的一分子,从研究主题选择到研究入场再到离场后的研究成果形成及应用,本身就被赋予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研究者无法割裂自己与研究目的、研究结论之间的关系。因此,对研究者而言,实地研究具有两种功利性目的:一种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功利性目的,为满足个人好奇心,或在当前学术评价机制作用下,通过相关研究提升个人学术声誉、获得他人认可,并能增加个人文化资本和经济资本;另一种是以改造社会为中心的功利目的,希望以个人研究影响公共决策,增进研究对象的社会福祉,进一步改造客观世界。这两种目的的实现主要体现在离场的后续环节。以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现象研究为例,研究成果如能妥善公开,既能促使更多人关注农村老年人群体的生存状态,间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也能满足研究者个人的研究旨趣。在研究者具备较高的研究素养和对研究成果有较高期许的前提下,这种离场后续显然对研究者自身和研究对象及其关联者都具有积极作用。然而,对研究对象而言,如果研究成果的公开形式不当,则会给他们及其关联者带来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这种情况发生后,研究对象及研究关联者自然会对研究者报以不信任、漠视的态度,甚至还有可能诉诸法律。

三、实地研究中影响离场的三重关系

斯诺(Snow,1980)将影响脱离现场的因素总结为四个方面,即理论和方法的、结构和制度的、关系和情感的、道德和伦理的。而在艾弗森(Iversen,2009)看来,民族志研究中影响离场的因素包括四方面:一是研究者的学科背景与认识论倾向,以及研究路途距离;二是研究者和参与者的个性特征,比如是否和研究对象建立了深厚情感;三是研究者和参与者的角色预期,研究者希望继续与参与者交谈以及研究过程所获得的帮助;四是研究者所受资助的模式。相比而言,两位研究者论述有共同之处,例如“情感”指的正是研究者和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形成和维系正是发生在入场和在场的基础上,因此,离开现场往往包含喜悦、解脱、遗憾甚至悲伤的情感体验,因为前两个环节的长期和深入的参与强化了这些感受(丹尼,2009:116)。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研究者的研究并不只是理性的、客观的,而是呈现出感性与理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相互交织的复杂性。基于此,本文提出影响社会科学实地研究离场复杂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种关系。

(一)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

陈向明(2000)指出,研究者对研究问题的解释和成果产出受到与研究对象“主体间性”关系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后,质性研究受到现象学和阐释学的进一步影响,研究者越来越意识到,自己与被研究者之间是一种“主体间性”的关系。研究是一个研究双方彼此互动、相互构成、共同理解的过程。只有当研究者进入对方所关切的问题域时,“意义”才可能向研究者展现(陈向明,2009:4)。因此,在实地研究中,从实践到理论需要较长的沉淀和积累,这个过程当中遵循的是一种“日常生活逻辑”(折晓叶,2018)。它不可能是短平快的,而是必然充满了不同主体的互动和关联。研究者要面对不同的个体所组成的研究对象群体,每个具有差异性的个体对现实理解不同,自然和研究者有不同的“共识”,需要研究者再总结提炼。与陈向明指出的“主体间性”关系相似,黄盈盈和潘绥铭(2009)基于大量丰富的调查研究经验,从主体建构的视角指出了实地研究中研究者和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系。社会调查的“互动”和“交换”的性质要求我们把被研究者视为“信息的主体”,被调查者所提供的信息不再简单地被视为一种客观事实,而是被调查者作为主体对于自己的想法、行为、意义的构建结果。研究者也是一个主体,他的主体性首先表现为他是带有价值判断的主体,这种价值判断的介入、道义责任的选择对于调查过程的影响需要被有意识地加以分析与反思。“作为人性中基本倾向的同情,源于人们生活的经验和基本想象力……情感共鸣也来自对具体情境的观感,即基于观察、经验、想象的境遇实感并作为‘公正的旁观者’的角度进行客观想象”(杨伟涛,2013)。“同情、情感共鸣”都可能在社会问题研究中影响研究者的价值观判断,表现为研究者对于所获得的信息的主观性解读(而非客观性再现)。调查过程其实就是研究者和研究对象这两个主体之间的人际互动,而调查的结果正是双方共同建构出来的。

正如前文指出的,实地研究中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及其他研究关联者之间有伦理的、情感的、利益的关联。因为实地研究中的研究对象是复杂的,研究者与他们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后者的行为直接影响着离场。在持续的互动中,研究者同时作为一名观察者、倾听者(风笑天,2009),甚至还被作为可倾诉秘密和寄托希望的对象。在征地拆迁问题研究中,部分拆迁户可能会把研究者当作可以帮其向高层级政府反映情况与维护权益的代言人——全身心投入现场调研和耐心倾听自己遭遇的研究者被寄予了以其学者身份和研究成果为拆迁户维护权益的期望。研究对象的利益取向不同,也自然影响到研究者收集资料的信度及离场后的研究成果质量。当然,研究对象并不只是被观察者,他们也可能会“利用”研究者(拉比诺,2008)。此外,在部分主题研究中,普通民众并不十分了解社会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对研究者采取冷漠、怀疑和应付的态度,甚至把研究者当作“外人和敌人”(罗萨尔多,2006:127)。从实地研究的完整过程看,研究者在缺乏良好配合的研究环境中,采取何种研究方法与能否获取信度和效度较高的资料将决定着研究成果的质量。但这些利益和立场不同的研究关联者使研究者的研究环境更加复杂,对收集材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提出了挑战。这将导致研究者可能会有多种离场选择,要么研究难以深入推进,研究者产生挫败感、选择匆匆离场;要么离场后对并非全面客观的资料进行简单分析,形成粗略的研究成果。简言之,因为研究过程中主体互动的关系导致离场时点之后的研究环节缺失,这也意味着整个研究以失败而告终。

(二)研究者与自身关系

研究者关注研究问题的多变性和担负社会角色的多样化增加了离场的复杂性。笔者在关中某村调研时发现,2008年,时任村主任将村集体土地承包给外来的苗木种植老板,再协助老板雇用村民栽树、除草,老板给每个村民每天50元工钱,而60多万元的土地承包费用却不知所终,村民不知自己权益受损反而为能务工赚钱而高兴。在此情形下,农民处于被欺骗和利益被剥夺的地位,但他们并未意识到自己本应分享的集体土地承包带来的个体福利。在田野调查中,类似公权私用、权力寻租的现象并不少见。研究者究竟是选择保持沉默,还是在离场后敢于向有关方面反映问题,这就出现了“职业道德和公民道德之间的冲突”(常伟,2017)。选择后者意味着自己已超越了研究者身份。如选择前者,研究者往往会因为同情在研究场域中处于弱势地位利益受损的村民,而自己却无能为力,产生了“伦理后遗症”(ethical hangover)的现象(Heilman,1980)。此时,研究者感觉自己像是一个背叛者,怀有萦绕不去的负疚感。研究者和被研究者之间的情感关联越深,研究者越有可能在离场以及将个人理解转化为公开知识时,觉得自己背叛了被研究者,研究者在离场后经历负疚感或不安是很普遍的。而在实践中,受“不发表就出局”的学术绩效考核制度的影响,部分研究者沉浸在“漂亮”的数据和严谨的分析技巧当中,对于研究的终极价值并不关心。研究者只是负责从调查中看到了什么,如同摄像机一样忠实记录原来的图景,离场后再对这些图景进行分析,形成可量化考核的成果。于他们而言,相关成果如何真正地服务地方发展、推动社会进步,这已超出了研究者的责任范围。但作为社会科学研究者,他人或外界的故事不能仅作为一种论文生产的原料,因为自身的研究动力和研究价值是始终无法忽视的、普遍存在的终极问题,这也是许多从事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对自我现实选择的反思和困惑。

(三)研究者与研究对象所处的制度环境

除了受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微观层面的关系影响之外,实地研究的离场伦理问题还受到宏观层面因素的影响,这使实地研究的离场伦理问题进一步复杂化。2020年,某知名学者对某省的农村土地政策多次给予了公开批评,促使中央对该省的土地政策进行了积极干预。由此可见,如果离场之前获得的研究资料无法处理形成公开的成果,这样的研究也就丧失了应有的价值。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面对的不仅是单独的社会个体,还有他们所处的制度环境和话语体系,这种制度和体系背后的生产者便是国家。其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又往往融为一体。例如,在《中县干部》(冯军旗,2010)中,每个作为访谈对象的干部个体背后的政治性要素就早已参与其中,干部个体之间形成的“家族政治”现象正是国家基层政治的缩影,地方政治力量的介入也使社会科学研究面临着制度风险。研究者如果没有较好地处理其和研究对象背后的体制性力量关系,必然对离场造成一定的困扰。从小处讲,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个体之间的私人关系可能恶化;从大处讲,研究者离场后的研究成果若对地方形象和利益形成潜在危害,则可能导致研究成果难以进一步发表或者给研究者再入场设置了藩篱。正如戴兹与林肯所认为的,“研究者执着于自然探讨和对人类经验的诠释性理解,但同时田野在本质上是政治的,且是由多重的伦理与政治位置所形成的”(李晓岚、佘双好,2006:133)。当研究者决定走入研究对象的生活时,他们就处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相交融的境地,这也是社会科学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四、实地研究过程中离场的两难困境

离场的内容与影响的分类,离场与入场的关系,以及研究过程中影响离场的三重关系,都决定了离场与整个研究过程需要共同面临的伦理问题。从实地研究过程看,研究者在入场后收集资料,主观上力求以旁观者的客观理性进行研究,从而达到研究的目的,或描述或解释或提出改进意见来影响研究对象本来的状态。对第三种目的而言,研究者在纯粹研究的基础之上,了解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探索社会发展规律,追求现实世界的客观真理,希望研究成果最终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进步,这也是社会科学研究价值的终极体现。然而,研究者确立的涉及伦理规范的研究主题,既包括官僚体制、政策制度等公共议题,也包括诸如同性恋、婚恋、家庭等涉及个体私密的主题。这些问题的探讨要放在具体的研究环境当中,其中包含了研究者、研究对象及其他研究关联者等互动主体。研究者遵循的研究伦理不仅受到既有的科学建制、自我的内在约束,更重要的是受到研究对象以及其他研究关联者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研究者在场的资料收集环节和离场后的道德实践两方面。

(一)资料收集的“科学性”与“深入性”的矛盾

研究者在离场后续阶段,并不意味着完全切断了与前期研究关联者之间的各种关系,根据需要也可能会为持久的纵贯研究奠定基础。费孝通先生并未因为《江村经济》的发表就与江村挥手告别,而是有生之年多次往返江村,他当年选择的开弦弓村已成为数代学者持续跟踪研究的典型案例。研究者将收集的材料经过再加工后,研究成果最终能否恰当地公开发表或运用直接影响着离场后的结果。因为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后还将受到政府、学术同行、普通大众等的关注。如《中县干部》将基于血缘地缘关系构成的地方干部体系与权力网络,以及中国基层官僚组织背后许多人们口口相传却无实际支撑的活生生的案例用学术作品呈现出来,促使人们对基层政治有着深刻的反思。作者因为工作关系获得了许多访谈对象的高度信任,收集了大量真实的一手资料,但最终因离场后续处理的伦理失范给研究对象及其他关联者带来了消极影响。由此可见,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的关系正如前所说,并不是单一的,而是伦理、情感和利益的混合。研究者离场后的研究成果如未能恰当地公开而导致研究对象乃至其他研究关联者遭受各种压力,不仅会使自身遭遇来自研究关联者以及学术同行的批评,还会使自身学术形象遭受损害。

社会科学研究作为社会分工所形成的一种职业,自然有其义不容辞的社会职责。职业伦理规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也是利益主体分立关系的表现,更是各种社会建制之间以及它们与整个社会之间的一种契约,其目的在于获得一种普遍性的相互信任,这种普遍性信任是建立在普遍性的诚实和职业信用之上的(刘大椿,2001)。基于此,既有的学术伦理规范发挥着对研究者行为选择的外在约束作用,使研究者自觉遵守相关的研究要求,包括研究方法、研究伦理和研究成果评估及应用。如果违反相关要求,研究者离场之后的个人声誉遭受损害,研究成果自然也无法得到应有的认可。但在实际研究中,研究者遵循实地研究中的基本伦理原则,妥善离场对当事人不造成其他伤害可能面临着两难困境,即当研究者的研究方法存在着伦理缺陷却获得了更加真实的资料,而有些研究者因为恪守伦理规范却无法获得真实的资料。诚如应星(2001:151)所言,一个田野调查者(或者是讲故事者)通常面临着“深入性”与“科学性”的两难:一方面,如果他得不到社区的认同,无法消除当地人中的“外人”感,无法在参与中去观察,那么,他田野作业的“深入性”就陷入困境;另一方面,一旦他比较深入地进入社区生活后,他往往又被告诫要与被调查者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要让外来因素影响社区的“原生态”,否则是不够“科学”的。因此,对任何田野调查者来说,要做到田野资料既是“深入的”又是“科学的”,都是一件极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冯军旗离场后的研究成果遭遇了批评,而与此同时他的研究对于基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参考价值。如果没有熟人与信任关系,真实资料也就无法获得,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普遍性制度缺陷也将会继续被人们漠视,甚至被视作“常理”,离场后续的成果产出及其积极作用可能只会沦为一种想象。

(二)研究者的职业道德与公民道德冲突困境

在实地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经过长时间交往,可能已经建立了密切的关系。那么,研究者在离场之后和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格雷厄姆·哈维认为,“实地研究最忌讳的就是一次性掠夺,这是最伤他们感情的。你一定要尊重他们,要真诚,不要把他们当成索取的猎物。你是不是真诚,老乡是看得出来的……最重要的是研究者本人心地要善良,要有良心,有恻隐之心”(陈向明,2000:101)。然而,在更多情况下,研究者在某些棘手问题上的“善良、良心和恻隐之心”往往会让位于理性的冷静旁观和利益考量。他们无论是入场还是离场,自始至终都希望站在理性旁观者的视角看待一切,体现所谓的价值中立,从而期望在离场后能得出科学结论。如前文所讲的村干部承包集体土地后,村民并未分享应有利益的事实,笔者碍于面子和人情,和大部分村民一样选择保持沉默,以一种“理性的无知”与村干部继续维系旧有的熟人关系,这也带来了久久难以平息的愧疚。虽然离场后的沉默理性保全了研究者自身,但辜负了参与研究的普通村民的期望,这也使研究者在离场后面临学术声望和信誉有所损害的问题,即研究对象认为研究者带有一定的欺骗性,从而更为关注研究能否为他们带来切实的好处。一些研究者为了推进自己的研究和获得研究对象的信任和配合,不愿如实坦承自身身份和能力的局限,往往会做出不容易兑现的“承诺”,而在“一次性”调研之后便销声匿迹。研究者的“过客”心态可能对学术共同体的声誉及学者自身形象造成潜在危害、滋生信任危机,这种离场后的潜在影响都是以往的研究者所忽视的。

因此,在以社会事实为对象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者作为社会网络中的一员,自身和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最终也就成了研究者主观内在的矛盾反映。如何处理这种矛盾,是社会科学研究始终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如果说有悖于学术伦理的研究者获取相关材料与他们自身所探讨的重大现实问题相比,我们需要知道是否还有另外的研究途径可以达到同样的研究目的。中国自古以来儒家传统的“知行合一”“文以载道”精神对社会科学研究者仍然有深刻的影响。尽管从实地研究的现实逻辑而言,遵守伦理准则通常不与获得研究资料必然冲突,但复杂情境下的特殊主题研究中,研究者如果只是求得保全自身而退,难以收集到真实的资料,也就难以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无论是对个人的学术研究积累,还是对学术研究成果产生的客观后果而言,这将使研究者在后续面临艰难的抉择。在没有明确的制度指引和规范下,研究者只能依赖于个人在特定情境下的自我选择。诚然,实地研究对田野工作者个人的技艺和修养的要求较高,但技艺和修养的自我训练过程却是相当缓慢的,甚至贯穿研究者一生。

五、“妥善离场”与伦理规范反思

总体而言,从客观角度看,相对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质性研究传统和中国20世纪二三十年代社会调查快速发展的时期,百余年后,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更多,本土实地研究中离场伦理的复杂性影响因素越来越多。由于涉及研究议题、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者和研究关联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政治、人情以及相互混合的因素都可能对研究者离场后的成果发表和应用产生影响。从研究者的主观角度看,绩效考核压力下研究者形成了目的合理的价值取向。近年来“不发表就出局”已经成为本土学界的基本共识。在研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尤其是对年轻学者而言,通过实地调研的方法获得经验材料撰写论文或报告,尽快形成新的成果是最为理性的选择。研究者离场后会将注意力集中在成果产出方面,无暇关注离场伦理问题,部分研究者从主观上可能认为这就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并且,本土社会科学研究的规范要求与实际操作存在着差距。简言之,实地研究及离场伦理的影响因素增多,规范性要求提高,研究难度加大,但正式制度建设层面比较滞后,仍然依赖于研究者的自主选择。这正是当前研究离场伦理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也是本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基于此,本文关于离场伦理问题的探讨与以往相关研究相同,都深刻认识到社会科学研究的复杂性和实地研究中伦理规范的重要性,且把离场问题放在社会科学实地研究的整体和系统的过程中来考虑,而不是割裂式的讨论。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文专题讨论实地研究中的离场伦理问题,并对其概念、影响因素等内容进行了梳理,认为当前影响离场伦理的因素较为复杂,并由此产生了新的离场伦理困境。其中,产生这种新的离场伦理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在社会科学实地研究中,研究者在客观上缺乏可操作的制度性规范,主观上更加依赖于自主选择。

事实上,社会科学研究者不但是知识生产者,也应是社会建设者,这是他们的社会责任和学术研究的生命力所在。根据韦伯对研究者在不同研究阶段所秉持的价值中立(科学外价值立场)和价值相关(科学内价值立场)原则的严格区分(张彦,2014),研究者需要自觉做到在关系错综复杂的研究环境中为追求“客观有效真理”的科学目标而自主遵循伦理约束,在现实中可谓是一种理想状态。因为研究者的社会研究体现的是一种“行动研究”(李小云,2008),在行动中研究、为研究而行动,所以他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理想与现实羁绊的困惑之间存在纠结是一种常态。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调和研究方法、研究主题和研究伦理之间的矛盾,进行科学建制,以此规范和约束研究者的研究行为,实现研究者妥善离场,最终真正发挥研究成果的社会价值和公共价值。为此,在影响实地研究离场的三重关系中,面对两难困境,要实现整个研究过程中遵循研究伦理并妥善离场。

首先,需要重新回归到社会科学的科学性与人文性双重特征的认知体系,才能更好地理解这种困境。伦理困境意味着不存在完全正确的决定,只有“比较正确”的决定(李荷,2011),尤其对社会科学的实地研究而言更是如此。研究者的自身修养、价值关怀和研究取向、研究目的息息相关,融为一体,并没有严格分明的界限。因而,科学性不仅要求研究方法要科学,还表明了它的公共性和开放性,并非为了某些特定的人的私利而开展的。人文性是因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不同于自然科学,它是以人为中心的。“人是具有意志、理性、感情的主体,而不是物体。人间社会则是由如此的主体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因此,尤其是在实践生活(区别于理论建构)之中,明显在客观性之外更具有主观性,在普适性之外更具有特殊性,在确定性之外还具有模糊性和偶然性”(黄宗智、高原,2015)。准确地说,在实地研究过程中,作为社会人的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以及研究关联者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多样的互动关系,伦理问题才更加凸显。在这样的认知基础上,如何去协调研究过程中的外在伦理冲突(研究与研究对象之间)和内在伦理冲突(研究者与自身之间),都是十分重要的议题。

其次,逐步推进本土社会科学研究的制度规范建设。目前而言,笔者认为,相对于国外伦理审查制度的审查范围过度及使命偏离的状况(Gunsalus,2006),我国社会科学实地研究领域面临的则是伦理审查制度缺位的问题。在一些具体研究领域,通常依靠的是研究者的道德自觉和自我修养,尚未形成可供同行参考执行的伦理准则。因此,国内的社会科学领域首先需要的是建立最基本的伦理培训和审查制度,通过事前的培训和审查来排除外在的伦理冲突,从而避免一些内在冲突。否则,当研究者入场后,会由于系统性地缺乏研究伦理知识和田野工作研究技术,而对研究对象以及研究者自身产生剧烈的冲击和影响。而这样的责任不应当完全依靠研究者的个人修养习得来承担。只有以基本的伦理规范制度为主,以个人道德以及研究素养为辅,才能系统性地推进实地研究的顺利入场和离场。这样不仅会保护研究者,也能保护研究对象以及其他研究关联者的利益,防止研究者超越身份的研究遭受研究关联者的阻挠甚至是报复,才可能尽量降低伦理缺陷的负面影响。从制度建设角度看,主要负责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部门应制定指导性的规范意见,在此前提下,各学术科研单位应利用已经建立完善的学术委员会机构,通过确立研究清单的方式为研究者提供事前的基本伦理规范指导。这种制度安排既有对研究者的规范性约束,又能保护研究者的自由探索权利和研究创新的积极性。当然,制度只具有普遍性约束,不可能全方位指导和监督具有自主性的研究者和研究对象。

再次,妥善处理好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对当前处于快节奏和焦虑状态的民众来说,“是否有用”和“能否收益”既是研究者也是研究对象的真实心态。在这种研究关系当中,研究者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离场后的研究成果并不只取决于自己的勤奋努力和聪明才智,而是在研究对象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才能顺利产出的。在研究者表明自己的研究目的后,部分研究对象也知道更多的收获属于研究者,研究者越是具有单一的学术研究目的,研究对象越是不会期待这些研究能为自己带来实质性收益,研究对象参与的积极性越低。因此,对研究者不能过度给予承诺,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准则;研究者在入场、在场和离场时,都应以适当的形式感谢。以经验研究为主的社会科学研究者更应有此认识。

最后,遵守职业道德是研究者自主性选择的更好依据。对研究者自身而言,为应对研究关联者的干扰,研究者坚守学者的基本原则和学术追求,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是基本要求。在研究中要充分发挥研究成果的社会价值,首先要让研究质量经得起考验,从入场到在场的研究设计科学,资料收集过程合理合法,研究结论客观公正,成果发表遵守学术伦理和法律法规。这是研究者离场后从容应对来自研究对象及其他研究关联者的干扰和压力的底气所在。在超越“两难困境”时,协调科学性和深入性矛盾方面,科学性体现在资料收集方法上,深入性更多是指研究内容的丰富程度,在现实中完全做到两全其美并不可能。本文认为,入场和在场环节应以深入性为主,收集更多的资料,既能为客观公正的研究结论奠定基础,也能为离场后的资料处理和研究成果公开留有自主操作的空间。而“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也并不就是完全冲突的状态,这只是研究者在不同时空下的不同角色而已。比较而言,公民道德的范畴更广,职业道德只是公民从事的某一职业的具体规范,研究者首先是一名公民,其次才是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研究者立足于自身岗位和职责所形成的研究成果正是公民道德的集中体现。

总之,无论影响离场伦理、实地研究和整体意义上社会科学的因素有多么复杂,研究者都应认识到,知识追求的价值在于超越个体的私利,即学术研究的公共性要超越研究者的私利,这也正是“认知客观性拓展为客观公正性,知识的公有性拓展为公众利益的优先性,形成了科学活动的两大基本伦理原则”(刘大椿,2001)。在这两大基本伦理原则的坚守下,“学术研究应该是公共的,而不仅仅是私人的。科学家需要具备一种科学精神,即带有感情色彩的一套用以约束科学人士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这些规范以命令、禁止、偏爱和赞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们借助于制度的价值而合法化,在不同的程度上内化为科学家的个人品性的一部分,铸成了科学家的科学良心”(默顿,2006:822)。对于肩负学术使命,具有科学良心的研究者而言,他们离开研究场地,只是在空间和时间意义上的离开,并不因自己“一时一地”完成一篇论文、报告或一部著作就离开了自己长期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仍然是共时、共情和共境的,不同时代的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仍会因这些重大现实问题而展开持续的互动。因而,面对实地研究的复杂性,在厘清影响离场的三重关系的基础上,深刻认识复杂社会中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和特殊性,将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统一到公共性和无私利性的品质要求当中,使研究者具备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勇于担负社会责任,遵循基本的制度规范,有序推进实地研究,妥善离场并最终发挥研究成果的社会价值也将更为可能。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社会学》2021年第12期/社会发展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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