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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理论

时间的系统构成——卢曼社会系统理论中的时间概念

2022-05-08 作者: 郑作彧


摘要:卢曼始终将“时间”视为社会系统理论的核心要素。从篇幅上来看,他对时间的诸多探讨也的确足以汇总成一部皇皇巨著。然而,卢曼从未对他自己的时间研究进行整理,因此学界对其时间理论既重视又困惑。本文尝试指出,卢曼的时间理论实际上并非全然一贯。在其系统理论发展历程中,卢曼曾将社会系统的构成元素从“行动”修改成“沟通”,时间也因而从原先的“发挥化约复杂性的功能”增添了“系统的存在所绽出的维度”这一面向。而这样一种修正过的时间理论既为社会学解决了“时间的社会性”与“社会的时间性”之间长久以来的矛盾,亦指出了当代社会唯有改革与变迁才能持续存在。

关键词:卢曼/社会系统理论/时间

作者简介:郑作彧,南京大学社会学院


近年来,时间社会学在国内外的发展相当蓬勃。然而,时间社会学长久以来面临着一个两难问题。一方面,许多时间社会学理论力图论证时间的社会性质,以尝试为社会学的时间研究建立起区别于物理学、哲学或心理学的正当性。但与此同时,社会运作的时间面向便成为一个无法兼顾的议题。另一方面,许多学者强调社会的时间性,亦即强调社会具有变迁的、历史的面向;但作为社会运作面向的时间本身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就往往退隐到讨论主题的背后。“时间的社会性”与“社会的时间性”仿佛是难以兼顾的议题。因此,在社会学史上,几乎看不到以时间的社会性质为核心议题、建立起能够全面分析社会运作的范畴的宏大社会学理论。

不过,卢曼(Niklas Luhmann)的社会系统理论可能是少数的例外。作为当代社会学理论大师名录上极为重要的一位人物,卢曼不仅野心勃勃地将自己的系统理论定位为一套无所不包的宏大社会学理论,也非常强调“时间”的重要性。卢曼在正式开始他的社会学生涯之时就明确宣称:

如果社会学不认为意义只是一种文化人造物,而是认为意义是由体验构成的,并且社会学的任务就在于通过意义概念来掌握体验,就体验的社会维度、演化要素与社会结构要素方面探讨体验的话,那么社会学就必须发展出一种新颖且极富难度的时间概念。

这种将时间概念的发展明确视作社会学理论建构的核心任务的宣称,在各宏大社会学理论中极为罕见。卢曼也的确将他的宣言付诸深刻的实践。在长达三十年的社会系统理论建立工作中,卢曼对时间的探讨以篇幅来说足以汇总成一部皇皇巨著了,这般对时间理论的贡献也引起了时间社会学家们对卢曼的高度重视。然而,尽管许多学者如此重视卢曼对于时间的探讨,但他们都没有真正对其展开深入的探索。例如,德国知名的时间社会学家伯格曼(Werner Bergmann)曾尝试基于卢曼早期关于行动系统的时间维度的研究,探讨系统理论视角下的时间概念应有何全貌。然而伯格曼的这项研究出版没多久,卢曼却明确宣称社会学不应将时间与行动概念联系在一起。这使得伯格曼的说法很快就乏人问津,连伯格曼也在后来放弃了自己的诠释。另外,知名的卢曼拥护者纳赛希(Armin Nassehi)曾出版了《社会的时间:迈向社会学的时间理论》一书,似乎旨在对卢曼的时间理论进行全面的探讨。然而该书的内容却很少涉及卢曼的时间概念,而只是在对各种时间社会学文献进行综述。直至今日,卢曼在时间社会学方面的研究虽然广为人知,但其理论内涵与重要性仍未得到完整的梳理与讨论。

卢曼的时间理论之所以一直以来宛若谜团,其中一项原因在于他的时间研究多以不同的主题与焦点散落在其各个论文集和专书篇章中。这些文章的内容有时仿佛互不相关,甚至互有矛盾,但卢曼从未进行汇整。不过,虽然在卢曼于1998年过世后至今,他的遗稿仍不断被整理出版,他的理论建立工作却已在他生前大致完成了。如果说卢曼那以建构新颖的时间概念为要务的社会系统理论是少有的将时间置于核心地位的宏大社会学理论,因而其内涵值得探究的话,那么今天我们已经可以将卢曼所有相关著作摊开来,从两个方向解开卢曼理论的“时间之谜”了。第一,对于卢曼来说,为什么“一种新颖且极富难度的时间概念”的建立对于一个无所不包的社会系统理论乃至对于整个社会学来说会如此重要?第二,卢曼时间理论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在多大程度上是一贯的(或是不一贯的)?除上述工作外,一项理论研究若仅对文献进行汇整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探讨卢曼的时间理论对当代的社会学来说有什么样的意义与贡献。因此,本文将在第三部分通过理论比较的方式探讨卢曼的时间理论对当代社会学与社会有何种贡献,并在最后指出其不足。

要开展这三项任务,我们必须先对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进行基本的梳理,以厘清对于卢曼来说,要建立一个剖析社会运作原理的宏大理论,有什么问题是必须通过建立一套时间理论才能回答的。因此,下文将先从对社会系统理论的初步回顾出发。


一、社会系统理论的基本概念

卢曼的理论出发点来自他基于帕森斯的理论进行组织社会学研究时发现的问题。根据帕森斯的结构功能论,一个组织系统会在自身内部分化出各种子系统,每个分化出来的子系统都需担负特定任务、完成自身的功能,以维持母系统(同时也是所有子系统)的持存。本文提到的“系统”,除非特别强调,否则皆意指社会系统;有时为了行文顺畅,会简称为“系统”。此外,卢曼理论中的两个概念soziales SystemGesellschaftssystem都可译为“社会系统”,但两者的意思大相径庭。soziales System意指“具有社会性质的系统”,亦即卢曼认为的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而Gesellschaftssystem则指“社会”这个系统。“社会”如同政治、经济、法律等系统一样,本身也是一种具有社会性质的系统,但社会是最广、最全面的系统。不过,卢曼有时为了强调社会在当今还可以更广、更全面,又提出了如“总体社会”(Gesamtgesellschaft)或“世界社会”(Weltgesellschaft)等强化概念。为了区分两者,本文将soziales System统一译为“社会系统”,将Gesellschaftssystem统一译为“‘社会’这个系统”。但卢曼从经验研究中发现,子系统在现实中的运作动机不见得与组织顶端所设置的目标相一致。相反,母系统分配的任务与子系统的运作模式(更遑论子系统与子系统之间)常是相互干扰甚至是有冲突的。对于顶端交派的任务,子系统若真的照章行事,很多时候反而难以运作。子系统必须用自己的方式才能处理掉所面对的问题。汉语里常讲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定程度上简单易懂地描述了这件事。

如果“上面的政策”与“下面的对策”并非总是一致,那么对系统的研究就不能将“上面的政策”作为出发点,而是需要从“下面的对策”出发。用卢曼的话来说就是,对于系统(不只组织社会学领域中的组织系统,而是所有社会系统皆然)的研究,不能从一个设想出来的、由上层或中心设定好的运作模式(即“结构”)出发,探讨系统根据这种运作模式执行什么被分派的任务(即“功能”);而是要反过来分析系统如何看待问题,以及如何通过问题的解决以形成一套持续进行的运作模式。后来,卢曼进一步借用二阶控制论的观点指出,分析系统的方式就是要去观察系统如何进行观察,即对系统进行“二阶观察”。卢曼认为,帕森斯将各种社会范畴视为系统并以系统理论来进行社会学研究的做法是正确的,但他先默认了结构、再论证其功能的“结构—功能”取向却是有问题的。卢曼声称,一套恰如其分的社会学的系统理论,应将帕森斯的模式调整成“功能—结构”取向,亦即分析“问题的解决”(即“功能”)何以构成一种“特定运作模式”(即“结构”)。这种“功能结构论”的系统理论便成为卢曼整个社会系统理论的基础。

基于功能结构论思维,卢曼进一步发展出几个命题。第一,将“结构—功能”颠倒为“功能—结构”式的理论,意指人们不能默认各社会系统都从属于“社会”这个总体系统,不能采取一种“整体/部分”的思维,而是要将系统视为一个在面对系统以外的周遭世界时能不断以同样的运作模式解决问题的整体,也就是必须采取一种“系统/环境”的思维。这也意味着,在卢曼的系统理论中,各社会系统之间不存在帕森斯所认为的等级差异,而是去中心化的。社会系统并不旨在以某个中心系统规定的方式完成特定任务,而是旨在解决问题。并且,对于社会学来说,系统分析的重点在于探究“解决问题”如何让系统构筑出能与环境区分开来的差异,从而成为系统,亦即探究“系统/环境”这组区分如何能在系统运作中维持下来。至于具体问题是什么、实际解决手段是什么,都可依情况而变。于是,系统的功能也就没有默顿(Robert K.Merton)所说的那种带有道德判断的“正”“反”之分。因此,卢曼常宣称,他的功能结构论亦是一种“对等功能论”(Äquivalenzfunktionalismus)。

第二,“系统/环境”这组区分的维持有赖于系统的“运作封闭性”(后来卢曼用了更激进的“自我生产”[Autopoiesis]概念来强化运作封闭性概念)。运作封闭性包含两个重点,即运作以及封闭性。所谓运作,意指系统的元素能不断衔接到下一个元素。唯有元素不断衔接下去、不断运作,系统才是“活着”的。同时,这种运作要能将系统与环境区分开来,也就是系统在运作过程中要同时能表明什么是属于系统的(亦即卢曼所谓的“自我指涉”[Selbstreferenz]),以及什么是不属于系统而属于环境的(即“异己指涉”[Fremdreferenz])。通过不断的自我指涉/异己指涉,系统元素的衔接会形成一个让系统得以区别于环境的边界(这即是系统的“封闭性”)。卢曼还强调,系统要产生运作封闭性,其自我指涉与异己指涉都必须根据系统自己的逻辑来进行。例如,经济系统的形成(或用卢曼的说法,经济系统的“分出”[Ausdifferenzierung])源于当代社会产生了一种“可以用钱来谈”的问题解决逻辑,并将之与“不能用钱来谈的事”清楚地区分开来。当每一件“用钱来谈”的事不断造就下一件“用钱来谈”的事,亦即产生了具有自我生产性质的元素衔接情况时,“经济”这种社会系统就形成了。同样,政治系统、教育系统、法律系统等也都只会以自己的逻辑来运作。法律系统也许会受到经济系统的影响,但不会因此根据钱进行买卖,而是只会采用法律系统的逻辑,亦即根据合法还是非法来进行判决。

但运作封闭性或自我生产本身产生了两个理论问题。首先,元素的衔接有无限多种可能。卢曼特别强调,系统要构成运作封闭性时会遇到一个基本麻烦,即“所有在发生的事,都是同时发生的”。这是说,系统在进行观察时,元素的无限多种衔接的可能是在观察的当下同时全部呈现的。例如一个重大刑事案件中,侦办人员抵达案发现场时,这个现场所有属于案件的与非案件的元素都是同时呈现在侦办人员面前的。对于“侦办系统”来说,这一现场环境中案件的发生原因与归责对象有无限多种可能。这种“无限多种元素有无限多种衔接可能”的情况被卢曼称为“复杂性”。卢曼始终强调,如果系统的运作要维持系统与环境的边界、产生系统的运作封闭性,系统必须首先将复杂性加以化约。但这随即引出了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理论问题:何谓“化约复杂性”?复杂性如何化约?其次,卢曼始终明确将系统界定为一种诸元素以同样的模式构成运作封闭性(或进行自我生产)的整体。然而,社会系统最基本的构成元素是什么?

这两个问题中,复杂性是最受卢曼重视的议题。对卢曼而言,世界本质上是复杂的,所以系统的出现与存续照理说是概率极低的;但在现实中,系统已然不断分化出来而存在。因此,卢曼始终想追问:系统为何能化约复杂性而使自身具有出现并存续的概率?这个问题颇为诘屈聱牙,但有学者正确地指出,卢曼其实是在用新的系统理论的语言探究“社会及社会秩序如何得以可能”这种康德式的社会学经典问题。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卢曼认为“时间”是提供答案的关键。


二、复杂性的时态化

(一)社会系统的时间定义

关于“化约复杂性”这项需要进行理论解释的系统运作环节,卢曼曾尝试探讨过几种不同的可能机制,例如“信任”。然而,卢曼仅在他早期的一本小书里讨论过信任,此外就再也没有认真提及;此后即便偶有提及,也不再涉及复杂性问题。足见卢曼不认为这个讨论方向是可行的。另外,卢曼也认为“过程”亦是化约复杂性的机制。但他又随即指出,“过程”是一种时间形式。因此,卢曼最后宣称,社会系统化约复杂性的根本机制就是时间。但于此,他显然必须首先解释何为时间。

自古至今,时间在不同的学科里有不同的定义。但卢曼强调,不同的立场会对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观察角度。如果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那么对于时间的探讨就需观察社会如何观察时间。如此一来,社会学要探讨的时间就不是“由变动所构成的可量化测度的数字”(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或“绵延”(如柏格森[Henri Bergson]),因为这种时间与社会系统无关,而是可能与物理系统或心理系统有关。卢曼很早就明确断言,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观察社会系统的观察与运作,那么时间应被定义为由“当下”所区分开来的“过去/未来”这组差异的同一。换言之,社会系统所构筑的时间,亦即社会时间,是过去、当下、未来这三个时态的综合,并且,“当下”本身不完全是时间,而是将过去与未来区隔开来的划分点。

不过,除了时间的定义问题之外,社会系统何以如此构筑时间,是一个更需要探讨的问题。社会总在不断改变,社会时间当然也绝非最初即为“过去/未来(/=当下)”。卢曼认为,如果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社会时间,那么首先必须探讨“时间”作为一个社会概念随着社会变迁产生了什么改变,亦即去探讨时间语义的历史变迁。于此,卢曼将社会的演化大致区分为“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两个阶段,并指出时间在不同阶段中不同的语义。

(二)单纯社会系统的时间语义

对卢曼而言,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差异在于社会分化的形式。传统社会的分化模式起因于社会系统的体量过大,必须通过分裂、主从划分或层次划分的方式,将一个大的社会系统拆分成多个小社会系统,以减轻社会运作的负担。例如,一个家庭或村庄由于成员太多而分化出更多家庭或更多村庄。社会在分化后并不会从根本上产生改变,运作模式也比较单纯。这种传统的“单纯社会系统”运作模式并不常有需要谈到时间的时候。除非出现了不同于平常生活的偶发事件,“当下偶发事件”与“非当下的日常情况”的差异才会出现,并进而形成时间概念。此时的时间概念表现为“当下/非当下”这组差异的同一。系统之所以构筑出这种时间概念,是因为时间于此能将反常事件排除在系统运作之外,或是将之常态化(例如将之转变成某个固定的纪念日),以此维持系统的稳定运作。

在单纯社会系统内部,虽然也有诸如法律、政治、宗教、经济等领域,但这些领域还没有经历明确的“功能分化”。单纯社会系统的外部环境挑战主要是大自然的复杂性。如果能掌握大自然的运作法则,那么这个环境为系统带来的许多问题就变得可以解决了。而掌握法则就是找出其因果关系。然而,大自然的所有要素都是同时呈现在系统面前的。如果要为大自然的所有要素厘出因果关系,就必须建立一种机制,将同时存在的要素去同时化。正是在此,“先前/之后”——这组差异的同一即是“时间”——作为这种去同时化的机制而被社会系统建立起来。我们农耕社会的谚语便有“早晨棉絮云,午后必雨淋”或“云吃雾有雨,雾吃云好天”等说法,这即是通过“先前/之后”这组时间框架的建立,展开棉絮云、雨淋、雾、好天等环境要素,构筑因果关系,以化约自然环境为人们带来的复杂性。

(三)复杂社会系统的时间语义

不过,现代社会的分化形式开始转变为“功能分化”。这时,社会面临的复杂性显然具有不同于以往的高度了。当代社会系统要面对的环境不是只有循环往复的自然,而是还有许多其他同时正在自我生产的社会系统。在功能分化的当代社会中,当牵涉法律问题时,法律系统必须承接下来加以解决。但同时,法律也只能处理法律问题,不能既处理法律问题又处理教育问题和科学问题。系统不能让自己的每个元素衔接上环境的所有元素,但同时,系统又必须将环境当中属于系统的元素转化为系统的元素而运作下去。

解决这种高度复杂性的机制之一,就是缩限每个元素的衔接可能性,让元素的衔接能力不是任意的。“象征一般化的沟通媒介”就是系统为了缩限元素衔接可能性而发展出来的一种专门要素。但元素衔接性可被缩限的前提是元素可被视为元素,且每个元素能有清楚的可衔接性与不可(或不需)衔接性。然而如前所述,环境中所有元素是同时整个地呈现在系统面前的,无法一目了然。于此,正如在单纯社会系统那里一样,“时间”被复杂系统构筑出来,用以将环境里同时存在的要素“去同时化”。所以,在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中,最重要的基本步骤就是建立时间轴。通过时间轴的建立,案件的每个要素被按照发生的先后顺序摆放在时间轴相应的位置上,通过“先前/之后”这种时间逐一展开。

但是,对于复杂系统来说,“先前/之后”只是展开了环境的要素,而这是不够的。例如,对法律系统而言,重点不只是刑事案件本身各环节的因果关系,还在于区分其中的要素是否属于法律系统。所以,在刑事案件的时间轴被建立起来后,重点便不在于这个事件过程中每个环节如何影响了下一个环节,而是在于它如何呈现“凶手”在案发当下犯下了需由法律系统进行判决的事件,以及将这个案发当下先前的种种事件呈现为不需处理的事件,摆放进“过去”这个时态范畴,将逮捕、审讯、判决等之后的事件当作有待处理的事件摆放进“未来”这个时态范畴。最后,这些未来的事件在未来的当下被解决后,一个判决了的案件还必须作为一个判决先例,放在“过去”而不再受到扰动。如此一来,法律系统才能够不断继续接受环境带来的新的案件判决任务,以维持运作封闭性。

不只是各个功能分化的社会系统会通过“过去/未来”这种具有不同时态范畴的时间来化约复杂性,就连“社会”这个系统也是如此。例如历史学家寇瑟列克(Reinhart Koselleck)从历史学的自我反思角度对时间语义进行考察后指出,现代的“社会”这个系统在通过历史进行自我观察、自我描述时,也不再认为人类历史有必然的因果法则了。今天的历史学更多会将所有经历过的事放置在整个“当下的过去”,把期待放在“当下的未来”。经历过的事不再能用于预测,而只是在表明过去的已经成为当下的过去了。当下面临的则是无限多种可能,因此也是极不确定的未来。

卢曼通过对时间语义变迁的考察指出,社会在演化过程中为了化约复杂性,构筑出时间以解决同时性问题;而现代社会为了因应功能分化带来的新的高度复杂性,构筑出由“当下”区分开来的“过去/未来”这种时间。这一意涵也涵盖传统社会的“先前/之后”,成为当代最主要的时间语义。“先前”不再只是处于某个事件之前,而是必须在系统运作当下展开成“过去”这个时态;同样的,“之后”也不再是由之前的某个事件所决定的范畴,而是在系统运作当下展开成“未来”这个时态。卢曼将复杂系统的这一套化约复杂性的机制称为“复杂性的时态化”(Temporalisierung von Komplexität)。复杂性的时态化让系统得以将复杂性展开来,并排除掉自己不处理的元素,安排要处理的元素,提升适应复杂性的能力。这就是在当代社会中校历之于教育系统或议会日程之于政治系统如此重要的原因。因为社会系统唯有积极安排自身的日程表,通过时间将不同活动展开来并放置进不同的时态范畴,才能让自己更好地应对、化约环境的复杂性。

不过,虽然“复杂性的时态化”已是一套“新颖且极富难度的时间理论”了,卢曼似乎并不满足于此,因为这样的理论并没有说明复杂系统如何将时间分化出不同时态。此外,社会系统的元素是什么,系统如何通过时间来得到展开与衔接元素,都还有待说明。对此问题,卢曼有过很多讨论。然而,从卢曼的整套论证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其理论发展曾明显遭遇过瓶颈,进行过重大调整。


三、行动与时间

如前所述,卢曼理论工作的出发点是帕森斯的结构功能论。帕森斯继承了韦伯的观点,将“行动”视为社会系统的元素。在此影响下,卢曼曾在很长的时间内也认为行动是社会系统最基础的构成元素。所以他在建立时间理论之初,多次尝试以系统理论式的行动理论作为基础,思考时间如何由行动所构成。他甚至曾明确断言,“一套具有丰富面向的时间构成理论,尤其必须通过行动系统、且能用于行动系统,才是可被期待的”。对此,帕森斯曾指出,社会行动概念的“第一个重要含义是,一个行动总是一个时间过程。时间范畴对于这个系统来说是基本的”,但帕森斯始终没有对这个“第一含义”进行更多的讨论。于是,“何谓在时间里的行动过程”这个问题成了卢曼的讨论出发点。

对此,卢曼从一个小例子出发:如果一位女士一直动也不动地盯着橱窗里的皮草,这不会被当作一种过程;只有当女士走过一个个橱窗、看过一件件皮草,人们才会说这是种过程。卢曼意在指出,过程不是一件事情的持续,就像持续发呆不会被当作一种过程一样。如果事件一直持续着,就意味着它形成不了过程。如果系统无法形成过程,就意味着元素没有衔接下去,那么系统就会崩解。如果法律系统几千年来都只持续审理同一个案件,那么法律系统早就崩解了。因此卢曼声称,真正构成过程的是一次又一次的“选择”。但此时卢曼又进一步声称,选择是一种行动。每一次的行动都是当下的选择,而且每次当下的行动都会让原本存在的事件成为过去的事件,并同时开启未来的各种可能性。例如,一旦选择要结婚,那么当下的结婚登记行动就意味着选择了缔结婚姻关系,同时这个选择也终结了单身状态,并开启了未知的婚姻生活。

卢曼借此论证得出了一个命题:系统运用时间来化约复杂性,并非指系统把自己放在或必然处在一个由过去出发、通过当下、流向未来的时间之流,然后复杂性问题就自然解决了;而是指,如果系统要持续存在,就表示它要能不断产生过程。而唯有以当下的选择行动结束掉无限多种可能,开启无限多种可能,才会产生过程。也因此,当下总是具有涌现(emergent)的新颖性。就像结婚登记不是单身状态的延续,而是结束单身状态,同时也在当下结束了与无数其他可能的结婚人选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并开启无限多种未来的选择行动的可能(可能白头偕老,也可能离婚)。正是因为选择行动会产生系统的过程并涌现新颖性,所以一方面,现代复杂社会不再对“传统守成”抱持正面评价,而是越来越认为“变动、改革”才是面对复杂环境的系统持存之道;另一方面,当系统的复杂性越高时,下决定、进行选择就越必要且急迫。

换言之,若从卢曼的角度来看,那么对于社会学的观察对象——社会(系统)——而言,时间不是过去、当下、未来的衔接,而是当下、当下、当下……的衔接,或是过去/未来、过去/未来、过去/未来……的衔接。

卢曼以选择行动为基础的时间理论,与帕森斯将行动视为系统基本元素的理论构想有很好的继承性,也让卢曼解释了时间的时态切分机制,似乎已充分回答了他自己先前提出的理论问题。但实际上,卢曼至此所论述的时间概念存在一些严重的矛盾,其中至少有两个明显的问题。

第一,卢曼致力于论证的是“时间是由行动所构成的过程”,指出行动构成了过程;但帕森斯最初的命题是“行动是在时间中的过程”,亦即行动本身也是种过程,并且行动本身可以具有延续性。帕森斯的提醒是有道理的。结婚不仅是登记当下的签字行动而已,也是包括求婚、拍照、宴客等一连串不同要素的过程。并且,虽然结婚不是单身状态的延续,但它(有时候)是恋爱状态的延续。卢曼强调行动构成过程,但他也同时陷入了矛盾——“行动”本身作为过程,又是如何构成的?当行动作为延续性的行动时,系统还能产生过程吗?

第二,若卢曼采用帕森斯的观点,将行动视为系统的基本元素,那么卢曼也会遇到帕森斯理论中存在的“行动与社会系统之间的断裂”这一问题。卢曼坚称,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系统;在时间理论方面,也明确指出时间是系统化约社会系统复杂性的机制。但行动毕竟是行动者的行动,行动所切分开的不同时态也是行动者自己的时态。基于行动的时间理论如何能解释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化约运作?

卢曼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两个问题,因此也曾尝试弥补。对于行动的过程性问题,卢曼试着指出,虽然每个行动都是当下的选择,选择完就消失了,但是行动本身所蕴含的意义会保留下来,投射到下一个当下行动当中。所以每一次的行动,都会经由意义的延续而投射到未来的当下或是反映了当下的过去,具有绵延性。但这种说法反而加重了问题。卢曼不断强调,每个“当下”都是对过去与未来的重新区分,所以才能化约复杂性。但现在他却将行动展开成同时包含了过去、当下、未来的绵延,使其时间理论出现了明显的矛盾。

关于前述第二个问题,卢曼在以“行动是系统的基础构成元素”为出发点进行讨论时,也逐渐发现用行动概念分析社会系统常常滞碍难行。因此,他在发表于1980年——也即其学术生涯前期的尾声——的时间理论专文《复杂性的时态化》的最后,以非常突兀的段落(之所以突兀,是因为这个结尾段落不仅在这篇文章中与前文所有段落的衔接性都极差、断裂感极强,而且也与他在《社会系统》出版前所有其他时间理论专文的分析取径大相径庭)尝试指出,对于社会系统来说,行动之所以是重要的构成元素,也许是因为有一种以处理系统运作所需的信息为主的“沟通行动”,这种行动类型反映了系统如何区别哪些事务属于系统应处理的事项而哪些不是。沟通行动也牵涉“过去/未来”的分化。尽管卢曼在此处的讨论极为简略、粗糙,但已显示出他想尝试采用新的论证思路,而且他也的确从1984年开始开辟出了新的论证思路。


四、沟通与时间

1984年,卢曼出版了《社会系统》。学界公认这本著作是卢曼的系统理论中极为重要的著作,但其重要程度并非没有争议。很多学者认为,这本书是卢曼思想的转折点,标示着他从“功能结构论”断裂式地转向了“自我生产的社会系统”理论。但也有学者认为,卢曼的理论并没有转向,《社会系统》只不过是他将自己在系统理论中早已描绘好的构想一以贯之并推向极端的结果。卢曼本人对此倒是不置可否,只表示《社会系统》的确是他整个理论体系中很重要的一部“导论”。

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极为庞大,究竟它是一贯的还是断裂的,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对于一些主题(例如法律),卢曼的确在1984年之后有改写的意图。但就本文的主题——时间社会学——而言,卢曼明显始终将“对复杂性的化约”视为系统理论的核心议题,并且也始终将时间定义为“过去/未来(/=当下)”,将“复杂性的时态化”视为系统运作的重要机。所以,卢曼的时间概念显然有基本的一贯性,并未全面重写。

然而如同上述,在“元素如何展开时间与通过时间来衔接”这个问题上,卢曼遭遇到了他自己清楚意识到的瓶颈,但并未提出令人满意的回答。不过,卢曼在1984年提出了一个很特殊的新主张,重新以不同的思路回答了这个问题。这个主张的要点是:社会系统的基本元素不是行动。

行动之所以不能被视为系统的基本元素,是因为,一方面,“行动”终究须归因于行动者,但行动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另一方面,不是一个或一群行动者各自的行动就能构成社会系统,唯有行动者之间具有连结并且这种连结具有无法还原到各行动者身上的涌现特质,才能构成社会系统。所以,社会系统的基本单位不是行动者,而是涌现出来的连结。卢曼宣称,这种连结最基础、最具体的表现是“沟通”。于此,卢曼得出了他后来的系统理论中极为著名的一项命题:社会系统的基本构成元素是沟通。

不过,“沟通”显然也是一个需要解释的概念。卢曼指出,过往的社会学理论都将沟通视为主体之间的意识交流过程,但这是错误的观点。因为主体意识是封闭的系统,不可交流。例如老师上课讲授的内容与学生认为是重点而记下的内容往往不一致,双方并不存在心灵交流。然而,只要一方在讲授,一方表现出听、记,师生之间就出现了沟通连结。沟通需要主体,但这种“需要”并不意味着主体是沟通的内部构成要素,而是指主体是沟通必须具备的“环境”。不过,沟通的确也有不同的环节。卢曼宣称,沟通包含了三个环节:第一,信息的选择,亦即将应包含进沟通的事务选取出来、排除其他无关的事务;第二,告知的选择,亦即选择应以何种方式将所选择的信息表现出来;第三,理解的选择,亦即选择将被告知的信息接受下来或拒绝掉。这三种选择缺一不可,共同作用,而沟通是信息的选择、告知的选择与理解的选择的三位一体。当这三位一体的选择都持续选取具有相同逻辑的事务、排除其他事务并产生自我指涉/异己指涉时,沟通就构成了社会系统(参阅前文关于“经济系统的分出”的讨论)。

“选择”这个概念在沟通的定义中再次出现了。但由于行动的优先地位已被抛弃,因此,“选择”的概念内涵也产生了改变。在《社会系统》中,卢曼推翻了之前的说法,直接宣称:

现在,选择不能再被理解为是由主体所进行的,不能再用类比于行动的方式来理解。选择是一种没有主体的事件,一种通过差异的建立来进行的运作。

这表明,从《社会系统》开始,选择被卢曼视为一种建立差异,进而令差异的一边被选取、另外一边被舍弃的事件。卢曼指出,若人们以更抽象的方式思考选择的本质,那么就可以发现,选择不必与个体行动有关。例如,演化生物学所谓的“天择”就与人类个体行动无关。对于社会学来说也是如此。社会系统的选择并不来自个体行动,而是只与系统自身有关。例如政府或学校中,一纸公文的颁布意味着政治系统或教育系统做出了选择,但这纸公文并不由特定的某个人公告,而是由负责的单位颁布(所以公文上往往盖的是单位公章,而非个人私章)。

前文提到,卢曼指出,时间的不同时态是由选择所切分的。在1984年之前,他相信行动是社会系统的基本元素,所以将选择视为行动,但这种做法无法解释行动的过程持续性,也让他的时间概念与他的系统理论之间出现断裂。从1984年开始,卢曼排除了行动的优先性,并将选择视为“系统建立出差异”的沟通运作,例如下达司法判决、颁布行政命令。如果选择是切分时态与构成时间的机制,而沟通是三位一体的选择,那么这也就意味着,时间是由沟通所绽出(Ekstase)的。这与他先前基于行动概念的做法是极为不同的。因为卢曼现在不再将社会系统的时间视为一个由外在于社会系统的行动者通过行动而制造出来的东西,而是视为系统自己运作出来的东西,所以他摆脱了行动的过程与社会系统的运作之间的断裂问题,也让他的时间概念更好地接合上了他的系统理论。

卢曼不仅通过将选择与行动相脱离来调整时态切分问题,还在这个调整中进一步处理了系统元素的衔接问题。前文多次提到,系统理论的任务之一在于解释系统的元素如何能不断衔接下去。如果系统的元素是沟通,且沟通并不牵涉到人(而是关乎选择),那么系统理论就必须进一步分析沟通本身具有什么性质,能让沟通能不断衔接下去并形成系统。卢曼认为,沟通的可衔接性来自“意义”。但卢曼进一步强调,社会学在谈论沟通的意义时,往往从道德或规范的层面检视意义的生产是否不受权力干涉、意义的内容是否达到相互理解等问题,但这是错误的讨论方向,因为沟通不可能达到完全的相互理解。沟通就只是系统以自我生产的形式不断衔接下去的运作而已。沟通有意义而得以衔接下去,仅意指信息、告知、理解这三位一体的选择可以进行下去;而选择意指建立差异。因此,卢曼总结指出,“意义”指的是信息、告知、理解这三点具有差异、有所区分的状态。

不过,卢曼也指出,不是所有类型的差异或区分都能构成与社会系统的沟通有关的意义。如前文提到的,社会系统的持存有赖于复杂性的化约,而最重要的复杂性化约机制是时间。因此卢曼强调,沟通要能衔接下去,意义的“时间面向”是极为重要的。时态化会产生差异,有了时态差异就有了意义,有了意义,沟通便可以进行下去。

时间面向的构成,在于让所有可以体验到的事件的先前与之后的差异或是再延长为过去与未来的差异能够成为一个特殊的视域……时间这个特殊的面向让体验与行动可以只根据“何时”而非根据“谁”/“什么”/“哪里”/“如何”来进行安排……时间是意义系统根据过去与未来的差异对现实进行的诠释。

时间面向不是沟通意义的唯一面向,但当社会的功能分化越来越剧烈、社会越来越复杂时,时间面向对沟通的衔接来说就会越来越重要。不过,卢曼也注意到,他的时间理论仿佛意味着所有社会系统只是构筑自己的时间,以进行自己的运作,彼此互不相干,但这既不符合经验现实也不符合理论逻辑。社会系统必须要能对环境有所回应,即便它只是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回应。例如,政治系统和教育系统虽然都是以自己的方式进行运作,但当政治系统颁布需要教育系统配合的公告时,教育系统不能完全置之不理。因此,各社会系统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同步性,亦即系统也必须能够观察其他系统在什么时候发生什么事。卢曼指出,这就是当代社会之所以会发展出客观时间符号(如历法、北京标准时间等)的原因。政治系统的公告跟教育系统的回应不可能同时发生。教育系统必须构筑出时间,展开环境的复杂性,才能够观察到政治系统的公告,并经过自己的程序回应政治系统。但政治系统的公告必须通过一套客观共享的时间符号来标明这则公告是什么时候颁布的、有效性至何时截止,教育系统才能以一定的同步性在截止日期之前回应政治系统。

当然,客观时间符号并不只存在于当代复杂社会,而是也存在于传统单纯社会。但卢曼指出,在单纯社会中,客观时间符号是为了让平常散落各地的人们能齐聚一堂;而在复杂社会中,这种同步性是为了让系统在面对复杂的环境时可以安排轻重缓急。


五、社会系统的存在与时间

在卢曼将社会系统的基本元素从行动替换成沟通,并以此调整了他的理论中关于时间如何被切分出不同时态的讨论,补充了系统元素如何通过时间衔接起来等议题之后,他的时间理论就大致定型了。此后,他开始以这套时间理论对各种社会系统(如法律、经济、宗教等)或社会学相关议题(如风险、历史等)进行分析。卢曼的这套时间理论不只对于系统理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整个当代社会学乃至当代社会而言也同样具有值得探讨的特色与价值。这种特色与价值在与时下流行的其他社会学理论,尤其是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进行对比时会特别明显。

本文开头提到,时间社会学的理论研究一直存在难以兼顾“时间的社会性”和“社会的时间性”的问题。这个矛盾在吉登斯的理论中特别明显。因为吉登斯是除卢曼之外少数既有建构宏大社会学理论的野心又对时间议题有许多讨论的学者。在其代表作《社会的构成》中,吉登斯一开始便强调时间的重要性,并且同样以帕森斯的“行动是在时间中的过程”这一命题为出发点。不过吉登斯并没有接受帕森斯的所有论点。帕森斯从单位行动出发,分析每个单位行动的要素。吉登斯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行动不是一个个封闭的单位,而是在时间中持续不断的行动流。此外,日常生活常常是由先于意识的常规所推动的。吉登斯将行动流与常规行为结合在一起,指出社会结构是由诸多行动者在时空中共同在场或超越时空的互动所交织起来的。当行动者相遇、产生互动,这些行动流的轨迹就会集成一束,之后又会随着行动者的分离而分道扬镳。若这些轨迹的相遇或分开具有稳定的常规性,就会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所以吉登斯强调,社会结构不是一个固定的框架,而是一个在时间当中不断“结构化”的动态过程。

众所皆知,帕森斯的结构功能论常因未对时间进行明确讨论而受到“忽略社会变迁”“过于静态”“保守僵化”等批评。吉登斯加入了时间概念,将社会结构的意涵转化成一种动态生成过程,似乎避免了帕森斯的缺失。但吉登斯的理论有个重大缺失,即他的时间概念缺乏解释,相当含糊。

吉登斯显然也知道这个问题。他曾在一篇专门探讨时间的文章中指出,时间可以被区分成绵延、此在、长时程三种类型。但这篇文章只是对三种时间概念进行了文献综述,没有特别突出的见解。真正比较深入的分析是在他关于全球化的讨论里出现的。他提到,全球化是一种时空状态,这种状态是当代社会所构成的三种现象造成的。第一,通过计时工具,人们对时间的感知从对大自然的观察转变为用钟表进行计算与确认。时间从本来依托于自然空间的变化属性,变成了钟表上空虚而抽象的符号。第二,随着时间与空间的分离,人类生活也出现了抽离出特定时空范畴的制度。例如,工作不再依据太阳的升起与落下而是依据由社会建构出来的钟表时间而被安排。第三,虽然人类生活与特定时空范畴脱离开来,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与人之间也脱离开来了。相反的,各种科技的进步让特定地方与远方的时空延伸、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这一套全球化理论指出了现代社会的时间如何通过与空间抽离开来而成为一种社会建构物,进而成为人类生活运作的参照。

尽管吉登斯在全球化理论中澄清了“时间是什么”的问题,但他也陷入了新的理论矛盾:社会是在时间当中结构化的,但时间又是社会的建构物,那么在建构出时间之前社会又在哪里呢?这个关乎时间的矛盾问题不只存在于吉登斯的理论中,也是几乎所有时间社会学理论家都会面临的难题。一方面,时间社会学普遍同意时间具有社会建构的面向。但另一方面,社会学也普遍认为,不能将社会视为静态的结构物,而是要注意到社会是在时间中变迁的。如此一来,时间社会学就会很难想象社会如何能处于自己的产物当中,以及在造就这样的产物之前社会又处于何处。

卢曼的系统理论却不存在这种矛盾。首先,卢曼明确指出时间会随不同的观察参照系统而异。社会系统的时间,例如在教育系统的沟通中会出现的时间,并不是由熵所定义的时间箭头或心理学的绵延意识,而是学年行事历、学期、申报截止日期,等等。而且,由于系统理论强调社会学要观察的是社会系统如何在自身建立“系统/环境”的差异,因此,虽然“一切事物(包括社会)都处于物理时间的流变情境当中”这种说法无可否认,但这种物理时间是社会系统的环境,不是社会系统理论或社会学关注的主题。这就将社会学要讨论的时间与所有其他的如物理的、心理的时间范畴明确分隔开来,并且摆脱了“社会处于时间中”的命题。

其次,卢曼论证时间是由社会系统所构成的,并非意指时间是一种建构出来的观念或符号。卢曼的系统理论表明,系统的持续存在体现在其持续的运作中,而运作本身就是一个时间过程,所以系统的运作等同于它构筑出自身的时间。例如,社会学之所以可以对教育系统进行观察,不是因为教育系统在时间流逝中经历了许多分钟,而是因为它制订出了行事历,并在每个学年通过行事历的不断完成与再制订、不断上课与下课,运作出了“一个学期”这种体现出自身持续存在的时间,所以可以被观察到。换言之,在卢曼这里,“社会有时间维度”并不意指“社会处于时间流逝之中”,而是指“社会‘活出’了时间”。“时间”不是外在于社会的背景,而是社会运作绽出的维度。社会系统构筑出时间,等于它构筑出自己的“生命”。所以“时间的社会性”与“社会的时间性”在卢曼这里并不矛盾,反而互为表里。从卢曼的系统理论出发,人们可以说,教育系统的时间是学期,法律系统的时间是审判,经济系统的时间是资本周转。之所以不同的社会系统有不同的时间,不是因为人们在不同的社会文化情境中有不同的时间观念,而是因为不同的社会系统有不同的“活法”,亦即有不同的运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至少在时间理论方面——可以说是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的社会学变体。海德格尔讨论的是此在(Dasein),卢曼讨论的是社会系统;海德格尔讨论的是此在因为“向死而生”,所以在操心(Sorge)下绽出了时间,卢曼讨论的是社会系统为了化约复杂性,因此通过不得不进行的选择构成了时间。时间社会学长久以来面临的时间矛盾问题,在卢曼这里被完全消解了。


六、结语

帕森斯在其思想晚期致力于诠释各个社会系统所发挥的不同功能;卢曼则相反,致力于找出所有社会系统之所以能发挥功能的共同运作模式。卢曼要问的是:处于高度复杂环境中的系统的持续运作是如何可能的。“时间”被他视作解决这个问题的钥匙,为此他提出了一套特殊的时间理论。

不过,卢曼的时间理论一直是难以掌握的谜,因为他的时间理论既不是完全的一致,也不是完全的断裂,而是在一贯的主旨上经过调整,但他又从未交代他保留了哪些说法、进行了什么调整。本文尝试展开他的系统理论及其时间研究全貌,以完整把握他的时间概念。在这样的展开中,人们可以发现,卢曼在建立其系统理论的过程中曾将系统元素从“行动”修改成“沟通”。在此基础上,这样的一套时间理论可以被总结为如下几个命题。

第一,社会系统的基本元素是沟通。社会系统的持存体现在沟通的持续衔接中,并能在沟通衔接的过程中不断以自身的逻辑接受需处理的问题、排除不需处理的问题(即进行“自我指涉/异己指涉”),维持“运作封闭性”(或进行“自我生产”)。

第二,环境与系统是同时存在的,环境中所有在发生的事都是(与系统)同时发生的,这为系统带来了高度复杂性。为了化约复杂性,系统必须构筑出时间,亦即区分出“先前/之后”(单纯社会的时间)或“过去/未来”(现代复杂社会的时间),将环境中所有同时发生的要素展开来。而时态差异是由选择切分的。卢曼将这种系统运作机制称为“复杂性的时态化”。

第三,时间是让沟通得以不断衔接下去的其中一个意义面向。但这并不意味着时间内在于沟通中,而是说沟通的不断衔接产生了能够让系统分出的自我生产,因此,系统得以绽出“时间”这个维度。

第四,这样一套时间理论由于将时间与社会的持续存在等同起来,因此也消解了时间社会学中长久以来的“时间的社会性”与“社会的时间性”之间的矛盾。

卢曼的跨学科影响力让他的系统理论及其时间概念也成为社会学之外的其他学科的重要理论工具。例如在法学中,有学者基于卢曼的系统理论指出,刑法的判决(作为一种法律系统的选择)的重要作用在于,一方面通过施予惩罚,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失望排除成过去的事件,另一方面借此确认法律系统自身规范的有效性,展开对未来的积极的象征性预防,以此化约“秩序的破坏”这项复杂性,让法律系统能不断运作下去。在行政研究中亦有学者指出,当政治作为一种由政党、官僚体系、施政任务构成的功能系统而分出后,仅由“之前”的会议敲定“之后”的立法是不够的,而是每一次的决策都必须作为绝对的已定案状态被放到过去,不再被提上议程,这样政治系统才能持续处理环境在未来带来的新的施政要务。

不过,卢曼的系统理论虽然有巨大的影响力,却并非没有遭到批评,他的时间理论也不乏连带的质疑。早有学者指出,社会学的系统理论只是将复杂的社会现实转化成无数术语,再接着将术语连结成一套自圆其说的话语体系,以取代对现实世界的探讨。虽然这一批判并非单独针对卢曼,但卢曼常常遭遇相同的指责。卢曼在建立系统理论的过程中提出了极多深奥难解的术语,但他对这些术语的运用又往往只是强烈的宣称,并通过独特的修辞风格使之看上去宛若毋庸置疑的共识。至于这些宣称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真的如此不证自明,是值得商榷的。

这一点也表现在他对时间的讨论上。卢曼声称,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以社会系统作为参照的时间,就必须考察时间语义的变迁。但他并没有真的全面考察时间语义的历史变迁,而只是挑出几位学者的说法,便直接宣称传统单纯社会主要表现为“先前/之后”的时间形式,现代复杂社会主要表现为“过去/未来”的时间形式,并且涵盖了“先前/之后”的时间形式。一方面,仅片面地考察几位学者的说法,是否就能断言这两种时间形式支配了两个不同的时代,以及这两种时间形式是否真的分别支配了传统与现代,是令人怀疑的。另一方面,“过去/未来”是否真的可以涵盖“先前/之后”,也很有争议。众所皆知,麦克塔格特(John M.E.McTaggart)也同样提出了这两种时间概念,并将“过去/当下/未来”称作“A时间”,将“先前/同时/之后”称为“B时间”。他同时很有说服力地指出,这两种时间是截然不同的时间思维模式,言下之意是两者不具有涵盖关系。卢曼曾引用过麦克塔格特的这篇文章,却从未解释他的时间理论与麦克塔格特的时间哲学之间的异同。

无论如何,卢曼的系统理论的广泛影响力以及其中的时间概念对时间社会学的重要性是无可否认的。究竟该如何看待卢曼的理论,必须先厘清他的时间理论的内涵才能进一步讨论下去。而本文的任务正是尝试通过“当下”的讨论,让卢曼高度复杂的系统理论与高度复杂的时间概念化约为“被讨论掉的议题”,以期待进一步的讨论能在“未来”继续下去。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社会学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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