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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理论

卢曼的风险理论及其风险

2022-07-03 作者: 郑作彧,吴晓光

内容提要:卢曼的风险理论作为对风险本质论与风险建构论的综合,一方面将风险界定为系统在当下选择所开启的未来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运用“二阶观察”法分析了社会建构风险的机制,成为风险研究的重要学说。不过,卢曼的风险理论虽然有其贡献,但也存在局限性:一方面卢曼对风险的研究其实是其系统理论在风险领域的一次套用分析,以证明系统理论对各个社会领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另一方面卢曼的风险理论也是对西德当时发生的一系列环保运动的反应,他关于风险/危险概念的区分目的就是为了揭示潜藏在这些社会运动背后的资本、权力逻辑。这使得卢曼的风险理论带有浓厚的现实色彩。

关键词:尼克拉斯·卢曼/风险社会学/系统理论/风险理论

作者简介:郑作彧,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吴晓光,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研究助理


一、前言

“风险”作为一类“不确定性”的领域,在今天并不是一个冷僻的概念。不过,就西方理论思想发展历程来说,“风险”其实是相当晚近的词汇。在中世纪以前,人们主要是以“命运”(fortuna)来指称生活当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到13世纪,骑士贵族发展出“冒险”(aventiure)概念,描述在开疆辟地时凭恃勇气与决断面对各种不确定性的情境。这个概念也涵盖了面对挑战与获得收益之间的衡量面向。再之后,远洋贸易兴起,商人们更是通过专门的理性计算,来评估投资后预期的收益和可能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关联,此时才发展出“风险”这个词汇来掌握这种经理性计算而评估出来的不确定性范畴,风险于是也成为经济领域里常见且重要的概念。但在今天,风险概念显然不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在日常生活当中也经常使用。近几十年来,每当我们遭遇重大灾难,社会上种种讨论似乎越来越容易看到“风险社会”这个概念。与此同时,“风险社会学”研究也越来越受重视,已然成为社会科学界最被期待能对这些灾难提出洞见的学术领域。

风险社会学在我国也已不是一个陌生的领域,针对风险社会学的研究,有些是对西方风险社会学解释框架下的现代性、个体化、科技伦理、分配逻辑、传播与专家系统等诸多理论命题进行的重新整理和审视,同时也强调风险生产与认知的中西方差异。有些研究则侧重从风险治理层面探讨转型时期中国所面临的环境、科技、制度、人口、公共安全等一系列重大风险问题,指认中国社会目前的风险处境并寻找风险社会的出路。不过,在各种风险研究当中,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在1991年出版的《风险社会学》里提出的风险理论,却始终处于令人困惑的地位。一方面,卢曼凭借一套无所不包的系统理论,成为与哈贝马斯并驾齐驱而闻名于世的德国社会学理论大师,因此他对风险的探讨自然也引起广泛地关注,被认为是非常重要、堪称经典的风险理论;然而另一方面,他的风险理论却如同他的系统理论一样被普遍认为深奥难懂,令绝大多数的风险研究者对他的风险理论既感到好奇又不得其门而入。因此,关于卢曼的风险理论的讨论虽多,但几乎都不得要领。即便在2020年《风险社会学》的中译本问世,卢曼的风险理论为我们的风险研究带来的困扰似乎并没有减少。

卢曼的风险理论无疑有其贡献,然而其贡献不能单从理论内容本身来看。他的风险理论极为特殊,一方面它镶嵌在卢曼整个庞大的系统理论当中;另一方面它又旨在回应当时西德的社会情境。如果不对他的系统理论和当时西德的各种社会事件进行了解,那么任何想直接探究其风险理论的人都可能会受到误导,进而既无法看到卢曼的风险理论的缺失,也无法掌握其贡献。

有鉴于此,本文旨在从两方面来批判性地阐释卢曼的风险理论内涵:一是以卢曼的《风险社会学》为中心,就文本本身探讨其理论内涵和学界对此的回应;二是从卢曼的理论背景及其身处的社会背景,探究卢曼提出其风险理论的意图,揭示该理论的局限与贡献,以期让我国的风险社会学研究能更确实地吸纳这个重要的理论思想。

二、卢曼的风险理论作为风险社会学的“第三条路”

(一)风险社会学的两个“传统”范式

今天在社会学界,一提到“风险”,想必首先都会想到“风险社会”这个概念。

“风险社会”是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在其著作《风险社会》里提出的概念。贝克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规模庞大的工业科技。这些科技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蕴含极高的风险,使得“风险”成为当下社会的重要特质。一旦这些科技带来危害,那么这样的危害往往因为其庞大的规模而成为重大灾难,这样的灾难将波及所有人,不因人类社会阶级差异而不同。不过,因为科技带来的风险危害规模过于庞大,一般民众根本无法知晓与掌握,只能求助科学家并听任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指导;但同时又因为风险危害太大,民众常常对此并不完全信任。于是,风险社会也会导致许多政治后果。贝克1986年出版《风险社会》之际,苏联正好发生了震惊全球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而“风险社会”这个概念刚好切中此重大事故当中的许多现象,使得贝克与“风险社会”概念一夕间声名大噪。

不过,贝克对风险概念并没有准确的定义,仅模糊地等同于科技危害或重大工业意外,使得他的理论内涵经不起推敲,也无法为实际的学术研究提供指导。因此虽然贝克的“风险社会”风靡全球,但在风险社会学中,这个概念饱受批评,其真正影响力可能还不及“风险建构论”范式。早在贝克提出风险社会概念之前,20世纪70年代的社会学界就已对一个问题感兴趣:同样是发生概率极低、后果影响甚巨的事,为什么有的会被当作风险对待,有的却不被当一回事?关于这个问题,最初研究者将风险视为个人主观认知的结果,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研究“风险意识”。但人们很快就注意到,决定风险意识的不只是个人主观认知,而更多是由社会文化构筑出的观念,一种“风险文化”。从风险建构论角度出发,最重要的研究主题便是“风险沟通”,亦即研究通过什么样的信息传播机制,为风险评估专家、政策制定施行单位、一般大众之间架设沟通渠道,让整个社会建构出适当的风险意识乃至做出风险准备。

相较于贝克的风险社会概念,风险建构论既能指导实际的社会调查,也有助于政策的推广,因此显得更为“实用”,但这个研究方向也不是没有问题的。风险建构论很容易极端化成“凡事都可以(不)被建构成风险意识”,仿佛风险完全是相对的,毫无客观标准可言;但事实并非如此。风险也不是无中生有,就算风险在某些方面是被社会所建构出来的范畴,这种建构也必须以某种社会运作原理为基础。那么,风险的实质内涵与建构风险的社会运作原理又是什么呢?这显然需要以宏大社会学理论作为基础来进行分析,卢曼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讨论方向。

(二)卢曼的“新风险社会学范式”

卢曼对风险问题有多年的思考与研究。1986年由演讲稿扩充成书的《生态沟通》,就是他这方面的早期研究成果。后来受到埃弗斯(Adalbert Evers)和诺沃妮(Helga Nowotny)将“危险”与“风险”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的影响,卢曼也开始发表一些文章,尝试用他的系统理论来思考“风险/危险”这组概念的运用,这也为后来的《风险社会学》奠定了主要基调。除了《风险社会学》之外,他也持续发表过不少讨论风险的论文(一些比较重要的文章,后来收录在《社会的道德》一书中)。不过《风险社会学》仍是卢曼唯一一本完全集中探讨风险问题的专门著作。

《风险社会学》大致上可以分作两部分:前半部分,卢曼尝试运用他的系统理论,来界定风险的概念内涵;后半部分则是用他的风险概念来对各社会次领域(尤其是法律、政治、经济、科学)进行风险分析与总结。对风险本质论和风险建构论的批判反思,是卢曼建立风险概念的主要策略。风险建构论的主要缺失,就是忽略了风险的实质内涵,但风险当然不是凭空捏造的,风险实质上是未来的不确定性。

将风险视为未来不确定性的说法,虽然乍看之下并无特殊之处,但在卢曼对时间的特殊讨论与定义之下,这个说法却成为一个很重要的讨论出发点。卢曼通过对时间观念史的考察指出,在相对来说较为单纯的传统社会,稳定、少变化,除了极少数重大事件,每天的生活原则上不会有什么根本上的差别。因此这时候也不太会有“未来”的观念。但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各种功能分化系统的复杂社会,每个社会系统都面对着环境中与自身同时运作的各式多样的社会系统。然而,虽然系统与环境中所有事情都是同时发生的,但各种不同的社会系统又不可能一次处理所有事。因此现代社会总是必须不断进行事务的选择与处理。而每次的选择,都会随即开启“过去/未来”这种时间范畴。就像当我们的任务越多、越复杂时,就越需要赶紧决定要做什么事;而且重点往往不在于任务完成得如何,只在于要把任务解决掉。例如众多大学生在期末面临复杂的期末报告任务时,常常必须以“通宵熬夜法”赶报告;而且重点常常就只在于能够将报告给交上去,至于报告完成得怎么样可能并不是重点。也就是说,在“期末”这种高度复杂的情境下,大学生们必须更密集地进行选择,把某些报告塞进“过去”的时态(这份做完了),把某些报告放在“未来”的时态(赶快接着完成下一份)。而这种密集的选择,便形成了“通宵”这个时间。又或是——卢曼自己曾提到这个例子——情侣之间,如果爱得纯粹,“爱情”是不会加上时间的;但如果哪天,其中一人向对方说:“我过去是有爱过你……”爱情出现了时间,想来就是因为这段感情变得复杂了,这对情侣必须做出选择了……

也就是说,当卢曼说“风险是未来的不确定性”时,他实际上的意思是:现代社会是一种分化得非常多样的复杂社会,而且所有的事情都是同时发生着的,但各种不同的社会系统又不可能一次处理所有事,因此现代社会总是必须不断进行事务的选择与处理。而每一次当下的选择,都会开启相应的过去与未来,构筑出时间维度。相较于木已成舟的过去,未来总是具有无法掌控的各种可能性,包括好的可能性和可能的危害。这种未来不确定性的危害可能性,就是风险。也就是说,今天以“功能分化”为主要特质的社会,必然随时都在面临着不断地选择与时间安排(看看政治系统必须密集规划的会议日程安排,或教育系统中校历的重要性,就知道了),每次选择都会因为构筑出时间、开启了未来的危害可能性;这也就是为什么风险成为当今社会的根本特质之一的原因。当然,不同的社会次系统负责处理的社会问题以及问题选择模式都不一样,因此造成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情况也不一而足。卢曼在《风险社会学》第三章《时间约束》,便探讨了如法律、政治等社会次系统,主要处理的是什么问题(即系统运作的社会面向)以及如何进行事物的选择(即事物面向),以此阐明各社会次系统如何因不同面向的运作而在时间面向上造成风险。

不过,卢曼在这里的论点跟贝克的说法没有太大差异,都认为任何选择都因未来的不确定性而必然包含风险。贝克同样曾指出,风险某方面可以视作由选择行动所开启的未来的不确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卢曼因此就肯定风险本质论、否定风险建构论。卢曼多次提到未来会带来危害,但也可能不会带来危害,反而带来好处;风险总是处于可能与不可能之间。风险具有本质内涵是一回事,但人们究竟如何把未来的不确定性界定为风险,是另外一回事,而且这就是一件社会建构的事。如同一幅画若被认为是美的,当然它在构图、颜色、线条等等方面有特殊之处;但这些要素本身不能决定它的美。它为什么被认为是美的,更必须去看赏画的人如何将这幅画判断为美,风险也一样。社会学家如果要探讨一件事为什么被认为是有风险的,不能单去看这件事本身,而是要去看社会大众怎么看待这件事。用卢曼的说法来说,就是:社会学家必须去对观察者对风险的观察进行观察。这种“对观察的观察”,即是卢曼在《风险社会学》里再三提及的“二阶观察”。

卢曼强调,所谓的“观察”,意指建构差异,然后对差异的一边进行标示,以产生区别。就像如果我们观察“红色”,意味着我们把某颜色当作不是其他颜色,然后将这个颜色标示为“红”,以构筑出红色与其他颜色的区别。不过进行观察的“一阶观察者”只会注意到他的标示。作为二阶观察者如果要看一阶观察者怎么进行标示(例如如何进行风险建构),就必须去看一阶观察者所建立的区别(亦即建构风险所依据的框架)究竟是什么。在这里,卢曼认为,过往许多讨论常将“风险”等同于“不确定性”,然后简单地将之与“安全”对立起来,仿佛一阶观察者的风险建构是以“风险/安全”这组差异进行的,而这组区别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风险是当下选择所开启的必然的未来危害可能性,没有安全可言。就算我们宣称选择“安全”,安全的选择本身也焉知非福、也是有风险的。风险与安全之间无法构成对立性,因此也无法成为风险建构的框架。卢曼建议,我们应该将“风险”与“危险”对立起来,亦即将风险建构视为“风险/危险”这种观察方式所区别与标示出来。

如前文提到的,埃弗斯和诺沃妮是较早将风险与危险进行概念区分的学者。他们指出,“危险”是与主体选择无关的未来危害可能性,但“风险”是主体自己的决定造成的。不过卢曼用他的系统理论的思维方式把埃弗斯和诺沃妮的说法推得更极端:所谓的“危险”,意指未来的危害可能性是因他人的决定造成的;相反地,“风险”则意指未来的危害可能性是由自己的选择所造成的。卢曼强调,其实风险和危险指的都是“未来的危害可能性”,但这件事的归因不同,意义内涵就会不同。当未来危害可能性的归因源于自己(由自己的选择所造成的)时,这就是风险。由于风险往往也表示有带来好处的可能性(例如投资有赔的风险,但也有赚的机会),因此任何风险总是可以(或必须)由决定者自己所承担。但如果未来危害可能性的归因源于外界,那么这就会变成危险,自身也会从风险承担者变成毫无可能利益可言的危险的受波及者。卢曼宣称,一个人的风险总是会为他人带来危险,所以人们在面对风险危害时的各种反应,常常并不是为了追求安全,而是为了避免自己成为他人进行决策、成为风险承担者时,变成危险的受波及者。

在《风险社会学》的后半部分,卢曼便尝试运用“风险/危险”这组差异,来观察各种不同社会现象或社会领域如何观察、建构出风险。例如许多号称抗议科技工业风险造成生态危害的社会运动,在卢曼看来,并不是真的在反对风险。卢曼指出,最晚自19世纪开始,人们的抗议活动开始越来越从叛乱、暴动变成有组织的、持续性的社会运动。而有组织性的社会运动要持续下去,就必须在社会运动的沟通当中构筑出“我们”和“他们”。这时候,生态运动与其说是在抗议风险,不如说是在抗议“科技决策者”的风险如何使得庞大的非决策参与者成为危险的受波及者。而这样的抗议,只是在借着“风险/危险”这组区分,来建构出“我们/他们”,建构敌对的他者以加强自我的团结,维持社会运动自身的持存。社会运动常常会将自己的抗争上升为政治要求,或是呼吁应促成防止风险的法规,而这些抗议活动和要求也势必会影响到经济运作。不过,正如卢曼试图揭示的,虽然社会运动如此抗争,但对于政治、法律、经济等社会系统来说,它们都有自己立场上的“风险/危险”,因此它并不会真的去处理社会运动所提到的风险,而是只会以自己的方式处理社会运动对自己的干扰,亦即想办法排除自身系统外的决策所带来的危险,让自己只需要承担自己的风险而不是成为受波及者。所以卢曼才会说,例如:

一个被风险持续刺激的政治系统,实际上看来只拥有把外部风险转化为内部风险,把风险转化为决定的可能性。

银行系统作为在经济系统中心的组织等级制,致力于加工这些来自经济事件之时间延续的风险,并为这些风险赋予可接受的形式。

对卢曼来说,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如果要真正研究、了解风险,就必须认清所有的风险都是各种社会系统基于自身的“风险/危险”所建构出来的。一旦通过二阶观察认清这个现实,社会学也许就不会与诸多一阶观察者一起对各种风险议题摇旗呐喊,而是可以从风险分析中更深刻理解各种社会系统实际上是如何运作的。正如《风险社会学》在结尾所言:

这样的直接观察诱使我们澄清为什么其他观察者要去观察他如何观察。因此,受波及者对决定者的风险表现形成了自己的理论,决定者对受波及者的抗议行为也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有了这样的体验,就可能改进、优化这些解释。

卢曼言下之意其实也指出,二阶观察也让社会学可以认清自己必然也会有一组建构风险的区别,并且当中必然包含自己意识不到的观察当中所标示一边之外的另一边,亦即当中必然包含自己所看不到的盲点。这也就是为什么卢曼会将“二阶观察”当作《风险社会学》总结章的主题,因为卢曼呼吁社会学在面对风险议题时,需要抱持着自我反思的谦虚态度,而不能草率地认为自己可以当一个仿佛高人一等的道德引导者。

三、卢曼的风险理论的形成、批判与可能进路

卢曼发展出了一套一贯性极高、影响力也很大的系统理论,是一位广受世人关注的社会学理论大师。他对风险的讨论,尝试在“风险本质论”和“风险建构论”之间找出突破僵局的第三条分析道路,正好是风险社会学亟须的理论发展尝试。他的这本风险分析专著大胆地命名为《风险社会学》,仿佛这是一本社会学次领域的导论概述或研究指导手册。因此,《风险社会学》甫一出版,就获得社会学界极高的重视。例如在德国,许多的卢曼追随者都在《风险社会学》出版后,迫不及待地借用卢曼的风险理论进行风险社会学研究。

然而,任何想将卢曼的《风险社会学》当作风险社会学入门著作、以此作为风险研究指导方针的人,必定很快就会感到一头雾水。因为,一方面,这本书并没有真的如书名所暗示(或误导)的那样对各种风险社会学思想与研究做导览介绍,而是充斥着大量极度抽象的系统理论术语。这让不熟悉卢曼系统理论的读者,根本无法进入卢曼的讨论。即便是熟悉卢曼的思想、能够进入卢曼的讨论里的读者,其实也无法通过卢曼的这本著作对“风险社会学”有通盘的了解。另一方面,这本书并不像一般风险社会学研究那样探讨科技造成的生态危害或社会大众的风险意识,而是探讨了社会运动、政治、经济等在一般风险社会学研究中不太当作重点的大型主题。这很容易令人疑惑,为什么一本名为“风险社会学”的书会如此零散地讨论社会运动、法律、经济等缺乏连贯性的又各自都庞大到足以作为一门学科的主题领域。

之所以这本书会带来这两方面的问题,跟卢曼系统理论建立的风格以及他写《风险社会学》所身处的社会背景有关。

(一)社会系统理论

卢曼花了整个学术生涯建立的系统理论,是从他对帕森斯结构功能论的批判性继承而来的。帕森斯的结构功能论的一个主旨,在于认为整个社会会为了自己的持存,分化出如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不同的社会系统,每种社会系统都在各司其职,发挥自身的功能,完成社会分派的任务。卢曼一方面觉得帕森斯的这个构想很好,认为“社会学”就是应该研究社会系统(而不是一个个人,因为单一人类个体本身并不会构成社会、也不等同于社会),但另一方面,卢曼认为帕森斯的研究路数——设想有个最高等级的“社会”,会分配任务给各个社会系统,所以社会学家的任务就是去阐述各种社会系统所发挥的功能是什么——是有问题的。因为现实当中,社会系统从来都不是真的因为有个高高在上的“社会”指派而形成的,而是因为人类世界在演化过程中,逐渐针对某类问题发展出特定处理方式,而且这种问题处理模式越来越成熟到变成一套以固定模式进行运作的机制,所以才会发挥出某种特定功能、形成能被我们指认出来的那个社会系统。所以,卢曼认为,社会学家的工作不应如帕森斯那样去阐述各个社会系统发挥的是什么不同的功能,而是应该去找出所有社会系统之所以能发挥功能以此形成出来并持存下去的通则。

在这样的研究主旨下,卢曼的系统理论建立过程可以粗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约是1984年之前,卢曼对过往与同时代的各种系统理论文献进行梳理,探讨并试验其中的各种概念哪些适用于社会学分析。1984年,他将这些研究成果整理并出版,成为其最重要的代表作《社会系统》,完整建立起他的系统理论的基本框架,提出一套他自认描绘了所有社会系统运作通则的理论,开启了他的第二个理论建立阶段。

卢曼的系统理论,从《社会系统》开始,大致上有两个最基本的重点。第一,社会系统意指以特殊的逻辑持续进行沟通的问题解决模式。所谓的特殊逻辑,意指在对社会现象进行观察时,只会以特定的区分框架来解决问题。例如一旦我们形成一套能持续用“钱”来谈问题,并且同时排除掉无法用钱来谈的事,那么“经济系统”就形成了。或是当我们持续用“合法/不合法”来讨论问题,并能明确排除掉与这种区分框架无关的事(例如可爱/丑怪、美味/难吃),那么“法律系统”就形成了。借此定义,卢曼便明确指出,社会系统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沟通”。第二,我们之所以能指认出某一个系统,是因为这一种谈论问题的沟通模式,能够持续将这种模式(亦即系统)与所有其他不同的模式(亦即系统的“环境”)区分开来。当“系统/环境”的区别成熟地建立起来后,这个社会系统当中每次的沟通就只会再造成以同样的逻辑进行观察的沟通。每一次的沟通,都会表明观察所建立的区别当中什么事是要吸纳进系统进行处理(卢曼将之称为“自我指涉”),什么事不属于系统、必须排除在外(卢曼称作“异己指涉”)。例如一件事情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这件事情接下来的每次沟通环节都只会自我指涉地从法律角度(而不是例如美味角度)来谈。卢曼将这个现象,称作社会系统的“自我生产”(Autopoiesis)。

卢曼在《社会系统》里明确提出“社会系统是以沟通作为基本元素,持续通过观察区分出系统与环境的边界,以此不断进行自我生产的系统”之后,他在学术生涯第二阶段里,便大胆地用他这套理论来描述各种社会系统(例如经济、政治、宗教、法律等等)的运作原理,并同时借此分析再来调整他的系统理论基本概念。最终他将所有研究成果汇集成两大卷、超过一千页的巨著《社会的社会》,1998年出版,卢曼便仿佛完成人生任务一般于同年过世了。[38]

卢曼这种建立理论的方式,有一个很鲜明的特色,就是他在对各种社会系统进行专门分析时,常常与其说是在剖析该社会领域的运作模式,不如说是在将其运作模式转换成卢曼自己的系统理论的语汇,看他的理论语言套用在这个领域上能达到什么程度,以此强化他的系统理论的套用能力。《风险社会学》也不外乎是,卢曼也以此提高他的系统理论的可套用程度并不断提到二阶观察。他之所以强调应将风险建构问题转换成“风险/危险”这组区分,就是因为他想将风险议题转换成“自我指涉/异己指涉”这组系统理论概念,将之纳入他的系统理论的“套用对象”之一。而《风险社会学》的后半部,卢曼也是在试图将他的“自我生产”概念贯穿到各种社会领域当中,论证各社会系统都只会用自己的沟通逻辑建立“风险/危险”的区分。

这使得我们在运用卢曼的《风险社会学》时,必须要有个心理准备:卢曼在这本著作中主要并不是要导览“风险社会学”这门社会学研究的次领域,而是在尝试将各种风险议题转换成他的系统理论,以强化系统理论的可广泛套用性。

(二)德国的风险理论与环保运动

不过,社会现象那么多,为什么卢曼会挑选“风险”来讨论呢?这跟当时西德的特殊历史背景有关。

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出于历史与社会的原因,许多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在西德此起彼伏地发生,环保运动亦在其中。这些环保运动并非上街游行而已,而是在许多社会运动团体的策动下,发起了许多抗议活动,这些抗议活动往往演变成严重的暴动事件,使西德当时的社会相当动荡不安。1986年发生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后,西德环保运动更是通过大型反核与废核运动而达到高峰。当时西德数十万民众上街抗议,与警方持续爆发冲突甚至造成重大伤亡事件。这对当时的社会学家——当然包括卢曼——来说,是必须直面与反思的社会情境。这些大规模的激烈环保运动,打着“血缘与土地密不可分”的情感与道德旗号,以追求安全的生活为诉求。同时,这些社会运动以共享的左派关怀,联合了其他如性别运动、劳工运动等社运团体,并逐渐将自身的抗议能量上升为政治诉求。借着这些环保抗争,这些团体在80年代建立起“绿党”并进入国会,成为德国至今都相当有影响力的政党。

当时西德许多社会学家,因带着左派的关怀,所以大力支持环保运动抗争。像是贝克的“风险社会”概念也成为环保抗争运动的重要思想工具。也就是说,西德之所以有许多丰富的风险社会学探讨,实际上并不是起因于他们对风险的反思,而是因为那时的西德充斥着各种激烈的环保运动,迫使社会学家们不得不对这些社会运动进行思考与回应。在这个环境下,卢曼作为西德名声极盛的社会学家,也时常受到采访或演讲的邀请,希望他对此表达看法。卢曼的风险理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逐渐发展出来的。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卢曼的风险理论才会讨论安全概念(的不适用性)、道德、社会运动、组织等等看似跟风险没什么关联,但实际上强烈对应于当时西德社会背景的主题。这也意味着,当我们在面对卢曼的风险理论时必须留意一件事,即卢曼在讨论风险时涉及的主题其实是很零散的,这是因为这些主题不完全是基于学理原因,而是基于卢曼所处的社会情境的因素而进行讨论的。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卢曼在面对这些环保运动时,其态度与当时大多数社会学家非常不同。从卢曼的系统理论就可以看得出来,卢曼坚信社会当中每个人、每个领域,都只是在自己的立场上,恪守自己的逻辑、为了自己而自说自话。政客只在乎权力、律师只在乎法律、商人只在乎钱,当然社会运动也只在乎社会运动自己的经营。卢曼借着风险讨论,想揭示一件事,即这些以道德关怀、安全生活作为要求的风险抗争,其实根本没有道德和安全可言,而只是在以这些概念作为手段来区分敌我,维持社会运动的进行。如果在这当中真的要认真来谈风险问题(例如卢曼自认他就是这样的学者),反而可能会被觉得很奇怪。所以他才会带着嘲讽的口吻说:

风险沟通……在一阶观察的层面上,参与者将彼此作为对象进行观察,并根据偏见、感觉甚或对偏见和感觉的沟通得出对方是敌是友的结论。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这导致了一种战略定位,并最终导致了一种道德判断。……但如果不是和对象打交道,而是和风险打交道,这可以被接受吗?

当然,许多人无法接受卢曼的风凉话和时常语带讥讽的漠然态度。但卢曼本人倒是认为,他这种态度才是对风险议题的最深刻的批判,因为他对环保运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亦即通过二阶观察,批判了对社会的批判。卢曼对风险的态度究竟是冷眼旁观、还是深刻的反思,见仁见智,但如果我们能更全面一点地了解卢曼的风险理论的建立背景,那么其局限与贡献就会更清楚些。

(三)卢曼风险理论的根本问题

综合上述讨论,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卢曼的风险理论,并不是要进行“风险社会学的通览介绍与指导”,而是卢曼对他的系统理论又一次(只是这次将主题放在“风险”上)的套用分析。同时,卢曼的风险理论也是在回应当时西德的社会情境,因此各种讨论细节有很强烈的现实关怀。这使得我们在面对卢曼的风险理论时,必须要对它与我们当代社会之间的距离保持警惕。

例如卢曼的风险理论的根本出发点“风险/危险”的区分。国内学界过去也曾有学者关注过卢曼对风险的讨论,也都在跟着强调“风险/危险”这组区分的重要性。但“风险/危险”这种概念区分其实不是没有问题、无可置疑的,所以任何不明就里地直接采用卢曼这种区分的做法,都是有极高风险的。卢曼之所以如此强调这组区分,是因为这组概念可以较好地对应他的系统理论里基本的“自我指涉/异己指涉”这个概念,以此他可以揭露出来,当时环保运动高举“安全生活”这面大纛的做法如何荒谬地掩盖了社会运动真正的动机。但如果脱离西德当时的环保运动的背景,单纯从学理来看,那么危险是否真的意指“由他人造成的未来可能危害”以及风险与危险是否真是一组对立的概念,都是很成问题的。

德国重要的风险社会学专家邦斯(Wolfgang Bonβ)就认为,“风险/危险”有点被卢曼滥用了。邦斯指出,首先,“危险”——如埃弗斯和诺沃妮最初指出的——在日常用语里并不是意指“由他人造成的未来可能危害”,而更多是形容一件事客观来看极有可能造成危害,这跟这件事是他人造成还是自己决定并没有关系。例如走钢索很危险,是因为这件事就是很危险;就算走钢索是自己决定的,这件事的危险性也并不会因此就完全转换成风险。第二,就算采纳卢曼的建议,将风险与危险当作相反的词汇,但决定者的风险并不总是会带来危险的受波及者。例如一个人决定冒着风险孤身一人横越大沙漠,他的这项决定本身并不会波及他人、为他人造成危险。邦斯的批评是很有道理的。事实上,卢曼自己也时常提醒读者,他将“风险/危险”极端地区分开来,并不是寻常的做法,而更多是一项“建议”。言下之意是,读者们不应该,也不能把他的建议当作教条而不假思索地套用。

不过,卢曼以“风险/危险”作为论证出发点的做法值得质疑,并不表示卢曼对风险的讨论就一无是处。卢曼对于风险的基本定义,即风险是当下的选择在时间面向上因未来不确定而带来的可能危害,是有说服力的。同时,他强调“观察”造就的“区分”,是让风险得以被视作风险的重要建构机制,也的确可以是一个用以探讨风险建构的思路。也就是说,不是卢曼提出的结论,而是卢曼提出结论的论证模式,对风险社会学来说也许更有参考性。例如,我们可以重新从“不确定性”来思考风险。

(四)另一种卢曼式的风险理论的可能出发点

卢曼认为,风险是选择所开启的未来不确定性所蕴含的可能危害。但若从本文开头对风险概念史的初步梳理来看,可以发现风险不直接等同于未来不确定性,而只是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这种不确定性,是通过理性计算而清楚揭示出来的危害可能性。换言之,风险作为一种未来的不确定性,其造成的危害可能性本身是确定的;风险是一种确定的未来不确定性。在德国同样相当知名的风险社会学家韦林(Peter Wehling)便精确地补充了一个重点:虽然每个当下的选择,在未来会不会真的带来危害,是不确定的;但今天因为社会各方面的进步,所以让我们越来越能明确具体知道一些选择会有什么可能危害。而且正是这种确定的可能危害,才叫作风险。

风险是被知觉到的可能行动后果。……“风险”这个概念的使用,其实有个前提,亦即可能的损害事件的光谱是可知晓。若一件意外是不可计算或是不会被计算到,那它就称不上风险了。

在韦林的这个补充当中,我们可以发现一组不同于卢曼提出的区别:“风险/意外”。任何的选择都会开启未来的可能危害,而如果我们能具体知道这个危害是什么,那么这个危害就会被视为“风险”。如果一个选择带来的可能危害是我们一无所知的,并因此造成了无从确定的危害,那么这种危害就是“意外”。若从这组区别出发,那么风险就不像卢曼原先声称的那样与危害是否由自己造成的有关,而在于我们能否知晓、确定因选择而造成的未来不确定的可能危害。例如,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大地震,地震引起的海啸袭击核电厂而造成放射性物质外泄。“放射性物质外泄”对于核电厂的存在来说是一种核电厂设计之初就知道的危害,因此这属于核电厂建设的“风险”。然而海啸袭击核电厂而造成放射性物质外泄,是一则“意外”,因为人们没有意料到核电厂会因为海啸事件而造成放射性物质外泄。当然,一旦一件意外是被意料的事件,这则意外就会被转化为风险。

如果说,卢曼借由系统理论分析的二阶观察所得出的“风险/危险”这组区分,有助于揭露西德当时环保运动背后的“假道学”,那么本文在同样的基础上得出的“风险/意外”这组区分,则可以是风险治理研究的出发点。再以上述日本核电厂危害事件为例。“放射性物质外泄”由于是被知晓的,因此核电厂从建设之初,就以“防止放射性物质外泄”作为设计重点。也就是说,虽然风险被认为是未来不确定的危害,但由于这种危害是能被确切计算的,因此我们可以在当下的行动以“假定危害是会发生的”方式来进行各种风险防范措施,如此一来便能有更好的应对能力面对未来危害的实际发生。

然而,若我们对不确定的危害一无所知,那么意外降临时,我们就会束手无策,任凭危害的肆虐。就像日本在建设核电厂时,必然对防范放射性物质外泄配套了极多的措施,让核能发电是一个可以承担其后果的发电设施。但由于日本完全没有设想到核电厂会受到海啸侵袭,因此面对海啸来袭时,日本就只能无力地目睹核事故的发生——一件完全无法承担其后果的重大灾难事件。在此意义上,韦林提到了“风险治理”概念,并明确指出风险治理的任务,在于厘清:

对于谁来说,风险是未知的,所以这些风险是未知的,以及如何让这些未知的风险变成社会知觉和解释的对象。

也就是说,“风险/意外”这组区分,能用来明确将风险治理的任务在理论层面上确立为一种将“意外”转换成“风险”的任务。这也足以调和风险本质论和风险建构论的鸿沟:所谓的风险建构,不是意指凭空构筑未来可能危害,仿佛危言耸听似的,而是将未来确实且具体的危害从“未知”这一侧转化为“已知”这一侧并对其进行准备。也就是说,风险本身不是问题,问题是我们如何通过风险治理,提升自己应对风险的能力,以避免意外的侵袭。正是因为通过这样的任务,让我们能够发展出更好的未来可能危害的应对能力,所以风险治理才会如此重要。当然,究竟未知该如何转换成已知,已知的未来不确定的可能危害又要如何搬至当下进行准备,会因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而有不同的情况。这就是社会学的经验研究任务,亦是风险社会学于此应给出的贡献。如此一来,“风险/意外”这组区分,不只确立了风险治理的任务,也让风险社会学研究的目标变得更为明确。

风险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也很重要。例如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全球,关于风险社会的讨论又开始成为热门话题。在此,卢曼的风险理论可谓是不能绕过的经典。不过,卢曼的风险理论如果不经过“加工”,可能很难为我们提供实质的贡献。

因此,本文尝试从两方面来探讨卢曼的风险理论的局限与贡献。第一,本文尝试指出,卢曼的风险理论镶嵌在他的整套系统理论当中,以此卢曼尝试通过二阶观察确立社会建构风险意识的原理。第二,因为卢曼的风险理论旨在与当时的社会情境进行对话,所以以“风险/危险”这组特殊区分,揭露西德环保运动的问题,但“风险/危险”这组区分并没有普适性,我们不应将之视为教条。

不过,至少在中国,我们的风险问题首先显然不在于造成社会动荡的环保运动,而更在于我们如何能有更好的风险准备,也就是我们如何在国家施政层面上建立更好的风险治理工作。风险治理,其实就是一种让社会减少意外、增加风险认知,以此提升风险准备的机制。因此,本文的第二部分在于尝试指出,如果我们接受卢曼分析风险的“二阶观察”的做法,但将社会的观察与沟通从“风险/危险”这组差异替换成可能更适合于我们社会的“风险/意外”,那么卢曼的风险理论才可以为我国的风险社会学研究带来更有建设性的洞见。

当然,这也只是一项建议,重点其实倒不是“风险/意外”(是否)真的比“风险/危险”这个讨论出发点更好,而在于我们必须更具批判与反思性地将卢曼的“风险”带进我们的生活中来“阅读”,才能从中找出真正对我们有帮助的启发。当然,这不只是一种理论阅读态度,也是一种探讨社会理论的研究方法。以这种研究方法来面对卢曼的风险理论,比起在缺乏充足的理解与反思的情况下贸然将之奉为圭臬,应该可以降低卢曼的风险理论给我们带来的风险,增加我们的收获。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社会学》2022年第3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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