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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德国战后的国家重建问题是韦伯晚期国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威廉二世时代以来德国政治与文化问题构成的总体性困局背景下,韦伯的重建方案一方面关注政治层面的政体设计,同时也聚焦文化层面的道德重建:在政体设计问题上,韦伯力主德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推行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度,同时在民主化的基础上相继主张议会民主制与民选总统制的政治设计;而在道德重建问题上,韦伯则希望借助具有美国俱乐部精神的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来重塑德国人真诚、自主以及追求日常生活之美的整体道德品格。政体设计与道德重建构成了韦伯战后国家重建设想中的双重变奏,并且在深层次意义上最终统合到以人的品格塑造为中心来引领德国的战后重建进程。虽然韦伯的重建方案在德国没有产生实践效果,但他从人的塑造层面来思考国家建设问题的路径依然闪耀着思想光辉,揭示了人的塑造在国家建设议题中的基础性位置。
关键词:马克斯·韦伯;战后重建;政体设计;道德重建
作者简介:刘涛,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一、引论
自1910年开始,韦伯转向其学术生涯的第三阶段,就这一阶段而言,关于国家的讨论构成了其晚期工作的重心。在这一时期对国家问题的考察中,韦伯在历史经验层面积极聚焦了战后德国国家重建问题,就此而言,韦伯对战后德国国家重建的思考就构成其晚期国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韦伯在1917年发表的《德国重建后的议会与政府》中指出了德国战后重建面临的两个问题:政体形式变革与更为重大的实质性文化问题。韦伯在1918年给克鲁修斯的信中再次对这一设想进行了阐述,他指出:“与此同时,我试图在《法兰克福报》上阐述一些更多地涉及体制的问题。只要如此大量的技术和经济问题仍然缠绕在我们心头(像现在这样,并将继续如此)——这涉及大众的基本生存问题——我们就不可能在心里真正去思索文化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也包括重建那种完全平淡无奇的道德准则”(转引自韦伯,2013:491)。
对韦伯来说,德国的重建显然就关涉战后德国的政治框架问题以及作为文化问题的道德重建。不过就文本本身来说,政体设计问题在韦伯论德国的民主选举权以及德国议会与政府的政论文中有过详细阐述,为理解韦伯的政体设计方案提供了清晰的文本与线索,而道德重建问题的确不见集中论述。韦伯文本的问题也让蒙森(Wolfgang J.Mommsen)以及毕瑟姆(David Beetham)等后来的研究者在理解韦伯对德国重建问题的思考时更多聚焦于政治设计问题而对道德层面的思考始终未给予充分关注(蒙森,2016: 328-381;毕瑟姆,2015:234-272;Kim,2004:166-167),而即使对韦伯政治设计的理解也萦绕着自由主义韦伯与极端政治韦伯两种价值判断之争,就此而言对韦伯战后重建方案的理解显然并不充分。本文首先考察威廉二世时代以来的德国社会处境,指出韦伯的方案实质上是以当时德国总体性困局为基本背景。在这个基础上,本文一方面以当时德国历史经验为背景继续考察韦伯的政体方案,另一方面也希望借助韦伯对美国教派及其世俗化俱乐部的理解,联系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出现的社会机制来探索韦伯对战后德国道德重建问题的思考。在对韦伯国家重建方案的完整理解基础上,本文还将指出在其历史经验性思考中的一般性理论取向。
二、威廉二世时代的德国总体性困局
韦伯将俾斯麦的去职刻画为一幅略显凄凉的政治图景:天主教中央党因俾斯麦将1874年库尔曼刺杀事件与该党相关联而与其心生罅隙,社会民主党则因俾斯麦的反社会党立法问题与其交恶,而进步党又被俾斯麦视为 “帝国大敌”,因而这些政党在俾斯麦被迫离职时并没有在政治上发声,至于曾经与其同一阵营的德国保守派则更是在这一时刻袖手旁观。韦伯断言这幅图景是“在任何一个高傲民族的编年史上都看不到类似现象的事件”(韦伯,2010:1553)。韦伯相信俾斯麦被迫辞职时的场景实乃俾斯麦自己政治策略的结果,因为他希望的就是议会与政治领袖在政治上无能为力。因而韦伯也就批评俾斯麦留下的是一个“没有任何政治素养的民族”(韦伯,2010: 1559),这个民族已经习惯于一个掌舵大政治家的政治支配、习惯于对大政治家决策的无批判接受。
俾斯麦政治的悲剧性结局以及俾斯麦造就的德国政治意志的空虚背后其实是德国政治与社会普遍的官僚化问题。韦伯很清楚在现代社会愈加复杂的治理中,理性官僚制凭借其技术治理层面的优势将彻底取代传统的显贵政治,成为最为重要的治理手段,这种制度将在国家政府、企业机构、军队以及学校组织等各个领域全面推行,因而在普遍历史的维度,韦伯相信“未来属于官僚化”(韦伯,2010:1569)。就后俾斯麦时代的德国来说,韦伯很清楚其基本处境。他看到“自俾斯麦亲王辞职以来,德国一直是被‘官僚’治理着”(韦伯,2010:1573)。施路赫特指出韦伯区分了“借助官僚的支配”(Domination by means of a bureaucratic administrative staff)与“官僚的直接支配”(Domination by the administrative staff itself)两种形态(施路赫特,2004:75),因而在韦伯那里,他对现代德国政治问题的诊断显然就在于“官僚的直接支配”取代了“借助官僚的支配”,进而带来了德国社会普遍的官僚化。
与此同时,19世纪70年代以来的德国政治统一并没有带来德意志在精神层面的内在统一(西美尔,2017:133;韦伯,2009:19),德国普遍官僚化问题的背后反而隐藏了以内心虚弱为主要表征的“ 个体化的危机”(王楠, 2018)。韦伯早就注意到当时的德国资产阶级远没有明确的阶级自信与自觉,在其封建化的取向背后是德国资产阶级攀附食利者身份秩序的虚荣,以及虚荣心背后真正关键的问题——内心虚弱与不自信。问题是即使在资产阶级意欲攀附的容克地主身上,也表露出同样的内心虚弱与外在虚荣。韦伯在德国东部地区的容克地主阶层中看到的,仅仅是在大学生兄弟会中磨炼饮酒与决斗技术以显示其封建贵族身份的容克后裔。因而虽然韦伯眼中的容克地主在德意志帝国的统一进程中曾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威廉时代的容克地主随着其经济基础的丧失,转而形成了外在虚荣与内心虚弱的人格特质。
威廉二世时代的这种个体化危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被进一步激化,表现出激进革命社会主义、神秘主义与和平主义等多种形式。1918年战败之际,德国慕尼黑以及柏林等地相继爆发革命,以李卜克内西为代表的革命社会主义者希望借着革命走向和平、民族和解与人类团结的美好未来。而德国社会在1917年又开始出现重新发现东方智慧的思潮,中国哲学与印度神秘主义在当时广为传播,例如印度的羯磨因果说与“梵我同一”(Tat Tvam Asi)思想以及中国的道教与禅宗思想都被广泛讨论。在韦伯看来,不论是革命社会主义者,还是印度与中国的神秘主义信仰者,以及具有社会受虐狂心态的和平主义者,都只是沉浸于自己的“内心体验”(Inneres Erleben)。
韦伯看到,虽然1871年的帝国统一意味着德意志历史的一次辉煌,但在辉煌的背后,德国始终没有完成良好的政治制度构建与精神伦理建设,相反,德国社会存在普遍化的官僚支配与个人层面的精神困境,它们共同构成了威廉二世时代以来德国社会的总体性困局。基于这样的认识,以一战及其结局为契机,韦伯希望在政治层面的政体制度维度与文化层面的道德维度来设计德国的重建方案。
三、战后德国的政体设计
(一)德国的民主化改革
在韦伯看来,德国国内的政治任务在于,为确保从前线返回的士兵能够参加议会代表选举并通过代表来重建一个新德国提供可能。虽然韦伯的这一讲法带有比较明显的政治实用主义色彩,但却表明德国国内政治的民主化改革是德国战后重建的基本条件。对德国来说,帝国的统一以普鲁士为核心,普鲁士的政治制度安排对德意志帝国的政治设计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基于此,韦伯的德国民主化改革问题实质上是在审查普鲁士的选举制度。
1850年以来,普鲁士的议会选举依然实行的是三级选举制度。该选举制度根据纳税总额将选民分为三个等级并分配相应的选举权,根据韦伯战时的看法,这种偏袒有产者的选举制度对在战争前线浴血奋战的士兵来说并不公平,因为这些士兵往往处在低级阶层,选举资格最终落入了那些大发战争财的新财阀手中。问题是该用什么样的选举制度来替换原有的三级选举制度呢?对此,韦伯一方面批评了所谓的“中产阶级公民权”的提议,同时也批评了“职业社团基础上的议会”(Berufsstandische Vertretung)的提法,在他看来,未来德国的选举制度只能是平等选举权制度。
韦伯对德国平等选举权的主张一方面基于政治现实主义的态度,另一方面则基于对现代国家基本性质的判断:首先,在韦伯看来,平等选举权是民族政治的需要,因为帝国只有实行平等选举才能保证国民将国家视为自己的国家去捍卫;再者,在现代国家问题上,韦伯视理性官僚制为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韦伯指出,现代理性官僚制因其规则的抽象性势必使得社会经济的差异与不平等在规范层面被夷平。在理性官僚制的现代国家中,即使国民在社会地位与经济条件上存在显著差异,但在规范层面将始终被平等对待。就此韦伯指出,现代国家“第一次有了‘国家公民’(Staatsburger)的概念”(韦伯,2009:85)。
显然在韦伯那里,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内涵以及德国民族主义现实要求德国实行实现平等选举权的民主制度。而在这样一种对政治民主的设定基础上,韦伯相继又主张了议会民主制与民选总统制作为战后德国政体设计的具体制度方案。韦伯清楚,在一个大型国家中,有序的民主要么需要配以议会政治,要么则需要民选凯撒制作为政治基础。
(二)议会民主制
在19世纪的德国政治环境下,韦伯是德国思想界少有的为议会政治积极辩护的思想家与政治家,他以开放而现实的态度接受了作为一项民主制度的议会政治设计。在韦伯的判断中,议会具体将承担如下两种政治责任。
首先,韦伯认为议会是选择并检验政治领袖的载体。韦伯指出真正的政治领袖应具备以下三种品质:热情、责任与判断力。“热情”即对价值信念的献身精神,这一品质的设定显然是要将政治领袖与纯粹的权力政治家区隔开来,韦伯尤其批评沉醉在权力感里的纯粹权力政治家身上那种“权力的虚荣”,也洞察到隐藏在他们内心深处的软弱无力;“责任”则要求政治领袖以责任伦理为政治行动的基本伦理导向,要求政治家为自己的行动及其后果担负起责任;“判断力”则意味着行动者与现实经验保持距离,以第三方的客观视角审察现实经验,并因此获得对经验世界的理性认识。
韦伯指出议会正好能够作为选择与培养合格政治领袖的平台。具体来说,韦伯认为作为积极政治组成部分的议会能够成为政治领袖的选择和检验平台。在这里,韦伯区分了“消极政治”(Negative Politics)与“积极政治”(PositivePolitics)。所谓“消极政治”,主要指的是议会的职能仅在于通过拒绝财政拨款或其他形式的立法法案来影响政治过程。韦伯看到,消极政治实质上是政治权力部门间的不信任、不平衡,议会以敌对的态度看待行政权力,而行政权力又视议会为障碍物。而积极政治实际上是要求行政首脑须从议会中产生或者获得议会的信任方能任职。换言之,积极政治下的议会与行政之关系在于领袖对议会负责、行政由议会控制,借此能够将合格的政治领袖推上权力的高位。韦伯相信,只有积极政治才是良性的政治构造,其中议会应该设计成为选拔政治领袖的平台与载体。因而在韦伯那里,议会就是一个公开的政治空间,为政治领袖吸纳盟友和自愿追随者提供平台,更为重要的是能为政治家角逐最高权力提供途径。而积极政治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良性政治设计,还要求议会中专业委员会制度的设置。韦伯深刻地洞察到大众民主在现代社会的兴起,这同时也意味着大众煽动成为现代政治的“新现象”。用韦伯自己的话说,“民主化与煽动相辅相成”(韦伯,2010: 1619)。但韦伯也很清楚,无序的民主带来的纯粹政治煽动所具有的破坏力会将议会政治转变为非理性的“街头政治”。韦伯指出,当时的德国恰恰就只存在“煽动主义与群氓的压力却没有民主”(韦伯,2010:1620)。因而在韦伯的议会政治主张中,议会专业委员会就成为政治家培育判断力与责任感的关键政治机制。在议会专业委员会中,政治家将能获得充分的思想与知识、清醒的经验与坚定的意志,从而免于沦为毫无政治品质的非理性煽动家。韦伯对此讲得很明确,只有“那些经历过深入细致的委员会工作熏陶的老练的职业议员当中,才能产生出负责任的领袖”(韦伯,2010:1596)。
再者,韦伯还认为议会是监督并有效对抗官僚制的政治建制。德国启蒙运动的传播担纲者往往是低级公务员以及小邦国的官员,因而与法国启蒙运动相比,德国启蒙运动的特点在于其与“当时的宗教和专制政体更为融洽”(富布卢克:2017:87)。他们将启蒙运动的理性原则应用到国家构建与国家治理中,希望建立一个“ 秩序井然的警政国家”(well-ordered police state)。因而霍亨索伦王朝的官僚制国家一度是德国保守派政治思想家心中理想的政治形态。他们认为官僚制对客观性的严格恪守实质上超越了狭隘的阶级利益,并因而成为德意志民族普遍利益的代言人。
韦伯的确承认客观心智是对官僚的基本要求,但他也洞察到官僚群体并不像黑格尔与施莫勒所刻画的那样是普遍利益的代表。相反,韦伯洞察到官僚群体实质上也是有着权力诉求与利益主张的身份群体(Stand),他们或明或暗地致力于扩张自己的权力范围与利益诉求。在这里,官僚群体对权力的诉求一般来说依靠的是自身在治理日益复杂的社会时的不可或缺性,以及行政档案与行政机密。官僚对行政机密的掌控,使韦伯认识到消极议会在面对官僚的无数行政机密时往往会沦落为“半吊子”,并最终被官僚所控制。
针对这一困境,韦伯相信可能的应对方案无非议会与君主。但韦伯看到,世袭君主一方面缺乏权力斗争的经验,另一方面也缺乏应对官僚知识的专业素养,因而韦伯认为只有议会而非君主才能有效制约官僚的权力扩张。不过在韦伯那里,议会有效控制官僚制取决于两个先在条件:一是议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从专业知识角度确立对官僚的质询权;二是行政首脑对议会负责制的建立,“迫使行政首脑为了不让鞭子被运用起来而对自己的行动做出说明”(韦伯,2010:1587)。
韦伯的确一度赋予了议会民主制极大的作用,但他对议会民主制的信心并没有持续至终,在德意志帝国崩溃以及威廉皇帝的王朝政治结束后,魏玛共和国即宣告成立,由此德意志民族的政体设置转变为现代共和制。在这种人民共和国中,韦伯主张实行总统由具有政治选举权的民众直接选出的民选总统制。韦伯在1918年发表的《德国未来宪法》中就已经讨论了民选总统的可能性,而当他加入宪法咨询委员会后就开始力陈德国实行总统直接选举的必要性,并在1919年发表的《帝国的总统》一文中详细讨论了其缘由。此后,民选总统制的主张就成为“韦伯政治思想的核心特征”(毕瑟姆, 2015:256-257)。
(三)民选总统制
韦伯理解的民选总统制要求总统由民众直接选出,应坚决摒弃任何中间程序,他认为这只会增加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潜在机会。相较于议会领袖制,民选总统制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政治领袖获取权力的方式。在民选总统制下,总统不再依靠议会中的显著业绩而是纯粹凭借自身的卡里斯玛气质与杰出的煽动能力走上权力的高位。但与纯粹的卡里斯玛支配不同,民选总统制下的总统获取支配正当性的基础是民众投票选举,而不像纯粹卡里斯玛支配那样,对卡里斯玛领袖支配正当性的承认是被支配者的“义务”。韦伯将这一现象视为卡里斯玛的理性化现象,也是卡里斯玛朝大众民主方向的变革。
针对卡里斯玛朝大众民主方向的变革问题,韦伯承认这是威权主义原则的反威权主义解释。但在韦伯的政治视野下,这种反威权主义现象又披上了政治权力外衣。韦伯与马基雅维利一样,将权力视为政治的核心,认为政治在于追求权力的分享,或对权力的分享有所影响。在这个视野下,韦伯所主张的民选总统制下的总统就不再是一个消极、被动的政治代表,而是一个积极追求政治权力的实权领袖。从某种意义上说,韦伯这里主张的权威总统实质上是将西方政治传统中的“自由代表”进一步个人化和独裁化。在韦伯看来,西方传统的自由代表并不受命令约束,他应做的只是表明自己的真正信念而不是代表选民的利益。比较韦伯意义上的权威总统,他显然是 “把自由主义理想中独立的领袖精英移植到直接诉诸民意的大众民主环境中去了”(蒙森,2016:187)。
在韦伯那里,具有独立意志与权威的民选总统显然更接近美国意义的总统而非人民主权原则下作为人民代表的国家元首。但与美国政体中的总统不同,韦伯的民选领袖具有明显的立宪君主性质,亦如富布卢克(Mary Fulbrook)所说的“替身皇帝”(Ersatzkaier)。在《帝国的总统》中,韦伯赋予了民选总统官职庇护权、否决权、议会解散权以及人民协商权等诸多古典立宪君主权利。面对民选领袖的权威,韦伯试图将民众及其民权作为政治“安全阀”——可以将独裁的民选领袖推上断头台。问题是韦伯在谈到大众民主时,却将大众视为消极的投票动物,认为其没有能力发起自主的政治行动。从这个方面看,虽然林格(F. Ringer)相信韦伯式的民选领袖与历史上纯粹的凯撒主义并不相同,他们始终受到法定民权的限制(Ringer,2004:68),但如果民众不能自主发起政治行动,那么这种被设想能起到监督作用的法定民权就更多只是抽象的权利设定,无法落实到真正的政治实践中。
不可否认,韦伯对民选总统制的主张,其初衷在于在议会旁边设置一个平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努力在民选领袖与古典自由主义的议会之间寻求权力平衡。但他赋予民选总统的议会解散权以及对人民主权的怀疑,又在内部瓦解了自己的这种努力。由此产生的后果是,韦伯的民选总统制最终是在强化帝国总统的权力而弱化议会的价值。这一点也构成了魏玛宪法的起草者胡果·普洛斯(Hugo Preuss)与韦伯的分歧所在,普洛斯始终主张议会对政治问题解决的核心作用(普洛斯,2015:49-63),而韦伯则主张强化总统权威。那些论证韦伯政体设计方案一贯性的研究者,正是忽视了韦伯对民选总统诸多古典立宪君主权利的赋予,事实上造成了总统与议会权力失衡,也最终造成了政体核心力量的实质转移结果。
议会民主制向民选总统制的转变是韦伯晚年政治思想的一次重大转型,但变化背后的不变诉求依然在于寻求合格的政治领袖。不过在韦伯那里,不论是议会下的政治领袖,还是民选总统制下直接产生的政治领袖都不具备自在自为的价值,韦伯始终“拒绝任何一种对同时代人的个人崇拜,拒绝以任何形式将个人作为‘被神化的创造物’而赋予他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权威”(韦伯,2013:349)。毋宁说,韦伯相信政治领袖乃是应对德国社会普遍官僚化趋势的政治方案,就此而言韦伯的领袖政治主张也就找到了问题的归结,即在韦伯看来,政治领袖必须成为抵抗官僚支配的政治力量,在官僚化不断推进的时代应当致力于构建“挟‘机器’以俱来的领袖民主制”(韦伯, 2010:252)。
问题是韦伯是在技术视域下来定位政体,因而与柏拉图等古典政治哲学对最佳政体的聚焦相比,韦伯在国家理性视角下对政体的重要性进行了降格处理,将政体仅仅视为实现民族国家利益的技术性手段。在这里韦伯更多是从“‘效果’的角度考虑政治”(李荣山,2020)问题,因而无论是议会制、民选总统制还是君主制,本质上都是实现德意志帝国民族利益的可资利用的政体形式,受国家政治处境转变之影响,与之相适切的政体形式也将转变。韦伯对政体问题的技术化处理,也使得他很清楚仅仅是德国政体的改革与重建无法使德意志民族变得生机勃勃与受人尊敬,这个问题的解决还关涉更为重要的文化道德问题。
四、德国重建的道德议题
与对战后德国政治设计的周详考虑不同,韦伯没有留下对道德重建问题的完整论述,只是在给克鲁修斯的信中给出了明晰的线索,他认为“唯一的方法就是美国的俱乐部形式,不管俱乐部的目的是什么。在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中可以看到这种俱乐部的雏形”(转引自韦伯,2013:491)。显然,在韦伯看来,战后德国的道德重建问题需要借鉴美国的俱乐部形式并依靠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Freideutsche Jugend)的组织形式来完成,而韦伯在对美国教派的讨论中同时也指出美国的俱乐部在溯源上是教派的世俗化。因而对韦伯道德重建问题的考察就需要沿着“教派—俱乐部—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这一线索展开。
(一)教派与美国俱乐部
韦伯在教会与教派的对张中阐述了教派的基本内涵。在韦伯看来,人生而成为教会的一员,其恩宠将光照义者与不义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教会就是一个“恩宠机构”,在教会之外无救赎的观念下,加入教会具有宗教-灵魂层面的义务性。而与教会及其特质相反,教派是一个基于宗教-伦理资质的自愿性团体,因而就社会学层面来讲,教派本质上是一个具有排他性的伦理共同体。韦伯对教派问题的关切具有多重理论线索,从中既能看到他将教派问题延伸至美国民主人权问题,也可如斯卡夫(Lawrence Scaff)的讨论一样认为,韦伯对美国教派的讨论依然是在关心“宗教信念与经济行动的关系”(Scaff,2011:31)问题,但晚期韦伯将教派与德国重建问题关联讨论,其思虑的是教派运行机制对其成员的伦理品格具有的重大社会学影响。韦伯看得很清楚,在这个过程中圣餐式洁净的理念在教派对其成员伦理资质的形成过程中起了直接的决定性作用。
当然关键问题即在于谁可以决定将某人排除在圣餐之外以及采取何种标准来评判其资格。围绕这个问题,布朗在《实时宗教改革论》中就明确拒绝了主教统治主义与长老主义,而西敏寺会议也强烈抗议英国革命议会对这个问题的干预,在他们看来,这种干预不啻是一种“国家主权至上主义”。显然问题争议的背后涉及的是以圣餐问题为中心的教派运行机制的自主性与独立性。在韦伯看来,以圣餐为中心的教派运行呈现出以下原则:(1)自由接纳适格者的自由意志论原则;(2)地方圣餐团的最高主权原则,“唯有地方性教团因为对个人的熟悉与检验而得以判断某个成员适格与否”(韦伯, 2010:207);(3)异常严格的道德纪律;(4)试炼期原则;(5)平信徒掌握纪律的执行权,他们借着训诫以及最为重要的破门律发挥风俗统治的作用。而正是教派的诸原则在社会学的效果层面培养出了成员的某种伦理资质,为了“在这个圈子里自尊自重屹立不摇,就必须一致不断证明自己拥有这种资质,亦即此种资质在他身上始终如一且从不间断地被培养着”(韦伯,2010: 214)。此种伦理资质在内涵上首先表现为一种讲求方法的、严苛的伦理理性化生活样式,其次则是当教派将其成员拉出家父长制的桎梏后形成的基于平等的个人主义精神。
新教教派对新成员的接纳以基督新教的传统美德为基本的伦理审查关键。理想类型意义上的基督新教中,其救赎性的“恩宠状态”无法通过巫术-圣礼、忏悔赎罪以及救赎善功获得,这一身份唯一的确证方式在于现世内异于自然人的生活样式。因而在基督新教这里,以现世内的禁欲主义为内核的伦理理性化生活样式受到赞扬。新教教派对成员的接纳就是要对其成员是否具备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具备新教所赞扬的生活样式进行伦理审查,但教派的现世内组织结构性质使其对个人生活样式及其内在品格的审查机制相比传统新教的内在审查有所扩展。在新教伦理中,个人的自我确证是直接面对上帝,而教派的审查则是教派成员对待接纳对象的伦理审查。就此而言,教派的审查是将“人-神”关系转换到了“人-人”关系,而伴随这一转变而来的是个人内在自律的内部控制兼及教派共同体的外部控制。韦伯相信正是新教伦理下的内在自律与教派的外部控制两相互补,共同塑造着伦理理性化的生活样式;而另一方面,教派通过“良心自由”与反官职卡里斯玛也塑造着现代个人主义精神,这种塑造甚至被韦伯视为“构成了近代‘个人主义’最重要的历史基础之一”(韦伯,2010:215)。韦伯相信教派是良心自由最纯正的倡导者,与天主教与路德教教会相比,一个贵格会教徒“不仅对自己,也对他人适用良心自由的原则”(韦伯,2010:1372)。基于良心自由的原则,教派发展出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观念以对抗包括家长制权力在内的世俗权力系统。教派的这种个人主义特征又被其反官职卡里斯玛所强化。韦伯明确认识到教派与僧侣政治的不同,僧侣政治中卡里斯玛是与制度尤其是官职本身联系在一起的,而教派明确反对官职卡里斯玛,或者毋宁说,教派中个人只能凭借自身的超凡魅力获得支配权并且坚定地主张平信徒布道以及成员皆是祭司的原则。显然教派的这一主张与原则产生出对宗教圣职人员职位的去神圣性的社会学效果,同时也造就了教派的个人主义精神。就此而言,教派的社会机制塑造出的就是具有个人主义精神的伦理性整体存在。
但在美国社会中,教派出现了世俗化趋向,教派及其精神已然转化进了世俗性俱乐部与社团组织中。对此,韦伯看到,“借着投票来补充成员的世俗性俱乐部与社团所具有的当代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一种世俗化过程的产物”(韦伯,2010:199),其原型即是曾发挥过重要作用的教派。对美国社会来说,世俗性的俱乐部是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宗教信念逐渐隐退并世俗化,俱乐部在美国人的生活中也依然扮演着“生命保险的角色”,这既意味着商业机会的分享与互助,同时依然隐含了对成员伦理资质的审查与塑造。美国教派及其世俗化俱乐部对个人伦理品格的培养给韦伯留下了深刻印象,当其开始思索德国重建后的文化道德重建问题时,美国的教派及其俱乐部形式就成为重建方案的原型。而在当时的德国社会政治环境中,韦伯将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视为承接教派与俱乐部社会学意义的基本载体。
(二)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及其道德指向
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是20世纪德国青年运动的产物。与英法等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德国的现代化并不是一个平衡的过程,德国在保有原来专制制度的框架下,在社会经济领域实现了快速的现代化与工业化。在这个过程中,德国的现代化实质上由上层专制阶层发动,而德国市民阶层并没有真正起到担纲者作用。因而在德国现代化进程中,资本主义革命并没有完成而市民阶层也没有得到真正解放(Laqueur,1984:4)。而与此同时,德国的现代化进程也正如马克思所预言的那样,造就了一大批底层无产阶级。对19 世纪与20 世纪早期的德国市民阶层来说,他们始终面临着以容克地主阶级为核心的上层专制阶级与新兴无产阶级的双重挤压,并在这种挤压下表现出软弱、恐惧与迷茫的心态。在托马斯·曼笔下,布登勃洛克晚年对叔本华哲学的皈依就鲜明地呈现了当时德国市民阶层的内在心态。事实上摆在德国市民阶层面前的选择有两种:一是基于对当时社会政治问题的批评,在制度结构层面推动德国的民主变革与革命;二是退回中世纪德国封建社会的田园牧歌式想象,希望在传统的基础上重建现代德国社会。对德国有产者市民阶层而言,他们一方面惧怕社会民主变革将带来“红色革命”,同时也不相信“新的政治与社会制度会带来人类关系的重构”(Laqueur,1984:5),因而他们最终选择了浪漫主义的生活以对抗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主义、机械主义以及知识层面的实证科学,他们赞颂中世纪德意志的淳朴民风,高喊祖国、历史与大地。德国青年运动正是德国市民阶层这一反现代性特征在青年群体中的文化表现。
1901年,卡尔·费舍尔(Karl Fischer)在柏林周边的小城施特格利茨创立 “候鸟-学生旅行委员会(Wandervogel,Ausschuss für Schülerfahrten),德国青年运动正式兴起,取代了原来霍夫曼等人领导的零散的漫游活动。不过 “候鸟运动”始终“存在分离与裂痕,这使得这一运动一直存在诸多小团体以及几个较大群体,而他们都意图支配运动并塑造整体个性”(Stachura,1981: 31)。而另一方面,候鸟运动在费舍尔的领导下早已跨越了地理界限成为覆盖整个德国乃至奥地利等周边地区的全国性运动,由此将它们组织成一个统一的团体就提上了日程。1913年,为纪念战胜拿破仑的莱比锡战役一百周年,全德各路青年云集迈斯纳山,正是在此次集会中,“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成立并发表了《迈斯纳宣言》。虽然拉奎尔(Walter Laqueur)等人看到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内在隐而不彰地存在政治信念,但这一组织本质上还是一个文化现象,其领导者也反对成员介入政治党派事务。对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成员来说,他们的愿景在于通过个人提升而非政治经济手段来重构被现代物质文明腐化了的人类关系。
曹卫东等人注意到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的成员具有精英性特征(曹卫东、黄金城,2013:21),从社会分层维度来看,其主要来自专业人士家庭、公务员家庭以及相当层次的工商业家庭,且大多具有新教背景。斯塔克拉也指出了,以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为核心的候鸟运动自始至终都是一场“城市的、市民阶层的以及新教的青年运动”(Stachura,1981:20)。韦伯显然熟悉这一联盟,他作为众多对这一运动感兴趣的成年人之一实际观摩了1913年的迈斯纳集会。而1917年夏天韦伯与滕尼斯、桑巴特等共同受邀参加的在劳恩斯腾堡举行的会议的主办者——欧根·迪得里希斯(Eugen Diederichs)也与这一联盟存在实质联系。作为当时德国最成功的书商之一,迪得里希斯协助促成了迈斯纳集会,他本人更是始终致力于弥合因政治观点极化而带来的分歧,借此他希望“恢复青年运动的统一性”(Radkau,2009:485)。为了深入讨论时代的意义与任务,迪得里希斯组织了包括韦伯在内的诸多学者、艺术家以及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成员齐聚劳恩斯腾堡。在此次会议中,韦伯发表了著名的“人格与生命秩序”演讲,这一演讲构成了《学术作为一种志业》的初稿,而根据韦伯夫人的描述,会议期间韦伯与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的成员也经常交流到深夜,他们希望韦伯做他们的领袖与先知。面对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的期盼,韦伯基于自己的学术良心予以了拒绝,而他关于学术与政治的两篇演讲正是其态度的直接反映。这两篇演讲以及后来与斯宾格勒的对谈实质上都是由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所组织,而且可以说,两篇演讲中对和平主义者以及激进革命社会主义者的批评实质上就是对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左派激进成员说的。
不过总体而言,韦伯与舍勒等人对德国青年运动或者说对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抱有积极信心,舍勒赞赏德国青年运动的反资本主义精神,而韦伯则将德意志青年联盟视为战后德国道德重建的基本载体。战后韦伯等人对德国青年运动作出积极评价当然不是偶然,事实上面对德国战后的破败以及在对未来德国的热切期望下,德国社会对“青年文化的需求变得更为热切”(Laqueur,1984:116),莱因霍尔德·伍尔就曾宣扬:“谁拥有青年,谁就拥有未来”。也正是直到战后,青年才逐渐被承认具有维内肯(Gustav Wyneken)始终诉求的自在自为的绝对价值并开始获得公共身份与认同。
基于对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成员遴选机制的认识,韦伯注意到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与教派及其世俗化的俱乐部团体在性质上具有相似性,它们都是基于个人自由意志的志愿团体(Verein)。就这一组织及其成员本身而言,其重要特质是对德国传统家长制的反抗。在韦伯的判断中,家长制本质上是基于个人性恭顺关系的家庭制度,其中家长将家族权力看作对私人财产的处置权。在德国社会中,家长制传统的奠基与扩张与路德主义的宗教传统具有莫大关系。在路德所开启的传统中,随着天意思想的越加浓厚,路德主义也就越坚持在神意所安排下的客观历史秩序中,“各人应坚守在神一旦安排下来的职业与身份上”(韦伯,2010:61)。路德主义的这一观念进而就使其与世俗生活中的家庭长幼等级伦理具有了内在亲和性,或者说是为德国家长制奠定了宗教基础。海涅(Heinrich Heine)曾经指出:“路德不仅是我国历史上最伟大的人物,同时也是一个最为德意志式的人物;在他的性格中德国人所有的一切优点和缺点完完全全地统一在一起,因而他个人也就代表了这个不可思议的德国。”(海涅,1974:37)由路德主义奠基的家长制也就成为近代德国社会及其内在精神的一条主线。但延续到帝国时代的德国家长制传统开始面临新生代青年的反抗,在两者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张力与冲突,韦伯与其父亲之间的关系即是这一时期德国家长制与青年间紧张关系的生动体现。对家长制传统的反抗事实上构成了德国青年运动的内在诉求,德国青年们希望挣脱父辈、学校以及分担了一定程度家长功能的国家的桎梏,在自然世界与伙伴的友谊共同体中寻求生命的独立与自由体验。
而作为志愿团体的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还有着更明确的道德品格诉求,这呈现在其纲领性文件《迈斯纳宣言》中:
自由的青年,基于自己主动的创造性、基于自己的责任感并带着深切的真切,去独立地塑造他们自己的生活。为了内在的自由,他们将在任何环境下都保持一致行动。所有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会议必须远离酒精与香烟。
韦伯欣赏《迈斯纳宣言》表达出的独立意志、责任感以及负有羞耻感的内在真诚性,而通过集体生活以及成员资格的选拔与试炼,这种文化道德品格也将真正内化为每个青年的人格品性并由此成就一种伦理人格。显然在韦伯看来,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也能够像教派与俱乐部一样塑造出具有个人主义精神的伦理整体存在。斯塔克拉看到,德国青年运动愈加卷入当时德国政治、社会与宗教争论的背后,实质是《迈斯纳宣言》中表达出的文化道德品格与德国人日常生活的交汇融合。斯塔克拉的这种判断实质上也是韦伯对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所期待的,即希望能够以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为基础来重建德国人自主独立、负有羞耻感的内在真诚品性,并能在艰难朴素的日常生活中践行这样的生活之道。
在韦伯的判断中,议会民主制与民选总统制这样的政体制度设计对国家重建而言更多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而韦伯也相信仅仅是技术层面的政体解决方案不足以从根本上提高民族国家的声望与尊严。因而韦伯在他的国家重建方案中始终也关照着文化层面的道德重建问题,在新教教派及其世俗化俱乐部形式的影响下,韦伯将德国战后的道德重建寄希望于当时德国的自由德意志青年联盟这一基于自由意志的志愿团体,希望借此重塑德国人的道德准则。就此而言,文化层面的道德重建就与政体设计一起构成了韦伯战后德国国家重建设想中的双重变奏。
五、总结与反思
对国家问题的讨论构成了韦伯从1910年开始直到去世这一阶段著作的主要议题。在这一阶段中,韦伯的主要工作聚焦在明暗两条线的讨论上:明者为对国家作为在领土范围内对暴力的正当使用具有垄断权利的政治共同体的认识,暗者为这样的国家在支配社会学中的理论位置(田耕,2017)。但与此同时,对战后德国国家重建问题的讨论实质上也构成了韦伯晚期对国家问题进行讨论的重要内容。当然从后续德国的历史实践来看,韦伯的重建方案并没有产生实质效果,德国整体迅速转向了极端状态。为此蒙森与迈耶(J.P.Mayer)等人也对韦伯的政治观念多有批评,他们认为韦伯的政治思想为后来的第三帝国崛起扫清了思想上的阻碍。不过正如本文所看到的,不论是韦伯的议会制度还是他备受争议的民选总统制政治设计都不具备自在自为的价值,相反,韦伯是希望通过议会政治以及民选总统制来应对德国的普遍官僚化问题。韦伯相信议会/领袖与官僚制之间将形成开放而多元的政治体系,只有如此才能在一个自然法已无法证成人的自由的时代为人的自由精神与创造性品质留下弥足珍贵的滋养空间。在这个意义上,韦伯的政治设计最终也具有了人的品格培养意义,并因此与他的道德重建议题有了深层次的统合,即以人的品格塑造为中心来引领德国的战后重建进程。施路赫特曾指出韦伯的“人格”概念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指的是价值与目的统摄下的合理性行动塑造出的方法论-伦理性人格,另一方面则是在 “方法论-伦理性人格”之外并提的同样具有社会学意义的人格概念,即“行为定型造成的结果,从个别价值系统的性格及其在社会中制度化的形态共同导出”的人格类型(施路赫特,2010:116)。施路赫特谈到的第二种具有社会学意义的人格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正是亨尼斯(Wilhelm Hennis)在《人格与生活秩序》(Personality and Life Orders)中所关注的问题,他看到在韦伯那里,每种生活秩序都内含着一种特定的人格,契合的是特定的生活样式与人的品质。亨尼斯相信这一主题贯穿于韦伯从早期农业研究到国家研究以及后来的宗教社会学的整体著述(Hennis,1988:62-104)。亨尼斯显然揭示出了韦伯思想背后隐藏的德国哲学人类学元素。就此而言,韦伯的战后德国重建方案显然也继续践行了他的社会理论中的哲学人类学思想理路,从人的塑造层面来思考国家建设问题。即使其重建方案在德国处境下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效果,但韦伯的这一思考路径依然闪耀着灿烂的思想光辉,提醒着国家建设既要关注制度设计,更要深入观照人的塑造。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社会学评论》202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