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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观认识与符号认识:异质性哲学引论
徐长福
原文发表于《江海学刊》第2期。
内容提要:异质性哲学的主旨在于从学理上解释认识与实践的反差,尤其是理论性认识与实践的反差。该反差是指,一些对实践的预先认识,尤其是理论性认识,跟实践的实际后果明显不一致。要解释这种反差,必须考察认识的机制,看看何种认识或认识在何种情况下比较可靠,何种认识或认识在何种情况下比较成问题,以及实践跟认识相比有哪些特点,认识在实践中如期实现的自身条件有哪些,缺失这些条件可能导致哪些后果。认识的机制很复杂,需要先考察认识的基本结构,把直观认识与符号认识作为该结构的两个层面,把直观认识作为比较可靠的区域,把符号认识作为比较成问题的区域,把它们之间的异质性确定为基础异质性,为异质性哲学进一步分析符号认识的机制和问题铺设一小段引路。
关键词:异质性哲学;直观认识;符号认识;基础异质性;实践
一、认识及其划分
(一)认识的一般规定
认识与实践的反差首先跟认识的问题有关,因此有必要弄清认识的哪些领域容易出问题。
认识是一种具有表象功能的意识。作为意识,它直接是脑的一种机能;作为表象,它代表或表示与之有别的对象。认识总是对于什么的认识,因此认识不可能没有对象。
有脑的动物都有认识。人的脑最发达,所以人的认识也最发达。
认识是意识中的一个类。人的意识除了认识外,还有其他类,如情感、意志等。情感如喜、怒、哀、乐等,意志如意愿、志向、选择、决定等。认识、情感、意志这三者也就是通常所谓知、情、意,构成人的意识的基本架构。人之外的某些高等动物也有类似的意识架构。
认识虽有脑作为物质载体,却不能归结为脑的生理活动。不过,认识可以引发脑的生理活动,甚至引起整个身体的运动。认识作为表象引起身体的运动,跟物质性的事物引起身体的运动具有显著不同的性质。后一种运动体现的是从物质到物质的因果联系,而前一种运动体现的则是从意识到物质的因果联系。
认识可以引起身体运动,也可以不引起身体运动。不引起身体运动的认识是纯粹的,其与对象的关系为单纯的表象关系;引起身体运动的认识是不纯粹的,其与对象的关系兼有表象关系和因果关系。
认识在引起身体运动时不是单独起作用的,而是跟情感和意志一道起作用。认识提供关于身体运动的目的、过程和相关事物的信息;情感提供身体运动的动机和内驱力;意志对身体运动进行发动、掌控和调节。尽管意识的各个类对身体运动都有影响,但本文只研究认识。
各种动物都可以用认识引起身体运动,但唯有人才明确将认识和由认识所引起的身体运动区分开来。人用以区分二者的手段就是符号。在没有符号介入的情况下,认识无以将自己跟它所引起的身体运动区分开来;有了符号的介入,这种区分才得以可能,认识才得以将自己表明为它所即将引起的身体运动的表象。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才对人的这种身体运动另眼相看,称其为“实践”或“行”,跟“认识”或“知”相对待。
人的认识因此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非符号的层面,二是符号的层面。人之外的动物只有第一个层面,而人则兼有两个层面。
使用符号的认识可以称为符号认识。包括符号认识在内的一切使用符号的意识可以称为符号意识。因为符号是其所表象的对象的明确的代表者,它跟对象之间显示为两个不同的东西,所以,符号认识是一种间接的认识,符号意识也是一种间接的意识。
相比之下,非符号的认识则是直接的,可称为直观认识。相应地,非符号的意识可称为直观意识。直观的字面意思是直接看到,其实也包括直接听到、嗅到、尝到、摸到等,总之就是感知到。
于是,在认识的一般规定上,我们就有了直观认识和符号认识两个相对举的概念。
(二)直观认识
直观认识是使用自然所赋予的机能来直接表象对象的一种意识。这种机能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专门的感觉器官和身体其他部位的感觉能力,二是周身的神经传导系统和脑的综合整理功能。
在研究直观认识时可以发现,直观认识表现为头脑中的一种印象,它跟其对象显然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比如,人在看一个物体时,视网膜上会出现该物体的倒立的形象。因为这个形象代表那个物体,所以视网膜上一旦有了这个现象,就意味着观看者知道了那个物体。但是,这个现象跟那个物体毕竟是两个东西。也就是说,直观认识实际上也是有认识和对象的区分的。
事情的奥妙在于:直观认识中被人为分析出来的这种二分在实际运用中并不显示出来,相反,它直接就把对象把握为一种外在的存在。比如,人在看到一个物体时,不需要比较其视觉印象和物体,而是直接就把物体看成一个在眼前存在着的东西。这套直观认识系统很像傻瓜相机。任何相机都有焦距问题,即都要比对相机里的成像和对象本身,但傻瓜相机将这一问题预先处理好,无需使用者每次都要通过调整焦距来实现相机成像与对象的统一。
直观认识的这种奥妙真可谓自然天成,因此,这种意义上的直观可以叫作“自然直观”。同理,直观认识也就是自然认识,直观意识也就是自然意识。对自然直观来说,不存在主观和客观的区分,也不存在主观是否符合客观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无论是人之外的动物,还是会说话之前的人类婴儿,都不会发生主观是否符合客观的问题。
一些哲学家把直观认识还原为感觉印象这类纯粹主观的东西,得出主观主义、怀疑主义、不可知论、唯我论等结论。这固然是高明的见解,但并不到位。高明在于,他们在被自然弥合得天衣无缝的认识机制中找到了接缝;不到位在于,他们没有进一步解释自然为什么要把事情做成这个样子,或者说这样做有什么用处。
解释自然的原因是困难的,但自然直观所免除的最大的麻烦却是一清二楚的,那就是:无需认识者随时随地处理对象是否存在的问题。其中所预设的机制是:凡是直观到的都是存在的。这也就意味着,凡是直观不到的其存在都是可疑的。当然,直观也会力所不及,也会出错,但要解决问题,还得靠进一步的直观。比如,人都有看不清或看花眼的时候,这种情况下,除了凑近点再看或揉揉眼再看,没有更好的办法。
直观认识免于存在之惑,给包括人在内的动物带来了生存上的极大便利。设想一下,如果一个人对于自己面前的物体跟自己对它的认识是否一致总是没有把握,对该物体是否存在总是无法确知,那么,他恐怕就寸步难行了。动物的情况也会如此。
对于存在于直观认识的能力范围内的事物,直观认识实际上做到了以下几点:(1)确认个别事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2)确认个别事物的个别偶性(即属性)的存在,(3)确认不同个别事物及其不同个别偶性之间某些联系的存在,(4)在头脑中形成个别事物的图式,(5)在头脑中形成个别偶性的图式,(6)在头脑中形成上述个别联系的图式。
例如,一个学会说话之前的婴儿尚无符号认识,只有直观认识。对于自己喝奶的奶瓶,他可以达到的认识有:(1)当奶瓶出现在眼前时,他还不知道那个东西叫奶瓶,但他知道那是一个在他意识之外存在着的东西;(2)他看到了那东西的形状、大小、颜色等特征,也吮吸到了里面可口的液体,并且知道这些特征都是存在的,尽管他还不会这样分类;(3)在大人用奶瓶喂他若干次后,他就知道了大人、奶瓶和他之间,大人的动作和声音、奶瓶的特征和好喝的内容、他的表现和口感等事物和偶性之间的某些联系。这些都可以通过观察加以推定。由此还可以进一步推定的是:(4)在接触奶瓶一段时间之后,他不仅记住了那个特定的奶瓶的样子,而且在头脑中还形成了奶瓶的一般样子,以至于大人换了一个新奶瓶,他也知道是拿来喝奶的;(5)他喝过几次奶后就能识别奶汁的滋味,灌上水给他喝他就会哭闹,表明那种滋味在他头脑中已经形成为一个标准;(6)被喂过若干次之后,他就知道了大人发出的某种声响跟他喝奶之间的联系,以至于一听见那种声响就兴奋地做好喝奶的准备,这表明这种联系已作为模式在他头脑中建立起来了。
至于直观认识是如何做到这些的,比如,它的对象是纯粹被给予的,还是由特定意识机能建构出来的?或者哪些对象是被给予的,哪些对象是被建构的?或者是否不同的对象产生于给予和建构之间不同的合作方式?进而,这些对象各自的存在问题又是以何种机制来解决的?这些往前追溯的工作都属于心理学或意识哲学,不是本文的任务。本文要做的是根据上述事实往后推演。
如果上述事实可以确认,那就说明直观认识中既包含着对个别的事物、偶性以及其间各种相关联系的认识,也包含着对相应的至少最低普遍程度的类的认识。这样一来,只要用符号去加以标识,从这些意识内容中就可以抽取出概念,提炼出判断,乃至构造出最简单的推理来。
当然,直观认识之所以是直接的,就在于它不以符号为中介。实际上,以上对直观认识的分析都是符号认识,而不是直观认识的自动呈现。在符号认识看来难以说清的情况,在直观认识中往往都是至简至明的。比如,婴儿从听见熟悉的声响,到看到熟悉的奶瓶,再到捧住奶瓶,直到喝上熟悉的奶汁,在认识上没显出任何烦难,完成得很顺畅,也没出任何差错,可是,当我们用符号认识来解释这一连串行为时,却倍感费劲,且无法做到毫无争议。
直观认识所直接把握到的东西可以在头脑中储存,这就是记忆;也可以相互联结,这就是联想;还可以拆解后重构,这就是想象;甚至会在无意识状态下自动演绎,这就是做梦。这些都可以理解为直观的延伸:记忆和想象是时间维度的延伸,联想是空间维度的延伸,梦是超时空维度的延伸。
人的直观认识在不同程度上为其他不同种类的动物所具有,或者说,人的这种能力就是在动物进化中形成的。
尽管直观认识具有神奇的功能,但它只能以个别为对象,而无法以普遍为对象,这是其根本的局限。如前所述,直观认识中也包含普遍的因素,但这种因素是为认识个别而自发生成的样本,不能进一步成为认识的对象。其所以如此,是因为直观认识只能运作具象的东西,即有形象的东西,个别事物及其偶��都是具象的,用作它们的认识样本的普遍也是具象的——即同类事物的共同模样。要认识具象的普遍,只能依靠抽象的普遍,而这一点恰好超出了直观认识的界限。
如果仅仅依靠直观认识,那么人的认识能力和水平只能停留于几个月大的婴儿的阶段,实际上也就是停留于高等动物的状态。人之所以为人,在于其认识跃升到了符号层面。
(三)符号认识
人是符号的动物,至少是符号系统最发达的动物,也是符号系统呈明显成长状态的动物。
人类的符号种类繁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语言。语言包括说出来的话和写下来的文字,其中文字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比如,这里讨论符号问题,就只能诉诸文字。
符号是人的创造物,这是其与直观的最显著区别。直观的机能是自然赋予的,是与生俱来的,是先天的。符号则是人在被产生出来之后所发明的,是后天的。其中,语言,尤其是文字,更是人类较为晚近的发明。
相对于意识,符号代表对象,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相对于对象,符号在意识中,是意识把握对象的手段,具有主观性。符号出入意识与对象之间,在认识过程中扮演着双重角色。
用直观进行认识,就是用自然赋予的机能来表象对象;用符号进行认识,则是用人工的机能来表象对象。比如,当我仅仅是用眼睛看一个物体时,我所做的就是用自己的视觉成像系统在头脑中形成一个关于该物体的形象,该物体和该形象之间具有时空特征上的相似性,也正因为这个缘故,它们之间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显示为两个不同的东西。与之不同,当我用一个符号来表示该物体时,我则是拿一个人工的标识去代表该物体,两者之间不必具有时空特征上的相似性,因而显示为两个互相分离的东西。也就是说,直观认识不区分自身和对象,对它们二者的这种区分是由符号认识来进行的;相比之下,符号认识则以符号和对象的区分为标志。
符号有自身不可再分的单元,同时又相互结合为一个系统。符号认识既是每一个符号起作用的结果,更是整个符号系统起作用的结果。在该系统中,有的符号表示一个对象,如“太阳”这个符号表示一个天体;有的符号表示一类对象,如“星星”这个符号表示一类天体;有的符号表示非符号的对象,即外部对象,如太阳、星星;有的符号表示符号本身这种特殊对象,如“符号”这个符号就表示包括所有这些文字在内的各种符号。除了表示对象的符号外,还有一些将符号结合成系统的功能性符号,如系词“是”,连词“和”“如果……那么”,助词“的”“地”“得”等。尽管不是每一个符号都表示对象,更不是每一个符号都表示外部对象,但符号系统归根到底以认识对象,特别是外部对象为目的。
对于那些表示对象的符号来说,由于符号和对象是两个东西,因而不可避免地就涉及二者是否相应的问题。对直观而言,没有对象就不可能有关于对象的直观,所以在直观认识中,有直观意味着一定有对象。与之不同,有符号却未必有相应的对象,或者说,即使有相应的对象,这些对象的“有”也是含义互异的。比如,视网膜上出现一个影像,一定意味着有什么东西被眼睛看到了,影像和对象是对应的;但谁都知道,“孙悟空”这个符号并不对应一个真实的对象,或者说,“孙悟空”虽有对象,却是虚构的,这跟“吴承恩”有对象在含义上截然不同。至于以类为对象的符号,以符号为对象的符号,情况就更加复杂了。
符号和对象的分离使得人的意识可以超出直观的局限。在直观认识中,对象必须进入直观的范围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凡是在此范围外的事物都不可能被认识到。与之不同,在符号认识中,由于符号可以代表它所表示的对象,因而即使那些不在直观范围的事物也可以成为认识的对象,或者说尤其容易成为认识的对象。至少有四类事物借助符号成了认识的对象:一是如孙悟空这样的虚构对象,二是如人、动物、生物这样的类,三是如世界、宇宙这样的总体,四是过去和未来的事物。至于符号本身这类对象,就更不用说了。可见,人类靠符号极大地扩展了自己认识的范围,符号的正面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但与此同时,符号和对象的分离也使得通过符号来认识对象成了一种容易出错的事情。符号认识意味着总有符号出现在意识中,但不意味着相应地也有对象被直观到。对于那些其对象没有被直观到的符号认识,其对象是否存在,或者在什么意义上存在,进而,相关的各种认识是否属实,或者在什么意义上属实,都是难以确定的,或者至少说会充满争议。
符号认识的最大成效和问题都在实践领域。在人的行为单靠直观认识来运作的情况下,行为跟直观是按条件反射的方式即时互动的。但有了符号相助,人就可以对自己的行为预先进行认识,包括事前筹划,并且可以将行为的范围和规模扩大至类和总体,延伸到遥远的未来。只有在这种意义上,行为才是对认识的践履和实现,才是严格意义的实践。不过,正因为实践和对实践的符号认识之间存在明显的间距,实践的实际情况和后果是否跟符号认识的预期相一致,就成了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关心的认识和实践的反差就是这个问题的表现。
直观认识有其局限,符号认识也有其问题,但二者改进的方式不同。直观认识是自然形成的机能,人只是其使用者,最多还是其维修者,其改进只能诉诸自然进化的过程。符号认识是人工发明的系统,在使用系统的过程中发现并解决问题正是改进系统的基本方式,也可以说,符号认识是自我改进的。这一点也正是哲学这种反思和批判性的符号认识可以有所作为的理据所在。
(四)直观认识和符号认识的一般关系
虽然直观和符号、直观意识和符号意识、直观认识和符号认识在概念上被区分开来,并反复加以对比,但这两个方面之间实际并不存在判然分明的界限。它们的关系是非常特殊且复杂的。
当我们用符号来作区分时,被区分的已经不是直观本身,而是“直观”这个符号及其所表示的对象了。严格地讲,所谓直观和符号的区分,是“直观”这个符号所表示的对象和“符号”这个符号所表示的对象的区分。这两个对象固然有区分,但它们都是用符号表示出来的。在这一区分中,用符号表示符号没有问题,但用符号表示直观就有问题,因为直观正是要拿来跟符号相区分的东西。由此可见,这种区分不是站在直观和符号之间中立地进行的,而是站在符号一侧单方面进行的。这一条也适用于符号和符号所表示的所有非符号对象的区分。
在区分不中立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通过符号认识去推断直观的情况。我们知道婴儿学会说话前有一套与生俱来的意识机能,人之外的其他动物也有类似的意识机能,于是就推断这种机能是存在的。不过,由于直观意味着符号无涉,因而不论是婴儿使用直观的情况,还是其他动物使用直观的情况,我们都不能直接把握到,而只能诉诸符号认识的推断。并且,一旦我们使用符号,本真的直观就退隐了。被推断出来的直观的情况和直观本身的情况不可能完全一样,至少没有办法被证明为完全一样。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所能区分的只能是符号和符号所表示的直观。这一条也同样适用于用符号表示其他非符号对象的情况。
尽管可以推断存在一种符号介入前的纯粹直观,但自从有了符号,直观认识就跟符号认识交织到了一起。一只宠物猫和它的主人都在用各自与生俱来的肉眼直观一条鱼,但它们的直观肯定大不相同:就算猫的直观难以描述,猫主人的直观中肯定连带着“鱼”这个符号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说,人自从学会说话,就难以再有纯粹的直观了,所有的直观都会程度不同地受符号的影响。
从符号认识这方面看,该领域更不是独立存在的。符号或者表示对象,或者服务于表示对象,不管对象是什么。那么,符号所表示的对象究竟在哪里呢?答案很简单:或者在直观中,或者在直观的延伸形式中。比如,猫主人看到一条鱼,脑子里下意识地会出现“鱼”这个符号,该符号所表示的对象不是别的,正是他所看见的对象,即那条鱼。再如,“孙悟空”这个符号所表示的对象虽不在直观中,却在想象这种直观的延伸形式中。即使符号这种特殊的对象,也只有看到、听到、触摸到或想象到才能加以使用或谈论。也就是说,符号不能直接达到对象,而只有通过直观本身或直观的延伸形式才能达到对象。
归结起来,一方面,直观认识不依赖于符号认识,但符号认识要依赖于直观认识;另一方面,符号认识一旦从直观认识中产生出来,就会彻底终结直观认识的纯粹状态。
二、符号认识的原则、形式与反思方法
(一)符号认识的双重原则:直观属实与无违逻辑
符号认识归根到底是对于对象的认识,同时,这种认识又是以系统的方式进行的。或者说,符号认识是以系统的方式来表象非符号的对象世界的。因为表象对象,符号认识的真假必须以对于对象的直观为依据。因为是系统的,符号认识必须保持系统内各个符号之间的逻辑一致性。这就是说,符号认识要同时受到来自直观和逻辑的双重约束。
符号认识要以直观为依据,也就是要直观属实。所谓实,就是实际存在的意思。实一定真,真不一定实。符号认识不仅要解决一般意义上的真不真的问题,还要解决实不实的问题,即在是否实际存在的意义上的真假问题,亦即通常所谓真实性问题。对于表示对象的单个符号来说,直观属实就是其对象在直观中,或者至少是可以直观的。对于说明对象的符号组合来说,直观属实就是其所表达的意思在对象身上有可直观的对应物。如果对象是类、总体或符号程序等非直观的或不完全直观的事物,则相关符号认识的属实性就需要根据其与直观的关联情况进行评估。至于那些不表示对象的功能性符号,虽然不存在是否直观属实的问题,但会牵连到其他符号的有关问题。
符号认识要保持符号之间的逻辑一致性,也就是不能违反逻辑规则,简言之,无违逻辑。逻辑就是符号之间正确关联的规则。符号认识只有合乎逻辑才可能成功地认识对象,逻辑混乱的认识是不可能提供关于对象的有效信息的。符号认识合乎逻辑的性质也就是通常所谓合理性。不过,合乎逻辑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从而合理性也分为积极合理性和消极合理性。积极的合乎逻辑指利用规则进行推理,这样的符号认识具有积极合理性;消极的合乎逻辑指仅仅不违反规则,但不一定进行推理,这样的符号认识具有消极合理性。就此而言,所有的符号认识都应该具有消极合理性,而那些推理性的符号认识还必须具有积极合理性。
直观属实和无违逻辑是符号认识的规范性原则。在这里,规范性原则意味着,符号认识是一种有意为之的行为,这种行为要达到目的,必须符合这些原则,不过,不合乎这些原则在事实上也是可能的,只不过达不到目的而已。明确这些原则,可以提升符号认识的自觉程度,促使认识目的的达成。相比之下,直观认识无需规范性原则,因为它只是自然机能的运用。
这两条原则是直观认识和符号认识的最低契合点。一方面,直观属实的符号认识不可能违反逻辑,尽管这些内容之间未必具有逻辑上可以推导的关系。反过来说,如果符号认识有违逻辑,那就不可能直观属实。另一方面,逻辑推导上没有问题的符号认识不一定都是直观属实的,只有那些从直观属实的前提出发严格推导���来的内容才是直观属实的。也就是说,直观属实的符号认识和逻辑推导的符号认识在外延上是交叉的:一部分直观属实的符号认识是可以逻辑推导的,一部分逻辑推导的符号认识是直观属实的。由于符号认识归根到底是关于非符号的对象的认识,因而直观属实原则优先于任何逻辑上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根据直观属实的原则先从符号认识中划出一个区域,以之作为模范区域,其中所有认识都是无违逻辑的,部分认识还可以逻辑推导。在这个区域之外的符号认识,不论以非符号的对象为对象还是以符号这种特殊对象为对象,不论是有违逻辑的还是无违逻辑的,不论是推导性的还是非推导性的,由于都不满足直观属实的条件,因而都需要受到审查,以确定其品质和适用界限。
当然,上述两条原则只是总原则,只是设定了符号认识要达到目的所必须满足的最基本条件,还不是操作性的、可以作为方法的那种原则。从哲学史的情况看,在把总原则落实为操作方法的过程中,直观的方面和逻辑的方面是严重失衡的。有两千多年历史的逻辑学已经充分发展了逻辑方面的操作系统,特别是逻辑推导的系统,在方法层面上基本解决了符号认识的合理性的问题。相比之下,直观方面的操作系统却没有得到同样的发展。这种失衡的当代后果是:在符号认识中理性有余而直观不足。有鉴于此,异质性哲学以补偏救弊为己任,致力于把符号认识必须直观属实的总原则发展为异质的符号联系必须直观认定的系统性操作方法。
(二)符号认识的基本形式:符号指谓
符号认识以符号为要素,但往往不以之为认识活动的单元。单就语言这种最重要的符号系统而言,非复合的单词无疑是要素,但不能单独完成一个完整的认识行为。凡是那些只用一个单词的认识行为,都是借助语境省略了其他单词的结果。
一个完整的认识行为,应该对对象有认有识,认意味着确认一个对象,识意味着对于该对象的情况有所辨识,有所理解。在语言中,要完成这样一个认识行为,至少需要两个单词构成一个句子,其中一个表指,另一个表谓,合而言之叫“符号指谓”。指的功能在于指出一个对象,表明有此对象从对象世界中被单列出来,等待其他符号去说明。谓的功能在于对那个被指出来的对象加以说明,或者说明它属于哪一类,或者说明它具有什么偶性。
表指的符号为主词,任何对象都可以通过主词得到意指。但主词所指对象是否存在或在何种意义上存在,却必须根据直观加以认定。只有那些在直观中的或至少可以直观的对象才是存在的,其余的对象则或者不存在,或者不完全存在。只有对象被直观认定是存在的,相应的述谓才有属实的可能,反之,对于一个不存在的对象,任何述谓都没有是否属实的问题,而只有是否合理的问题。可见,在符号认识中,只有先把表指的符号找出来,才能顺藤摸瓜去解决对象的存在问题,也才能进一步去解决述谓是否属实的问题。
表谓的符号为谓词,起述谓作用,即说明对象的作用。谓词之所以可以说明对象,在于谓词都表示类,或者是实物的类,如人、树、石头,或者是偶性的类,如白、圆、硬。说明的意思就是或者把对象归到某个类中,或者指出对象身上有某类偶性。用谓词做出一个说明,就是对对象做出一个判断,也就是提出一个命题,所表达的就是认识者对对象的一个理解。这种理解之所以可能,在于谓词所表示的类原本来自在先的认识,是先前所认识到的同类对象之相同性的凝练形态,如是,用谓词说明主词所指的对象,实际上就是指出这个对象跟同类其他对象之间的这种经过凝练的相同性。谓词所表示的这种相同性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意义,谓词的作用在于,一方面把意义赋予主词,借以把主词所指对象跟其他同类对象联系起来,另一方面把主词所指对象身上与该意义相对应的成分揭示和提取出来,反过来补充该意义。就此而言,谓词所解决的是意义问题。
主词关乎存在,谓词关乎意义。存在的世界是自然的,意义的世界是人为的,符号指谓就是从意义世界的此岸通达存在世界的彼岸的桥梁,主词就是伸向彼岸的符号支点。如果主词所指对象是直观中的存在,谓词所表示的意义原本取自于同类其他直观对象,并且在当下对象身上有直观对应物,那么谓词的述谓就是属实的,存在和意义就是统一的,符号指谓的桥梁是架设到了彼岸的。除了这种典范的情况外,关于主词和谓词、指和谓、存在和意义,还有许多错综复杂的情况,这些都是异质性哲学所要系统研究和阐明的。
说符号指谓是符号认识的基本形式,不仅是相对于词语而言的,而且是相对于逻辑推理而言的。推理是判断之间的联结,在认识上显然要后于判断,而符号指谓是判断的最基本的结构骨架。由于符号指谓存在复杂的结构类型,所涉及的存在状态和意义关系难以一概而论,因而,如果不事先澄清符号指谓的基本情况,推理即使形式无误,其品质也无法保证。在推理的形式系统十分发达的今天,理论错误仍层出不穷,跟人们对符号指谓认识不足有莫大的关系。
异质性哲学着重研究符号指谓,把词语处理为符号指谓的结构要素,并在此前提下考察推理问题。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探究形形色色的符号认识跟直观的联系,以对其是否属实或属实的程度加以评估。
(三)符号认识的反思方法:循名责实
符号认识归根到底是关于非符号的对象的认识,而非符号的对象是否存在要回到直观才能认定。这是本文迄今所得到的一个基本结论。但是,还需要考虑的是,这个基本结论本身是靠什么得到的?回答很简单:靠符号。这个结论既涉及符号,也涉及直观,还涉及对象,但不管涉及什么,都用符号来表示,且都通过符号与符号之间的联结来表达。即使主张“回到直观”,也并没有撇开符号去直观,而是在用符号制作一个命题。由此可见,尽管异质性哲学把直观看作认识的基础,但这种研究本身却不可能从直观这个基础开始,而只能从“直观”“基础”之类的符号开始。也就是说,异质性哲学要讲述的是一套如何从符号认识返回直观的方法,但这种讲述本身是符号认识,而且是对符号认识的符号认识,即一种反思的符号认识。
异质性哲学所自觉采用的反思方法就是循名责实——根据符号的情况去追究符号认识是否直观属实。该方法有如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异质性哲学以符号认识为直接的分析对象,而不是以直观认识为直接的分析对象,更不是以对象世界为直接的分析对象。其所以如此,在于任何对直观和对象的分析都必须借助符号,而如果对符号缺乏先见之明,以之分析非符号的对象就容易出问题。另一方面,异质性哲学通过使用符号来分析符号,最终目的是为符号认识指出一条返回直观之路,而不是停留于符号认识的层面,就符号而论符号。异质性哲学不认为哲学可以给符号认识直接提供一个基础,任何哲学都做不到这一点,但异质性哲学认为哲学可以指引符号认识去寻找自己的基础,异质性哲学的使命就是绘出不同的符号认识通向直观的路线图。
循名责实首先是异质性哲学用来反思符号认识的方法,但这种方法的意义在于成为所有符号认识的一般反思方法。掌握了这种方法,我们就可以随时留意自己所使用的符号,看看每一个符号都在表示什么对象,起什么作用,相互间是如何连接的,是否都有直观的依据。如是,我们使用符号认识的自觉程度就有望提升,认识错误就有望减少,从而认识和实践的反差就有望缩小。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反思符号认识,循名责实不是唯一可行的方法,而只是一种优点突出的方法,其优点在于在做分析时所操作的因素最为确定。哲学可以撇开符号和意识去分析对象,如分析物质、时间、空间等,但这种分析并非像做实验那样去操作这些对象,而只是操作表示这些对象的“物质”“时间”和“空间”等符号。哲学也可以撇开符号和对象去分析意识,如分析感觉、知觉和表象等,但这种分析也必须使用“感觉”“知觉”“表象”等符号,而这些符号都很抽象,跟它们所表示的意识形式毫无相似之处。可见,不管反思采取对象分析的方法还是意识分析的方法,都只能操作表示对象和意识的符号,只不过其焦点不是落到符号上罢了。实际上,由于符号是最为确定的因素,它进入意识最为方便,从意识中出来又可以公共地辨识,因而,先定下符号,再根据符号去追溯其意识内容,进而确定其对象的存在状况,应当是一种最稳妥、最便捷的做法。当然,分析符号也必须涉及意识并达于对象,这是“循名责实”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结语:基础异质性的初步确认
通过将符号认识跟直观认识相区分,把直观认识界定为自然的认识,把符号认识界定为人工的认识,把直观确认为整个认识的基点,把符号认识划为比较成问题的区域,把哲学分析的任务规定为帮助符号认识返回直观,这就是本文勉力而为所铺设的一小段引路。走完这段路之后,异质性哲学才会进入自己的轨道,从事完全意义的符号指谓分析。
在正式进入指谓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已经遭遇到的一种最基本的异质性予以初步确认。这就是直观认识和符号认识的异质性,它是由符号认识所反思到的所有异质性的基础,可称为基础异质性。
说直观认识是一种认识,符号认识是另一种认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认识,这似乎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是,说这两种认识之间是异质的,似乎传递了某种特别的信息。实际上,就字面而言,这两种说法的含义是一样的。之所以让人有不同的语感,是因为人们通常没有真正理解所谓“不同种”是什么意思。在异质性哲学看来,不同种就是具有异质性,确切说来是:两个类之间不管存在多少联系,也不能互相还原。这就是说,尽管直观认识的许多内容可以转化成符号认识,但要把直观认识的全部内容统统转化成符号认识却是不可能的;反之,尽管符号认识的许多内容也可以转化为直观认识,但要全部转化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它们之间就概念的外延而言是各自独立的,就实际内容而言可以一定程度地相互转化,但无论如何不可能彼此取代。
不过,直观认识和符号认识的上述异质性还只是通常意义上的,它们之间的异质性的最特别之处在于:我们对它们的区分是用符号认识来完成的,舍此别无他法。这就意味着,我们以为是在把直观认识跟符号认识区分开来,但其实是在把用“直观认识”这个符号所意指的东西跟符号认识区分开来。至于“直观认识”这个符号所意指的东西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则只能按照符号认识的方式去加以理解,而恰恰不能按照直观认识的方式去加以把握。这样一来,我们所进行的这个区分就蕴含着无法避免的逻辑矛盾,并存在难以克服的认识障碍。正因为如此,异质性哲学这段引路的开辟才格外困难。
当然,这一异质性绝不仅仅意味着理论阐述上的困难,还意味着从理论上尽力将二者加以区分并尽量提高区分的清晰度的重要性。既然直观认识和符号认识是异质的,并且直观认识具有基础的地位,符号认识既无法穷尽直观认识的内容,又无法把自己完全转化为直观认识,因此,符号认识主动划出自己跟直观认识的界线,自觉把自己的作用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和程度上,让直观认识发挥更大的作用,就顺理成章了。正是在这一点上,异质性哲学为自己找到了出场的理由。
参考文献:
①把认识问题理解为认识是否符合对象的问题,亦即把认识和对象看作认识问题的两个关系项,是一种最常见的观点。最早从哲学上系统阐述这种观点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词语之间的结合符合事物的实际就为真,反之就为假,并且,可以撇开认识上的真假去谈论事物本身。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2014年6月北京第15次印刷,卷六章四,1027b18-1028a7,第139~140页。
②回到直观是现象学运动的宗旨,尽管其直观比本书所说的自然直观要宽泛很多。在这场运动中,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根本分歧就在于,前者想以哲学的方式描述出这种直观,从而为科学等其他意识形式奠定基础,而后者则主张回到直观本身的显现,如是,哲学只起指引的作用。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著者后记”,第446~467页;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存在与在》,王作虹译,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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