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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社会学

王书明 武林 职业病问题应纳入环境保护的视野——“新工人”成为职业病高发群体的社会学思考

2010-05-01 作者: 王书明,武林

职业病问题应纳入环境保护的视野

——“新工人成为职业病高发群体的社会学思考
王书明  武林

 
   
摘要:企业污染不仅有外部的,还有内部的,即职业病现象。中国社会内部群体间不仅有贫富失衡,还有健康失衡,接近两亿人遭受着职业病的危害,并集中分布于处于弱势的“新工人”(农民工)群体。这根源于转型中国在社会正义和环境正义上的双重缺失,而企业缺乏职业环境安全责任制度是直接成因。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创造新型的企业—政府、企业—公众以及政府—公众的关系,将保障新工人群体安全工作的权利,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企业内部污染导致的职业病爆发

    企业生产造成的外部环境污染,全社会有目共睹,早已引起重视。但是,企业生产活动不仅造成外部污染,而且在企业内部也造成污染,其受害者主要是该企业的职工,危害的结果就是职业病。与外部污染相比,企业的内部污染问题或者说职业病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尽管其后果的严重性并不亚外部污染,甚至在有些方面更为触目惊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职业病起因于劳动者直接接触的微观环境,因此,这里所指称的职业环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场合中所接触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微观环境,不包含人们经过互动而产生的社会环境。可以说,职业病是小环境引发的大问题。因此,我们提出应该把职业病问题纳入环境保护的视野
   
中国,不仅拥有全球最为庞大的劳动力人口基数,而且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人数、死亡人数以及新发病人数,也均居世界首位。卫生部于1972年首次公布职业病14种,1987年增至99种,2002年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目录为10115种,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法定职业病种类最多的国家。由此可见,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但是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职业病的广泛分布已经成为当今中国面临的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2009
年,安徽省凤阳县石英石加工企业农民工集体罹患尘肺病、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尘肺病诊断、广东省深圳市疑似尘肺病劳务工群体要求诊断等事件,尤其是开胸验肺事件把新工人群体的职业病问题推上了国家政治议程:职业病的治理成为2010两会备受关注的热点议题之一。
   
早在2005年,卫生部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已有超过1600万家有毒有害企业正在进行容易导致职业病危害的不安全生产,有超过二亿的人口正在遭受职业病危害,其中绝大多数受害者是改革开放以来正在艰难生成的新工人2008年,全国新发各类职业病13744例,其中尘肺病10829例,占78.79%,发病工龄比2007年缩短2.35年。这些数据表明:职业病已成为影响广泛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生活质量与和谐社会的建设。由于现在发布的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估计实际职业病人数将是统计数字的若干倍。
   
职业病给劳动者造成的危害,给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带来的影响难以估量。然而,通过文献调查发现,职业病目前主要是预防医学、卫生学的研究对象。社会科学还没有把职业病问题纳入研究视野,尤其是在社会学领域对职业病问题的研究成果更是寥寥无几。职业病分布具有明显的群体差异,反映了当前社会结构的不合理性,从环境社会学的角度看,职业病问题是由于社会正义和环境正义双重缺失造成的,对其进行多学科的社会科学研究既具有学术上的意义也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二、职业病危害集中分布于新工人

    令人担忧的不仅仅是日益增长的职业病患病人数,更让人担心的是职业病分布正在日益向新生的弱势群体倾斜。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力一亿多人以及留在乡镇企业中从事工业劳动的1.36亿新工人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近二亿。这一数据表明,新工人已经成为职业病危害集中分布的高危人群。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职业病危害集中分布于新工人这一特殊群体,表明新工人群体在争取生存权、环境权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丧失了平等享有健康权利的能力和机会。职业病不仅剥夺了新工人阶层向上流动的机会,还把他们推入了社会的最底层,在家庭、乡村社区等层面导致社会断裂化程度增加,大大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会引发社会的动荡。对此,有三个方面必须引起社会学的重视:
   
第一,就新工人群体来讲,职业病的集中分布可能导致该群体社会经济地位进一步下滑,并在代际间传递不良影响。一方面,职业病导致健康损害,一旦发病,需要及时救治,给患者个体及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影响其生活质量。此外,职业病往往导致患者劳动能力丧失,在一个以职业作为重要社会地位划分标准的社会里,劳动能力的丧失意味着患者社会地位的下降。当这一现象在某群体内大面积存在时,会导致该群体社会地位的下降。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水平极低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罹患职业病不仅意味着家庭收入的减少,还意味着家庭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加,于此相应的其他方面如对子女的健康、教育的投入会减少,这将直接影响下一代在社会中的竞争力。在更严重的情况下,职业病可能导致单亲或双亲死亡,造成的残缺家庭无力提供全面的家庭功能,子女的成长、教育、情感都无法得到正常满足,极易造成青少年心理问题和越轨行为的产生,带来大量的社会问题,如失学、青少年犯罪等。
   
第二,职业病在新工人群体的集中分布,可能损害政府改革开放以来30年来的扶贫与发展成果。近30年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消减中国贫困人口的数量,中国的绝对贫困人口已由1978年的2.5亿降至现在的约0.3亿,扶贫成果卓著,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但是,中国的扶贫成果并不稳固,极易出现脱贫人口返贫的现象。集中分布于新工人群体的职业病一方面使其成员劳动能力丧失,另一方面大幅增加医疗费用支出,很容易导致其成员因病重新陷入极度贫困之中,使其成为绝对贫困人口。在这个成员数量超过二亿的庞大群体中,一旦职业病现象大面积发生,将使中国的绝对贫困人口大幅增加,政府几十年来扶贫的努力付诸东流,而贫困人口基数的增长将直接威胁社会稳定和发展。可以说,政府对职业病问题加大预防治理的力度既是对劳动人民生命与尊严的保护与尊重,也是对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战略投资。
   
第三,职业病的群体性分布不利于农村的社区建设。农民为考虑抵御风险等因素而喜欢结伴到城市中打工,很容易出现集体性罹患职业病的现象,又由于在城市找不到出路,会很自然地选择回原籍,这样就把在城市所患的职业病转移到了医疗、经济和社会条件极差的乡村。在一些地方出现的矽肺村中毒村就反映了这个问题。职业病由群体性分布进而导致的区域性分布,对当地的社区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并成为当地社区状况恶化的原因之一。

 

三、职业病燎原之根:社会正义和环境正义双重缺失

 

    从环境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职业病是一个与不良工作环境直接相关的问题,反映了在环境层面上企业主与新工人两个群体间不公正的问题,是微观环境资源(即职业环境)在群体间不平等分配的后果。职业病在新工人群体内集中分布这一社会问题,及其带来的严重的负面后果,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反思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社会结构的深层原因,积极探索建立高效公正的企业���会责任制度。
   
政府在这一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部门利益的市场化造成政府公正目标的偏离,忽略甚至纵容企业放松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是公众利益的委托代理人,有义务为劳动者职业环境的安全负责,这是政府职责的一部分。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转型背景下,地方政府以追求GDP为首要目标,在引进内外资和建设项目上,忽略潜在的导致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环境问题。由于新工人的农业户籍身份,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政府便有意无意地忽视这一群体的健康权利,在立法执法、资源分配、财政支出等方面弱化对职业病危害的监管,用牺牲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代价谋求自身的利益,导致职业病问题在城市就业结构中的弱势群体——新工人群体内集中产生。这一问题实际上反映了政府职能的偏差,即过多地承担了经济发展方面的职能,以至于监管职能在经济发展面前出现缺失。政府职能偏差的结果是行为的扭曲:政府在环境安全监管方面不作为、少作为,造成了重经济增长轻职业安全与环境保护的社会问题。
   
企业普遍缺失环境安全责任制度建设,是导致职业病普遍爆发的直接原因。企业环境安全责任,一方面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的责任。企业主为降低成本而向新工人提供非安全的工作环境,是企业内部环境责任缺失的表现。新工人群体对工作环境、劳动报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要求较低,且缺乏对劳动和健康权益维护的意识和能力,使得企业只需支付较低水平的工资,甚至无需签订合同承担其医疗工伤等保险的支出即可雇用新工人,而且随时都可以辞退那些可能罹患职业病的工人,以逃避其应负的企业内部环境责任。企业在经济生产中不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几乎不承担由此带来的职业病危害的保险和医疗费用,将内部环境成本外部化,从而获得额外收益,这是典型的占有环境收益、而不愿尽环境改善义务的行为,是企业环境责任缺失的一个典型表现。
   
在欧美国家推行的SA8000标准,对企业向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提出了要求,并在国际贸易中对违反这一标准的企业实行贸易限制,以促使企业承担这一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出于责任道德,还是避免国际贸易中的壁垒,中国的企业都应当反思自己的行为,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这也是企业自身提高国际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不可否认,作为一个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新工人对职业病危害的知识了解程度不够,往往意识不到所处工作环境的危险性,缺乏职业病防护的意识,这成为职业病在新工人群体内集中分布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新工人群体还具有高流动性,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不知道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安全。有资料显示,在来自农村的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9.1%。新工人群体由于防护意识和能力的缺失更容易受到不良工作环境的危害,成为职业病高发的群体。
   
当然,之所以如此,还有社会结构的原因。新工人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由经济体制和政治结构变动而产生的特殊群体。一方面他们从事于工业生产,具有工人的职业身份,另一方面他们仍是农业户籍身份。在城市,作为外来人口的新工人被当作二等公民对待,往往成为权利缺失的群体,处于制度性的不平等地位。新工人成为二元劳动力市场中的次级劳动力群体,处于城市就业结构中的底层。再加上新工人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较低,在劳动力市场中缺乏选择的机会,不得不从事低劳动报酬、高劳动强度以及高劳动风险的职业,成为受职业病危害的群体。
   
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与通常环境问题相关的行为主体间冲突和对立的关系不同,在由不良工作环境导致的职业病问题上,企业主和新工人群体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表现在新工人需要企业主提供的工作,以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报酬,尽管这些新工人可能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会受到职业病的危害。这种依附关系更突出地表现在受职业病危害的新工人对企业利益的维护上,如当政府行政部门到企业中进行安全检查时,部分新工人会帮助企业主隐瞒不良工作环境的问题,以获得继续在企业中工作的机会。在职业病这一问题上,新工人群体对企业的依附反映了新工人群体极度弱势的地位,他们甚至不惜主动放弃生命与健康的权利,以换取维持他们自身及其家庭生活的必要劳动报酬。这一社会现实反映了社会正义的被破坏和群体间力量的严重失衡。尽管从个体的角度来讲,新工人群体本身的生活习惯、文化素质以及权利意识和观念等因素直接导致了其弱势的地位,使其在环境资源的争取上处于弱势,并进一步导致其陷入职业病危害的风险之中,但是,当我们将这一问题置于整个社会结构的背景之中时,会发现其群体性弱势的特征,是受到整个社会制度和体制以及政府政策的影响而产生的。
   
由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以及该制度下社会保障政策和就业政策对新工人的差别待遇,使得新工人难以享有工伤和失业保险,农村低保也才刚刚开始实行。在大中城市,政府还对新工人的从业范围进行了限制,这样一些政策也造成了新工人群体的经济弱势。由于新工人群体与贫困密切相关,教育水平也比较低,权利意识淡薄,再加上受中国政策法规推行所带来的差别待遇的影响,新工人群体成为中国社会中经济、权力和声望都比较匮乏的群体,导致其成为社会地位较低的群体。经济和社会的双重弱势地位导致了新工人群体在与企业的关系中处于依附的地位,并阻碍了其环境资源的正当获得。
   
从根本上讲,作为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职业病之所以会在21世纪的中国变得如此严重,根源于转型期社会结构性公正的缺位——计划经济时代的的公正结构已全部瓦解,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社会公正结构还没有形成。显然,在职业病这一问题上,社会正义和环境正义的原则还没有进入其中。新工人群体缺乏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利益的有效的社会机制,企业主是绝对的强势群体,为了追求利润,新工人群体的利益被牺牲掉了,并进一步向外传导到整个社会。政府职能过于向经济倾斜,弱化社会正义和环境正义的实现,加剧了这一问题。如政府没有提供全民覆盖的医疗和养老等保障制度,那些处于社会上层的成员不仅享受高工资福利待遇,而且享受医疗和养老保障,相反,收入水平很低而且时刻面临职业病风险的新工人群体却没有获得这一保障,这让调节公平的税收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失去了意义。

 

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职业病在新工人群体内的集中分布体现了社会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不公正,并严重妨害了公民生存权的实现,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从目前职业病防治的现状来看,职业病��治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被动治理模式,而与之直接相关的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却缺乏主动性,逃避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作为社会问题的职业病是由于企业普遍缺乏职业环境安全责任制度直接造成的,因此职业病问题的治理首先必须加强企业职业环境安全责任制度的建设,为劳动者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企业积极承担环境安全责任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缓解社会分化加剧的基本途径。企业是市场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和社会组织。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是将企业应当承担的成本外部化,而其外部化的成本多由社会的底层群体承担,这就加深了社会分化的程度。企业为追求利益而规避劳动和环境成本,造成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罹患职业病,是典型的企业成本外部化并由底层群体承担的现象。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意味着为工人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一定意义上积极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或至少不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如果说政府调节社会公平是一种强制行为,那么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就是盈利组织的自愿的社会行为,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
   
在职业病治理问题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既是企业行为的重要转变,也是社会关系互动与整合的进步:企业行为的转变将产生新型的企业政府、企业公众以及政府公众关系,产生新的社会治理结构以及公众维权的机制,这对推动社会的变迁具有积极的意义。如果政府、企业与工人三方能够达成积极合作治理的框架,把职业病问题的治理纳入环境保护的视野,那么职业病问题的治理将更为有效,社会运行会更加协调,社会发展也会更趋和谐。

 

(责任编辑:杜建国)


 ●王书明,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武林,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的环境社会学研究》(项目编号:08BSH034)阶段成果。原文注释详细,因篇幅故而略去。

转引自来洁:《职业病:农民工面前又一难题》,《安全与健康》2005年第5期。

本文所称的“新工人”即通常所说的“农民工”。我们认为不应该从来源界定该群体,应该从其劳动的社会性质来命名,故称其为“新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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