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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环境抗争的历史演变与策略转换
——基于宏观结构与微观行动的关联性考察
陈占江,包智明
文章来源:《中央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摘 要〕 通过对宏观的政治机会结构变迁与微观的农民环境抗争演变的关联性进行历时性考察发现,二者之间是一种单向度的约束与被约束的关系。农民环境抗争的发生与演变、形式与策略、效果与后果无不受到政治机会结构的形塑、规范和限制。无论是计划经济时期、经济转轨时期抑或市场经济时期,政治机会结构与农民环境抗争之间始终存在不同程度的紧张。这种紧张在牺牲农民环境权益的同时促使环境问题向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转化。化解这种紧张的根本之途在于深入改革经济政治体制,理顺中央、地方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农民环境权益的表达提供更为通畅、合理的政治机会空间。
〔关键词〕 政治机会结构; 农民环境抗争; 宏观结构; 微观行动
一、引 言
近年来,环境受害者为了阻止环境侵害的继续发生或挽回环境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公开向加害者或社会公共部门做出的呼吁、抗议、申诉、投诉、**等环境抗争行为日益增多。这一现象愈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已有研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环境抗争的历史背景而忽略了对改革开放前环境受害者及其行动的关注,在关注环境抗争的内在动力机制和行动策略选择的同时缺乏对政治机会结构 ( 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 这一外部条件的应有重视。这种将公民环境抗争置放于连续性的历史脉络和行动者所处的政治机会结构之外所进行的考察显然难以对环境抗争的历史与现实、形式与策略、逻辑与机制、演变与困境做出科学、深入的研究,其结论也往往缺乏强有力的经验支持和逻辑支撑。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拟从宏观结构与微观行动之间的关联性视角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机会结构变迁与农民环境抗争演进做一历时性考察,旨在梳理农民环境抗争的历史脉络,揭示影响农民环境抗争的制度根源。
在展开考察之前,有必要对政治机会结构和新中国历史分期做出明确的界定或界分。所谓政治机会机构,在西方学者那里主要是指各种促进或阻止某一政治行动者之集体行动的政权和制度的特征,以及这些特征之种种变化。[1]( p.62)政治机会结构包括某一政权所具有的六个方面的属性: 该政权内部存在多个独立的权力中心; 该政权对于新行动者的开放性; 现行的政治结盟关系的不稳定性; 挑战者获得有影响的盟友或支持者的有效性; 该政权压制或推进集体性提出要求的程度; 上 述 所 列 各 项 属 性 发 生 决 定 性 的 变化。[1]( p.253)受此启发并根据中国现实,本文将政治机会结构界定为现行的政治体制为公民某一或某些社会行为提供的制度管道、机会空间和行动路径。而新中国历史,我们将之划分为三个时期,即计划经济时期 ( 1949—1977 年) 、经济转轨时 期 ( 1978—1992 年) 和 市 场 经 济 时 期( 1993 年至今) 。[2]宏观结构方面的资料来自于历史文献,微观行动的资料源自笔者于 2011 年3—10 月在湖南省中部地区一个具有 60 多年污染史的乡村社区所做的实地调查。
二、计划经济时期: 集体沉默与柔性反抗
1949 年,新中国的成立结束了几千年来“山高皇帝远”、“皇权不下县”的局面,国家政权建设将国家权力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新中国终结了帝制时代自上而下的皇权与自下而上的绅权双向互动、彼此约束制衡的政治“双轨制”,[3]开启了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运作的政治 “单轨制”。 “单轨制”政治不仅将传统社会中的绅权取缔,私人领域亦被高度压缩和控制。在新中国成立后短短的十年间,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迅速完成了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构,通过制度设置和政治运动的方式对我国城乡居民及其身份进行分割并将之纳入国家的控制中。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的日常生活、思想观念以及社会行动无不受到国家的控制。“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地,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4]中国的全能主义政治开始主导社会运行。尽管于1954 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由于卡里斯玛权威 ( chrisma authority) 与法理权威( legal authority) 之间的巨大冲突导致宪法很快被忽视,法治的萌芽被卡里斯玛权威掀起的革命热情所压制。
在计划经济时期,环境问题没有成为政治或法律视野中的 “问题”。从 1949 年到 1973 年,我国没有一个国家性的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机构,亦无一部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法律,在政治上更不承认环境问题的存在。挨打和挨饿的双重压力迫使新中国在较短的时期内必须通过快速的经济发展改变 “落后就要挨打”的局面和解决 4亿中国人吃饭的问题。在 “双挨”压力下,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向自然开战”的赶超战略。由于技术水平低、生产设备差、环保意识缺乏等因素,我国生态迅速遭到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然而,在内外交困的新中国建立初期,环境保护不仅不可能进入国家的法律或政治视野,“污染保护”反而因国家为快速推进工业化而成为可能。在全能主义政治体制下,农民环境抗争几乎完全没有相应的制度管道、机会空间和行动路径。
从笔者对湖南易村的调查来看,该村农民在计划经济时期即受到环境侵害却并没有发生公开的抗争。20 世纪 50—60 年代之间,国家在易村周围建有砖瓦厂、硫酸厂、氮肥厂等 5 家国营企业。在易村农民的记忆中,当时的机瓦厂、硫酸厂、氮肥厂等生产设备落后,环保措施缺乏,工业 “三废”未经处理任意排放。硫酸厂、氮肥厂排放出滚滚黑烟,刺鼻难闻的气味给村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工厂附近的水稻、蔬菜等农作物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为此,易村农民心感不满,却只能在小范围内私下议论。1974年4月的某夜,硫酸厂的生产设备因长期腐蚀、失修,突发严重泄漏事故。硫酸厂泄漏造成的污染令易村农民尤其是小孩和老人的身体受到强烈的刺激,并延续数日。泄漏事故使整个村庄陷入恐慌之中,村民义愤填膺。大队干部一方面做村民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向工厂反映,希望村民保持克制、工厂能立即修复设备并停止生产。硫酸厂在停产一段时间后,很快恢复生产。易村农民继续生活在被污染侵扰的环境中。鉴于当时的政治形势,没有人公开表达不满或反抗。甚至也不存在斯科特所说的 “日常抵抗”,如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5]在全能主义政治体制下,工厂是国家的延伸,生产体现国家的意志。在此逻辑下,对工业污染表达不满即意味着对国家不满。这一逻辑强烈渗透在日常的政治教化之中。日常的政治教化极大地阻抑了村民的抗争动机和意愿。
面对污染侵害,易村农民普遍选择了隐忍和沉默。沉默的同时也有部分村民采取一种柔性的抗争策略,即通过诉苦这一迂回的方式表达不满并试图将污染降到最低限度。诉苦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发明的一种教育方式,旨在借力于农民对旧社会苦难生活的回忆和讲述唤起农民对旧社会的仇恨和对新社会的向往,以实现国家对农村社区的重新分化、整合并赋予共产党领导农民革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6]农民掌握了诉苦这种方式并在生存受到污染威胁而又不敢直接表达不满或反抗的情况下对诉苦进行了创造性转换。易村一位老人在硫酸厂泄露发生的第二天直接到硫酸厂门口哭诉。厂长把她请到办公室里,老人开始向厂长诉苦,一边痛诉旧社会的苦、一边赞颂新社会的甜,在此过程中提及污染对她及家人带来的困扰。厂长听完她的诉苦,随即做思想工作,希望她 “从大局出发,支持经济建设”,最后亲自将老人送回家。此后,该厂长在任的每年中秋节和春节都带点红糖、点心之类的礼品去看望老人。这位老人采取柔性的反抗策略,在诉苦过程中将对 “苦”的态度从激烈转为柔性,在旧社会的苦———新社会的甜———工业污染制造的苦之间进行不停的转换并在循环对比中释放出 “苦感”以引起对诉苦对象的同情。老人的诉苦虽然未能改变环境污染的状况,但在一定程度上催促了工厂对泄漏事故的善后处理。
计划经济时期,工业污染对易村农民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村民心存不满却无人敢于公开反抗,陷入了集体沉默。这种沉默在很大程度上是村民基于记忆的或预期的惩罚所做出的选择。集体沉默的同时亦有极少数人采取诉苦这一柔性策略。这一柔性的反抗策略是村民在既有的政治机会结构中规避惩罚而进行的迂回表达,在绕开正面冲突的同时试图将污染侵害降到最低限度。然而,这种策略的效果极为有限,虽一时唤得同情却无法改变环境侵害继续困扰易村农民生活的现实。
三、经济转轨时期: 以理抗争与以气抗争
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纪元,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废除使村集体拥有了土地的所有权,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国家对于农民生存资源和社会行动的控制开始松动,乡村社会逐渐有了一定的自由。
在这一时期,我国开启了法治化进程并将一度被否认的环境问题纳入民主和国家的政治视野,上升到法律层面。1978 年 2 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明确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79 年 9 月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试行) 》,规定 “公民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对违反本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分别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1983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指出环境保护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是一项基本国策。1989 年 1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公布施行。至1992 年,已基本形成一套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为内容的法律体系。
国家对农村控制的松动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的政治化、法制化为环境抗争提供了一定的政治机会。易村农民从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沉默逐渐转向公开抗争。在经济转轨时期,易村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禾苗、蔬菜等受到大范围的侵害,患有皮肤病、呼吸道等疾病的人数有所增加。面对污染侵害,易村农民不再隐忍和沉默,而是依靠自身力量与污染企业斗争以求阻止工业污染的继续侵害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在 1977—1992年间,易村农民抗争的方式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以理抗争,第二阶段从以理抗争转向以气抗争。
以理抗争是传统社会中弱者向强者抗争的基本形式之一,由此形成的文化传统亦成为农民的规则惯习和默会知识。所谓 “理”,是无数代农民在漫长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普遍认可的一套解决纠纷的民间规则,虽未形诸文字、比较模糊,但对于生活于同一社会中的人而言则是一种共享的、不言自明的默会知识。经济转轨初期,易村农民的环境抗争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我国农民长期以来的抗争传统,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传统文化的价值内核渗透于行为表达中并将 “理”作为其抗争的道德资源和主要武器。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前,受污染侵害的村民拿着干瘪的稻穗、熏死的禾苗去工厂或拉着工厂的人到田地里察看,经过一番讲理、讨价还价后一般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赔偿。在村民看来,此时的工厂 “还是蛮讲理的”。然而,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惯例、风俗及习惯等 “民间法”逐渐被制度化的“国家法” “排挤”到社会边缘,[7]“理”的效力大为弱化。按村民的话来说,“道理越来越难讲,工厂开始拿法律压我们,问我们要证据,态度很蛮横”。在法律面前,农民的 “理”失去了效力,其 “常识性的正义平衡感觉”[8]遭到破坏,不可避免地产生某种程度的怨恨和愤怒。日益严重的环境侵害迫使村民寻找新的抗争方式,以理抗争失败之后大多转向激烈的、非理性的以气抗争。所谓以气抗争是指在 “气”的导引和推动下发生和维系的抗争行为。[9]易村农民多次封过企业的大门、拉过企业的电闸和堵过企业的排水管道,试图通过阻止企业生产来减少污染危害,或纯粹是为了发泄怨气、怒气进行报复。这种抗争既无事先的组织、策划,也无明确的诉求,基本上是在企业造成的污染让农民忍无可忍或以理抗争遭到挫败因而愤怒时突然爆发的,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从 “气”的生产与再生产来看,政治机会的双层结构一方面为农民抗争提供了可欲的制度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农民的抗争在实践中常常遭到打击而无法实现其诉求。政治机会的双层结构导致农民抗争陷入了可欲与可致之间的紧张状态,由此催生和激发了农民对政府的不满。在“气”的导引下引发的抗争行为,常常超越了政治法律的边界而受到地方的压制和惩罚。
政治机会结构的有限开放为农民环境抗争提供了重要的外部条件,农民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沉默转向公开的抗争。然而农民在觉知政治机会的同时尚未学会或意识到用法律、政策的武器表达诉求、争取权益,而是延续了传统社会的规则惯习采取了以理抗争或以气抗争等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护和争取自身的权益。由于 “理”与 “法”的冲突,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在抗争过程中逐渐失去了合法性支持,愤而转向非理性的以气抗争。以气抗争常常因超越法律政策的边界而受到惩罚。这种惩罚事实上是法律规训的一个有效手段,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在规训与惩罚的过程中逐渐增加了对法律的敬畏。
四、市场经济时期: 依法抗争与依势抗争
1992 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发表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成为 1992 年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而 “依法治国”则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政治话语。同时,我国的发展理念逐渐从 “发展是硬道理”向 “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转型,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在发展理念更新重塑的过程中,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和深入。民主法治的改革目标、发展理念的创新重塑和环保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农民环境抗争提供了更大的政治机会。
据 1995—2006 年间的 《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披露,1995 年全国群众的环境信访总数是58678 封,2006 年的群众来信总数高达 616122封; 群体来访的总数从 1997 年的 29677 批次增加到 2006 年的 71287 批次; 各级人大、政协环保议案、提案数从1996 年的6177 件增长到2006年的 10295 件。同时,全国因污染纠纷而引发的**件频频见诸媒体。从易村农民的环境抗争来看,1992 年以来尤其是 2000 年之后,环境抗争的数量空前提高,环境抗争的形式呈多元化趋势,既有个体抗争也有集体抗争,既包括在制度管道内的抗争如信访、投诉,也包括制度管道之外的抗争如堵路、示威等,形式多样,不一而足。
易村农民环境抗争急剧增加的一个直接原因是日益严峻的工业污染给村民造成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侵害。1992 年以来,易村周边工业发展迅猛,企业数量一度多达 40 家,污染更为严峻。易村农民的耕地、农作物、水源、空气等遭到更严重的污染,死于癌症的村民不断出现,皮肤病、结石病等患者不断增加。易村农民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这一威胁直接激发了易村农民的抗争动机。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政治机会结构的进一步开放以及大众传媒、民间组织对环境保护的重视,间接鼓励了农民的环境维权行为。这一时期易村农民环境抗争最突出的特点是村民逐渐学会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易村农民依然信仰 “理”,却并未停留在传统意义的层面而是逐渐将民间的规则、朴素的道德、切身的体验与国家的法律政策联系在一起,将作为地方性知识的 “理”和作为普遍性知识的 “法”有意识地结合起来以增强抗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村民逐渐控制自己的情绪,学会在法律政策的框架下进行抗争,试图通过上访、投诉等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这种依法抗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弱势群体寻求自我保护的生存策略。[2]在依法抗争过程中,在法律政策的罅隙间,易村农民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势”以扩大抗争的效果。这种 “势”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充分利用中央政府强调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形势,以增强抗争的合法性; 二是尽可能地动员更多的农民参与抗争以壮声势并试图达到 “法不责众”的效果;三是善于借助传媒的力量表达农民的利益诉求,希望引起政府高层的重视。从本质上,这种依势抗争是农民在 “踩线不越线”的前提下,希望通过“把事情闹大”获得 “来自高层的正义”( justice from above) 。[10]
然而,地方政府个别领导为了维持经济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农民环境抗争更多地是采取 “捂”、“压”、“打”或 “拖”的对策。在地方政府面前,作为弱者的易村农民试图通过依法抗争和依势抗争维护和捍卫自身合法环境权益的努力大多无功而返。这种困境根源于我国的政治机会结构内部的冲突和矛盾。为刺激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1994 年中央进行了税收和财政体制的改革,取消了财政包干制,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和 GDP 政绩考核制度的实施,将地方官员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极大地激发出来。然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 GDP政绩考核制度在刺激地方官员发展经济积极性的同时,也强化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冲突。中央在“发展是硬道理”的思维逻辑下,将经济增长放在首位并以相关制度考核地方官员,同时又强调环境保护,要求各级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在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之间,为了自身利益,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往往选择了前者而将后者停留在政策文本中。在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具有 “代理型政权经营者”与 “谋利型政权经营者”的双重角色。[11]因而招致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某种默契和共谋,如政府的财政税收、官员的权力寻租与企业的环保免责或牟取暴利等之间是一种相互寄生的关系,而农民环境抗争因可能破坏政企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常常遭到地方政府的严厉打压。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政治机会结构出现了中央层面的机会开放与地方政府的机会封闭的内部冲突,中央重视环境保护、鼓励民众环境维权,而有些地方政府表面上重视环保而实则打压民众的环境抗争。这种冲突导致农民环境抗争不断增多却难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
五、结 语
从宏观的政治机会结构变迁与微观的农民环境抗争演变可以看出,政治机会结构与农民环境抗争之间是一种单向度的约束与被约束的关系。国家为农民的利益表达设置一定的制度管道、机会空间和行动路径,通过政治教育或法律约束的方式形塑农民的政治机会认知并试图将其社会行动纳入到制度管道和机会空间之中。农民之于环境侵害的态度和行为反应从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沉默和柔性反抗到经济转轨时期的以理抗争和以气抗争再到市场经济时期的依法抗争和依势抗争,其抗争形式和策略的演变逻辑深深地嵌入政治机会结构之中,这是在国家的政治教育和法律约束下农民基于政治机会认知和抗争成本/收益评估所做出的选择。这种选择无疑会受到农民对自身受害范围、程度的体验和认知的影响,但更多取决于农民的政治机会认知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做出的理性考量。
从宏观结构与微观行动之间的关联性视角看,政治机会结构与农民环境抗争始终存在不同程度的紧张。无论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完全封闭还是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时期的逐渐开放,我国的政治机会结构都还未形成合理吸纳农民环境权益的机制和有效沟通国家与农民的渠道,农民环境抗争无论在制度管道之内还是之外都无力从根本上改变自身的生存环境、获得应有的利益补偿。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主义取向的经济制度和权威主义的政治制度之间的高度同构性不仅成为农村环境问题不断恶化的动力机制,也决定了农民环境抗争常常沦为 “无效的表达”。[2]这种“无效的表达”会极大地降低农民对法律的信赖和政府的信任,致使环境危机向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转化,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生态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因此,深入改革经济政治体制,理顺中央、地方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农民环境权益的表达提供更为通畅、合理的政治机会空间,是顺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当务之急和根本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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