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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社会学

洪大用 如何减轻环境突发事件的社会损害

2012-05-25 作者: 洪大用

如何减轻环境突发事件的社会损害

洪大用

本文发表于《世界环境》2012年第2

 

社会损害

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质损害是清晰可见的,例如对水体、土壤、空气的污染,造成动植物的死亡,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等。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既是物质技术过程,也是社会修复过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系列社会动员、协调、控制和修复,如果实施不当就会引发社会损害。

事实上,突发环境事件本身往往也会直接导致社会恐慌、失序乃至混乱等社会损害。自2004年以来,一系列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往往都伴随着规模较大的**件,例如2004年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2005年浙江东阳化工污染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2009年江苏盐城市水污染、陕西凤翔铅污染和湖南浏阳镉污染等。据估计,近年来我国由环境污染引发的**件以接近年均30%的速度递增,其对抗程度明显高于其他**件,成为威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社会损害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对社会运行所造成的种种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由突发环境事件所直接引发的社会失序,具体表现为大众恐慌、群体冲突等;二是由于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所造成的对社会信任的损害;三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过程中对于社会公正的损害;四是在环境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所呈现的主导价值对于社会价值的损害。除了第一个方面的损害与环境突发事件的物质性损害一样,具有明显可见性,其他三个方面的社会损害相对来说比较隐性,但一旦造成损害则具有长期性、连锁性影响,并且会引发整体性社会危机。

社会失序损害

解决社会失序,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早期信息渠道有限的情况下,采用“捂盖子”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环境突发事件的社会影响,换取了所谓“社会安定”,但是实际上积累了不少社会问题。随着信息渠道的不断丰富和公众对于知情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继续采用“捂盖子”的做法,本身已经成为诱发社会混乱的重要因素。自2003年“非典”危机以来,政府已经意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2007年,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相关情况被列为政府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在此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已经成为一个方向,事实证明,信息公开在防止社会混乱、促进危机解决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需要进一步关注的是促进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正视并积极引导多种主体所公布的信息,加强专家在分析和发布信息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严惩各种瞒报信息以及蓄意制造恐慌的行为。当然,这里强调信息公开和有效引导对于防范或减缓社会危机的作用,并不是忽视其他各种及时有效的手段,例如提供安全的环境产品(水、食品、空气等),尽快减轻和修复环境损害等。归根结底,环境安全是促进社会安全的决定性因素。

本文着重强调的是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过程中,还需要切实关注其他三个方面的损害,也就是前面提到的在社会信任、社会公正和社会价值方面可能造成的损害。

社会信任损害

一些人为蓄意制造的突发环境事件,对社会信任造成巨大挑战和威胁。如江苏东海人为蓄意倾倒有毒化学废弃物事件,山东沂南亿鑫化工有限公司故意排放大量含砷有毒废水污染南涑河事件,云南曲靖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将5000多吨工业废料铬渣非法倾倒污染珠江源南盘江事件等等。这些环境事件明显弱化了公众对于企业以及相关方面的信任,很多污染企业没有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感,对环保法律规定置若罔闻。而政府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过程中,一些官员自私自利、知法犯法,不能及时向公众公布信息,也严重损害了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在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中,从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到省市环保局,都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最近发生的广西镉污染事件,其肇始是在115日,但126日才被公众广泛知晓,由此也被认为又是一起捂了多日“盖子”的恶性环保事件。甚至在一些突发环境事件中,公众对于有关专家的意见是否客观中立也产生了疑问。这样一来,如果公众对于企业、政府和专家的信任程度弱化,不仅不利于环境危机的解决,也对社会有机体构成了重大伤害。因此,在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开展各项工作都应努力做到开诚布公、切实有效,重视取信于民,促进社会信任。对于蓄意违法违纪的企业和官员,应当加大惩罚力度。有关专家也应恪守专业道德,客观中立地分析事态并提供建议,对于蓄意误导者也应坚决惩处。

社会公正损害

社会公正损害主要是指突发环境事件损害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公正,包括遭受生命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不能得到公正的赔偿。理论上讲,环境污染对特定范围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造成损害,但由于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组织程度以及环境知识掌握等方面的差别,他们遭受损害的程度以及规避损害的能力往往是有差别的,有时甚至有很大的差别。一般而言,环境污染对于农村地区以及直接依赖环境资源以获取生计的农民可能造成更多的损害,而农民规避损害的知识与能力也是相对不足的。与组织严密并且掌握更多社会资源的污染企业相比,分散的公众也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在寻求补偿和赔偿的过程中往往也会遭受不公正的对待。即使是付诸诉讼,受害者也往往由于面临种种举证困难以及司法偏袒,而难以保障其正当权益。最近有媒体报道康菲溢油索赔第一案自去年底立案后至今仍无进展,这就是一个例证。进一步而言,妇女和儿童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在环境污染中具有更多的脆弱性,由此容易遭致更多损害。在已经发生的多例铅污染事件中,明显的直接受害者都是儿童和妇女。因此,我们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高度关注社会公正的诉求,避免导致社会不公、引发社会公正损害的行动与政策,否则将会对一些社会成员造成绝对的或相对的社会剥夺,积累更多的不满情绪,使得社会运行面临危机。在此,尤其需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公正适当,强调司法制度和司法过程的更加完善和公正,强调污染补偿和赔偿的合理与及时,即要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足够的关注和保护。

社会价值损害

社会价值损害主要指一些突发环境事件产生以及应对这些事件时所遵循的逻辑严重歪曲了社会的价值导向,矮化甚至漠视了人的尊严和生命。可以看到,在一些环境污染引发**件之前,受害者都曾多次直接反映或上访,要求企业搬迁或停止排污,有关新闻媒体也曾予以披露,但是一直得不到彻底解决从而积累民怨。在一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受害者的赔偿要求得不到满足,排污单位和有关部门甚至无视他们的维权意愿和赔偿要求,相关政府对于排污企业的庇护,排污企业与一些社会主体的利益结盟。2005年浙江东阳画水镇因化工污染而引发恶性**件,其根源就是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所谓“化工工业园”。尽管目前国家已经将环境保护置于重要地位,但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存在着盲目的GDP崇拜观念,过于看重政府的生财之道,严重偏离科学发展观,歪曲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事实上“倡导”了“吃子孙饭,断子孙路”,只要今天财富、不要明天健康的错误的不可持续的价值观。

总之,我们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不能仅仅关注有形的、短期的物质损失,正视潜在的社会损害同样重要,这不仅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有内涵,而且是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凸显了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同时也是推进社会建设的一个切入点。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如果能够遵循社会规律,积极推进社会建设,就可以有效化解环境危机,并为预防危机及减少社会损害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社会建设是一项常态性、长期性工作,在经济发展同时应从各个方面重视社会建设,倡导正确的社会理念,促进社会信任和社会公正,这也是防范环境危机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损害的有效手段。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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