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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人学维度
———主体性要求、人性预设和人本导向
陶火生
摘要: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关键在于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多元化主体性要求主要是对人的实践方式进行生态控制。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以人的生态性存在为人性预设,人的生态性存在意味着人是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统一体,这种二重性的统一成为了把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的人性根源。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导性价值指向就在于人本导向,即以人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为目的和归宿。
关键词: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体性要求;人性预设;人本导向
作为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关键在于人, 这里提出了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人学维度, 即主体性要求、人性预设以及人本导向的立体审视架构。所谓主体性要求, 即承担和参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责任的实践主体应当如何通过认识和实践方式的转变以使得社会发展具有生态可持续性。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之所以可能必然要以某种作为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内在动力的人性预设为基础, 并且只有立足于这一生态人性预设, 凸显生态向度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才能切实以人为本,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体性要求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关键在于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需要并通过有着蕴含了生态意识的人才能真正实现, 人是什么样的, 社会架构的建设就会选择什么样的发展路径。
之所以要强调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 因为现存的问题在于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还有待提高, 甚至严重缺乏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德性自律和理性自觉; 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制定者的生态意识状况会决定社会的整体性发展路径; 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与生态效益之间的博弈选择会在具体的环境事件中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值得关注; 尤其是, 生态文明的当代建设和对现代工业文明的批判性反思需要人们针对自己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重新调整自己的实践方式和实践观念。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需要通过人的认识和实践方式的根本转变才能把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从可能变成现实, 如果仍然沿袭不具有生态可持续性的旧的发展方式——例如粗放型的大量开采、大量生产、大量浪费的生产方式; 用过即扔、过度消费的生活方式——那么, 正如发展问题专家英格尔斯评价现代化进程时所强调的, “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 再先进的技术工艺, 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 1 ] ( P4) 。没有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意识和与之相应的生态实践, 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难以切实持续。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呈现为多元化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主体不仅归结于技术性实践主体, 更主要归结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主体。换言之, 如果把主体从个人推广到群体和组织层面,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二分为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 在这里, 执行主体包括宏观政策层面的行政执行者和微观操作层面的技术执行者; 而参与主体则具有广泛的外延, 即所有参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个体主体、群体主体以及全体主体。具体而言,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行为不仅是政府的行政行为, 也应该是市场的主体行为, 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行为。技术性的处理——如制定新发展模式的规划纲要——是进行环境修复和生态建设; 而生态主义的普遍性理念则使得每个人都能够成为生产过程的拾荒者和日常生活的保洁员。在这个意义上,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不仅是技术人员和行政主体的责任,每个人都应该成为一个生态主义者。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也是全体主体性、群体主体性和个体主体性要求的统一。全体主体性要求整个社会的所有成员在关乎社会发展如何具有生态持续性方面做出宏观的发展战略选择。群体整体性要求各个区域的生态化建设中人的主体性如何合理、有效的实现, 从而推动区域的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个体整体性要求日常生活和生成过程中的每一个人能够切实地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 做到保护环境、维护良好的生态。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 宏观的全体主体性、中观的群体主体性和微观的个体主体性是辩证统一的, 这种统一指向了社会发展的宏观架构和微观日常生活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实践性统一。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是以建设和参与者的认识和实践方式的转变来实现的, 这种转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从观念性层面来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须要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中逐渐形成深层生态意识, 人是生态系统的成员, 人的社会性、社会化的人类必然以动态平衡的生态系统的先在性为基本的物质性前提; 人要持续地生存和发展, 必然需要稳定、平衡的良性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的形成具有自在的地质周期以及环境对于人类废弃物的降解功能受到环境承载力的决定, 因此, 生态成本必须纳入经济成本分析;人与自然的本体性和价值性的一致规定了人的活动具有客观的生态制约性, 对这种生态受制性的认识程度标志了生态意识的认识能力, 生态意识的深化推动认识的理性自觉性和德性自律性; 人对生态环境的德性自律要求人的发展实践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和自在平衡, 人不应该为了逐利而忽视其行为的自然后果或对于自然的长远影响。从实践方式层面来看, 人的能动的实践方式必然是生态自觉和自律下的活动, 各种具体的实践方式必然是生态控制的行为, 人对生态环境的实践方式不再是征服性、控制性、掠夺性和污染性的实践, 而是生态可持续性、协调性、生态保护和建设性的实践方式。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是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实践性统一。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是循环型社会的两个基本要求, 二者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实现辩证统一的。日本一桥大学的岩佐茂教授认为循环型社会的建构取决于人们在资源循环或者环境保护方面的价值取向, 在他看来, “以保护环境为主轴的前提下考虑资源循环”才是“真正意义的循环型社会”, 仅仅滞留于资源循环的循环型社会“不过是大量再利用浪费型社会而已。”因此, “真正的循环型社会, 是建立在合理生产和合理消费基础上的社会。”实质上, 岩佐茂所强调的是“以人与自然的共生为目标的循环型社会”, 这样的循环型社会“不仅是建立起了使资源充分循环的循环经济的社会, 而且资源循环的方式, 还必须是不搅乱自然的物质循环, 以及人类与外界自然
的物质代谢的。”在此基础上, 岩佐茂教授借鉴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A·森的“良好状态(Well- being) ”的观点, 指出“‘良好状态’是指保障人的潜在能力的可持续的发展, 保持身体的、精神的、社会的、文化的良好状态。”并且进一步认为, “取代建立在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基础上的过剩消费社会的、合理生产、合理消费社会的目标,只能是能够造成提升生活质量、丰富生活的‘良好状态’的社会。当然, ‘良好状态’的社会, 是人与自然共生的可持续社会, 是真正的循环型社会。”[ 2 ] ( P281 - 292)岩佐茂教授所阐述的循环型社会是一个保护环境与提高人的生活质量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是一个以人地共生为人们的实践目标和实践理念的可持续的社会。真正的循环型社会是以环境友好为实践目的, 以节约资源为实践手段的社会架构, 它规定了实践主体的在实践目的和实践手段方面的统一。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性要求, 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主体性要求。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强调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性, 要求大力发展生态效益型经济, 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实践中的人的主体性的实现, 但是这种实现方式已经不能复归到传统的发展方式, 而是在新型工业化道路上的经济社会的各种要素之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这种发展方式之中, 发展的生态可持续性是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经济社会发展性相对应的另一重要方面, 即发展不能导致人与自然之间的根本对抗。因此,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必然以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来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可持续性,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必然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主体。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各种具体实践中, 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保障生态安全是每个建设者和参与者的生态责任。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是对人的实践方式的生态控制。对人的实践方式做出生态控制首先是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实践方式, 这是一种末端治理的发展方式。对良好生态的需要推动人们迈出生态保护的步伐, 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治理污染等生态修复实践表明了人们对破坏生态的检讨和纠正。生态修复和治理直接体现了人以治理实践的方式对人地关系的改善, 通过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实践, 人们部分地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这既是对失衡生态的修复, 又是对新生态的建设。末端治理是人们在一定的发展程度上对生态环境的事后治理, 这种环境治理方式是以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为目标, 是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补救和修复, 是一种被动的优化生态环境的实践活动和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别无退路的回应。与之相对应的, 则是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方式, 但是, 这种发展方式很难具有长期持续性。全程生态控制是人们主动地对生态环境的优化实践, 是对人们的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的实践活动的全部过程进行生态控制, 全程生态控制反映了人们的边发展边治理的发展方式,是主动地优化环境的实践活动, 是预防和治理的结合。目前, 这两种实践方式都是必要的, 一方面是对以前的不合理发展方式的生态修复实践, 另一方面是以新的生态实践方式在实践之源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态控制。在末端治理的发展模式中,经济发展过程与环境治理过程是前后分开的, 而在全程生态控制的发展模式中, 经济发展过程与生态环境的保护过程是一体化的, 因此, 全程控制较之于末端治理更应该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导方式。从对生态环境的末端治理到实践中的全程生态控制, 是人们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实践深化过程,也是从直接的人地关系转向综合复杂的人——自然——社会系统关系的发展过程。
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人性预设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体性要求实现了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过程中外在的制度性要素对建设的参与主体的必要的规定性, 然而, 这种规定性仅仅从外部力量就可以规定从事认识和实践的人吗? 在我看来, 对人的外在要求在人那里必然由于人的内在的本质诉求即人性的基本前提和预设才成为现实。没有内在的人性前提, 外在的力量只是与己无关的、或者是压服性的约束力, 而不是发展的推动力, 因此, 人性预设是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可能性前提。
人性是人的本质及其属性。马克思从实践论的哲学视界和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把人规定为“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3 ] ( P56)在科学实践观基础上, 人的社会本质把人作为类与生物相区别以及把自我与他人相区别。对马克思主义人性论的理解处于不断深化和具体化的进程, 其中, 最核心之处在于对人的社会关系本质的实践性理解, 这一核心层面规范和制约了人性的各种具体规定, 人性的理解和预设既是关于人的存在本身的理解, 也是人的认识和实践方式考察的前导。正如莱斯利·史蒂文森所指出的, “对人性的不同看法, 必然对我们应当做什么和怎样做, 得出不同结论”。[ 4 ] ( P5)尽管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尚未提出明确的人性预设, 但是, 关于人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观念依然隐性存在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总体设计之中。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人性预设究竟把人理解为什么样的存在者呢? 我们认为, 人是实践展开着的生态存在者。正是由于人通过实践展开自然与社会的整体性关联, 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可持续性的实现才能真正揭示人的本质存在。实践是理解人作为生态存在者的中心视界, 是描绘和揭示人的自然- 社会内在关联的存在方式的根本途径。由于我们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已经是深刻的人化自然, 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然是在人化的生态- 经济- 社会复合系统基础上的发展方式转变, 实践的发展方式必然会形成生态人性的话语体系。
人的生态性存在意味着人是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总体。人首先是一个自然存在, 作为有生命的生物体是自然统一体中的一部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 “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 也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 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5 ] ( P272)恩格斯也指出: “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 6 ] ( P384)人不仅是内在组成要素的有机体,也作为生态系统的成员与自然界的各种要素之间具
有自然的有机联系, 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的流动就是人的物质和能量的摄取与排泄。因此, 马克思认为, “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同时,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社会性主导了人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 “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 个人, 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 就显得越不独立, 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 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民族的家庭中; 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 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 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7 ] ( P21)因此, 每一个现实个人的社会存在性既是自己的生命表现和社会生活的本质确证, 也是自我与他人交互作用的内在依据。在这里, 分析思维关于人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二维独立考察在其现实性上根本不能二分, 而是整体的一致性。所谓离开了自然存在的社会性是缺乏物质性基础的人的存在, 而离开了社会性的自然存在则不是现实的人。
人的生态性存在是整体主义和有机论的。社会性存在和生物学意义上的以及生态学意味上的自然存在是有机的整体, 是人的存在的基本规定。人的整体性存在是社会———自然的有机统一, 是生态性存在。汉斯·萨克塞提出人是生存和生活于整体性的世界图景之中的, “在自然的面貌中, 人也看到了自己, 作为成员, 作为整体的一部分”[ 8 ] ( P30) 。整体论的思维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生存方式的整体性, 其中包括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整体性。人是生态系统的成员, 整体性的存在方式就是人的生态性存在。
人是生态存在者意味着生态需要是人的本质性诉求。马克思指出, “在任何情况下, 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 ⋯⋯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 9 ] ( P514)我们关于人的物质性需要的理解常常指向了人对于物质产品的实物性需要, 而遗忘了人作为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的成员所具有的平衡关系性需要。物质性的生态需要是人的生态存在的基本物质性规定, 生态需要——从人们的依赖性对象即作为一种对象性规定而言——是对良好的生态环境的需要。现在的生态环境已经由于人类自身的实践对人类的可持续生存造成了深刻的负面影响, 其根源在于人类对物质性需要的放纵, 这种放纵是以忽视和遮蔽人类基本的生态需要为代价的。生态需要通过以人的物质性需要的对象的客观规律性实现对人自身的主观逐利性的内在规定, 需要的对象性满足使人的物质性依赖获得了“肯定的特征”, 但是, 人对生态环境的依赖及其满足必须合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运行规律。因此, 生态需要就必然是物质性需要的生态合理性, 这种生态合理性就是客观的生态制约性的内化形态。需要是实践的内在动力和实践方式选择的深层根源, 生态需要及其对整个物质性需要体系的变革必将对人类的实践方式及其观念产生根本性的变革, 从而导致人的本质诉求的重新表达为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人的生态性存在规定了人的认识和实践方式的合生态的自主性。自主性与强制性相对应, 表示人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中的主体性的理性自觉,也是人在处理与自然的实践关系时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德性自律。生态存在的主体性自觉能够把人的本质从自然与社会的二分的状态中转变过来, 自然不再是与主体相对立的被动客体, 人与自然的交互作用在人的合乎生态环境的实践方式中揭示出人的生态性的存在方式, 这样, 人就不能够再对自然采取征服性、控制性、掠夺性的实践方式和实践态度, 而是采取对话、交流的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的一致。
人的生态存在性必然要求人的生存和发展, 以及展开人的本质存在的社会发展选择具有生态可持续性的实践方式和发展方式。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及其具体化规定必然要通过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生态化转向把人的生态性存在实践地揭示出来, 在这里, 人性的前提改变了旧的实践方式, 推动了新的实践和发展方式的生成。
人的生态性存在意味着人是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统一体, 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 这种二重性的统一成为了把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的人性根源。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的经济- 社会发展模式的生态化转向突出了生态效益型经济和人居环境建设, 强调了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人本导向, 然而, 如果没有人的生态性存在的逻辑预设, 必然形成人本导向的实践偏差, 发展方式的生态化必将回复旧路。同时, 如果不把人理解为生态性存在, 环境友好型社会架构的建设必将由于缺乏公众的内在需求而得不到实质性的回应,资本的逐利性必然会遮蔽生产实践和日常消费的长远的自然后果。
三、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人本导向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对人的主体性要求规范了执行和参与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方式, 并且人的生态性存在从人性基础方面提供了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逻辑起点, 进一步来看,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最终指向就是以人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为目的和归宿, 这里提出了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人本导向问题。
人本导向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 使得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人本导向是社会发展以人的合理的生存方式为价值目的和最终归宿, 或者说以人的需要的满足以及自身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深层价值指向。人本导向包括两个具体的层面, 一方面是社会发展提供给人以丰富的物质、精神、环境产品以满足人的需要, 这是从客观层面实现的社会发展服务于人的价值导向; 另一方面是社会发展根本地促动人的观念变革、思维方式转变等构成人自身发展的内在要素的变化, 从而从人的内在素质和观念变革方面推动人的全面发展。
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导性价值指向就在于人本导向,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各种具体规定和实践都成为这一根本导向的实践环节。在宏观社会发展层面上,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人本导向特别强调的是人民群众的发展受益权和环境收益权的统一, 通过对各种实践主体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制度规约以及由此形成的对发展方式的生态可持续性的突出, 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来确保人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
环境友好型社会通过社会发展整体转型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可持续生存。人在解决人与自然、社会的矛盾以满足自己多样性的需要时,须把自己当作手段才能创造自己的对象世界, 并把自在的自然改造成为人化自然, 然而, 人自己的生存状况的改善是人从事实践的根本目的, 对人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终极关怀是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最终动力和根本导向。在人的发展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的关系中, 社会发展方式的当代转向深深地打上了人的烙印, 体现着人的发展, 外化着人的本质力量, 并成为人的本质力量增长的内化对象。由于人本身就是一个生态存在者, 实践中的社会发展不外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显现和向着人的本质力量的复归, 因此,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就是人的生态可持续性生存的现实化, 是生态制约性、生态理性和生态伦理学的整体性规约的社会发展方式, 人的生态可持续性生存是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最终目的理性。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人本导向形成了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人本导向既作为目的理性、又作为价值原则贯穿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之中。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导向既是把人的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 也是把人的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评判原则, 人的发展对于社会发展的导向性和规范性一体化地贯穿于社会发展的实践过程之中。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直接目标就是重建适应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 是对人化自然和自然的人化过程的生态合理性的规约。对人的生态生存的理性自觉, 形成了生态良好的评价原则。在社会发展过程中, 生态环境的状况是否适合于人的生存、或者人是否能够更好地生存于生态环境之中成为了评价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原则。因此, 循环型社会建设的人本导向是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主导原则在人与自然的实践领域中的社会性体现。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导向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发展不能是片面化的发展, 而是以全面的方式占有自己的本质。以往的社会发展方式由于受到物质主义、经济主义、消费主义等等的影响, 导致了物欲的无度填塞对人的全面发展的遮蔽, 相应地, 人的生态需要被物质性产品所掩盖, 人的发展出现为机械论的、单向度的发展, 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人的生态生存被片面化的发展方式所污染。环境友好型社会建立在社会生产力的现代水平的基础之上,因此, 它占有现代社会的物质财富, 同时, 它又把人置放在整体性的生态系统之中来考察, 突出了社会与自然、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以现实化的方式实现了人的全面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人的全面发展既包括人的物质性需要的满足、社会性本质的实现, 也包括生态性需要的满足, 通过凸显经
济———社会———生态的复合效益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对人的全面需要的全面实现。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人本导向指向社会成员的整体, 也指向了全体主体、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的各种不同的发展要求。以全体主体为导向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指的是社会发展的架构要符合最大多数人的生态利益、满足对大多数人的生态需要, 社会发展以整体性的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为己任。以群体主体为导向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指向了区域性的经济- 社会- 生态发展中人的环境发展权和受益权。全体主体和群体主体的生态权益的实现是通过个体主体的生态权益来实现的。现实的个人是社会发展的实践性主体, 也是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具体指向。由于每个人都是一个生态存在者, 个体主体的生态受益权是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最终的人本导向。
发展和建设实践的基点和归宿必然是合一的,从人出发、复归于人, 这是人本发展观的理论内核。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人本导向并不是无前提的目的理性, 而是与人性预设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终极目的层面的人本关怀根源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实践的人性预设, 人的生态性存在提供了人的发展收益权与环境收益权的本体性依据。人性预设主要指向人的存在方式, 是关于人的生存状态的本体论分析。这是由于从确立人的生态性存在这个阿基米德点出发走出的路径必不能成为对生态环境的征服和统治, 自然的控制实质上就是人自身的控制。对自然颠覆性的、生态不可持续的传统发展方式的根本变革必然要走向生态化发展方式, 如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复合系统, 生态化发展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路径中从人类对于生态环境的拯救实现的人自身的挽救。挽救自身成为了拯救生态环境的人本目的, 人的发展是生态化发展方式的人本导向, 这种导向不是自发的, 而是自觉的理性选择。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之所以必要和必然, 在于人性前提的意识自觉和内在要求, 内在要求本身就意味着现实实践的理性终极目的。
在生态存在者的人性预设基础上的人本导向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实践运行看似人的发展的内在逻辑与外化实现的关系, 或发展的目的和手段关系, 实质上, 生态化发展方式是人的生态性存在的发展环节。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对人的主体性要求即是人对自身的实践性要求, 也是人的存在方式的内在要求, 在此,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人性预设和人本导向的人性规定实现了生态化发展的过程、出发点和归宿的逻辑性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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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生态文明视阈下的生产力观念及其实践基础研究”(立项号: JA07028S)的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陶火生(1975 - ) ,男,安徽芜湖人,福州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