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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介入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
——基于J街道的经验分析
唐文玉
本文发表于《学习与实践》2011年第4期
摘要:“新公共性”在中国的构建与当前中国“社会建设”的实践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它突显了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问题。本文选取长三角J街道“睦邻点”建设作为经验分析材料,具体考察了国家介入对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影响。研究发现,国家介入对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具有重要作用,至少在短期意义上,简单的国家退出并不是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理性选择。但是,“行政吸纳服务”的国家介入方式,会导致社会组织公共性的断裂。为此,要促进社会组织公共性的良性生长,还需要在政治结构中进一步地导入民主价值。
关键词:国家介入社会组织公共性
一“、新公共性”语境中的社会组织公共性
在中国思想传统中,“公共”一词是与“政府”或“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公共性承载的主体是政府官员,往往有要求其克己奉公、大公无私之意。这样的公共性具有“一元化”和“垄断性”的色彩。20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着全球化进程、市场经济发展、“单位社会”消解等多方面因素,传统的一元公共性开始向多元公共性转变,公共性由“垄断”逐渐走向了“扩散”。这样一种扩散了的公共性,许多学者称其为“新公共性”,以区别于传统的由政府垄断的“旧公共性”。日本学者长谷川公一认为,新公共性就是“向市民开放的,市民可以发言和参与的公共性”[1]。显然,这样一种“新公共性”受到了西方“市民公共性”的深刻影响。在“新公共性”语境中,社会组织成为了公共性的重要承载主体。这种新型公共性催生了一种从市民社会中离析出来的公共领域,这种领域能满足结构日趋分化、利益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新公共性所蕴含的意义使其在和谐社会的建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2]
那么,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公共性究竟意味着什么?显然,公共性是与私人性、个人性、私密性等概念相对而言的,它强调的是某种事物与公众、共同体(集体)相关联的一些性质。[3]因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其实涉及的是社会组织所开展的活动与公众、共同体(集体)之间的关联程度,也可以说涉及的就是社会组织在公共空间中角色与功能的塑造和发挥问题。德国学者康保锐(Berthold Kuhn)认为,“公民社会参与者是作为主体利益代言人和社会服务提供者而进行各种活动的”。[4]也就是说,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其在公共空间中的角色与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利益表达;二是公共服务提供。这两个方面所关涉的人群范围越广,产生的社会效应越大,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就越强。为此,我们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即角色的塑造和功能的发挥程度,来考察一定区域中社会组织的公共性程度。
“新公共性”在中国的构建与当前中国“社会建设”的实践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它突显了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问题。然而,在中国现实社会运行中,许多社会组织产生以后,其公共性并未能有效地生长起来,而只能停留于一种弱公共性的状态,比如,互益性的俱乐部、变相的营利组织或依附于政府的附属组织。社会组织公共性偏弱,就很难以与政府一道建构出一种良性的公共治理机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制约了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长?国家介入又能否促进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学术界对此还缺少专门、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同时,研究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许多学者习惯于把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已正式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或基金会,并将其视为中国社会组织的代表。然而,事实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仅占中国社会组织的小部分,大多数社会组织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这些活跃却又没有“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大多是草根性社会组织。为此,有学者指出,对于中国真正的社会组织进行研究,就要将眼光置于这些草根性的社会组织。[5]本文选取长三角J街道“睦邻点”[6]建设作为经验分析材料,着重考察国家介入对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影响。
二、理论困境:国家退出抑或国家介入
关于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之间的关系,目前学术界还缺少专门、系统和深入的探讨,大部分研究都散见于有关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发展之间关系的讨论中。概括而言,关于社会组织发展,学术界有两种基本论调:一是国家退出论;二是国家介入论。
国家退出论认为,社会组织可以自发性地生长,而国家介入则会削弱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行动力,产生不利于人们合作与积极性发挥的消极效果,因此他们积极倡导国家退出,以释放社会组织生长的公共空间。西方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范式,强调一个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空间,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离是社会获得或保留它们相对于国家权力的前提。[7]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范式,许多学者对于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研究,倾向于把社会组织发展与国家权力对立起来,强调社会组织的发展代表独立于国家的公共空间的生长,国家权力的退出是社会组织自主性生长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8]同时,社会心理学家的研究也表明:当个人感到其自决性受到不利影响或者自身受到他人控制时,他的内在动机就会减弱。[9]这种现象被称为外部干预对于内在动机的排挤。而内在动机的减弱,会导致人们合作能力的下降,并反过来强化人们对于权力体系的依赖,他们将不再倾向于通过组成社会团体的方式来解决公共问题,而是形成对于权力体系的依靠。就像托克维尔所说的:“政府当局越是取代社团的地位,私人就越是不想联合,而越是依靠政府当局的援助,这个原因和结果将不断循环下去。”[10]
显然,国家退出论强调的是国家权力的消极作用,而忽视了国家权力的积极作用,仿佛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天然对立关系。这很难解释在国家强势的背景下,社会组织仍然具有公共性生长空间的问题。[11]而国家介入论则试图弥补国家退出论的缺陷,认为国家权力对于社会组织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一种具有国家权威主义且缺少民间结社传统的社会,国家掌握了丰富的资源,如果国家能运用这些资源对社会的组织化行动予以支持和引导,就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因此他们主张国家介入,并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协同发展。[12]同时,许多社会资本理论的研究,也发现了国家介入的积极作用,认为国家介入所提供的组织资源及其制度化程度,可以为公民之间的互动创造条件和环境。[13]国家介入论相对于国家退出论而言,似乎更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因为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共同确立了国家的主导地位[14],在这样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形态下,社会组织并不是想建立就能建立,要运作就能够产生效果的,国家介入是社会组织产生并发挥作用的重要外部条件。
总体而言,学术界的既有研究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主要欠缺:一是对社会组织公共性还缺少专门、系统和深入的研究。许多研究都是把社会组织的“共同性”与“公共性”问题混合起来进行讨论,或者说还缺少对于两者之间关系的清晰认识。事实上,“共同性”与“公共性”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正如一些日韩学者所提出的,“共同性”关注的是社会组织的形成问题,或者说关注的是社会组织的行动如何可能的问题;而“公共性”关注的是社会组织的功能问题,或者说关注的是社会组织的行动具有多大社会贡献的问题。当然,“公共性”离不开“共同性”,“公共性”需要以“共同性”为基础。[15]二是对国家介入的影响和作用还缺少具体化的研究。在当前中国的现实情况下,国家退出论似乎过于理想化和简单化,而笼统的国家介入也未必就是当下促进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理性选择,因为国家权力的消极作用亦是不能忽视的,这就涉及国家介入的方式问题。本文的研究在于通过对长三角J街道“睦邻点”建设的经验分析,来考察国家介入对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影响,试图对国家介入的影响和作用进行更为具体化的阐述。
三、国家介入与社会组织公共性:J街道的经验分析
J街道位于长江三角洲前沿,属于一个城郊市镇,街道区域面积4.17平方公里,设有18个社区居委会,2010年有户籍人口63443人,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J街道具有悠久的历史,同时又经历了快速的新兴城市化过程,传统的市镇居民、老工厂的工人、新入城的农民、中心城区动迁过来的居民、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等等,构成了街道复杂多元的人口结构。J街道还是一个户籍人口高度老龄化的地区,2010年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32.9%,存在着很强的老龄服务需求。自2007年起,J街道在所辖18个社区大力培育和发展“睦邻点”,到目前为止,已经产生了167个“睦邻点”,主题活动内容涉及老龄服务、助残服务矛盾调解、文娱艺术、体育健身等多个方面,这对于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融洽社区邻里关系、推进社区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社会组织公共性微弱:国家介入的缘起
社会组织需要以共同性为基轴才能在公共空间中发挥作用,或者说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长需要以共同性的生成为基础。J街道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地区,传统的邻里关系文化积淀深厚,许多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闲时喜欢聚在一起聊天和开展活动,这为社会组织共同性的生成奠定了传统文化的基础。J街道老龄化程度很高,老龄服务需求旺盛,同时伴随着新兴城市化的进程,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日益多元化和多层次化,政府单方面的力量难以满足社区居民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政府也由于过多地承担社会性功能,而不堪重负。因此,J街道社区中存在着社会组织共同性生成的社会需求基础。正是基于邻里关系的传统文化和公共服务的社会需求,在J街道启动“睦邻点”建设工作以前,所辖社区中就有一些居民自发地聚集在居民家中或社区公共场所内,以一种非正式组织的形式经常性地开展一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聊天谈心等活动。但是,这些社会组织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公共性非常微弱。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生产和提供的基本上都是一些互益性的公共产品,所关涉的人群范围大都局限于组织成员,而且活动内容单一,影响力和辐射力非常有限;二是这些社会组织不仅不具备公共利益表达的功能,而且有些组织还变成了狭隘的社区小团体,喜欢说东道西、说长道短,经常引起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
这种状况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社区居民的公共意识还比较薄弱,有赖于进一步的引导和提升;另一方面就是因为中国是一个缺少民间结社传统的社会,政治国家对于民间结社尤其是权力性的民间结社严加防范。社区居民的自发结社行为很害怕触动政治国家的敏感神经,因而他们倾向于不结社或主动性地把自身的行为控制在一种狭小范围内,不敢于过多地去承担公共服务提供尤其是公共利益表达的功能。在访谈中,很多“睦邻点”负责人和成员都表示,如果他们不能得到政府的默许和认同,他们就不敢公开性地开展活动,因为他们害怕陷于“非法性”的境地。这事实上说明了,国家权力的控制性功能抑制了社会组织的公共性生长,这也是许多学者主张国家退出的基本缘由。但是,国家权力除了可以扮演消极控制性的角色之外,还可以扮演积极支持性的角色。[16]这样一种积极支持性的角色,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所拥有的权威可以赋予和提升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在中国这样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形态下,相对于国家权威的承认和认可,社会的承认和认可被降低到了一个次要的层次上。[17]另一方面,国家所掌握的资源可以对社会组织给予支持和引导,在培育社会组织共同性的基础之上,拓展社会组织的公共性。
J街道“睦邻点”建设的发起,恰恰就是国家开始在这两个方面扮演推动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积极角色。2007年初,J街道有对老夫妻找到街道领导,说儿女给自己买了套100多平方米的大房子,可儿女又都在市区,平时就老两口,生活很枯燥,是不是可以在自己家里设个点,让邻居们都来家里活动。老夫妻俩的想法启发了街道领导,既然居民有这样的要求,何不在社区中设立“睦邻点”,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和居委会的负担,又可以满足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于是,2007年3月,J街道“睦邻点”建设工作正式启动,街道向社区居民发出了建立“睦邻点”的倡议,赋予“睦邻点”合法性的身份,并给予“睦邻点”积极的扶持和引导,立即得到了居民们的热烈响应,原来的许多非正式社区组织都纷纷以“睦邻点”命名,不到半年就产生了42个“睦邻点”。到目前为止,“睦邻点”的数量已达到167个。与此同时“,睦邻点”的参与者开始“由老及青”,活动方式开始超越原初排遣寂寞、自娱自乐的互益性层面,产生了广泛的公益精神,比如,为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出谋划策,为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群策群力,为社区矛盾化解贡献力量,为社区老弱病残送去关怀等等。
(二)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国家介入的方式
上述触动J街道领导的老夫妻俩的案例,说明了“睦邻点”共同性的生成其实是根源于社区居民“私”的领域,他们希望通过组织的形式来满足其精神交流、自娱自乐、互帮互助以及自我实现等个人生活的需求。再如J街道TY社区的典范睦邻点“老爸爸聊天室”,其成立的初衷也在于满足组织成员“私”的精神生活需求。在访谈中,“老爸爸聊天室”负责人诸伯伯说到:“在TY社区,像我这样退休的老同志很多,就拿我来说,从岗位上退下后,难免心里有些失落,一下子的空虚和寂寞让我觉得很压抑。”但是,“私”的动机并不会与“公”的价值相冲突,相反只有立足于“私”,才能更好地开拓出“公”。因为人不可能有完全无“私”的“公”。韩国学者金泰昌指出:“无论以哪个主体来开拓公共性都不能像以前那样通过牺牲‘私’来构筑‘公’,而是要活用‘私’,通过‘私’的参加来开拓‘公’。”[18]“老爸爸聊天室”在以“睦邻点”的形式正式挂牌之后,在J街道和TY社区居委会的支持和引导下,其公共性得到了迅速提升,他们开始关心社区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老龄服务等公共性事务,最为典型是,他们为社区西大门交通拥堵出谋划策的事件,解决了社区中多年的棘手难题。
J街道社区“睦邻点”公共性的生长,一方面,在于国家介入赋予了各“睦邻点”发挥公共性作用的合法身份,于是他们出于自我实现的“私”的动机,开始关心社区的公共事务。“老爸爸聊天室”负责人诸伯伯是这样说的:“我们之所以关心社区公共事务,是想要表明我们虽然老了,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发挥作用的。”另一方面,在于国家介入尊重了各“睦邻点”成员“私”的动机、利益、兴趣、志向、意图等,并在此基础之上积极地拓展“睦邻点”的公共性。这是一种“活私开公”的顺应性国家介入方式。J街道在开展“睦邻点”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三个自”、“三个一”、“三个心”的建设模式。所谓“三个自”,即“睦邻点”的成立由社区居民自觉发起,“睦邻点”的成员由社区居民自发参加,“睦邻点”的活动由社区居民自由设计。这体现了国家权力对“睦邻点”草根性、群众性和自治性的尊重,这同时也是对“睦邻点”成员“私”的尊重。而这样一种对“私”的尊重,是“睦邻点”共同性生成和延续的重要因素,也是“睦邻点”公共性拓展的重要基础。对此“,老爸爸聊天室”负责人诸伯伯谈到“:既然我们是草根性的,那么我们自由设计,自由地去召集做什么事情,自由发展。同时我们爱好相同才会在一起,如果没有共同的爱好硬要我们在一起,那是不可能的。”“三个一”,即“睦邻点”的建设标准包括:一个发起组织者、一套住房或一间活动室、一本活动记录台账。这体现了国家权力对“睦邻点”组织上的规范和引导。“三个心”,即“睦邻点”的发起组织者必须具备“爱心”,乐于奉献;具有“公心”,善于团结;具有“恒心”,勤于组织。这体现了国家权力对“睦邻点”公共意识的引导。
J街道对“睦邻点”的支持和引导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金上的支持和引导。2007年起,J街道财政每年给予每个“睦邻点”500元的活动经费补贴,如果被评为“十佳睦邻点”或“先进睦邻点”,再给予500元的奖励。2009年起,J街道为进一步深化“睦邻点”建设,每年又拨款10万元投入到“睦邻点”建设之中。二是培训上的支持和引导。J街道在街道一级成立了“睦邻会所”,在社区一级成立了“睦邻沙龙”,为各“睦邻点”负责人搭建了一个学习、交流和沟通的平台。就“睦邻会所”而言,街道每年投入1.5万元经费专门用于“睦邻会所”的建设和活动开展,安排了一个近40平方米的多功能厅专门用于“睦邻会所”的活动,同时还不定期地安排专人给予指导,设计了“睦邻会所交流园地”,要求各“睦邻点”负责人每季一次进行联谊活动,通过个案交流、专业培训、实地察看等途径,激发“睦邻点”活动的创新,进一步挖掘“睦邻点”的功能。三是宣传上的支持和引导。J街道拍摄制作了“睦邻点”建设专题片和画册,推出了《“睦邻点”优秀活动个案集》,同时还吸引了国家和地方各类媒体对“睦邻点”进行宣传和报道,并定期地开展优秀“睦邻点”评选,以此来拓展“睦邻点”的公共性。
(三)社会组织公共性断裂:国家介入的反思
如前所述,社会组织在公共空间中的角色与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利益表达;二是公共服务提供。我们可以由此来考察一定区域中社会组织的公共性程度。J街道社区“睦邻点”作为一种草根性的社会组织,其公共服务功能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支持和引导下日益增强,逐渐超越了原初互益性的层面,关涉群体开始从小团体扩散到了整个社区乃至街道,比如多数“睦邻点”都参与到了J街道组织开展的“晚晴乐”助老服务项目和“阳光彩虹”助残服务项目之中,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应。但是,公共服务提供并非是社会组织公共性的全部内涵,公共利益表达或者政治参与亦是其重要内容,在西方“市民公共性”的理念下,后者甚至还是“公共性”最为核心的内涵。“公共性旨在怀疑那些不能抵御批判性审查的观点,同时确保那些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观点的合法性,因此它涉及到谁参与以及在什么样条件下参与的问题。此外,公共领域被认为是将公众舆论配置为一种政治力量的工具。通过动员公民社会得到斟酌的道德心,公共性旨在让官员保持责任感,并且确保国家行动能够表达全体公民的集体意愿。”[19]
而就J街道社区“睦邻点”而言,其公共利益表达功能却还十分微弱,它们基本上扮演的只是一种辅助政府、支持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臣民性组织的角色,不能够形成对政府的有效约束和促进。在访谈过程中,各“睦邻点”负责人和普通成员都一致性地把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作为其直属的领导,并且习惯于用“汇报”一词来表达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活动。甚至有“睦邻点”成员还表示,“睦邻点”只是被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利用的对象。这说明了街道、社区居委会与“睦邻点”之间不是一种横向性的结构关系,而是一种等级化的结构关系,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的“权威-依附”性色彩。而正是这种“权威-依附”的等级化结构关系制约了社区居民的利益表达,因为双方之间缺少一种自由、平等的沟通协商的对话平台。
以下是笔者对某一“睦邻点”负责人的访谈记录:
问:“你们‘睦邻点’与街道、居委会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答:“他们是领导,指导我们工作,要定期检查和汇报。”
问:“你们有没有向街道或居委会反映某些问题或提出某些建议?”
答:“有的,有些问题我们会讨论的,但我们不是领导,有问题就向他们汇报一下,一般情况下就是建议比较多。”
问:“你们有没有代表社区居民向街道或居委会提某些利益方面的要求或批评性的意见?”
答:“这个我们不敢也不太愿意,我们能做的 就尽量去做,不能做的就不去做。”
由此可见,J街道社区“睦邻点”的公共性呈现了一种断裂的状态,亦既公共服务提供和公共利益表达未能实现有机的复合。这种现象并不像帕特南(Robert D.Putnam)所说的那样,“大量的二级社团组成的密集网络增进了20世纪政治学家所说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结集’。”[20]J街道在“睦邻点”建设过程中所建构出来的社区共同体还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共同体,“睦邻点”成员之间的合作还没有达到阿尔蒙德和维巴(Gabriel A.Almond&Sidney Verba)所讲的同他人合作以图影响政府意向的“公民合作”[21]层面。而这样一种现象,既与臣民意识的历史文化传统有关,也与国家权力的结构和运作存在着密切的关系。J街道在“睦邻点”建设过程中,国家介入主要扮演的是一种拓展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功能的角色,而未能深入到一种以独立人格、民主权利、政治参与和公共责任为表征的公民意识培育和引导的层面。这事实上是与当前中国权威主义的政治结构形态有关的,在这样一种政治结构形态下,“支配、服从和秩序高于自由、同意和参与的价值”[22],社会组织对于政府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它们既可能会以集体的形式挑战政府的权威,也可以协助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因此,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理性的选择就是漠视社会组织的公共利益表达功能,而片面拓展其公共服务提供功能;同时,社会组织也主动性地把自己的活动限定在公共服务提供的范围内,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充当政府公共服务的帮手,以谋求政府的认可与支持。这是一种“行政吸纳服务”的国家介入方式。“行政吸纳服务”的核心内涵在于:发展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功能并为政府所用,以弥补政府的公共服务缺陷,增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政府的公共治理绩效;而漠视社会组织的公共利益表达,同时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威-依附”的等级化结构关系,也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公共利益表达。正是这样一种“行政吸纳服务”的国家介入方式,导致了J街道社区“睦邻点”公共性的断裂。赵秀梅指出,社会组织扮演的是政府希望它们扮演的角色,提供政府需要提供但是无力提供的公共服务,解决政府需要解决但是解决不了的社会问题。社会组织不可能反对政府,甚至连形成利益团体来抗争政府也是不可能的。在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的过程中,权力没有发生转移,转移的只是政府的行政职能。可以说,社会多元力量已经开始参与公共事务。但是,社区的自治能力并没有因此而得以提高,一个城市的基层公共领域还远远没有形成。[23]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长三角J街道“睦邻点”建设的经验分析,发现在中国这样一种具有国家权威主义且缺少民间结社传统的社会,国家介入对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具有重要作用。至少在短期意义上,简单的国家退出并不是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理性选择,否则就会出现“官退”而“民未进”的困局,导致公共性的“真空”,造成不应发生的混乱。[24]国家介入对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社会组织“共同性”的生成,以为“公共性”的生长创造基轴。J街道社区“睦邻点”能够在短时间内达到167个,充分体现了国家介入对于社会组织“共同性”生成的重要作用。二是在“共同性”的基础之上,通过积极的支持和引导,拓展社会组织的“公共性”。J街道在“睦邻点”建设过程中,通过采用一种“活私开公”的顺应性国家介入方式,成功地推动“睦邻点”走向了公共空间。
但是,国家介入的方式会受到政治结构形态的限制。在当前中国权威主义的政治结构形态下,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是采用一种“行政吸纳服务”的国家介入方式,亦即片面拓展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功能并为政府所用,而漠视社会组织的公共利益表达功能,同时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权威-依附”的等级化结构关系,也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公共利益表达。正是这样一种国家介入方式,导致了J街道社区“睦邻点”公共性的断裂。为此,要促进社会组织公共性的良性生长,国家介入还需要深入到公民意识培育和引导的层面,这就必然需要在政治结构中进一步地导入民主价值,以为社会组织的公共利益表达创造条件和环境。如果我们把民主看作是一种“还权于民”的政治制度形式,那么政治结构中民主价值的导入事实上也就意味着国家的退出。基于这样一种意义上的理解,国家介入与国家退出对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就并非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排他性选择,而是可以相互糅合在一起的。同时,也只有相互糅合在一起,才能在中国社会中离析出一种真正的公共领域。
唐文玉:上海行政学院社会学教研部
注释:
[1][15][18(]日)佐佐木毅、(韩)金泰昌:《中间团体开创的公共性》,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5页,第33页,第26页。
[2]郑杭生、何珊君:《和谐社会与公共性———一种社会学视野》,《甘肃理论学刊》,2005年第1期。
[3]谭安奎:《公共性二十讲》,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页。
[4](德)康保锐:《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发展政策:公民社会组织的可能性与界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3页。
[5]Pei,Minxian,Chinese Civil Associations:An Em-pirical Analysis.Modern China,1998,Vol.24,No.3,pp.285-318.
[6]所谓“睦邻点”,依照J街道提出的定义,指的是由社区居民自觉发起、自发参加、自由设计的群众性组织。实质上“,睦邻点”就是基层社区中未正式注册的草根性社会组织,可以看作是一种社区邻里组织。
[7]Foster,Kenneth W.,Associations in the Embraceof an Authoritarian State:State Domination of Soci-ety?Studies i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2001,Vol.35,N o.4,pp.84-109.
[8]Gordon White、Baogang He、Eduard B.Vermeer、Frank N.Pieke、Woei Lien Chong、Anna Brettell、Peter Ho、R ichard Louis Edmonds、朱健刚、伍俊斌等国内外学者有此类观点的研究。
[9]Deci.E.L.&R yan R.M.,Intrinsic Motivationand Self-Determination in Human Behavior,NewYork:Plenum press,1985.
[10](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638页。
[11]这种现象在当前中国社会形态下,事实上已经比较常见。比如赵秀梅的研究就发现:一方面国家权力继续往基层社区延伸,基层政权建设不断被强化;另外一方面,社会自治力量的活动空间没有萎缩,而是有了一定的拓展。具体参见赵秀梅:《基层治理中的国家-社会关系———对一个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NGO的考察》,《开放时代》,2008年第4期。
[12]Joel S.Migdal、Atul Kohli、Vivienne Shue、XuWang、顾昕、陶传进、赵秀梅、罗兴佐、应若平等国内外学者有此类观点的研究。
[13]Jonathan Fox、S.Tarrow、Peter Evans、MargaretLevi、W.Maloney、G.Smith、G.Stoker、刘春荣等国内外学者有此类观点的研究。
[14]郁建兴、吴宇:《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人文杂志》,2003年第4期。
[16]陶传进:《控制与支持:国家与社会间的两种独立关系研究》,《管理世界》,2008年第2期。
[17]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19(]美)南茜·弗雷泽:《正义的尺度:全球化世界中政治空间的再认识》,欧阳英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0~91页。
[20(]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3页。
[21(]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译,上海,东方出版社,2008年,第248页。
[22(]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林震、王锋、范贤睿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76页。
[23]赵秀梅:《基层治理中的国家-社会关系———对一个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NGO的考察》,《开放时代》,2008年第4期。
[24]田毅鹏:《东亚“新公共性”的构建及其限制———以中日两国为中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