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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社会学

迈向行动的环境社会学——基于反思社会学的视角

2017-06-04 作者: 陈占江

迈向行动的环境社会学——基于反思社会学的视角

陈占江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原文载于:《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3期。


提要:本文以反思社会学为视角,从“环境社会学为何”与“环境社会学何为”两个维度,重新检视环境社会学的价值关怀、学科品格、研究伦理和方法论取向。分析发现,环境社会学是一门以环境正义为价值关怀、以实践性为基本品格的社会学分支学科,而本体论和认识论中主客二分的前提预设却从根本上阻档、抑制着环境正义和实践品格的彰显,学科的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危机由此产生。因此,重构环境社会学的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的根本之路在于,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双重维度探寻能够在经验层面实现学科旨趣、体现学科关怀、彰显学科品格的研究方法或路径。以正义和进步为价值基础,以互为主体性为前提预设的行动研究,为超越环境社会学的合法性危机提供了一种现实可能。

关键词:环境社会学;反思社会学;合法性;行动研究


一、引 言


1970年,美国社会学家阿尔文·古尔德纳(A. Gouldner)出版了“警世醒言”性的著作《正在到来的西方社会学危机》(The Coming Crisis of WesternSociology)。该书指出,20世纪60年代以降,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不断涌现的社会冲突和社会运动从根本上挑战和摒弃了深植于古典社会学中的“秩序”与“进步”的理论预设和知识承诺。与此同时,西方许多高校的社会学专业注册人数大幅度下降,社会学研究经费日益削减,社会学家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声望大不如前。社会学内部的自我认同和学科共识、社会学外部的他者认同和学科形象均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在社会学危机“正在到来”之际,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所累积的环境问题也骤然全面、集中地爆发出来,这使得环境问题一跃成为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环境社会学从社会学这一母体中脱胎而生。在历经20世纪70年代雄心勃勃的初创时期、80年代歧路彷徨的过渡时期之后,环境社会学似乎于80年代末特别是90年代后进入了柳暗花明的发展阶段(洪大用,1999)。国际性、区域性以及不同国家的环境社会学专业学术协会先后成立,环境社会学研究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的数量显著增长,教育教学在高校渐居一席之地,社会接受度和外部影响力有所提升。尽管如此,环境社会学依然处于主流社会学的边陲地位,多元范式的冲突、学科边界的模糊、方法论的危机等在根本上动摇着这门新兴学科的合法性基础(汉尼根,2009:12-13)。

作为一门分支学科,环境社会学同样带有社会学危机的一般特征。面对社会学危机,古尔德纳提出要建立一种“反思社会学”(Reflexive Sociology)作为因应之道。古氏之后,伯格(B.Berger)、布尔迪厄、吉登斯、贝克等学者对反思社会学做了进一步扩展。整体而言,反思社会学倡导对知识生产的具体主体、前提条件和全部过程进行批判性分析,旨在揭示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隐秘存在的权力机制,并在二者之间重建“互为主体性”的平等关系,以此激活与重构社会学的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布尔迪厄甚至认为,作为一种自我指涉的批判性思维,反思社会学应当成为社会学认识论的根本性向度和社会学研究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布尔迪厄、华康德,2015:91)。环境社会学自然亦不例外。在全球环境问题日趋严峻而环境社会学总体上不能及时有效地回应环境危机、介入环境治理的情势下,也许环境社会学比一般社会学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更加强烈。在这个意义上,以反思社会学为视角重新回答“环境社会学为何”与“环境社会学何为”这两个元问题显得尤为紧要和迫切。前一问题关涉到环境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学科品格、知识旨趣和价值关怀;后一问题关心的则是环境社会学沿循何种路径来实现其知识旨趣、彰显其学科品格、体现其价值关怀。二者在内外两个向度上构成了环境社会学的合法性源泉。本文通过回答上述两个问题,以期澄明环境社会学合法性危机的病理,并在此基础上探寻因应和超越之道。


                                                          二、规范性关怀与实践性品格


环境社会学是一门边界模糊、饱含争议的学科。从研究对象、方法论到学科定位、理论范式,环境社会学在激烈的内部分歧中衍生出不同的学术脉络、学科流派和话语体系。在持续不断的学术纷争中,环境社会学的价值关怀、学科品格等基础性问题却长期处于学科内部论辩的边缘和模糊地带,甚至被悬置不论。这不仅遮蔽了其潜在的合法性危机,而且更是有碍于学科合法性的建构。因为一门学科的价值关怀和基本品格是决定其方法论立场和具体方法,并最终建构或形塑学科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基于此,对环境社会学的反思首先应从其价值关怀和学科品格出发。本文对二者的反思将沿循历史和经验主义的途径(英克尔斯,1981:1-2)展开,在社会学和环境社会学的双重脉络中寻根溯源。

(一)环境正义:环境社会学的规范性关怀

众所周知,社会学诞生于西方现代性降临之际。18、19世纪发生的法国大革命、英国工业革命引发了欧洲社会的严重断裂和急剧转型。剧烈的社会变革所引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总体性危机成了社会学的助产士。哈贝马斯(2004:4-5)据此认为,社会学是一门危机学,关注的首要问题是传统社会制度消亡和现代社会制度形成过程中所引发的失范或危机。重新创设一个公正与自由的社会秩序因此成了古典社会学的核心关怀。涂尔干认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任务并不是创造财富,而是推展正义,以减除不平等带来的弊病。“如果社会能够尽己所能,努力——而且应该努力——去把外在的不平等状态消除掉,这不只是因为这项事业本身是高尚的,而且也因为它解决了岌岌可危的生存问题”(涂尔干,2000:339)。马克思以揭示资本主义现代性内生的不平等机制并唤起深受这一机制压迫的无产阶级的觉醒和行动为其知识旨趣和终身志业。马克斯·韦伯的著作则更多地关注理性化及其后果。他似乎不像涂尔干、马克思那样有着强烈的正义关怀,但其著作的字里行间仍渗透着对阶层封闭、社会冲突、政党竞争与科层制运作中存在的不公正的批判。尽管每位古典社会学家的政治倾向、方法论取向各有差异,对于现代性问题的切入点、侧重点彼此不同,但他们几乎都将正义视为社会秩序、制度或行为的价值基础(王小章,2006:306-310;王建民,2011)。

古典社会学的传统因20世纪初期欧洲两次世界大战而发生断裂,社会学的中心从欧洲转往美国。这一传统断裂和空间转移标志着古典社会学的终结和现代社会学的兴起(周晓虹,2002)。从古典转向现代之后,对于社会学的目的,对社会学自身应被视为对克服和纠正社会不公正的知识实践的承诺,或是由精英们来完成的正统的知识训练这些截然相反的基本见解,使社会学的内部分歧日趋加大(费根,2002)。古典社会学将社会正义作为价值关怀的传统一度被以帕森斯为代表的宏大叙事和以拉扎斯菲尔德(P. Lazarsfeld)为代表的抽象经验主义消解。在工具实证主义的强势话语下,“价值”作为“科学”的敌人经历了被遗忘和放逐。不难理解,诞生于这一语境中的环境社会学总是力图隐匿其价值关怀。然而,正是环境社会学承继了以正义为价值关怀的社会学传统(纪骏杰,1996)。

毫无疑问,研究议题的选择最终取决于研究者的价值取向,然而任何学科都“无法回避价值判断”(费根,2002)。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达工业国家在创造经济奇迹的同时也日益陷入了难以摆脱的环境危机。环境危机直接威胁到经济的永续发展与居民的生命健康,引发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民众甚至以游行、示威、抗议和有组织的环境运动等方式表达不满。1962年,美国学者蕾切尔·卡森(R. Carson)出版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将研究视角转向了这场史无前例的“巨变”。1972年,英国、意大利等国家的三十余名学者和实业家组成的罗马俱乐部发表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表达了对永续发展的忧虑和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切(米都斯等,1983)。在此背景下,以卡顿和邓拉普为代表的美国学者开始批判传统社会学对“社会”与“自然”的二元分割及其对环境问题的长期忽视,并开始有意识地建构一门环境社会学(Environmental Sociology)(Catton &Dunlap,1978)。环境破坏所引发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不正义成了早期美国环境社会学的价值关怀。在环境社会学的发展过程中,环境问题所隐含的人与人之间的不正义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从美国以及欧洲、东亚诸国环境社会学的议题设置便可管窥一斑。

美国环境社会学的研究议题主要包括环境意识与环境行为、环境抗争与环境运动、科技风险与风险评估、生态衰退与资源危机、工业污染与废弃物处置等。在欧洲,受“绿党”这一政治力量崛起的影响,绝大部分早期的环境社会学著作围绕环境主义和环境运动展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环境问题何以产生与环境治理何以可能”。与美国、欧洲诸国一样,日本、韩国、中国等国的环境社会学兴起与其国内的生态环境危机有着必然联系。日本环境社会学围绕产业公害、交通公害、药害、食品公害、城市生活型公害、气候变暖、沙漠化、热带雨林破坏、核能源、废弃物与矿产资源枯竭等问题展开研究,形成了受益圈/受害圈理论、受害结构论、生活环境主义、社会两难论、公害输出论等理论(包智明,2010)。韩国环境社会学围绕工业污染、核污染、城市垃圾处理、环境冲突等问题展开研究。中国环境问题的显著化时期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者主要围绕城市/乡村污染、生态退化与移民、环境意识与环境行为、环境风险与健康、环境抗争与环境保护、气候变化与空气质量等议题进行了研究。

世界各国政治社会文化背景不尽相同,环境社会学的议题设置亦存在时空差异,但揭示内在于环境问题之中的社会不公平或重建环境正义都成了各国研究者的共同追求。美国环境社会学家迈克尔·贝尔(M. Bell)指出,社会学对环境问题研究最根本的贡献之一即是指出了社会不公平的关键作用(贝尔,2010)。一方面,环境问题造成的影响在人类社会中不公平地分布着;另一方面,社会的不公平性深深地植根于环境问题的肇因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环境问题蕴含着社会不公平这一客观事实已成为环境社会学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在环境社会学不断发展的三十多年间,诸如人类生态学、政治经济学、社会建构论、批判真实主义、生态现代化论、风险社会论、环境正义论、行动者——网络理论等理论范式纷纷出笼。围绕环境社会学的三大核心议题,即环境问题的社会原因、社会影响以及社会反应行动(洪大用,2014),上述理论范式展开了富有竞争性的对话。应当看到,环境社会学不同理论范式之间存在的差异是相互竞争的前提,而对话的基础则在于共享某一价值预设。事实上,在环境社会学理论演进的历史脉络中,环境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越来越得到强调和张扬。

在晚近的学科发展中,环境正义作为环境社会学的规范性关怀日益凸显。作为涵括环境公平和环境公正的概念,环境正义包括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正义,主张自然有免于被人类破坏的自由以及所有人有免于遭受环境侵害的权利和自由,自然资源的开发、分配和利用应遵循平等公正的原则,环境破坏的责任与环境治理的义务相对称(纪骏杰,1996)。从学科的规范性关怀出���,环境社会学首先关注的是“谁”应该对环境问题负有更多责任。由“环境责任”又派生出两个问题:“谁”更多地受到了环境问题的侵害,“谁”在某些环境政策中更多地受益(潘敏、卫俊,2007)。在环境问题的成因、环境危害与风险的分配、环境抗争与运动的发生、环境政策的实践等环境社会学核心议题的研究中,环境正义既是起点也是归宿。尤其在自然资源逐渐匮乏、环境风险日益增多、环境危害日趋深重、环境运动快速发展、区域性环境问题与全球性环境问题复杂交织的今天,环境正义更应成为环境社会学的规范性关怀。舍却这一关怀,环境社会学的研究者很可能沦为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2001)所批判的“国王的幕僚”、“老板的雇工”或“脱离实际的思想家”。所谓的“价值中立”宣称实则是一种“蓄意的虚构”(布尔迪厄、华康德,2015:51),为回避问题的根本、转移民众视线、制造社会伤害披上一层合法化外衣。需要强调的是,环境正义作为环境社会学的价值关怀是由研究问题的抉择所决定的,在索解问题的过程中则应尽力避免包括正义在内的任何价值取向的渗透和卷入。

(二)实践性品格:环境社会学的学科特质

严格来说,一门真正的社会科学必须拥有明确的研究对象、终极的价值关怀、稳健的知识旨趣以及鲜明的学科品格,而一门学科的基本品格则是由该学科的研究对象、知识旨趣和价值关怀共同铸就的。作为确立一门学科的前提,环境社会学在研究对象上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论断。环境社会学研究对象之争催生出两大主要流派:一种流派的观点认为,环境社会学是一门研究环境与社会间互动关系的学问;另一种流派的观点则认为,环境社会学是一门以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环境问题的学科。

第一种观点最早的提出者是美国环境社会学的奠基者卡顿和邓拉普。他二人试图以“新生态范式”(New Ecological Paradigm)超越社会学的主流范式“人类例外范式”(HumanExceptionalism Paradigm),主张将人类视为全球生态系统中相互依赖的众多物种之一,而非将之视为独立于自然之外的“社会物种”。卡顿和邓拉普旨在创立一门基于“新生态范式”的、以环境与社会互动为中心的环境社会学,甚至怀抱着推动整个社会学“范式转换”的雄心宏愿。然而,自然属性的物理性变量与社会属性的人类能否以及如何发生互动始终悬而未决。更为紧要的是,以环境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模糊了环境社会学与环境经济学、环境政治学、环境伦理学等学科之间的界限,环境社会学的学科独立性无法形成(吕涛,2004)。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社会学是一门以“环境问题”为中心议题、以社会学理论和方法论为基础的社会学分支学科(鸟越皓之,2009:10-11;吕涛,2004)。在日本学者饭岛伸子(1999:5)看来,所谓“环境问题”即“人类的、为了人类的、由于人类的”行为的结果所导致的自然的、物理的、化学的环境的变化或恶化,给人类自身带来了各种各样不良的影响。从这一概念界定来看,“环境问题”是人类行为所产生的“飞去来器效应”,“社会”既是环境问题的制造者亦是环境问题的受害者。第二种观点承继了传统社会学的“人类例外范式”,将“社会”置于环境社会学研究的中心地位。与第一种观点不同的是,第二种观点不仅明确了环境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定位,也赋予了环境社会学将环境正义作为价值关怀的应然性和必然性。环境社会学成了一门处于诊断治疗(diagnosis)和病症预测(prognosis)张力地带的学科(吉登斯,2003:18)。

正如哈贝马斯(2015)所指出的,每一门科学皆以各自的旨趣引导着知识生产。作为诊断学和治疗学的环境社会学亦概莫能外。巴特尔的考察发现,环境社会学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知识旨趣上实现了重要转变,从识别引发持续性环境衰退和破坏危机的某个关键因素,转向揭示促进环境改革或改进的最有效的机制(Buttle,2003)。这一重大转向标志着环境社会学的知识旨趣从纯粹的认知迈向了现实的实践。贝尔(2010:2)则径直宣称环境社会学的最终任务是寻求解决社会与生态冲突的方案。日本环境社会学会在其章程中将环境社会学的旨趣明确定位为“对问题的解决做出贡献”,试图将之建立为旨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行动的社会学”,而非仅仅对社会现象进行解释的“旁观者的社会学”(饭岛伸子,1999:2)。在学术与社会的互动中,西方与东亚环境社会学的实践性品格越来越被张扬和强调。基于中国语境,洪大用(2014)认为,环境社会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科学,其最终目的应是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推进或改善环境治理实践。陈阿江(2015)认为,环境社会学存在两种取向:认知论与行动论。“认知论”强调对基础社会事实或规律的认识,关注“是什么”和“为什么”;而“行动论”的重心则是“怎么办”,即如何参与政策的研究、制定、执行,以及教育、组织动员等。“行动论”关心的是知识的实践问题。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认知论与行动论是此岸与彼岸的关系。“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马克思、恩格斯,1995:16)。在这个意义上,认知论的最终指向是实践。

综上所述,环境社会学是一门具有正义关怀和实践性品格的学科。必须强调的是,本文所谓的“实践性”是指环境社会学应从具体的历史和现实出发,研究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变动性抑或因果机制,其最终旨趣是推动环境状况的改善或环境问题的解决。这一旨趣内在于知识生产的科学逻辑和整个过程,独立于权力、资本、意识形态等因素之外,迥异于形形色色的实用主义。更进一步来说,研究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社会学不仅以揭示环境问题的发生机理、演变机制、危害表征、社会反应等为认知旨趣,也隐含着在认知旨趣基础上寻求环境问题解决方案的实践意图。若无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旨趣,环境社会学无疑将沦为象牙塔内的学术游戏。当环境问题所内含的正义缺席,学术与社会无法形成真正的良性互动时,环境社会学的外部合法性也就无法铸就。应当看到,西方和东亚诸国的环境社会学在一定程度上已彰显出实践性品格,但在崇奉经世致用的中国,这一学术品格却处于隐而不彰的状态。自19世纪末西学东渐始,中国社会学即被赋予了鲜明的实践性品格。“群学何?用科学之律令,察民群之变端,以明既往,测未来也。肄言何?发专科之旨趣,究功用之所施,而示之以所以治之方也”(严复,1986:126)。中国社会学的最终旨趣是为现实社会寻求“治之方”,而兴于环境危机的中国环境社会学却尚未将实践性熔铸于学科品格之中(洪大用,2017)。


                                                       三、伦理性困境与方法论危机


以环境正义为终极关怀、以实践性为学科品格的环境社会学在发展过程中始终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在学科建制上完成对研究对象独特性、研究方法有效性的论证,并在学科共同体内达成共识;二是在相对封闭的学科共同体与开放多元的外部世界之间寻求实现环境正义的现实路径。前者是环境社会学内部合法性的基石,后者是环境社会学外部合法性的根基,二者之间具有高度的同构性。然而,环境社会学在本体论和方法论上所沿袭的笛卡尔式二分思维却成为学科合法性危机终难避免的深渊,身体与心灵、知性与感性、主体与客体、自在与自为的二元对立在伦理向度上预设了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是一种单向度的权力/利益关系,在方法论上制造了实证主义与理解主义的二元分立。本体论和方法论中的二元分立将环境社会学置于伦理性困境和方法论危机之中。

(一)真善之间:环境社会学的伦理性困境

毋庸置疑,任何研究都是在一定的经济条件、社会环境和政治背景下进行的。相比于自然科学和一般的社会科学,环境社会学研究受到的外部约束更为明显。除文献研究外,环境社会学研究的资料一般是通过介入研究客体的生活世界,以问卷、访谈、实验、观察等方法收集获得的。易言之,环境社会学研究一般是在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的现实互动中进行的。在互动过程中,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因经济收入、受教育程度、职业声望以及社会地位的差异形成了某种隐秘的权力关系。这种隐秘的权力关系外化为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所形成的表述与被表述的关系。在“话语即权力”的表述政治中,这种单向度的权力关系为利益转换提供了空间和可能。一方面,研究主体并非是曼海姆(K. Mannheim)所设想的超然于阶级利益或群体利益的“自由漂浮的知识分子”,学术研究实际是其获得和累积经济资本、社会资本、象征资本乃至权力资本的基本途径;另一方面,在“客观性”近乎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学术场域中,如何实现学术研究的客观性是研究者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客观性与现实利益之间,伦理问题横亘其中。

在包括环境社会学在内的社会学领域,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的伦理关系长期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自社会学诞生以降,实证主义与理解主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二元纷争历久不衰。这些争论围绕“客观性何以可能”这一问题展开,而伦理问题却成为论争的盲区。应当说,真正将伦理问题拉回争议中心的是反思社会学。反思社会学主张对研究主体在知识场域与社会空间中所处的位置以及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透过这层分析,在触及隐匿于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的权力结构和研究主体自我正当化的策略时,对研究伦理有了更为深入的反思。因为主客体的二元对立,伦理规范与伦理实践并不具有现实逻辑的统一性。在规范层面,研究伦理要求研究者在追求研究内在科学性的同时应考虑研究的外部性,即研究是否会对研究客体造成伤害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伤害、惠及研究客体。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是一种平等互惠的关系而非单向度的支配与索取关系。在实践中,真正的平等互惠关系往往难以形成。

众所周知,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保持一种态度上的平等尊重的关系或许不难做到,但真正的平等尊重必须建立在知情同意和公平回报这两大伦理原则之上。所谓知情同意,即研究客体有权被告知研究者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基本信息、该研究的目的和研究成果的去向。知情同意原则要求研究客体不受身体或心理上的强制,其同意需建立在全面、公开的信息基础而非完全欺骗或选择性欺骗的结果之上。作为理性人,研究客体在知情的基础上是否同意接受研究者的调查必然涉及双方之间的某种“交换”,即研究客体从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中能够得到什么。如果这项研究不能给研究客体带来现实或预期的益处,则可能遭到拒绝。为了取得研究客体的配合,研究者根据研究经费的多寡给予对方一定的象征性报酬,或通过人情、面子、关系、权力等社会资源取得对方的配合。对于身处环境危机中的“难民”来说,他们真正关心的或许是研究者能否通过研究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而非廉价的物质补偿或精神抚慰;在某种外部压力下做出的配合很可能是虚与委蛇的应付,而非真诚的合作。

为了研究能够成功开展,隐匿研究者的真实身份或真正意图而进入到研究客体生活世界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原因在于知情同意与公平回报之间本身即存在一定的冲突。如果研究者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却无能力给予相应的公平回报,研究客体很可能拒绝接受调查,致使研究归于流产。研究无法进行,研究者即无法从研究成果中获得利益(比如发表论文、获得学位、晋升职称、赢得学术声望等)。为了实现某种可欲的现实利益,研究者有时会主动或被迫地选择放弃遵循知情同意和公平回报的伦理原则。研究主体从中获取利益,而研究客体非但没有得到相应回报,反而很可能被研究主体所“利用”(陈向明,2000:439)。如果说研究过程与研究成果分别是研究的“后台”和“前台”,我们看到研究前台的同时往往无法深入后台。这样,不仅仅是伦理问题被遮蔽,还会引发知识生产的合法性危机。

应当说,上述伦理困境是社会学和环境社会学所共有的。然而,相比于社会学,环境社会学所面临的伦理困境也许更加严峻和突出。社会学是一门对人类行为与社会系统进行科学研究的学问,而环境社会学则是研究环境问题之社会原因、社会影响和社会反应的一门分支学科(洪大用,2014,2017)。环境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正义在研究过程中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关怀,更应是一种伦理规范。这就意味着,��境社会学者在求真意志的驱动下执着于客观事实呈现和客观规律揭示的同时,更应考量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能否给研究客体带来某种可欲和可致的“善”,即环境问题的解决或改善。否则,环境社会学的价值关怀和实践品格将无从体现。在此意义上,跨越真善之间的对立是环境社会学的价值关怀和实践品格的内在要求。然而,环境社会学本体论和认识论中的二元分立却使研究者陷入了真善之间的两难困境。尤其是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本身,亦对以环境正义为价值关怀的环境社会学构成了有力的反讽。在现实中,也许每位环境社会学者都可能有着与费孝通类似的经历,即遇到研究客体诘问研究主体所进行的研究能否改善他们的生存处境。为了化解这一困境,费孝通(1980)反对“为知识而知识,为学术而学术”的立场,主张经世致用的学术取向。即使如此,“经世致用”的学术取向如何具体落实到环境社会学的研究实践中,依然是一个有待讨论的方法论问题。

(二)名实之间:环境社会学的方法论危机

在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科学建制化进程中,学科初创的首要任务是从方法论的角度论证其知识生产的合法性。在当时,客观性几乎成了合法性的同义语。古典社会学家的理论取向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但对知识的客观性追求却同声相和(王小章,2006:32-35)。然而,在“客观性何以可能”,亦即以何方法实现知识的客观性这一问题上,社会学内部发生了深刻分歧。19世纪自然科学所取得的神话般的成就给人以强烈的暗示:一种普遍适用的方法可能而且必须统治整个科学领域,只有使用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才有资格被称为有效的真理。作为方法和世界观的“自然主义”要求统领所有的生活和思想领域(韦伯,2014:246)。在这种时代氛围下,“社会学之父”孔德将社会学研究方法纳入“自然主义”的范畴,试图为这门新生的学科寻找合法性依据。然而正如笛卡尔所认为的那样,自然与社会、物质与精神、物理世界与精神世界之间存在根本的差异。这种二元差异使得狄尔泰(W. Dilthey)、李凯尔特(H. Rickert)等新康德主义者确信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研究方法上应摆脱自然主义认识论模式的宰制。在方法论上,实证主义传统和理解主义传统形成了双峰并峙的格局。

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学科的真正确立不能只是依赖教条,其权威性亦非源自一人或一派,而是基于普遍接受的方法和真理(华勒斯坦等,1999:13)。研究对象的多元性、学科边界的模糊性、方法论的二元性在社会学内部制造出难以弥合的裂痕。然而,无可否认的是,不论是实证主义还是理解主义都以“客观性”作为社会学的合法性基础。客观性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与真理相联系的知识的客观性,二是保证它得以实现的方法或认知方式的客观性。知识生产的客观性准则要求研究主体和过程、结果完全排除主观的、情感的、价值的因素,按客体本来的面目加以真实的描述(吴小英,1999)。在研究过程中,实证主义抑或理解主义无不主张价值中立,反对研究主体将自我的主观情感、价值偏好、政治取向等渗透到研究过程之中。价值中立原则一个隐含的预设,即研究主体只要将“价值”悬置起来就可达致或保障研究结果的客观性。这一预设的逻辑错误在于,社会学研究是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双向互动的过程,研究客体是活生生的“社会人”,而非毫无反应的“自然物”。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的共同在场和现实互动不可避免地渗透着主观因素。所谓的“客观性”最终会沦为方法论层面的幻象。在此意义上,社会学方法论陷入了自身无法摆脱的危机。方法论危机的本质与其说是宏观与微观、主观与客观、科学与人文等二元对立所制造的内部分裂,毋宁说是研究方法“自我宣称”的合法性与研究结果的有效性之间的背反。

作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环境社会学的方法论危机似乎是“与生俱来”的。以实证主义为方法论的调查研究和以理解主义为方法论的实地研究是环境社会学领域收集资料最为基本、最为常用的两种方法。对于测量公众或某一群体生态意识、环境关心、环境价值观的方法,问卷调查几乎是不二之选。在此议题上,西方学者创制的“生态态度和知识量表”(Ecological Attitudes and Knowledge Scale)、“环境关心量表”(Environmental Concern Scale)、“新环境范式量表”(New Environmental Paradigm Scale)等被广泛采用。在上述量表被广泛采用的过程中,围绕其测量效度的质疑声不绝于耳。查特吉(Chatterjee,2008)指出,量表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背景的国家或地区不具有同一效度。量表的创制者试图通过改进项目构成、调整言语措辞以增强其普适性和有效性,但这种努力仍未能缓解问卷调查的有效性危机。环境行为是环境社会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议题,在研究方法上大都选择了问卷调查,着重探讨自我报告的环境行为及其影响因素。问题在于,自我报告行为是研究客体对已实施行为的回顾,而研究客体有可能为了迎合某种社会期望或主流规范而做出与实际行为有出入的回答(彭远春,2013)。问卷调查的有效性建立在研究客体自我报告时态度诚实这一基础之上,但这一前提预设忽略了人类“心理二重区域”普遍存在这一基本事实。人类的心理存在两个区域:一是可以对外公开的区域,二是不对外公开的、保密的区域。无疑,“心理二重区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问卷调查的有效性(李强,2000)。

在环境政策与环境治理、环境抗争与环境运动、环境传播等“过程性”议题上,研究者一般倾向于进入田野,以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等方法收集资料。相比于问卷调查,实地研究通常会更加深入、持久地介入到研究客体的生活世界中。其结果是实地研究必然会对研究客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而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的互动效应则会不同程度地消解研究结果的客观性。一般而言,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在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会构建出一种“看”与“被看”、“问”与“被问”的单向度关系,研究主体扮演着发起者、控制者和评判者的三重角色(黄盈盈、潘绥铭,2009)。进而言之,观察和访谈是研究主体基于自身的知识结构、科学思维、生活体验甚至价值偏好对研究客体所做出的符合逻辑的资料收集过程。在此过程中,表述的道德正当性和行为的利益化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研究客体“自我呈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尤其应该注意的是,真正形塑日常生活和社会行为的“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是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非逻辑化、非系统化、非清晰化的内隐性知识。默会知识隐秘而模糊的存在对研究主体构成了未被意识的限制。深植于研究主体心智结构之中的唯智主义偏见(intellectualist bias)诱使其把世界看作一个旁观的场景(spectacle),一系列有待解释的意指符号(significations),集体无意识地以理论逻辑肢解、阉割或嫁接研究客体的实践逻辑(布尔迪厄、华康德,2015:40)。因此,研究主体在捕捉、把握和诠释研究客体赋予行动和话语的“意义”时,事实、表述与诠释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背离或紧张。

上文讨论的环境社会学方法论危机均系沿袭传统社会学研究而产生的,这种“沿袭”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环境社会学缺乏应有的学科自觉。环境社会学所研究的对象——环境问题——包括三个层面:物质世界的真实状态、技术测量所呈现的状态以及社会感知的状态(陈阿江,2016)。这种有别于社会事实的环境问题显然无法通过传统的社会学方法予以客观有效的描述和揭示。描述物质世界的真实状态和技术测量所呈现的状态需要借助自然科学的手段或方法,而描述社会感知的状态则需要跨越主客体的二元对立。在某种意义上,环境社会学围绕环境问题产生的真实主义与建构主义之争折射出了学科方法论所面临的危机。


                                                     四、行动研究与学科合法性重构


毋庸讳言,环境社会学在处于“不成熟”状态的同时又深陷伦理性困境和方法论危机,而伦理性困境和方法论危机则分别在外部合法性和内部合法性两个向度上蕴含着学科的合法性危机。不无遗憾的是,深深困扰环境社会学的合法性危机始终未能引起应有的反思和检讨。这种“学术无意识”与母学科强烈的危机意识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在根本上制约着环境社会学的良性发展。对于以环境正义为终极关怀、以实践性为学科品格的环境社会学而言,重铸其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的根本之途在于,从伦理和方法论的双重维度来探寻在经验层面能够实现学科旨趣、体现学科关怀、彰显学科品格的研究方法或路径。

(一)行动研究:超越二元对立的新范式

寻根究底,环境社会学的合法性危机肇源于社会学根深蒂固的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微观与宏观、行动与结构、实证主义与理解主义等二元论思维模式。长期统御社会学的二元论自20世纪60年代以降愈益遭到深刻反思和有力挑战,其中以埃利亚斯、布尔迪厄、吉登斯等人的学术贡献最为引人瞩目。埃利亚斯以过程、事件、关系、形态和长时段为核心概念的过程社会学(process sociology),尝试以动态的关系主义视角化解行动与结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紧张(郑震,2014:127-145)。在埃氏那里,历史事件是过程社会学的分析对象,但埃氏对“当下性”实践却未置一词。如同埃氏坚持关系主义方法论一样,布尔迪厄认为,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互相建构并动态地形塑着社会实践。实践的紧迫性、模糊性和总体性宣告了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整体主义和情境主义的破产。问题在于,布氏始终未能找到一种面向实践状态的社会现象的研究途径(孙立平,2002;黄宗智,2005)。吉登斯同样认为根深蒂固的二元论思维有碍于社会学对“社会”的正确理解,尝试从概念上把“二元论”重新建构为“二重性”,以“结构二重性”突破结构与行动、主体与客体的分立模式。即使以“双重解释学”取代传统社会学的“单向解释学”,结构化理论最终仍未找寻到突破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的具体方法(吉登斯,2016)。

有如悲情的西西弗斯,试图超越二元论的社会学家更多地是从抽象理论的层次来建构新的方法论立场,而未能成功地在经验层面探索出一种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或路径。更为紧要的是,埃利亚斯的过程社会学、布尔迪厄的实践社会学抑或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无不是在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重构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的关系,但却都遮蔽了隐匿其间的伦理关系。事实上,研究伦理和方法论内在且统一于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的关系形态之中。这一有意无意的“遮蔽”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研究主体视域中伦理维度的缺席,而且在学术与社会之间构筑了一道难以触摸的隐形屏障。在社会压力下,国际科学共同体将尊重、受益和公平确立为研究伦理的三个基本原则,以此来缓解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的紧张关系,为学术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然而,研究伦理表面上是保护研究客体,实则是研究主体的自我保护策略(克里斯琴斯,2007:152)。即使如此,在具体的研究实践中,伦理原则的切实遵循和贯彻往往也是名实分离或有折扣。之所以如此,在布尔迪厄等看来,“主要根源就在于,它与它的研究对象之间有着不加控制的关系,而社会科学还往往将这种关系投射到对象身上”(布尔迪厄、华康德,2015:91)。布尔迪厄等指出,社会学必须对社会的疾苦、悲惨的境遇、难以明言的不满或怨恨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寻求实现社会正义的方案(布尔迪厄、华康德,2015)。这是内在于社会学的伦理要求,亦是社会学合法性的源泉。那么,在研究方法和操作层面上如何实现或实践这一旨趣?反思社会学切中了问题的要害却似乎止步于方法论层次。

在某种程度上,滥觞于20世纪40年代的行动研究(action research)在方法和技术层面实现了对二元论的超越。20世纪40年代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勒温(K.Lewin)在对不同种族之间的人际关系进行研究时,尝试性地让犹太人和黑人既作为研究对象又鼓励他们以研究者的姿态对自身的境遇进行反思。勒温将这种结合了实践者智慧和能力的研究称为“行动研究”。自此以后,行动研究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尤其是教育、组织、社区、发展、医疗、种族、阶级等研究领域。在70余年的演变历程中,行动研究的内涵、类型、方法、技术等愈益丰富和扩展。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行动研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让研究以知识的力量参与行动实践的前提下,由包括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在内的相互参与的多元主体共同围绕实践行动来生产知识;二是法国社会学家图海纳(A. Touraine)所提出��“行动社会学”,其关注的核心议题是社会如何被行动建构,研究本身又是如何形成社会干预力量并促成重构社会的可能的(郑庆杰,2011)。学术界在行动研究的定义上人言人殊、莫衷一是,但对其基本特征和价值理念却无根本分歧。

长期统御社会学的笛卡尔主义将身体与心灵、实践与反思、科学与行动予以分离,于是在肢解社会整体属性的同时亦切割了学术与社会的有机联结。为了弥补笛卡尔主义造成的缺憾,行动研究主张将学术研究与社会行动、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知识生产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试图以此改变现有的社会制度和系统,摆脱社会压迫,消除社会不平等,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易言之,行动研究是“由共同合作的专业研究人员在知识的生产和应用中——以增加社会变迁的公平、健康和自主为目标——对研究的效度和研究结果的价值进行检验的研究”(格林伍德、勒温,2007:100)。在行动研究中,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共同合作,定义目标、构建研究问题、学习研究技巧、汇聚知识和努力、实施研究、解释结果,用得到的知识来促进积极的社会变迁。在此意义上,行动研究将逻辑上的真、道德实践的善和生活取向的美统一起来(陈向明,2000:453)。可以说,在伦理层面,行动研究走出了传统社会学研究范式所存在的真善之间的实践困境;在方法和技术层面,也很大程度地化解了形式合法性与结果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在某种意义上,行动研究弥合了传统社会学在合法性宣称与合法性实践之间的裂痕,“可以带来传统的社会科学曾经许诺的有效的知识、理论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格林伍德、勒温,2007:93)。

(二)范式转换:环境社会学的合法性重构

如前所述,在本体论和方法论上沿袭母学科二元对立模式的环境社会学既难以通过知识生产促进环境正义的实现,亦无法完成研究方法的有效性论证。环境社会学的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所遭遇的危机在社会深刻变革和环境危机加剧的过程中日益凸显。与社会学其他分支学科不同的是,环境问题的严峻性、紧迫性、人为性以及蕴含其中的不公正性决定了环境社会学必须在相对封闭的学科共同体与开放多元的社会之间及时寻求环境正义的可行性路径。作为跨越实证主义和理解主义鸿沟的行动研究似乎是彰显环境社会学关怀、品格和旨趣,有益于学科合法性重构的现实之选。一方面,可通过行动研究重建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格林伍德、勒温,2007:91),以此来提升环境社会学的外部合法性;另一方面,可借行动研究来超越实证主义与理解主义的方法论之争,汇聚学科共同体的内部认同。对环境社会学而言,行动研究的引入意味着学科既有范式的突破和转换。

1.从二元论到互构论:方法论的转换

作为一门以环境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环境社会学在学科本体上陷入了真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激烈分歧。真实主义假定自然科学所提供的环境知识必然是真实、客观和可靠的,环境问题是一种客观实在;建构主义则试图打破科学理性的垄断,认为环境问题是被社会、政治、文化等多种力量“定义为不可接受的、有危险的,并由此参与创造出了所认知的‘危机状况’”(汉尼根,2009:30)。真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学科本体之争是主/客二元对立模式的余绪和环境社会学内部合法性危机的表征之一。然而,真实主义与建构主义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即大多数环境问题既是客观实在也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客观与建构之间所存在的张力地带为环境社会学实现其价值关怀提供了现实空间。众所周知,无论在世界体系中还是民族国家内,客观的环境问题所造成的危害在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社群中不平等地分布着。然而,并非所有客观的环境问题都能被正确识别、完整呈现。相反,一部分环境问题被遮蔽、淡化、否认抑或“选择性呈现”,而另一部分环境问题则可能被放大甚至进入政治议程的优先序列。正如贝克(2004:26)所言:“风险和危机的存在和分配主要是通过论证来传递的。”在这个意义上,环境社会学在本体论上应超越真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虚假对立,在客观呈现和参与建构的过程中将那些超出人们日常感知却又客观存在的环境问题,将那些无名者和失语者所面临却又被遮蔽的环境问题拉进公众视野和政策议程。

环境社会学在学科本体上从二元论迈向互构论,意味着既有的方法论必须进行相应的转换。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理解主义的方法论,都建基于研究主体是研究客体的外部观察者和合法解释者这一前提,而事实上,“只靠直观观察无法抓住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及其文化场域的版图”(图海纳,2008:124)。调查研究和实地研究大都依赖研究客体的自我报告,而自我报告即使是真诚的也仅仅且只能限于可以表达的话语意识,对于研究客体在社会生活和具体行动中无须明言即知道如何“进行”的实践意识,抑或超出其日常理性、知识结构的环境风险,则无从触及和把握。以互为主体性为前提预设的行动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环境社会学既有方法论的有效性危机。在行动研究中,研究主体不再是环境问题的消极“旁观者”,而是积极的“介入者”;不再是环境问题的单一诠释者,而是与研究客体共同构成了知识生产的主体。在介入研究客体生活世界和社会行动的过程中,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相互合作、共同在场,平等参与研究问题抉择、研究目标设定以及研究结果应用。通过行动研究,可以揭开被研究客体自我遮蔽或隐秘地支配研究客体意识与行为的社会机制,以对话(dialogue)的方式捕捉研究客体难以言明的实践意识,经由参与、介入、干预、观察、对话等“过程性”研究方式逐渐逼近对研究客体的意识与行为的总体性理解。相比于传统的研究方法,以行动研究为方法对某一群体的生态意识、环境关心、环境价值观进行测量,抑或对环境政策与环境治理、环境抗争与环境运动、环境传播等“过程性”议题予以研究似乎更具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填补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各自的“认知盲区”。

2.从阐释者到行动者:研究主体的角色转换

英国社会学家鲍曼指出,随着现代国家的不断理性化,知识分子的角色逐渐从立法者沦为阐释者。立法者角色具有对意见纠纷做出仲裁与抉择的合法权威,而阐释者角色则是对某一共同体传统话语对外做出阐释并期待能被理解。现代知识分子的角色转变标志着其社会影响力和权威地位已被极大地消解或贬黜(鲍曼,2000:1-8)。古典时期的知识分子几乎都是知识文化之重大领域的先驱,而作为现代知识分子的社会学家业已退却到当代社会科学的边缘地带,其形象和声望大为衰落。吉登斯(2003:48-54)视之为社会学危机的重要表征之一。他同时还指出,社会学与社会政策或改革实践之间长期疏离,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反实践倾向,使得社会学无法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

鲍曼、吉登斯所提到的令人悲观的情势在环境社会学领域或许更为严峻。这门学科似乎难以对“知识是为了谁”(knowledge for whom)与“知识是为了什么”(knowledge for what)这两个决定其基本特质的问题做出清晰、准确的回答(布洛维,2007:20)。毋庸讳言,在环境突发性事件爆发及其引发的社会冲突、公共舆论中,环境社会学者几乎处于集体失语的状态;在推动环境维权、参与环境运动、介入环境政策制定、推进环境治理等方面,环境社会学者的表现更是不佳。环境社会学在发展过程中似乎遗忘了环境正义这一价值关怀和实践性品格,自囿于环境问题的阐释者角色。马克思批评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无志于“改变世界”(马克思、恩格斯,1995:61)。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环境社会学兼具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双重使命。事实上,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不是两个分裂或有先后秩序的过程,而是具有逻辑上的统一性。作为双重使命的承担者,环境社会学者的角色应从外在于研究客体的阐释者转变为介入到研究客体生活世界的行动者。这一角色转变是实现解释世界与改造世界有机统一的内在要求,而行动研究则是承载这一转变的具体路径。所谓的“行动者”显然不是指弃绝“阐释者”这一角色而转向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环境运动等具体实践的行动主体,而是在积极介入和干预环境问题及其引发的社会行为、政策实践之中进行研究的学者。

通过行动研究,环境社会学将概念和理论不断地融入到所要分析的“主题”之中,以构建和重建新的“主题”,在研究者、决策者和受研究问题影响的社群之间建立有效的“对话”模式(吉登斯,2003:48-54)。以此言之,行动研究是一种学术与社会抑或知识再生产与社会再生产之间的联结机制,通过介入环境治理、环境维权、环境保护和环境启蒙等实践,为研究客体增权、赋权、培力,为政策制定及其落实提供相应智力资源,实现知识生产与知识应用、解释世界与改造世界的有机融合以及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的真正平等和公正。从学科的价值关怀和基本品格的角度出发,行动研究不仅仅是环境社会学的内在要求,更是环境社会学者的道德责任(李时载,2014)。在行动研究中,研究者完成了从阐释者到行动者的角色转变。对环境社会学者而言,角色转变不啻为一场深刻的革命,一种“深刻的重生”(费雷勒,2003:94)。


                                                           五、结语


在现代社会科学体系中,环境社会学无疑是一名根基尚未稳定的“新丁”。在不到40年的发展历程中,环境社会学在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双重危机的困扰中筚路蓝缕。其内部合法性危机源于学科共识的阙如,而外部合法性危机则是学术与社会疏离和失调的结果。二者皆源于环境社会学在本体论和方法论上的主客二分。二分式前提预设决定了这门学科的价值关怀、基本品格、知识承诺难以在实践中彰显或实现。然而,既已存在的危机或部分被遮蔽、部分被意识到但却未引起应有的重视。从反思社会学的视角对深植于环境社会学的前提预设、知识承诺、方法论立场和研究方法中的学术无意识进行深入反思和批判,其目的显然不是试图解构或否定环境社会学的合法性,而是在澄明合法性危机的基础上探寻因应之道。面对环境社会学危机,“我们必须认真思考过去的研究实践所受到的种种批评,并建立起更加实在的多元主义和普遍主义结构”(华勒斯坦等,1997:100),以“开放社会科学”的态度予以回应。我们认为,以正义和进步为价值基础,以互为主体性为前提预设,通过参与、介入、干预社会行动并在其中观察、对话的行动研究为重构环境社会学的合法性提供了某种可能。

事实上,在国际环境社会学领域,行动研究已悄然萌动。然而二元论思维模式依然桎梏着行动研究的扩展。在学科共同体内部,行动研究远未占据主流地位,亦未形成共识。有鉴于此,我们主张环境社会学应突破学科传统范式的束缚,迈向行动研究。这种主张并非出于学者个体的道德激情或方法论偏好,而是一种基于对环境社会学的价值关怀、学科品格、知识承诺与既有的方法论、具体的研究方法之间的矛盾和张力的深入反思所做出的学理判断,更是一种基于“建设性反思批判精神”(郑杭生,2008)所做出的现实抉择。迈向行动研究绝不意味着试图彻底否定既有研究范式或方法的合理性,更不是意欲赋予行动研究某种道德优越性或政治正确性。因为任何范式都有其限度和边界,一旦取得话语霸权则不免沦为“方法论拜物教”,并最终成为学科发展的障碍。正如韦伯(2013:72-73)所告诫的那样,“只有通过阐明和解决实在的问题,科学才有基础,它的方法才能继续发展”,而“方法论始终只能是对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的手段的反思”。本文的旨趣在于通过倡导行动研究来激活环境社会学的学科自觉和想象力,重构环境社会学的合法性基础。对中国环境社会学而言,“迈向行动”更是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绘就美丽中国宏伟画卷的时代要求和历史使命。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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