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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中国史学界关于自秦迄清中国社会性质问题展开过多次讨论,先后出现了郭沫若的“封建社会”说,刘兴唐的“后期封建社会”说,李达的“变相封建社会”说,王亚南的“官僚主义封建社会”说,吕振羽的“封建地主制社会”说,陶希圣的“商业资本主义社会”说,胡秋原的“专制主义社会”说,等等。冯天瑜教授的《“封建”论考》一书,从概念的运用、概念的批判审定入手,廓清了长期以来由于“封建”概念的误用所造成的思想理论混乱,这在中国史学界确实是一件了不起的事;其所论述的“历史文化语义学”的学理和方法,对于历史学的学科建设亦是富于创意的有力的推动。然而,对于冯教授提出的关于自秦迄清中国社会的性质为“宗法地主专制社会”或“地主社会”的观点,我却有一些疑问和不同看法,提出来请教。
疑问一:“封建”概念既然不可以泛用,“宗法”概念是否就可以泛用呢?
我认为,“宗法”概念不足以区分秦以前的“封建”社会与秦以后的社会形态。因为宗法是与封建相依存的,甚至可以说宗法制度就是封建制度,封建亡则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亦已不复存在。
在周代,周天子是按照父权家长制的班辈来分田制禄、设官分职的。天子、诸侯、卿大夫、士,既是政治上的君臣隶属关系,又是血缘上的大宗和小宗的关系。这是宗法制度的最主要的特征。宗法即“宗子之法”,要求严格遵守嫡长子继承制。周礼明确规定,只有嫡长子才可以继承家长的地位,只有在无嫡长子时,才能由妾生的长子来继承。继承家长地位的嫡长子叫做“宗子”,与宗子同母的弟弟叫做“嫡子”,与宗子不同母的兄弟叫做“庶子”。宗子是家长爵位、封地和附属于土地的农奴的理所当然的继承者,别的儿子就只能各自被封给一个较小的爵位和与此相应的较小的封地和少量的农奴——天子的嫡子、庶子可以被封为诸侯,诸侯的嫡子、庶子可以被封为大夫,大夫的嫡子和庶子可以被封为士,士的嫡子和庶子就没有爵位可封了。所谓“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就是说贵族家庭经过五代传承,除了宗子一系外,嫡子和庶子们最终会沦为庶民。为了严格坚持嫡长子继承制,防止名分的僭越而造成家和国的内乱,就必须从礼法上把妻和妾的区分定为神圣的制度。但到了春秋初期,许多诸侯往往不遵守这个礼法,常常把心爱的妾提升为妻,妾的儿子也因此而要求相应的继承权,于是便造成许多诸侯国的政治动乱。春秋五霸试图挽救宗法制度,齐桓公在葵丘大会诸侯,盟约的第一条就是“毋以妾为妻”。宗法制度起着维护封建制度的作用,封建制度的衰落乃是由于宗法制度的崩坏。
不可否认,正如封建制度的残余及其观念在秦以后的社会中仍然存在一样,宗法制度的遗风及其观念在秦以后的社会中也是存在的。张载在《经学理窟·宗法》一文中说,“宗子法废,后世尚谱牒,犹有遗风”,就是说的此种情形。但我认为,秦以后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已不复存在,主要理由有三:第一,在秦以后的社会中,卿大夫、士与帝王的关系只有政治上的君臣隶属关系,而不再是血缘上的大宗和小宗的关系,这是宗法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已不占统治地位的最重要的证据。张载说:“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也就是说,有宗子之法,才有周代的世卿世禄制度;而只是由于宗子之法基本上被废除,才产生了后来的察举制度和科举制度。第二,在秦以后的社会中,无论是皇位的传承,还是家族中的财产和权力的分配,都不再严格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家族中的财产分配基本上遵循的是诸子平均析产的原则,而不像周代那样主要由嫡长子继承(西方中世纪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亦是如此)。第三,在秦以后的社会中,已不再遵守宗法制度关于妻妾之分的神圣原则,帝王以妾为妻者屡见不鲜,后妃干政,外戚专权,妾之子继承皇位,所谓“以妾妇之道治天下”,亦“以妾妇之道乱天下”。恪守周礼的儒者们对此持批评和反对态度,但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毕竟是有着巨大落差的。所以,孔子要“克己复礼”,说明宗法制度已经崩坏。朱熹说,“三代专以天理行,汉唐专以人欲行”,亦道出了宗法制度及其观念在三代以下已不再占支配地位的事实。
疑问二:“宗法地主专制”的概念能够成立吗?
与封建相终始的宗法既已不占支配地位,秦以后的社会也就与三代的封建社会在总体上具有不同的特征。秦以前的封建社会是由宗法关系构成的一个严整的体系,而秦以后的社会则犹如一个大麻袋中装着无数个土豆,是皇权官僚体制对众多的分散的村社、家族、小农的统治。家族制度与宗法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秦以后家族制度的存在不等于宗法制度的存在,家族伦理观念与宗法观念也不尽相同。宗法与封建是同等程度、互为表里的概念,家族则只是一个指称传统社会基层组织形式的概念。
与宗法制度下的领主相区别,在秦以后的社会中,未取得政治权力的地主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是并无专制特权可言的。冯天瑜教授所说的“地主”,如果是指作为最高的土地所有者的皇帝和占有大量土地、并享有免赋免役特权的皇族和官僚的话,则“地主专制”是可以说得过去的;但他所说的“地主”,是包括没有政治经济特权、却要承担国家赋税的大部分份额的大量中小地主的,说“地主专制”就说不过去了。这些大量存在的中小地主,如果其家族中不出一两个高官显宦,也是要受超经济强制的剥削和地方官吏的欺侮的。所以,用“地主社会”来统摄“宗法”、“地主”、“专制”三个概念,说服力似乎还不够。
冯教授对“专制”的阐释是有说服力的,秦以后的社会确是一个专制的社会,但这一“专制”是与三代“封建—宗法社会”的专制不同类型的专制。由于宗法制度的崩坏,皇帝面对的是犹如一堆土豆的分散的村社和小农,再也不能主要依靠血缘宗法关系来统治,而不得不依靠庞大的官僚队伍,亦不得不运用“法、术、势”来驾御这庞大的官僚队伍,并以此来制驭天下,所以,专制的程度是更高了。
疑问三:自秦迄清中国社会性质是“宗法地主专制社会”还是“皇权官僚专制社会”?
判定社会性质的标准主要是经济标准,是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统一的生产方式特别是生产关系。但是,在运用这一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标准时,还须考虑到特殊社会形态的特殊性。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亚细亚生产方式时,就是采用了政治与经济之统一的标准。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与经济之统一的标准,我认为自秦迄清中国社会性质是皇权官僚专制社会。这一观点是否排除了衡量社会形态的最基本的依据即社会经济制度的标准呢?不然。中国传统社会的特殊性就在于经济与政治是融为一体的。皇帝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是可以任意抄人的家、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和财产的;作为各级官僚的土皇帝,也是可以用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来攫取社会财富,甚至草菅人命的,真正法权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风可以进,雨可以进,皇帝不能进”意义上的私有制——在中国并不存在。传统社会的经济制度以超经济强制为其根本特征,而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并支配社会经济运作,正是马克思在论述亚细亚生产方式时所特别强调的,是中国传统社会形态的特殊性之所在。
自秦迄清中国社会的专制,是作为最高的土地所有者的皇帝与享有经济政治特权的官绅豪右兼并之家的专制。“皇帝与数大臣共治国家”,是专制官僚政治体制的常态;“乾纲独断”,则是皇帝的至尊地位、皇权的独占性和皇帝对于政治的最终决定权的表现。皇帝与数大臣统领着一支犹如金字塔式的庞大的官僚队伍,士大夫的意志与皇帝的意志形成了一个合力,使得保障官僚特权,特别是官绅豪右兼并之家的经济政治特权,成为这一体制的最根本的职能,同时也是这一专制政治体制运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所谓“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宋人文彦博的这一千古名言,正是对这一体制之职能的明火执仗的表述。官僚本位渗透一切、支配一切,成为自秦迄清中国社会的根本特点或本质特征。这一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大众与皇权官僚专制主义的矛盾,“乱自上作”、“官逼民反”,乃是导致周期性的社会震荡和王朝更迭的根本原因。
根据以上理由,我认为应把自秦迄清中国社会的性质界定为“皇权官僚专制社会”,而不是什么“宗法地主专制社会”或“地主社会”。洛克说得好:“一个明白道理的人,是抱着几分怀疑主张己见的。”我的这些看法不一定正确,还请冯教授和学术界同仁多多指教。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中国思想家研究中心】
(摘自《学术月刊》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