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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现关于第三次分配的讨论常常将其等同于公益慈善,并将其限定在收入分配的经济功能上,从而既无法穷尽归于“社会”名下的所有分配形式,又忽略了第三次分配在收入分配之外的社会功能。实际上,第三次分配具有较为广泛的外延,狭义的第三次分配指公益慈善,而广义的第三次分配则包括公益慈善、关系分配和分享经济等多种资源分配形式。要从角色扮演、场域分化与场域切换的角度来理解第三次分配。随着自利人(经济人)角色从其他角色中分离出来,其他各种原来重叠的角色也发生了分化。不同的角色类型被分置到不同的资源分配场域,分别是市场分配场域(市场部门)、制度性(或政策性)资源分配场域(国家-公共部门)、利他性资源分配场域(第三部门)和情感性资源分配场域(关系部门)。人们借助场域切换,分别在这四个不同场域扮演自利人(经济人)角色、公民角色、利他者(道义人)角色和情感人(关系人)角色。此外,第三次分配不但与角色分化和场域分化相联系,而且也可以出现在混合场域中(如分享经济)。
关键词:第三次分配/资源分配关系/公益慈善/关系分配/分享经济
作者简介:王宁,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问题的由来
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往往离不开宏观政策基调的影响。可以说,中国当下的发展已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基调,转向了“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统一”的政策基调。围绕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目标,学者们进行了大量讨论。该领域的一个分支研究内容就是第三次分配,的确,讨论第三次分配,不能离开“共同富裕”这个大背景。目前学界有关“共同富裕”的研究较为全面深入,但有关“第三次分配”的讨论却相对较为薄弱。本文尝试从理论层面对“第三次分配”进行再审视。
第三次分配是由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最早提出的概念。厉以宁在1994年出版的著作《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中,把人们基于道德力量之上的捐献、捐赠、捐助等公益慈善看作初次分配(市场分配)和再分配(国家通过税收而进行的再分配)之后的第三次分配。他认为,“第三次分配通常是指基于道德力量作用的收入再分配,包括社会公益事业把人们捐赠的钱财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也包括人们自愿从事的帮助低收入家庭脱贫的捐献,如帮助孤寡老人、病人、残疾人、儿童,还包括人们自愿提供各级各类学校的奖学金,等等。此外,在发生洪水、地震、泥石流、长期干旱的地区救灾活动中,也会有不少人或向慈善机构捐献,或自行向受灾群众捐款,这些都属于第三次分配的范畴”。学者普遍认为,“第三次分配”是一个中国本土概念,因为国外学者一般不使用这个概念,他们所使用的与之类似的概念是“第三部门”。
迄今为止,学者们对第三次分配已有一定的理论思考,他们清晰地区分了三种不同的资源分配主体——市场、国家和社会。第三次分配被看作继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和国家主导的再分配之后、由社会主导的一种分配形式。在这三种类型的分配中,初次分配基于效率原则,负责“做大蛋糕”;再分配基于制度化的公平公正原则,负责“分好蛋糕”;而第三次分配则基于道德感上的自愿原则,负责“奉献蛋糕”,三者分别追求“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和“有爱社会”的目标。第三次分配具有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不足进行弥补和矫正的功能。
从市场、国家和社会分化的角度来分析资源分配的不同模式,的确是一个很好的角度,但这一视角依然存在一些可改进的空间。
第一,现关于三种分配模式的文献存在事实取向和规范取向不连贯的问题。当学者们讨论第三次分配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具有弥补功能时,对第三次分配的分析采取的是规范取向(应然视角),而与此同时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分析采取的则是事实取向(实然视角)。为什么在分析市场、国家和社会各自所主导的分配模式时,不能连贯地采用相同的取向——要么都采纳事实取向,要么都采纳规范取向?在分析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时采用事实取向,而在分析第三次分配时却换成规范取向,是否有意无意地暗示着,初次分配或再分配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不存在违背规范(“应然”)的问题,所以不采用规范取向?如果在分析第三次分配时采用规范取向,但在分析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同时却采用事实取向,就有可能把“不规范”的初次分配机制和再分配机制所造成的问题当作“理所当然”的事实,然后交给第三次分配机制来解决。此外,这种取向不连贯还有可能造成一种错觉:本来是“自愿性”的公益慈善行为,却有可能被赋予很强的“必须做”或“不得不做”的道德强制意味。
有鉴于此,本文将采取统一的“事实取向”来分析市场、国家和社会各自所主导的分配模式。相应地,本文对第三次分配分析的重点,不是人们“是否应该”做公益慈善,而是关注人们为什么会做公益慈善?人们做公益慈善是为了什么?他们在何种条件下更愿意做公益慈善?换言之,本文从角色扮演的场域分化和切换的角度分析人们从事公益慈善行为的社会条件。
第二,现关于第三次分配的文献,基本上将第三次分配等同于公益慈善。既然要把社会看作市场和国家之外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配主体,那么,对社会所主导的资源分配的分析,就要穷尽归于“社会”名下的所有类型的资源分配实践。事实上,社会所主导的资源分配并非只有公益慈善,还包括其他多种类型的分配实践,后者也必须纳入第三次分配。不过,为了与主流学术话语保持一致,同时也让第三次分配具有更广泛的解释力,本文将“第三次分配”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第三次分配沿用现有文献中流行的“公益慈善”的含义,而广义的第三次分配除了包括公益慈善,还包括关系分配和分享经济。
二、多重角色扮演、场域分化与第三次分配
如果说经济学家研究收入分配是为了分析经济运行的质量,那么社会学家研究收入分配则是为了分析社会运行的质量。从以往国内外文献看,社会学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收入分配进行了研究。首先,收入分配成为社会学家测量经济和社会是否平等的指标;其次,收入分配也被社会学家用来测量国家的金融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再分配效应;再次,社会学家还把收入分配当作消费模式中的一个要素而加以研究。总的来说,尽管收入分配本身也成为社会学的一个研究内容,但过往社会学家对收入分配的界定主要是经济学性质的。
但收入分配明显地具有社会学意涵,值得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从经济学视角看,收入分配是一种以货币结算的经济资源分配;从社会学角度看,收入分配其实是一种更广义的资源分配。而资源分配是由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社会关系的类型不同,资源分配的模式也不同。由于人们之间同时结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因此,人们参与了多种不同类型的资源分配场域,并进行相应的角色类型扮演。社会关系的分类存在多种标准,其中一种标准就是围绕资源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资源分配关系。在不同类型的资源分配关系中,人们所扮演的角色类型也不同:有的角色是争资源,有的角色是让资源,而让出的资源既可以是有去无回的(捐赠),也可以是在将来有回馈的(延期互惠);还有的角色则按照国家规定来配置贡献和收益的比例关系。
具体来说,围绕资源分配形成了四个不同的场域:市场场域、国家-公共场域、公益慈善场域和关系场域。相应地,市场场域中的资源分配关系是由自利人(经济人)角色所组成的社会关系,国家-公共场域是由公民角色所组成的社会关系,公益慈善场域是由利他者(或捐赠者)角色和受益人角色所组成的社会关系,关系场域(家庭与情感关系部门)是由情感人(或关系人)角色所组成的社会关系。人们承担的角色类型不同,所结成的社会关系的类型也就不同。可见,角色类型与社会关系类型(资源分配关系)形成对应关系。这种由特定类型角色所决定的社会关系类型及其空间,就是布迪厄意义上的“场域”,即资源分配场域。
在传统社会,许多不同类型的角色是重叠在一起的,如经济人角色、利他者角色、情感人角色的重叠或交叉。与之相应,传统社会中的资源分配场域也常常重叠在一起。例如,传统的家庭(往往是扩展家庭或联合家庭)既是生产单位(经济人角色关系),又是消费单位(即共享单位,具有再分配性质;家庭成员既有共享权利,也要承担为共享资源做出贡献的义务),同时还是情感单位。可见,在传统社会,资源分配场域未能分化,妨碍了各种类型的社会关系的精致化发展,它们相互交融、相互约束,使得处于这些关系中的人的角色扮演,也常常是综合性和交融性的,缺乏足够的分化程度。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角色扮演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的一些角色开始发生分化。其中,最重要的角色分化,是自利人(经济人)角色从其他角色中分化出来。现代社会诞生的标志之一,是市场经济的兴起。在本质上,现代市场就是从传统经济中分化出来的,供人们充分地扮演自利人(经济人)角色的场域。只要身处市场,人们相互间就可以接受“在商言商”的市场信条,搁置人情和关系因素对经济契约关系的干扰,并以法律取代道德来调节市场。在市场领域,即使是“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人们既不会再像在传统社会中那样谴责自利人,又不会非议那些对金钱和财富表达渴望的人。相反,只要不违背法律和道德底线,利己和贪财就为社会所接受,资本主义为自利和贪财提供了合法性。
随着自利人(经济人)角色从其他角色中分离出来,其他各种原来重叠的角色也发生了分化。不同的角色类型被分置到不同的资源分配场域。从理想类型的角度看,资源分配场域包括四个:市场分配场域(市场部门)、制度性(或政策性)资源分配场域(国家-公共部门)、利他性资源分配场域(第三部门)和情感性资源分配场域(关系部门)。人们在这四个不同场域分别扮演自利人(经济人)角色、公民角色、利他者(道义人)角色和情感人(或关系人)角色。其中,情感人或关系人遵循的是(延期性)互惠逻辑,可通过礼物关系体现出来。因而这一角色既不同于自利人,也不同于利他者;同时,由于他或她是私人角色,因此也不同于公民角色。
当然,理想类型与现实是有区别的,因为现实中各种角色类型往往会相互约束和交织,从而使得其分化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理想类型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揭示,何以在某种资源分配场域占据主导地位的角色类型是其中的一种,而不是其他角色。例如,在现实中,尽管身处市场中的自利人(经济人)角色并没有完全摆脱情感和关系因素的约束(此即格兰诺维特所说的“关系嵌入性”),但这不妨碍他们在总体上依然是自利人或经济人,因为自利人(经济人)角色在市场关系中是“在商言商”的,情感和道德因素只是背景性约束因素。
在四个资源分配场域中,初次分配由市场部门所主导,再分配(制度性资源分配)由国家-公共部门所主导,公益慈善(利他性资源分配)由第三部门所主导,关系分配(情感性资源分配)由关系部门(家庭与情感关系部门)所主导。这四种资源分配场域分别对应不同的场域逻辑:市场博弈、公共决策博弈、社会团结和情感纽带(见表1)。
在市场部门,人们以自利人(经济人)角色而结成市场分配关系,这种资源分配关系是一种竞争性关系。在给定资源量的前提下,资源分配往往具有零和效应。你分到的资源多了,分给我的资源相对就少了。本着自利人所秉持的“效用最大化”的自利原则,人们以自己手中所握有的筹码参与资源分配的市场博弈,以争取获得尽可能大的资源份额。可见,在市场所主导的初次分配中,自利人在资源分配中遵循的是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工具理性逻辑,它体现为自利人(经济人)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的自利逻辑。在这个场域,人们可以相对专一地扮演自利人(经济人)角色。制度性义务、道德或情感方面的角色会在市场场域中对经济人角色的扮演发挥某种约束作用,但是,这些角色在市场中只具有从属地位,不占据核心地位;它们的主导场域是市场之外的其他场域。
在国家-公共部门,人们以公民角色与公共机构结成制度性资源分配关系,既要履行公民角色的义务(如依法纳税),又可享受公民角色的权利,包括享受由国家所供给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或社会服务的权利。在参与国家所主导的再分配中,公民既可能采取工具理性行动,也可能采取价值理性行动,或二者的混合。一方面,公民行动者的工具理性有如下体现:中上阶层倾向于国家减少公民的义务,并把减少公民纳税义务的公共决策博弈行动当作谋求个人收益最大化的手段。中下阶层则倾向于国家扩大公民的社会权利,把争取扩大公民的社会权利的公共决策博弈当作实现自己额外收益的手段。此外,由于公民的社会权利和义务通过公共决策博弈而变成具有强制性的制度,使得一部分人把依法纳税当作避免法律处罚的手段,从而让纳税行动体现出工具理性特征。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人会把这种强制性制度(如纳税)内化为自己的价值和信仰,从而自觉自愿地履行公民的义务(纳税),因为他们把承担公民义务当作是实现自己的价值和理想的实践。
在第三部门,资源分配关系变成了一种自愿性的资源转让和接收关系。它也是一种初次分配之后的资源再分配,但不是国家所主导的制度性再分配,而是民间的自愿性、道义性的资源再分配。在这里,利他者(资源捐赠者)放弃了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的自利原则,转而遵从利他逻辑,扮演道义人角色,基于自愿的原则而向他人转让资源,以帮助陷入某种人道主义灾难或困难中的人。公益慈善行为就是人们基于同情心、道义感或价值观,而对困难群体或那些有重要的人文或人道价值但却处于资源短缺的部门(如山区教育),施以物质资源或劳务资源的捐助。这种捐助行为就是利他者(或道义人)角色的扮演行动。人们在第三部门遵循社会团结的场域逻辑,展示人道主义的悲天悯人的价值情怀。由第三部门中所主导的资源分配(公益慈善),就是狭义的“第三次分配”。有必要指出的是,第三部门与市场的分化只是一种理想类型。在现实中,二者有时也会有相互混合的情况。例如,在第三部门,人们的利他者角色扮演,有时也会受到经济人角色的影响,从而使得公益慈善成为经济人追求物质利益的一种手段(即做公益慈善成为公司营销的工具)。再比如,第三部门也有和市场部门结合以实现公益慈善目标的情况。例如,非营利性的社会企业也可以在市场部门追求公益慈善目标。但他们至少也要遵守企业的保本原则。非营利的社会企业无法做到长期亏本经营,否则他们就会破产,从而彻底失去扮演利他者角色的能力。尽管第三部门存在上述的与其他部门相混合的情况,在总体上,第三部门依然与其他部门保持分化,并成为人们扮演利他者角色的主要场域。
关系部门(家庭与情感关系部门)中的资源分配关系是一种情感性资源分配关系。它与第三部门一样,具有道义内容,并同样属于自愿性资源转让。但不同于第三部门,它由特殊性的关系性情感(如爱、情谊、交情等)所驱动,而不是由一般性的利他主义道义感所驱动。它体现了家庭与情感性关系成员之间的“情感团结”或情感纽带。这种基于关系性情感的自愿性资源转让行动(即关系分配),属于韦伯所说的情感行动。由于有这个资源分配场域,人们得以扮演情感人角色。如果说市场部门导致物质关系的去情感化,那么,关系部门则让情感关系得以物质化(资源在情感性关系圈内进行再分配)。关系部门(情感性资源分配关系)与第三部门(道义性资源分配关系)的另一个区别在于,第三部门所主导的资源分配是单一方向的资源转让。具体来说,资源分配是从资源的捐赠者单向地流向受惠者。二者不构成互惠关系。与之不同,关系部门所主导的资源分配常常构成互惠关系。从某一个瞬间来看,关系分配(情感性资源分配)看起来是不对称的、非互惠的关系,体现为资源单向地从一方流向另外一方。但如果拉长时间周期,那么,先前的资源的志愿转让者或许会在随后的某个时刻成为他人志愿转让的资源的接收者。反之亦然。这种延期性的互惠(关系分配),其实就是资源在家庭和情感关系中的共享行为。这种共享行为远在旧石器时代就产生了,并延续至今。它在传统社会中发挥了社会保险的作用。
三、角色转换、场域切换与第三次分配
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在经济上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有市场交换,后者没有市场交换,而在于市场是否从其他领域分离出来。在传统社会中,市场交换与社区关系、道德和情感是捆绑在一起的。人们通过市场交换来促进彼此的物质利益,但这种交换受到社区关系、道德和情感的约束。例如,商人不能因为追求效用最大化而陷交易方于生存困境中。道德因素必须成为调节市场交换的一个干预因素。依据汤普森的分析,在18世纪的英国,商人利用食品短缺或市场垄断而涨价,而让人们因为买不起面包而挨饿,违背了人们的道德期待,因此引起了食品暴动。由此可见,在传统社会,经济交换不但遵循市场交换的原则,而且也遵循道德原则,它是一种道义经济(moral economy)。
在道义经济中,经济与社区关系和道德并没有发生场域分化,它们交织在一起。这种经济与社区、经济与道德没有发生分离的情形,就是波兰尼所说的嵌入型经济。卡里尔认为,波兰尼的嵌入理论预设了经济和道德的分化,但这种分化只发生在现代社会。在传统社会,二者不但在经验上没有分化,在概念上也没有必要分开,因为二者本来就交织在一起。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的经济并不是嵌入型经济,而是道义经济。
随着现代社会的产生,经济与社区关系和道德发生了场域分化,成为波兰尼所说的脱嵌型经济。所谓脱嵌型经济,是指市场经济诞生之后,不但市场摆脱了社区关系和道德的约束,而且市场行动者还把自利人(经济人)原则推广运用到市场以外的社会领域。在脱嵌型经济中,市场不但从社会(社区与道德)场域分离出来,成为一个自主独立的场域,而且试图反过来以自身的原则来改变社会,把社会生活也纳入市场的自利人逻辑中,用市场原则替换道德原则。
脱嵌型经济的产生是否意味着现代社会的道德堕落呢?不论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去道德化和去情感化的剥削制度的批判,还是韦伯对现代社会的理性化和世俗化的剖析,抑或是涂尔干对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失范的分析,都反映了人们对这一后果的担忧。但现代社会在以市场经济取代道德经济的同时,并没有因此扼杀道德,而是逐步以场域分化的方式,把自利人角色和其他类型的角色(其中包括公民角色、利他者人角色和情感人角色)分离开来,并分置于不同的、相对独立的场域中:市场场域、国家-公共场域、公益慈善场域和关系场域。
为了说明资源分配的场域分化,有必要澄清“场域嵌入性”“场域分化”和“混合场域”等概念。首先,“场域分化”和“场域嵌入性”并不矛盾。当我们说资源分配场域分化为市场场域、国家-公共场域、公益慈善场域和关系场域的时候,并没有否认各个场域之间的相互约束和影响。某一场域受到其他场域的约束和影响的情形,可以称为“场域嵌入性”。换言之,“场域嵌入性”并不妨碍这些不同场域客观上处于分化的状态。只有场域分化了,才有所谓的“嵌入性”的问题,即一个场域受到分化出来的其他场域的约束和影响。如果场域没有分化,就不存在场域嵌入性。就市场场域来说,身处其中的自利人(经济人)角色受到其他场域的角色类型(如道义人、情感人)的约束和影响的情形,类似于格兰诺维特所说的经济行动的“关系嵌入性”。所以,当我们说人们在市场中扮演自利人(经济人)角色时,并不是说自利人在市场中就可以不讲道德或情义了,而是说,道德和情义只是作为市场中自利人(经济人)角色的底线和边界而对其进行约束。只要在这个底线和边界以内,自利人(经济人)优先考虑的是经济回报的最大化,而不是道德满足。所以,市场的嵌入性并不否定市场场域与其他场域分化的事实。例如,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奉行“市场的归市场”“道义的归道义”“情感的归情感”,反映的就是这种场域分化的事实。
其次,“场域混合”与“场域分化”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场域混合”指的是场域分化以后所出现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场域重归重叠或交叉的情形。这种场域混合与传统社会中的“场域未分化”的情形不同,它更像是一种后现代现象:边界的坍塌、模糊化和融合。这种场域分化之后的重归重叠和交叉,是场域分化之后的一种再整合,反映了社会系统复杂化和精致化的过程。以社会企业为例,它是市场部门和第三部门的再融合,即场域混合:一方面,它遵从市场逻辑(成本逻辑);另一方面,它又奉行公益慈善逻辑(非营利,让利于有需要的人)。
可见,“场域混合”并不等同于“场域嵌入性”。在场域混合的情形中,我们难以区分两个相混合的场域中谁占主导地位、谁占边缘地位。与之不同,在场域嵌入性中,有一个场域(如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其他场域(如道德和人情)只是从边缘和外围对它产生约束和影响。以格兰诺维特所说的经济行动的嵌入性为例,市场场域占据主导地位,而道德、情感场域只占边缘地位,它只构成市场行动的边界性约束,并不能取代市场行动本身。如果说场域分化并不与场域嵌入性相矛盾(二者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那么场域分化和场域混合则是两类不同的过程。而我们在资源分配关系中的角色扮演,既可以在分化出来的不同场域(即“分化场域”)中进行,也可以在混合场域中进行。关于混合场域中的角色扮演,笔者将在下一节讨论。接下来的篇幅先讨论分化场域中的角色扮演问题。
场域分化的后果,就是让人们得以在各种不同的资源分配场域里扮演不同的角色类型。人们在市场分配场域(市场部门)扮演自利人角色,在制度性资源分配场域(国家-公共部门)扮演公民角色,在公益慈善场域(利他性资源分配场域)扮演利他者角色,在关系场域(情感性资源分配场域)扮演情感人(关系人)角色。相应地,人们在四个不同场域分别遵循不同的场域逻辑:市场博弈逻辑、公共决策博弈逻辑、社会团结的逻辑和情感纽带的逻辑。
所以,尽管从市场场域内部看,经济行动似乎是脱嵌于道德的。从社会转型的角度看,市场化趋势也的确在一定阶段造成涂尔干所说的社会失范和道德衰落。但正如波兰尼所说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但市场受到社会和道德的约束(场域嵌入性),而且其他场域也与市场发生了分化,人们得以在非市场的其他各个场域分别扮演公民、利他者(道义者)和情感人(关系人)角色。正因为资源分配场域的分化,自利人(经济人)可以通过场域切换,即通过从市场分配场域切换到其他资源分配场域,以扮演其他各种类型的角色。因此,人们在市场上“斤斤计较”,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们在所有资源分配场域都是脱嵌于道德和情义的,因为他们可以在其他场域扮演有情(情感人角色)有义(利他者角色)的角色类型。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一定会进行场域切换,他们或许会在所有场域都秉持统一的“效用最大化”的市场原则。但不可否认的是,场域分化的确为人们提供了场域切换的条件和可能性。只不过,从可能到现实的转变,还取决于其他因素。有鉴于此,场域切换机制理论并不预设所有人都会进行场域的切换。但只要一部分人进行了场域切换,该事实就是客观存在的,相应地,场域切换机制理论就有经验事实的支撑。
在场域分化之前的传统社会,人们的各种角色类型常常是重合在一起的。这种角色未分化的情形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经济和道德的冲突,但并不能消除它们之间的张力。传统社会中的经济场域和道德情感场域的融合,固然让经济行动显得“有情有义”,但也可能让经济受到道德的过剩抑制,陷入“道德绑架”,从而妨碍经济的发展。与之不同,现代社会中的资源分配场域的分化则让经济增长摆脱了道德的过剩抑制,从而充分利用自利人(经济人)的“相对无害的”“温和的”物质欲望,来促使人们参与创业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在让人们获得了丰裕的物质资源以后,反过来有助于一些人切换到其他资源分配场域,以扮演其他类型的角色。例如,企业家在市场上挣得了足够多的钱以后,就可以在公益慈善领域(第三部门)更好地扮演利他者角色,履行道德义务。
不过,在市场之外存在多个资源分配场域的情况下,人们未必能从市场场域依次切换到所有其他场域。依据人们是否从市场切换到其他场域以及所切换的场域的数目,可以把人们分成不同的类型。第一类是“不切换者”,他们秉持市场场域中的自利人逻辑,并把这一逻辑贯穿在社会生活中的所有方面,而不切换到其他场域以替换所扮演的自利人(经济人)角色。齐美尔在《货币哲学》中所描述的吝啬鬼,就是这一类型的例子。第二类是“两个场域间的切换者”,他们在市场场域和其他三个场域中的一个之间来回切换。例如,商人在市场部门和关系部门来回切换。他们在市场部门是斤斤计较的,并且还想尽各种方法来合法避税,甚至偷税漏税,但是在家庭或亲属关系中却可以慷慨解囊。第三类是“三个场域间的切换者”,他们在市场场域和其他三个场域中的两个场域之间来回切换。例如,商人在市场部门获得利润之后,会合法纳税(扮演公民角色),也会对家庭和亲属成员慷慨,但却不愿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第四类是“四个场域间的切换者”,他们在所有四个场域之间来回切换。
前三类人都或多或少存在场域切换阻滞:那些从市场中获得财富的人,未能在全部四个场域之间进行切换,而只能在两三个场域间切换,甚至只固守在市场场域内。我们不否认每一个社会中都会存在“不切换者”,但这些人只是少数。对大部分人来说,他们至少会在两到三个场域之间进行切换。例如,富人或许不一定会做公益慈善(场域切换阻滞),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在关系部门(情感性资源分配场域)接济和资助亲属、朋友、乡邻、师友、母校等具有情感关系的成员。这种资源分配基于关系性情感,它让人们在市场部门扮演了自利人角色以后,可以转换到关系部门来扮演情感人角色。一个资本家或许在工人的待遇上很苛刻,斤斤计较,或者也不乐意从事公益慈善,但在面对有困难的亲友寻求物质帮助时,却可以很慷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的幸福感的来源,不但在于物质资源,而且也在于情感性关系,用物质资源或劳务来帮助情感性关系成员可以获得“关系幸福”。
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什么人们有很强的意愿参与情感性资源分配(关系分配),而参与利他性资源分配(公益慈善)的动机却相对不足?文化因素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公益慈善是一种由普遍主义的道德情感(利他主义)所驱动的资源分配行动,而关系分配则是一种由特殊主义的道德情感(或私人情感)所驱动的资源分配行动。二者分配对应了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的内圈和外圈。在外圈,资源分配的逻辑是普遍主义道德情感(公益慈善);在内圈,资源分配的逻辑是特殊主义道德情感(关系分配)。在中国社会,差序格局的特征使得特殊主义的道德情感所驱动的关系分配占据了上风,而普遍主义的道德情感所驱动的公益慈善实践则时常处于下风。
可见,中国的传统文化可以部分地解释,关系部门何以在中国如此强大,而第三部门的发展则相对滞后。因此,在讨论第三次分配的时候,我们不能忽略中国的第三部门不够发达,而关系部门在自愿性资源分配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国情。有鉴于此,我们可以把关系分配(情感性资源分配)看成是广义的第三次分配。由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感关系圈,如果人们都能参与到情感性资源分配中,那么,它就能在一定范围内达成了资源再分配的结果。只不过,这种资源再分配并非是一视同仁的,而是具有排斥性的。假设第三部门不存在,那么,那些身患重病、需要大额资助的人,会因为自己的情感关系圈的资助能力有限,同时也由于缺乏渠道与富人建立情感关系,而无法从情感性资源分配模式中获得必要的帮助。
因此,要发挥第三次分配的效用,需要采取多元主义立场,既要让关系部门继续在情感性资源分配中发挥作用,也要大力发展第三部门。但是,从文化的角度看,由于第三部门奉行普遍主义道德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特殊主义道德形成张力,因此,第三部门的大力发展,需要以发展普遍主义道德为促进条件。普遍主义道德有助于超越差序格局的内圈的情感性资源分配范围,把自愿性资源再分配扩大到差序格局内圈之外的更广大的范围。由这种普遍主义的公益慈善原则所支配的资源再分配,就不具有排斥性。事实上,只要具有普遍主义的利他精神,穷人同样可以利用自己的劳动力提供劳务帮助(做义工),从而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尽管特殊主义伦理约束了第三部门的发展,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还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之所以如此,还是因为场域分化的事实。公益慈善部门从市场部门、国家-公共部门和关系部门分化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场域。这个场域是最好的扮演利他者角色的场域。对于一些人来说,其他三个场域都难以充分满足他们扮演利他者(道德圣人)角色的需要。所以,如果有足够的动机来扮演道德圣人(利他者)角色,他们就会切换到公益慈善场域。如果说,“扮演利他者角色的动机是什么”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经验研究来回答的问题,那么,他们已经在公益慈善场域扮演了这个角色的事实说明,他们更愿意在第三部门从事利他者角色的扮演。而这正是场域分化带来的后果。
但是,场域分化本身并不足以保证人们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促使人们更多地参与第三部门的活动,需要制度保障和制度激励。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普遍的“社会参与”,而社会参与则可通过制度激励实现。如果国家承认和尊重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在公益慈善事业中的自主性及其作用,并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和制度激励,那么,公益慈善的社会参与率就会提高。如果制度保障和激励不足,再加上政府试图包揽一切事务(包括资源再分配事务),那么,自愿性资源再分配就会发生“责任转移”现象。人们会认为,公益慈善作为一种资源再分配是政府的责任;既然政府可以“搞掂”一切,公益慈善事业也就不缺我一个;尽管我没能去帮助有困难的人群,但由于有政府会去帮助他们,我在道德上也可以安心了;而我要做的,就是依法纳税。于是,利他者角色的扮演,被合并到公民角色中,并因此被打折扣。这种“责任转移”反映了资源分配场域分化不足的事实:利他性资源再分配场域被合并到制度性资源再分配场域中,前者没能从后者中分化出来。由此可见,公益慈善的社会参与率作为一种社会事实,不能仅仅从微观的角度找原因,而且还要从宏观的角度找原因。
四、分享经济作为广义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的多元主义立场不但体现在既强调第三部门,又注重关系部门,而且也体现在重视伴随数字技术革命而来的新型的资源再分配形式。例如,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智能手机上的App,人们可以向有困难的人进行自愿性的资源转让,如把自己不用的课本、玩具、衣物等物品捐给有需要的他人。我们也可以在公众号打赏的方式而进行自愿性资源转让。我们还可以在微信上响应卖不出农产品而陷入破产边缘的农民的呼吁,下单购买他们的农产品,而我们本来可能不一定买这些产品。伴随数字化进程而出现的分享经济,也涉及资源再分配,可以归入广义的第三次分配的范畴。
不论是波兰尼,还是汤普森,均认为,随着嵌入型经济转向脱嵌型经济,或道义经济转向政治经济,经济行动者在市场领域变成了理性算计的自利人,其经济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剥离了道德的考量。但是,他们忽略了经济行动者之间的重复性互动所造成的再道德化、再情感化过程。加利尔认为,重复性互动(社会互动史)让互动双方在今后的互动中对互动方形成跟过去一样的预期。这种预期让双方形成了要满足对方预期的义务。这就让市场交易获得了道德的特征。例如,我有必要光临你的小店,而不是去其他的商店。而你则会确保价格的公道和质量不出问题。因此,经济不是如波兰尼所说的那样嵌入在关系中,而是随着经济交易的重复进行而发展出关系(重复互动的关系)来。正是重复性互动关系让经济交易或多或少具有了道德的内容。只不过,关系强弱不同决定了人们之间彼此的义务感的强度差异。
这个事实说明,在现代化进程中,伴随场域的分化,还出现了分化了的场域的再混合过程。可以说,现代社会先后(或同时)出现了两个不同的过程:一个是场域分化过程,另一个是场域混合过程。后者是在场域分化基础上发生的场域再整合过程。如果说,场域分化是让人们通过场域切换而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那么,场域混合是让人们在其中同时扮演两个不同的角色。
场域混合与传统社会中的“场域未分化”不同:前者是在场域分化之后发生的过程,而后者则意味着场域始终没有发生分化。为什么场域分化之后还会发生场域混合呢?它其实是对场域分化的一种功能补充。场域分化的确有助于促进各场域内的规则的深化和完善,但也可能导致一些场域之间发生脱节现象,而这些脱节反过来对某个场域的功能发挥产生负面影响。例如,科层制的“不近人情”的科层规则,就与关系部门的情感(人情)规则脱节。这种脱节有时反过来让科层制形成某种负功能(如形式主义)。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个场域能够与另外一个场域在某种程度上混合(如让科层官员具备兼顾人情的裁量权),就可能达到克服两个场域各自短板的效果。
以慈善为例。如果要接济穷人,需要筹款。但有些慈善项目因为需求急迫性不足(如为穷人发食品券)而难以筹到款项。在这里,市场部门和公益慈善部门就发生了脱节。市场部门的人不愿意切换到这个特定的公益慈善领域(因为事太小而不愿捐款)。但是,如果能够让市场场域和公益慈善场域混合起来,就能克服场域脱节现象。例如,非营利性社会企业就是一种场域混合现象。一方面,它踏入市场场域,按照市场的逻辑从事企业经营活动(需要按照经济原则来保本,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它又踏入公益慈善场域,按照利他的逻辑从事非营利的企业经营活动:它把本来可以从市场部门获取的利润,以商品折价(如食品)的方式转让给了有需要的穷人。那些本来没有能力从常规市场购买足够食品的穷人,因为有社会企业的非营利性的食品销售,就可能买得起食品了。
在这里,非营利性社会企业家同时部分地扮演了两个不同的角色:部分的自利人(经济人)角色和部分的利他者角色。或者说,社会企业家是自利人(经济人)角色和利他者角色的混合。当他们按照成本规则来经营时,他们扮演了自利人角色。但他们转让利润给穷人的时候,他们扮演了利他者角色。之所以能同时扮演这两个角色,是因为社会企业是市场场域和公益慈善场域的混合。这种场域混合促成了混合经济。
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这样的场域混合的例子。例如,美国车库销售市场(二手物品甩卖)在一定程度上按照市场逻辑来进行市场交换,但与此同时卖方却常常在这种二手货交易中部分地掺进了道德和情感的内容:他们常常以低价的方式转让物品,其中,卖方所放弃的部分要价,等于是以礼物的方式馈赠给买方。这种半卖半送的交易方式,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资源再分配的后果。买方以低于正规二手货交易市场的标准价格获得了某种所需资源。通过这种方式,社区成员维系了一种经济和道德的交织关系,经济互动双方既有市场交换的内容,又具有部分慈善或礼物经济的内容。既然这种二手物品交易具有资源再分配的功能,而提供这种功能的主体,既不完全是市场,也不完全是社会,而是二者的混合,因此,它可以看作是第三次分配的变种,或广义的第三次分配。
分享经济也可以归入广义第三次分配。但把它归入第三次分配的原因略显复杂,因为它既包括分化场域(分化出来的多个场域中的一种),也包括混合场域(两个场域的混合)。相应地,分享经济由分化场域和混合场域两个板块构成。不论是哪一个板块,分享经济都发挥了资源再分配的作用。但与社会企业不同,它履行资源再分配的方式是多元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分享经济不像社会企业那样是一种相对同质的现象,而是一种借助互联网平台的赋能作用而形成的、由各种异质板块拼在一起的“拼盘经济”。因此,把分享经济的各个板块归入广义第三次分配时,各自有着不同的理由。
具体来说,分享经济的分化场域板块包括准公益慈善型分享经济和普遍互惠型分享经济两个部分。分享经济的混合场域板块包括偏社会合作型分享经济和偏市场交换型分享经济两个部分。所谓“准公益慈善型分享经济”,属于分化场域的分享经济板块。它指的是分享经济中具有类似于公益慈善性质的部分。例如,借助互联网平台或智能手机上的App,人们把自己不用但形态完好、功能健全的旧物品(如服装、课本、玩具、家具等)转让给有需要的人。它所实现的资源再分配功能,与主流意义上的公益慈善大致相当。主导资源分配的主体,则是社会成员。换言之,人们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通过一对一的直接沟通和对接,而实现资源的捐赠或转让(资源再分配)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它归入第三次分配(狭义)。人们通过参与这种类型的分享经济,扮演利他者角色。在这里,角色类型扮演和场域类型之间是对应的。
所谓“普遍互惠型分享经济”,也属于分化场域的分享经济的板块。它指的是互联网平台所促成的合作消费。它需要人们加入互联网平台所支撑的某种网络组织,并在其中借助资源再分配的方式,实现成员之间的相互合作和相互帮助。例如,时间银行就是一种以互联网平台为支撑,以时间为社区货币,促成社区成员在线下进行劳务互助的一种网络组织。它实质上是一种延期性劳务互惠体系。由于它是劳务资源的一种再分配形式,可以归入广义第三次分配的范畴。与之不同,“沙发客”所分配的资源则不是劳务,而是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如家里闲置的沙发或房间,它可供外地客人(他们加入了“沙发客”组织)免费使用。这种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也是一种资源,即在权属性资源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使用态资源,如果没有其他成员来分享,它客观上就被浪费了。所以,“沙发客”发挥了对私人财物的使用态资源进行再分配的功能,也可以归入广义的第三次分配的范畴。在“沙发客”中,资源再分配也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中一对一的沟通和对接实现的。不论是时间银行,还是“沙发客”,其资源分配都是基于网络社会共同体(不同于国家-公共部门)中的普遍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而不是差序格局原则(尽管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筛选性),其结果是,人人都有可能从中受惠。因此,它是普遍互惠型经济,而不是对称型互惠经济。人们通过参与这种类型的分享经济,扮演网络社会共同体中的公民角色。在这里,角色类型扮演和场域之间也基本上是对应的。
“偏社会合作型分享经济”属于混合场域的分享经济板块。它涉及两个不同场域的混合,即市场场域和社会场域的混合。其中,市场规则和社会规则同时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社会规则明显占据上风,其典型的例子是顺风车。顺风车模式是指车主前往某个目的地时,顺带捎上有相同目的地旅行需求的乘客(分享者),并让乘客分担部分汽油费的一种汽车分享模式。它是市场场域和社会场域的混合,一方面,它部分地遵从市场逻辑,车主向乘客收取一定的车辆运行成本(汽油费);另一方面,它又不完全遵循市场逻辑,因为车主不向乘客收取服务费(开车服务)、车辆折旧费和合理利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车主部分地遵循了社会的逻辑:他们与陌生人分享汽车,主要不是出于经济动机(挣钱),而是出于社交动机(与陌生人社交)和环保动机(减少大气污染)。在这种类型的汽车分享过程中,车主未向乘客收取的服务费(开车服务)、车辆折旧费和合理利润,等于车主向乘客转让的资源。如果乘客从常规市场乘坐出租车,就要花费更大的支出额度。顺风车模式让乘客所节省的一部分费用,来源于车主(他们部分地遵循社会的逻辑)的转让,这其实也是一种混合场域中的资源再分配。在这个意义上,它也可以归入广义的第三次分配。在这里,车主既部分地扮演自利人(经济人)角色(不愿意放弃收取部分汽油费),又部分地扮演利他者角色(向他人转让驾驶服务费和汽车折旧费)。尽管不同车主的经济动机和社交动机的比例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顺风车主的社会动机高于经济动机。因此,顺风车作为一种混合场域型分享经济,是偏社会合作型的。在顺风车模式中,不论是车主还是乘客,都是通过在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接沟通和互动而撮合在一起的。
“偏市场交换型分享经济”也属于混合场域型分享经济板块。与偏社会合作型分享经济一样,它同样也是市场场域和社会场域的混合。不过,在偏市场交换型分享经济中,尽管“市场”和“社会”混合在一起,市场场域却占据上风,而社会场域只占据下风。爱彼迎(Airbnb)、小猪短租、优步(Uber)、滴滴出行等,均属于偏市场交换型分享经济。就住宿分享经济而言,屋主大多是把自己多余的住宿资源(即私人房屋的剩余使用容量)以短租的方式让陌生人来“分享”。这种类型的住宿分享模式,才是严格意义上的住宿分享经济(狭义)。至于那些购买多套房屋以便专业性地用于出租(短暂),则与传统酒店没有太多区别。但是,在日常交流中,人们没有区分前者和后者,而是宽泛地把二者都归入“住宿分享经济”(广义)。当我们说住宿分享经济属于广义第三次分配时,只限定在狭义的住宿分享经济,而把专业性地住宿出租排除在外。
就汽车分享经济来说,车主既可以利用已有车辆的剩余使用容量,也可以购买专一地用于提供出行服务的汽车(类似于购买生产工具);既可以兼职的方式,也可以专职的方式来提供驾驶服务。但是,严格来说,只有利用已有私车的剩余使用容量和兼职的出行服务,才属于“汽车分享经济”(狭义),而专业性地提供汽车出行服务(购买专车,全职提供出行驾驶服务),则与传统出租车没有太大差异。但在日常交流中,人们对汽车分享经济并没有做出这种区分。两种类型的汽车“分享”,都被宽泛地归入“汽车分享经济”(广义)。但是,当我们说汽车分享经济是广义的第三次分配时,只限定在狭义的“汽车分享经济”,而把专业性的提供汽车出行服务排除在外。
由于“偏市场交换型分享经济”(包括狭义的住宿分享经济和狭义的汽车分享经济)也具有一定的资源再分配功能,因此,它也可以归入广义第三次分配。尽管在住宿分享经济和汽车分享经济中,市场成分的比重较大,社会成分的比重较小,但它们依然是市场成分和社会成分以某种比例的混合,既不完全奉行市场逻辑,也不完全遵循社会逻辑。正是这种混合性,让住宿分享经济和汽车分享经济部分地具备了资源再分配的功能。它的资源再分配功能是如何体现的呢?一方面,资源出租方(屋主和车主)对资源租用方(租客)的部分资源转让。由于资源出租方在资源出租上,不需要承担同类资源的传统租赁企业所需承担的制度性成本(如营业税等),因此,分享经济中的资源出租方在租赁市场上具有价格优势,可以向资源租用方转让一部分利润。在狭义的住宿分享经济和汽车分享经济中,资源出租方往往是“普通人”,而不是纯粹的商人,因此,租金的计算不一定按照纯粹经济人的“投入-产出”或“投资-回报”的计算模式(因为这些物品是他们自己本来就要用的),而是“意外之财”模式:他们出租的,只是自己也在使用的私人财物的剩余使用容量。本来这部分剩余使用容量是不能带来收入的,但借助分享经济平台,它获得了赚取额外收入的机会。因此,适当降低租金,不但没有亏损感,反而具有额外获得感。而社交动机的介入,则让资源出租方转让部分利润(降低租金),提供了社会动力。出租方相当于把租金折价部分当作礼物馈赠给租用方。偏市场交换的分享经济是一种合作双赢。
另一方面,资源出租方和资源租用方通过社会合作,从传统市场“截留”了部分市场资源,并再分配到非正规经济(分享经济)的参与者那里。例如,共享住宿让传统的酒店业损失了房客入住率和利润(市场资源),而这部分市场资源以住宿分享经济的形式,在房屋出租方和租用方那里进行了再分配。经济评论家可以说这是分享住宿平台对传统酒店业的“不公平”竞争。但它却说明了狭义的分享经济是一种以市场和社会相混合的方式,而让分享经济的大众参与者从常规市场中“截留”部分资源,从而在社会经济的意义上实现资源再分配。在这个意义上,偏市场交换的分享经济(狭义的住宿共享经济和狭义的汽车共享经济)也可以看作第三次分配的变种或广义的第三次分配。
五、结论与讨论
在现有文献中,第三次分配主要被放在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框架中来分析。它被看作继市场所主导的初次分配和国家所主导的再分配之后、由社会所主导的又一种分配形式,并被等同于公益慈善。但是,这种界定过于狭窄,因为它无法穷尽归于“社会”名下的所有资源分配形式。有鉴于此,本文从社会学视角对第三次分配进行了再审视,从人们围绕资源分配所结成的社会关系(即资源分配关系)出发,认为现代社会中的资源分配关系发生了类型的分化,其所对应的资源分配场域也发生了分化。伴随这些变化,人的角色扮演也发生了分化,人们从一个场域切换到其他各个场域(场域切换),以扮演与各个场域相匹配的角色。
在市场部门,资源分配关系是一种市场博弈关系。相应地,人们在市场场域中所扮演的角色是自利人(经济人),人们以这种角色参与市场中的资源竞争博弈;在国家-公共部门,资源分配关系则是一种制度博弈关系。人们在这个场域所扮演的角色类型是公民,即承担制度所规定的义务和享受制度所规定的权利,人们以这种角色参与国家-公共场域中的公共决策博弈。在公益慈善部门,资源分配关系是道义关系(利他与受益的关系);捐赠者在这个场域所扮演的角色是利他者(道德圣人),他们以这个角色追求这个场域的社会团结;在关系部门,资源分配关系是一种延期性互惠关系,人们在这个场域所扮演的角色是情感人(关系人),他们以这个角色体现情感纽带的作用。
场域分化为场域切换提供了可能性,但从可能到现实的转变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尽管资源分配关系分化出四个不同的场域,但人们未必都能在所有四个场域之间进行切换,许多人只能在两、三个场域之间进行切换,有的人甚至一以贯之地固守着市场场域中的自利人角色。这种不能从市场部门向其他场域进行切换,或切换过程未能穷尽所有其他场域的现象,就是场域切换阻滞。例如,人们常常可以从市场部门切换到关系部门以扮演情感人角色(如资助亲友),但未必都能切换到公益慈善部门以扮演利他者角色。这既有文化的原因(如“差序格局”中的特殊主义伦理),也有制度的原因(如制度保障和激励不足)。但场域分化的事实客观上为人们向公益慈善部门进行场域切换奠定了基础。随着文化变迁和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会把公益慈善部门涵盖子场域切换的范围。至于关系部门中的关系分配,由于它客观上达成了资源再分配的效果,因此,可以归入广义第三次分配。只不过,这种关系分配所促成的资源再分配,是按“情”(情感距离)分配,而不仅仅是按“需”(有困难)分配。但一旦人们从关系部门切换到公益慈善部门,资源的再分配就可以按需分配。
场域分化并不是现代化进程中资源分配关系演进的唯一结果,在场域分化的同时,也出现了场域混合,即一些已经分化的场域为了某个目的而重新混合在一起。非营利性社会企业就是市场场域和社会场域相混合的例子。但现有文献对第三次分配的分析,只放在场域分化的背景中进行,忽略了它与场域混合的联系。因此,第三次分配还应该把场域混合中所实现的资源再分配方式包括进来。分享经济就是其中的一种。不过,分享经济本身是一种由不同性质的板块组成的“拼盘经济”,既包括分化场域板块,也包括混合场域板块。而不论是哪一个板块,分享经济都具有资源再分配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它也可以被归入广义的第三次分配。如果说,公益慈善只是狭义的第三次分配,那么,广义的第三次分配则包括公益慈善、关系分配和分享经济等内容。
从上述讨论可以衍生出更一般的观点。在现代社会,资源分配关系的演化围绕情感因素和理性因素之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理性化是现代化的核心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情感在现代资源分配关系中就彻底失去了地位。而是说,情感因素和理性因素以场域分化的方式,被放置在各自不同的场域;同时,情感和理性的分化并不是绝对的,其中一方占据主导地位,并不排除另外一方作为边缘因素的存在。例如,在市场中,理性占据主导地位,但并没有彻底清除情感因素,只不过情感所占的比重较小罢了。再比如,在关系分配场域,情感占据主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没有任何理性算计的因素了,而是说理性因素占据从属地位。依据情感和理性因素的比例关系,市场分配、制度再分配、公益慈善和关系分配分别在情感轴和理性轴所合成的斜线中占据不同的位置(见图1)。正是这种场域分化,让人们得以通过场域切换而扮演由情感因素和理性因素以不同比例而组合成的不同角色。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社会学》2022年第7期/《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