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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论视域中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王 勇
(重庆师范大学 政治学院;重庆 400047)
文章来源于:《探索》2011年第4期。
摘要:在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语境下,如何正确认识社会弱势群体的种种利益表达行动,业已成为推进中国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借鉴社会冲突理论,可以看到,权利失衡、利益剥夺感和阶层的封闭性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深层根源。在工具性表达和价值性表达两种利益表达类型中,工具性表达是当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主要形式。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行动虽然具有诱发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冲突的负面影响,但其同时也具有提升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主体意识、促进弱势群体内聚力、营建关怀弱者良好社会环境、创新社会群体利益协调机制,进而增进社会群际关系融合的功效。
关键词:社会冲突;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制度建构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作为改革成本(或代价)主要担当者的社会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s)逐渐在中国社会形成,他们基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因素考量,而通过一定途径或方式向政府(国家)或社会陈说自身利益要求、诉求利益的行动我们称之为利益表达。近年来,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行动有逐渐加剧的迹象。如何分析、认识和回应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行动,保证社会良性运行和社会转型的顺利完成,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关注的焦点。而流派纷呈、体系较为完整的社会冲突理论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研究视角。社会冲突理论源于马克思,[1] P.18其早期的发展归功于两位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和齐美尔。到上世纪70年代,冲突理论已成为社会学中占据统治地位的理论之一。现代冲突理论以达伦多夫、科塞、李普赛特等为代表,他们分别受马克思、韦伯和齐美尔的影响,立场、观点各异。虽然冲突理论学派内部未达成一致,但某种程度上也为人们研究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行动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
一、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缘由:权利失衡、合法性缺失与阶层封闭性
关于冲突产生的原因,在社会冲突理论家们那里尽管存在诸多分歧,但在解释社会冲突与社会不平等、政治权威合法性缺失、社会情绪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却有着基本相同的结论。
(一)权利失衡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马克思认为冲突缘起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在稀缺资源上的分配越不平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基本利益冲突就越深。[2] P.164达伦多夫把社会冲突的起因归结为对权力和权威这类稀缺资源的分配不均:社会中的权力与权威的分配都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性的分配将变成社会对立的决定因素,即导致某一“强制性协作组合”中各部分之间的竞争与搏斗。[3] P.173-174
这种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具体到弱势群体身上体现的是与强势群体之间的权利失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基于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同,他们在赢得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的能力,及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权的形成方面均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强势群体不仅具有同决策者直接对话的路径,而且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社会资源,通过种种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的手段为自己的利益寻找理论支撑和现实渠道。而弱势群体由于资源有限、自我维护能力弱,在非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不均衡与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并存的情况下, [4] P.8其正当的利益要求往往被边缘化。在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情况下,非理性和极端的利益表达方式便成为其最简单、最直接的选择。
(二)合法性缺失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韦伯强调冲突的缘起与政治权威合法性的缺失有很大的关系。他认为,如果被统治者撤销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他们更有可能寻求冲突。[2]P.165科塞指出,合法性的撤销是冲突的关键前提,利益冲突只有在合法性撤销之后才有可能。[2]P.179如果社会底层不满情绪疏导渠道不足,加之社会又缺乏有效的流动机制,尤其是缺乏社会底层向上流动的机制,由于权力、财富等社会稀缺资源为少数强势群体所占有,社会中的很大一部分人被排除在外,于是他们开始怀疑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如果此时社会又缺乏必要的外在控制,社会冲突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
这种合法性缺失在弱势群体身上可引申为其利益剥夺感的产生,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对现存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不信任和怨恨。弱势群体利益剥夺感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观念层面上,我国社会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传统,加之计划经济时代“均贫”制度的影响,在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看来,“平均主义”就是公平。从某种角度来说,改革是对原有利益格局的再调整,必然引起人们利益关系的变化。而人们对改革的认知往往仅限于改革能给自己带来多大的收益,却难以接受在改革过程中自身的利益会短期内相对受损这一事实。弱势群体如果仅从平均主义的框架来判断这一社会事实,就会产生自己应得部分被剥夺了,进而产生不满、怨恨情绪。其次从认知层面来看,在社会转型时期,新旧体制并存,旧的平衡机制逐渐被打破,新的平衡机制尚未建立,人们普通处于一种“失范” 状态。处于不断分化组合之中的各个群体不仅与自己地位较近的群体相比较,而且也把自己地位较远的群体作为参照物,正是因为这种转型时期参照群体的泛化导致参照物的混乱性,使弱势群体产生一种更为强烈的利益剥夺感。[5]最后从社会行为层面来看,由于政策或制度存在的缺陷与漏洞,权利与义务、成本与成效、职权与职责非均衡配置所导致的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少部分人通过非(法)制度化渠道得到巨大实惠,而许多人辛勤劳作却未得到社会肯定。在向上流动的努力屡遭挫折之后,弱势群体利益剥夺感不断积聚,对社会主流价值的怀疑和不信任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三)阶层的封闭性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李普赛特认为,多元的和政治上不一致的隶属关系、效忠和刺激因素,可以缓和政治选择中的情感和挑衅性。[6]科塞则明确指出,社会成员彼此间的“亲密关系”和对自身所在群体的忠诚是引起社会冲突的重要根源。[7] P.19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之间的分化日渐激烈,社会阶层间的封闭性日趋显现:一方面, 教育机制、再分配权力、市场转型等能够催化社会阶层流动的因素和力量却表现出极强的“嫌贫爱富”特征和属性,弱势群体突破阶层边界向上流动的能力进一步弱化;另一方面, 基于政治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方式、居住模式、文化品味等方面的区隔,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边界日益清晰,阶层间的边界进一步维护和强化。在社会阶层日趋封闭的背景下,弱势群体长期被排除在社会公共资源之外,他们作为一个被排斥和剥夺的阶层其群体认同感和群体利益意识不断增强,如果社会缺乏约束、疏导和转移弱势群体的这种情感的机制,而弱势群体又无法自我化解这种情感的话,在自身利益求诉的过程中,他们往往只有通过上访、集体行动(罢工、静坐、示威、泄愤等)等途径体现其存在“价值”和维护其利益。
二、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类型:工具性利益表达与价值性利益表达
关于社会冲突的类型,齐美尔最早提出了“作为手段的冲突”、“作为目标的冲突”的划分。受齐美尔的启发,科塞将冲突分为“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前者指为达到某种目标而作为手段的冲突,后者是为了释放敌对情绪而发起的冲突。[7]P.195由于“现实性冲突”引入了对具体目标而不是敌意之源的追求,在诉求成本的估计下,妥协与调和更有可能代替冲突;“非相似性冲突”由于涉及核心价值观念,参与各方不容易达成妥协,冲突更具有暴力性。[2]P.180综合社会冲突理论家的相关论述,通过对近些年来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可分为工具性表达和价值性表达两种类型,其中工具性表达是当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主要形式。
(一)工具性表达
所谓工具性表达,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标而作为手段的一种表达形式,表达行动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表达带有很强工具性质和目的取向。弱势群体的工具性表达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首先,利益表达目标具体明确,一般不涉及政治权力诉求。比如近年来弱势群体在房屋拆迁、移民安置、土地征收、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方面出现的利益诉求,背后都有具体的经济利益为指向。其次,利益表达组织化程度较低,可出现局部性的软性组织。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组织化的利益表达本身就面临着更多的政治风险,因此,当利益受损权益受挫时,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时更多地采取个体性(家庭性)策略。[8] P.133而那些因事而生的临时性维权组织,往往也因组织维持所需高昂成本而迅速消散。再次,利益表达剧烈程度较弱,持续时间一般较短。基于利益诉求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为此所需成本的考量,虽然也可能诱发局部性冲突或群体性暴力事件,但从总体上来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大多仍然游走在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边缘,他们的利益诉求行动不仅暴力程度较弱、维持的时间也相对较短。最后,利益诉求对象比较明确,问题化解相对容易。由于弱势群体此类利益表达是为了具体利益而展开,因此其诉求对象多为损害其利益或者能够实现其利益的“利益攸关方”。而“特定利益诉求对象”和“具体经济利益诉求”的特性,使政府(或其他社会群体)在应对此类“基于具体利益的表达”时有明确的协商对象,如果能够满足利益诉求者的要求,就能够从根本上化解问题产生的根源。
(二)价值性表达
价值性表达所关切的是利益表达行动本身所具有的无条件的、排他性的价值,而对表达行动将获致的目的以及达成此目的可能投入的成本则不予考虑。换句话说,价值性表达的发起者并无直接、具体的利益诉求,只是为了表达而表达、为了行动而行动,带有更多的主观情绪。作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另一种形式,价值性表达有如下几个特征:首先,利益表达目标抽象模糊,大多指涉公平正义等宏大社会命题。例如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社会泄愤”事件(非直接利益冲突)中,参与者(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既缺乏明确的行动目标,也不是事件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积极”参与其中,仅仅是为了表达自己对社会公正的追求和对社会分配不公、官员腐败堕落等现象的不满而已。其次,利益表达组织化程度较强,某些时候可能出现强制性的运动组织。无论从失地农民集体上访、下岗工人集体散步,还是村民因自治权引发的抗争中,都可以看到组织在这些事件中影子。[9]再次,利益表达行为方式比较暴烈,持续时间较长。由于此类利益诉求指涉公平、正义等社会核心价值观念,因此参与者情感投入与激扬程度就越深越强,其行为表现也就愈加没有底线。最后,利益诉求对象相对宽泛,问题化解比较困难。由于没有具体的利益诉求目标和诉求对象,而消解弱势群群体不满的社会心理基础也尚需时日,在社会情绪排解机制缺乏、政府社会管治能力低下的情况下,此类问题要真正化解起来难度很大。
当然,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作如上区分,只是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学”分析。面对现实社会中弱势群体复杂多样的利益表达行动,我们认为“工具性表达”与“价值性表达”的划分是有重要意义的:科学分类是认识事物把握规律的前提,只有在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行动进行类型学划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根据不同的利益表达类型及时给予疏导和回应。对工具性表达而言,其着力点主要在某些社会规则的修补完善上,并辅之以社会弱势群体“滴入式”帮扶,促进其合法利益诉求的实现;对价值性表达来说,一方面我们应大力推进社会公正建设,切实保障制度与规则的正义,另一方面应高度重视从社会生活层面整合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加强对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和型塑,在既有制度框架内逐渐满足其合理性利益诉求。
三、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功能:激化社会冲突抑或促进社会整合
在社会冲突的功能问题上,社会冲突理论家存有不同的认识。马克思和达伦多夫等人强调冲突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病态,它最终会变成革命性的和暴力性的,并导致社会体系的结构性变迁;齐美尔和科塞等人更关注冲突所具有的社会整合作用,认为冲突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能够缓解社会系统压力,具有社会安全阀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功能。[7]P.187-189我们认为,就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看,同样也存在着负面影响和正面价值。
(一)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
在急剧的社会变迁过程中,弱势群体在政治地位、生活质量、发展机会等方面也处于不平等的劣势,进而引发利益剥夺感,如果缺乏自我调节减压能力同时,社会又缺乏应有的情绪疏通渠道,他们便会采用暴力抗争和自我放逐等表达方式来求诉自身利益,从而给整个社会的秩序和发展带来严重的破坏因素或消极影响 ,使得社会为解决这些问题不得不付出更大的代价。例如近年来福建南平、广东雷州、江苏泰兴、陕西汉中、山东潍坊等地接连发生袭击幼儿园的血案,四川成都、湖南长沙等先后发生公交车纵火案,沈阳小贩刺死城管案等,作案者本身属于令人同情的社会弱势群体,有的经常性面临着失业甚至衣食无着的窘境、生存压力巨大,有的家庭频遭变故、生活失意、家庭支离破碎,有的长期疾病缠身,背负着沉重经济负担,生活毫无希望,缺乏精神寄托。虽然相当多的研究都表明,弱势群体与暴力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性联系,但弱势群体中的犯罪现象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已经是不争的事实。[10]在挫折和社会排斥的长期挤压下,时常处在生存恐惧的弱势群体其自信和自尊趋于脆弱,有些弱势人群则会产生出对立、怨恨、敌视、仇恨等否定情绪,报复和发泄演化成强大的内驱力,激活其依靠暴力来证明一种虚妄的“自我存在”;有些弱势人群在自尊彻底跌落、自信丧失殆尽的情形下,则完全自暴自弃、自甘堕落,通过自我放逐而“自觉自愿”地与主流社会日渐疏远,直至与主流社会完全隔离,甚至形成一种反社会化的文化特征。
(二)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对促进社会整合的正向价值
诚然,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以及由此所引起的社会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社会团结,但通过表达将不良情绪对着替代目标或是通过其他手段发泄出来,可以避免大的社会动荡,进而使整个社会关系免受破裂的危险。“冲突具有保证社会连续性、减少对立两极产生的可能性、防止社会系统的僵化、增强社会组织的适应性和促进社会的整合等正功能”。[11] P.111首先,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对社会以及群体具有内部整合功能。参与利益表达既是弱势群体权利意识、民主意识觉醒的结果, 又促进这种意识的进一步觉醒, 还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弱势群体形成“类”意识。当利益表达活动开始时,弱势群体内部的纠纷与分裂会暂时减少或退居次要位置,而对于遵从与一致的强调可能会增强,从而使得群体更加团结、更加稳定。这既增强了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力量,有助于防止其被边缘化,又能降低他们采取过激行为来“表明自己存在”的可能性, 这就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动态的过程中维护了整个社会系统的稳定;其次,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对新规范和制度的建立具有激发功能。“起初是敌意的互动常常导致后来友好的互动……正所谓不得不成交”。[11]P.119当利益表达特别是社会冲突爆发时,会引起政府对现行体制机制的反思,可能导致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新规则和制度的产生,从而有利于改善社会结构, 促进社会公平;同时,还可能使得“利益攸关方”甚至整个社会重新检讨自己的行为、重新审视弱势群体存在的价值和他们所遭遇的不幸,从而有助于关怀弱者良好社会环境的营建;再次,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是社会中重要的平衡机制。通过利益表达或者冲突,产生了新的、对双方都非常必要的公共规范,营造了双方力量大致均等的环境条件,并使各自对对方权利的再评估成为可能,从而使利益表达或者冲突作为一个平衡机制而服务于社会;最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具有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弱势群体基于利益受损的事实而产生的不良情绪,通过适当的途径得以及时有效地发泄,使问题及时解决,在某种意义上对国家权利机制的运行具有一定的良性压迫和推动改进的作用,减小了社会内部的压力,避免了难以预料的破坏性更大的社会冲突,从而使社会回归秩序,保持稳定。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权利失衡、阶层封闭性和利益剥夺感是激发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主客观原因;工具性表达和价值性表达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类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虽然可能诱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但是无论从弱势群体自身利益表达能力成长、社会关怀弱者环境营建,还是从整个社会和谐达成来看,它都具有显见的意义和价值。在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上述结论给予我们如下启示:首先在认识论层面上要树立全面科学的稳定观和谐观,彻底破除“以压维稳”的刚性稳定观和“停滞僵化”的和谐观,坦然直面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各阶层提出的各种利益诉求;其次在价值论层面上要明晰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所具有的工具性特征和动力性价值,基于绝大数弱势群体利益所具有的工具性属性,看到它们在排解弱势群体不满情绪、消解社会压力、促进社会整合等正面功效;最后在方法论层面要在深入探讨造成弱势群体弱质和激发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行动根源的基础上,着力完善规则、建构制度、创新方法:第一,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发展成果共创共享;第二,建立利益表达博弈机制,满足社会成员畅通表达自身利益的要求;第三,创新社会管治理念、提高社会管治水平,增强社会管治能力。第四,加强社会核心价值观教育,充分发挥主流意识形态同化大众意识的凝聚力,增强民众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