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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从揭示货币的本质出发,金融的本质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明辨。可以将货币、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看作是“群体承诺标识物”,涉及多个层次的群体,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这意味着,从应然角度看,不同行为主体的相关权利需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从实然角度看,不同行为主体会在不同的层次上围绕相关权利展开争夺。对金融合约相关个体权利的分析表明,需要在规范性、实践性层面注意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金融市场中的博弈需要注意在金融活动的核心群体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这对于金融市场良性发展至关重要。金融社会学正是通过关注货币、金融工具及相关产品运作,分析不同层次群体的相互作用机制及其与金融现象之间的关系,从而分析其结构性的社会后果。网络时代金融社会学应从完善基础理论、分析金融系统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关注国内国际金融体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进行深度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货币/金融工具/权利分析/博弈/群体承诺标识物
作者简介:王水雄,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孙畅,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
1903年严复在其翻译的《群学肄言》译序中认为,社会学是“用科学之律令,察民群之变端,以明既往,测方来也”这样一门学问。在当前信用货币的时代,对于“民群之变端”而言,金融的角色至关重要,不单纯是中介性的,而是具有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日益完善,银行业、民间融资、金融衍生品、国际金融等在国民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金融危机的监管以及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很难想象在一个通货剧烈膨胀、金融秩序混乱的社会里,人们如何能够安心生产、工作、学习?这样的社会在根本上无法做到安定有序。因此,金融现象除了需要从货币银行学、金融学等学科的角度予以研究之外,迫切需要社会学的介入。
本文的目的即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金融问题,着眼于指出金融是建立在货币基础之上的,理解金融的本质需要从理解货币的本质出发,而理解了货币的社会本质,也就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大多数所谓金融现象。笔者对货币的社会本质的理解是,它是一种群体承诺标识物,持有它的人可以通过它在特定群体中兑换一定数量的物品或服务。换言之,货币是一套为大多数接受其便利的人所认可的、汇聚了人们大量注意力的、“显眼”的记账系统。既然是记账系统,它必然表明,在这里一个人的所得,也就意味着另一个人的所失;一个人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另一个人的责任。所以,就可以推论,这其中存在某种“一体两面”的权责结构——为了简便,我们可以从权利结构这一“面”对之加以分析。人们接受一套这样的记账系统,需要有某种共通的对于其权利结构的认可,而这显然需要一定程度的合约精神。但是,不同的人对这种合约会有不同的认知和感受,甚至可能会让某些人产生某种相对剥夺感,刺激出其违约的强烈动机。这样的人及其动机表达达到一定的规模,反过来也就对合约所包含的权利结构提出了平稳性和平等性的要求。这样一来,在参与人争取自身更多权利同时又要极力回避系统崩溃这一过程中,一系列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就会呈现出来。
一、金融、金融风险及其社会性:理论基础
(一)经典社会学家对金融社会性的思考
追溯经典社会学家对金融相关问题的探讨,在金融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脉络中加以反思,有助于我们明辨金融和金融风险的社会性,在社会系统中定位金融的本质。
就社会学者对金融领域开展的开拓性研究而言,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详细地论述了货币或商品流通过程,指出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作为价值尺度并因而以自身或通过代表作为流通手段来执行职能的商品”。马克思认为流通或商品交换本身不创造价值,货币转化为资本还在于它在市场上找到了能够创造价值的劳动力。分化由此而来,在表面自由的市场交易之下,交易的双方中,资本家雄心勃勃,工人则战战兢兢。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生产资料与劳动日益分离;随着利润分割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两个部分,货币资本家也开始变得与产业资本家以及商业资本家对立起来,后者成为相对于前者而言的劳动者。于是,“在生息资本上,资本关系取得了它的最表面和最富有拜物教性质的形式”——货币经营者,银行家把借贷货币资本大量集中在自己手中;他们借助票据等形式的信用制度,一方面扩大物质生产和世界市场,一方面实现对直接生产者和中小资本家的剥夺。在金融资本的运作过程中,社会财产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经济危机也越来越容易加速到来,其不良后果分担给了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给资本主义社会本身带来了巨大破坏。不难看到,马克思对金融的分析,更多的是将其纳入经济运行和社会循环之中进行的。
韦伯对金融问题的探讨,相对更偏向于历史和前因的维度。换句话说,他把金融问题纳入切实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结构(特别是权力结构)之中展开分析。韦伯认为,个人制作的手工品、男子的工具与武器以及男女的饰品,在人与人之间的“授予”,特别是部落酋长之间的赠与、聘金、嫁妆、赎罪金,领主对其家臣的赠物,指挥官给予士兵的犒赏等,应该被视作是货币的起源之所在。这意味着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是先于作为“交换手段”的货币的。“作为一般交换手段的货币功能,起源于对外贸易。”而在最初,即便是这样的“交换”,也是带有“授予”性质的互相赠聘,且需要特别用心,因为“赠聘断绝即意味着战争”。铸币时,韦伯在强调其曾被用作对雇佣兵的支付手段之余,还特别指出铸币的背后受到商业行会以及政治权力的制约——正是因为政治权力的介入才有了“铸造之权”的说法。在《儒教与道教》首节的讨论中,韦伯指出中国城市中的货币制度发展缓慢,始终“糅杂了古代与现代的特征”。除了技术原因之外,韦伯强调,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的政治、经济与意识形态结构中的一般性传统主义。此种传统主义一再地导致所有认真的货币改革无从实现”。结合韦伯的分析可以发现,这种传统主义最终意味着,在中国古代货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作为“劳心者”的官僚群体内部自始至终缺少金融资本的“担纲者”;另一方面,贵金属和人口的增量也未能像西方那样将传统主义经济引导向货币经济。不难发现,即使是面对与西方气质迥异的中国,韦伯也认为统一的、稳定的货币制度是现代化的标志,只是它的发展在当时的中国受制于根深蒂固的文化上的传统主义。
相对而言,齐美尔对该问题的社会学思考更偏微观一些。齐美尔将货币因素引入社会互动形式之中,在解释了货币缘起的历史过程中所包含的文化内涵和社会性意义之后,比较细致地考察了货币对个体自由、社会生活、时空结构、社会分化、人的价值等方面的影响。总体来说,齐美尔认为货币增进了人类自由——尽管是消极的自由,发展了个体性,促进了人的理智功能的壮大,扩大了社会联系;但是,货币也毁掉了人际关系中诸多形形色色、温情脉脉的因素,造就了都市中的陌生人和流浪者,甚至在家庭关系中都增加了“距离感”。货币让人们得以在都市中生活,却也拉大了人与自然之间的距离,打乱了过去人们的生活节奏,激化了投机行动,加快了生活速度。为何货币会有齐美尔所说的这样一些作用?齐美尔的说法是货币具有齐一性,能够破除许多由不平等而形成的障碍;同时,也容易形成冷漠的客观文化,消除人际差异以及人格上的独特性。
对于金融与社会的关系,波兰尼坚持一种“嵌入性”的观点。波兰尼通过对近两个世纪的经济和金融历史的分析,认为自由市场的培育从来都是有组织地进行的。尽管如此,这些市场力量一旦壮大起来,就会成为一条难以驯服的野兽。金融力量借助自发调节的市场的理念,在社会破坏方面具有不容小觑的负面作用,包括对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构成强烈冲击,就像周期性的干旱与洪水之于庄稼一样。在“自由市场”的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保护社会的呼声和力量会相对应地激发出来;于是,在波兰尼对现代国际特别是西欧社会长时段的观察之下,这整段历史过程呈现出钟摆式的运行规律。
帕森斯等确立了一个大框架,认为在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体系之中,经济和金融力量应该受制于社会体系。经济体、政治体、整合力量、文化是社会的子系统,它们之间是互相交换的关系,金融镶嵌在这样的系统之中。帕森斯作为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性人物,其AGIL理论极大地扩展了思考现实人类生活的参照系统。在帕森斯看来,由于社会使某些要素(比如说“货币”)的效用实现了制度化,或者说使其按既定社会的价值规范和规定交换,会造成只把收入分配给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和支配者这种不合理的后果。同时,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投入经济的其他要素取决于“当时的经济约束”,以至于不能获得一个恰当的价格;比如说劳动力可能因为“当时的经济约束”而被相对贬低。如此一来,也就容易导致社会的不平等。从规范性角度来看,这隐约间,也就能够表达帕森斯的金融应受社会系统约束以便达致社会均衡的理论诉求。
基于对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乡村的调查,费孝通先生曾在《江村经济》中考察过金融力量对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并从这个角度对金融与社会关系进行了分析。在《乡土中国》中,他还分析了涉及钱的“会”对亲戚关系的排斥现象。
总之,虽然前述一些经典或著名的社会学家对金融社会性问题的探讨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他们却都比较注重将金融纳入社会结构、经济发展、历史文化、互动形式、人际关系、制度组织、功能系统、乡村情境之中进行分析。这些分析都有助于我们从社会学的角度把握金融现象、金融与社会的关系。
(二)对金融风险社会性的一些思考
现实问题是理论探索的指挥棒,近期西方一些经济社会学家对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关注,为透视金融现象相关问题提供了一些社会学的新视角。美国学者卡罗瑟斯和金比较系统地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综述了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和之后的西方金融社会学的研究。他们指出,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解除管制放开了金融创新和金融再组织,非居间化(disintermediation,指由储蓄银行存款转为直接的证券投资)和证券化(securitization)改变了金融体系的运作,这种运作从“放贷—持有”模式过渡到了“放贷—证券化”模式,金融系统的总体规模、获益性以及风险都随之增长。与此同时,迈向资本整合和自由化的全球转变,也创造了更大的全球性依赖和风险的全球化。而微观层面上,在危机前的岁月里,一般的家庭也改变了他们与金融系统的关系,增加了借贷和对股票市场的投入。
放贷必然涉及还债的问题。就全球性依赖而言,我们可以观察到一种被称为“债务帝国主义”的极端现象。作为放贷者的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施加经济援助的方式掌控发展中国家的命运,从而迫使一些国家陷入借贷—还贷的永恒循环之中。就社会个体而言,实际上,随着“放贷—证券化”模式的普及,整个社会及其人口正在加速资本化,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身份界限也越来越模糊。“放贷—证券化”模式必然意味着人们在“倒手”债权的过程中,高估债权未来可能利得,而倾向于低估其可能包含的风险。这样“衍生”或“叠加”操作越多,就越容易产生一种系统性的认知和行为偏差,这就意味着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而人们之所以会有这样一种系统性的偏差,根本性的原因在于“欠债还钱”这样一种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当债务人还不上钱时,债权人可能也往往会倾向于认为是因为债务人没有尽到他们该尽的责任。可正如美国人类学家大卫·格雷伯(David Graeber)曾抛出的那个颇为值得思考的问题那样——“欠债还钱”是否天经地义?毕竟,如果我们将持有某种货币,当作是持有了某种债权的话,某些人穷其一生,大多数情况下可能也未必会花光他所有挣到的货币,也就是说兑现他所有的债权。而对于另外的某些人来说,可能会“过早”死去,也就是说,在他们死亡之后,还欠着根本就没有办法偿还的债务,包括人情债。大卫·格雷伯认为,贷款的作用乃至金融机构的功能“应该是将资源向可赢利的投资渠道引导”。如果金融机构必然注定能连本带利地拿回借出去的钱,那么整个金融系统也就失效了。
就中国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金融系统的总体规模和收益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家庭凭借股票、基金和借贷等金融产品,同全球整合的金融系统连同其风险发生联系。形形色色的金融工具兴起的背后有着一系列的社会因素的刺激,这些因素已经深刻地参与了乡土社会的进一步解构和当代社会新特质的生成。
对金融风险社会性的考察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学切入现实宏观问题的非常好的入手点。中国社会学者对中国金融现象的探讨,与对金融风险的关注密切相关。刘世定、张翔等人较多地因为1998年的金融风暴和2008年的金融危机,而关注了一定区域范围内金融组织的“危机形成”“危机传导”“危机升级”等现象。周长城、殷燕敏等人则强调运用多种社会学、心理学理论来研究以证券市场为主的金融市场特别是其秩序问题。中国台湾也有社会学者关注了金融活动中人际关系的作用,以及金融活动对社会组织及社会生活的影响,并且注意到了金融与技术(比如网络等)叠加在一起所可能导致的新现象与新风险。陈介玄从齐美尔、帕森斯、波兰尼、格兰诺维特等人的理论立场出发,认为金融工具的背后有一系列的社会因素作为支撑,并且反过来形成了当代社会关系,形塑了当代的社会人。陈介玄认为金融社会的形成可以被看作是当代社会的形成问题,当代的金融社会不能简单地化约为工业社会的一个发展阶段。翟本瑞认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超前消费、人口红利助推了信贷的扩大和杠杆化,导致了全球资本主义的全面扩张。但这也意味着预支未来世代的可支配所得。这样的趋势到了2008年金融危机前夕终于无法持续,于是去杠杆化、去全球化、监管强化成了“新常态”。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未来年轻人被剥夺和反剥夺的“世代斗争”更趋严重。
二、货币、金融工具及其产品中的群体承诺
认为市场与国家只能二选一的观念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误导。事实上,正如格雷伯所指出的那样,典型的人类经济终究需要把市场关系建立在某种纯粹计算之外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建立在忠实、诚信的行为规范之上,并且最终是社群和互助之上。所以,我们需要将对金融的考量嵌入到社会之中去,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思考符合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事实,即人一直是终极价值之所在。相应地,对金融风险的思考也应尊重这一基本事实。这意味着,我们需要进一步聚焦于金融的本质特别是其社会本质来展开探讨。
(一)货币作为“群体承诺标识物”
金融顾名思义指的是资金融通,涉及信用活动,而信用又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组成的“承诺”密切相关。已有经济学家注意到了这一点。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的是,这是一种“群体承诺”,它包括“行为主体对一定范围内的群体的承诺”和“一定范围内的群体对行为主体的承诺”;而且,这背后可能隐藏着心理诱导和暴力运作的空间。从作为“资金融通”重要基础的货币出发进行相关探讨,将更有助于我们理解何谓“群体承诺”。
从最浅显的层次来看,这种“群体承诺”是一定群体范围内人与人之间的“承诺”。一国范围内的货币意味着:持有它,也就持有了能在该国范围内的交易情境下获取“任意对象为之提供一定量、与其币值大致相当的物质产品或服务”的权责承诺。金银因为其物理性质的特殊性——易分割、总量相对恒定(源于大自然及相关技术带来的一定的“生产可能性边界”的限制),容易被人类在社会制度安排所产生的约束力不够强的情况下,经过一系列博弈,“均衡”为这样一种“群体承诺”的标识物。它甚至能突破一国的范围,成为通用性货币,让“群体承诺”的“群体”规模急剧扩大。
从更深一些的层次上看,在货币几千年的历史中,它背负的“群体承诺”的意涵是在不断演变的,集中地体现在人们能够用货币来做什么的社会性规定之中。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针对人们能基于货币进行哪些活动、拥有哪些权利,都有很多不尽相同的文字记载。行为者基于货币进行金融活动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意味着通过借贷挣取利息,在《圣经》及自古希腊思想家以来的众多西方思想精英的思考中,被认为是需要受到社会约束的,比如《旧约》中就强调,如果一件外套被当作贷款质押,这件外套应该在每日黄昏前送还给主人(《旧约全书·申命记》。
笔者认为,通过货币借贷获取利息的权利被认为需要受到社会约束,恰恰表明货币作为“群体承诺”在其包含的一定群体内人际之间的权责认可之外,还具有另一层意涵:这样的“群体承诺”是受到特定的社会文化、道德观念、价值认同的影响的。尽管这些社会因素对于一个自然人的一生来说,具有较大程度的稳定性,但还会因为社会结构的改变而适时地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强调货币是“群体承诺标识物”,并不是说这里的“群体承诺”是“一致的赞同”,不存在任何人的抵触情绪。事实是,当大多数人都倾向于接受这一种而不是那一种货币时,甚至仅仅是群体中的精英集团借助国家力量决定采取这一种而不是另一种货币时,“这一种”货币通常就能够在该“群体”中推广开来。个中缘由在于,有抵触情绪的那部分个人会发现,不顺应“这一种”货币的趋势,而执着于那一种或另一种货币并仍然在该群体中生活,会因为其“货币”流通范围有限而得不偿失。这正如某些国家中推行的“夏令时”一样,某些社会成员哪怕是极不愿意,也不得不对这种规则予以接纳。
显然,将货币看作“群体承诺标识物”并不意味着要否认在货币的背后存在着权力甚至是暴力支撑的事实,也不意味着“有权力甚至是暴力支撑的因素”就否定了其“群体承诺标识物”的性质,更不意味着是“群体承诺标识物”就不会因为政府的强制力而发生更迭与替换。要提请注意的是:即便是在通过暴力完成政权更替的社会,新货币的诞生与旧货币的废除,也并非是一个根本不用涉及“群体承诺”或不用对该“承诺”进行一定程度群体性认可,便可实现的事情。否则,就不会存在伴随政权更替而来的金融市场紊乱现象。事实上,在“新货币与旧货币的相互兑换”之时,官方的制度安排往往需要与民间的群体性认可相互协调,才能实现比较稳妥的过度。
之所以强调“货币作为群体承诺标识物”是货币的社会本质,而不是采用“群体承诺”本身就是“货币的社会本质”这种说法,是要强调它并不总是与“群体承诺”一一对应,并不总是对“群体承诺”的精准度量。“标识物”的变化相对于其所标识的对象的变化而言,有一定的滞后性,因而也能在心理层面给人们带来相对较好的稳定性感觉;这种较好的稳定性感觉(或幻觉)会作用于人们的认知,让人们获得更多的安全感。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劣币能够“驱逐”良币,并进一步迈向信用货币大行其道的货币演变历程。
就信用货币而言,由于其在物理性质上已越来越不再受“生产可能性边界”的制约,其作为“群体承诺标识物”的性质越来越需要银行以及国家金融机制的保障,甚至是国家信用的背书,以便让核算单位更为稳定,而不至于出现幅度过大的增值和贬值,尤其是贬值。
就核算单位稳定性而言,信用货币作为一种群体承诺标识物,甚至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公共物品”。就像国家安全是一种公共物品一样,核算单位稳定——从而人们不会预期在短短的几个月里一元钱会贬值到相当于原来的一角钱——也同样是一种“公共物品”。货币的价值极容易受到他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行为的影响,于是,为了维护这种群体承诺标识物的有效性,不仅制造假币的人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某些“让钱生钱”的资本谋利行为和相关权利也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社会约束。
总体而言,这种社会约束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条件,二是制度安排。技术条件上的约束与货币材质的构成密切相关,金属货币、纸币、电子货币所对应的技术约束是不尽相同的。制度安排上的约束则集中表现在对“通过货币取利的权利”以及利息和利息率高低的不同规制态度及制约立场上。技术条件和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相互影响、相互替代,共同对行为主体的相关货权利形成制约。
(二)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作为“群体承诺标识物”
既然金融是信用活动,那么金融工具自然也就是信用活动的工具,主要用来实现资金交易,通常可以定位和理解为资金交易合约的文件。一般将金融工具定位为合约并从合约理论的角度对之展开分析时,探讨的是合约文件指涉的工具发行者(借款人)的义务和投资者(贷款人)的权利问题,规定的事项通常包括:票面金额、发行者(出票人)签章、期限、利息率(单利或复利)等。但是,金融工具助推资金交易在一定群体范围内的实现,让它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群体承诺标识物”,进而可以从更深一层的社会结构维度来对这种合约展开分析。
对于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它的“群体承诺”可以被区分为三个层次加以分析:一是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作为合约文件直接指向的那部分“真实的”权利义务或权责所对应的“群体承诺”;二是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作为一种“标识物”,在后续被当作目标对象进行运营和买卖的过程中,于不断卷入的群体的认知中所形成的盈利能力及获利可能性的相关保证;三是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所涉及的、用于衡量权利义务或权责的相关资金或货币数量及单位所对应的“群体承诺”。这三个层次的“群体承诺”所涉及的群体规模是不同的,从第一个层次到第三个层次不断扩大。因为涉及三个层次的“群体承诺”,所以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除了与货币一样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之外,还具有更多层次、更为复杂的权利义务结构问题。
注意到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所包含的“群体承诺”的多层次性和它们包含的“公共物品”属性,有助于我们理解马克思所分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危机。这些危机可以看作是金融工具被少部分金融资本家所操纵进而“公器私用”的恶果。在《大转型》中,波兰尼将时代灾难包括两次世界大战的根源归咎于资本主义社会对土地、人(劳动力)和货币的“虚拟商品化”(或“商品化虚拟”),因为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市场应嵌入于社会的基本原则。质言之,这其实也就是忽视了金融的“公共物品”属性。类似地,在帕森斯等人看来,金融领域作为经济领域的一部分,显然应该被视为是嵌入在社会结构或者更为广义的社会文化之中的。社会的制度化、利益结构的固化,会令收入分配有利于货币及金融工具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支配者,而对普通劳动者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进而会导致凯恩斯所说的“有效需求不足”,于是凯恩斯主张,国家需要动用金融政策,以便让货币和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恰当地发挥作为“公共物品”应有的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我们在这里指出了货币和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作为“群体承诺标识物”,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但韦伯下面的这句话同样值得重视:“从发展史的观点来看,货币实为个人私有财产之创造者,而且自始即有此种特性。反之,凡不带有个人私有之性质者,即不能称之为货币。”严格说来,上述说法与货币和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乃是“公共物品”的说法并不矛盾。这是因为,财产的创造有赖于对“人的、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相关权利的“私有性”如果不受基本的尊重,对它们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个人缺乏基本的“私有感”,就不会有积极的投入和扩大生产的动力,市场交易也不可能存在,土地、劳动力和货币等也就不可能被有效地组织起来,实现生产力的大发展。
总之,基于货币或金融工具及其产品的“人的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任何改变这一基础的制度安排和实际行为,都可能导致经济和社会运行出现过度波动,过度扩张或萎缩,甚至是崩溃。货币和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既需要“带有个人私有之性质”,又内在地因为其多层次“群体承诺”的本质带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特征,使得分析清楚它们的权利义务结构变得非常重要。
三、金融合约权利分析
货币、金融工具及其产品作为“群体承诺标识物”,或多或少地包含着“群体承诺”,或者至少是在一定群体中形成了它们指涉了某种“群体承诺”的认识。但是,这里“群体”的边界可能是模糊的,在不同层次上的“群体”不尽相同;而“承诺”也极有可能带有含糊性和不确定性。除此之外,鉴于货币、金融工具及其产品还需要带有“个人私有之性质”,它们作为一种复杂合约,相关的权利义务结构就特别值得分析和探讨了。
(一)一般性权利分析框架及其初步运用
就一个群体而言,权利与义务具有对等性,即对群体中某些人所主张的权利而言,恰恰是另一些人应尽的义务。所以,我们可以从权利这个角度来对金融展开分析,以便展现货币、金融工具及其产品所涉及的复杂的权利义务结构。
一般性的权利分析可以考虑通过一个如下页表1所示的两维、四象限的框架来进行,其一维(行)可划分为规范性(如法律)与实践性(如经济或社会中的实际行为)权利两类,其另一维(列)则可划分为行为者(不限于个人)的个体权利与个体间权利结构两类。
表1中A象限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个体层面的规范性权利安排”,涉及的是习俗、正式制度特别是法律等对个体层面权利的规定,它会影响行为者对自身权利的认知,进而影响相关行为。在金融领域里,这体现在诸如“同股不同权”或“同股同权”、股市里“只能做多”或“既能做多又能做空”之类的制度安排之中。
B象限可以概括为“个体间关系层面的规范性权利结构明确”,指的是针对个体间权利进行划定,包括行为个体间出现矛盾时,法院判决、习俗约定、舆论影响、第三方仲裁等是如何规定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边界的;这类规定具有“初始规范权利”结构状况的意义,会影响人们交易、合作、协调和对后续更一般性博弈活动(D象限中的内容)的预期。在金融领域里,这体现在诸如“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偿付顺序”之类的法律规定之中。
C象限可以概括为“个体层面的实践性权利运用或运行”,它不仅受A象限和B象限相关规范或规定的影响,而且会遭到其他各种各样自然的、行为者自身的约束,以及一般性社会约束的限制。比如一个人在规范上享有“同股同权”的权利,却因为其经费有限,在股市的浪潮中只能随波浮沉,并无影响股价的能力,与大股东相比,自然不可同日而语。又比如,一个人对金融产品的认识极为有限,哪怕他/她置身于“同股同权”的制度安排之下,却也完全可能因为对陌生的金融领域的担忧乃至惧怕,而根本不敢或者没有意识到要去购买股票。
D象限可以概括为“个体间关系层面的实践性权利结构”,它不仅受A、B、C象限权利相关状况的影响,而且还包括不同行为主体之间基于A、B、C象限的规范及实践状况,进行不同形式互动(这些互动形式包括竞争、合作、冲突、妥协、协调等等)所形成的结果。D象限的内容经由一定的“博弈”过程(往往涉及对规范的争夺),会最终沉淀为一个相对稳定的权利结构,并可能进一步结构化或通过明文规定制度化而成为B象限中的一种安排,其中可能包含值得分析的、现实性和实践性的权利以及权力问题。
下表是对这个一般性权利分析框架及其初步运用的概括性总结。
(二)金融合约权利原则
货币、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合约”从最直接的表层来看,通常包括发行者签章、票面金额、利息率、期限等复杂内容。将表1展现的一般性权利分析框架具体运用于这种金融合约分析时,相关行为个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各种复杂机构,涉及的群体范围和相应的“群体承诺”在前文所述3个不同层次的意涵上,有较大的变动性。于是,一方面,A、B、C、D四个象限在不同“群体”层次上所指称的具体规范性和实践性内容自然会有所不同;但另一方面,这其中一些基本原则还是可以通用的。
金融合约的权利分析,指向的是对“应该进行何种金融制度相关安排”这一问题的解答。从原则上看,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平等与效率兼顾的原则是重中之重。
就平等原则而言,在A象限(即“个体层面的规范性权利”)中,金融合约权利安排应尽可能做到平等,而不要出现类似于“同股不同权”现象。当存在这类规范性不平等时,需要注意对相关金融制度进行调整,并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尊重人们与这类不平等的制度相抗争的自由。
在B象限(即“个体间关系层面的规范性权利结构”)的制度安排中,应该注意在A象限的平等有制度性保证的前提下,形成有利于不同层次群体承诺相关利益方平等竞争的架构,并通过制度安排对扮演“仲裁”角色的相关主体实施良好的监督与制衡。在框架性公平的基础上,有竞争关系的利益方对公正程序所形成的“仲裁”结果,即使感受到相关权利边界和结构于己不利,相应的对抗性行为也需要有所约束,除非它所针对的是相关“仲裁者”比如权力机构运行规范中的不公平或有所偏颇的安排。
依此类推,B象限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C象限(即“个体层面的实践性权利”)。这里所形成的不平等如果不是依赖于A象限的规范性不平等以及外在的权力(部分地与带有实践性、操作性的行政或其他特权相对应),而是依赖于行动者个体先天或后天的资源禀赋,如精力、智力和知识水平等,则也需要受到尊重和认可。相应地,追求“平等(往往是结果平等)”的对抗性行为,同样需要有所约束。至于D象限中(“个体间关系层面的实践性权利结构”)行为主体实践活动导致的不平等,在A、B、C象限的平等原则获得保障的前提条件下,也应该予以尊重和认可。
不过在上述A、B、C、D四象限平等原则的探讨中,金融工具作为“群体承诺标识物”的“公共物品”的性质、特别是其所涉及的不同层次相关利益群体中行为者认知和行动能力的差异并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如果考虑到这一点,另外一个跨不同层次群体的平等原则,即行为者越有权力,其“基于金融工具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也就越需要受到限制的原则,就有必要被补充进来。这个原则本质上有助于大群体的平等,进而也有助于推动金融工具及其产品发挥效率性作用。
这是因为,首先,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作为可以被一定人群私人持有的“群体承诺标识物”,其“承诺”价值会因它本身的发行数量和涉入其中的群体规模而变动,行为者寓于其中的,既有冲突的利益,如股票正常买卖中的“你得我失”,又有共同的利益,如“有钱大家挣”或“避免崩盘”。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利益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为了避免在权益的争夺中遭致共同灾难,行为者倾向于进行利益协调,这时他们通常需要有一个“第三方”。但是充作协调者的行为者,往往又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可能难以经受住金融工具及其产品相关巨额利得的诱惑。如此,也就特别需要注意抑制这些行为者进行“串谋”的权利。
其次,如前文所述,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作为“群体承诺标识物”,从其诞生之初便围绕相关的权责问题,形成了有明显差异的三个不同层次的群体。简言之,一是被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作为权责合约文件所明确定义为当事人的群体,二是将其作为目标对象进行运营或买卖的群体,三是受作为其衡量单位的资金或货币数量及单位影响的群体。在市场领域,这三个群体对金融工具的认知和运作能力,对相关金融产品的理解和把握程度,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形成的谈判地位不可同日而语。更有甚者,在上述第三个群体中,还涉及未来才有生产能力的世代,乃至一些尚未出生的人口。在金融工具越来越发达的当今社会,第一层次的群体通过某种“串谋”来剥夺第二、第三层次的群体,会变得更容易。自然而然地,在公正而有效率的社会中,这样进行群体间剥夺的权利也需要受到限制。在三个不同层次的群体存在明显能力差异的现实条件下,一种可以考虑的限制方式就是,赢得相对较低层次群体中的认同,让相对较高层次群体中的个体彼此之间形成切实的竞争乃至某种对抗关系。比如,在股市中除了安排“做多”机制之外,也对应性地安排“做空”机制。
最后,在金融市场中,行为者的构成是多元的;个人之外,还有不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组织。即便撇开制度安排上可能存在的差异性,不同行为者个体在金融市场中的能力、知识、组织水平、操作层次乃至谈判地位也是十分不同的。如果任由相对占据优势地位的行为者,在金融市场的博弈中,不受任何限制地扩大这些优势,势必造成巨大的社会不平等。此外,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没法占有一定的“群体承诺标识物”,就会疏离于相应的“群体承诺”之外,无法享受其可能会带来的“红利”,对维持均衡的金融社会本身是不利的。
四、金融市场中的博弈
前述对金融合约权利的分析带有应然性、规范性色彩,有利于我们看清楚金融的社会基础。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当金融所镶嵌的社会基础不甚牢靠时,当部分行为主体对金融工具及其产品的相关权利过度放纵或过度受制时,金融市场可能会出现动荡,甚至是遭受巨大的风险。当然,我们仍然有必要看到,短期而言的金融市场波动也可能是某种暂时的群体性困境比如信心缺失和某种对经济前景不利的预期在群体中相互传染导致的。从相对静态的金融合约权利分析迈向相对动态的金融市场运行,其间的逻辑及机制可以用社会博弈的相关理论来加以把握。
(一)金融相关领域的多层次博弈模型
结合前文有关货币、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的“群体承诺标识物”的定性和权利结构分析,可以认为金融相关领域所涉及的群体活动的复杂程度相当高。我们用一个多层次博弈模型来对之展开进一步的分析,如图1所示。
对于“多层次博弈”示意图,我们可以从中心位置的“实物经济”开始看起,围绕“实物经济”,图中列示了两类行为者:一类个体1,一类个体2。由“一类个体”出发的箭头都指向“实物经济”,其意为他们围绕实物馈赠、服务交换等相关权益而展开一定程度上带有“互惠”性质的经济交换或利益争取活动。其右侧的“}”表示的是实物经济相关利益的权衡在“一类个体”之间出现了不平衡、不对等现象,博弈可能行进的一种方向是:通过引入共同认可的“权责关系”来解决困局。
紧随其后,围绕“权责关联”,图1中列示了其他类型的两个行为者:二类个体1,二类个体2。他们可能是一类个体的子孙后代,也可能就是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的“一类个体”本身。由“二类个体”出发的箭头都指向“权责关系”,其意为他们围绕他们的祖先之间或他们自己过去形成或积淀的“权责关系”开展结构调整或权益争夺活动。其上方的“}”表示的是“权责关系”相关利益结构的权衡在“二类个体”之间出现了难以认同、出现分歧等问题,博弈可能行进的一种方向是:通过引入更大范围内共同认可的、在即刻就能解决问题的“货币权利”来解决利益分歧或认同难题。
货币的一般化和数量化能力,可以对“实物经济”或“权责关系”中难以分割、无法辨识从而不能解决其归属的部分进行计算和明确,由权益获取方向丧失方提供货币补偿。但随之而来的是,围绕货币的流通性和利息率等“货币权利”,又可能会有另外类型的个体间博弈行为,图1中展示为“三类个体1”和“三类个体2”。“三类个体”与“一类个体”和“二类个体”可以相同或者有特定的关系,但也可以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类群体中的个体。总之,“货币”的引入有助于解决前面“实物经济”或“权责关系”博弈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围绕“货币权利”仍然会有掌控或争夺行为,需要加强商议。
图1中,在“货币权利”博弈左侧的“}”表示的是,“货币权利”的商议或争夺在“三类个体”之间出现了不确定性或困难时,博弈可能行进的一种方向是:通过引入相对明确的“金融合约”特别是金融产品及其背后的一整套制度来明确各方的权益。但随之而来的是围绕“金融合约”,特别是它作为“群体承诺标识物”在更大群体范围内成为购置的标的时,又会带入另外类型的个体间博弈行为,图1中展示为“四类个体1”和“四类个体2”。“四类个体”所包含的群体类型可以是相当宽泛的,如同我们前文分析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作为“群体承诺”时,其“群体”涉及至少三个层次复杂的类型那样。同样地,“金融合约”的引入有助于解决前面“实物经济”“权责关系”或“货币权利”博弈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围绕“金融合约”仍然会执行、违约或重构等博弈活动。
在“金融合约”博弈下方的“}”表示的“金融合约”的执行或重构在“四类个体”之间出现了困境时,相关博弈就极可能需要进入到“政治权力”的层面,通过诉诸“政治权力”来解决问题。“权力决定产权”的逻辑在此会展现出来——这里所谓“产权”不仅涉及实物权益、权责关系,也涉及货币权利、金融合约。当然,围绕“政治权力”又会有新的参与博弈的个体和博弈行为出现,只是已经超出了本文主题适合延伸的范围。
(二)“标会”的套利博弈及其对酿成金融危机的启示
与货币、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作为“群体承诺标识物”的社会本质的判断相一致的是:金融市场中的博弈,不仅仅意味着特定的、单一群体的互动、交易和谋利行动,即通常金融学所谓的金融活动;而是可能会不断地在不同层次群体中穿梭的活动,其影响所及甚至会涉及尚未出生的那部分人群。换言之,许多人可能会被动地参与到金融市场中的博弈中去。
毫无疑问,尽管在金融合约的权利分析中,我们强调效率和平等兼顾的原则,但是,更具现实性的社会条件是再明显不过的:不同人群围绕与自身息息相关的金融主题,在知识能力和操作空间上有巨大差异。更具优势地位特别是垄断性地位的群体,如果内部没有必要的制度性制衡,总有通过“串谋”来悄无声息地剥夺相对弱势地位群体权益的行为倾向。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标会”的套利博弈之中非常清晰地观察到。
“标会”是民间金融的典型代表。张翔等人曾就“套利和系统性标会违约构成的金融风险”进行过研究,他们的研究表明,价格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信号。标价“理论上限”的出标,就相当于向所有未得会参与者发送了一个强烈信号——标会违约预期已出现;未得会参与者会据此修正自己对标会违约的预期,并制定在以后各轮以及“会套会”框架下参加的其他标会中的竞标策略。当标会违约预期普遍且强烈时,所有未得会参与者就都力图通过“出高标价得会”来收回自己在标会中的投资。而出高标价的行为又会进一步推高标会违约预期,使得标会违约成为“自我实现的预言”。张翔等人提供的案例的确揭示了“会套会”背景下,标会套利、标会利率升高以及标会违约预期等现象之间的关系。
显然,“会套会”背景下,标会违约是适合用一个多层次博弈模型来分析的。“出高标价得会”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同类群体中放松相互制约乃至怂恿对外侵占(即从所镶嵌的其他标会中“套利”)的博弈行为。由此也就不难理解,在同一标会中推行恰当的博弈规范,严格限制标会成员特别是会主进行标会套利是控制会案发生的关键。理性的制约机制如果不能在核心圈子里确立起来,有关金融合约的权利就会被滥用,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就很难有效规避,更大范围普通群体的利益就容易被牺牲掉。
(三)中国A股“救市”过程中的“政治化”
股市是一个对经济与社会影响深远的金融市场。在我国,股市中的股票与所有金融产品一样,既有私人物品属性,又有作为“群体承诺标识物”的公共物品属性。私人物品属性意味着它是个人金融资产,公共物品属性意味着在中央集权制和股市审核制下,因为股市关系国计民生,国家信用一定程度上要为股市背书,政府倾向于保证股市稳定。因此,在我国股票市场中,政府不仅仅是监管者,更是参与者。
在缺乏做空机制的中国A股中,核心群体或“庄家”圈子缺乏有效的彼此制衡的机制,更容易通过“串谋”的方式来拉升股价,将目标锁定在散户群体。在吸收了足够多散户的跟进之后,再通过高位抛售来获取“暴利”。这种频频出现的A股现象,也让“割韭菜”的说法在中国社会流行开来。
在股市整体下跌时,政府往往会出手干预。政府市场干预和救市的出发点在于,一是为了国家资产的利益,二是维护政府信用以及合法性。在这种预期下,当股灾发生时,市场主体特别是大量散户除了“退出”之外,还可以通过“呼吁”等一系列博弈和谈判手段来整合动员力量,使国家卷入市场之中来。
随着博弈的变化和人心的浮动,股价反转需要花费的成本越来越高,反转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为了转移注意力,其他“聚点”需要逐步形成。股民情绪和态度在“动物精神”和“极化现象”的作用下,会被一套政治化的、以“敌对逻辑”为主要特征的话语体系所有意识地引导,而做空势力和外国资本则会被视为“政治敌人”。
五、总结与展望:金融社会学的可能形态
通过以上对金融风险及其社会性、货币、金融工具及群体承诺、金融合约权利的分析,笔者认为:第一,货币、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是镶嵌在社会关系和结构之中的,它们作为“群体承诺标识物”具有公共物品的社会属性;第二,金融相关领域涉及多个层次的群体,对金融相关个体权利的分析表明,需要在规范性、实践性层面注意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第三,金融市场中的博弈关系到多个维度的权利争夺,进而牵涉多个层次和类型的群体,金融活动的核心群体在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对于金融市场良性发展、服务实物经济至关重要。
经济社会学一般着眼于市场、企业、政府、公益机构、关系网络等组织形式与社会机制在经济运行(包括生产、消费、交易、匹配)过程中的角色与作用,探讨政治、法律、规则、文化等因素是如何影响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本文的分析表明,金融社会学与一般的经济社会学在着眼点、理论意义上的输入变量和输出变量等方面虽有联系却也有明显差异。金融社会学着眼于货币、金融工具及其相关产品的运作领域,分析不同层次群体特别是不同社会个体的相互作用机制,探讨这种机制所造成的金融工具(作为“群体承诺标识物”)及其相关产品在价格上的“过度波动”或“波动夷平”现象,及其与实物经济、权利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其结构性的社会后果。由此,不难发现,从一般的经济社会学中独立门户,建立起金融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对其后续发展很有必要。
立足本文,展望未来,笔者认为金融社会学可以加以把握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当然也是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对金融社会学基础理论的进一步建构和完善。本文在“金融合约权利分析”“金融市场中的博弈”两个方面提供了一些基础性思考,这两方面未来可以进一步融合。凯恩斯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谢林的《微观动机与宏观行为》、阿克洛夫和席勒的《动物精神》等著作,应该能够进一步为我们的后续工作提供极大的启发。
其次,需要注意在基础理论上引入新的技术、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的新创造,考察这些因素给这一基础理论带来的可能影响,以及由此可能形成的新的社会结构特征——这最后一点意味着考察新的金融系统如何影响社会生活。显然,随着货币的电子化,随着金融工具和技术(比如说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一些新的社会现象也会随之出现。甚至如齐美尔所述的那样,对人本身的价值和自由都会产生影响。
再次,在理论模型之上,加入中国特色的制度因素以及社会结构因素,来看这些因素给理论模型带来的可能影响。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会导致不同的金融体制和政策。因为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哪怕在一些制度上有所模仿,也完全可能会在现实运行中形成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金融体制和政策,由此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相关理论,从而在理论方面有自己的独特性。当然,在理论建构过程中,同时也需要警惕,单单现实的独特性并不足以颠覆基础理论的一般性。
最后,就是重返真实的社会生活,即更多地去直面社会生活中金融现象的真问题。比如,可以从多个层次和多个角度对“金融危机及其应对”进行社会学考察。金融危机不仅与金融资本的世界分布和国际间炒作这样的宏观结构密切相关,也与比较小的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及组织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金融资产在社会分布以及组织形式上形成了何种结构时,会更容易爆发危机?在这样的背景下,哪些权利安排、社会结构和组织形式的调整措施,更能够应对相关危机?这些都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社会学》2022年第12期/《学习与探索》2022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