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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学

姚俊 网络社会学:学科定位与研究主题再探讨

2008-03-04 作者: 姚俊

网络社会学:学科定位与研究主题再探讨*

 姚俊

 

一、网络社会的来临与网络社会学的兴起

 

因特网(Internet),这个因冷战而生的现代科技产儿,和许多其它20世纪的伟大科学发明一样最初也是被用于军事目的的。1969年底,当一批美国科学家在国防部的赞助下把加州大学、犹他大学和斯坦福研究院的四台电脑按照分组交换的原理连成一个网络的时候,那些创建全球第一个网络的科学家也许并没有想到今天的国际互联网,更不会想到它将改变整个世界。而现在,网络正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可以在网上购物、交友、聊天、游戏甚至发展网络恋情等等。

如果说以上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冲击只是网络作为一种先进的信息技术在功能上的表现,那么通过以下一组数据将使得绝大多数人确信无疑的是——我们正不断进入一个“网络社会”。根据美国因特网理事会(US Internet Council)和国际技术与贸易协会(ITTA)在2000年发布的一项报告指出,在未来5年内,全球网民数量将增长到10亿,也就是说,在未来5年内全球每6个人中就有1个人将经常生活在网上。[1]有数据表明,截止到2002年底全球因特网注册用户已达到6.55亿(陈积芳,2003),这更加证实了这一预测的可能性。在中国,自1994首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至今十一年以来,互联网用户得到了迅猛增长,以下的一组数据足以让每个人为这种增长而兴奋不已。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051月的最新一次调查报告显示:截止到20041231,我国上网用户总人数为9400万人,同199710月第一次调查结果62万上网用户人数相比,现在的上网用户人数已是当初的151.6倍;上网计算机总数达到了4160万台,是199710月第一次调查结果29.9万台的139.1倍(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5)。就在我们不断进入到“网络社会”的同时,“网络社会”也日益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成为各个学科争相讨论的热点问题,事实上正如同社会科学中的许多核心概念一样,“网络社会”这个概念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备受学术界的争论,而在中国由于翻译所导致的文字语境的不同,这样一种争论又显得尤为突出。

不可回避的是目前理论界对于“网络社会”概念的混淆不清很大程度上发端于美国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及其于1990年代末期出版的《信息时代:经济、社会与文化》三部曲中提出的网络社会理论基本体系。而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当中对于网络社会所做的综合性结论是“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上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虽然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已经存在于其它时空中,新信息技术范式却为其渗透扩张遍及整个社会结构提供了物质基础… …网络化逻辑会导致较高层级的社会决定作用甚至经由网络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利益:流动的权力由于权力的流动。在网络中现身或缺席,以及每个网络相对于其它网络的动态关系,都是我们社会中支配与变迁的关键根源”(卡斯特,2001a)。卡斯特将这种社会形态称作为“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中的“网络”(network)并非是指互联网(internet)或者电脑网络(computer network),而是指“一组相互连接的节点(nodes)”,而“什么是具体的节点,根据我们所谈的具体网络种类而定”(卡斯特,2001a570)。比如说,在全球金融流网络中,它们是股票交易市场及其附属的先进服务中心;在欧盟管制的政治网络中,它们是国家的内阁和欧洲的官员;在信息时代的全球媒体网络中,它们是电视系统、新闻报导组以及产生、传输、接收信号的装置等(谢俊贵,2004)。这样一种表述无不在向我们暗示他所说的“网络社会”之“网络”导源于传统网络研究视角,而事实上他在一篇文章中也明确的表达了这样一种理论取向,他说“当今的社会结构表现为一个多向度的动态网络发展系统,对它的分析可以有助于解释信息时代的社会发展。同时,社会学的概念和方法也有助于对作为组织与关系的特殊形式的‘网络’进行研究。因此21世纪的社会学必须重视以‘网络’为基础的观念来分析社会整体结构”(卡斯特,2001b)。因此卡斯特所言的“网络社会”实质上是指以新的信息技术作为物质基础的信息化社会中的一种共有的社会结构形态,这样一种结构形态是与工业社会、农业社会等社会结构形态相对应的,而“网络社会”所蕴涵的“网络化逻辑”(networking logic)正是信息化社会(informational society)的关键特色和基本结构(郑中玉等,2004)。

以上是对卡斯特所论述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的内涵和所指意义的简要分析,事实上在国内学术界“网络社会”还有一个能指,那就是指基于计算机网络所开辟的一个新的生活空间,也即是科幻作家William Gibson在其1984年的小说《Neuromancer》中写到的无级空间(Cyberspace),更多的人则称它为虚拟空间,也可以音译为赛博空间。对于这个所指意义下的“网络社会”(cybersociety)国内学术界则能够达成比较一致的共识,即它是在互联网架构的网络空间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形式。学术界对于网络空间(cyberspace)意义上的“网络社会”(cybersociety)的本质的认识,基本上是可以达成一致的。而事实上我们可以发现在分析了两种能指意义上的“网络社会”之后,我们可以了解到国内学术界在运用“网络社会”概念时大部分是指称后者,因为不少国内研究者仍然习惯上把“网络社会”定义为“虚拟社会”,而virtual society(虚拟社会)很大程度上是强调cybersociety(网络社会)的互动环境和空间的技术因素,即网络空间是一个基于互联网技术架构的虚拟电子空间,这一点上它与cybersociety(网络社会)是一致的。既然“网络社会的生存拓展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并提供了生存与发展方式的多样性选择。它是因工业化社会质量普遍提高而发生,又对现实社会起着“重塑与再造”的作用。这一过程对人类产生的影响将是深远的,而这正是经典的社会学理论所从未涉及到的(戚攻,2000)”;那么建构一门专门的网络社会学就成为了可能同时也显得非常必要,而网络社会学的研究领域、研究主题、问题意识以及解释框架与经典意义上的社会学又有什么不同,它是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还是一种全新的知识体系,这将是本文下面将要讨论的问题。

正如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自觉的学科得以创立,是用以解释与“现代性”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转型,特别是欧洲工业资本主义的崛起和封建土地制度的衰退及最终遍及世界各地的这一进程(特纳,2000288);网络社会学则是互联网这一新的技术革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在工业时代积累起来的社会经验的时代背景之下产生的。而事实上对于互联网这一新技术所产生的革命性意义的关注自70年代以来已经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学理上的探讨,例如贝尔的“后工业社会”对西方社会形态转型的认识(贝尔,1997),未来学者托夫勒的“第三次浪潮”(托夫勒,1983),以及奈斯比特的“信息社会”(奈斯比特,1984)等理论概念。如果说以上研究为网络社会学的诞生提供了理论背景的话,那么真正把研究者的目光投向互联网建构的数字空间的人则是美国网络专家尼葛洛庞帝,他在《数字化生存》一书中从信息技术的角度揭示了数字化存在(或称虚拟存在)的原理(尼葛洛庞帝,1997),将人们的视线带到了虚拟空间这一网络社会(cybersociety)存在的环境之中。而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的纽曼卡斯特出版的信息时代三部曲:《网络社会的兴起》(1996)、《身份的力量》(1997)和《千年之末》(1998)可以算作是互联网社会学的开始,因为他已注意到了计算机网络作为一种社会空间的存在。然而,卡斯特的著述仍然停留在网络社会[2]同物理社会的关系上。他始终没能真正进入虚拟社会。换言之,卡斯特揭示了许多由互联网带给现实社会的影响和变化,但他从未认真探讨虚拟社会本身的内在逻辑和生活方式,未能深入到互联网社会中去揭示那里的社会组织、人际关系、群体行为、权力分配、地位和影响力等方面的特点。在国内,正如同对“网络社会”概念的关注是因卡斯特的著作而起一样,“网络社会学”的提法及其建构也同样来自于他的著作的启发。但是就像对“网络社会”概念的理解及运用所出现的混乱一样,对“网络社会学”的界定和理解也必然不可能是不证自明的,因此在这里做一个梳理和澄清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内对于网络社会学的界定和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采取比较宽泛的定义,其网络社会学的定义实质上是一种“网络的社会研究”或者说是一种“网络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如童星就认为“网络社会学”是研究网络社会中各种关系互动规律和网络社会自身运作规律,研究网络社会与日常社会互相影响的一门综合性社会科学(童星,2001),邓伟志等人认为“网络社会学是一门研究在特定的网络社会生存方式下的团体和个人(网民)以及家庭、社区、政府、企业等机构、组织的社会生活(活动)的发展、变化规律的科学(邓伟志等,2001),戚攻把探索网络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揭示其对现实社会制度与社会行为的深远影响作为网络社会学的研究主题(戚攻,2001);另一种是采取相对窄化的定义,摆脱目前网络社会学研究支离破碎的境况,如黄少华就认为“网络社会学研究的关键,应该在如何理解与解释网络虚拟空间的独特本性及其社会学意义(黄少华等,200112);黄晖则认为“互联网社会学是一门专门以虚拟社会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从社会学的角度对虚拟社会中的人际关系、行为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结构进行研究,从而为我们认识人和社会生活提供新的启示”(黄晖,2004)。还有一种则将网络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网络空间的行为主体——网民的互动上,如夏学銮认为“网络社会学是研究网络行动者在网络时空中的沟通和互动规律以及网上行为和网下行为相互关系的一门科学”(夏学銮,2004)。而对于网络社会学的学科性质的认识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把网络社会学看作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另一种观点是网络社会学可以视作社会学的一门分支,但从其发展趋势来看可能形成一个全新的知识体系,对此黄少华主张“网络社会学的研究极有可能将社会学的研究带入一个全新的领域,从而构成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崭新的范式”(黄少华等,200122),邓伟志等则主张“网络社会学可能要归于在今后独立产生的‘网络学’学科之下”(邓伟志等,2001)。对于以上的各种争论,我们可以发现至少存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国内学者所论述的“网络社会学”中指涉的“网络社会”是指互联网空间上的cybersociety,而非卡斯特所指的network society,因此我们暂且可以明确的是目前国内学术界所讨论的“网络社会学”是指cybersociology,而非network sociology。对于网络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一种窄化的策略以避免目前网络社会学研究出现的零乱现状,基于此在本研究当中我们把网络社会学定义为是关于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行为主体交互行为的社会学研究[3]。我们注意到网络空间区别于现实空间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个人的力量已经前所未有的扩张了,并且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很多社会结构因素对其的制约,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以现代性作为解释现代生活主要框架的经典社会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社会、阶级、阶层、社区或社群等,都遭到了源自网络空间这一流动力量的瓦解。但是经典社会学在探讨个人交互行为的微观领域的一些基本解释概念,如角色、面具、自我、认同等概念在网络社会学研究当中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这些概念仍然构成了我们分析网络社会交往与互动的有力工具。正是基于此,我们还是应该将网络社会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来看待,而非一种全新的知识体系。

 

二、研究主题的芜杂与错位:已有研究成果再检视

 

就像在上文中我们讨论“网络社会学”的界定和理解时出现的纷繁芜杂现状一样,在国内学术界各种各样冠以“网络社会学”之名的学术研究也同样层出不穷,事实上这些研究并不能够都归名到“网络社会学”之下,而只能笼统的归于“互联网的社会研究”这一说法之下。尽管这些研究的内容显得有些杂乱无章,研究的视角、方法以及解释的理论框架也各不相同,但是对这些研究的内容做一个初步的整理和归类是有助于认识上文中我们所定义的“网络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整个“互联网的社会研究”中的位置。
    我们通过对1997年至今公开发表的各类关于互联网研究的论文的检索发现,按照研究主题来进行划分,大致可以归类为以下11个方面:网络与青少年、网络交往与人际互动、网络社会问题及其控制、“网络社会”本质、互联网对社会的影响综述、网络伦理与道德、网络语言、网络与性别、网络婚恋、网络调查、其它。而通过一项简单的计算结果表明在这11类研究主题当中,以“网络与青少年”作为研究主题的论文数是最多的,达到了同期关于互联网研究的论文数目的34.2%[4];其次为“网络交往与人际互动”、“网络社会问题及其控制”、“‘网络社会’本质”和“互联网对社会的影响综述”,其中每个研究领域发表的论文数基本相当,加总起来有145篇,占到同期同主题论文总数的一半左右。这一组数据向我们展示了国内学术界对于“互联网的社会研究”的基本状况,透过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关于“互联网的社会研究”所呈现出的两大特点:芜杂与错位。

芜杂的现状透过以上的数据和11个方面这一粗略的分类就能够表现的一览无遗,这样一种现状的造成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巨大而深远冲击的现实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互联网研究处于低层次的研究水平所造成的[5]。事实上正是由于互联网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非常绝大,我们对于互联网的研究则需要更加的明晰化和层次化,而不能够呈现为现有的一团“浆糊”状。对于此,有研究者做出了稍显清晰的分类,即把国内社会学界针对互联网的研究分成四块:第一,关于建立网络社会学的问题;第二,关于网络社会(包括虚拟社区、虚拟社群)的性质以及与日常生活的区别的问题;第三,关于互联网所带来的网络社会问题和相应的社会控制;第四,关于互联网对社会文化的影响(郭茂灿,2003;转引自本刊编辑部,2004)。这样一种区分的路径仍然是沿袭的在上一节我们所讨论的网络社会学的研究内容的分析讨论,实质问题仍然集中在两点上:一是网络社会自身的运行规律及特征,二是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在这里我们尝试着提出一种新的分类的方法以使得目前社会学界对于互联网的研究更加明了化,即按照上一节中对于网络社会学的定义,将关于网络空间中行为主体的交互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群体的相关研究都界定为网络社会学研究(cybersociology);而把所有由互联网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以及对现实世界的社会、文化影响的研究都界定为因特网社会学(internet sociology)。以上的这一划分看似是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做的一种划分,而在更深层次上是有着它的理论思考的。首先,这两者研究的对象的空间坐落是不一样的,网络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主体的行为,而这一空间是基于网络技术而就的一个电子空间,其情境是一个“虚拟”的社会场域;而因特网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则是现实空间中的人和事,比如网络造成的网瘾症、青少年犯罪、黑客制造的网络瘫痪事件等等,其情境是一个“现实”的社会场域。其次,这两者所进行研究的理论框架是不一样的,在网络社会学那里很多经典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特别是宏观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都被网络空间这一流动力量瓦解了,而在因特网社会学那里经典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解释框架都是能发挥作用的,例如对于数字鸿沟的研究,经典社会学的知识、权力以及社会阶层等等概念都是有效的解释框架。再次,这两者的理论前途是不一样的,网络社会学是极有可能将社会学的研究带入一个全新的领域,从而构成社会学的一个崭新范式,这种崭新范式是对自现代社会学诞生以来的一个颠覆性的革命;而因特网社会学则不可能有这样的理论前途的,因为它是在既有的经典社会学理论框架之内进行的研究。

错位的现状也是可以通过数据来体现的,根据以上我们所做的“网络社会学”与“因特网社会学”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到事实上能够划归到“因特网社会学”的论文几乎是能够划归到“网络社会学”论文数的34[6]。这样一种错位现象背后所隐藏的是这样一种事实:国内学术界关于互联网的研究看似开展的如火如荼,其研究成果从量上看也颇值得称到,但是在这看似“繁荣”的背后确潜伏着严重的危机——真正可能带来理论创新的“网络社会学”研究成果稀少,而蜻蜓点水式的各类“因特网社会学”俯拾皆是。这样一种研究错位的现状同样在“网络社会学”研究内部又有着更深层次的表现。从研究的分类来看,一般的研究可以分为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规范研究又可以称作为定性研究,实证研究又可以分为质的研究和量的研究两种(陈向明,2000)。根据这样一种研究分类,我们大抵可以把已有的“网络社会学”研究也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网络人际交往的内容、特征及其影响的一种学理性的概括,属于定性研究;另一类是就某一类网络人际交往形式当中的人际交往现状的实征研究。而在数量上前者占有绝对的优势,后者只有寥寥数篇论文,其中有代表性的有陈青芳(2001)、白淑英(2003)、彭小川(2004)等人的研究。经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关于“互联网的社会研究”的研究主题的错位现状表现在两个层次上:一是本研究所说的“网络社会学”研究偏少,二是在“网络社会学”研究当中,实证研究偏少。

 

三、网络交友:网络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基本主题

 

在上文的讨论当中,我们把网络社会学定义为关于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行为主体交互行为的社会学研究。不难看出这里的交互行为是对马克思关于社会的定义的一种引申,这样一种定义是在抽象层次上做出的,而下降到经验层面上,每个曾经使用过互联网的人恐怕都不会否认网络空间中的交互行为就是网络人际关系,或者说是网络互动。正如同日常生活中的互动表现出各式各样的表征形式,并且因为互动双方的角色以及互动场景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表演”过程;而网络人际关系或者说网络人际互动的表征形式则和现实生活中的表征形式很不一样,简言之网络人际关系的表征形式主要体现在网络交友上,而没有日常生活世界中那样的丰富多彩。这样一种结果一方面是网民网络行动的现实状况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则是由网络人际互动主体本身的身份特质所决定的,当然后者的作用是决定性的。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网民网络行动的现状。根据最新一期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5/1)》显示,用户上网的主要目的当中,位居前几位的分别是:获取信息(39.1%)、休闲娱乐(35.7%)、学习(8.4%)、交友(6.2%),而事实上我们发现获取信息、休闲娱乐、学习这几个选项所突出的仍然是互联网作为大众媒介和传递资信的工具,只有到了把交友作为上网的主要目的的时候,我们才能说互联网“不再只是传递信息的工具,而会形塑一个社交环境,一个生活的空间,人们能够在其间进行社会互动(黄厚铭,2000)”;网络空间的社会意义唯有通过交友这样一种网络人际关系的表征形式才能够被凸现出来。更进一步的统计发现,用户最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功能当中位居前几位的分别是:电子邮箱(85.6%)、搜索引擎(65.0%)、看新闻(62.0%)、浏览网站/网页(49.9%)、网上聊天(聊天室、QQICQ)(42.6%)、软件上传或下载服务(37.4%)、BBS论坛、社区、讨论组等(20.8%)、网络游戏(15.9%),以上数据还是向我们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即是互联网除了起到大众传播媒介作用之外,最主要的作用就在于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与人交往的全新空间,而在这个交往空间当中网络交友又是其最为突出的表现形式。

其次,我们就网络人际互动主体本身的身份特质进行分析。网络人际互动主体的两个最为重要的特点即是匿名性(anonymity)和身体不在场(黄少华,200235)。而这两种特质对网络人际关系的影响却是至关重要的,当然匿名性得以实现本质上还是由于身体不在场而造成的。在网络空间当中,正是由于这种身体不在场的沟通或者称之为“电脑媒介沟通”(computer-mediated-communication)对现实社会中亲身参与的面对面(face-to-face)沟通的代替才会“涉及一些和在共同在场情境下包含的关系不同的社会机制(吉登斯,1998104)”,也才能够实现所谓的匿名性。由于身体的不在场,网络空间的沟通和互动方式缺乏“社会面貌”(social presence)这一在传统的面对面沟通方式中最重要的因素,如人们说话的音色、腔调、音量和瞪眼、扬眉、撇嘴、皱鼻等非口语化的肢体语言,参与者的年龄、性别、种族、相貌,以及外在于沟通和互动但会影响沟通和互动的环境,如互动地点、谈话气氛等。由于缺少现实社会人际互动中的“社会面貌”和“社会情景”,因而无法以整个感官去感知对方,去体会和判断自己与对方的关系。因此,在网络世界里,现实世界中制约着人际交往的所有物理、社会、人文环境差别就统统消失了。比如,在现实社会中人际交往一般是以血缘、地缘和业缘为纽带的。因此,人际关系相应地可以区分为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人们根据自己的血缘来判断自己的兄弟姊妹,根据自己的出身地来判断自己的父老乡亲,根据自己的人生经历来判断自己的同学同事;而当我们连上互联网之后,我们无法再来判断自己与网络世界上的行动主体的纽带关系,我们不可能在网上找到“父子”、“兄妹”、“老乡”等现实社会当中的种种人际关系。在网络上人们交往的原则可能纯粹因为“缘分”而起,一次点击或许就让两个完全不相识的陌生人开始了相识、相知甚至相恋的过程,我们似乎可以把这种以网络为缘的人际关系称作为网缘关系。事实上在网络空间当中,现实社会当中人际吸引、人际交往的许多先天因素都被化解掉了,网络空间的行动者们更多的是看重彼此间共同的兴趣以及各自的内在能力(黄少华,2002;转引自欧贞延,2003,而这样一种交往反而更加接近哈贝马斯所说的“真正意义上的交往”。这样一来,我们似乎在网络空间之中的人际关系只剩下了基于网缘关系的“网友”这样一种形式。

而身体不在场以及由此所造成的网络人际交往的匿名性,人际交往的所有物理、社会、人文环境差别的消失,带来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结果,那就是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社会中所有预设的关系结构都没有了,彼此之间有的只是一种陌生人的关系。对于陌生人的社会学论述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指涉单纯“彼此不认得对方”的“陌路”之间的互动。这类陌生人跟一般通用的概念最为契合,也是普通城市社会学文献中较常探讨的领域。第二,不但互相不认识,还因为双方的属性特征、身份地位、生活型态等相距甚远,几乎是分属于不同的“副文化”,因而形成“异类”之间的互动。第三,除了上述两项特征之外 (不认得对方、彼此分属不同副文化),又因为互动的一方本身是移民,对当地社会文化而言是“异乡人”,加深双方的隔阂。这种陌生人类型又衍生出边际人、过客等,这大概是社会关系的公共领域中距离最为遥远、最难沟通的群体。而在线的陌生人,不像大都市街头上擦肩而过的陌路人那样毫不相干,由于网络上互动的成员多少有其共同特质,而且在在线这种互动情境中,经常有其它团体成员或近似背景的人作为旁观者,网络成员之间即使素不相识,也比较容易互相帮助,计算机网络上的成员不但倾向信赖陌生人,陌生人或弱联系对象之间,也经常成为社会支持与认同感的来源,尤其当建立关系的起始阶段就有共同点时 (例如地理邻近),更容易发展信赖的关系。换言之,原为陌路、却共处相同副文化的网友,似乎更容易透过计算机网络这项新媒介,建立或加强沟通管道,拉近彼此距离(傅仰止,2002)。在网络空间的陌生人之间,建立互动或者说人际关系的唯一途径也即是通过“交友”这样一种形式来进行,而事实上又由于网络空间既连接又隔离的功能(黄厚铭,2001)使得我们可以在身体和心理都不易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勇于并乐于与网络上的其它陌生人“交友”,也正是有了这样一种网络陌生人之间的交友行为,网络人际关系才能够成为可能,自然它也是网络人际关系存在的表征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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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俊贵,2004,“卡斯特尔网络社会理论述评”,北大新青年中国学术城

卡斯特,2001b,“论网络社会的社会学”,《国外社会学》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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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纳,2000,《社会学理论的结构》,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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