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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公平正义与和谐
廖俊峰 湛顺金
一、研究背景 问题提出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1]与以往相比,“五化”中增加了一个“信息化”,而且排在“工业化”之后。这说明,信息化是世界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们国家今后的一个重要发展点。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从1997 年10月到
于是,互联网渐渐形成一个独立于现实的虚拟社会,在这里,人们拥有各自的人格和行为,过着另一种社会生活,成为网络公民。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它与人们的利益关系更为密切,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公平正义已成为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分析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为实现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共同和谐进行探讨。
二、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
与现实社会相比,互联网虚拟社会既与现实世界有紧密的联系,又有自身的特点。一方面,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参与者都是现实社会中的人,互联网上的事物大多数来源于现实世界真实存在的事物。但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存在匿名性、进出的随意性、信息多样性以及参与人群的世界性等特点,使得互联网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有着巨大的差异。
因此,笔者在借鉴计算机网络的协议层次和它们的服务模型以及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后,提出互联网虚拟社会中人们的需求层次模型,用有别于分析现实社会的方法来分析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
图1:互联网虚拟社会中人们的需求层次模型
互联网中人们需求的发展分为四个层次,从低到高依次为:信息获取、信息安全保密、信息应用和自我实现。这四个层次是逐渐深入的,每往上一层,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发展程度就更高,人们的需求就得到更大的满足,而上层需求的发展应该是以下层为基础的。
1、信息获取
信息获取是人们在互联网虚拟社会中最基本的需求。在互联网虚拟社会里,核心资源就是信息,信息的获取权成为互联网虚拟社会里人的最基本权利。[3]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信息获取的公平正义是互联网世界公平正义的基础。信息获取的公平正义就是指:互联网虚拟社会没有地域、年龄、性别、种族阶级之分,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到互联网,共享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存在明显的经济差距,城乡“数字鸿沟”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2006年底农村拥有的家庭电脑数量为2.7台/百户,远低于的城镇电脑拥有量47.2台/百户,2007年6月,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为5.1%,同期城镇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21.6%,农村网民人数仅是城镇网民人数的3成(29.9%),普及率不到城镇的1/4(23.6%),[4]农村地区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和发展水平与城镇差距较大。
2、信息安全保密性
信息的安全保密是人们在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第二个基本的需求。人们获取了信息之后,自然希望对信息加以利用,满足个人需要,并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然而,日益猖獗的互联网犯罪让我们担忧,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信息窃取和篡改等问题已经对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构成了相当大的危害。2005年6月,美国爆发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信用卡资料被黑客恶意窃取,导致超过4000万名客户资料外泄。中国香港多家发卡银行接到国际发卡机构VISA及万事达卡组织的通知,涉及近19000名客户,而其中VISA客户中有761名划入被泄密的高危名单中。[5]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95%的与互联网相联的网络管理中心都遭到过境内外黑客的攻击或侵入,受害涉及的覆盖面越来越大、程度越来越深,[6]
3、信息应用
信息应用是人们在互联网世界中第三个需求层次。信息应用是在信息获取和信息安全保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的范围很广,也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相关。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网络娱乐早已融入我们的现实生活,阿里巴巴、网易等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网络银行、网上炒股也成为人们的日常行为,大大促进了社会的效率,网络音乐、影视和游戏同样受到网民的欢迎。然而,在信息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网络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也在侵害着人们的权益。在搜索引擎Google上搜索关键词“网络诈骗”,就能得到超过200万条搜索结果,这个巨大的数字值得我们反思。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交易论坛、二手交易信息平台上都充斥着诈骗信息,很多网民都曾在网络交易中受骗上当,从此对互联网上的公平正义产生了怀疑的态度。
知识产权问题同样是虚拟社会中公平正义的焦点,由于网上软件、电影、音乐、资讯等的共享几乎是零成本的,网民们享受着互联网上海量免费信息的同时,也成为了知识产权问题的制造者。免费下载的软件、电影、音乐和资讯毫无疑问是对软件厂商、娱乐公司以及信息发布者知识产权的侵害,另一方面对购买正版软件、电影、音乐和资讯的人们来说,这也是不公平和不正义的。公平不是绝对的平均,是“包括人与人, 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相称’或平衡以及对这种关系的反映或评价”,[7]所以,保护知识产权真正的反映了公平正义的内涵。
4、自我实现
自我实现是互联网虚拟社会上人们需求发展的最高层次。当人们在互联网上实现了信息的获取与信息的安全保密,除了追求物质上的满足外,也会追求一种精神上的满足。在虚拟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参与虚拟社会的事务,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有的义务,实现自我价值。人们通过论坛、博客、视频等,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以自己的观点、见解取胜, 在公众面前展现一个真实、多样的自我,拥有个人言论自由和话语权。另一方面,虚拟社会打破了地域、年龄、性别、种族等限制,让人们可以体会到现实社会中无法比拟的公平性、多样性、迅捷性和全球性。
此外,电子政务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更直接的参政议政渠道,平等的发出自己的声音,实现了民主公平,还能对政府以及官员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实现了社会正义。
三、互联网虚拟社会中不公平正义的原因
上文中,我们讲述了互联网虚拟社会中人们的需求层次,以及对应的公平正义问题,既有促进公平正义的方面,也有对公平正义阻碍的方面。那么,造成互联网上不公平正义的原因有哪些?笔者将其主要原因归结为以下三点:
1、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匿名性与进出的随意性。
互联网在形成之初就以匿名形式出现,带有浓重的虚拟色彩,众多网民都已熟于以匿名的形式和不同的人交流沟通, 享受互联网虚拟社会带给我们的那种神秘、自由的感觉。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另一个特点就是进出的随意性,人们可以选择“是”和“否”参与到虚拟社会中,进出的门槛相当低。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某些人希望得到更多的利益,又担心被别人知道后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而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匿名性和进出的随意性正好符合了人们的隐藏心理,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摆脱社会规范的约束,破坏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公平正义。
2、现阶段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尚未成熟。
无论是在信息的获取、信息的安全保密还是信息的应用方面,技术都在其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对于互联网上的公平正义来说,技术也是必不可少的,它从客观上保障了互联网上信息的安全应用,比如像CA、IPV6和VPN等技术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加强了我们的网络安全。当前我国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从硬件方面还是软件方面,仍然有一定的距离。面对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行为,我们都需要用更高更新的技术来应对,保证信息的安全;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技术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3、现阶段我国的网络法律监督体系尚不健全。
“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10]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互联网虚拟社会。法律的作用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互联网的发展历史仅有短短的十几年,在我国的普及相对来说也只是很短的一段时间。对于我国来说,互联网不是本土产生的事物,里面的“游戏规则”往往是根据发达国家的国情制订的,不完全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某些问题上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很不一致,这些对我国的网络立法构成一定的难度。与现实社会相比,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是不够的。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统计,截至2002年10月,我国共有网络立法: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十六部,部门规章八十九部,司法解释十部,地方法规和规章二十八部,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11]
四、如何促进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公平正义
面对互联网上的不公平正义现象,我们分析了其产生原因,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作为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的决策参考。
1、互联网虚拟社会的自身建设
在互联网上实行部分实名制,上网实名,网上匿名。即任何单位或个人若要在互联网上从事经济活动,都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接入互联网的时候都必须是实名的。这样做不仅在纠纷发生前对参与个体的进行严格把关,事后也更容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然而,基于互联网的实际情况,在虚拟社会里面,每个人都依然是匿名的,在网络社区上,在博客里面,都可以拥有自己的个性化账号和名字。
就如何实现互联网上的部分实名制,笔者提出两个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中心和公共信用管理平台。
CA认证就是每个人的“网上身份证”,我国在
全国统一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包括对个人、企业法人以及企业的信用管理,现实中和虚拟社会中的信用缺失行为都将在系统中记录。2007年10月,湖南省出台了全国首份惩戒失信行为的方案。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建立“省信用信息系统”对人们在信用卡、保险、贷款、纳税等生活的多方面进行信用监督,使得个人信用记录成为公民的第二身份证。[12]这是统一公共信用管理平台的一个很有意义的尝试,将对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管理平台积累经验。
2、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完善互联网的法律监督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强与世界各国共同合作,完善与互联网有关的国际法律;另一方面要与相关行业共同努力,完善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征求行业的专业意见,注重法律的实操性问题,不要急于求成。当前互联网在我国还处于发展阶段,国家立法者常常要考虑到立法是否会对互联网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所以要边扶持其发展,边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与监督。法律要在长期的实践与具体的应用中不断修改和完善,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公平正义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3、对参与者的宣传引导
在全社会中开展广泛的网络道德伦理教育。互联网是新生的事物,而很多人仍保持着固有的思想,没有认识到互联网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的重要影响。我们要从思想上引导网民的行为,让大家做文明的网络使用者,尊重别人的权益,促进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的公平正义。另外还要大力培养信息网络人才。科技以人为本,技术进步的核心是人。未来这方面人才缺口仍然很大,所以需要国家继续深化人才培养,同时吸引社会参与。
结束语
在未来,互联网虚拟社会一定会变得更加宽广,与现实世界的联系也更加密切。互联网虚拟社会中不公平正义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始终坚持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实现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共同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
[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997/10),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7/6)
[3] 沙勇忠:《基于信息权利的网络信息伦理》,《兰州大学学报》,第34卷第5期 06年9月
[4]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7年中国农村互联网调查报告(2007/8)
[5] 看论文网,http://www.seepaper.com/ 《网络诈骗犯罪浅析》,访问日期:2007年9月
[6] 比特网,http://e.chinabyte.com/《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黑客来源地》,作者:高显嵩,访问日期:2007年9月
[7]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
[8] 中国电子政务网,http://www.e-gov.org.cn/ 《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家园网创新做法》,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访问日期:2007年10月
[9]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
[10]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1]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网,http://www.apcyber-law.com/ 《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及其反思》,作者:饶传平,访问日期:2007年10月
[12]新浪网新闻中心转自潇湘晨报,http://news.sina.com.cn/c/
(作者:廖俊峰,湛顺金,华南理工大学电子商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