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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反对与异体整合:中西政党关系的比较研究
吴晓林
来源于:《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6期
【摘要】西方政党制度的设计以“合法反对原则”为核心,旨在不违反宪法的范围内,通过政党之间的互相攻讦维持多元民主。实际上,这种以“取而代之”为目的的竞争,一定程度上钝化了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意识,也抹杀政治系统本身的积极因素。中国多党合作制度,采取“异体整合”的机制,汲取“和而不同”的伦理资源,立足于共同利益,为整合不同阶层力量提供了条件。但是,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仍然是中国政治生活中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需要从法律程序、制度规范和操作方法等等全面加强。
【关键词】合法反对 异体整合 自由 平等 监督
【作者简介】吴晓林(1982-),男,山东莱阳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候选人,研究方向:政治整合与公共治理。
政党关系是政治制度中最基本的关系,它关系着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全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西方多党制或两党制有着根本性区别,在处理政党关系的原则上分别呈现“异体整合”和“合法反对”的特点。
在西方政党制度中,不论是两党制还是多党制,其制度设计的核心都是“合法反对原则”。[①]这一原则的提出者理查得?霍夫斯塔特,将其称为在美国民主政治三大要素之外存在的一根隐形杠杆。[②]其涵义是在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执政党与在野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通过互相攻讦,来维护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追根溯源,政党合法反对原则既有理论根源又有现实需要:
1、政党合法反对原则被用作政党利益竞争的“降压阀”
表达自由在宪法基本权利中居于特别重要的位置,在西方被视为最根本的权利或曰第一权[③]。与集体表达相比,公民个体表达往往力量分散、声音微弱,在庞杂的公共议题中间,往往被当成一种个别现象而受到忽视。政党不同,它作为特定阶级、特定阶层利益集中代表者,具有明确的政治主张,与政权关系密切,在利益表达上比公民个体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并且常常假以公民意愿的形式,打着公民利益的旗帜,获得与其他政党利益博弈的支持力量。以执政或参与政权为目的的各个政党,既面临争取优势政治地位的压力,又面临兑现政党主张的压力,因此,在议会之中就必须积极有效地公开自己的政治倡议,通过反对成为分得和获取选票的一个重要方式。一般而言,一定秩序范围内的冲突,可以起到宣泄感情和内部整合的作用,这种合法反对就在政党之间的竞争中充当了“调压阀”的功能。
西方政党,通过合法反对,不但监督了对方,还活络了政治过程。其正面意义在于,在服务于政党利益的同时,还为利益表达提供了制度化平台,既是政见表达又是意见表达,将政党的政治参与与公民利益经常地串联起来,它以政治压力的形式很容易引起执政党及其政府的重视,使得利益表达往往更具有转化为公共政策显示的政治效力。
2、政党合法反对原则被视为政党力量博弈的“润滑剂”
”盛顿人以后合法反对原则并不是主动设计的政党博弈规则,而是在政党力量分立,不断将竞争引向战争性危险的境遇下,被迫衍生出来的妥协性规则。美国独立战争以后,按照华盛顿的设想,通过分权、约束和平衡、选举等宪法安排,国家没有政党也可以存在。但是因为依靠国内市场的小手工业者和小种植业原主等等阶层,与依靠英国资本或倾销英货的阶层,为了争取和维护各自的利益,就必须采取有组织的力量博弈,因此他们形成了民主共和党和联邦党。在先期政党竞争中,时常有决斗、武装斗争等武力行为,破坏了政治秩序。为了避免政党竞争陷入你死我活的斗争,美国开始放弃对“一党”或“无党”的最初想法,无奈地接受了两党并存的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合法反对原则,就是对政党博弈的一种妥协性认同。在这种原则之下,政党不以消灭对方为目的,而要以对方存在为基础,以此不至于使竞争破坏社会秩序。
在西方,一直就有多元社会的传统。16、17世纪的宗教改革后,多元化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社会政治经济实践开始注入到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多元主义者认为“组织可能损害更广泛的公共利益来促进其成员狭隘的利己主义”,因此“应当受到限制”,增加组织的数量形成各自掣肘的局面就是一种有效设想。卢梭虽然反对派系存在,但是仍然主张可以通过增加派系以防止他们的不平等。自由主义者主张:“一个健康的民主程序需要诸多政治力量的震荡和众多政治力量的开放性的矛盾斗争”[④]。因此,合法反对成为在代议制体制内,规制政党竞争、使之免于破裂性竞争的的妥协性结果,对政党关系起的是一种润滑的作用。
3、政党合法反对原则被当作政党选举治理的“调控器”
参与制定美国宪法的麦迪逊曾经指出:不同社会成员之间一定存在利益差别,如果大多数成员联合起来,那么少数群体的权利就将得不到保障[⑤]。这样,在“选票决定一切”的民主社会里,就可能形成“多数的暴政”。在西方,政党政治发展初期,伴随功利主义的发展,多数决定的原则,对整个社会也一样带来危害。托克维尔也认为多数的专制 “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逼得少数诉诸武力,那时将出现无政府状态”[⑥]。因此,需要有合法的反对力量存在,代表少数人发出利益诉求,对少数人的利益进行救济。这不但可以避免对少数群体在法理上的排斥,也可以显示多数与少数在价值选择上的“完全等价”[⑦]。在互相诘责的过程中,政党反对会在一定程度上放大少数的声音,救济被多数屏蔽的智慧。
二、异体整合:中国多党合作的政治效应
政党关系反映着一国之内对主要政治力量“平等”与“自由”权利的平衡,马克思主义者同样不排斥自由与平等。马克思就认为 “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⑧]中国共产党作为大党,在“怎样对待联系不同阶层利益的民主党派参与政治的自由”,“怎样保障民主党派政治参与平等”的问题上,与民主党派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并最终选择了异体整合的“多党合作”之路。
1、良性整合框架之内的“对台戏”辩证法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社会主义道路和共产党领导成为社会精英内部的共识。中国共产党除了看到民主党派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之外,“强调了对执政党的咨询价值和对官僚作风的监督作用”[⑨],1956年波匈事件发生后,为了帮助共产党进行整风,毛泽东还提出了“对民主人士,我们要让他们唱对台戏,放手让他们批评。如果我们不这样,就有点像国民党了[⑩]”。周恩来也指出:“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这能够使我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发现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允许唱‘对台戏’”[11]。这里的意思就是说要接受异体监督,并通过“反对?反应”模式,整合不同意见,改进党内作风,既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又改善执政党的决策过程;既给民主党派所联系的阶层以“自由和平等的空间”,又伸张人民群众的利益。
虽然这种多党合作机在特殊年代起起落落,但是多党合作原则和政治协商制度还是作为国家重要的政治形式存在和发展着。
2、政党主张与伦理图式中的异体整合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关系重新进入执政党的政治主张,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邓小平主持的中共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进一步完善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他曾经明确表示“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12]”江泽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指出:“我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监督,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促进共产党领导的改善和参政党建设的加强[13]。胡锦涛提出:民主党派要“进一步提高开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14]党的三代领导集体都主张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实现利益整合。
“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等等深厚的传统思想,为中国多党合作的政党关系提供了伦理资源。所谓“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都是把“和”当作重要的政治境界,“互相监督”的思想正是在“多党合作”这个基本政治格局中进行的。一个“和”字,成为异体监督、异体整合的基本伦理框架。而互相监督的目的正是服务于中国发展这个大局,最终维护共同利益。
3、异体整合的协商政治实践
新时期,民主党派发展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多党合作的政党关系在协商过程中逐渐显现出积极的政治意义。
一是,人民政协成为多党合作的制度化平台,民主党派各自整合所联系的群众的利益诉求,并以提案和建议的形式反映到决策中心,利于贯通利益表达、利益综合与政策制定的政治过程,形成较高的政治认同。主要承担党派、界别组织间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协商功能的政协组织,虽然不具备直接决策的权力,但是作为一个稳定的决策前“协商”机构,还是在结构上长期存在并发挥必要功能的。[15]“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代表人士向中共中央提出重大的书面意见建议200多项,内容涉及到政治、社会、文化诸多方面。这些意见建议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采纳,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6]
二是,在重大政策和人事任免的过程中,民主党派越来越发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力量,显示出专业性、技术性的特长和政治合作的优势。中共中央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内容不断充实,程序逐步规范。“1990年至2007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近260次。”16显示出多党合作的实际意义。
三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成员、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特约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成为国家政治发展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民主党在多党合作的框架内,参与现代化建设的决策与实践,并通过自身优势的发挥,团结和整合了各自联系阶层的重要力量,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健康稳定的作用。
四、宪法制动与伦理驱动:合法反对与异体整合的���别
西方政党合法反对由宪法来确定底线,保障政党竞争不至于威胁国体政体,体现了法制权威的消极制动作用;中国党际关系异体整合,结合传统伦理与现代法治文明,促使政党互利合作,体现了积极的驱动作用。二者虽然都立足于各自文化传统,调节着政党参与政治实践的关系,但是还是具有本质上的不同。
1、生成差异:自然内生与自觉选择
西方政党是在反对封建势力的议会斗争中产生的,1679年,当英国议会讨论詹姆士公爵(即后来的詹姆士二世)是否有权继承英国王位时,议员们展开了激烈争论。赞成的人被对方称为“托利”,反对的人则被对方称为“辉格”。后来,双方的观点都发生了变化,辉格党对君主不再持完全的否定态度,因为“光荣革命”后英国君主的权力已经受到种种限制;托利党也逐渐改变了坚决拥护专制君主制的立场,因为他们几次恢复旧王朝的企图都因遭到了大多数人的反对而失败。政党反对原则作为一种内生的、带有妥协性质的资产阶级政治机制,对于维护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长久存在和发展发挥了应有作用。
在中国,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中的结盟关系,经历了革命的洗礼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考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共产党人甚至拒绝了一些民主党派领导人提出解散本党的要求。民主党派在自觉选择社会主义道路和拥护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成为共产党的拥护者、合作者,而不是反对者、拆台者。
2、动力差异:对立妥协与积极合作
西方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为政党反对原则确立了底线,即在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政党之间的竞争可以“不择手段”,是一种“消极反对”的竞争手段;中国用“和”的伦理思想为党的异体监督注入伦理动力,体现了一种“积极合作”的监督策略,最终是为了整合利益。实际上“以法的形式框约现代政治、分享权力,实现多元参与的政治主张和政治实践,默认了政治系统的被动性和不规则性,这不能不说是片面性恶论在政治系统的推广应用。应该说,法在政治系统中的作用发挥,为人类的政治实践增添了强制性和稳定性因素” [17]。西方政党合法反对的过程用法律来避免乱象,实际上就是依赖法律抹杀政治系统本身的积极因素。而中国在“和而不同”的伦理资源上,利于在现代政治中发挥不同政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3、归宿差异:利益竞争与利益一致
中国政党制度的利益表达和监督机制,是由政党利益的同一性所决定的,体现全社会利益的整体性。它既肯定民主党派联系不同阶层的代表性,又强调多元归一的一致性,是一种合作关系,“这既避免了多党竞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一党专制,缺少监督导致的种种弊端”13;而西方政党的合法反对原则,更多情况下是以“取而代之”为目的,因此反对的手段五花八门、仅仅所能,是一种竞争关系,它虽然成功“地防止了专制主义的复萌,有效地制约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的蔓延,一定程度地消解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但是“钝化了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意识”[18]。
五、中国多党合作关系的发展展望
从根本上来讲,西方政党竞争的机制根植于其资源配置方式复杂、社会结构分化的基础。在中国,长期缺乏一个利益分化的过程和环境,虽然改革开放后引进了市场的因素,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还是决定了人民利益的一致性。采取多党合作的方式,不但有整合各种积极因素参与现代化建设的考量,也有历史积淀的经验。调动民主党派积极性,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主张,1956年11月,毛泽东就指出“人民内部的问题和党内问题的解决的方针,不是采用大民主而采用小民主”[19];邓小平一方面提出要改革,一方面尊尊告诫中国人民,中国不能搞西方议会制,“不能乱哄哄的,只有在安定团结的局面下搞建设才有出路”,“如果没有秩序,遇到这样那样干扰,把我们的精力都消耗在那上面,改革就搞不成。” [20]因此,在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与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推行“小民主”来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是中国当代政治发展的基本秩序。
西方政党的产生已有300多年的历史,经过这么长时期的发展,已经成为政治体制运作不可或缺部分。在西方政治发展的过程中,政党合法反对原则随着历史的变迁,也不断地调整和修缮,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我们当然要看到这种政党关系的积极作用,但是与西方政党这么长期的历史发展相比,直接拿成熟的制度模式来衡量中国政党关系,显然是有失公正的。应该肯定的是,中国多党合作的思想是生长在中国伦理资源和特殊历史时期的政治选择。
毋庸讳言,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仍然是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不能仅仅把民主党派视为“智囊团”、“思想库”,而忽视其作为政治发展“晴雨表”和“监控器”的功能。我们要从民主党派的监督程序、规则、方式方法等等着手,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①] 朱光磊:《政治学概要》,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1-313页。
[②] Richard Hofstadter. The Idea of a Party System: The Rise of Legitimate Opposition in the
[③] 吴飞:《平衡与妥协??西方传媒法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④] [英]尚塔尔?墨菲:《政治的回归》,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⑤] James Madison, . from the Federalist, B.Wright ed.1961. 转引自Thomas E.Patterson,
McGraw-Hill, A Division of the McGraw-Hill Company ,1997.Appendixes, p33.
[⑥] [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99 、290页
[⑦] 徐邦友:《合法反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独特机制》,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页。
[⑨] 沈志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第三卷),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页。
[⑩]《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55页。
[11]《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08页。
[12]《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7页。
[13]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8页。
[14] 胡锦涛:强调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多党合作事业,新华网,
[15] 吴晓林、左高山:《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载于《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4期。
[16] 游洛屏:《改革开放三十年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新发展》,载于《理论研究》,2009年第1期。
[17] 吴晓林、高珊:《剪开政治解不开的“死结”》,载于《伦理学研究》,2007年第4期。
[18] 高雄飞:《权力监督视野中的中国民主党派》,载于《暨南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5期。
[19]《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2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第212、1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