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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学

王跃生: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

2007-05-01 作者: 王跃生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呈现出三种状态:1.相对稳定的家庭类型。三代直系家庭是其代表;城镇三代直系家庭的维系得益于家庭内部管理的松弛,在农村则与独子比例增大有关。2.明显上升的家庭类型。夫妇核心家庭提高幅度显著,实行20余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是这一家庭类型的主要推动力量;隔代直系家庭增长率最高,它既是中国社会转型阶段的重要现象,又是社会发展具有缺陷的反映;单人家庭也有增长,青年人晚婚和老年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丧偶比重提高是主要影响因素。3.以下降为表现形式的家庭类型。缺损核心家庭明显减少,标准核心家庭有所下降。后者的降低主要是夫妇核心家庭上升所致,或谓核心家庭内部不同类型调整的结果。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国的家庭结构总体上将持续这种状态,一些家庭类型将发生进一步的变动。当代家庭的结构简化和规模缩小使家庭功能及家庭成员关系方式发生改变,将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

  关键词:"五普"长表数据;家庭结构;夫妇核心家庭;三代直系家庭;隔代直系家庭

  作者王跃生,1959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732)。

  *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的评论和建设性意见。

  伴随着中国社会已经或正在发生的深刻变革,中国的家庭结构也在发生变动,不同类型家庭成员的生存条件和关系方式亦产生了相应的变化。社会及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只有跟上和适应这种变化,才能通过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满足家庭及其成员的基本需求,从而使家庭真正成为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本文即以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并结合对第三、四次人口普查数据的比较,揭示当代社会变革背景下中国家庭结构的状态、特征和趋向。

  一、简单说明

  家庭结构分析为不少学者所关注,但其研究尚存在一定困难,主要是相关数据获取不易。

  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对家庭结构总体状况的了解。以往一些学者有的通过具体调查一个或几个村落、社区的家庭类型,进而对区域等大范围的家庭结构状况加以把握①「费孝通:《三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乔健主编《中国家庭及其变迁》,香港中文大学社会科学院暨香港亚太研究所,1991年;王跃生:《华北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研究——立足于冀南地区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沈崇麟、杨善华:《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有的则以个案汇总分析来间接认识历史时期的家庭结构②「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后期的中国家庭结构》,《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这些研究提供了观察中国家庭结构变动的重要视角,但整体性分析仍受到限制。

  那么,能否找到一种数据并可借此较为直接地认识全国性家庭结构的状况?就目前而言,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将是最主要的资料途径。曾毅等学者曾对1982年第三次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抽样数据库做过开发①「曾毅、李伟、梁志武:《中国家庭结构的现状、区域差异及变动趋势》,《中国人口科学》1992年第2期;曾毅、梁志武:《中国80年代以来各类核心家庭户的变动趋势》,《中国人口科学》1993年第3期。普"长表数据足以使我们掌握绝大多数家庭的类型或结构。」。他们的分析主要着眼于家庭代际,但其研究对了解当时的家庭结构状态亦有很大帮助。

  与前几次普查相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对户主之下家庭成员的分类相对全面,计有户主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等八类。这些关系类型代表了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的基本关系。它为识别和分析当代家庭结构状态创造了条件。本文将通过开发"五普"长表1%抽样数据库(以下简称"长表数据"),力求对当代中国家庭结构的基本状况有所把握。

  我们将家庭结构分为以下几类:

  (一)核心家庭。指夫妇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可进一步分为:1.夫妇核心家庭,指只有夫妻二人组成的家庭。若从与户主关系的角度表述,指户主与其配偶组成的家庭。2.一般核心家庭,或称标准核心家庭,指一对夫妇和其子女组成的家庭,或称户主与配偶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另外一种关系形式也属标准核心家庭,即未婚子女为户主,与其父母及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因为它是核心家庭的完整形式,亦为最普遍的核心家庭。3.缺损核心家庭,或称单亲家庭,指夫妇一方和子女组成的家庭,或称户主与子女组成的家庭。同样,未婚户主与父母一方组成的家庭也是残缺核心家庭。4.扩大核心家庭,指夫妇及子女之外加上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或称户主与配偶、子女及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

  (二)直系家庭。可细分为:1.二代直系家庭,指夫妇同一个已婚儿子及儿媳组成的家庭,或称户主夫妇同儿子儿媳组成的家庭。2.三代直系家庭,指夫妇同一个已婚子女及孙子女组成的家庭。从与户主关系上看,户主夫妇与父母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也是直系家庭。3.四代直系家庭可有多种表达。从普查数据的户主关系上看,户主夫妇与父母、儿子儿媳及孙子女组成的家庭是四代直系家庭;户主夫妇与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也是四代直系家庭。4.隔代直系家庭。从形式上看,三代以上直系家庭缺中间一代可称为隔代直系家庭。从户主关系角度看可表述为户主或户主夫妇同孙子女组成的家庭以及户主同祖父母或祖父母一方组成的家庭。以上所述为三代隔代家庭。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四代隔代家庭。

  (三)复合家庭。复合家庭是指父母和两个及以上已婚儿子及其孙子女组成的家庭。在此将其分为两类:1.三代复合家庭,主要是父母、儿子儿媳和孙子女组成的家庭。2.二代复合家庭,是指父母和儿子儿媳或两个以上已婚兄弟和其子侄组成的家庭。

  (四)单人家庭。只有户主一人独立生活所形成的家庭。

  (五)残缺家庭。可分为两类:1.没有父母只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2.兄弟姐妹之外再加上其他有血缘、无血缘关系成员组成的家庭。

  (六)其他。指户主与其他关系不明确成员组成的家庭。这其中有的彼此之间关系可能很密切,如叔侄关系等。但因无从判定,只好将其列入其他类中。

  以上分类是建立在不同代际家庭成员血缘和婚姻关系明确的基础之上。可以说,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家庭的成员关系比较简单,所构成的是不同形式的核心家庭。稍微复杂的是夫妇和一个已婚儿女(包括儿媳或女婿)及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构成的直系家庭。因而,通过"五

  二、当代家庭结构基本状态及形成方式

  (一)不同类型家庭统计



  表1显示,核心家庭是当代中国最普遍的家庭类型,直系家庭也是重要的家庭形式,单人家庭占有一定比例,复合家庭比较少见。根据这项统计,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家庭是目前中国最基本的家庭类型。为了对不同类型家庭有进一步认识,可将表1再作分解(见表2)。根据表2,标准核心家庭是核心家庭的主体。直系家庭中三代直系家庭比重最大。复合家庭以三代复合家庭为多。

  (二)不同类型家庭的形成方式和制约因素

  这里不打算对所有家庭类型的形成方式和制约因素展开分析,主要探讨变动比较明显且有代表性的家庭类型。

  1.核心家庭



  依据表2,核心家庭中,标准核心家庭比重最大,占69.34%.在我们看来,它应占核心家庭的绝大多数。那么,为什么核心家庭的其他形式还占相当比例?下面着重对标准核心家庭以外的两类家庭加以观察。

  (1)夫妇核心家庭

  根据长表数据,夫妻组成的核心家庭是重要的核心家庭形式。夫妇核心家庭比重高低主要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已婚夫妇婚育间隔,一是夫妇所养育子女离家独立生活的时间。当然,若青年夫妇婚后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对夫妇核心家庭的比重将不产生影响;一旦其婚后独立生活,影响将显示出来。

  那么当代夫妇核心家庭究竟以子女已婚离家的中老年夫妇为主,还是已婚未生育青年夫妇为主呢?图1显示了夫妇核心家庭户主的年龄分布。

  夫妻核心家庭户主年龄集中于45-69岁年龄段。根据长表数据,这几个年龄段夫妻核心家庭比重超过总数的60%;低谷在30-40岁各年龄段,同时24岁以下75岁以上年龄段所占比重也较低。这种曲线走向与中国当代家庭生命周期有密切关系。24岁以下比重较低,在于这一年龄段者尚未普遍完婚,城市尤其如此;25岁年龄组夫妇核心家庭上升,与该年龄段已婚夫妇晚育有关。30-40岁年龄段夫妇处于养育子女时期,他们多半已经生育,但子女尚未成年,由此组成的多是标准核心家庭。45岁以上夫妇的子女逐渐长大成人,他们或离乡求学,或出外谋生,夫妻"空巢"家庭比重随之上升。75岁以后,丧偶情形增多,其中一部分人因此进入单人户行列;一部分年老体弱且有已婚子女的丧偶老人则可能与子女生活,形成直系家庭。



  标准核心家庭夫妇生育数量与夫妇核心家庭的形成有密切关系。这是因为,当代中、高等教育相对普及,子女离开父母赴外地求学比重增大;同时自主择业普遍,子女于家乡之外寻找工作渐成趋势。即使在本地就业,子女婚后独立生活的比例明显增加。这种背景下,只有一个或两个以下子女的标准核心家庭易于"转型".对父母来说,很容易形成"空巢"家庭。

  长表数据提供了15-50周岁妇女的生育史数据,借此可观察20-50周岁之间各年龄段夫妇核心家庭户主妻子的生育状况,进而了解中青年夫妇核心家庭的形成。夫妇核心家庭中,户主妻子在20-50岁未生育者占27.50%.而长表所有20-50岁妇女样本中,尚未生育者只有6.31%.这表明,20-50周岁夫妇核心家庭中,妻子未育率明显高于同龄组所有妇女未育比例。

  其中25岁年龄段户主妻子未育者占71.39%,30岁年龄段户主妻子未育者仍有38.27%.它意味着晚育对这些年龄段夫妇核心家庭的维持和占有相对高的比例起着很大作用。

  独生子女政策对夫妇核心家庭形成所起的作用更加突出。40岁年龄段户主妻子只生一孩者占55.29%,45岁年龄段户主妻子的这一比例为31.10%(而这两个年龄段所有已婚妇女中,生育一孩者分别为31.57%和20.80%)。若这两个年龄段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在25岁左右,至2000年其子女已基本成人,离开父母是造成夫妇核心家庭比例升高的主要原因。

  计划生育政策下少育环境的形成亦促使夫妇核心家庭增加。根据长表数据,夫妇核心家庭中,40岁和45岁年龄段户主之妻生育二胎比例分别为32.52%和42.19%,而三胎以上分别为8.51%和27.71%.其中45岁年龄段户主之妻生育二胎者在不同胎次生育中所占比重最大。从时间上看,2000年普查时40岁和45岁年龄组户主夫妇90%以上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结婚,正值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时期。其子女在90年代末逐渐长大成人,并开始离家。

  夫妇婚后推迟生育使婚育间隔扩大,将直接提高夫妇核心家庭在核心家庭总数中的比例。

  而只生育一孩家庭比重大,当夫妇进入中年之后,随着子女离开家庭,形成夫妇核心家庭的概率也将提高。可见,1980年代初开始推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对核心家庭所起的影响和作用,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日渐突出。

  (2)缺损核心家庭

  缺损核心家庭主要由户主与未婚子女组成。下面观察户主婚姻状况以认识其形成方式。



  初婚有配偶与再婚有配偶者在有婚姻行为户主中占57.82%.这说明,户主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是缺损核心家庭形成的主要原因。根据统计,缺损核心家庭户主初婚有配偶类中,男性占23.38%,女性占76.62%;再婚有配偶类中,男性占30.18%,女性占69.82%.它表明,夫妻两地分居时,子女随母亲生活是主流。



  丧偶所产生的缺损核心家庭比重接近30%,可见它也是导致核心家庭"缺损"的重要原因。

  性别构成上,女性户主稍高,但两者差距并不很大。年龄构成39岁以下占13.71%,40-59岁占54.40%,60岁以上占31.88%.中年户主丧偶者所占比重最大。老年户主未占主导地位的原因是,丧偶老年人的子女绝大多数已结婚,若与子女居住,他们所组成的多是直系家庭;若未与子女同住,则生活在单人家庭中。中年以下丧偶户主占较大比例表明不少丧偶者未及时婚配。

  当然,离婚是形成缺损核心家庭不可忽视的因素。离婚户主的性别构成为男性58.03%,女性41.97%.就数据而言,夫妇离婚后子女跟父亲生活的比重大于随母生活。这一点城乡之间应有区别。在城市,人们的一般印象是,夫妇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母亲生活的比例较高;在农村,婚姻方式仍以妻随夫为主,离婚则以妻子离开丈夫村庄回娘家、子女留在丈夫家为表现形式。长表数据证实了城乡夫妇离婚后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差异:城市缺损家庭离婚户主的男女构成分别为36.35%和63.65%,农村分别为82.75%和17.15%.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表3,有183个户主样本为未婚,在该类缺损家庭中占1.01%.若从亲生子女角度去理解,未婚男女将婚外生育子女养育起来会形成未婚有子女家庭。不过,在中国现阶段,虽不能排除这种情形,但应该比较少见。我们推测,这种现象主要是未婚户主收养子女所造成,当然也包括过继子女。若从这一点去认识,未婚男性户主应是主体。长表所做统计证实了我们的推断。这些样本中,男性占98.36%,女性占1.64%.其年龄集中在40-60岁年龄段,20岁以下占1.64%.一般而言,低年龄户主收养子女的可能性较小。或许这些未婚有子女样本的产生还有收养之外的其他原因。

  2.直系家庭

  根据长表数据,直系家庭的主体是三代直系家庭。在当代,从家庭代际生命周期和成员关系角度来看,大多数家庭能实现三代共存①[这里的"共存"是指直系亲属中有三代、四代人或以上者同时在世,包括分居另爨的直系成员。]的目标。随着人口预期寿命延长,实现四代人共存的家庭也在增加。当然其中有城乡之别,城市由于推行晚婚晚育,四代共存家庭较少。2000年我们在农村调查时发现,不少70岁以上老人的孙辈子女开始结婚生育。但这些老人或与配偶生活,或单独生活,多代同堂已不是他们的追求。孙辈子女结婚生育后或独立居住,或与其父母生活,而不是与祖父母同住。所以四代直系家庭产生的可能性提高不等于其在实际生活中比重增加。"五普"数据对家庭成员关系分类线条相对粗略,也许会掩盖部分四代及以上直系家庭。

  当户主下有儿孙、上有父母,或上有父祖、下有子女时,能容易判定其属于四代家庭;若户主是四代中辈分最长或最低者,就需设定曾孙子女或曾祖父母等关系类型,这样才能判定其是否为四代家庭。然而,"五普"将曾祖父母以上直系长辈均定义为"祖父母",将曾孙子女以下直系晚辈定义为"孙子女"①[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编《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手册》,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第7页。].由此失去判定其代际数的线索,因而可能丢失四代以上家庭样本。

  就社会实际而言,四代及以上家庭中,最年长一代往往退出劳动领域,最低辈分者多未成年,由他们充当户主的比例是比较低的。所以,从这一角度讲,被"丢失"的四代家庭样本不会很大。

  直系家庭中隔代直系家庭值得关注。这些隔代家庭主要是祖父母与孙辈子女构成的生活单位。隔代家庭形成有两种途径,一是子、媳先父母去世,留下孙子女,这种情形是存在的。不过,子、媳双亡形成的隔代家庭比例不会很大。二是户主子、媳在外地工作,孙子女留给老人照料。在相对封闭的农业社会,这种情形比较少。即使儿辈离家谋生,也以儿子为主,儿媳与未成年孙子女留在家中。现代化水平高的社会,未成年子女以跟随父母生活为主,他们很少被留给异地居住的祖父母照顾。但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阶段,在妇女充分就业的社会,人口迁移受户籍约束较多的社会和现代化水平不均衡的城市社会,第二种隔代家庭有了形成条件。

  "五普"长表有对家庭户籍人口外出半年以上者的统计。这有助于认识隔代家庭与人口流动的关系。整体而言,隔代直系家庭比重在2%以上地区(省级单位),离家半年以上者在隔代直系家庭中所占比重超过60%.其中一户有二人以上离家且超过50%的省份均在南方,这些地区有高比例的隔代直系家庭(如江西隔代家庭占4.89%,重庆5.24%,四川4.42%)。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北京等城市人口集中且隔代直系家庭比重大的地区,离家半年以上人口所占比重并不大(如北京为12%,上海3%)。这说明这些都市隔代直系家庭并非由于子辈离家所形成,而与孙辈子女寄居有很大关系。

  3.复合家庭

  复合家庭是传统时代的一个重要形态,亦是被当时社会推崇的家庭类型(虽然受主客观条件制约,同一历史时期多数家庭难以保持复合家庭的居制)。传统意义上的复合家庭建立在"同居共财"基础上,家长统领家庭事务。

  根据2000年前后我们在河北、浙江和湖北等地农村所做调查,一个上百、数百户的村庄,已很难见到复合家庭的踪影。然而,按照长表数据,当代中国复合家庭虽少,却仍然存在。不可否认的是,其中具有传统意义的复合家庭或许尚有遗存,但已婚儿孙将经济收入如数上交给家长的复合家庭不会是多数。它们更多的是一个共伙单位。有的则是"虚拟复合家庭":户口登记簿上两个已婚儿子均在父母名下,或已婚兄弟同登一处,但日常生活单位却相互独立。

  4.单人家庭

  单人家庭存在的前提是户主本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根据长表数据,80岁以上高龄老人在单人户主中占5%.这些老年人究竟真实地独自生活,还是"虚拟"性单独居住?依据"中国高龄老人健康长寿研究"课题组1998年一项调查,80岁以上老人独居比例占10.9%,其中85岁以上独居比例为7.4%②["中国高龄老人健康长寿研究"课题组:《中国高龄老人健康长寿研究调查数据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7页。].它表明,当代社会高龄老年人独自居住并非个别现象。当然,不排除曾经单立户口、但实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高龄老人被登记为单人户。

  幼童,甚至婴儿单人户也出现在数据中。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单独生活的可能性较高龄老年人小得多。14岁以下少年和幼儿构成的单人户占41.1%,这一比例不低。实际上,不仅14岁以下,甚至19岁以下者单独生活也是很少的。故其中大部分应是虚拟单人家庭。通过对其户口性质进行检查,我们发现,所有14岁以下样本中,农业人口占91.04%,非农业人口占8.96%.那么这些单人户是怎样产生的呢?比较一致的看法为,留守儿童是其中的主体。即父母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其一个子女留在家中,依附祖父母或其他亲属生活。普查时往往将这个子女单独统计,形成虚拟单人户。而按照家庭类型划分原则,这些未成年人如与祖父母生活,应被列入隔代直系家庭之中。若是这样,留守儿童所形成的虚拟单人户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隔代直系家庭比重。不过,普查当年出生者或只有一两岁者成为单人户户主的现象表明,还有其他虚立户口行为。如将单人户中19岁以下者除去,单人家庭户主年龄构成比例如表4所示。总的来看,25岁年龄段和65岁年龄段比重相对最大。不过从20岁年龄段到75岁年龄段,都有一定比例。可见,单人家庭并非年轻和年老人口群体所特有。

  根据长表数据,单人家庭户主中男性占58.94%,女性占41.06%.图2显示,两者在不同年龄段的构成有明显区别。男性峰值在25岁年龄段,但比较窄;女性峰值在60岁和70岁年龄段,且明显高于男性,范围也宽。可以说,前者尚处于青年阶段,后者则在老年时期。这种分布状况提示我们,很可能婚姻行为差异导致这种特征。即30岁前后男性单人家庭户主中有高比例的晚婚者,而女性单人家庭户主在70岁左右有高比例的丧偶者。长表数据显示,未婚类别中,30岁年龄段男性高于女性662.07%;丧偶类别中,75岁年龄段女性高于男性92.40%.

  三、1982年以来三次人口普查年份家庭结构比较

  曾毅等利用第三次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带对家庭结构进行了分析①[曾毅、梁志武:《中国80年代以来各类核心家庭户的变动趋势》。],这为纵向考察家庭结构变动提供了可能。

  表5显示,尽管笔者依据2000年长表数据对家庭结构的分类与曾毅等对1982年和1990年普查数据分类有一些差异,但基本指标是一致的。故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具有可行性。

  从基本构成看,2000年核心家庭较前两次普查减少,比1990年下降了7.66%.单人家庭则较1990年上升了35.60%.直系家庭若包含二代直系家庭,上升21.40%;不含二代直系家庭则上升8.16%.若将核心家庭视为当代小家庭的代表类型,直系家庭作为偏大家庭的代表类型,那么是否可以说2000年普查数据显示出中国家庭向偏大方向转变?要回答此问题,需从家庭具体构成来分析。

  (一)核心家庭

  核心家庭中夫妇核心家庭从1982年以来呈上升趋势。2000年比1982年提高170.50%,较1990年增加99.23%,由此表现出大幅增长的势头。前述夫妇核心家庭户集中于45-65岁年龄组,而不完全在年轻夫妇和年老夫妇中间。这种状态与子女婚后与父母分开居住有关,但并非与老年父母分开居住有直接关系。实际上,农村40岁以上中年户主儿女多进入婚姻年龄;多子女家庭子女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比例较高;子女婚后普遍与父母分居增加了中年夫妇生活在无子女家庭中的比例。城市50岁以上中老年夫妇中也有与已婚子女分开生活的趋向。此外,城镇19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进入2000年后即使未到结婚年龄,也有不少人离开父母外出求学,身边无子女的夫妇核心家庭由此增加。从这一点看,2000年夫妻核心家庭上升是独生子女政策推行的效应。25岁前后,城镇人口中夫妇核心家庭较高则与晚育有关,但农村的这一年龄组并不突出。



  资料来源:1982年家庭结构中核心家庭类的夫妻核心家庭、单人家庭和"其他"家庭类数据来自《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汇总数据(见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年,第476-477页)。其余类型数据来自曾毅等《中国80年代以来各类核心家庭户的变动趋势》。由于本表数据由普查数据和普查抽样数据两种组成,因而其合计数有一定误差。1990年家庭结构数据来自曾毅等《中国家庭结构的现状、区域差异及变动趋势》。2000年数据同表1.

  说明:曾毅等对1982年和1990年家庭结构的分类与作者有所不同。在核心家庭中,笔者分类中有扩大核心家庭,曾毅等的分类没有这一类型。在直系家庭中,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笔者的分类中有二代直系家庭,曾毅等无此类型。

  我们强调独生子女政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作用,从夫妇和子女组成核心家庭比重变化上也能体现出来。根据表5,这一类家庭从1982年至1990年呈上升之势,提高了9.30%;至2000年则明显下降,减少了18.27%.在多子女生育环境下,一个子女离家求学或工作虽使家庭规模缩小,但尚不会引起家庭类型发生转变。对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子女离家则直接导致家庭类型改变。

  父母一方和子女所形成的缺损核心家庭从1982年至2000年呈下降之势。1990年比1982年下降了33.61%,2000年比1990年下降了33.16%.曾毅等认为,户籍管理登记系统是造成分居核心家庭的主要原因。2000年较以前下降,主要因为现在获得以家庭团聚为理由的城镇居留许可比以前容易多了①[曾毅、王正联:《中国家庭与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变化》,《中国人口科学》2004年第5期。

  ].我们认为,这一分析是合乎实际的。

  综上所述,核心家庭既有总比重下降的一面,也有其中夫妇核心家庭上升的另一面。

  (二)直系家庭

  就绝对值而言,直系家庭比重1990年与1982年相似,2000年最大。但建立在前两次普查数据基础上的分析未把二代直系家庭包含进去。若对2000年数据进行分析时将二代直系家庭数据剔除,仅观察三代和四代以上直系家庭,其结果与1990年很相似,表现出三、四代直系家庭相对稳定的特征。但若分城乡看,城、镇三代直系家庭分别降低了17.22%和21.30%,农村则增长了7.34%.城乡之间三代直系家庭变动方向的差异使其在家庭总量中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隔代直系家庭在家庭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其增长率最高。2000年隔代直系家庭约高于前两次普查200%.这一现象值得关注。它说明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劳动者在向城镇转移过程中还有许多障碍和困难,为减轻生存压力,他们不得不将子女留给老年父母照料。二是城市内部社会综合发展水平有差异,导致一定数量虚拟隔代直系家庭的产生。如近年城市扩展迅速,教育资源分布不合理,老城区教育条件较好,出于这一考虑,孙子女常被送至祖父母身边,就近入学。如果不包含二代直系家庭,那么可见,2000年直系家庭增加主要是隔代家庭上升所拉动。显然,不能因隔代直系家庭增多而产生当代中国家庭有向偏大方向转变的认识。

  (三)复合家庭

  1982年普查数据中复合家庭比重约为1%.当然,在有的地区它可能已经消失,有的则可能稍高于这个水平。"五普"长表数据显示,2000年复合家庭只有0.56%,比1990年下降了50.43%.即使如此,我们仍怀疑在实践中兄弟均婚后共同生活的复合家庭能否达到这个比例。

  (四)单人家庭

  前述已经提到,2000年普查中单人户有一定"虚拟"成分。但该问题在历次普查中都不同程度存在。考虑到这一点,若仅从2000年数据中剔除"虚拟"部分,反而会影响与此前普查数据的比较。所以,在此保持数据原貌。2000年单人家庭与1982年相比无大变化,但比1990年上升了35.60%.我们认为,影响单人家庭比重变化的因素很多。在当代家庭核心化的背景下,家庭进一步简化并不困难。夫妇核心家庭中老年夫妇一方故逝、中青年夫妇婚姻解体,缺损核心家庭子女离家赴外,隔代家庭孙子女返回父母身边,都有可能使之转变成单人家庭。2000年比1990年单人户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曾毅等将其归结为两点,一是那些离开父母家去工作从而独立居住者的平均初婚年龄在不断提高;二是伴随着离婚率的提高,那些不与子女同住的离婚者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1990年代一人户数量的增长①[曾毅、王正联:《中国家庭与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变化》。].

  根据对2000年单人户婚姻状况统计,20岁以上单人家庭户主中,丧偶所占比重最大,为34.31%;未婚占31.91%;有配偶而分居两地形成单人户占27.31%;离婚只占6.46%.丧偶虽然在各个年龄组夫妇中都会发生,但老年人丧偶比率最高,且最有可能形成单人家庭。人口预期寿命延长促使老年人口比重增加,但期望寿命在男女老年中存在差异,它极易形成老年单人户,特别是老年女性单人户。晚婚比重在受过高等教育者中��向较高,1990年代以来,随着高等教育规模扩大,这一群体迅速增大,由晚婚而形成的单人户上升。故我们认为单人家庭增加主要受丧偶和晚婚两因素影响。离婚只是诸影响因素中之一,还不能成为主要因素。

  四、讨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仅对世纪之交中国家庭结构的状态有了基本把握,而且对1980年代以来当代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特征有了具体认识。

  核心家庭较前两次普查略有下降。在其内部,夫妇核心家庭上升明显,标准核心家庭稍有下降,缺损核心家庭则有显著下降。直系家庭整体状态表现为上升,其中三代直系家庭相对稳定,隔代直系家庭明显提高。单人家庭尽管在部分地区出现下降,但全国总体水平较1990年代上升。若将单人家庭和核心家庭增长视为家庭趋于小型化,直系家庭上升视为偏向较大家庭的话,那么,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存在向较大家庭和小家庭变动两种趋向,整体上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状态。但家庭的小型化特征更突出一些。从家庭规模上看,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内所生活的成员数量进一步减少。中国的平均家庭规模由1982年的4.41人②[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中心编《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610页。],降至1990年的3196人,再降至2000年的3.44人③[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司编《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第59页。].那么,中国当代不同类型家庭分别表现出的稳定、上升和下降是由哪些因素决定或导致的,中国未来家庭结构的变动趋向又怎样?这里尝试做一综合分析。

  (一)家庭结构变动的三种表现形式

  家庭结构的变化实际是家庭成员组合方式的变化。家庭组合方式往往不是其成员随意的选择,而是受到特定社会环境的制约或推动。

  1.以稳定为表现形式的家庭类型

  这类家庭主要体现在三代直系家庭上。"五普"与"四普"数据相比,基本上没有变化;与1982年"三普"数据相比,二者也十分接近。当然,地区和城乡之间是有增减差异的。

  三代直系家庭实际是两个核心家庭的叠加,血缘纽带和财产传承关系将其粘合在一起。传统时期,家长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有效控制为三代、甚至四代直系家庭创造了维系条件。当家庭不再是生产单位、家长对成员制约能力下降、成员迁移流动增加之时,三代直系家庭维系难度将增大。那么,为什么当代中国能相对稳定地保持住一定比例的三代直系家庭?

  当代三代直系家庭中,父母和子媳(或女儿女婿)两个夫妇单位各自支配主要收入,成员间利益冲突减少,且共同居住还对彼此生活产生互补作用,因而能够存在下来。笔者以为,当代三代直系家庭虽然保持着成员同居之形,但与传统时代的直系家庭相比,已"形同而实异",尤其是在城镇,它实际是一个"共伙"单位。有收入的成员在家庭中共同消费部分则带有一定分摊性质,这使当代直系家庭"同居"中有"分异".既有共同利益需要维护,又有一定"私人"空间。或者说,"集体生活"中又包含着高度自主成分。因而,这种居制能将家庭矛盾降到最低,使两代夫妇找到"合作"生活的优势和基础。

  在农村,三代直系家庭得以维系甚至比重有所增加与1980年代以来少生形势的形成有直接关系。农村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夫妇占主导地位,独子家庭(这里将有一子一女或一子二女也视为独子家庭)因而增加。独子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比例要明显高于多子家庭。与后者相比,独子夫妇与父母较少财产冲突,生活中的矛盾也较少,相对容易相处。

  独子婚后与父母组成直系家庭,有传统孝道作用,而中国现行法律对家庭养老传统也起到维护作用。既然照顾父母之责义不容辞,与父母同居生活又会给彼此带来便利,直系家庭也就能产生并维持下去。当然,赡养父母与同父母组成直系家庭并没有必然联系,但那些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父母,惟有与子女同居才能获得基本赡养条件。从这一角度看,农村直系家庭上升并非家庭观念和代际关系中传统意识增强所致,而与子女数量减少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老年父母对子女养老作用的依赖有直接关系。

  中国当代城乡都存在直系家庭"同形而异实"的现象。在城市,这种制约关系相对较少、但又使不同代际成员受益的直系家庭弥补了家政服务不足或服务水准不高的社会缺陷。农村独子与父母所形成的直系家庭则在实际上承担了老年父母的养老功能。目前,这种家庭的代际互助作用仍然是难以替代的。它使代际关系中的"弱势"者获得了基本生存保障。

  2.以上升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家庭类型

  夫妇核心家庭是这一时期大幅上升家庭类型的代表。当代夫妇核心家庭的增加受到三股力量推动,一是年轻夫妇婚后推迟生育,城镇尤为突出。这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特征,而不完全是晚婚、晚育政策作用的结果。二是中年夫妇仅有的独生子女离家上学或就业,导致"空巢"家庭急速增加,这也是城镇社会的突出现象。对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多子女家庭子女渐次走出家庭的慢节奏不复存在,从而使家庭生命过程中有子女时间大大缩短。三是相对低龄老年夫妇在身体尚好,生活能够自理时,与子女分居生活形成夫妇核心家庭带有一定普遍性。

  另一个上升明显的类型为隔代直系家庭。隔代直系家庭增加既显示出社会的发展,同时又是社会发展不健全的表现。根据长表数据,隔代家庭增幅较大、所占比重较高地区主要是大量农民出外谋生的地区。为减少支出,降低风险,农民夫妇外出时常将未成年子女留给父母照管,它成为隔代直系家庭增加的重要原因。可见,这类隔代直系家庭并非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无奈的选择。

  丧偶老年独居和青年阶段未及时婚配则是单人家庭上升的主要原因。单人家庭并非绝对集中于年轻人和老年人中间,表明现阶段的单人家庭还有增长潜力。

  3.以下降为表现形式的家庭类型

  缺损核心家庭下降相对明显。此类家庭的主体是夫妇分居两地生活所致。1950年代至1980年代中期以前,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夫妇长期分处两地的现象十分普遍,改革开放以后,各种人性化政策的推出解决了户籍藩篱所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可以说,分居所形成的缺损核心家庭降低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标志。标准核心家庭也是下降的家庭类型,其下降主要是夫妇核心家庭上升,或者说是核心家庭内部不同类型构成调整的结果。复合家庭是持续下降的家庭类型。且普查数据中的复合家庭可能多数是"同形而异实",是对家庭成员较少约束的"共伙"单位,甚至仅是户籍上的复合家庭。

  总之,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受到三种力量的作用。一是父子、兄弟分爨和分家行为的影响。父母和已婚子女彼此经济自立是对直系家庭和复合家庭最主要的瓦解力量,早在196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同爨共财的复合家庭就已处于消失的边缘,直系家庭主要存在于只有一子的家庭。1982年"三普"数据表明,全国的核心家庭已经达到72%,超过2000年水平。笔者认为,当时家庭的核心化主要是分爨、分家行为所推动,尚与人口控制政策没有直接关系。二是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主要是独生子女政策对夫妇核心家庭的作用。独生子女政策不会对核心家庭总量变动产生直接作用,但它对夫妇核心家庭具有明显推动作用。当然,政策的效应主要是在它实行一段时间之后,2000年前后正是其作用开始显现之时。三是人口迁移流动影响。这一点在受教育较高群体中,在城镇居民中更为突出。受教育水平越高,迁移率越高。实际上,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也主要通过"独生"或"少生"子女的迁移流动来表现。

  (二)西方发达国家家庭结构参照

  中国家庭结构的当代状态有自身传统的作用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如直系家庭尚占有一定比重。但在一些方面亦显现出追寻发达国家所走过路径的趋向,如青年男女晚婚、晚育,甚至婚后不育。当然,就目前而言,中国同西方国家家庭结构类型还有很大不同。以美国2000年人口普查为例,其一人户为25.8%,夫妇(Married couple households )及18岁以下子女组成的家庭占51.7%(其中有18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占23.5%),母亲单亲家庭为12.2%(其中有18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占7.2%),父亲单亲家庭占412%(其中有18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占2.1%),其他没有亲属关系者组成的家庭(Nonfamily households)占6.1%.在所有家庭中,三代及以上多代家庭(Multi2generational households )占3.7%,未婚同居家庭(Unmarried part ner households)占5.2%①[U.S.Census Bureau,Householdsand Families:2000,Issued September 2001.见http://www.census.gov.].即使如此少的多代家庭也主要限于新移民集中、住房短缺和有高比例婚外生育的地区(如未婚母亲带着孩子与自己的父母住在一起)。可见多代家庭是一种很被动的选择。考虑到美国子女在18岁以后离家上学的比例较高,因而夫妇核心家庭至少应该在20%以上。曾毅等引用的数字为25.7%①[曾毅、王正联:《中国家庭与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变化》。].这意味着美国的单人户占四分之一,夫妇核心家庭占四分之一。其核心家庭总数为68.1%(1990年为70.2%)。从这一比例上看,中国的核心家庭比重与美国基本一致。当然核心家庭内部还有差异,中国的夫妇核心家庭明显比美国低,美国的单亲家庭又大大高于中国。它表明中国夫妇与子女生活的比例高于美国。两者的最重要区别体现在核心家庭之外的单人家庭和直系家庭之上。美国的直系家庭已经降到微不足道的程度,而其单人家庭已经成为单项家庭类别中与夫妇核心家庭旗鼓相当的家庭类型。可以说,目前中国直系家庭的相对高比例和单人家庭的相对低比例是发展中国家家庭结构的重要特征。

  (三)中国家庭结构的发展趋势

  从总体上看,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家庭为基本结构的状态将持续,仍呈现出核心家庭为主、直系家庭居次、单人家庭作为补充的格局。但城乡之间存在差异。在城市,与晚婚相伴随,青年夫妇晚育现象将继续目前的势头,从而使夫妇核心家庭比重上升。就全国而言,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那些"少生"、"独生"子女开始大批离开家庭,从而使中老年夫妇核心家庭增幅加大。根据长表数据,在由夫妇与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中,三人户在这类核心家庭中占54.36%,四人户占33.19%,两项合计占87.55%.年龄在30、35、40岁和45岁4个年龄组的户主占73.63%.这4个年龄组户主在三人户核心家庭中占66.37%;四人户核心家庭中占83.83%.它表明,只有一个和两个子女的核心家庭是夫妇与子女所组成核心家庭的主体,并且其年龄集中在30-49岁年龄组。这正是未来夫妇核心家庭的成长源泉。夫妇核心家庭的增加,客观上使夫妇在中年阶段即从养育子女之累中解脱出来,从而有助于提高夫妇生活质量。但对以往靠共同承担养育子女责任而得以维系的家庭来说,夫妇二人世界对夫妻关系也是一个考验。

  城市青年人中的晚婚保持着高比例,将直接增大单人家庭比重。同时,预期寿命延长,丧偶老年人比例也将扩大,亦将成为单人家庭的增长因素。根据长表数据,70、75岁和80岁以上3个年龄组丧偶比例分别占同龄组35.55%、49.92%和69.26%.若分城乡看,农业人口3个组丧偶比例分别是39.02%、53.19%和70.74%,非农业人口分别为25.10%、38.07%和61.28%.无疑,如此高比例老年丧偶群体是单人家庭的潜在促进者。当然他们能否成为事实上的单人户取决于是否再婚和是否与子女同住。就目前而言,老年再婚比例是比较低的,老年女性尤其如此。这种状态在短期内不会有很大改变。并且,在生活能够自理时,与子女分居的比例也将增加。根据长表数据,70、75岁和80岁3个年龄组丧偶老人单独生活者在同龄丧偶老人中分别占21.75%、17.30%和16.40%.这要比60岁(22.28%)和65岁年龄组(21.99%)丧偶者在同龄丧偶者中所占比例稍低。但有接近或超过20%的丧偶老年人单独居住(至少从普查资料看是如此)。

  城市独生子女婚后即使全部与父母住在一起,也意味着50%的独生子女家庭没有组成直系家庭的条件。不仅如此,城市直系家庭受到多种条件限制,故城市直系家庭将不会扩大。但随着人口预期寿命延长,一些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父母将会通过与子女同住而获得照顾。家政服务和老年公寓的发展,则将减少其对子女的依赖,保持独立生活状态。

  农村独子家庭比重相对上升是当代直系家庭比重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今后一段时间农村独子家庭将进一步增加,直系家庭在一些地区有可能还要上升,但其增长也会受到制约。不同代际家庭成员生活习惯的差异,会促使父母与已婚子女分爨生活。此外,城镇化使受过中高等教育的农村青年多数将选择在城镇就业和定居;在城镇获得稳定工作的中青年农民,迁移进城镇的可能性增大,从而与父母分处两地生活。当然,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这些独子父母进城投靠子女养老的情形也会增加。但相对来说,前一种可能性更大。

  (四)中国当代家庭结构变动与社会政策的应对

  中国当代家庭结构的变动表明:中国家庭的核心化局面在1980年代初期即已形成。"五普"数据揭示的新变化在于,夫妇核心家庭迅速上升,单人家庭继续增加。尽管三代直系家庭的总水平相对稳定,甚至在农村有所增长,但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趋向仍在继续。

  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国的人口流动空前加剧,它不仅限于城乡之间,城市之间,而且扩展到国际之间。宏观视野下的人口流动即是微观环境下家庭成员的地域分割,由此促进家庭"转型".虽然这不一定会导致��庭成员间经济关系的减弱,但代际之间的生活照顾关系肯定会受到制约或趋于弱化。这将使家庭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大大提高。

  此外,当代中国家庭结构的进一步变动是在"少生"和"独生"现象相对普遍的环境下进行的。它表明,即使没有人口迁移流动行为的广泛发生,家庭可资利用的成员关系资源也在缩小。可见,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在当代中国具有特别紧迫的意义。

  当然,中国当代社会变革和制度变迁对家庭中不同代际成员的影响并不相同。城乡之间、城市之间和乡村之间不同代际成员在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具有很大差异,甚至大相径庭。因而,家庭结构变动、家庭的小型化及家庭抚幼养老功能的削弱,在不同家庭成员之间会有不同的感受。如农民中劳动年龄主要是在集体经济时期度过的一代人经济积累很少,目前他们已经或即将进入老年。城镇传统国有企业老年职工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可见,在中国现阶段,从经济支配能力上看,家庭代际中也有比较突出的强势和弱势之分。那些福利待遇低的老年弱势代对子女的依赖程度提高,家庭养老负担将随之加重。这将使老年的弱势处境进一步增强,甚至会降低其生活品质,因而同样需要社会的关注。

  参考文献: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等:《中国城市家庭——五城市家庭调查报告和资料汇编》,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

  郭志刚:《当代中国人口发展与家庭户的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

  查瑞传、曾毅、郭志刚主编《中国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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