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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学

周立 农村金融体系的市场逻辑与中国经验

2009-03-06 作者: 周立

农村金融体系的市场逻辑与中国经验[①]

 

周立

 

    摘要:融资困境是影响农村实现效率和公平目标的最大金融瓶颈,需要一个合适的农村金融体系去解除这一瓶颈。但为何已有成熟的城市工商金融体系,不能自然而然地延伸到农村地区,而需要一个单独的农村金融安排呢?笔者认为,原因在于农村金融的特殊问题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中特殊的市场逻辑: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特质性成本与风险、非生产性借贷为主这四个农村金融市场的基本问题,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自然发育状态下的“市场失灵”和“负外部性”。这为政府介入提供了充分理由。但政府介入,往往以正式金融制度取代非正式金融制度,进一步恶化农村融资困境,又带来了“政府失灵”。两大“失灵”,使得农村资金的非农化成为常态。在不改变涉农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解决两大“失灵”的关键,在于构建并运行两部门垂直合作型农村金融体系,充分利用正式和非正式金融两类金融安排去缓解四大基本问题。但,这也只是在市场逻辑内行事,并不能解决农村融资困难的根本问题。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中国历史和当代东南沿海调查等实证经验,证明了市场逻辑的存在,和市场逻辑的局限性:如果任由农村金融市场自然发育,必然会出现大量农村资金的非农化,在市场逻辑下,无论做出怎样的努力,都无法治愈农村的融资饥渴症。而中国经验显示,建国以来围绕工业化和城市化形成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有独特的发展路径,并未遵循上述一般经验和发展逻辑,它只是发挥了动员储蓄功能。在农村经济市场化大潮下,未来的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研究,应充分认识和利用这一市场逻辑,并通过两部门垂直合作型金融体系的建立,缓解农村融资难题。但又要深入到农村金融体系形成的经济社会环境,反思农村经济市场化的不足,突破单纯市场逻辑下对农村的不利制度安排,通过反市场逻辑的操作,提高农业部门的产业利润率,改变农村融资条件,从而彻底改变农村资金流向。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 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 市场逻辑

    

    一、引言

    

    能否获得必要的融资,对于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至关重要,因为它牵涉到能否使一个有利可图的农村小型投资进行下去,能否使农户的季节性收入和连续性支出之间的消费平滑化。更为关键的是,在小农最为关注的涉及婚丧嫁娶、生病上学等突发性的大额而刚性的消费需求来临时,能够获得必要的融资。因此,农村金融安排的存在,对于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都至关重要。没有融资渠道,意味着农民的再生产链条可能中断,甚至基本生活都会因缺乏平滑化手段而难以维持。

    但问题接踵而至,我们已有一套成熟的工商金融体系,为何不能自然而然地延伸到农村?或者说,为何要将农村金融安排单独作为一个问题讨论,而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农村金融体系设计和研究必须要回答的首要问题。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在中国历次金融改革和诸多方案探讨中,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本文将从农村金融市场的基本问题和实证经验出发,研究农村金融体系形成的市场逻辑和反市场逻辑,并探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可行安排。文章第二部分提出农村金融市场四大基本问题;第三部分分析正式部门和非正式两部门在解决四大基本问题的能力与方法,探讨农村金融体系形成的市场逻辑;第四部分探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独特逻辑,以及走向市场逻辑的改革安排。第五部分将总结全文,提出综合利用市场逻辑与反市场逻辑的政策建议。

    

    二、农村金融市场逻辑的四大基本问题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资本通常是最稀缺的资源。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和发展,往往就是动员资本资源用于现代社会的构造,其它各类生产要素的利用,也都离不开资本的投入。在土地、资本和劳动这三大农村生产要素中,信贷市场的缺乏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土地和劳动力将从那些无法获得信贷的人那里流向可以获得信贷的人(Debraj,1998),从而会加剧农村的不平等。

    农村融资问题如此重要,为何不将成熟的工商金融体系自然而然地延伸至农村,而要探讨一个单独的农村金融安排呢?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四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使得农村金融体系的设计具有了异于城市的特殊性:

    (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对于工商信贷而言,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远比城市普遍和严重。放贷人往往很难知道分散在各地农村的小额借贷人是否是按照合同写明的目的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做了些什么,也难以确认借贷人是否会策略性赖帐。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借贷人以特别有利的理由借出贷款,但实际上将钱用于其它需要(比如消费),因此无法偿还贷款(Stiglitz和Weiss,1981;Debraj,1998)。当赖帐出现时,由于缺乏法律措施,惩罚手段往往难以奏效。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农贷的整个申请、获得、使用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突出,产生信用风险(Meyer,2001)。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贷款人往往难以辨别贷款的风险程度。比如,若贷款合同利率为,借款人履约概率为 ,放贷金额为 ,则贷款人的预期利润为 。若我们考虑放贷资金的机会成本 ,则可以进一步阐明履约概率的重要性。由于放贷人至少要保证其资金收益至少能弥补机会成本,则愿意放贷的基本条件是。整理该式,即得 。假设银行工商信贷利率(机会成本)为10%,而农村借款人有50%的赖帐概率,也即 ,我们可以算出, 要达到120%的惊人年利率水平,才能满足放贷基本条件。可见,放贷人对于赖帐风险极其敏感。但由于难以确知,放贷人往往不敢过分抬高利率,因为这样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实际上,放贷人之所以对 比对 更为敏感,显然是因为本金的安全要比多获得一些利息更为重要。这样,贷款人往往将利率控制在市场出清的水平以下,导致农村信贷市场长期不能走向均衡。同时,在放贷金额上,一直控制额度,出现信贷配给(credit rationing),致使农村金融市场一直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状况,也无法走向供求平衡。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与工商信贷信息的缺乏相联系,农村又往往是个熟人社会,至少是个半熟人社会,大量有益于信贷决策的社区信息(或者可以如吉尔茨所言的“地方性知识”)被排斥在工商信贷决策和管理过程之外。

    (二)缺乏可抵押物

    在一项贷款合同中,借贷人只负有限责任。如果项目运作良好,除非策略性赖帐者外,他将归还贷款;项目运作不良,借贷人将不支付任何东西。在难以获得有效信息,缺乏信用记录保障的情况下,为了预防赖帐损失,银行等机构性放贷人通常坚持信贷合同要有抵押物。但农村可用来抵押的物品主要是农村的土地、房屋、劳动力以及农机具等,但银行可能不愿意接受这些抵押物(Debraj,1998)。农村的抵押物对于金融机构无效的原因是执行成本太高,或近乎不可执行(如劳动力,以及没有完全产权的土地)。由于工商信贷的借贷双方对抵押物估价大相径庭,加上抵押物执行机制缺乏,使得农村放贷的抵押物机制不像城市里那么完善。我们假设一笔农村放贷的金额为,贷款合同利率为 ,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为 ,而违约惩罚(如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预期成本为 。那么,可以得知,借款人当期赖帐的收益为 ,即获得了贷款的本息和。他赖帐的成本则为,即其抵(质)押物被没收并接受惩罚。当 时,借款人会选择赖帐。但由于银行对于 的估价往往大大低于农户(很明显,土地、房屋、农机具等价值在银行和农户眼中的价值是极其悬殊的),银行对的估算也常常很高(因为在农村,司法惩罚措施通常薄弱甚至缺乏,对于银行这个外部人的欠账,村庄内部固有的声誉机制也会失效)。所以,在同样面临上述贷款条件时,银行通常做出的判断,从而要求更多的抵押物或其他执��手段,使得一项交易很难达成。如果我们考虑连续多次的放贷(即重复博弈),比如 期的情况,因缺乏抵押物的赖帐风险可能会小些,但很显然,银行和农户间的连续性放贷,远不如银行和城市工商企业间那么常见,尤其是在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如养鸡场)等较大的固定资产贷款方面,农户可能只需要一次贷款。单次博弈,使得银行往往会高估赖帐风险。因此,农村并非没有抵押物,而是缺乏商业金融机构需要的抵押物;农村也并非没有克服抵押物缺乏导致赖帐风险的措施(比如声誉机制、担保机制等),但这些机制可能仅在社区内部有效,商业金融机构通常无法利用这些措施。

    (三)特质性成本与风险

    发展中国家的农村经济一般以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农村金融需求者通常有居住分散、收入低下、生产有明显季节性、单笔存贷款规模小、生产项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较大、缺乏必要的担保与抵押品等特点,这决定了农村信贷服务的风险较大(冯匹斯克,1990;Hoff and Stiglitz,1993;Yaron et al.,1997),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和低盈利性,与商业资金追求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三性”要求相悖。农业的自然依赖性也导致信贷的地区风险较大(Meyer,2001)。农村经济的独特特点,决定了农村信贷的成本要大大高于城市工商信贷,一些地区性的风险,也与商业信贷服务的标准化要求不合。比如,与城市工商信贷相比,农业信贷除面临市场风险外,还必须面临由于独特的自然依赖性强的产业特征而带来的自然风险。而自然风险对于风险主体而言又常是不可抗力风险,由此也会使一笔信贷合同的偿还,陷入一种不可预期的状态。由于放贷金额小、居住分散等特点,使得信贷成本相对占比很大。中国和亚洲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显示,即使是零成本的资金,在财务上几乎都没有可持续性。[②]可是,对高利贷的打压、银行利率灵活管理的高昂成本等因素,使得农村金融市场利率一直处于抑制状态,也就无法克服特质性的成本与风险问题。

    (四)非生产性借贷为主

    与城市工商信贷更为不同的是,农户出于生活性目的而借贷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意味着未来还款的现金流没有保障。几千年来,农民近乎都在为解决温饱问题而劳作,也就是说处于恰亚诺夫所言的生存经济状态。就中国而言,小农经济存在明显的“半无产化”与“拐杖逻辑”特点(黄宗智,1985;1990)。处于生存经济状态的小农,在借贷上多数出于满足刚性消费需求的非生产性目的。这一点得到了诸多发展中经济的经验验证。比如刘易斯(Lewis,1954)论述,在技术停滞的经济里,储蓄并不能真正用于增加生产资本,在这种经济里,储蓄更常见的是被用于建筑金字塔、教堂和其他一类耐用消费品。[③]马扎亚尔(1932)则说,中国的高利贷也可以说远东高利贷的特点,一般说来乃在于乡村中的借贷多半都不是以改良生产条件及保证良好的生产过程为目的的。[④]民国时期的农村借贷(见黄宗智,1985;温铁军等,1999;李金铮,2000)和1980年代以后的中国农村的借贷(见何广文,2001;周立2003b),都证实了中国农民的借贷需求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非生产性借贷需求仍然是最主要的金融需求。[⑤]泰国的经验显示,越是贫困的家庭,非生产性用途的借贷需求越大,这必须依赖村庄放贷者(Siamwalla et al,1993)。菲律宾(Agabin et al,1988;Larson,1998)、巴基斯坦(见Aleem, I. 1993)、尼日利亚(见Udry,1994)等诸多发展中国家的调查也显示,非生产性借贷是农村借贷需求的主要用途,而这些用途是没有明确还款来源的。

    

    三、农村资金非农化的市场逻辑

    

    正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上述四个特殊的问题,使得农村的信贷条件远比城市恶劣,金融是配置资源的主要工具,在纯市场逻辑支配下,农村资金必将离农而去。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两类农村金融组织行为,来探讨由此形成的市场逻辑。

    农村信贷的提供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正式的金融机构,或曰机构性放贷者,主要有政府银行、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安排等;另一类是非正式放贷人,主要是农村的自然人(如地主、商人、店主或农民本身)以及他们组成的难以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的组织(如私人钱庄、合会组织和互助安排等)。

    (一)正式金融机构对四大问题的处理

    上述四大问题,对正式放贷人来说难以处理。

    实际上,正式放贷人往往缺乏关于其客户特点及活动的私人信息(Debraj,1998),抵押物也近乎无效[⑥],原因是银行与农民具有明显的非同质性(周立,2004b)。更多的研究[⑦]也证明,在处理农村的特质性成本与风险上,正式放贷人往往无能为力。而Debraj(1998)又说明了,在帮助人们平滑化其消费方面,正式部门的运行能力很差。原因是正式放贷人没有信贷执行机制确保没有还款保证的非生产性贷款回收。这就是设置在农村的金融机构要么在农村发放难以收回的放款,从而累积风险,要么只是将农村作为动员储蓄的部门,不对其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

    (二)非正式金融安排对四大问题的处理

    而对于非正式放贷人而言,则有处理四大问题的优势。

    对于第一类问题——信息不对称而言,由于农村的非正式放贷人往往和借贷人生活在同一个地域,并存在除信贷联系之外的许多其他联系,如生产、贸易、信息甚至血缘、亲情等,这样,他们往往拥有比任何商业银行好的多、多的多的信息。“贷款信用需要时间才能建立起来:与相关放贷者互动的平均时间接近7年。正是由于通过长时间的接触所带来的信息与监督方面的优势,传统村庄借贷人在放贷方面要比正式部门的放贷机构有优势。他们可以(而且也确实)利用关于借贷、偿付能力或过去信贷记录方面的信息,来控制贷款规模大小,他们往往在收获季节直接到农业收获的现场,从而及时地收回贷款。而一旦还贷看上去有些问题时,村庄放贷者就会通过运用社会压力或威胁未来不再放贷,从而对贷款人施以强大的压力” (Debraj,1998)。Hoff and Stiglitz(1997)分析了发展中国家农村信贷市场常用的三种工具:抵押物要求(collateral requirement)、用益权贷款(usufruct loans)和轮换储蓄与信贷协会(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ROSCAS),Debraj(1998)还分析了信贷筛选(screening)、信贷配给(rationing)、声誉机制(reputation mechanisms)、市场互联(market interlinkages)等措施,表明了非正式信贷安排在克服信息不完全问题的优越性。

    对于第二类问题——缺乏可抵押物而言,农村地区总是存在那种“合适”类型的非正式放贷人,愿意接受农民的抵押物。比如,与农民土地相邻的大地主,或许对于将这一小块土地作抵押感兴趣,当一个劳动力(借贷人)无法归还贷款时,雇主也可能愿意接受劳动力作抵押。因此,当正式银行无法有效接近贫困的借款人时,非正式放贷者(地主、商人、店主)可以干得更好(Debraj,1998)。通常情况下,非正式放贷人对抵押物的要求要灵活得多。在缺乏抵押物或不要求抵押物的条件下,非正式放贷人也能很好地控制风险。

    对于第三类问题——特质性成本与风险而言,非正式放贷人可能在风险管理能力上没有更多优势,但在降低成本上却有许多方法。比如,对于农户居住分散带来的管理成本,他们由于居住地域更接近,采用的交通与信息获取方式更为灵活,几乎没有成本。同时,他们除了放贷之外,往往还有生产或贸易上的联系,可以经常的互通信息和进行小额资金往来,相对于银行来说,他们的成本大大节约。对于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他们可以通过季节性利率浮动,以及签订生产与贸易订单方式降低,这也是正式放贷人无法做到的。至于由于农业自然依赖性或信用文化原因导致的地区风险,互联性交易、统筹基金以及收回抵押物等方法,也使得非正式放贷人在应对风险上灵活得多,关系融资、检验性贷款、信贷配给、市场分割等措施,也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对巴基斯坦、印度、泰国、尼日利亚等国的研究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外部人缺乏借贷者信息,加上普遍流行放贷人要求把其土地产权证交出,并代为储存直到还贷为止的情况,村庄放贷人往往能建立并保持一种内部联系紧密但相互之间隔离的个人客户团体,并对后者施加较大的权力(Debraj,1998)。可见,市场分割对管理风险,降低成本很有作用。

    对于第四个问题——非生产性借贷而言,非正式借贷人优势更为明显。正式放贷人所放的贷款大多有“流动信贷”的性质,只能用于常规生产周期内的运营资本融资。而那些无法预料的紧急情况,即由于疾病、家庭危机,或一笔昂贵的结婚花费所带来的经济困难时期的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必须依赖村庄借贷者(Siamwalla et al,1993)。实际上,非正式部门可以通过互惠交易(如亲戚朋友间的高度个人化交易,往往无息,而且及时满足消费急需时的刚性需求)、统筹基金贷款(如农村合作社、信贷联盟、轮换储蓄、信贷合作社,以及其他由成员拥有和运作的自助性组织发放的贷款)、互联性交易(涉及农作物分配和劳务交换的生产性互联和农作物交换的贸易性互联)等,满足农村急需,而又常常出现的消费型信贷需求。

    通过上述基于问题的分析可见,由于非正式放贷人解决农村金融市场四大问题上的能力远远大于正式放贷人,非正式金融安排在农村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⑧]。

    但是,农村的非正式金融安排也存在一些不足。世界银行(1989)指出,非正式信贷往往不能提供长期贷款,还存在金额较小、利率较高、可获得性不强的弱点。这为正式金融和半正式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半正式金融业务是指介于非正式金融业和正式金融业之间的“灰区”的金融安排,其普遍形式就是小组贷款计划(以小额信贷为主)和合作金融机构(以社区合作社为主)。实证研究表明,利率高低可能不是非正式放贷人的主要不足,因为高利率未必是非正式信贷交易的常规,家庭间贷款利率相当低,由商人放出的低利率甚至零利率贷款,也并非不常见(见Floro and Yotopoulos,1991;Kurup,1976;Udry,1994)。融资能力的限制可能是非正式放贷人最大的弱点,这使得非正式放贷人放贷的周期不够长,金额不够大,加重了农村本已存在的信贷配给现象。

    (三)农村资金非农化

    由以上基于农村金融市场基本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村金融市场有了和城市工商金融市场迥异的特征,导致了“农村信贷市场距离完全竞争市场相当远”(Besley,1995)。比如,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村小型企业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信贷配给现象(Stiglitz和Weiss,1981;Nakamura,1993)。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借款人和放款人都强调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或亲密而连续的接触),来增进放款人对借款人的了解。实证研究也表明了这种关系型借贷的重要性(Petersen和Rajan,1994;Berger和Udell,1995;Cole,1998)。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及交易成本问题,规模相对较大、以盈利为目的的正规金融机构,往往不愿向经营规模小、缺乏信息透明度、抵押品不足的农村提供信贷服务(Berger et al.,1999)。这样,农村金融市场的自然发育结果就是:农村金融市场成为农村资金流向非农产业、城市和大公司的通道,出现“金融的城市偏向”(钱达瓦卡,1985)。尽管人们知道,将资金分配在农村远比分配在城市更为重要,但市场型金融组织在这一点上出现明显的“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程漱兰,1999)。

    因此,如果任由农村金融市场自然发育,必然会出现大量资金外流。可以说,在这样一个市场逻辑下,无论做出怎样的努力,都无法治愈农村的融资饥渴症。或者说,如果仅有商业性的金融安排,农村资金必然外流。即使让农民们自己决定资金的流向,在风险较高,而利润较低的情况下,资金仍然会大量流出农村。只有跳出这样的市场逻辑,才有可能治愈农村的融资饥渴症。或许,在引入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的同时,让农业部门不再是市场自然安排下的高风险、低利润的产业,是进行反市场逻辑操作的重点。

    图1总结上述基于问题分析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逻辑: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四大基本问题,带来了市场自然发育状态下的“市场失灵”(尽管人们知道把资金配置到农村比配置到城市更为重要,但市场配置的结果却相反)和“负外部性”(农村融资困难明显带来了相关社会成本,如农业生产投资、农村社会稳定、行政运作等),这为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介入,提供了充分理由。而政府介入后,又往往依赖一个自上而下的供给主导型正式金融体系,无法克服四大基本问题,导致了“政府失灵”。笔者认为,为了纠正“双重失灵”,应放开农村信贷市场,依据需求设计农村金融制度;同时,政府要防止对农村金融体系的过度干预,适当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从而形成一个两部门垂直合作型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由水平竞争,转向垂直合作。后文详述。

    

    图1 农村金融体系形成的市场逻辑

    

    四、中国的独特经验与实践

    

    作为一个经历了长期计划经济的特殊的大国,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安排既反映了一般的市场经济规律,更有其特殊的计划经济经验。

    (一)水平竞争的农村金融安排

    就总体而言,中国在1949年以来的农村金融体系,服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而不是按上述基于问题的市场逻辑发展的。总体而言,它是一个围绕城市工业化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实际上,整个中国金融体系都是因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策略”而内生出来的,其目的是为发展重工业筹措、配置资金 (林毅夫等, 1994)。这一模式符合刘易斯(Liwis)-费景汉(Fei)-拉尼斯(Ranis)模型:在存在农业和工业两个部门的经济中,经济发展的第一阶段,农业通过输送无限供给的剩余给工业,形成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这种模型的最好验证就是中国的城乡“二元”经济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在1978年后也没有多少改观,大量资金在中央政府主导的金融纵向分割和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横向分割下,流向了国有工业部门(周立,2003c2004a)。在政府的金融控制下,长期金融发展让位给短期经济增长,使得金融功能财政化,金融机构扮演起了“第二财政”角色。在动员储蓄过程中,替代税收收入功能;在资金贷放上,替代财政支出功能(周立、胡鞍钢,2002;周立2003a2004a)。因此,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了城市部门工商业发展动员储蓄。正式金融安排的动员储蓄目的,必然与农村非正式安排可能产生的储蓄分流发生冲突。于是,在过去三次大的农村金融体系设计与改革中,非正式金融安排被视为和正式金融安排具有水平竞争,而非垂直合作的关系。非正式放贷人在政策设计和正式金融机构的游说下,一直受到打压。1978年以来三次大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都没有给非正式金融安排留下发展的空间(周立,2004b)。伸向农村的正式金融安排,相继成为把农村“金融剩余”吸取到城市的一根根管子,农村资金大量流出,后果严重(温铁军,2001;郎咸平,2004)。对非正式金融安排的抑制,使得民间金融组织一直处于初级发育阶段,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从而只能为农村经济和农民提供简单的金融服务,无法充分满足农村经济和农民的融资需求(章奇,2004)。

    图2描述了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特殊逻辑,从“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揭示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来源于动员储蓄和政府控制的需要,而非基于解决农村融资困境的四大问题。由此,使得农村金融安排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动员储蓄的机器,资金流出,农村“失血”,是这种安排的必然。

    

    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村金融安排,基本上服从于为城市工业化动员储蓄的目的。而1978年以来以市场化为名的三次农村金融改革,也都是在支援“三农”的名义下,壮大了为城市工商业发展动员储蓄的基础。以“一国两策,城乡分离”为基本特征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不仅使得金融供给远远不敷农村金融需求,反而使农村地区出人意料地成为金融资源的净供给者。农村金融供求表现出了总量和结构的明显失衡。农村建设和发展没有完成“非农化”,农村资金却一直在“非农化”,农村金融机构似乎成为农村资金的大漏斗,它们在农村吸收储蓄存款而对农户和涉农企业的贷款相当少,甚至不少地方的商业银行根本就不对农户和涉农企业发放贷款(林毅夫等,1989;何广文,2001��马九杰,2003)。从短缺经济角度看,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得中国农村金融的供不应求成为常态。面对总量越来越大,结构越来越丰富的农村金融需求,制度安排的农村金融供给却是刚性,甚至是相对萎缩的(周立,2003b;2004a)。

    (二)未正视农村金融市场基本问题的改革方案

    许多研究者也提出过农村金融体制整体改革方案(如谢平,1996,2001;贺力平,1999;曾康霖,2001;李剑阁,2003;马晓河,2003等),但研究中并未正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四个特殊问题,甚至未正视农村金融需求的自身特点,只是一味地从正式金融安排中寻求解决方案。何广文等(2004)总结了中国已有的农村金融体系研究的三个明显特征:一是停留在农村金融的某一个方面的研究,特别是从农村信用社的研究出发来讨论农村金融问题,以农村信用社的模式选择替代了农村金融模式的选择,更多的人似乎都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全部,农村信用社问题解决了,金融支农问题也就解决了;二是尽管也提出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改革,应该一揽子规划农村金融体制构建,但是并没有见到从宏观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构建一揽子规划的深入探讨,没有考虑各种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协调和整合;三是尽管也提出了要处理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从需求出发探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构建,但是将农村金融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从经济系统论角度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

    实际上,作为一种正式金融安排,农信社的改革和发展,一直无法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面临的四大问题,也就不可能达到政策设计者所要求的为“三农”服务的目的,反而在制度安排下越来越趋向于“离开农村”。”温铁军2004年提出,当前“三农”领域重点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农村金融问题。据以往调研的共识,任何正规商业银行都不可能为2亿分散的小农户提供金融服务。信用社的金融改革是一种必然,但也将导致资金离开农村。“农村金融改革目前还没有破题,对小农经济,只有合作金融才能解决”。[⑨]而谢平(2001)则论证了,“中国正规的合作金融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没有一种合作制机构真正成功过,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本身存在多元目标冲突”。

    世界大国中,中国农村部门最为庞大,小农经济特色最为明显。四大问题在中国的存在也就十分突出。在这四大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中国的现有金融安排,只是将农村资金转移到城市的一个个通道。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如此,连冠名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自1970年代以来,也一直是向农村“抽血”的主力军。数据显示,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的贷款余额就持续小于农村的存款余额(即贷/存比小于1)。80年代贷/存比在1/2左右,90年代在2/3左右。其中,1995年农户储蓄仅有22%用于农户贷款。即农民“自愿”地把资金让渡出去,以至于农村存贷差成为各家金融机构争夺的对象[⑩]。在多次各家金融机构出于成本收益考虑纷纷撤出农村市场,而农信社又被多次强调恢复合作制,被定位为“支农主力军”后,农户从农信社获得的贷款仍不足其向农信社存款的1/3。其中2002年为27%,2003年为31%。即使按宽口径的全部农业贷款计算,占农户存款比例也不足四成。2002年为36%,2003年为39%。[11]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农村非正式金融屡屡受到打压,正式金融被强令贷款的环境下,中国的2.4亿农户,也只有15%的农户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余85%都是通过民间借贷融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唐仁健指出,这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必须正视和认真研究的一个既重大又敏感的问题[12]。

    1996年起,融资形势的宽松,使得中国农村融资难题,终于有了解决的前提了。作为一个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1990年代中期起,并没有呈现钱纳里世界发展模型中的“双缺口”现象,而是出现了大量的国内外资金富余。近些年存差的日益扩大,资金在金融机构大量空转的现实[13],使得动员储蓄不再是设在农村的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了。也就是说,直到近十年,中国才有资金条件去面对农村融资的真问题。对农村融资问题的重视,使得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开始步出自身发展的独特逻辑,走向基于四大基本问题出发的一般市场逻辑。

    (三)对策:正式-非正式金融部门的垂直合作

    基于对上述四大问题和两类制度的分析,笔者认为农村金融的合理安排是,正式金融部门和非正式部门应建立分工合作,在农村的放贷应以非正式部门为主。早在1989年,世界银行的年度报告就提出,尽管非正式金融安排能满足非法人部门的需求,但在资金规模、长期性方面存在不足,需要政府采取措施降低这些部门的费用和风险,使其有条件纳入正式金融机构之内,并引入竞争机制改善资金在正式金融安排和非正式金融安排之间分工,从而为非法人部门改善融资条件。其中的一条主要措施就是促进非正式金融业与正式金融业之间的联系。要求在法律环境改善条件下,规范非正式金融业务,使其与正式金融机构相互协调,互相弥补业务与能力的缺陷,从而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世界银行,1989)。也就是说,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存在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之间的信贷分层,正式部门对非正式放贷人放贷,非正式放贷人再向农村的信贷需求者或其他的中间人放贷,由此形成一种两部门垂直合作的金融体系。而适度放开农村金融市场管制,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促进农村放贷利率的市场化,并采取措施扶植非正式金融安排,可以在市场逻辑下有效缓解资金紧张状况。

    实际上,走向两部门垂直合作的金融体系,与中国民间的历史实践是一致的。对中国传统农村金融方面的研究资料(如清末民初时期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李景汉1933年的《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以及《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即日本满铁资料)和地区农村金融的研究资料(如1960年出版的《上海钱庄史料》,孔祥毅、张亚兰,2005对清代山西票号的研究,周立2003c对广东三地农村金融的调查、冯兴元2004对浙江民间金融的调查,周立、林荣华2005对福建合会与农信社利率的调查,周立2005对山东村庄放贷人的调查,周立2006对农村高利贷的研究,仲志远2005对温州民间资金的调查,李晓佳2005对台湾合会的研究等)也表明,中国19世纪到20世纪30-40年代传统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和当代各地区自然发展起来的农村金融体系,最终也存在正式和非正式两部门的互动,为解决农村融资问题而走向两部门垂直合作。

    

    五、利用市场逻辑、跳出市场逻辑:代结论

    

    出于为工业化、城市化动员储蓄的需要,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长期以来在计划时期建立的制度轨道上运行,并非为解决农村融资问题而创设。1984以来的三次重大农村金融改革,开始力图解决农村融资难题,但成效甚微,农村“缺血”现象反而日益突出。这与农村金融改革和研究中的“政策导向”,而非“问题导向”有关。城乡分割政策和动员储蓄目的,排斥了农村非正式金融部门的发展,而按政策意图建立并强化的自上而下的农村正式金融体系,并没有正视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特质性成本与风险和非生产性融资四大基本问题,最终导致了农村资金的“城市偏向”,出现对农村资金的“多取、少予”和农村金融体系的“管死”格局。农村资金的“净流出”,促使了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城乡一体化进程受阻。

    近年来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一直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为此推出的96方案、02方案、03方案、04方案等[14],也都是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为中心,意图以政策为引导,使之成为合作制金融机构和“支农”主力军。但由于农村信用社不可能克服农村金融市场的四大基本问题,事实上早已在追求商业化目标和将大部分资金贷放到非农部门。因此无论如何改革,也难以在整体上成为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

    本文的研究表明了,在不涉及涉农基本制度变化的情况下,突破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的改革模式和供给主导型思维,建设由水平竞争向垂直合作的“需求追随型”农村金融体系,构建两部门信贷分层的垂直合作型模式,对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提高农户信贷可得性,将起到积极作用。所以,在农村经济市场化大潮涌涌,市场条件不能改变的情况下,认识这一市场逻辑,并利用这一市场逻辑设计合适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缓解农村的融资饥渴症。但,这只是在市场逻辑范围内行事。实际上,如果不能跳出市场逻辑,不去改变农村金融安排的市场条件,则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对农村的金融歧视。因此,这只是治标之道。

    实际上,如果我们任凭农村经济市场化,我们就无法跳出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市场逻辑。本文的研究表明,对农村的金融歧视,来自由四大问题带来的农村资金非农化的市场逻辑。面对市场逻辑,需要政府介入,进行反市场逻辑的操作,去改变农村资金补贴城市的“以弱补强”格局。因此,治本之道,是不再仅仅就农村融资难题的表象去谈��农村金融改革,而是要深入到农村金融成长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去打破农村市场经济的神话,以一系列的制度变革适应中国小农经济发展的实践。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应对农村进行一系列有益的制度安排[15],改造传统农业,改变农村资金利用上的高风险、低利润格局,使农村获得比城市更为优越的信贷条件,使农业投资收益不低于二、三产业,从而改变农村融资条件,彻底改变资金流向,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融资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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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毅夫、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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