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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那年夏天,我到单位报到后,先是当了一个多月机要交通员,然后开始在秘书处工作,被指定负责处理信访。当年的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没有信访部门,信访之类的事情归秘书处代管。处理信访只是我们日常工作的一小部分。大致上,每天会有三五封来信,多的时候有十来封。秘书处准备了若干本“人民来信处理笺”,上边打印好了文字,大意是:某某单位,今转去人民来信若干封,请酌情处理云云,下边是单位落款、日期和盖章。处理方式很简单,或者往中央有关部委转,或者是往地方有关党政部门转。来信不做统一登记,也没有处理记录;究竟转给哪个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由办信人定。一年后,秘书处又来了新分配的大学生,开始编印“来信摘要”,大致十天半个月一期,每期两三页。
当时我处理来信,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处里的老同志交代几句,就算是上岗了。来信怎样转,主要是依据办公桌玻璃板下压的一张中央各个部门联系表。当时许多部门都没有专门的信访机构,或者虽然有机构,人员也比较少,信访工作量有限,工作也不那么规范。相比之下,“两办”(中办国办)信访局的内部管理就比较规范。因为有同学在那里工作,而且办公地点距离我单位非常近,同学间时有走动。两办信访局对来信有比较严格的登记,包括来信者的基本情况、信件内容,转往何部门等,有些来信还做了摘录综合,定期编印“群众反映”、“来信摘要”之类的内部资料,上报领导参阅。现在的信访管理更加规范,手段更加现代化,甚至中央和地方开始联网处理信访。
近年来在征收征用土地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上访多反映此问题。
除了处理来信,当时我也负责接待来访。与来信比较起来,来访就更加稀少了。大致上,每周也就是一两起,基本上都是单个人。通常的情况下,是传达室通知说有上访者,我们便下楼去,问一下来者所为何事。大部分情况是站在门口说几句话,偶尔也在接待室坐下来谈一会儿。听了对方的陈述,我给的一般解释是,这个单位虽然负责农村政策研究,但是没有处理信访的职能。他谈的问题,我们会向上边反映,作为政策研究的参考,但具体问题,应该回到地方去解决,或者,我也会具体告诉他可以到某个部委去反映解决。来访者对于我的解释,多数很能理解,就告辞了;有的有所不满,但不再说什么,也走了。经常,看着来访者离去的背影,我很歉疚,我的接待对他们几乎没有任何帮助。如果有的时候有所帮助,也只是在我的知识范围内解释说明了有关的某个政策。他们来一次北京很不容易(当然也遇到过是顺路来上访的),而能找到这个单位往往也费尽周折,结果遇到我这样百无一用的处理,内心的失落是可想而知的,即使愤怒也属于正常。但是,他们都还是平静地走了。直到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本人经历来看,在单位接触的信访工作中,没有遇到过那种来访者软磨硬泡甚至死缠乱打的事情。也没有遇到过成规模的集体来访。那个时候绝没有今天这样的集体访,尤其是几十人甚至几百人的大规模上访,与今天真是不可同日而语。
根据本人工作经验,在八十年代上半期,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土地承包过程中的纠纷,如土地承包分配不合理,或者是大型农机具的承包分配不合理。这些纠纷主要发生在农户与集体之间,偶尔也发生在农户与农户之间。第二类,是历史遗留问题,属于落实政策范围的,数量有时候似乎超过第一类。比如,农村摘帽“地、富、反、坏、右”的有关权利问题,“文化大革命”前从城市下放到农村的一些家庭的待遇问题,还有老退伍兵、下放干部待遇问题。第三类是其他方面,内容很分散,有的是关于计划生育,有的是干部作风,有的是农民负担,有的是家庭婚姻等问题。这个时期上访所反映的主要是个人化问题。到八十年代中期,以名目繁多的收费罚款为主要内容的农民负担问题已经显现,但是,在信访工作中地位并不突出,主要因为这个时候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比较温和,而农民的反映也比较平和。后来逐步突现的基层组织暴力收费、农民集体激烈抵抗等现象基本没有发展起来。在这几年间,我从来没有直接接触过后来所谓的**件。唯一从内部资料中了解到群体冲突事件,是湖区农民为争夺水面发生的集体械斗。这样的事件显然不同于现在,因为不是针对政府自身。
二
当本人把农民信访作为专门研究题目的时候,距离最初接触信访已经十几年。
九十年代中期,本人主要研究农村劳动力问题,特别是民工问题。本来,农村劳动力研究的实地调研在农村,但是,当大批农民离开家乡进入城市,实地调研就变成了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穿梭,或者说,民工研究必然有一部分工作在城市里进行。在城市里研究民工,往往比在农村有更独特的发现,上访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基础上,我把民工外出的动因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发展型,在人口迁移的“推拉”理论中,主要是农村外部“拉力”因素驱动的外出,或者说,这些人外出主要基于追求更好的发展,即便不选择外出,也可以在农村有持续稳定提高的生活,如许多青年人外出是基于对外部世界的向往。第二种是生活型,在人口迁移“推拉理论”解释中,主要是农村内部“推力”因素驱动的外出,或者说,这些人如果不选择外出,将会面临生活状况的恶化甚至陷入困境,比如不少农民表示不外出打工,就交不起孩子的学费。在我的调查里,这两种类型的外出基本上各为半数,约占外出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第三种外出,我将其归结为特殊型。大致上,这种外出是起因于一些个人的特定生活危机,如躲债、逃婚、家庭矛盾、与农村干部的矛盾、逃避计划生育等等。在这百分之七八的特殊型民工中,就有一些人在上访,或者说是打工与上访的结合,有时候说不清楚是因为上访而当民工,还是因为当民工而上访。这种现象非常集中地折射出当时乡村社会冲突的不断增加和积累。从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末,农民收入增长持续徘徊,而农民负担迅速增加,基层政府对农民的巧取豪夺严重,表现为税费负担很重,乡村干部很粗暴,上房揭瓦、进家牵牛、赶猪搬电视等现象时有发生,问题不断扩展和深化。虽然中央政府很重视,可是治理效果有限。更重要的是,某些政策对于农民权利的新歧视不断增加。在这样的社会情景下,上访开始成为中国农村矛盾的重要反映。但是,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政策研究,对上访的关注都不多。为了解上访的已有研究,我曾经做过文献收集,发现媒体只局限于个别案例报道,有的学者在文章中信手拈来一些事例并议论一番,并没有专门系统的资料收集。于是,我突发奇想,想系统收集一手资料,正面观察农民信访。我使用的方法相当简单,就是到农民日报社去收集农民来信。
收集的第一批来信是196封。报社收信时间跨度为1997年11月至1998年4月。这些信件来自25个省(市、自治区),其中78%为署名信。当然,这些来信并不是报社在这段时间收到的全部农民来信。通常,报社群工部在收信最初,会选择那些可以考虑公开发表的来信编辑见报,也有个别的转到相关政府部门,这些来信通常占来信总量的百分之五六。我收集的就是这些没有特殊处理的来信。以这些上访信为基础,我写了“社区冲突和新型权力关系”的内部研究报告。主要意见是,信访集中反映了农民权利受到基层政府侵犯。这种现象已经不同于改革初期的资源分配不公平。从具体内容来说,则主要是农民税费负担过重,突出表现了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利益冲突,已经构成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内容。农民来信反映最集中的问题是,乡村两级干部的剥夺和暴力。剥夺是基层组织对农民的直接征敛和间接利益侵蚀,以及一些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剥夺引发了农民的抵制,基层干部则使用暴力手段进行强制,导致了冲突的升级。大致来说,我把来信控诉的暴力行为分为乡镇政府暴力、村社组织暴力和干部私人暴力。��告认为,化解冲突的关键在于构建新型权力关系,使乡村干部的权力真正来源于农民群众并对其负责,培育一种作为生活方式的基层民主,通过农民的主动参与和监督实现社区内部权力关系的和谐。这个内部报告后来公开发表。
《信访条例》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图为政府工作人员在街头接访。
在阅读分析196封上访信的时候,我发现信中反映的许多情况难以把握,“纸上得来总觉浅”。因此,我在1999年又对来京上访农民进行了一次专门调查,方法是在农民日报社接待上访农民并进行深度访谈。在1个月的时间里,共接待上访农民15批,39人次,录音整理出个案报告15篇。访谈的重点,不仅了解上访原因,而且了解上访过程,力图比较真切地观察农民怎样启动和组织上访,上访行为怎样演进并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从诉求内容来看,上访和来信基本一致,主要涉及农民负担、土地问题、乡村干部贪污腐败、村级选举、农村教育、打击报复等,但是上访反映的问题显然更加严重。这是可以想象的,并不构成新的研究发现。与分析农民来信的比较,访谈上访农民又有若干新发现。对于大多数上访者来说,由于诉求难以实现,在上访过程中对于政府的信心不断流失,不满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对抗作为上访行为的新特征正在迅速增长。通过访谈还发现,上访者多为群体性的利益代表,这些人了解法规政策,在农民中间开展筹资,很有组织、有理性地推进逐级上访。上访者从家乡走进北京其实是有一个上访升级的过程。上访升级的发生,一是因为基层政府在农民提出诉求之初就无所作为,农民因为对于基层组织失望而开始转向到上级上访;另一种是因为基层政府对上访处理失当,增加了新的冲突,小事件逐步激化成大问题。访谈还发现,上访过程如同一个大学校,不断培养出“精英型”上访者,他们熟知法律,动员能力强,是冲突过程中基层政府的主要谈判对手。在处理信访的过程中,信访体制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由于权力和定位的局限,信访部门其实处在一种比较尴尬的位置,难以发挥政府和农民预期的作用。这个内部报告在三年后公开发表,即“上访事件和信访体系”。报告建议,为了保持提高这种冲突化解渠道的有效性,可以考虑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比较完备强大的信访机构,将信访监督和人大常委会对于政府及其他权力机关的监督结合起来,将上访事件的处理和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的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在代表群众利益、化解基层矛盾、维持社会团结方面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