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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国乡村治理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在治理模式和路径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关于乡村治理的研究也在不断转变,从人民公社的全能型模式到目前真正的“乡政村治”模式,从对“民主”的探求到目前“乡村治理”模式的完善。在这个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退民进”的过程。但是,国家与乡村社会在这个过程中的地位是交替的,从实际治理情况看,“国退”并不理想,国家与社会的交锋是不可回避的。而且,新时期学术研究的关注重心也有所转移,新的治理问题出现,研究路径也正在变化。
摘要:乡村治理 国退民进 国家介入
近年来,中国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在不断转变,乡村治理的内涵也处于动态演进中,学术界的乡村治理研究方向正在转变(特别是华中学者的研究)。笔者敏锐的注意到学术界研究方向的微妙变化,因此,希望从乡村治理的历史中来体现这种转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为乡村治理的学术研究提供很好的借鉴。
总的来看,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贺雪峰,2005)。自从人民公社以来,国家在乡村的主导性力量逐渐弱化,民主机制不断完善,学者对乡村的研究表现出更多的兴趣,使得乡村研究成为备受关注的“显学”。中国的乡村治理模式也在国家退出过程中进行了很多探索,从早期的草根学者开始就关注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而且一直延续到现在。因此,我们可以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变化上分析乡村治理模式的变化,这样可以有效地凸现出乡村治理中存在的“潜规则”。而且,用国家与社会关系二分法来理解中国乡村治理模式也是合理的,因为它提供了分析中国农村社会与国家政治互动的基本概念和途径,而且,从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来看,中国乡村一直在国家主导下运作,只是国家有“前台”和“后台”角色之分而已。因此,我们有必要依据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二分法,来探讨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发展与真实图景。很多历史事实也无可辩驳地告诉我们,只要愿意,国家权力就能够顺利地将其触角伸向任何它想到达的地方。因此,乡村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强度。“皇权不下县”的表面现象容易造成人们的错觉,使人们以为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是一个自治的社会。实际上,“皇权不下县”只表明,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构仅止于县一级,并不必然表示国家政权不渗入乡村社会(陈洪生,2006)。人民公社时期,全能主义模式的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取代了,不仅政权组织第一次真正地下沉到乡村,而且摧毁了非正式权力网络的根基,政权组织建设与经济组织建设合为一体,并因此发展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国家终于将离散的乡土社会高度整合到政权体系中来(黄宗智,2000)。国家从内部和外部有效地控制了村庄的权力,体现了国家的“在场”和农民自主性的缺失。80年代以来的“乡政村治”模式在政策上关注的是农村的民主和村民的自治性,国家虽然部分缺位,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政”却控制了农村。农村的民主机制在很大程度上缺失了,税费压力加剧了农民的负担,国家“缺位”带来了更大的危机。因此,税费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实行使国家潜在的把握了乡村的实际位置,事实是,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权力的交锋之中,国家从来也没有退出治理过程,而是在不同的层面主导乡村治理。于建荣(2001)认为,处理好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关系是国家现代化、乡村秩序稳定的基础。只有将乡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的体制之中,实现社会的有机整合,以政治发展来推动社会发展,才能获得国家现代化的经济和政治资源,政府要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
一、人民公社时期:“政社合一”的全能主义模式
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权力体系,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占领了大部分社会领域,社会不再拥有能够自由、真正的为其讲话的机构和组织,可以说民间社会已不复存在了(邹谠,1994)。随着合作化、集体化运动,国家与经济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在制度上进一步巩固了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整合与控制。这一时期村庄的组织基本上是由国家“嵌入”的,农民直接处于国家政权的严密控制之中,这种控制表现出较强的政治“全能主义”倾向,这一政治全能主义使得乡村的社会生活军事化、经济生活行政化、精神生活一统化,国家的政权建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可以说,人民公社制度完成了政治的一体化,将中国乡村社会的广大民众纳入到无所不包的政治体系之中,国家增强了对农民的动员和控制能力。但是,它同时也摧毁了乡村社会传统的“权力文化网络”,它的历史意义在于,“彻底推翻乡村的旧秩序,使中国借以完成20世纪的历史任务:‘重组基层’使上层和下层、中央和地方整合在一起,使中央政府获得巨大组织和动员能力以及政令统一通行等诸多好处。弱化了村民对家族和地方的认同,集中了公共物品进行建设,保证了农村建设的物质供给等”(杜润生,2005)。在不断消解传统之时,这一治理体制面临很多挑战:干群分化与权力过度集中。公社组织是按照工业组织的科层制和国家组织的统一性加以治理的,在自上而下的科层制和全国高度统一的领导体制下,农民的自主性和乡村发展的多样化受到抑制(徐勇,2006)。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中国在现代化过程之中面临着很大的压力,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缓慢,治理问题不断出现,国家政权的过多干预导致农民自主性缺失。人民公社的“大锅饭”、“一刀切”,全国农村统一的治理模式明显违背了具体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农村的主体性,而把国家置于显要位置。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出现农民的不满和治理的危机。因此,国家权力开始退出,出现了“乡政村治”的民主性模式。
二、80年代以来“乡政村治”的“放权型”模式
“乡政村治”格局的确立、乡村治理的多元化和复杂性激发了学者的理论研究热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等经济、政治领域的改革吸引了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乡村治理的研究逐渐热闹起来,成为一种“显学”。张厚安和辛秋水是最早从事村民自治研究的一批学者,此后,徐勇、项继权(2000)等继续对村民自治进行研究,并进一步拓展为村级治理研究,后来简称“村治”研究。但是,吴毅等(2000)认为,“村治”研究太过片面,不能涵盖治理的全部内容,“村治”即乡村治理。80年代,中国的乡村治理实际上形成了“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的“乡政村治”模式,即国家基层政权设立在乡镇,在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但是,通过20余年的治理实践来看,实际运行中的村治与乡政主要表现为合流与冲突的关系,并且村治与乡政的合流最终占据主导地位,使村民自治正在逐步丧失其原有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衰变为“乡政”的统治。因此,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历史过程,其发生与发展应置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加以考察,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外部性力量,无法建构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治理体系。公社体制废除后的村民自治制度,其实质是党支持农民当家作主,在农民的主动参与中确立其主体地位,并将分散的农民吸纳到国家体制中来,以此建立对国家的认同,达到国家治理与村民自我管理的协调,从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徐勇,2006)。建国后,国家通过人民公社体制将国家政权直接深入到乡村社会之中,实现了政治的一体化,虽然摧毁了旧的经纪体制,但也毁坏了乡村社会传统的“权力文化网络”。村民自治也是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重建的一种方式,国家通过它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整合。实际上,虽然全能型的国家退出了,但党的村庄组织并未改变,在村民自治以后党的基层组织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它在相当程度上发挥着国家政权的职能作用。从实际来看,国家并未退出乡村社会。如杜赞奇(1994)所言,所有的中央和地区政权,都企图将国家权力伸入到社会基层,不论其目的如何,它们都相信这些新延伸的政权机构是控制乡村社会的最有效的手段。村民自治不但没有削弱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能力,反而改善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提升了国家在广大乡村民众中的权威以及国家对乡村社会有效整合的能力。国家通过村民自治这种形式,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运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与乡村的各种赢利型经纪进行合法抗争。总而言之,村民自治的推行,并非国家从乡村社会的退出,相反,是国家真正深入乡村社会的表现,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重建的形式(荣敬本、催之元,1998)。由于它重新起用了乡村的民间资源,并实现了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性质的对接和融合,无疑是国家对乡村社会整合成熟的标志。
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再次发生了变化,国家把主动权放到乡村,用村民自治的模式实现改革开放后的民主理念,也就是说,在文本制度上,村民自治是以确认和保护“村民个人权利”为前提的乡村治理制度。但是,由于乡镇政府的权力处于一种边缘化状态,有力的掌握了权力的切入口,在整个体制结构中呈现扩张、泛化和异化的趋势且得不到中央政府的有效控制。正如有学者所观察到的:乡镇政府权力自我扩张和利益自我膨胀,使乡镇政府步入“既非纯国家的,又非纯社会的”状态(楚成亚,2000),导致新一轮“国家政权内卷化”和“经纪体制”的复活(杜赞奇,1994)。从乡村社会权力制衡角度看,“乡政村治”模式是无能为力的。乡镇政府由于控制了“乡政”的主导性权力,对村庄的自主性也起到了强大的牵制力,村庄由于在体制上受制于乡镇,因此,当国家权力止步于县时,乡镇有效的取代了“士绅”的地位而主导了乡村。由此而观之,改革开放以后,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历史性变迁是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的预期目标转变的重要标志。一定程度上讲,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除了农民同国家政权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同时,又固化了传统农业社会普遍存在的农民同土地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使乡村社会重返“安土重迁”、“安身立命”的“自然状态”(林光彬,2000),而没有真正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变成为现代宪政意义上的公民(苏北,2004)。尤其在“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和让农民“享有充分的发展机会、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方面,缺乏相应完整的制度安排。面对地方政府权力同乡村社会自主性权力失衡的态势,国家在乡村社会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希望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乡村民主改革运动慰藉农民心理上的失衡,诱导乡村社会情绪。
斯科特(2004)说过:“有些农村人口的境况,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实际来看,“乡政村治”的模式已经淹没了农民的脖子,“乡政村治”模式的弊端,造成严峻的财政短缺,导致基层政权和干部从农民身上过度地汲取税费和其他财政资源,从而恶化了干群关系,滋生了政治上的强制和权力滥用(项继权,2002)。但是,当运行成本太高而政府无力支付时,民主成为乡村治理的一种现实选择。根据压力体制的一般逻辑,国家权力具有自然的延伸作用。进入转型期以来,国家行政权力一直在进行深入到乡村社会的努力,特别是在集体化时期,国家已将这种压力体制延伸到了乡村社会的最基层,建立了“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随着乡村经济和政治改革,这种压力体制在乡镇与村庄之间出现了转轨。国家行政权力在文本制度上退出了村庄公共权力领域。出现了“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二元并存”(徐勇,1999)。这种国家力量的退出带来了乡镇权利的增大,为了解决乡镇财政开支,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严重。这种现象带来的是农民的税费压力、“乡政村治”下“两委”的严重矛盾。从当前已有的村治对策设计与主张来看,主要对策有:①强化村级治理民主化取向,主要是对“村民自治”方向的具体设计与强化,如村委会“竞选组阁制”的设想;主张在修订《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时设立司法救助途径,贯彻违制处罚原则,以确保村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白钢,1998);②强化村级治理行政化取向,如“村级干部应采取更带集中性的方式选举产生”(辛秋水,1995),在“村级实行行政管理,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实行自治”(王华,1990),再如“村政委员会”的设想,试图通过将村党支部书记公务员化,来协调乡镇行政要求与村民自主倾向的关系(贺雪峰,1997)。在试图通过民主道路来努力解决乡村治理困境的同时,李昌平(2002)在新世纪初,以“我向总理说实话”的方式痛陈“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并疾呼“要给农民以国民待遇”时,人们始而发现,村民自治的兴起与被称作“三农”问题的农村问题的再度凸显几乎是一个同步的过程,村民自治似乎并未能起到缓解“三农”问题的作用(于建荣,2002)。毫无疑问,现代国家是不可能放弃,也不应该放弃对乡村社会的管制,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的影响,传统农业不可能走向现代农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没有乡村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都缺乏基础。
在学术界普遍质疑国家退出的必要性时,农村出现的各种潜在危机不断涌现,寻找民主进程的村民自治的论证逻辑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开始从宏大关怀落脚到“微观层面”,从村庄内部来理解村庄治理视角的转换。
三、多元交汇下的治理模式研究
从乡村自治研究的发展来看,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地位处于一个动态交替的过程中。国家过度放权时,乡村呈现的可能是民主有余的现状,而治理路径脱轨时,出现的是乡村治理的内部困境,因此,就需要国家介入。乡村社会治理过程是国家整合乡村社会资源、推动乡村社会进步和实现乡村社会现代化的过程。因此,如果没有乡村的自治性支持,国家的整合是不可能的,仅凭乡村社会意志自发形成而没有国家意志主导的乡村治理也是不现实的。很多学者受制度主义的影响,力图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制度的变迁中寻找政治改良的出路,运用理性选择和制度实施这一概念框架,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及其制度实施状况进行研究,认为,村民、村干部以及乡镇干部在选举过程中可以通过权衡利弊,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来促进或阻碍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建立(郭正林,2005)。但是,这种模式明显带有西方的改良色彩,不适合传统色彩浓厚的中国经验性模式。社会自主性和独自性的提高是自治的必要基础,但发展自治的根本出发点是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协调,而不是国家与社会走向完全对立(董建萍,2000)。因此,必须把“村治”的视野放开、放远,不仅仅从结构性的政治视野来理解村治,还要从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问题,从普适性的农民行动来看待村庄。徐勇、项继权(2005)认为,土地问题不仅影响着农业、农村及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国家、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从农民行动单位的角度,可以发现,不同农民行动单位的村庄,村民政治社会现象的产生具有规律性(贺雪峰,2005)。不应该从国家文本来看待村治模式,而要看文本的具体实践程度,要从村庄基本秩序状况及其维系机制、村干部的角色与动力机制、乡村关系来讨论乡村治理的现实状况(董磊明,2005)。这种从行动视角看待乡村治理现状的模式开始突破宏大的理论纬度,把结构和行动过程有效的结合起来,逐渐地从村庄把握住治理中的实际问题。
目前,华中学者的研究在这方面有效的把握住了乡村治理的脉络,并且在经验的研究和理论的取向上开始有所超越。应星(2005)认为,目前的华中学者,开始把村民自治的研究重心从民主问题转移到治理问题,从村庄自治的外生性价值转移向内生机制,进而在村民自治的框架内讨论村庄治理。而华中学者积极回应了这一误判,认为村治即乡村治理,而非村民自治。我们试图以乡村治理为平台和主线,通过阅读和理解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治理变化及特征,研究自上而下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在农村实施的过程、机制和结果来理解中国农村,由此,为中国农村及中国整体的现代化提出我们的理论说明和实践方案(吴毅、贺雪峰、罗兴左、董磊明、吴理财,2005)。由于社会状况的不断改变,村民自治的理念在不断的实践中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华中“乡土”学者也逐渐认识到村民自治是一种外生性制度,中国乡土社会和农村研究者欠缺农村知识,因此,逐渐转向对村庄政治与治理的理解和阐释。研究框架逐渐脱离农村的民主机制,开始凸现出“农村问题的深度描述和深度访谈”(吴毅,2002),开始关注农民负担、乡村财政、税费改革、乡村历史等各方面的研究。理论方法上,开始凸现出乡土特色,希望可以从西方研究的学术基础上打造属于自己的学术取向(吴毅,2002、贺雪峰,2003、仝志辉,2004),“反对那种表面上似乎在研究农村问题,实则上意欲与西方进行对话”的研究(吴理财,2005)。对应星误判的严肃答复,更加坚定了华中“乡土”派乡村研究的落脚处。寻找国家和乡村社会能够接受的一条道路,把乡村社会嵌入到国家关怀下,把国家的治理融入到乡村发展中,而不仅仅从“事件—过程”这种分析中理解农民、农村,因为这种做法可能忽视研究者所批评的“对结构的忽视”,会造成对乡村治理这个整体系统研究中的子系统的遗漏。
总之,从目前的农村研究整体来看,各种模式并存,而且在一种博弈的框架之下,此种情况是值得我们欣喜的,因为这种百花齐放的语境也适应了后现代倡导的多种声音并存的反思。对乡村治理所存在的不足从各种视角予以关注,导致新的关注点不断涌现。
四、税费改革后乡村治理中的国家潜在退出
农村税费关系的混乱导致了乡村治理的失序,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要重建政府在农村的合法性,必须进行制度创新,调整赋税体制,这就是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调整农业税税率,全省农业税最高税率不超过7%;适当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实行一个应税品种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农业税和特产税不重复征收;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采用农业税附加的方���收取,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改革后农业税的20%。农民形象地把这种改革的内容称作“一道税,一口清”。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我国乡村治理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农村治理朝着多元治理、间接治理和依据法律/契约治理方向发展(吴理财,2007)。虽然农村税费改革是为了解决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发展中出现的农民负担过重、干群矛盾激化等突出问题,但它并不是单纯的“费改税”或减轻农民经济负担问题,而是对农村中国家、集体和个人间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其实质是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变革和调整,这种变革和调整的过程就是政治发展的过程(王习民,2005)。谈及乡村问题与农民问题,人们往往是将矛头与责任指向乡村干部。此风由来已久,似已成自然和公理。这种习惯性看法与认识,实际上是与事实不相吻合的,甚至有很大差距。当人们根据这样的所谓公理或习惯来评判乡村问题时,事实上出现了视线偏失,忽视了问题真正所在。农村税费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干群关系紧张的问题,但是,深层次的潜在问题却在不断出现:乡村债务问题严重,很多乡村由于发展落后难以偿还债务,村税费改革规范了税收,债务负担更加严重;“一事一议”不能解决道路、水利等公共物品的建设等问题,都在危害乡村的有效治理。因此,乡村建设与治理之所以出现危机,主要根源并不是乡村本身,而是国家宏观体制与政策(肖唐镖,2003)。
为了缓解税费改革后治理危机,新农村建设开始从财政上支持公共项目建设。建设新农村国家与社会的一体整合,是将国家内业已分化的各个部分作为一个统一的平等主体对待,将居于国家且业已分化的居民作为平等的国民对待,由此强化国家认同,构建一个有强大内聚力的国家(魏定仁,1999)。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则是统筹城乡发展,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是基于日益扩大的城乡差距将会影响国家稳定和现代化进程。这是合乎发展中国家一般逻辑的,特别是“现代化带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政治后果便是城乡差距。这一差距确实是正经历着迅速的社会和经济变革的国家所具有的一个极为突出的政治特点,是这些国家不安定的主要根源,是阻碍民族融合的一个主要因素”(梁治平,2000)。传统国家的统治者也有可能对农民实施“让步政策”,进行某种程度的改革,以缓解国家与农民的紧张关系,但一旦关系有所缓和,又会复归,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状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更深刻的意义在于,通过国家整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状况,在业已分化的城乡差别的基础上重新构造城市与乡村的有机联系和统一性(徐勇,2006)。如果没有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我们就不可能在新世纪一举免除沿袭数千年的“皇粮国税”。因此,在这种权威治理结构中,政府与或农民之间是一种面对面的直接关系。中国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提出两大重要举措:①完全免除沿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标志着旧时代的结束和新时代的开始。
税费改革后,出现了学术上的“后税时代”,抛弃税改前的权威治理模式,政府不可能再“包揽一切”了,它需要与乡村社会合作,共同进行治理。我们应该因势利导,推进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中国政治发展。“后税时代”到来,但我们不仅仅要关注村庄政治层面的治理逻辑。在“后税时代”,虽然税务负担减轻了,但是治理危机仍然存在,这种危机延伸到了乡村日常生活之中,延伸到了村民的价值观念之中,于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呼之而出。
五、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与国家介入的提倡
贺雪峰(2006)认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进入农村研究领域以来,乡村治理研究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一是最初的村民自治研究,二是由村民自治研究转到乡村治理研究,三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就是要研究构成乡村治理基础的那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状况。从研究历程来说,乡村治理研究的“社会基础”路径的选择是在长期的农村体验中得出的,特别是在国家权威式的干预减弱后,虽然很多的国家政策不断的影响农村的生活模式,但是,在这种模式下面潜藏着灰色势力,无论是村委选举还是经济发展,村庄灰色势力在村庄之中的触角无处不在,而且村民价值观念也在社会转型时期受到没有防御的侵袭,弱国家、弱社会的治理局面再度出现。导致错误引导下的享乐观念和异化价值理念不断涌入村庄,带来了农村高度的信仰危机和集体生活的缺失,导致了传统的礼、孝文化的丢弃。而且,由于这种传统文化的失位,异化的西方文化趁机介入,处于弱势的农民在微观的社区背景下可能意识不到被“处理”过的价值信念,从宏观治理规则来看,治理危机已经发生了转型。
有些学者也注意到阎云翔(2006)早期所关注的,由于建国以来个人权利不断增长但义务责任却不断下降,出现了“无公德个人”。但是,目前“无公德个人”出现的原因明显和当时不同,是一种结构性原因,是中国在第三世界处境下进行大规模快速赶超型现代化所付出的代价。纵观全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赶超现代化的“后果”,要么是原教旨主义的复兴,要么是传统失落带来“享乐主义”盛行。中国是一个缺乏抽象信仰的国家,在现代化的冲击下,传统快速失落,“无公德个人”自然就生长起来(贺雪峰,2006)。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基础层面的治理危机,因此,国家的再次介入成为必然。新农村的文化建设也许会对乡村居民的价值观念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目前村民的精神生活和家庭生活具有内部性和隐私性,国家干预理论只是从外部空间来影响,而对私人生活的治理还有些不足,如何更好的引导农民的价值观念,从长时期的中国历史发展的教训来看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对农民私人生活层面的治理也是中国乡村治理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对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虽然还处于在初级层面,但是,在这一关注视角下可以看出,我们从关怀上体现的是对乡村社会的注重,倡导的是国家干预的加强。由此亦可看出,无论治理层面回归到哪个位置,国家和社会的视角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是不能避免的,两者的交锋是一种必然。
六、小结
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虽然有不少有影响的研究,却不像建国前的研究那样有支配性解释模式,而是各种解释模式自圆其说,相互之间并未形成真正的对话(罗兴佐,2006)。中国的20 世纪,是一个大变革的世纪,是一个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世纪。其中,影响力最大的莫过于农村。因为,中国是在农业社会的传统因子基本保留的状态下进入现代工业社会的,这也正是中国的民主革命和改革开放都发源于农村的秘密所在。20世纪的百年史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谁抓住了农民,谁就抓住了中国,谁丢了农民,谁就会丢掉中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总体性国家整合模式逐步裂解并演化为弱国家、弱社会整合方式,乡村秩序变得越来越弱质,并从20世纪90年代末进入了一个危机时期,出现了世纪之初提出的“三农”危机。“三农”危机出现的原因是强国家、弱社会的权力不对称,主流观点认为国退民进后就会得到扭转,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吴思红,2005)。此后的税费改革,在“乡政村治”后进一步表示出了“国退民进”的过程,并且在政策层面和治理层面部分消除了这种危机,这主要归因于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农民负担日益加重的困境以及相关整合因素的支撑。目前,虽然在公共层面,一定程度上走出了困境,但是,在治理的基础层面又引发了危机。特别在21世纪我国农业经济市场化、全球化的新阶段,随着一些相关结构要素的变化和乡村社会的不断转型,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中国的治理危机已经发生了部分转变。[1]取消农业税以后,以农民负担为核心的治理性矛盾趋于缓解,各种社会文化性问题逐步浮出水面,如婚姻家庭、宗教信仰、精神文化生活等,农民的精神生活陷入虚无状态,中国农村出现了从治理性危机到伦理性危机的转换,乡村共同体面临瓦解的困境,于是国家介入再次被提出。由此看来,中国乡村治理的过程明显呈现出来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节过程,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来看待中国的乡村治理模式是一个合理的切入点。本文对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运作逻辑的演进进行了一个简单说明。虽然乡村治理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在21世纪,乡村治理呈现了建国以来最好的局面,国家和乡村社会总体上呈现出一种和谐的局面,因此,“国家与社会”运作逻辑的呈现为乡村治理的不断完善提供了一个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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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34]吴毅:《村治中的权威与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仝志辉:《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35] 吴理财:《中国农村研究:主体意识与具体进路》,《开放时代》,2005年第2期。
[36]吴理财:《乡镇改革与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体制的构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1期。
[37]王习明:《农村税费改革和政治发展》,《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2期。
[38]肖唐镖:《宏观体制与政策对乡村建设与治理的不利影响》,《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3期。
[39]魏定仁:《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
[40]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41]徐勇:《国家整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1期。
[42]贺雪峰:《生活与乡村治理研究》,《读书》,2006年第11期。
[43]阎云翔: 《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
[44]罗兴佐:《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述评》,《学术界》,2006年第4期。
[45]吴思红:《乡村秩序的基本逻辑》,《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刘涛,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从事中国乡村治理研究
[1]参考申端锋在3月号《中国评论》撰文《中国农村出现伦理性危机》。文章认为,税费改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村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农民负担为核心的各种治理性矛盾趋于消解,农民由指责政府变为抱怨社会。“社会风气坏了”,各种社会伦理问题逐步浮出水面,中国农村出现了伦理性危机,这种伦理性危机表现为村庄日常生活中的伦理标准的缺失,并且不同人群对生活的体验和看法出现了明显的分歧甚至是断裂。中国农村从治理性危机到伦理性危机的这种转换标志着中国三农问题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