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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是指拥有共同祖先的同姓亲属群体,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群体是我国一种具有深厚历史根源的社会现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新的转型时期,广大农村进行的一系列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使农村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生活发生极其显著变化,与此同时,沉寂了近50年的农村宗族活动逐渐复活并呈迅速蔓延趋势,成为影响农村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社会现象。
1 中国传统宗族的特点
中国传统宗族的最显著特点是宗权与政权互动,而且经常是两位一体。在我国历史上,宗族组织不仅是个血缘单位,还是个准经济单位和准政治单位,其内部结构与功能和当时的政权组织有很大的类似性。如宗族组织内部存在着与阶级关系相对应的身份等级秩序、与官僚机构相对应的宗族机构;与国法相对应的宗族法、与政权一脉相承的族权,呈现出明显的政权化倾向,而这正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宗法性的具体体现。[1]满清的八旗制度就是典型的宗权、政权高度统一的组织形式。
春秋时期是宗族制度最为兴盛的时期,大夫作为世袭的宗族贵族,表现得异常活跃。东汉时期,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到东汉末年,世家大族式宗族组织已相当活跃。豪强地主把贫困的宗族亲属变成徒附,从而强化了封建依附关系,并罩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血缘关系的面纱。魏晋以降,最重氏族,南则王谢诸沈;北则崔卢王郑,至唐犹然。婚姻仕宦皆以门阀相高,下品单门,自甘隐约。门阀士族制度主宰了整个社会生活。宗族制度以门阀的宗族组织为其表现形式,谱牒之学成为门阀士族炫耀自己血统的专门学问。唐末农民战争,给门阀士族以毁灭性打击,又经过五代十国的战乱,门阀士族终于被扫除净尽;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建宗族制度,也随之士崩瓦解,谱牒之学日益衰颓。[2]
中国传统宗族的第二个特点是其与儒家思想的紧密关系。在儒家伦理思想的长期支配和熏陶下,中国社会形成了注重血缘身份,讲求忠孝名节,尊从祖先崇拜,提倡融睦和谐的民族文化传统,同时也造就了宗族社会成员对儒家传统的强烈认同和对异端文化思想的极端排斥,从而使宗族组织成为宣扬和维护儒家传统思想文化的坚强堡垒。
中国传统宗族的第三个特点是其教化作用。典型的徽州宗族族规家法通常包括忠、孝、节义、名分、职业当勤、崇尚节俭、重视教育、济贫救灾、抚孤恤寡、和睦邻里、禁止闲游、禁止迷信(徽州特色,受朱熹影响)、禁止赌博、尊敬耆老、戒溺女婴、禁止偷盗、保护林木等方面内容。[3]其它地方的宗族族规也都或多或少的制定有对宗族成员进行教育归化的内容,这是宗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所在。
宗族是中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流布最广的社会组织,宗法精神贯穿于中国古代及近代社会结构中。由于历史的原因,1949年以后宗族活动曾一度销声匿迹。80年代以来,随着政策的宽松和环境的改善,宗族势力开始在农村复兴,宗族活动日益活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2 当前宗族活动对农村基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
因为我国法律禁止宗族法和族产的存在,当前农村宗族势力复兴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修谱、修定宗族、建立宗族组织、组织宗族活动等方面。宗族祭祀多仅限于墓祭和家祭而无传统的祠祭;适当调停处理族人之间、本族人与外族人之间的纠纷;日常生活互助,多是劳务上和感情上的,经济资助对象较少且数额有限,一般是针对特困户和本族人考取大学等。[4]总体而言,宗族活动对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更多的是消极影响。
2.1 积极影响
宗族对农村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一是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互助,有效地强化人们的亲情意识,成为促进生产可动用的有效资源,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二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效用最大化;三是有利于在农村形成多元的利益格局。农村处于社会权力的最底层,监督成本过高,腐败现象容易滋生和蔓延,农民群众极容易受到一些腐败分子和乡村基层干部粗暴工作作风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宗族组织对农民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成为制约正式权力的一种独特势力,对农村的民主化进程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2 消极影响
总体上说,宗族制度是氏族社会瓦解不够彻底的表现,是生产力较为低下时的产物,与现代文明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对农村主要表现为消极影响。
2.2.1 破坏农村政权运行规则,冲击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以父系单亲血缘关系为基础而缔结成的封建宗法组织,利用血缘先天属性的亲近,辅之以严厉的族规宗约,使宗族往往容易形成相对稳固的社会小团体,甚至蜕变为地方势力,影响村民自治和基层政权建设。
影响村民选举工作。一是影响村民选举工作的公正性。有些地方在选举中不是看水平和威望,而是看是否同姓同族,严重影响正常选举,相当部分村级领导班子成为平衡宗族之间权力关系的舞台。二是干扰选举工作正常进行。宗族势力徇私舞弊、扰乱选举,互相串通、封官许愿、出钱贿选拉选票的时有发生。三是影响村级领导班子的稳定。一些在选举中失败的家族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千方百计促使村委会提前选举。根据张军等学者对山西省长治市南常村和南通村民自治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49名选民中,有18人在投票前与其他家族成员进行了商量,占被调查者的36.74%;其中,有11人是在与家族成员进行商讨后投的票,占49人的22.45%,占18人的61.11%。有8人认为本村选举不公正,其中有3人认为不公正的原因是家族操纵,占37.5%。[5]
阻碍村务管理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如湖南省道县祥林铺镇,村民宗族观念严重,村级政权多为族头族老所掌握或操纵,他们大修族谱,组织同姓同盟,自行划分“行政村”,选村“干部”;有的干部本身就是族长,或者为族长所操纵。据统计,这样的“行政村”在该镇竟有14个之多。[6]这些村干部被宗族势力推上领导岗位以后,就将宗族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在计划生育、土地承包、宅基地划分等方面,为同姓同族的人办好事、行方便,对他族的人则另搞一套。也有一些村民仗着宗族势力大,大族欺凌小姓。一些地方的基层组织不断遭到宗族势力的围攻,这些事件造成国家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
自立宗族机构,架空基层政权。随着宗族势力的活跃,极少数热衷于宗族活动的人,被本宗族人封为族长。他们采取喝血酒、咏族歌、祭祖宗等方式,成立非法组织,自立一套机构,架空基层政权,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乡村组织的管理职能。湖南省武冈县某村查姓宗族委员会公然规定,党支部和村民小组的任务是抓生产,而家族内部的事务和对外打官司,则由该家族委员会负责。
2.2.2 激化宗族矛盾,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冲击,破坏群众之间的团结。宗族势力的盲目排外性,使他们对外姓干部和群众有着较强的排斥心理。有的对非本宗族干部的工作设置障碍,或散布流言蜚语,挑拨干群关系,干扰干部正常工作。有的宗族利用修族谱、续族谱、认祖宗等手段排斥异姓群众,制造异姓群众之间对立情绪,影响各族姓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和睦与团结。
恶化社会治安。一方面,由于宗族势力的存在,容易利用宗族感情挑起械斗,危害当地的社会安定。据调查,1978年以来湖南省共发生百人以上参加的宗族械斗千余起,死伤人数超过6000人;另一方面,宗族中的个别人,仗着本族人多,霸气十足,偷窃、抢劫、侮辱妇女、残害人身,闹得当地鸡犬不宁。
妨碍农村法制建设。在有些地方,“人多就是理,人多就是法”,他们将家族势力作为自己的保护伞,漠视法制。盗伐森林、占用良田、破坏水域等,尤以破坏《婚姻法》为甚。有的家族和家庭不惜用欺骗、抗拒、外逃等手段来摆脱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宗族观念和宗族势力也干扰了农村的普法工作,增大了法律和政策执行的阻力。此外,由于有些宗族内部自有一套约定俗成的族规家法,在处理宗族内部纠纷和宗族间矛盾时往往超越法律范围,私下了结,使法律形同虚设。
2.2.3 影响经济工作,使农村发展后劲不足 危害农业生产。一些地方由于宗族不法活动,农业生产遭到干扰,甚至出现毁坏农业设施、庄稼、果树等现象。正常的工作无法开展,各项合同难以签订,种植计划难以安排,经济结构难以调整,提留款项难以收缴,集体事业难以发展,公益活动难以进行。
瓦解集体经济。少数地方的农民通过串宗修谱,按照族谱上的山林地界与国家、集体争属权,将国家的自然资源视为本族私有。在个别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一些村民甚至在族长的煽动下要求重建已经平整的祖坟,索讨已集体化的族田族业;也有的地方大搞宗族祭祀活动,强占集体财产房屋作为本宗族活动祭祖的场所。
阻碍农村改革进程。深化农村改革的目的在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速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但宗族势力只考虑自身利益,对党和国家制定的改革政策和措施,采取反对和抵制的态度,农业和农村各项改革难以深入进行,资源难以合理配置,效率效益难以提高。
2.2.4 传播落后文化,冲击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滋生和传播落后意识。农村宗族活动也使一些带有封建文化印记的落后思想意识得以复活和蔓延,并导致落后行为方式的变态扩张。一是严重挑战殡葬改革。土葬、建墓、大操大办、旧的丧葬习俗几乎全面恢复,出现丧葬文化的倒退。二是严重冲击计划生育观念,在生育数量、性别选择上都有消极的影响。
助长封建迷信活动。宗族活动经常与封建迷信活动相伴随,家族也借助于某些迷信活动,来达到增强家族凝聚力目的。一些地方修家谱、续家谱、建祠堂、拜祖宗的活动十分普遍。有的族长为了显示自己的权威,在本宗族的婚丧嫁娶活动中,扮演主要的活动组织者角色,要求族里人听从他们的安排,把早已简化了的程序再度复杂化,恢复过去的封建礼节旧规,族人如果不听从他们的安排,就会受到族规的惩罚。
破坏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宗族势力崛起以后,有些地方宗族族长在村里群众中的权威在某上程度上超过了基层干部。他们往往利用其威信拨弄是非,歪曲党和国家的政策,巧言误导群众,降低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使农村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遭到破坏。
2.2.5 变相摊派,增加农民经济负担。随着宗族活动蔓延,一些农村的摊派项目越来越多,农民负担越来越重。因为家族组织一无上拨经费,二无资产收益,其活动经费只能由族人摊派。目前农村的家族摊派主要有家族文化活动费用摊派和家族赔付费用摊派。前者主要包括续编族谱、修建祖坟和祖庙、组织家族文化娱乐活动等。摊派的内容既有器具,也有粮款,是家族摊派的主体。江西省组织对567个姓次的修谱支出调查,发现这些姓氏修谱共耗资118万元,人均18.5元,最多的姓氏人均摊200元。这还不包括请酒、演戏的支出。因家族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需赔付费用也发生摊派。有的家族对械斗伤亡人员,就规定了专门的治疗、丧葬、抚恤标准。这都不同程度地加重了农民群众的负担。
3 宗族活动兴起的原因分析
3.1 中国人传统的家庭观念、亲族原则是宗族组织延续的内在依据。
中国人家庭观念重、亲族原则浓是世界公认的。许火良光先生在《宗族•种姓•俱乐部》一书中指出: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对个人的主要影响是凝聚性,即同伴间的向心倾向。由于个人的初始集团是家庭,所以向心的世界观理所当然地会引导人们停留在家庭中,在家庭之外,则停留在家庭的直接延长物——宗族之内,而不愿超此远离。”[8]他还强调:“宗族是家庭的扩大,二者是亲族原则的同一表现。”[9]由此可见,家庭是组成宗族的个体,亲情(亲族原则)则是凝聚宗族的粘合剂。二者在延续宗族组织,强化宗族意识方面起到了十分独特的重要的作用。
3.2 农民生产、生活互助的需要是农村宗族组织复萌的根本动力。
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人民公社体系随之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分户经营,劳动耕畜种子都要自行解决。当遇到农忙、天灾等需要他人帮助时,农民很自然地利用血缘关系,在宗亲间开展生产、生活互助。正是适应这种客观需要,80年代以后农村宗族组织开始活跃起来了。
3.3 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和宽松的政治环境是农村宗族组织复兴的外部条件。
客观地讲,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是培育宗族组织的“天然土壤”,宽松的政治环境是宗族组织生存的“自由空间”。尽管农村社会的宗族组织一度销声匿迹,但是同族限居的生活方式仍然沿袭下来,宗亲间的互助并没有停止,同时,紧张的意识形态控制有所松驰,宗族组织的复兴也就顺理成章了。
4 对策与措施
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防患于未然是必要的,草木皆兵则大可不必,不要过高地估计宗族复兴的负面影响。随着晚清社会近代化的缓慢推移,一些新的公共服务组织如学校、医院、警察、商会、邮政、养济院、自治会等大量涌现,人们的社会交往趋于频繁,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公共领域的发达意味着宗族社会功能的萎缩甚至丧失,宗族的陆沉之难已成万牛莫挽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国家法制的逐步健全,更是使之无可奈何花落去,再也掀不起大浪来了。
4.1 扬弃宗族传统。
宗族与血缘、土地、小生产方式、农民利益的有效表达、儒家文化都有关系,救济、救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是小范围、低水平的社会保障方式。宗族在当代农村社区的复活既有其传统文化方面的渊源,也有其现实的文化基础。
宗族势力在固有的民族文化土壤上和一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它的不少因素同农村现代化目标是相容的,对农村现代化还发挥着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它的互助性、传统伦理和极强的内聚性等“合理内核”在当今农村现代化实践中正发挥着一定的推动作用。吸收了本国传统伦理的现代化很可能是一种更为理想的样式,至少可以有效克服西方现代化中因人情淡漠而带来的诸多问题。[10]
为有效地瓦解宗族的思想文化基础,促进宗族实体的消解,一方面要对农村社区的传统文化特别是宗族文化进行具体分析,逐渐剔除诸如宗法思想等保守、落后、不合时代的成份,改革婚丧习俗。对耍族龙、唱族戏、修族谱、建祖庙、拜年祭祖等带有浓厚的宗族色彩的文化活动,现阶段要采取不鼓励、不提倡的态度,并注意防止和及时化解由于这些活动而可能引起的宗族矛盾。另一方面,要持久有效地在农村社区开展传播社会主导价值、主导文化的工作,有计划地加快提高农民整体文化教育水平,丰富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逐渐克服保守、落后、不合时代的宗族文化,促进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2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
改革和完善农村各项制度,加强法规建设。要清除宗族观念的影响,就必须使农民学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使村干部带头学法、守法、讲法。通过宣传和诱导,让村民自觉主动地去了解国家政策、法律,学会思考和分析问题,提高其参与村民民主自治的意识和能力。要强化制度管理,保障村民权益不受侵犯。要提高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转变工作作风,纠正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使之能真正代表全体村民的根本利益,较好地改善干群关系。要重点对族长等领头人进行法制教育,导其奉公守法,不能因私(法)废公(法),防止其带头触犯法律。
对于煽动宗族械斗、**抗交公粮、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行为,特别是企图将宗族变成一种私人权力组织,干预社会公共事务,甚至蜕变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则应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决不允许以宗法家规代替国法。
4.3 完善农村民主制度。
坚持村民委员会自治不动摇。要将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群众威信高、懂经济、会管理、有信心、有能力带领群众致富的人选进领导班子。不断提高基层政权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素质,提高他们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水平,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帮助农村基层干部不断总结经验。要努力探索在社会转型条件下,做好农村工作的基本规律。要有新思路,寻求新途径和新办法,搞好群众团结,真正做到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从组织学角度来看,宗族属于非正式组织的一种,如果能扬长避短,还是有不少积极意义的,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
4.4 发展农村经济,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发展农村经济是治本之法。要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在大力普及农业科技教育的基础上,发展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和村办初级加工企业,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使个体手工生产逐步向社会化农业大生产过渡,从根基上逐步瓦解小农经济的残余影响。
要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组织,这是国际上最有效的农民利益表达方式之一,能将农民的收益从生产领域扩展到加工和流通领域,增加农民的收入。农业合作组织可以使不同血缘的农民结成有效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是打破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组织的有效武器之一。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贫困者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为寻求新的发展机会提供基本的生存保证,才能有利于社会稳定。当前,要突出抓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进,这对克服宗族的消极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科技的日新月异、社会的发展进步,宗族和宗族文化的变异和弱化是必然趋势。采取恰当的措施,遏制农村宗族活动的违法现象,减轻宗族活动的消极影响,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