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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学

贺雪峰 农民组织起来的五种形式

2007-09-05 作者: 贺雪峰
  当前三农学界的一个共识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并非分散的农民,而是组织起来的农民。如何将农民组织起来,有不同的形式。概括地说,可以列举五种不同的将农民组织起来的办法,分别为1、基层行政组织,2、经济合作组织,3、农民维权组织,4、传统民间组织,5、社会文化组织。以下分别作些讨论。
    
    一、基层行政组织(乡村组织)
    
    最近数年,作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措施的乡村体制改革,强调精简机构和减少干部的“官退民进”。撤乡并镇,合村并组,撤销村民组长,减少乡村干部,合并乃至取消七站八所,并期待由此减少乡村财政支出,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财政收入之不足,是最近数年乡村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取消农业税之前,乡村组织最为重要的职能是“收粮派款”,在农民负担较重,农民普遍不愿交纳税费的背景下,乡村为了将税费收上来,而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收税收费的任务,压倒了乡村组织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任务。但即使这个时候,乡村干部在向农民收取税费时,也不得不面对农民所说“你们不保证春耕灌溉,就别指望秋后收税”的压力,乡村组织不能不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服务。
    取消农业税后,乡村组织不再面临着向农民收取税费的巨大压力,乡干部也就没有必要再为收取税费而求村干部,上级就可能通过为农民提供服务的状况,来考评下级工作的好坏,乡镇也更倾向由农民自己选择自己满意的村干部。如果说,税费改革前,受到强大收取税费压力而主要是向农民索取的乡村权力,在某些地区做了一些影响十分负面的加重农民负担的坏事,那么,在税费改革后,因为乡村体制改革的“官退”的取向,乡村组织在大部分农村地区,事实上已经失去了为农民提供服务办好事的能力。税费改革以后,乡村组织退出了农民生产领域的事务,但农民自己却很难组织起来,形成有效的协作,致使一些地方农村公共品供给出现了严重不足。
    也就是说,在农民自组织能力不足的地区,乡村组织不应也不能退出农村社会,乡村组织是组织农民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二、经济合作组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农民人均只有不足两亩耕地的小农经济条件下,个体农户难以应对市场和生产中的各种风险。如果能够通过经济合作的形式将农民组织起来,比如组织农民生产和消费合作社,农户用水用电协会等,将会改善个体小农在市场和自然风险面前的不利处境。
    问题恰恰也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组织经济(生产、购销等)合作社,来应对市场和自然风险,其收益往往较小,而合作成本却可能很高。具体地,农民合作起来应对市场,只能在高度竞争的市场末端获得不多的利润空间,因此收益不多。而同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离开了强制,组织小农的合作,会因为农民事实上的高度原子化和利益计算短期化,而使合作成本很高。高合作成本和低合作收益,就使农民自发的经济合作很难持续下去,这也是为什么当前国内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容易失败的原因。不仅如此,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国家希望乡村组织退出农村生产领域的事务,而由农民自发组织诸如农户用水用电协会一类组织,来解决生产中的合作问题,但实际上全国绝大多数农村的农民用水用电协会,都无法有效运作,最终归于失败。也就是说,“官退”是容易做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依靠自愿的“民进”却很难。
    
    三、农民维权组织
    
    在税费改革前,因为农民负担过重,一些地区的农民借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组成各种以宣传中央政策为目的的维权组织。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城郊农村,因为征地引发矛盾,农民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农民是中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往往会受到各种外来力量的侵害,农民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农民基本的合法利益。税费改革前,在农民能够组织起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农村地区,农民负担相对较轻,村级债务相对较少,农村的发展前景相对较好。而那些缺少农民组织的农村地区,则往往是农民负担很重,村级债务很多,农村的发展前景甚不乐观。
    问题是,以自愿为基础组织起来的农民维权组织,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一样,无法克服搭便车行为。一些人指望其他人上访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权组织为了克服搭便车行为,就会倾向以强制为基础的控制,这样就可能使农民维权组织黑社会化。农村税费改革前,往往不是那些农民负担最重的农村地区,自发形成了要求减轻农民负担的维权组织,而是那些农民负担虽然不是很重,农村民间却有一定传统组织资源的地区,形成了众多的维权组织。
    另一个农民维权组织较为活跃的地区是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和城郊农村,这些地区,因为土地升值,集体经济较为发达,农民可以从城市征地及土地升值中获取大量经济利益。这种突然而来的经济利益,将农民组织起来,从而克服了农民组织中的搭便车问题,维权组织因此可以运作得较好。
    也就是说,无论农民维权组织是否重要,农民维权组织顺利运作的前提却是以存在既有的组织资源或巨大的经济利益为前提的。在一般农业型农村地区,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民维权组织存在的不必要性及可能性进一步减少。
    
    四、传统民间组织
    
    无论是经济性的合作,还是农民维权组织,都容易在那些具有传统民间组织资源的农村发育生长出来,因为传统的民间组织资源,有助于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从而有助于实现组织目标。而在那些缺少传统民间组织资源的地区,无论农民负担多重,单个农民都期待他人向中央汇报自己的苦难,在公共事业建设中,单个农民也期待他人出钱出力,而自己白得好处。结果是,在缺少民间组织资源的农村地区,农民负担最重,农村公共品供给状况最糟。
    最为重要的传统民间组织是宗族。宗族本身也有一些负面作用,比如引发械斗等。但在当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原子化倾向的情况下,宗族是农村进一步发展的重要资源,是克服农村中的搭便车行为,生产农民的人生价值,增加农村社会资本,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极重要的可利用资源。有些地方政府看到了宗族组织在现实中的负面作用,发布禁止宗族活动的行政命令,实在是愚不可及的行为。
    
    五、社会文化组织
    
    除了传统的民间组织可以增加农村的社会资本,从而有助于克服农村公共事务中的搭便车行为外,建设诸如老年人协会、农村妇女文艺表演队等社会文化组织,也可以起到传统民间组织的以上作用,且这些新建的组织还可以克服宗族组织可能存在的负面后果。
    社会文化组织的目标不在于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维护农民的政治经济权益,而在于改善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己内心世界的关系,在于寻找生活中的价值和意义,在于愉悦身心,在于表现自己和关心他人。举例来说,农村妇女舞蹈队的目的就是为了强身健体,为了闲暇有意义,为了舞蹈队员之间的相互亲密,为了让舞蹈队员向村民表现自己,也为了让村民欣赏到舞蹈表演。强身健体和娱乐,就是农村妇女舞蹈队的目的。农村老年人协会的目的是为了让老年人老有所乐,相互联系和关照。老年人协会为村庄中的老年人提供相互交往、相互关照的空间,老年人通过相互之间的交往,获得了身心的愉悦。老有所乐,就必然会老有所为。老年人组织起来,就可以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就可以调解村庄中的纠纷,就可以抑制村干部的不良行为。
    无论是妇女舞蹈队还是老年人协会等社会文化组织,都不存在搭便车的问题,因为娱乐和交往是每个人内在的需要。这些社会文化组织的功能,具有溢出效应,其自娱自乐的活动,提升了人生的意义与乐趣,加强了村庄的团结,增加了村庄的社会资本,从而不仅可以提高村民的福利水平,而且可以抑制村庄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可以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村庄的内生基础。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这是十分值得注意的提法,这个提法,在以前的中央文件中未曾有过。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事业中,如何做到五大建设并举,尤其是重视以前未曾重视的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通过社会文化组织的建设,来带动新农村建设全局,是十分重要的事情。
    当前的新农村建设,普遍忽视农村社会文化组织建设的状况,应有一个根本的改变。
    
    200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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