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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学

卢福营 村民自治背景下民众认同的村庄领袖

2008-12-31 作者: 卢福营

村民自治背景下民众认同的村庄领袖*

卢福营

(原文发表于《天津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内容提要在村民自治背景下,村庄领袖经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民众认同成为了确定村庄领袖、形成村庄权威的基本准则和最高标准。从民众认同的视角分析,村庄领袖大致可以分为连任型村庄领袖与过客型村庄领袖两类。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村庄领袖取得民众认同主要依赖村庄治理环境和治理模式等外在性社会因素和财富、能力、人品、社会关系等内在性个人因素,其中个人因素是村庄领袖取得民众认同,特别是持久性认同的决定性因素。在现阶段中国农村,民众认同的村庄领袖权威是一种“法理——魅力”型权威。

关键词村民自治 民众认同 村庄领袖 权威

村庄领袖的产生方式和权力生成基础与乡村治理体制密切相关。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普遍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实现了乡村治理体制的根本性转换,对村庄领袖形成了深刻影响。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民主选举逐渐成为产生村庄领袖的基本方式,民众认同变成为村庄领袖权威生成的基础。

一、村民自治背景下村庄领袖产生方式的转换

从某种意义上讲,凡有公共事务和公共活动的存在,势必需要公共权力,并要求有人执掌公共权力,那些执掌公共权力的人也就成为了公共管理活动的领袖。换句话说,所谓领袖,就是在特定的公共活动中,凭借某种权威和影响力,引导和指挥人们实现公共目标的人士。村庄作为社会的最基层单位,客观存在着一系列的公共事务,需要开展大量的公共活动,势必要有自己的领袖执掌和行使村庄公共权力,对村庄社会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然而,村庄领袖作为基层社会的管理者,显然受国家的乡村治理体制影响。

在中国农村发展史上,村庄领袖的产生方式大致分两类:

一类是委派和任命。解放以前,村庄领袖是国家治理农村的代理人,一般由官府任命或委派。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在以现代国家建构中国农村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高度集权的人民公社体制。在人民公社制度下,村庄领袖主要地由上级政府任命或委派,代表党和国家领导实现对农村社会的管理。通过这类方式产生的村庄领袖,其权力主要来源于上级政府的授予,因而就其权力生成方式来看,具有较明显的自上而下性和外在性。

另一类是民主选举。历史发展表明,当国家制度将村庄领袖视作村民和村庄社会的代表时,村庄领袖大多采取民主选举的产生方式。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村庄领袖,其权力主要来源于村民群众的委托,因而就其权力生成方式来看,具有较明显的自下而上性和内生性。民主选举的村庄领袖最主要地是:解放初期的农会干部和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委会和党支委。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主张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村庄事务,即群众自治。其实质就是将管理村庄公共事务的权力下放或者说归还给农民。然而,村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村民自治并不意味着每个村民都直接参与每一件村务的管理,主要地是指由村民推选自己的村庄领袖,代表村民执掌和行使村庄公共权力,领导村民共同治理村庄。因而首先将村庄领袖的选择、决定权交归村民,由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如此,村民自治制度重新建构了村庄领袖的产生方式,实现了村庄领袖由人民公社时期的委派、任命到民主选举的根本性转换。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关于村庄领袖民主选举的制度不断完善,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和干部的观念不断更新,村民民主素养和政治技能日益提高,等等。村庄领袖的民主选举发生了显著变化:(1)民主选举的范围逐步扩大。在村委会民主选举的影响下,各地村级党组织也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民主选举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村支委的民主选举是在村委会民主选举的示范下逐渐推进的。(2)选举中的民主性、竞争性日益增强。民主选举村庄领袖的社会实践是最好的民主训练活动。随着三年一届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周期性运行,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技能日益增强,村庄领袖选举过程的民主性逐渐提高,选举中的竞争日趋激烈。(3)选举过程的规范性不断提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前,村庄领袖的民主选举几乎无可以依据的国家制度,村庄领袖的选举主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和村民的自主实践。随着村级民主选举的发展,各级政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性规范,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村庄领袖民主选举的规范化。(4)地方政府的角色发生了转换。在过去的村庄领袖选举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地方政府过多介入和不当干预的情况。随着农村社会形势的发展,中央对扩大基层民主的有力推动,农民民主意识和技能的提高,以及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的经验积累,地方政府逐渐实现了角色转换。由以往选举的操纵者、不当干预者逐渐转变为公正选举的组织者、指导者、监督者。

总之,经过20多年的村级民主选举实践后,农村已经基本确立了民主选举产生自己领袖的授权新模式,实现了村庄领袖由“官定”到“民选”的根本性转换。如此,村民的民主和自治权力首先在村庄领袖选择上得到了体现。村民逐渐通过民主选举这样的形式实现自身权利的转让,将部分法律赋予的村务管理权力委托给村庄领袖。在村庄领袖民主选举的背景下,民众认同成为了确定村庄领袖、形成村庄权威的基本准则和最高标准。

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主选举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村庄领袖民众认同和选择淘汰机制。根据现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村支委和村委会任期三年,每三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从而使得村民每三年都有一次重新选择村庄领袖,委托村务管理权力的权利和机会。通过投票,让那些在过去治村实践中证明能够较好地行使自己转让的权力,维护和扩大自身利益的村庄领袖保留下来,继续担任新一届村庄领袖。反之,让那些不能够胜任领导工作,因种种原因无法很好地履行村务管理职责,难以实现自己的权力委托预期的原村庄领袖,在选举中落选。重新选择自己预期比较能够胜任领导工作,履行自己的权力委托的人上台,担任新一届村庄领袖。借助这种机制,实现了村庄领袖的周期性流动。如此,在村庄领袖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新制度背景下,村干部的流动和变迁出现了新的景象。

首先,村庄领袖呈现高流动性。在以选票表达村民认同,决定村庄领袖去留的民主选举机制下,村庄领袖总体上呈现出空前的高流动性。相当比例的村干部只担任了一届,而且一届性村庄领袖所占的比例有增高的趋势。这种农村政治社会现象,说明目前农村中相当部分村庄领袖经受不住选票的考验。他们当选为村干部后,不能如村民预期那样履行村庄领袖的职责,因此在换届选举中遭村民的唾弃而落选。同时,也意味着当下农村中人才队伍正在逐渐增大,在民主选举过程中,村民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可以选择作为村庄领袖的候选对象众多。或许,还表明当下农村村庄领袖职位的竞争日趋激烈。

其次,部分村庄领袖长期任职,呈现高稳定性。与政府官员任期不超过二届的规定不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村两委的任期三年一届,但可以连选连任。因此,一些村民因种种因素受到村民的认同,当选为村庄领袖,并且出现了多届连选连任,甚至长期担任书记和主任等村庄最高领导职务的现象。与村庄领袖总体的高流动性相对,村庄领袖中的部分成员任职表现为高稳定性。这说明无论村庄里的人才有多少,村庄领袖的竞争多激烈,只要你“干得好”,就会得到村民的认同。在现有制度背景下,得到民众认同者即可长期任职,成为村民信赖的村庄领袖。

二、民众认同视角下的两类村庄领袖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村民自治的提升,村民逐渐形成了一个共识:村庄领袖理当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唯其如此,经过民主选举当选的村庄领袖,获得了多数村民的信任。反之,非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庄领袖势必缺乏合法性基础,得不到农村民众认同。

不过,在实证研究中我们发现,民主选举中的村民投票具有两种内涵:

1)对非在任的村庄领袖候选对象的预期认同。主要是村民依据对某个非在任的村庄领袖候选对象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个人能力以及人格等因素,所做的一种能够胜任村庄领袖岗位的预期性肯定评价。既然是预期判断,至多是一种假设,而不是事实。当选上任后,这些村民预期能够胜任的村庄领袖的所作所为,未必都如同村民的预期。客观的事实可能分以下情况:第一,当选的村庄领袖如同村民预期的那样,胜任所任村庄领导职位;第二,当选的村庄领袖未能如村民预期所愿,不能胜任所担任村庄领导职位,但可能适合其他村庄领导岗位;第三,当选的村庄领袖没有达到村民的预期,不能胜任村庄领导职位。根据对初任村庄领袖在三年任期中的实际行为和施政成绩,村民会根据其施政行为及其成绩做出重新评价和事实判断,并在三年后的换届选举中决定是否再次选其为村庄领袖。

2)对在任的村庄领袖候选对象的事实认同。主要是村民依据对某个在任的村庄领袖候选对象过去的当政行为和施政成绩等,所做的胜任村庄领袖岗位的事实性肯定评价。村民这类投票的根据是候选对象的施政经历和实绩。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对已有事实的肯定性评价和认同。

据此,我们再对村庄领袖的选举做一个长时段的动态性考察,就不难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事实:一部分村庄领袖能够连选连任,长期担任村庄领袖,特别是村支书和村主任;另一部分村庄领袖能够在民主选举中连续当选为村两委成员,长期担任村庄领袖职务,但其领导岗位出现不断的更换;还有一部分村庄领袖当选一次,担任一届村庄领袖后不再继续连任。由此我们可以甄别出两类村庄领袖——连任型村庄领袖与过客型村庄领袖。

连任型村庄领袖,主要表现为能够经受住选票考验的村村庄领袖。即获得连选连任的村干部,特别是那些多届连任的村两委干部。从某种角度讲,选举是一种特殊的评价机制。在村庄领袖民主选举的背景下,我们可以根据连选连任的次数和选举中得票的高低,区分连任型村庄领袖在村民中的认同度。唯其如此,不少村庄领袖为其能够多次连选连任特别是长期担任村书记和村主任,以及高票当选为村干部而感到自豪。村民也表达了对这些村庄领袖的信任和肯定。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类村庄领袖确定为真正获得民众认同的村庄领袖。

过客型村庄领袖,顾名思义,就是指那些村庄领袖中的匆匆过客。他们只在民主选举中当选了一次,在担任一届村干部后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即行落选。由于这些村庄领袖的施政行为和实际成绩与村民的预期相背离,最后经不住选票的考验,在民主选举的机制下被村民所抛弃。对于这类村庄领袖,同在一个“熟人社会”中生活的村民一般不会行使法律赋予的罢免权,更多地选择在换届选举时实施纠错,在秘密写票间里相对秘密地行使其否决权、投反对票,不再选举他们担任新一届村庄领袖。

三、村庄领袖民众认同的社会基础

早在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在他看来,“人民拥有的公意(general will)是政治合法性的惟一基础,是当权者应当忠于的最终价值,谁没有公意,谁就是非法的统治者,反过来,谁掌握了公意,谁就可以成为合法的统治者。”[①]人民主权学说为现代民主国家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在人民主权背景下,民众的认同是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基础。统治者要长久地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需要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被统治者的服从变成义务。“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②]

从某种意义上说,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真正确立了村民在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主权”地位,村民成为村庄治理和村务管理的主体。在农村基层社会群众自治的制度环境下,村民的公意和民众的认同构成为村庄治理的合法性基础。特别是民主选举机制的嵌入,促使村庄领袖的产生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换,解决了村民自治背景下村庄领袖如何确定的问题。自此开始,通过投票方式而表达的民众认同度成为了选择村庄领袖的基本标准。

然而,民主选举实质只是解决了村庄领袖的民众认同如何表达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和解决村庄领袖何以取得民众认同的问题。那么,村庄领袖何以取得村民群众的认同?换句话说,村庄领袖民众认同的社会基础是什么?

宏观地分析,村庄领袖能否取得民众认同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1、影响村庄领袖民众认同的外在性社会因素

民众认同怎样的村庄领袖与村庄治理环境和村庄治理模式有着密切的关联。换句话说,村治环境与村治模式构成为村庄领袖民众认同的外在性社会基础的两个重要方面。

其一,村庄治理环境是影响村庄领袖民众认同的基本外在性因素。村庄治理环境,简言之,是指对村庄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作过程产生重大影响和作用的背景及周围事物的总和。[]构成村庄治理环境的因素众多、结构复杂,不同的环境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均会作用于村庄治理的运作过程,并对村庄领袖的民众认同产生影响。应当说,村庄治理环境对村庄领袖民众认同的影响是极其复杂的,这主要是由村庄治理环境的极端复杂性所决定的。不同地区、不同村庄都有不同的治理环境,并对村庄领袖的民众认同产生多样性的影响。

    其二,村庄治理模式是影响村庄领袖民众认同的重要外在性因素。村庄治理是国家与村庄社会互动的过程。尽管国家给予了每个村庄相同的制度供给,但一体化的制度输入到村庄后势必会与村庄的具体社会环境和内生力量发生互动,形成特定的村庄治理模式。由于中国农村经济社会是非均衡发展的,而且各个村庄具有不同的历史遗存和现实基础,从而决定了中国农村的村庄治理模式极其复杂和多样。人们曾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对村庄治理模式进行分类研究。笔者也曾将农村社会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模式分为干部支配型、能人主导型、群众自治型3种类别。[④]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都认为,不同的村庄治理模式对村庄领袖具有不同的要求,因而势必对村庄领袖的民众认同形成重要影响。

    总之,村庄治理环境和村庄治理模式等客观的、外在性的社会因素,是影响村庄领袖民众认同的不可忽视的因素。在不同的村庄治理环境和村庄治理模式下,村民对村庄领袖有不同的要求,因而将改变村庄领袖民众赖以认同的基础,影响村庄领袖的合法性构造。

    2、决定村庄领袖民众认同的内在性个人因素

    村庄领袖的民众认同主要是村民对村庄领袖所拥有的人品、能力、资源等���成的综合素质的肯定和认可,所以村庄领袖取得民众认同的关键还在于村庄领袖本人。换句话说,村庄领袖的内在性个人因素是村庄领袖何以取得民众认同,特别是持久性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从理论上分析,影响村庄领袖民众认同的内在性个人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个人拥有或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个人的领导和管理能力、个人的思想和道德品质等。由于不同的村庄治理环境和治理模式对村庄领袖有不同的要求,影响了民众对村庄领袖的期待,从而势必造成决定村庄领袖民众认同的内在性个人因素表现出不同的形态。

根据我们的实证研究,现阶段中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浙江等东部地区农村的村庄领袖取得民众认同的个人因素。最为主要地是:

1)财富。财富是村庄领袖取得民众认同的基础。首先,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的社会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富”逐渐成为能力和本领的象征和体现,民众追求的目标。在新的文化价值环境下,富人获得了村民的认同。其次,村民期望村庄里先富起来的富人带领大家富裕起来。再次,村民朴素地认为,富人自己有钱,当干部后不会损公肥私,侵占集体的财产。最后,富人当村干部,有可能为村庄的公益建设和公共事业提供更多资助。正因为这样,富人成为了当下民众认同的村庄领袖的外观形式。

2)才能。才能是村庄领袖取得民众认同的关键。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农村改革和发展,促使农村社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村庄和村民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和独立利益,获得了自主管理的权力和自我发展的空间。但是,村民初次获得一定的自主权和独立利益,初次面对市场经济,初次接触二、三产业等非农经营等,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才能。迫切期望那些经过市场选择和实践考验,懂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村经济能人能够带领大家致富。村民的期待使经济能人获得了村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同时,村庄管理从人民公社制度到村民自治的体制转换,要求村庄领袖在管理职能和工作方式上实现根本性转变,村庄治理不再只是贯彻执行上级指示,也不能沿用过去的“等、靠、要”方式,要求村庄领袖具有开拓精神、创新能力、发展素养等。于是,村庄领袖的民众认同基础随之发生了变化。过去的“道德权威”、“先进典型”让位给了经济型能人。

3)人品。人品是村庄领袖取得民众认同的保证。首先,“为富不仁”、“为官不正”在历史上一直为农民所鄙视,道德贤能则是中国传统文化倡导的楷模,选贤任能是我们党任用干部的根本准则。唯其如此,受文化传统的影响和干部选择的路径依赖,村民在选择自己的村庄领袖时顺理成章地将个人品德视为重要因素。其次,个人的财富和才能并非必然给村民和村庄带来福祉,个人的思想品德才是村庄领袖造福村民的保证。那些不能够“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村庄领袖势必为村民所不耻。村民坚持“选择村干部要看人品”,选那些“为群众利益着想”的人。

4)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村庄领袖取得民众认同的条件。社会关系是村庄领袖借以提高影响力,有效实施村务管理的重要条件。村庄管理上联政府,下联村民,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村庄领袖所拥有的社会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村庄管理的效能。首先,村庄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共同体。传统的农村宗族势力,当下的派系因素,现代的企业组织等都成为嵌入村庄治理的社会因素。村庄领袖要实施有效的管理,取得理想的治理绩效,势必需要在村内得到强有力的支持。于是,村民倾向于认同那些能够凝聚一班人,在村庄内拥有较大社会关系网络,在圈子内影响力强的人当村庄领袖,以便工作能够较顺利地开展。其次,村治是在与乡政互动中运作的,因此村民更认同那些拥有或可利用的社会关系资源丰富的人士担任村庄领袖。一方面,这些人社会关系广,与有关政府部门接触多,活动能力强,较能争取政府的支持,好办事,村集体和村民不会吃亏;另一方面,当村庄、村民与基层政府发生利益冲突时,他们可以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与基层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展开有力的博弈,维护和扩大村庄和村民的权益。

可见,构成村庄领袖民众认同的个人因素主要有能力因素和品德因素两类。其中,能力因素具体表现为上述的财富、才能、社会关系等方面,品德因素主要表现为村庄领袖的人品。能力因素是村庄领袖民众认同的基础性因素,品德因素则是村庄领袖得到村民群众认同的保证。影响村庄领袖民众认同的两类个人因素是有机统一的。

从形式来看,当下中国农村民众认同的村庄领袖与历史上的乡绅和贤能相类似。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中国农村实行乡绅治理,大多由有钱有势有知识有名望者担任乡里领袖。不应否认,当下中国村庄领袖的民众认同,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传承了中国乡村治理的传统,浸润着传统的贤能政治的文化因子。但是,当下民众认同的村庄领袖不只是历史上的乡绅品质的简单继承,更重要地是超越。从某种角度分析,过去的乡绅治理是建立在政治——文化共同体基础上的,很大程度上依赖家族和国家组织,以及家族主义和“人伦”文化。现代的乡村治理则建立在地域性利益共同体基础上,很大程度上依赖利益群体、利益导控,以及当地农民所拥有的独特的理性主义文化。相应地,在过去的乡绅治理中,乡里领袖的“贤”比“能”具有更重要意义,“贤”和人品是第一位的,是民众认同的最主要基础。正如张仲礼所指出:“绅士对中国社会的管理,包括经济方面的管理,并不依赖于其对土地的占有。……一个绅士即使没有土地也可拥有很大权力,而没有绅士身份的地主却无这样的权力。”[]当下村民对村庄领袖的认同,更强调其“能”,“能”在村庄领袖赖以获得民众认同的个人因素中占居首要位置。因为仅有高尚品德而缺乏经济能力者,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难以给民众和村庄带来利益,因而其担任村庄领袖不会得到理性的村民的广泛认同。如此之故,“能”“贤”兼备、先“能”后“贤”的现代乡村能贤人士容易获得村民的认同,成为村庄领袖。与传统的村庄领袖相比较,财富和才能等是时代赋予当今村庄领袖的新要素,更显示出其时代特色。

四、民众认同的村庄领袖权威

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曾对政治合法性和权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合法性和权威理论逐渐成为人们分析和研究政治合法性和权威的重要理论基础。这里,我们也试图借助韦伯的合法性和权威理论,分析现阶段村民自治制度下民众认同的村庄领袖权威。

韦伯根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政治统治秩序事实的考察,指出任何现实的政治统治秩序的有效性均以两个方面的有效性为基础:一是外在的客观的有效性,如:服从的习惯或习俗以及强制性的法律。二是内在的主观的有效性,即被统治者发自内心地认为统治者有权指挥他们,而自己则有义务服从统治者。[⑥]在他看来,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在它被人们认为其统治具有“正当”理由时,才会为人们所服从,从而具有合法性。

根据合法性赖以建立的社会基础的差异,韦伯从理想层次上区分了三类合法性与权威:一是传统型权威,其基础在于人们相信常规与传统的合理性和神圣性。领袖人物之所以能赢得人们的服从,依靠的是他们的传统地位。二是魅力型权威,其的基础在于领袖人物的超凡魅力,人们相信领袖人物具有特殊的品格和超人的能力,能够带领他们走向幸福,因而愿意服从其统治。三是法理型权威,这是一种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的权威。人们只服从拥有合法政治职位的人的统治,将合法性建立在理性的法律关系之上。

    那么,现阶段村民自治制度下民众认同的村庄领袖权威属于哪一类?

我们认为,分析和考察村庄领袖的权威,关键在于选择好科学的分析路径。从某种意义上说,村庄领袖的产生实际上就是村庄领袖获取治村权力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意味着村庄领袖获得治村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因此,我们可以从两个主要方面来考察村庄领袖的权威:一是村庄领袖何以能够成为村庄领袖而执掌治村权力。即凭借什么因素获得治村的合法性权力,并利用这些因素去行使权力,由此形成权威。二是村庄领袖怎样成为村庄领袖,行使治村权力。即以何种方式和途径获得治村的合法性权力,并行使这一公共权力,获取权威。

    我们知道,在人民公社时期,村庄领袖权威的获取主要依靠体制的赋予。农村改革以后,随着农村基层自主性的增强,自致性权威愈来愈重要。村庄领袖权威的获取主要依靠个人自身的素质或特殊的影响力。[⑦]如上所述,财富、能力、人品、社会关系等个人因素是决定现阶段中国农村村庄领袖获取和行使治村合法性权力的基础。从这一意义上分析,有理由得出结论:村庄领袖的个人魅力和超凡能力、特殊品质是村庄领袖权威赖以建立的基础。故此,村庄领袖的权威具有韦伯所说的魅力型权威的特点。不过,当今村庄领袖的魅力型权威不再完全是经典意义上的,与韦伯的魅力型权威的理想类型有着明显的差异。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当下中国农村的村庄领袖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否则将会因为没有经过村民的投票认可而缺乏合法性基础。同时,村庄领袖的权力也由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予以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一方面,村庄领袖的治村权力必须借助民主选举方式获取,他们往往是根据法律和选举办法的规定,通过比较严格的选举程序由村民选择和认可,当选某一村庄公共管理职位,成为合法的村干部;另一方面,村庄领袖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治村权力,否则,将缺乏合法性。如果村庄领袖在行使治村权力过程中,超越或违反法律规定,则将被视为违背村民的权力委托,势必招致村民的抗拒与反对。

此外,在村庄领袖民主选举的制度环境下,一个人即使没有十分突出的个人魅力和超凡品质,一旦在选举中当选为村庄领袖,即具有了行使治村的合法性权力;反之,如果一个具有超凡的个人魅力和特殊能力的农村能人,在选举中未能当选为村庄领袖,那么他就不具有行使治村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他尽可以利用其个人魅力参与和影响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但不能直接执掌村庄公共权力。否则,村民可能会认为其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并常常以“你又不是领导,管得着吗?”之类的有力理由而拒绝和反对。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下村庄领袖的权威又是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之基础上,具有法理的形式。因此,又可以说是一种法理型权威。

    总之,在现阶段村民自治背景下,民众认同的村庄领袖权威的生成,既以村庄领袖的个人因素和超凡魅力为基础和根本,又以国家法律法规的安排和村庄治理制度的规定为依据和形式,兼具魅力型和法理型两类权威的特点,是一种以法理为形式的魅力型权威,或者说,是以个人魅力为基础的法理型权威。我们称之为“法理—魅力”型权威。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私营企业主社会责任的最新发展:主政试验与精英治理” (项目编号:07BSH038)的研究成果。

[]转引自毛寿龙:《政治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页。

[]卢福营:《农民分化过程中的村治》,南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卢福营:《论村民自治运作中的公共参与》,《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1期。

[]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6页。

[] Max WebEconomy and Society, vol.1,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213, p.80.

[]张厚安、徐勇、项继权等:《中国农村村级治理——22个村的调查与比较》,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作者简介:卢福营,浙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浙江 金华  3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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