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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山格局:社会分化视野下的农村社会成员结构
卢福营
中文摘要:在现阶段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社会成员发生了分化。一方面,农村社会成员在横向上分化为多个并列的派系,在此基础上建构起了一种以派系为核心,主要按利益关系的大小和紧密程度向外扩展的新型差序格局;另一方面,农村社会成员在纵向上分化为若干个社会资源占有不平等的阶层。在分层与分派两者结合的视野下,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成员分化与重构中正逐渐形成一种独特的社会结构——群山格局。
关键词:社会分化 农村社会成员 群山格局派系 阶层
The Pattern of the Hills: a structure of the social members in rural areas In the visual field of social differentiation
Lu Fuying
ABSTRACT: The differentiation has happened in the members in rural areas during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China at present. On the one hand, social members in rural areas have been differentiated into some coordinate factions in horizontal dimensions, on the basis of this, a new kind of differential order pattern radiating outward whose core is cliques was constructed, mostly according to the benefit and interrelations ; on the other hand, members in rural areas have been differentiated into some strata in vertical dimensions ,who possess unequal social resources. In the visual field of stratification and splitting,an unique social structure——the Pattern of the Hills is forming during the differenti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 members in rural areas of China at present.
KEY WORDS:social differentiation social members in rural areas the Pattern of the Hills factions stratum
众所周知,社会学界老前辈费孝通先生早年提出了著名的“差序格局”理论,生动地描述了乡土中国的社会结构,对后世形成了深刻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社会逐渐进入了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是一种特殊的结构性变动”。[i]从均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的转化,是传统社会转变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表征。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社会成员日益分化,逐渐呈现新的社会格局。
围绕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中国本士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研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是,由于受已有社会分化理论的影响,在中国农村社会成员分化研究中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倾向。其中之一就是将社会分化等同于社会分层,很少关注农村社会成员因利益不同而出现的分派现象。本文试图将社会成员的分层和分派两个维度结合起来,对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成员结构变迁做些初步的分析。
一、派系化过程中的农村社会格局转换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指出:“西洋的社会有些像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根柴在整个挑里都属于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得清楚不会乱的。在社会,这些单位就是团体。我说西洋社会组织像捆柴就是想指明:他们常常由若干人组成一个个的团体。团体是有一定界限的,谁是团体里的人,谁是团体外的人,不能模糊,一定分得清楚。在团体里的人是一伙,对于团体的关系是相同的,如果同一团体中有组别或等级的分别,那也是先规定的。……我用这譬喻是在想具体一些使我们看到社会生活中人和人的关系的一种格局。我们不妨称之作团体格局。”[ii]
与西洋社会不同,乡土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它是以“自己”为中心,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向外扩展的亲属关系网。“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iii]亲属关系就是根据生育和婚姻事实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网络中,“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儒家最考究的“人伦”,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贵贱、亲疏、长幼、远近等差序。[iv]
众所周知,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群体和组织建立起来的。但是,在不同社会里,联结社会成员的纽带和社会结构的核心有所不同。费孝通先生认为,在西方工业社会,崇尚个人主义,个人通过参加一个团体或组织而与他人发生关系,团体或组织是社会结构的核心。在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奉行以“己”、“我”为中心的自我主义,个人是通过家庭与他人发生关系,家庭是社会结构的核心,家庭关系向外延伸就成为社会关系。
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形象而深刻地说明了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成员结构状况,揭示了中国社会的特殊性。之后,人们常常引用费老的“差序格局”理论观察和分析中国社会关系,并从中国社会的自身特点出发,探索中国社会发展的独特道路。然而,任何理论都是相对真理,均有其自身的适应性和局限性。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理论也一样,一旦超越其适用范围就有可能丧失科学性,无法正确说明社会事实。
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成员的社会关系格局开始发生变化。在一些经济发达,人口流动活跃,社会交往频繁的农村,已经打破了过去那种以家庭为核心的血缘关系网络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社会关系网络的格局。尤其是农村改革确立了农村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地位,扩大了自主发展的空间,个人的自我发展意识大为增强。因此农村社会成员受利益驱动,在原有的家庭、家族关系基础上,发展起多种社会联系。比如:以职业的雇佣、同行的交流、产业的联系、产品的交易等为主要形式结成的业缘联系,以共同的志趣、类似的爱好、相近的生活方式等为基础而结成的趣缘联系,以同学、同门、战友、同龄、同伴、同组等为纽带而结成的类缘(指以相同类型为联结纽带)联系,等等。较之于家庭、家族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对农村社会成员在其工作、生活中获得各种利益和个人发展的机会日益显得重要。如此,农村社会在结构转型中逐渐形成了多元性的社会关系网络。
为维护和扩大自身的利益,农村社会成员基于诸种社会关系,以利益为纽带联结成了一个个派系。所谓派系是指人们通过特定关系联结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现实功能的非正式组织。[v]联结派系的纽带既有血缘等传统性因素,也有业缘等现代性因素,甚至于兴趣和爱好等个体人格性因素。各种因素在派系形成、发展和运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着种种差异,但利益是派系的最终诉求和终极定位。从某种意义上讲,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成员分化过程中形成的以利益表达为宗旨的派系,可以视为一种“非社团性利益集团”。[vi]派系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但还没有按社团或机构的方式有效地组织起来。
当前中国农村社会中的派系大致有以下特点:
第一,独立性。派系的功能发挥表现出明显的相对独立性。派系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形式独立表达自身意愿,行使自己的权力。往往借助于自身功能的独立发挥,来维护和扩大组织成员的利益,实现派系及其成员的利益最大化。国家在构建村民自治制度的过程中,没有借助制度手段把派系这一新型农村功能组织纳入村民自治的体制框架,这就更进一步地突出了派系作为一个农村非正式组织所具有的相对独立于体制之外的特性。
第二,利益性。随着理性(利益)原则渗入农村社会关系,利益因素变为导致派系结盟的主要因素。获利成为农村社会成员加入派系、参与派系竞争的最重要目的。“追求自身利益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动机。虽然人们从事政治活动时,除了个人的利益欲外,还可能有一些其他的动机,但是这些动机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力和作用方向是非常不确定的,唯有增进利益这种动机比其它动机更直接、更稳定,更具一致性。”[vii]同时,派系的存在及其运作,首先被农村社会成员用来满足其利益获得,成为人们实现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利益交换关系成为派系成员的行为准则。
第三,自愿性。农村社会成员加入派系是自愿的。无论是否加入派系,还是加入哪个派系,都是农村社会成员自己的自主抉择。派系作为其结盟成员的利益载体,建立在其成员自愿参与的基础上。自愿加入的成员自然会形成对派系的认同,这种认同感正是派系组织对其成员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基础。当然,这种自愿的原则还表现为派系成员退出派系的自由。当派系成员发现自身参与的成本大于收益而无法获利时,有权决定自己的去留。
第四,易变性。派系是一种松散的非正式组织,组织化程度较低,变动性大。首先,组织的聚合边界不清晰。很多派系成员对派系只存在意向性倾向,并没有强烈的派系认同和公开的行为反应,其中也包括一些“搭便车”的投机分子。当参与的成本大于收益时,这些边缘人群就会四散逃逸。其次,派系成员的结盟基础不稳固。虽然派系在交往和行动中会培养出一定的群体心理和价值规范体系,但这尚未强大到足以维护派系的永久结盟。在农村社会转型时期,急剧的经济社会变迁所带来的利益关系变化和利益多元化,导致农村社会成员个体间缺乏永久结盟的利益基础。唯其如此,派系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是农村社会成员基于某种利益的随机组合,其离散和重组的机率较高。
从一定意义上说,派系的产生是农村社会组织重构的结果。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原有的组织体系被打破,但新的农村社会组织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处在新旧组织体系转换过程之中的农村社会,为派系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机会和空间。
派系是原有农村社会组织的替代组织。在人民公社时期,所有农村社会成员被整合在政经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体系之中。尽管这种高度集中的组织体制扼杀了广大农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发展自由,但它使农村社会成员有一个组织归属感。在长期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号令下生活的农村社会成员,逐渐形成了一种组织依附心理,降低甚至于失去了自主发展的能力。在改革以来的农村社会组织重构过程中,一方面,人民公社组织体系的解构,使农村社会成员失去了原来的组织依靠;另一方面,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农村改革,特别是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实现了农村经济组织的重组,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如此,在其他相应的农村公共服务组织尚未建立和健全的情况下,失去原有组织依靠的农村社会成员转而寻求新的组织依靠途径和方式,以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宗族等传统组织资源尽管在改革以来的社会发展中有所恢复,但毕竟无法再在现代化过程中取代和承担原人民公社组织的功能。正是在此种组织重构过程和特殊背景下,派系这一非正式功能组织在农村社会应运而生,一定程度地填补了农村社会组织体系转换过程中出现的组织空缺,发挥了表达和保护农村社会成员利益的部分功能。
派系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补充组织。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有赖于建立一个完善的组织体系。然而,在村民自治发展中,政府主要强调了村委会组织的建设,其他相应的配套组织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造成了农村社会成员民主参与的障碍。由于农村社会的自组织不够发育,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民意代表结构不健全,组织运行失灵。致使法律赋予农村社会成员的民主参与权力因缺少坚强的组织依托而难以充分兑现,法律权力无法变成为事实权力。一方面,面对强大的公共权力,农村社会成员在以个体形式寻求对社区公共权力影响的过程中,其参与效能明显较弱;另一方面,在村民自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常常越权侵害农村社会成员的权利。如:低价强征农民土地和房屋等。面对政府的违法和侵权行为,农村社会成员个人抵制的能力较弱且付费较高。唯其如此,农村社会成员往往在自觉或不自觉中寻求一种新的整合。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入派系是农村社会成员在利益寻求过程中,逐步意识到个人追求的目标不能以独立的方式得以实现时,转向寻求集团力量的一种路径选择。
在农村社会成员派系化的背景下,派系逐渐取代家庭成为农村社会关系的核心,家庭关系转变为联结派系的一个因素。借助于派系之间的互动和竞争,农村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以派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新格局。农村社会成员以自我为中心,以利益为基础,以多元的社会联结因素为纽带,由近及远发生社会关系,形成社会关系网络。由此建构起一种以派系为核心,主要按利益关系的大小和紧密程度向外扩展的新型差序格局。
二、多元分层背景下的农村社会分层结构变迁
农村社会分层结构的变迁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联的,它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同时本身又是社会发展的表现。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农村社会分层结构处在不断的变迁之中。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对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改变和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调整,农村社会成员及其分层结构也相应地发生着变化和重组。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我国农村逐步确立了政社合一、高度集权的人民公社体制。这种体制一直延续20年未曾改变。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广大农村实行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农村社会成员的生活消费品按工分配,收入差别很小;农村社会成员的社会身份不是由经济条件所决定,而是由政治条件及其表现所决定;传统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尚存在,但每个人的社会地位不再由先赋性条件所确立,血缘和地缘关系在社会结构中的重要性大大下降;组织上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及其下辖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既是农村的经济组织,又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统摄其辖区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活动,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成员的身份和权利。如此,农村社会成员的多元化趋势遭到扼止,农村社会分层结构由原来的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变为只有干部与社员两个层次,变得相当简单。除极少数的农村干部之外,数亿公社社员之间已不再具有明显的社会等级差异,彼此在身份上呈现为均质性。这种均质性的农村社会分层结构,尽管有利于计划体制的单一管理要求,有利于实现强大的社会动员,但过分地遏制了农村社会成员在多方面的社会差别,隐藏着许多社会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地区率先开始改革,逐步实行以家庭承包为核心的农业经营制度,实现了农业生产微观组织的重构,农户取代生产队成为农业经济的细胞。相应地,承包农民取代公社社员成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成为新时期农村社会成员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一切促使农村组织系统的基础和运行方式随之发生根本变化,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
20世纪80年代启动的农村改革,其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下放权力,以此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正如邓小平所说:“调动积极性,权力下放是主要的内容。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viii]在自主性和多样性原则指导下的农村改革,使得农村社会成员不仅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而且有了自由流动和自主发展的可能,从而为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提供了体制前提。而普遍推行家庭承包制所带来的农村劳动力的再解放,使长久隐匿于集体劳动之中的农业劳动力剩余问题日益显化,形成一股强大的势能,推动农业劳动力向外转移。于是,随着限制农村人口流动的政策及城乡关系的逐步放开和松动,以及市场机制被引入农村,致使农村社会成员的社会流动受利益驱动在不同的经济单位之间、职业之间、社区之间全面展开。
1、农村社会成员在不同经济单位间的流动。改革以来,我国产权结构作了重大调整,随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从根本上突破了一大二公的经济旧格局,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且同种所有制经济允许有不同的经营方式。与此相应,原来被固着在农村集体组织中的农村社会成员正日益从家庭承包经济中转移出来,到其他经济单位从业,由此发生了产权身份的转换。
2、农村社会成员在不同职业间的流动。改革前,农村社会成员被束缚于农业,职业流动极少发生。改革以来,农村社会成员从事非农劳动受到鼓励和支持,因此,大批农村社会成员开始流向非农性职业。就职业身份而言,这些完全或部分地从农业劳动中转移出来的农村社会成员已经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农业劳动者,而成为各种类别的非农劳动者或兼业型劳动者,甚至成为专门的管理人员。
3、农村社会成员在不同社区间的流动。跨社区的空间流动是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社会成员流动的最明显的特点之一。首先,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乡关系的松动,相当一部分农村社会成员流入城市务工经商。他们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城市是他们的主要活动空间。从社区身份定位,他们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村劳动者,而成为事实上的城市劳动者。其次,随着农村小城镇的迅速崛起,不少农村社会成员流入小城镇,成为城镇劳动者。再次,部分农村劳动力在利益的驱动下,流向异地农村从业,形成为农村社会成员跨区域流动的新一族。[ix]
总之,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农村社会成员实现了多元化的转移和流动,由此导致了身份的转换。
在特定意义上说,农村社会成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总是在一定的社区和单位从事着特定的职业,均内在地包含着三种身份:一是产权身份,即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权力,特别是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二是职业身份,即人们所从事的职业;三是社区身份,即人们工作和生活的社区类别。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农村社会成员分层,说到底就是通过农村社会成员的身份改变而实现的。由于当前中国农村社会成员的流动是多元化的,就流动单位而言,他们可以选择公有单位,也可以选择个私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单位;就流动职业而言,他们可以到二、三产业部门务工,可以自主创业经商办厂,也可以坚持务农或从事兼业劳动,甚至从事专门的管理工作等;从流动地域而言,他们可以留守本地农村、进入城市或城填、去异地农村。因此,造成了农村社会成员三种身份转换的非同步性和多样化。许多农村社会成员或改变产权身份、或变换职业身份、或转变社区身份,从而导致农村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明显的地位差别和利益不同,均质性的农村社会成员分化为多个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占有不平等的阶层。
我们曾经从非农化的视角对当下中国农村社会成员分层做过一项实证研究。通过对浙江10个村庄的问卷调查,运用多维分析方法,发现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成员已经并正在进一步地分层化。农村社会成员分层因非农化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不同类型的农村呈现出不同的分层结构。总体而言,现阶段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层表现出多元化、非均衡、非充分等重要特点。“在多维分层的研究视野下,一个农村社会成员在不同的社会排序中所处地位并非完全重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地位不一致现象。但是,农村社会成员在几种社会排序之间存在着较高的相关度,形成了一致性的层次区分。在现阶段农村社会分层体系中,私营企业主、农村管理者、农村知识分子等构成了社会精英。”[x]
三、农村社会成员分化中呈现的群山格局
实证研究表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农村社会成员分化,主要表现为分层和分派两个方面。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层是一种纵向的社会分化,即分离为若干不同的等级,是一种等级的多样化;农村社会成员的分派则是横向的社会分化,即分离为若干并列的派系,是一种平等的分枝化。分派强调的主要是各派系之间的差异,特别是利益区别,而不是社会地位上的高低。随着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层和分派,农村社会成员结构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转变。如若将分层与分派两种视角结合起来观察,可以看到,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成员分化与重构中正逐渐形成一种独特的社会结构——群山格局。
从分派的视角看,尽管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制度都尚未对农村社会成员的分派现象做出必要的反映,承认派系的存在,规范派系行为;但是,农村社会成员的派系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尽管农村社会成员的分派现象在不同农村地区和单位有所不同,也不能绝对排除一些非派系化村庄的存在;但是,农村社会成员的分派现象日益普遍。目前,中国农村的极大多数村庄均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分派的情况。当一个村庄并存着多个派系时,利益不同的派系之间势必展开竞争。在互动和竞争中,派系之间将建构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其中,一些派系与另一些派系存在分歧甚至严重对立;一些派系与另一些派不则相互合作与支持,在派系竞争中联合与结盟。在多派系并存与竞争的环境和以派系为核心、主要按利益关系的大小和关联度向外扩展的新型差序格局下,农村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分配也常常遵循新的利益性差序。掌握和支配公共社会资源的人,往往会采取多种形式和策略倾向性地将公共资源尽可能地分配给本派系或友好派系、合作派系的成员,倾斜给与自己利益更为密切的人。如此,通过派系互动与竞争,构建了独特的多元性农村社会成员结构。
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中,根据派系竞争的格局,即派系数量的多少、参与竞争的派系力量对比情况等进行考察,大致有三类多元结构:
一派独大的非均势型多元结构。即在一个村庄同时并存着多个派系,其中一个派系特别强大,从而实际支配村庄内的派系竞争和社会运作过程,其它派系的影响较小。
对立派系势均力敌的均势型多元结构。即在一个村庄同时存在两个派系并展开竞争,两个派系的力量较为均衡;或者存在多个派系并参与竞争,但在参与竞争的众派系中有两派势均力敌,它们的竞争主导着农村社会运作过程,其他派系则力量相对弱小,对农村社会运作的影响微弱,往往成为两个主导派系拉拢的对象。
多方博弈的混合型多元结构。即在一个村庄同时存在众多个派系并参与竞争和角逐,各派之间力量存在着一定差异,但没有任何一个派系在力量对比上占有明显的优势,社会运行呈现为多方博弈的竞争格局。
从分层的视角看,无论学界还是政府部门都尚未对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层形成统一共识,但是,农村社会成员已经并正在进一步地分层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尽管各地农村在改革以来的自主性发展中选择了各具特色的经济社会发展道路,造成了农村社会成员分层的差异,但是,农村社会分层是普遍现象,各地农村的社会成员以不同的方式或多或少地表现出不平等性,形成了社会资源占有不同的多个阶层。一个阶层的农村社会成员往往拥有相当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地位,在此基础上,时常会形成类似的行为方式和共同的利益要求。他们经常会自觉不自觉地站在相同的立场上,表达一致的主张,提出相同的诉求,甚至采取共同行动。因此,在一个农村社会的成员被分离为地位不同的多个层次和集团的背景下,势必出现阶层间的互动和竞争。不同阶层的成员都将尽可能地利用自己拥有的社会资源,以及一切可以借助的社会关系,参与农村社会运行过程中的阶层博弈。通过博弈,阶层之间将建构起复杂的社会关系,逐渐形成上下有别的等级秩序。其中,居于上层的只是极少数农村社会精英,下层的普通群众占农村社会成员的极大多数。
如前所述,在浙江等较发达地区的农村社会里,当下的社会精英主要由农村管理者、私营企业主、农村知识分子等构成,他们相对人数较少,但分别掌握着当今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成为了拥有优势社会资源的农村社会上层。相对而言,其他农村社会阶层尽管存在着社会资源占有情况和利益诉求的差异,但都因为缺乏优势社会资源而成为了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的普通群众,构成为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社会下层。如此,在农村社会成员分化过程中形成了一种山峰状的阶层结构。
应当肯定,分派和分层从不同的视角分别描述了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状况,揭示了农村社会成员结构的部分真理。但是,我们也应当理性地指出,现实实践中的农村社会成员结构要复杂得多。我们在强调派系成员、阶层成员立场一致和利益共同性的同时,时常能够看到一种似乎不合逻辑的现象:同一派系的成员出现了意见分歧,同一阶层的成员闹起的矛盾;相反,在互动和竞争中,不同派系的成员或不同阶层的成员反而形成了一致的主张,采取了共同行动。无论是分派理论还是分层理论都难以给予科学解释。
事实上,农村社会成员结构应当是分派结构与分层结构的有机结合。在农村社会成员分化过程中,横向的分派与纵向的分层是相互影响的,农村社会成员结构是两者的综合。
在社会分派和派系竞争的背景下,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层结构将不同程度地“扁平化”。受派系利益的驱动和影响,处于不同阶层的同一派系成员将会缓和其阶层主张,与本派系的其他阶层成员实现合作。在现实的派系竞争中,甚至于可以明显地观察到派系普通成员对派系领袖的依附关系。相反,处于同一阶层但属于不同派系的成员,有可能表达不同的意见,采取相对的行动。如此,势必削弱阶层之间的对立和冲突,隐匿社会阶层关系。
与此相应,在社会分层和阶层博弈的背景下,农村社会成员的分派结构将不同程度地“等级化”。分派强调的是一种横向分化,是并列的分枝化现象。从这一角度讲,分派结构犹如一张台球桌上的多个圆球。派系之间各自独立,但相似于圆球的每一个派系则通过利益等多种纽带联结成为一个个整体。然而,当嵌入社会分层的变量后,派系不再是圆球型结构,转变成了山峰型的等级结构。相应地,农村社会成员的分派结构转化为一系列并存的山峰之间的互动关系。一个派系内部一般可以分为领袖、骨干、普通成员等层次。在实证研究中发现,受农村社会成员分层的影响,作为派系精英的领袖和骨干,在现阶段浙江等地区主要地由农村管理者、私营企业主、农村知识分子等构成。派系精英与农村社会精英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在阶层博弈的环境中,处于不同层次的派系成员在社会运行过程中时常会持有不同的主张,表达不同甚至相反的意愿。相反,属于不同派系的相同或地位相当的阶层成员因其利益的一致性而表达相同的要求。如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弥派系之间的矛盾和对立。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农村社会成员多维分层和多元分派的情况下,农村社会由多个派系和阶层集团组成。由于农村社会成员个人和家庭利益的多元化,一个农村社会成员有可能同时属于或认同多个派系、阶层。也就是说,他们有重叠的成员身份。在派系竞争和阶层博弈中,有时若干不同派系、阶层的立场和利益是一致或类似的。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不下一个派系或阶层的农村社会成员会缓和其主张并与其他派系、阶层的成员合作,由此发生“横切分裂(crosscutting cleavages)”[xi]的情况。社会分化中的相互交叉,有效地遏制了派系之间、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减少了社会冲突的发生。
有意思的是:我们发现“横切分裂”主要发生在处于下层的普通派系成员之中,不同派系的普通成员之间有时难以找到明确的区分界线,表现出模糊性、易变性和不确定性。相反,派系精英之间具有较为明确的界限,相对独立、相互对立,展开竞争。故此,派系竞争事实上主要地表现为派系精英之间的竞争,阶层博弈则主要地表现为农村社会精英与普通群众之间的博弈。故此,农村社会成员结构具体呈现为山尖独立、山体交错连绵的群山格局。
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的群山格局突出地呈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处于分层结构顶端的农村社会精英因派系因素的影响而分裂为若干利益集团,展开竞争。分属于不同派系的农村社会精英,尽管具有相同的阶层立场和阶层利益,但彼此之间在具体利益要求上形成了分歧,具有相对独立和相互对立的利益诉求。他们将利用自己拥有的社会资源,尽可能地团结和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农村社会成员,支持自己展开派系竞争。
第二,处于分层结构下层的普通农村社会成员因受分层和分派双重因素的影响,处在若即若离、聚散不定的状态。他们时而整合在派系中,时而又在阶层中实现整合,难以确定自己的团体和组织边界。既属于这个派系、阶层,又认同那个派系或阶层,形成了典型的“横切分裂”关系。
第三,农村社会成员中阶层博弈特别是上层与下层之间的斗争客观存在,但因受派系竞争影响而弱化。尽管农村社会成员已经分层,不同阶层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地位不同和利益差异,并且时常出现一些博弈现象。但总体而言,在当前农村社会分化过程中,阶层博弈主要以一种隐秘机制发挥作用,激烈的阶层博弈很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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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于《学术月刊》2007年第11期)[xii]
作者简介:卢福营,男,1962-,浙江嵊州市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邮编:321004,博士,教授,主要研究中国农村社会分化、乡村治理等。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分化与整合研究”(项目编号:06BSH025)和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现代乡村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6ZDZB12ZD)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i] 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发展战略及企业组织创新》,见袁方等著:《中国社会结构转型》,32~34页,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
[ii] 费孝通:《乡土中国》,30~31页,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
[iii] 费孝通:《乡土中国》,32页,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
[iv] 杨心恒:《〈中国农村社会的巨变〉,122~123页,见袁方等著:《中国社会结构转型》,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
[v] 孙琼欢、卢福营:《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派系竞争》,载《中国农村观察》,2000(3),69~72页。
[vi] 阿尔蒙德等认为,从组织角度出发,利益集团可以分为非正规性利益集团、非社团性利益集团、机构性利益集团、社团性利益集团四类。非社团性利益集团是指建立在共同意识到的种族、语言、宗教、地区和职业利益的基础上的,或者是以家族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还没有按社团或机构的方式有效地组织起来的利益集团。参阅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202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vii] 莫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