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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村庄政治 非体制精英 权力结构 三层分析 村庄性质
作者 仝志辉,1970 年生,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博士研究生; 贺雪峰,1968 年生,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
20 世纪以来,随着国家权力日益深入乡村,国家授权的村级权力(注释1)开始出现,对村庄政治的理解也就成为理解国家政权体系、革命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进路。在学界对此的努力中,村级权力在村庄政治社会生活中运行的实态和机制是一个被忽视的领域,而这是理解村庄政治生活的基点。自1996年始,我们先后在陕西、湖北、江西、河南、江苏、内蒙、浙江等地调查了40多个村庄,希望通过对村庄政治运行实态的分析,理解构成村庄政治现状的村庄原因。本文即是这种努力的一部分。我们试图通过对四种理想类型村庄的村庄权力结构进行“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的三层分析来理解当前村庄权力运行的状况,特别是村委会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状况。
已有研究和我们的研究思路
在村庄政治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权力。依据这些权力的实态,我们可以将村庄中的权力定义为: 村庄中占据优势资源者在促成村庄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一致行动中支配他人的能力。
村庄权力结构的构成因素是已有研究的重点。费孝通在研究传统乡土中国性质的时候,对村庄中同意权力、横暴权力和教化权力的性质进行了区分(注释2)。张仲礼在研究中特别强调农村权力结构中士绅的重要性(注释3)。樊平对当代村庄的权力结构做了体制性权力和内生性权力的区分(注释4)。王铭铭注意到村庄内非正式权威的崛起,特别是家族领袖权威在政治社会变迁中的再生产过程(注释5)。吴毅则注意到村庄中无政治村民的存在(注释6)。
村庄权力结构的构成依历史时段和地域不同而表现出差异性。在杜赞奇笔下,由于国家政权建设的失当,村庄权力依托的“文化网络”被破坏,赢利型经纪逐步替代保护型经纪,原本稳定的村庄权力结构被破坏,这是20 世纪上半叶华北农村村庄权力结构的特点(注释7)。黄宗智发现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存在两种不同的村庄权力结构类型,他分析了不同的土地占有形态、不同的家族力量和结构对于村庄权力结构类型的影响(注释8)。秦晖等人对1949 年以前所谓“关中无地主” 的研究发现,陕西关中地区土地平均占有的背后,村庄权力关系突出体现为恶霸乡保对普通农民的压迫(注释9)。强世功研究了陕甘宁边区村庄权力结构中共产党的组织手段和动员技术的影响,提出了“权力的组织网络”的概念(注释10)。张乐天的研究中有人民公社时期村庄权力运行的非常生动的例子,表现出从内部观察村庄权力结构的努力。
除了理解村庄权力结构的构成因素,研究者还着重研究了村庄权力结构的功能。张静通过对乡规民约的研究,敏感地提出低度稳定结构中,基层社会的秩序为什么仍然能够得到延续”的问题,认为乡规民约制度所凸显出的村庄治权是构成基层社会秩序的主要原因,但在理解村庄治权绵延不断的制度基础,即所谓“社会建制”时,未能展开充分的分析(注释11)。樊平则从如何建立村级权力的合法性角度,认为村庄权力运行过程中体制性权力和内生性权力的分离影响了村级权力的合法性,但缺少对这两种权力是如何并存于村庄、怎样才能将体制性权力内化的足够分析。
村级权力运行的实态是我们关注的核心问题。为此,首先要把握村庄的权力结构。上述研究不仅深入讨论了村庄权力结构的不同层面,注意到村庄权力结构在不同历史时段和地域的差异,更为重要的是,有些研究表现出从村庄权力运行过程和村庄内部考察村庄权力结构的努力,论及的村级权力是在村庄内部的“文化网络”中运行,靠内生力量获得合法性的。这给我们以启示。我们在实地调查中发现,村庄正式权力往往需要借助宗族、姻亲、人情等关系,依靠个人魅力、非法暴力等手段,即借助非正式权力关系来践行自己的职能。这样,在转型期的村级治理过程中,通过认识村级权力与村庄各种非正式权力的互动过程和路径来把握村庄的权力结构,便构成了我们的研究进路。
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
(一) 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化
基于我们近年农村调查的体验,依据拥有权力的形式和影响力的来源,可以将当前中国村庄权力结构的人格化代表做三层分析,他们分别为体制精英,即掌握着村庄正式权力资源的村组干部; 非体制精英,即在村庄有一定政治社会影响力的村民; 以及普通的无政治的村民,即在村庄无政治社会影响力,但有潜在的参与集体行动能力的一般村民。
在20 世纪以前的村庄权力结构中,村庄精英没有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之分,村庄治理主要是由那些没有正式职位和上级授权,也不经由村民选举,而是由村庄自然产生的领袖人物(如宗族头人、宗教领袖、乡村士绅等) 来完成的,即便是有正式的保甲、里甲组织存在,其负责人也与乡村民间精英关系密切,他们并无什么权威,是职役制度的产物(注释12)。自20 世纪初以来,为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迫切需要提高国家对基层农村社会的资源提取能力,重构农村基层组织结构成为必然的选择。国家要想在基层扎根,必须确立其代理人,村级体制精英由此而生,并且因之而出现了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的分化。不过,1950 年代以后,特别是在1958 年以后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压力和政社合一的组织形态使得村庄几乎所有权力都被掌握在体制精英手中,非体制精英缺乏基本的影响能力。
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化是人民公社解体后的新现象。1978 年以后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分户经营的经济制度。这种新的经济制度使农村原有组织体系丧失了调控手段,国家权力在农村出现上收趋势; 与此同时,原有的一元化意识形态也随经济制度的变化趋于瓦解。分户经营的经济制度和逐步渗入农村的市场因素,促使村庄开始发生深刻的经济社会分化,新的结构因素大量产生并承担新的功能。也就是说,一方面,意识形态强约束的解除,为村庄传统精英的出现和传统文化的恢复提供了空间,在许多地区特别是南方农村普遍出现了诸如传统回潮、宗族重建的情况;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渗入,经济社会分化加剧,一些人较其他人拥有了更多的经济社会资源,他们开始填补体制精英影响力减弱后出现的村庄秩序中的空白。这样,在村组干部这一体制精英以外,产生出新的村庄非体制精英; 与他们共存于村庄的,是占村庄成员大多数的普通村民。普通村民缺乏经济政治资源,缺少政治参与意识,他们在形成自己的政治态度时往往受村庄精英裹挟,被动或主动地依附于村庄精英进入公共政治生活。新型非体制精英的出现标志着村庄内部出现了精英多元的局面,是村庄权力结构的一个大变化(注释13)。
事实上,细究村庄权力结构的构成层次,并非只有三层。这里采用三层,是根据研究目的进行的简化。研究村庄权力结构的目的是解析村级权力运行及其合法性状况,它需要以村级权力为中心,构筑与其他权力关系的互动,而不是具体展开各种权力关系本身。因此,三层划分对于达成上述目的已经足够。更为重要的是,三层划分符合农民自身的感受,它们分别被农民称为“当官的”、“干部” (指体制精英),“头面人物”、“知名人士”、“大社员” (指非体制精英),“平头百姓”、“老百姓” (指普通村民) 等。
(二) 非体制精英及其崛起
当今村庄权力结构的突出特点是非体制精英的崛起。下面我们对非体制精英的本质和崛起过程进行分析。
非体制精英是在村庄有一定政治社会影响力的村民。它与普通村民的区别主要在于政治社会影响力的有无,而与体制精英的不同则主要在于影响力来源的不同以及身分的明晰性和群体的组织性。体制精英的影响力来源于正式授权,获得国家政权体系的认可; 非体制精英的影响力则源于村落社会中的文化认同和利益联系,如源于宗族关系、宗教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等。由此,非体制精英也就有诸如宗族精英、宗教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乡村教师、民间文化人) 、乡村地痞等。由于并无正式授权,这一群体的边界往往不太明晰,群体的组织水平也低。
当前农村基层政治中呈现的两个突出特征促成了非体制精英的崛起。一是乡村关系的性质。国家在推行现代化过程中,层层的压力型体制使村庄体制精英被挤在艰难的境地(注释14)。乡对村目前名义上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除了国家统一的农业税和计划生育任务外,来自乡镇的其他要求,村庄也必须满足。上级任务应接不暇,体制精英疲于应付。这时,非体制精英和村民会进行抵制,这种抵制可能无力影响乡镇决策,却构成了体制精英行使权力的障碍。二是村民的政治无力感。目前农村市场经济细碎分散,农民在市场中难以体会到自身的力量; 而农民接受政治信息机会较少,利益表达渠道狭窄,社会关联链条过短,组织化水平偏低,凡此都进一步增加了他们在政治事务中的无力感,村庄非体制精英因此成为农民不可多得的利益代言人。
在发生学意义上,非体制精英的崛起与人民公社解体后村庄社会分化的加剧有密切联系。农村改革促成了经济精英的崛起; 随之而来的村庄外向交往又提高了利用村外资源改变自身地位的可能性,村外资源成为精英建立权力关系的资源和手段; 在体制精英之外,各类精英成长的机会和渠道空前增加。总之,在国家支配的正式权力资源之外,各种植根于乡村社会内部的非正式的权力资源得以涌现,非体制精英的权力就是建立在这些资源之上。非体制精英由于握有优于一般村民的经济社会资源,可对普通村民形成支配关系,而逐步具备对体制精英的挑战能力。在村委会选举中,非体制精英可利用自己在选民中的影响力决定谁能最终当选; 在村级治理事务中,他们可利用自己对村民的动员能力和广泛的村外联系,形成对体制精英行为(村级权力运行) 的监督; 非体制精英由于没有正式身分和责任,具有表达社区利益的主动性; 非体制精英也可能利用在村民中的影响力向体制精英提出治理建议或谋求特殊利益。
村庄非体制精英的特征
(一) 村庄的四种理想类型
中国农村村庄的经济社会文化特征有巨大的差异性。要理解非体制精英的状况,必须进入不同类型的村庄进行考察。在实地调查体验的基础上,我们对影响村庄性质的各种因素进行了比较,最后选择经济社会分化和社区记忆这二维因素作为指标,分析村庄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类型村庄中的非体制精英状况。
经济社会分化是村庄权力结构出现三层分化的基础。这里,我们注重在村庄范围内讨论经济社会分化,注重考察这种分化程度上的差异及导致分化的原因和性质。经济社会分化程度影响着非体制精英的数量和能量。社区记忆是指由村庄内部全体或部分成员共享的村庄文化经验,这种文化经验通过一定方式在社区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影响。社区记忆具体表现为: 第一,类似“村风”、“风俗” 之类的村民交往方式; 第二,社区成员共同参与的仪式、活动等场景与行为; 第三,村民赖以确定自己在村庄公共事务中行为目的的村内价值评价系统。社区记忆可以在村庄文化活动中生成和重构,可以通过公众人物口述历史、兴建公共建筑、派性竞争、宗族活动等方式形成和流传。社区记忆强的村庄,村民的交往密切,村庄舆论发达,村民更看重自身行为在村庄内能否得到承认。社区记忆弱的村庄,村民之间联系松散,村民不注重在村内建立事功和名誉,相互之间约束力小。社区记忆强度影响着非体制精英的生活面向和行为方式。
依据社区记忆强度和经济社会分化程度的不同情况,我们将村庄分成四种理想类型,请看下表:
在A 类村庄中, 因为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低,村庄传统的社会精英诸如宗族精英或宗教领袖在村庄享有权威,他们往往成为村中最为重要的非体制精英, 其中一些人被选为村组干部, 这类村庄大致可以在江西、湖南等宗族势力相对较强但经济并不发达的地区找到。B 类村庄因为低经济社会分化和弱社区记忆,往往缺乏真正在整个村域范围具有影响力的非体制精英,那些影响力有限的非体制精英具有我们所描述的“细小琐碎型精英” 的一些特征。B 类村庄遍布我国中西部各地,是我国当前农村社会的主导类型。C 类村庄因经济社会分化程度高,其非体制精英是一些拥有较多经济社会资��从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经济能人,这些经济能人具有与体制精英竞争的实力。C 类村庄主要集中在山东、江浙及一些城郊型的发达农村。D 类村庄则不仅有经济能人,而且有传统权威,有时传统权威与经济能人合一,就真正成为了我们所描述的“ 高大威猛型精英”,这些高大威猛的村庄精英很可能充任村庄体制精英,但这一要看他们的兴趣,二要看他们的人数。此类村庄在东南沿海如福建和广东比较常见。当然,以上只是一些粗略的分析。
(二) 四类村庄中非体制精英的状况
在不同类型的村庄中,非体制精英具有不同的特征。以下我们对此进行讨论。
A 类村庄 在A 类村庄,因为经济分化程度较低而社区记忆较强,惟有那些占据传统资源者才可能成为村中具有影响力的人。一般来说,社区记忆越是强烈,村中的传统资源便越易被少数人独占。在这种情况下,村庄体制精英要么由这些人直接出任,要么就需在众多村庄事务上征求他们的意见,以获得支持。这类村庄的体制精英在国家过度提取村庄资源的情况下进行村庄治理时会倍感为难,村民甚至可能漠视他们的影响而认可一些传统的宗族或宗教精英对村庄公共事务的支配。
由于经济社会分化程度较低,A 类村庄精英的异质性不强; 强社区记忆使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联系村民的社会关联链条都比较长。因而,决定体制精英合法性程度的就是二者争取普通村民能力的对比,这一点特别表现在选举中。在村级治理中,强社区记忆降低了体制精英侵害村民利益的可能性,因为体制精英面临着非体制精英利用传统因素对其造成的牵制。
C 类村庄 C 类村庄因为社区记忆较弱而经济社会分化水平高,村庄非体制精英占有的优势经济资源足以使他们将其转化为社会政治影响力,从而成为村中说得起话、办得起事的人物。一般情况下,村庄内部的经济社会分化越是剧烈,经济资源越是掌握在村庄少数人手中,这些少数人就越有可能成为村庄中的政治性人物。这可以有两种情况: 经济实力雄厚的现代经济精英的一部分被吸纳入正式权力组织,成为体制精英; 一部分则在正式权力组织之外,成为非体制精英的主体。由于弱社区记忆,非体制精英缺乏在村内实现自我价值的内驱力,于是可能带来两种后果,一是非体制精英主要依托于村庄来获得经济资源,他们构成在村精英,在村精英因为与村庄生活密切相关,而不得不参与村庄政治; 二是非体制精英获得经济资源的手段已不再主要依托村庄,他们便将自己的生活世界移到村庄以外,村庄政治只是饭后谈资,已不大能够吸引他们的注意力。C 类村庄中非体制精英与村民发生联系主要是基于经济实力而产生的借贷、雇工、传授技术、介绍信息等,这其中也渗透有宗亲关系亲疏、朋友关系深浅等因素,但其作用形式主要是经济利益的联结。
B 类村庄 B 类村庄因为缺乏社区记忆且经济社会分化水平低,除村组干部以外,缺乏在全村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人物。这时候的村庄权力有两种结构状况: 一是村庄不存在诸如A 类村庄和C 类村庄中的村域范围内高大威猛型精英,却有一些自然村范围的或者更小圈子的局部精英,他们在有限的范围内具有自己的社会政治影响力,构成这种影响力的或者是他们的经历、亲缘网络、特殊品质乃至口才,甚或就是他们喜欢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二是村民处于原子化状态,甚至连不超出自然村的“细小琐碎精英” 也甚为稀少,仅仅有一些以兄弟人多或身体暴力为资源来横行乡里的地痞。总之,B 类村庄中局部的非体制精英,人物众多,构成复杂,他们大致缺乏与村庄体制精英的单独竞争能力,但一旦能量集中起来,他们也将无所不能。
既然具有在一定范围内的影响力,非体制精英就具备了与体制精英讨价还价的条件。在选举事件中,细小琐碎的非体制精英往往具备对部分村民的影响力,并可能对选举结果产生影响; 在村级治理中,体制精英需要赢得非体制精英的支持,必须与非体制精英保持更多的朋友关系甚至赤裸裸的利益交换关系。在内蒙农村调查时,一位村支部书记告诉我们: “有的老党员想少交提留统筹,我就让他少交。他自以为占了便宜,但少交的次数多了,他在村民当中也就被搞臭了。他不能不听我的话。” 这位支书还利用制度允许的空间,给村中老党员、老干部每年发补贴,从而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支持自己的非体制精英集团。
D 类村庄 社区记忆强而经济分化程度高的D 类村庄的情形十分奇特。那些将传统精英与经济能人身分集于一身的村庄非体制精英可以成为村庄体制精英事事都越不过去的门槛。高强度的村庄社区记忆会带来将精力、金钱、关系投资村内事务的足够精神回报,富裕的非体制精英有将生活世界面向村内的理由。在这类村庄中,也有可能形成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分庭抗礼的局面。非体制精英对体制精英是合作还是对抗,抑或漠然,相应的村级权力合法性会有极大的不同。
(三) 四类村庄中非体制精英的比较
总起来看,社区记忆越强,村庄非体制精英就越具有传统特征; 经济社会分化程度越高,村庄非体制精英就越具有现代理性人的特征。B 类村庄的非体制精英因为细小琐碎和人数众多而具有颇为多样化的构成。D 类村庄的非体制精英有两种组合方式,一是传统精英与现代精英相互分离,一是传统精英与现代精英大致融合。在分离状态下,D 类村庄中的传统精英与现代精英之间的关系可能甚为紧张和微妙; 在融合状态下,非体制精英事实上是传统型的现代精英,或现代化了的传统精英。
依照村庄非体制精英的影响范围,可以将他们区分为村域精英和局部精英。村域精英权力资源丰富强大,在村中社会关系广,具有在不同自然村或村民组集结支持者和施惠的网络,有着高大威猛的形象,可对村级事务发挥较大的影响力; 局部精英则是一些在其居住地附近村民或血缘关系亲近的几户村民中享有影响力的细小精英。他们在选举中只能影响一二十票,在全村事务的决策和运作中,可以以一部分村民代言人的面目出现。
无疑,村庄中社区记忆的强度越大,非体制精英的影响范围越广,他们就越是愿意在村庄公共事务中抛头露面,他们的精英意识就会越强; 精英意识越强,他们就越不愿意与村庄体制精英达成妥协。非体制精英的影响范围越小,他们凭自身力量去影响村级事务的抱负就会越小,精英意识就会越弱; 精英意识越弱,就越容易受到体制精英的操纵。
我们有必要在此进一步强调影响精英类型、范围和能量的两个主要因素。一是精英的生活面向。在社区记忆强的村庄,村庄内的价值系统稳定,有自己强大的价值评价和褒贬能力,这会吸引非体制精英将自己的生活面向朝向村内,以在村内事务中作为的大小看做其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要标准。而在社区记忆弱的村庄,村内无统一的价值生成空间,在村务中有所作为并不能得到村民的强力赞誉,或这种赞誉本身不能构成村庄精英的价值取向,这种情况下,他们多半会把自己的生活面向朝向村外,而对影响村务兴趣不大。影响非体制精英生活面向的,是村庄社区记忆的强度。
二是精英异质性。精英异质性不仅指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权力资源的异质性,而且指多个非体制精英之间权力资源的异质性及其联系程度。当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权力资源异质程度高时,如体制精英因集体经济弱导致其无经济资本,仅为道德精英,而非体制精英则同时掌握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与村外强势人物的关系资源时,非体制精英的行动能力趋强,反之则弱。当各个非体制精英权力资源异质性高且他们之间的联系程度密切时,其行动能力最强; 当异质性高、联系程度低和异质性低、联系程度高时,行动能力次之; 当异质性低,联系程度也低时,行动能力最弱。影响精英异质性的则是村庄经济社会的分化程度。
非体制精英崛起后的三层互动格局
村级治理涉及每个村庄成员。故此,就产生了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下面对此进行讨论。
在A 类村庄中,传统型的非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具有十分稳定而强有力的联系; 非体制精英数量较少,与村庄体制精英之间达成协调一致的交易成本较低,且正因为传统型的非体制精英较少而强大,当他们与体制精英发生冲突时,大都可以占据优势。A 类村庄的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既要看村庄体制精英在治理村庄的过程中,是偏于代理人角色,还是愿意做一个好的当家人,更要看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之间的关系状况。若村庄体制精英偏于做一个当家人,并且与村庄非体制精英建立了良好的互信关系,他们就会在村民中具有号召力和动员力; 若村庄体制精英与村庄非体制精英矛盾重重,他们就会逐渐感受到自己在村中所受到的敌意,将很难持续地开展工作。
在B 类村庄中,细小琐碎的非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不很稳定,且因为他们人数众多,没有人能够在与村民的关系中建立起广泛的影响能力,也很难与体制精英达成任何真正有效的协议,因为总是有一些细小琐碎的非体制精英对村庄体制精英不满,又总有另一些非体制精英乐于从与村庄体制精英的交往中获取蝇头小利。B 类村庄的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的关系远较A 类村庄松散。一方面,体制精英难以从村民中获得有力的支持; 另一方面,细小琐碎的非体制精英也往往不能构成对体制精英的制约,体制精英更乐于充当乡镇在村庄的代理人,借以从乡镇获得自己的政治经济资源。
在C 类村庄中,现代型的非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虽然可能不很稳定却大多是强有力的。一般情况下,一个村庄中由经济社会分化而产生的,真正具有影响力且愿意将生活面向朝向村内的现代型非体制精英的数量不会太多,较少的非体制精英可以大大降低与村庄体制精英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C 类村庄的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大多较A 类村庄松散,但较B 类村紧密。较A 类村松散,一是因为C 类村庄社区记忆的弱化,导致体制精英当家人的意识不足而代理人的意识强烈; 二是C 类村庄现代型的非体制精英与村民的关系远不如A 类村庄稳定,C 类村庄缺乏A 类村庄强劲有力的村民利益的民间表达者。较B 类村紧密的原因则大致是,C 类村庄非体制精英的精英意识和在村中的影响能力都较B 类村中细小琐碎的非体制精英强大,他们更有能力表达村民利益,阻止村庄体制精英的不良作为。
在D 类村庄中,当村庄非体制精英将传统权威和经济资源优势集于一身时,当然可以与普通村民建立起良好、稳定且强有力的关系。村庄体制精英几乎失去在村庄事务中的发言权,村中诸多事务都是由那些高大威猛的非体制精英直接去做,体制精英有时是旁观者,有时是办事员,有时候,高大威猛的非体制精英若不嫌麻烦,还可能直接出任村干部,集非体制精英与体制精英于一身。正因为非体制精英的强大,使得村庄体制精英的代理人意识较弱,而大多成为村庄秘密的守护者和村民利益的庇护人,他们与村民的关系大致不错,而乡镇对他们的工作则可能不满。D 类村庄的非体制精英中也可能出现传统权威与占据优势经济资源者的分立,这时候,二者就可能明争暗斗,这种争斗会导致他们产生向村民、村庄体制精英或乡镇寻求支持的冲动,这种情况下的村庄权力结构,就比非体制精英将传统权威与优势经济资源集于一身的村庄的情况复杂得多。
四种类型村庄权力结构的特征请看下表:
总起来看,非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关系的稳定性,往往就决定了村庄权力结构的稳定性; 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达成协议( 交易) 成本的高低,大致决定了村庄正式权力运作的效力; 而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关系的紧密还是松散,大致决定了村庄权力结构的内敛或外向。
当然,对四种理想类型权力结构的概括只是对经验事实的一种简化,现实中的村庄往往是复合了几种理想类型中的个别因素。理想类型对事实的简化只是为了给思维提供合理的方向,以利于研究者更好地进入对现实复杂因素的分析。
选举后村级权力合法性的建构
引发我们关注村庄权力结构的契机,来自近年对村委会选举的大量观察。选举制度能提高当选权力的合法性是政治学的一条基本原理。对于村委会选举可以提高村级权力的合法性,学术界表示了少有的一致赞同,但研究者却很少注意选举中村级权力合法性被授予的实际过程以及选举后维持这种合法性的实际过程。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大量经过严格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并不必然具有实际的合法性,他们的治理绩效并不理想,村委会并未因为是由村民选举产生,就得以高效运作。
对于当前村委会选举及村级治理中存在的村级权力合法性不足的问题,理论界大多在村庄以外寻找原因,诸如严峻的乡村关系,持续的农业衰退,制度上复杂的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等等。诚然,这些理论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它们的解释无法说明在当前大致相同的外部环境下,为什么不同村庄中村委会的选举会有不同的效果,选举后村级权力会有不同的合法性。在这一问题上,研究者显然忽视了权力合法性与村庄特定社会结构的相关性。这里,村庄权力结构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
可以说,村���权力结构构成了村级权力运作的社会基础。对村庄政治人的政治分层及其互动关系的分析就构成了村庄权力结构研究的具体思路。具体到本文对于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的区分,当三者在村庄政治中发生互动时,这种互动是融合了水平的资源差异和垂直的等级差异的互动,这是一种以支配—服从关系为主,但也渗透着交换—互惠关系的互动。一方面,非体制精英的存在增加了村级权力运行的层次,进而增加了村级权力运行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他们的存在也增加了村级权力合法性生成的可能性。非体制精英不仅是村级权力合法性生成的必经环节,也是当前村级权力合法性再生产的组成部分。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的互动成为村级权力合法性建构中最关键的环节。
从村庄内部即从村庄权力结构的角度来考察村民直选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我们就可以发现,在大致相同的外部环境条件下,不同类型村庄因为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的关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建构村级权力合法性的潜力; 具体地说,在当前农民负担普遍沉重的背景下,高度稳定且运作高效的内敛型的D 类村庄权力结构最具有生成建立在村民选举基础上的村庄权力合法性的潜力; 而高度不稳定且运作低效的外向型的B 类村庄权力结构,最不具有生成建立在村民选举基础上的村庄权力合法性的潜力。
具体来说,在B 类村庄,因为缺乏有力的非体制精英,无论什么人被村民选举为村庄体制精英,都会在治理村庄的过程中倍感为难。一方面,非体制精英过于细小且数量众多,他们相互竞争且缺乏道德感与责任意识,体制精英若要与这些非体制精英达成一致以获得其支持,将支付相当高的交易费用,更多的时候根本就无法达成协议。另一方面,非体制精英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并不稳定,即使体制精英可以说服非体制精英支持自己的治理工作,也依然要面对非体制精英可能无法说服普通村民的问题。村庄体制精英缺乏直接面对村民的能力,且缺乏动员村民的权威和中介,这使得他们无力保持村庄秩序,也就难以建构村级权力的合法性。
D 类村庄的情况与B 类村庄的情况相反。若由村民选举,那些能够调动传统文化资源和现代经济资源的高大威猛的精英人物将被选举为村庄体制精英,这些体制精英因为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和经济资源,而具有直接面对村民和动员村民的能力。他可以一言九鼎,在抗御外来地痞的骚扰,维护村内的秩序,实施村庄公共工程和兴办公益事业方面,都具有动员村民和吸纳资源的潜力。当然,D 类村庄的体制精英也可能抵制乡镇对村庄的过度提取,因为他具备抵制乡镇的村庄权威基础。
进一步看,甚至不需要选举,D 类村庄也较B 类村庄具有建立村级权力合法性的潜力,其原因在于,这类村庄非体制精英不仅与普通村民之间具有稳定的关系,而且数量较少,责任感和道德感较强,易于与体制精英达成行动协议,而体制精英可以通过与高大威猛的非体制精英的合作,来促成村庄团结,动员村庄资源,从而维护村庄的秩序。
A 类村庄村级权力建立合法性的潜力较D 类村稍差,但较C 类村庄的潜力为大。C 类村庄的问题是占据优势经济资源的村庄能人往往不如传统社会中的宗族宗教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稳定,而不稳定的关系让村民在面对村庄精英的动员时有更大的选择权,有些情况下村民选择不合作,村庄的经济能人也无能为力。而在A 类村庄,传统精英的权力是弥漫的,没有村民可以逃避得了,这样,只要村庄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达成协议,普通村民很少会选择不合作,从而节省了维持村庄秩序的成本。
这样一来,我们对村民选举和建立村级权力合法性潜力关系的考察,就置于村庄内部权力结构方面的考察之中了。把这种村庄内部的权力结构考察与村庄以外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考察结合起来,将大大有助于理解村级权力合法性的实质及其建构。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 村委会选举制度推行后,在那些社区记忆强烈、经济社会分化也很明显的村庄,村级权力最具建构合法性的潜力; 在那些社区记忆强烈、但经济社会分化并不明显的村庄,村级权力建构合法性的潜力次之; 在那些社区记忆较弱、经济社会分化较为明显的村庄,村级权力建构合法性的潜力再次之; 而在那些社区记忆较弱、经济社会分化又不明显的村庄,村级权力建构合法性的潜力最小。选举后村级权力合法性建构的效果决不是只有一种可能性,不同村庄依据村庄内部权力结构的不同,将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传媒进一步深入乡村,村庄社区记忆的衰败是必然后果,而随着城市化进程本身的加快和农村的进一步衰落,农村较为富裕的精英人物大都会迁出村庄,也就是说,缺乏分层与社区记忆偏弱的B 类村庄的大量出现将是今后中国农村的重要现象。因此,在社区记忆衰落和村庄精英迁出后如何进行村级权力合法性的建设,是今后农村研究的重要课题。
结 语
通过对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我们希望做两件事情: 一是通过“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 的三层分析,使对村庄权力结构的研究,真正进入到村庄社会内部,使村庄权力结构成为村庄内在性质的一个组成部分。二是通过对四种理想类型村庄的划分,具体展现非体制精英在村级权力运行及其合法性建构中的突出作用。
对村庄权力进行三层分析的方法,也许是本文最为有益的尝试。在村庄研究方面,选择的分析工具不同,得出来的分析结论往往相当不同。这不是说现实可以有多种结果,而是研究者选择的分析工具的解释程度有差异。我们选择三层分析的工具,是与我们近年来较多的农村调查密切相关的,我们希望在研究村庄权力结构时,将村庄做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和普通村民的三分,可以适合于当今中国农村大部分村庄的实际。当力求从乡村社会内部去理解乡村政治现状时,乡村政治研究也就可以成为揭示乡村社会性质的一个学术生长点。
注释:
(1)本文中的村级权力”均指村庄中的正式权力。
(2)费孝通: 《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 年。
(3)张仲礼: 《中国绅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0 年。
(4)樊平: 《村落公共权力: 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社会学家的视野: 中国社会与现代化》,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 年。
(5)王铭铭: 《社区的历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 年。
(6)吴毅: 《村治中的政治人》,《战略与管理》1998 年第1 期。
(7)杜赞奇: 《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年。
(8)黄宗智: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 年; 《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经济发展》,中华书局,2000 年。在研究时限已扩展到80 年代的黄宗智那里,因为关注经济发展问题,1949 年以后村庄权力结构的分析已不是作者研究的重点。
(9)秦晖、苏文: 《田园诗与狂想曲》第2 章,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 年。
(10)强世功: 《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北大法律评论》第3 卷第2 辑,法律出版社,2001 年。张乐天: 《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 年。
(11)张静: 《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年。
(12)赵秀玲: 《中国乡里制度》第1 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年。
(13)人民公社时期,除体制精英之外的民众之间仍然有着地位差异,但当时在体制精英强大的权威笼罩下,资源有所差别的民众很难独立地使用并自主地放大自身的资源力量,从而获得一个独立的社会地位,并造成社会地位差异,构筑庇护关系。所以,这种权力结构的大变化强调的是非体制精英地位的独立化及其作用的凸显。
(14)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 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