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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学

郑杭生 吴力子:“农民”理论与政策体系急需重构 ——定县再调查告诉我们什么?

2007-05-09 作者: 郑杭生 吴力子

                                                             郑杭生 1 , 吴力子 2

( 1 .中国人民大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社会学系, 2 .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社会学系,北京 100872 )

摘要: 20 世纪三十年代的定县调查及其同时代的一批调查结果,对于中国的相当一个历史时期的“农民”、“农业 ” 以及“农村 ” 的理论与政策的建立和检验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转型不同阶段上社会事实的差别性使得以往的理论极有可能失去对现实的判断力和解释力。在新世纪开启之时我们再次对定县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并用实地资料来检验新的理论假设,也就具有了重大的理论与政策意义。我国农民问题的出路有赖于国家行动,必须通过国家行为引导新的农业制度,形成新的国家农业体系,来使这一问题最终得到解决。

关键词: 社会转型;“农民”理论;农民问题的国家行为

中图分类号: C913 文献标识码: A

20 世纪以来的中国社会可以归结为转型社会。作为一个典型代表, 20 世纪三十年代的定县调查,记录了社会转型初期一个华北县域的社会经济状况。定县调查以及那个年代的一大批调查结果,建立和检验了相当长一个历史阶段的关于“农民”、“农业 ” 以及“农村 ” 的理论与政策。那些实证资料对我国社会革命、社会管理和社会研究的贡献是巨大的。

中国社会转型,如果从 1840 年鸦片战争正式开始,迄今大体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 [1] ,第一阶段是鸦片战争至新中国建立的 109 年,第二阶段是建国至改革开放的 30 年,第三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的 20 多年,这一阶段仍在继续。所以,定县调查已经经历了中国社会转型第一阶段的末期、整个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开始,共历时仅八十年。

理论来自于实践,社会转型不仅意味着转型前的传统社会与转型后的现代社会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别,就是转型的不同阶段之间也存在的极大的差别。尤其对于城乡结构与职业结构来说,这个差别足以使我们前期的理论失去对现实的判断力和解释力。在新世纪开始的时候,我们再次对定县(现河北定州市)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使用定县的实地资料检验新的理论假设,也就因此具有了重大的理论与政策意义。

一、理论与政策中的对农民的假设

重新梳理理论经典、重新检验经验结论,就会发现当前几乎所有的“农民”理论和政策都是建立在如下三个日益不可靠的假设之上的。

1 .农耕假设

自从我们的祖先从游牧进入农耕,百姓的耕作就与家庭生计和国家财政联系在一起。从“井田制”(春秋战国)、“限民名田”(汉)、“均田”(北魏)等行政主张,到“两税法”(唐)、“一条鞭”(明)、“摊丁入亩”(清)等财政主张,再到“耕者有其田”(太平天国)、“平均地权”(民国)、“打土豪分田地”(土地革命)、“减租减息”(抗日战争)、“土地改革”(解放战争)等近代社会革命措施,以及“农业合作社”(内地各省)、 “三七五减租”(台湾省)等现代经济措施。可以说,在农耕假设下,作为根本制度的农地制度,贯穿着整个中华文明史。这说明在传统社会中,农业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根本,促进了农耕就造福了国民。

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制度,它造成了农户和国家双赢的局面。对国家来说,粮食问题开始得到根本解决,社会农产品从此丰足;对农户来说,在解决了温饱的同时,很短时间内收入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作为一个农地制度,联产承包制对农民生活的作用要通过农业间接表现出来,只有当农民生计主要依赖农业时,它才会对农民生活具有决定性意义。换言之,它的作用依赖于“农民等于农耕者”这样一个前提。

农业不可能使全体农民“小康”,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体系内农产品的总需求量由总人口决定,历史上“粮食单产”与“人均耕地”存在函数关系,粮食单产提高会导致人均耕地面积减少(表 1 )。进入现代以后,随着粮食单产从 1952 年的每亩播种面积 176.29 市斤上升到 1998 年的 600.30 市斤,全国人均的农作物播种面积相应地从 3.69 亩下降到 1.87 亩 [2]

表 1 :中国古代粮食亩产与人均耕地面积

朝代

市斤 /

人均耕地面积(亩)

人均成品粮(市斤)

战国

216

4.26

563

秦汉

264

3.76

597

334

3.76

665

309

3.75

605

346

3.23

626

清中叶 *

367

1.71

350

笔者注:清中叶数字因“摊丁入亩”导致隐瞒田亩,故偏小。资料来源:吴慧著《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第 194-195 页。

当前的农民问题已经从温饱问题转变为“低收入”问题,提高农民收入正日益受到理论界与政府的关注。事实上,农民的收入构成中来自农业的收入比例正在急剧缩小,农业已经越来越不是乡村生计的主体。从以上分析看,“减轻农民负担”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根本的出路在农业以外。也就是说,“农民等于农耕者”是需要探讨的,实际上 9 亿农民也正在农耕以外寻找出路。

2 .乡土假设

中国古代社会结构有“国 - 野”之分,“国人”居住在城里,由官、军人、商人和工匠构成;“野人”居住在乡下,由种地的农民构成,国人的地位高于野人。传统社会中乡下的农民具有“乡土性”。社会学、文化人类学者认为存在一个“差序格局”的“乡土中国”,它与“上一层”是不完全相同的社会 [3] 。在马克思主义和西方经济学、社会学理论经典以及中国学者的著述中,“农户小生产”(列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马克思)、“农户生计经济”(刘易斯)、“礼俗社会”(滕尼斯)、“有机团结”(杜尔凯姆)、“乡土中国”(费孝通)等等概念常用于给传统农耕社会定性。

“工业下乡、农民进城”是现代社会的趋势。但下乡后的工业成了“草根工业”(乡镇企业),进城后的农民却还是“务工农民”(农民工)。这说明我们当前的研究中存在“乡下人”预设。然而这种假设已经越来越不符合现实情况了。

首先,现代制造业不同于传统手工业,它本质上是城市产业,不能成为“草根工业”。一些实证的研究已经注意到这一点。 1985-1991 年间县级有关资料表明,乡村的工业是城市的属性之一,“乡村工业化”并不在所有农村都可能,而是按乡村与城市的距离衰减,乡镇企业发展应该用“城市经济”和“人力资本”解释 [4] 。山西省“十村千户”连续调查发现农户家庭经营的非农投资徘徊在 1/3 左右, 13 年只提高了不到 7 个百分点,劳动用工的非农化程度提高幅度不足 1 个百分点,而非农收入份额则比非农投资份额平均还要低 5-10 个百分点 [5] 。这表明工业不是在任何乡村都“扎根”。另外,商业活动奉行的“理性”原则与血缘社会奉行的“人情”原则相抵触,血缘社会经常抑制而不是促进现代商业活动 [6] ,也质疑乡土文化可以“嫁接”现代产业的理论。

其次,现代社会越来越不是乡村社区性质的,它是区域的、全国的甚至国际性的,因此“农民工”称谓不是因为乡土文化,而是来自社会阶层结构。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市场结构与社区结构是重叠的,家庭和个人的经济活动强烈依赖于社区,学者们因此发现乡村就业与土地制度(费孝通, 1938 )、基层市场(施坚雅, 1964 )有很强的关联性。到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许多研究已经为农民工的两栖性找到了新解释。这些解释可以大致概括为三个方向。第一是经济解释,认为“农民工”现象是乡村居住者在特定市场条件下的理性化选择,是家庭收支平衡的产物,与城乡居民的就业理念是相同的;第二是管理解释,认为“农民工”现象来源于劳动用工制度的滞后,城市岗位对城乡居民的门槛是二元的;第三是社会资本解释,认为“农民工”择业方式与农民血缘、地缘的社会网有关,乡村居民的就业渠道和就业观念有其特殊性。但即使是第三类解释也没有强调农民工与家乡社区的联系,而是强调人们在就业地得到的社会网支持。

3 .职业假设

进入近代以后农民研究多了一个假设:农民是现代职业中的一个类别。这个假设明显是外生的,不是来源于对现实的归纳。

个人职业角度的“农民”概念是个“舶来品”。在中国历史上无论从农业生产、国家税收还是生活消费角度看,农民的计量单位都是以血缘为纽带的“户”,家庭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传统农民”是以农业为基本生计来源、以家庭经营为基本方式、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乡村居民。于是 在汉语中农者称“民”,曰“农民”,工商者称“人”,曰“工人”或“商人”。日语中干脆把农民称为“百姓”,产业工人才被称为“劳动者”。 在完成了工业化的国家,农业与非农产业一样也完全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农业从业者和工业、服务业从业者一样有着可比的劳动工资,农业资本与其他产业资本有着可比的投资收益。“现代农民”是农业的投资者和生产者,是“农业资本家”和“农业工人”,基本单位是劳动者个体。 今天的中国 “农民”仍然不是一个现代职业概念。我国 1998 年农作物播种总面积为 15570. 6 万公顷 ,农业人口 94025 万人,平均每个农业人口耕种 2.48 亩 [7] 。按劳动适龄人口占 50% 计,一个典型的种田者也仅仅耕种 5 亩面积的农作物,每年种田时间不会超过 60 个工作日 [8] 。这 60 天以外,农民们或者进厂“打工”,或者进城卖菜,基本上凡是自己能干的活都干,根本不在乎那属于哪个行业。

即使在研究的热点时期,学术界对“农民”的划分也没有一致的标准。部分学者按照是否占有土地分为地主、自耕农和佃农、雇农,研究农民怎样失去生产资料,怎样从自耕农演变为“地主 - 佃(雇)农”结构 [9] ;部分学者按照是否自主经营划分为经营地主、自耕农、佃农和租地地主、雇农,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考察区别于“地主 - 佃农”方式的“地主 - 雇农”方式 [10] ;部分学者按照是否耕作土地又划分为地主和自耕农、佃农、雇农,用以研究乡村的阶级关系,以便把农民区分为“地主 - 富(中)农 - 贫(雇)农”三个阶级 [11] 。但无论哪种分类都认为农民有“就职于农”和“经营农业”两种属性,并且认为农业经营与农业就业合一是“传统”的封建主义农业,农业经营与农业就业分离(即农民演变为经营地主和雇农结构)是现代资本主义农业的“萌芽”。 [12]

从调查资料和全国统计资料上看,绝大多数中国的农业者是不能用“在农业中就职”来描述的。我们把这部分人看成“职业后备军”应该更接近真实情况,这意味着当代中国总体上还不存在现代职业意义上的农民,现实中的“农民”和非农业者在职业意义上是不可比的,“农民”的就业转移与城市就业者的产业间转移是不同的。 因此,考察中国的“农民”问题必须更加关注农业的“生计”属性,笼统地分析农业的“从业者”可能丢失重要的结论。

二、“农民”的主业已经不是农业

理论界最常见的分析范式是用“人多地少”概括当代中国的农业。基本逻辑是这样的:人口增加导致农户耕作规模下降,于是农业越来越不足以担负农民的生活需要,农民就只能在农业以外寻求出路,因此非农化开始了,农民因此走上“离土不离乡”或者“离土离乡”的职业转换道路。在这个逻辑里,贫困是原因,非农化是结果。

单纯这样解释农民行为的变化至少是不全面的。我们知道,农业产品占社会总产品的份额(恩格尔系数)总是随着经济发展不断降低的,当工业制成品消费占人民生活费开支越来越大的时候,如果乡村的农业人口仍然维持着过去的水平,务农者从农业中的收入必然是不断降低的。进一步地说,即使乡村人口在下降,当农业人口的减少速度低于农作物单产的提高速度时,也会导致农户的平均耕作规模缩小。这是因为农产品的需求弹性低,不会因为价格变动影响供需。在这样的逻辑里,非农化是原因,贫困是后果。

这提醒我们在建立解释的时候必须引进社会结构转型这个重要因素。上述分歧告诉我们,在不同的社会结构(如职业结构)和市场结构(如产业结构)中,对农民行为的解释可以非常不同,甚至可以是完全相反的。

当前的中国农民既务农也务工。深入剖析他们的农耕属性是有理论价值的。他们在多大程度上还是农耕者?如果农民已经不再可以称为农耕者,他们为什么还要种地?定县再调查的成果可以明晰上��问题。

1 .传统社会的农业安排

从上个世纪中叶的华北农村调查资料看,那时的华北农民种地是可以挣钱的。农户把市场价值高的农产品向市场销售,而以产量大市价低的产品充饥(尽量使自给部分占用耕地最小化)。小麦产量的 46.20 %、水稻产量的 72.55% 、大豆产量的 68.43% 、花生产量的 99.16% 、棉花产量的 91.09% 均用于销售,产量大价值低的谷子、玉米、薯类、杂粮和蔬菜等作物自用比例则比较高 [13]

定县当年的情形与此相似。定县的农业生产条件非常好,早在 1926 年就基本普及了机井灌溉,耕地的机井灌溉率达到 80 %。同时,定县耕地面积较大, 1850 年户均 30.47 亩, 1934 年户均 10.99 亩。这个田亩数还是计税田亩,实际比这要大的多,根据 1930 年李景汉先生主持的调查,实际每户达到 23 亩以上。因此其农业具有较高的净产出,至少在 1930 年以前,定县的农业仍然是一个有利可图的产业。根据定县东亭翟城村 34 农户 1928 年全年的记帐资料,以及东亭 62 村的农业调查资料看,农民户均净收入为 395 元左右,其中自身消费粮食部分 137 元、种植业净节余 198 元、养殖业收入 29 元、工副业及劳务收入 31 元。记帐户平均家庭成员 6 人,相当于 4.5 个成年男子消费和生产能力,按照当时全年打工的工资水平 45 元 / 年计算,即使全家完全投入生产(为自己打工),也只折合工资 202 元。扣除地租(假设自耕农把耕地租给自己) 100 元,仍然存在 96 元的利润,这个利润水平是相当高的。同时,尽管有如此规模的农场面积,但大部分乡村居民仍然难吃到细粮,全年食物以小米、杂粮、白薯干和萝卜干为主,区别仅仅在于不同的农季由于对体力要求不同这些食品的比例有变动 [14] 。全县种植品种较多的农作物前 6 位依次为谷子、麦、豆类、白薯、高梁和棉花,其中谷子、白薯、高梁主要用于口粮消费,麦、豆类和棉花则主要作为经济作物销售。

上述两个资料表现了传统社会农民对农业的安排。首先,农业本质上是自给自足性质的,在实物形态上的大部分耕地产出用于自身消费。同时,农业是一个盈利的产业,价值形态上的大部分耕地产出用于销售,以销售收入作为全年生计和家庭积累的源泉。

2 .人口增长与结构转型的影响

我们分别考察人口增长和社会转型的影响。

人口增长对农业经济的影响不大。随着定县乡村人口从 1934 年的 322,992 人(定州地方志)增加到 2001 年的 1,023,886 人 ,村庄的数量也从 429 个增加到 506 个。人均和户均耕地面积都大幅度减少了(表 2 )。但农业生产技术大幅度提高,农作物单产提高的幅度明显超过了因人口增长而相对减少的耕地面积。以小麦为例, 1928 年小麦亩产仅 150 市斤上下, 2003 年达到 750 斤以上,增产 5 倍有余。人口增加减少的耕地倍率只有 3.33 倍,因此对农户来说,农业产出仍然是绝对提高的,从实物角度看人口增长对农业影响不大。

表 2 :定县农村 1850 - 2001 年耕作规模的变化

年份

村数

户均耕地(亩)

人均耕地(亩)

1850

399

30.47

4.95

1928

429

23.73

3.93

1934

429

10.99

2.02

1990

496

6.05

1.41

2001

506

4.84

1.18

资料来源: 1928 年资料来自《定县社会概况调查》, 1850 、 1934 、 1990 年资料来自《定州地方志》, 2001 年资料来自《定州统计年鉴》。

结构转型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另一个趋势可以从乡村居民收入结构的变化检测出来。 1928 年,定县翟城村民来自种植业的收入大约是 198 元,到 2001 年定县农民的这部分收入增长到 1048 元。即使考虑到物价变动因素,这样的增长速度在历史上也是比较快的。然而绝对收入上升的同时相对收入在持续下降,种植业收入在农民收入构成中的比例大幅度降低,从 1928 年占现金收入的 75.29 %,一直降低到 2001 年的 22.62 %(表 3 )。乡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则从 11.79 %上升到 36.02 %,同时养殖业收入为 13.69 %、家庭非农经营收入占 24.75 %、财产性转移性收入占 3.32% 。这说明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对小农农业影响很大,近 20 年来它远远大于人口增长导致的耕作规模缩小。

表 3 :定县农民现金收入结构的变化

年份

人均工资性收入(元)

种植业

总收入(元)

人均种植业销售收入(元)

人均农业生产性支出(元)

人均税费

(元)

工资性收入占现金收入比例

种植纯收入占现金收入比例

1928

31.00

364.00

198.00

.1179

.7529

……

……

……

……

……

……

……

……

1993

178.67

579.82

107.92

147.33

28.40

.2776

.6278

1994

250.49

866.84

255.63

274.80

68.32

.2301

.4812

1995

316.70

1279.42

417.03

474.21

91.33

.1918

.4324

1996

441.76

1618.76

405.45

457.81

91.08

.2333

.5650

1997

835.81

1627.55

466.17

647.61

43.02

.3251

.3644

1998

760.44

1354.06

472.75

539.57

44.45

.2833

.2869

1999

831.14

1331.73

493.15

428.00

46.60

.3010

.3104

2000

1006.07

1336.17

543.41

580.04

56.45

.3686

.2564

2001

1099.00

1388.00

1048.00

549.66

148.19

.3602

.2262

资料来源: 1928 年数据来自《定县社会概况调查》,其它来自《定州统计年鉴》

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人口增长和社会结构转型都对家庭农业造成影响,但人口的影响在七十年前更大一些,社会结构转型的影响在近二十年更大一些。总的来看,仍然是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的作用更大。

3 .农户的适应

农户以小生产去适应大市场,这是吴承明考察近代农业的结论,现在看来这个观点仍然适用于当代。只有一点需要补充:当代农户的小生产安排仅限于农业,非农业部分是以劳动投入方式去适应现代市场的。农业技术水平提高使农户小规模耕地的产出仍然超过其口粮消费,社会结构转型使农产品消费占总消费的比例越来越小。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户采取了这样一种生计安排:以农业保障其生活消费的基础部分(主要是食品消费),而以非农经营和劳务收入作为其他部分消费的来源。也就是说,农户把较少的劳动投入小农农业,把尽可能多的劳动投入工业社会。这个趋势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农业提供的现金收入越来越少,农业日益成为“吃饭产业”。从定县的情况看,农业收入占农户现金收入的比例是越来越小的。 1930 年前后农户是以农业为主要家庭收入来源的,定县东亭翟城村 1928 年户均种植业销售收入 198 元、养殖业 29 元,两项合计 227 元,占农户全年现金收入 258 元的 88 %。而定县 2001 年户人均种植业销售收入为 1048.31 元、养殖业 417.79 元,两项合计 1466.10 元,扣除生产成本 549.66 元、税费 75.31 元,纯收入 841.13 元,仅占农户全年现金收入 3051.39 元的 27.56% 。

第二,农业收入主要表现为实物形态,越来越多的农民不再以农业为盈利的产业。 2003 年 8 月份对定县 12 个乡镇 12 个村的抽样调查表明,这 12 个村除财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以外的纯收入人均 2747.73 元,其中种植业销售收入平均占 21.91 %(如果扣除城郊种蔬菜的尹家庄和水果基地李村店则为 17.44% ),农业销售收入合计占纯收入的 25.81 %,远远低于非农业收入 56.91 %,接近农户的实物消费 17.18 %水平。定县城镇居民人均食品开支 1402.03 元( 2001 年),如果农民完全不种地就必须现金支付这笔开支,这将消耗掉全部的非农收入。因此农民继续种植是理性的,即使不能挣钱也至少节省开支。

表 4 :定县 12 村人均纯收入的构成(抽样 n=1178 , 2003 年)

人均纯收入

(元)

种植业销售

(%)

非农经营 ( % )

工资性收入 ( % )

实物收入

( % )

农副业收入 ( % )

廿五里铺

2997.33

7

33

41

16

2

大鹿庄村

2465.03

15

00

62

19

3

高家佐村

2210.69

26

01

52

19

3

贾村

2051.31

20

06

45

22

7

李村店

3218.79

36

18

26

17

3

内化村

2626.46

17

12

44

22

5

市庄村

3394.29

10

23

52

14

1

西市邑村

2923.76

15

02

53

23

7

尹家庄

3016.35

48

07

39

03

3

翟城村

2380.46

35

08

33

19

5

砖路村

2932.13

12

14

55

15

4

Total

2747.73

22

11

46

17

4

4 .农业的保障意义大于产业意义

上述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当前的农民并不是完全的农耕者,他们收入的主体部分不依赖农业,并且来自农业的收入在全部收入中的比例仍在继续降低。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不把农业作为盈利的产业看���了,农户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已经基本脱离了农业,“农民是农耕者”这个假设已经成为过去。

农业盈利微薄,为什么农户还在继续经营农业呢?农户看重的是家庭农业的保障意义。无论市场条件导致货币收入构成怎样变化,耕地的实物产出照样存在。稳定的产出可以维持温饱生活,这对于刚刚摆脱贫困的农民特别重要。正如托达罗注意到的那样,乡城迁移者在城市的非农就业是不稳定的,岗位变换频繁。当经济景气时农民的工资性收入较高,当经济不景气时工资性收入就降低,临时就业的机会大幅度减少。定县农民的农业安排表明存在这样的一个“底线”。就翟城村而言,种植红辣椒的收入每亩耕地可以达到 2200 - 2600 元,其中净收入(含劳动投入)在 1800 以上,远远高于“粮-油”种植模式的 700 元 / 亩,但几乎所有的农户仍然以大部分耕地种植口粮。道理很简单,辣椒种植收入仍然比不上外出打工收入,只有在确保家庭基本生计的情况下,农户才会考虑在农业中挖掘潜力。

从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看,定县调查的结论具有很好的代表性。从 1995 年至 2001 年,农户的农林牧渔业收入占纯收入比例从 66.31 %下降到 38.32 % ,表明在全国范围内农户的主要收入已经不是来自农业;农林牧渔业现金收入占现金纯收入的比例从 29.95 %下降到 15.77 %,表明农业对于农户的实际意义主要在于提供自身的生活消费(表 5 )。

表 5 : 1995 - 2001 年我国农户人均纯收入构成的变化

年份

1995 年

2000 年

2001 年

农户家庭纯收入

1577.74

2253.42

2366.40

家庭经营占纯收入%

71.35

63.34

61.68

现金收入部分占%

33.72

34.82

34.27

非农经营%

15.04

23.58

22.82

农林牧渔%

18.68

11.24

11.45

实物收入部分占%

37.63

28.52

27.41

其他收入占纯收入%

28.65

36.66

38.32

农林牧渔收入占纯收入%

66.31

40.76

38.86

非农收入占纯收入%

43.69

59.24

61.14

农林牧渔占现金纯收入%

29.95

15.72

15.77

其中种植业%

24.27

11.30

11.33

非农收入占现金纯收入%

70.05

84.28

84.23

国家统计局 2002 年统计年鉴 10-18 、 10-20 。 http://210.72.32.26/yearbook2001/indexC.htm

三、乡村居民已经不是“乡下人”

关于乡村社区的特征曾经有过争论。一部分学者认为乡村社区具有不同于城市社区的本质,具有乡土性。持这样观点的学者占多数,在研究中国乡村的学者中以费孝通为代表。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城乡具有相同的本质,城镇仅仅是整个城乡社区的“中心地”。持这样观点的学者在 70 年代后开始增加,在研究中国的学者中以施坚雅为代表。

研究者的立场决定了研究的视角。如果我们站在乡村的立场上描述那个“传统社会”,那就自然会把来自城市的影响归结为外来的市场和文化冲击,这些影响因素最终通常被归结为来自国外,从 20 世纪 30 年代到 70 年代的研究几乎都是这一立场。而如果我们站在城市的立场上描述“现代化”过程,就会把居于乡村中心的各级城市(城镇)视为为满足乡村社区需要而形成的社区中心地,这个结构最终都表现为社会整体结构的“中心-边陲”体系。

上述关于城乡“同质-异质”的两种立场,二十年来形成了两个不同的乡村发展理论导向。同质论者强调“城市化”,强调人口和资源的“乡-城”转移,强调“离土离乡”的“民工潮”的作用;异质论者强调“乡村都市化”,强调乡村城市特质的增加,强调“离土不离乡”的就地非农化。事实上上述两个作用都存在,城乡在相互建构。在外来文化和市场特征不断被乡村社区“本土化”的同时,城市也在不断扩大其外廓、增加其数量。也就是说,城乡在日益一体化,把城乡分割开来的理论研究成果缺乏有效解释力。

从逻辑上看,乡村社区最终唯一的特征应该是农耕。但由于整个社会最终只需要很少一部分人口从业农业,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本质的“乡村社区”总的来说是要消亡的。从定县调查的数据中可以看出,这个消亡过程已经开始,并且速度非常快。

1 .人口分布的新格局

这样的规律在定县的资料中也表现的非常显著。


乡村户籍人口正在在减少。从 2003 年对定县 12 个乡镇 12 个村庄的调查中,可以看见乡村人口快速下降的趋势。这 12 个村庄从 1994 年开始人口下降,新增人口大幅度减少, 0 - 10 岁儿童占总人口的比例甚至不到 10 - 20 岁年龄组的一半。这个人口结构与传统社会完全不一样(图 1 )。

图 1 :样本 12 村人口年龄金字塔( 2003 年 1 月, n=36869 )

乡村外出居民在增加。越来越多的乡村人口常年不在本地居住,从 2003 年 4 月这个时间点上看,常年外出人口占总人口的 10 %左右,主要由 20 - 40 岁的男性组成(图 2 )。这仅仅是一个时点的资料,如果按全年累计,比例还要大得多。


图 2 :样本 12 村外出人口性别年龄构成( 2003 年 4 月, n=3507 )

2 .乡村人口已经具有城市属性

外出人口的大部分流动到了城市中,尤其是大城市中。据统计, 2003 年 4 月 20 日 时点上整个定州市(定县)共有 90854 人离开居住地外出,其中乡村人口 88567 人。已知去向的乡村外出者中在外打工者 66761 人,占 82.2% ,外出经营和外出求学者分别为 6264 人和 4154 人,占 8.0% 和 5.3% ,探亲访友者比例不大。说明外出者的绝大部分是在外就业。

外出就业的目标地显然是大城市。流动到北京者 46237 人占总数的 52.2% ,流动到石家庄者共计 12253 人占总数的 13.8 %,到保定市区 4387 人占 5.0 %,到天津市 6458 人占 7.3 %,以上 4 城市合计 69335 人达到总外出人数的 78.3 %(表 6 )!说明外出者明确表达了这样的意愿:进城打工去!

表 6 :定县外出就业者构成( 2003 年 4 月 20 日 )

合计

打工

求学

经营

其它

不详

北京

46237

37101

610

2520

375

5630

河北

23083

15524

2422

2293

381

2463

石家庄

12253

8468

993

1598

149

1045

保定

6665

4336

779

441

178

931

市区

4387

2736

668

247

120

616

定州

248

160

31

17

10

30

21 县

2000

1440

80

177

48

285

天津

6458

5137

190

154

44

933

内蒙古

1495

1149

49

146

14

137

山西

5107

4083

123

491

75

335

山东

756

555

41

86

22

52

西北

1235

685

186

156

91

117

东北

746

483

102

87

23

51

华中

767

413

163

89

21

81

西南

793

508

51

56

31

147

华南

208

80

49

38

13

28

华东

553

327

86

73

20

47

境外或不详

1129

716

82

75

43

213

Total

88567

66761

4154

6264

1153

10235

外出就业的目标地选择受两个规律支配。第一是城市的引力作用,外出人口流向符合引力模型。流动规模与到达目标地的时间距离之平���成反比,与目标地的城市规模成正比。因此表现出北京、石家庄、天津、保定这样的规模次序。这个结论与城市地理学的研究结论相同,所不同的是这里的距离指时间距离而不是直线距离。

第二是城市产业结构的作用。定县的进城就业者中的绝大部分从事建筑业,特殊地说主要从业于“砖混建筑业”,因此他们在城市中的位置通常是郊区(市中心区建筑已经以框架结构为主),就北京市而言,大部分建筑工都在五环以外地区从业,甚至在燕郊等与北京毗邻的河北省境内。

3 .城市节奏的流动

农民进城存在季节性周期,但它与农忙关系已经不显著。至少有两个因素决定着民工的往返周期,其一是项目周期,其二是气候周期。

项目周期的作用。大部分外出者每年都要多次往返于城乡,这取决于城市提供的就业岗位,因此几乎任何时候都有外出者和返乡者。一个进城者滞留城市的时间长度受项目周期影响相当大。以建筑业为例,一个砖混结构的建筑项目大致需要 10 个月的建设周期,其中木工可以有 80 个工作日,瓦工可以有 120 个工作日,钢筋工可以有 90 个工作日,壮工(力工)可以长一些。如果不能及时找到下一个项目,进城民工在一个项目完成后通常回乡等待,直到进入第二个项目周期。显然这个周期与农忙无关,它是由城市决定的。

气候周期的作用。华北地区的冬季气温较低,不适合施工,因此当进入冬季以后在建项目陆续停工,民工因此返乡。一般说,外出者在进入腊月后都会陆续回乡,到来年开春再陆续外出。这个周期长短还取决于城市建筑成本水平,去北京市打工的人在外时间明显长于华北其他城市,这是因为北京市可以接受更高的建筑成本在冬季连续施工。这个周期与农业周期有一定重叠,民工返乡的正月正好是乡村的农闲季节。

农忙已经不对外出构成特别影响,春秋两个农忙季节返乡的民工相当少,已经没有显著性。这是因为乡村生活已经日益以城市为中心,乡村通过选择最小用工的种植品种适应人口外出。从调查统计的资料看,农户的种植品种安排与外出就业规模存在一定关联性。外出打工天数多的农户通常选择单一种植模式,即全部耕地均秋播小麦、春播玉米和花生;外出就业少的家庭则选择轮作方式,一部分耕地种植小麦玉米花生,另一部分耕地种植一年一熟的经济作物,并轮作。前者最大限度减少了农业劳动力投入,后者使农业销售收入最大化。

表 7 : 12 村农户种植安排与外出打工天数 ( F=15.409 sig.=000***)

种植模式

每亩平均用工

外出打工天数

N

轮作(小麦、玉米、花生 / 经济作物)

14

125.64

678

单一(小麦、玉米、花生)

5

211.45

584

Total

9

166.67

1163

4 .乡城两栖的“农民”

定县的农民已经越来越不是“乡下人”了。上述资料已经表明,乡村的农户经济也是城市导向的。首先,农村的人口构成开始进入“减少型”模式,乡村人口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在相对比例上都在减少,表示城市化在加速,人口日益溶入城市。其次,乡村农户生活日益与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联系在一起,相当比例的乡村人口实际上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第三,城市产业结构开始影响到乡村的农业结构和农户生计,乡村经济的独立性已经消失。

全国统计资料显示了同样的趋势。全国乡村人口在减少。城市化率从 1978 年的 15.82 %增加到 2001 年的 36.24% ,表明乡村人口在相对减少;农业人口从 1978 年的 79014 万人上升到 1990 年 84138 万, 1995 年达到峰值 85947 万人后, 2001 年回落到 79563 万人 [15] ,表明乡村人口在绝对减少。进城就业的农民在逐年增加。据调查推算, 1997 年共有 3400 万农民在县城以上城市谋生,其中省会城市 1140 万人,地级市 1090 万人,县城市 1170 万人 [16] 。在此基础上, 1998 年又有占乡村劳动力总数 6 %的新增转移人口, 1999 年为 6.4 % [17] , 2001 年为 4.5% , 2002 年为 4.9 % [18] 。到 2002 年有 8961 万农民外出打工,占全国农村劳动力的 18.6 % [19] 。城市产业结构对农户生计的影响日益增大。一方面,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数量和行业构成随城市经济景气和产业结构变动而变化 [20] ;另一方面,农民收入中来自劳动就业的工资性收入比例在逐年增加(表 5 )。

一般说,每一个农民家庭将根据收入水平决定主要劳动力的就业地,根据消费水平确定家庭成员的消费地,根据两地收入与消费的优比确定是否向就业地迁移。由于城市收入高农民到城市就业,由于城市消费高农民回乡消费,中国农民表现出城乡“两栖”特征。

定县的农民以调整家庭生命周期适应这种“两栖”状态。对于典型的城市居民或者典型的乡村居民,家庭生命周期是相同的。但定县乡村的大部分乡村家庭却出现了另一种周期结构,明显不同于前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 )由于初次外出打工的年龄一般在 20 岁前,年轻人自由恋爱的时间不能保障,说媒又成为婚姻的一个基本环节;( 2 )新婚有一个虚拟婚姻阶段,通常这时夫妻中的一方或两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这个阶段夫妻一般不在一起生活,男方外出打工,女方仍然在娘家居住;( 3 )家庭通常处于事实上的残缺状态,从结婚一直到子女成家,丈夫通常常年在外,只有到子女成家后经济压力减小,夫妻才真正生活在一起。

综上所述,由于展现的事实都具有全国普遍性,我们有理由认为目前情况下继续把“农民”完全归属于乡村是不合理的,他们已经表现了相当的城市属性,那个“乡土中国”即使还存在也不再继续支配农民的生活了。

四、充分非农化后才有“职业农民”

按照现代社会的职业标准,农业是不足以使农民为职的。道理很简单,大部分种植品种所需的劳动力都不到每亩 10 个工作日,即使一个耕作者种植和管理 10 亩农作物,全年也只需要 100 个工作日,仅仅相当于打了半份工。农民投入“半劳力”种地是理性选择。

如果农业不构成农民的一个完整职业,那么该如何描述当前农民的职业状况呢?我们可以尝试这样的思路,假设农民从事了一个复杂的职业,其中的一部分工作是农业,一部分是家庭经营,一部分是非农就业,还有一部分则属于无业。这项工作很重要,否则无法使用现代职业框架考察中国的农民。

1 .农户的农业必要劳动力

家庭农业的必要劳动力数量可以有两种基本算法。第一种是根据产业本身的测算,测量单位面积耕地在一定农业生产技术条件下的劳动力投入量,这种算法从本世纪初就开始沿用(卜凯,黄宗智,宋林飞),它假设农民必须种地并尽量使收入最大化。第二种算法是根据预期收入的测算,计量单位耕地的净产出相当于多少个工作日的工资,这种算法假设农民可以根据就业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种地、怎样种地。前者适合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后者适合现代的市场化的工业社会。

第一种算法。早在 1930 年代就有学者对每亩耕地的必要劳动时间做过测算。其中影响较大的是美国学者卜凯的测算,此外日本人出于掠夺的目的也对华北农村的必要劳动时间做过统计测算。从表 8 可以看出,即使在七十年前的农业生产条件下,每亩耕地的劳动投入量也是不大的。七十多年来由于品种的改善、农机以及农药的使用,粮食作物每亩耕地所需的的劳动量已经大大减少了,与此同时由于产量的提高,经济作物所需的劳动投入则大大增加(表 9 )。

表 8 : 1930 年代华北主要农作物每亩必要劳动日估算

种植品种

工 作 日

高梁

6.4 (卜凯) 7.2 (满铁)

谷子

6.9 (卜凯)

小麦

7.8 (满铁)

甘薯

11.0 (黄宗智)

玉米

9.1 (满铁)

棉花

11.6 (卜凯) 13.2 (满铁)

表 9 :目前定县翟城村主要种植品种及其单位用工估算

种植品种

工 作 日

小麦

3.0

玉米

2.3

花生

3.5

辣椒

38.8

棉花

5.0

按照这种方法测算必要劳动时间需要考虑农户的种植结构,当经济作物种植比例大时必要劳动量大,反之则必要劳动量较小。由于各村种植安排相当不同,这种算法很难形成相互比较。就定县东部翟城村而言,由于其耕地的 40 %用于种植经济作物,其平均的必要劳动量为每亩耕地面积 19.6 个工作日;而对于北部的西市邑村由于主要种植粮食作物,平均的必要劳动量仅仅为每亩 6.3 个工作日,差别相当大。

第二种算法。我们还可以根据农户对每个劳动力的期望收入测算必要劳动投入量。假设外出打工每日平均工资 25 元(较容易找到机会的壮工工资),每年可以打工的天数为 200 天,则一个劳动力投入的预期年收入是 5000 元,如果农业净收入正好是 5000 元,则计量农业可以容纳一个劳力充分就业。这个算法的好处是它可以反映农户的真实意愿。从定县 12 村抽样调查和重点访谈的结果看,当前情况下农民对一个劳动力的期望收益是 5385.8 元。定县外出打工者大多数从事建筑业,这个预期收入是按照建筑业折算的。由于当前劳动用工的市场化水平已经相当高,不同行业单位劳动力的期望收入应该相当一致。

表 10 : 12 村单位劳力预期收入测算( n=1163 ,单位:元)

岗位

日工资水平

年平均工作日

年平均收入

壮工(小工)

20 - 25

198

4455

木工

35

166

5810

钢筋工

35 - 38

153

5585

瓦工

38 - 40

171

6669

其他技术工种

33 - 37

126

4410

简单平均

33.6

113.8

5385.8

根据这个测算,定县乡村居民平均每户 3.78 人,户均耕地 4.84 亩,农业净收入人均 841 元,合计每户必要农业劳力 0.6 个,每亩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 24 天。

由于农产品已经市场化,两个算法是相关的( b=0.928 ),仅仅在数值上存在差异。为了使研究结果更加接近农户的生活经验,本文后面的论述采取第二种算法。

2 .定县“农民”职业的构成

按照上述第二种算法,样本 12 村农民的就业构成如表 11 所示。 12 村 1163 户居民户均劳动力 2.4633 个,其中农业种植业使用 0.6483 个、养殖业使用 0.0329 个,农业合计 0.6812 个,占 27.7% ;非农经营使用 0.1868 个,占 7.6 %;外出就业使用 0.8334 个,占 33.8 %;剩余 0.7619 个,占 30.9 %。

表 11 :样本 12 村户均劳动力职业构成( n=1163 )

村名

劳力数

种植业

养殖业

非农经营

外出就业

剩余劳力

廿五里铺

2.5263

.5390

.0293

.7457

.9368

.2755

大鹿庄村

2.5000

.6138

.0330

.0000

1.3570

.4962

高家佐村

2.8276

.7883

.0507

.0320

1.0086

.9480

贾村

2.8500

.6785

.0696

.0854

.8225

1.1940

李村店

2.4000

.8098

.0474

.3575

.5625

.6228

内化村

2.2000

.6996

.0325

.0186

.4412

1.0081

市庄村

2.2400

.6410

.0229

.0891

.8374

.6496

西市邑村

2.6500

.6992

.0239

.0232

.5550

1.3487

尹家庄

2.0500

.3028

.0065

.1857

.5675

.9875

翟城村

2.4500

.7225

.0389

.1393

.6013

.9480

砖路村

2.3778

.6166

.0197

.3301

1.0851

.3263

Total

2.4633

.6483

.0329

.1868

.8334

.7619

根据上述测算,我们也可以这样描述“农民”这个职业的内容:他们平均每年工作 138 个工作日,其中农业 55 天,非农经营 15 天,外出打工 68 天,年收入 5385.8 元。而 1949 的华北农村,“农民”的职业内容则为:平均全年工作 161 天,其中农业 112 ,非农经营 22 天,打工 6 天,其他劳动 21 天 [22] 。五十年来“农民”“休闲”依旧,主要变化在于农业用工减少,劳务用工增加。这一组数据告诉我们,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我国的“农民”概念与西方现代职业中的农民概念都相去甚远,是不能使用现代职业角度去描述的。

3 .非农化后才有“农化”

从上述算法看,定县的每个乡村家庭平均只有 0.6483 个农业就业岗位。显然,只有当每个农户需要一个以上农业就业者时,才会出现“职业农民”,并且“职业农民”的数量还会随全社会就业工资水平上涨而下降。不难看出,理论上的出路有三条:第一条道路是扩大农户的经营规模,从定县的情况看,如果 1.54 家的耕地由一个人耕作,也就造就了一个职业农民。第二条道路是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如果种植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从总体上提高 54% ,也会有同样的效果。第三条道路是立体农业,如果增加养殖业收入和农业相关产品的经营收入,也殊途同归。

三条道路都依赖一个前提,那就是农民不断非农化。首先,只有相当比例的农民脱离了农业,乡村才会有多余的耕地用以扩大种植规模。这也是当前尝试农地制度改革的一般条件。其次,只有剩余劳动力消化了,才会出现市场价值较高的种植品种。在劳动力剩余条件下,当某个品种因劳动投入较大而市场价值较高时,剩余的那部分劳动力必然投入生产导致供大于求,使市场价值迅速下降。每一个农户都有这样的体会和经验。第三,只有全社会的农业生产者减少,非农人口增加了,才会使社会保持足够的对食物的需求。按当前的情况, 9 亿农民的食物都是基本自给的,不可能有立体农业的稳定市场环境。

农业不足以使农业者为职是一种普遍的情况。对于全国来说,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 2078 个县(县级市)中,劳均播种面积在 10 亩以下的 1992 年有 1688 县、 1995 年有 1645 县、 1999 年有 1608 县,分别占 2078 个县总数的 81.23% 、 79.16% 和 77.38% 。这些县的农业劳动力则占我国全部农业劳动力的 91.25% 、 89.21% 和 87.77% [23] 。 同时,乡村劳动力的非农化水平却直接影响着农业的耕作规模,同一个资料还表明,随着非农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种植规模在扩大。用线性插值法处理表 12 资料发现, 在全国可比的 2078 个县(县级市)中,非农就业率不到 25% 的县劳均耕作面积中位数 4.86 亩,非农就业率 25-40% 的县为 7.45 亩,非农就业率 40-55% 为 8.07 亩,而非农就业率在 70% 以上的则达到 9.72 亩。 按照这个趋势,随着非农化的持续,职业农民最终会出现。

表 12 :全国 2078 县劳均耕作面积与非农就业率( 1999 年 n=2078 )

非农就业者占全部就业的比例

合计

25% 以下

25%-40%

40%-55%

55% 以上

5 亩以下

125

261

101

29

516

5-10 亩

83

543

394

72

1092

10-15 亩

5

115

122

41

283

15-20 亩

1

38

40

19

98

20 亩以上

0

29

28

32

89

合计

214

986

685

193

2078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分县统计资料( 1999 年)

上述讨论旨在说明:职业农民在当前的中国总体上还不存在,只有当非农化到一定程度后,农民才真正职业化。在这种条件下我们把农民作为一类职业来分析其结论一定是比较勉强的,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五、用国家手段解决农民问题

农民问题伴随我们走过了整整一个世纪。可以说这个问题曾经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全体国民的努力。我们为此采用过政治手段甚至战争手段,采用过经济手段,也采用过行政手段和社会救助手段。可是问题仍然没有根本解决。到今天,当农民问题再次成为焦点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应该反省一下:我们是否在一定程度上走错了路。

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提出必须在社会初步转型的今天修正以前对农民的一些假设,事实上已经把农民问题的症结归结为社会转型。这意味着我国农民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法与已经完成社会结构转型的国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我们不能期望农民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摆脱困境。西方工业化大国的社会结构转型伴随着“炮舰政策”和“福利国家”政策,这提醒我们:一个国家转型期的农民问题可能最终需要通过国家行为才能解决。

1 .农民问题应该用国家手段解决

“农民问题”不是“农民的问题”,它是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的产物,不是“农民”们造成的。因此仅仅依靠农民自身的努力是不可能解决的,必须依靠国家手段。但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树立这样的观念,农民问题经常被作为“特殊人群”问题对待,或者被归结为“落后生产方式”,或者被归结为“乡土中国传统”,或者被归结为“愚贫弱私”。

农业社会的社会制度安排有利于乡村的居民,工业社会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城市的居民,农业社会乡村人口占大多数,工业社会城市人口占大多数,两种社会因此而维持了特定的“公平”理念。转型期的政策公平应该体现在 “一视同仁”上。从目前正在实施的政策看,逻辑是混乱的。在经营政策上,对农民几乎是放任自流的,对个体工商户、集体企业、国营企业、有限公司企业政策约束则越来越强;在就业政策上,对农民几乎仅仅停留在“是否限制”的层面上,而对城镇居民、国营企事业职工则扶助程度越来越高;在福利政策上,农民靠土地的耕作权解决,城镇就业者和国营企事业职工享受国家统筹福利的水平则依次提高。因此,有助于改善农民社会环境的政策措施,是我们必须首先关注的,它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 1 )规范非农经营 。 无论从事什么样的经营,都应该纳入现代企业制度的轨道,不允许(至少不提倡)经营者逃避社会责任,所有进入市场实现价值的产品都因该有一部分价值是属于社会的。农民不是天然的农耕者,在他们进入非农经营的时候,应该得到正确的指导和有效的帮助。这需要我们建立一个有效的制度环境。

这样做实际上就是在帮助农民,因为农民经营的农业产品有相当比例是不进入市场流通的。传统农民是具有自主经营资格的国民,“耕者有其田”是传统社会的政策导向,有“田”也就有了“业”。现代社会的经营活动更加依赖资本和技术,当前农户的资本积累速度明显不能适应经营环境的改变,因此私营企业、庭院经济、个体工商业经营等适应家庭经济的经营方式,都在逐渐失去生命力。当前的政策导向鼓励人们自主经营,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就业压力。这样的经营政策是农耕社会的产物,乡村的农户就是在这个模式下经营农业的。可是农业产品总量几乎完全依赖人口总量,没有需求弹性,农民最终是要从农业中转移到工商业中来的。这就要求社会对工商业经营者的行为有所限制,使工商业经营有更多的资本积累,从而有更多的投资带来新的就业机会。

( 2 )无差别就业政策 。 农民还没有进入现代职业,因此必须在就业体系中给他们留出空间。 农民分得了耕地,就业政策就应该向没有耕地的城市居民倾斜,这是当前的政策理念。如果在安排完城市就业后仍然存在空缺,或者某些职业岗位社会福利投入可能高于用工的产出,这些岗位也可以由无福利保障要求的农民接替。这种政策造成一个特殊的就业模式 [24] 。和城市常住居民相比,城市农民工无论在居住条件、物质生活、教育、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居于弱势,成为城市社会中的居于边缘地位的弱势群体。 因此,国家的公民就业政策应该是“无差别就业”政策,把耕地仅仅作为农民的生活保障而不是收入来源,在就业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完全由市场去均衡劳动就业。事实上相当比例的农民已经进城就业,尽快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和引导农民就业非常必要。

( 3 ) 保障口径的统一 。 农民不是我们现代社会体系以外的“另类”居民,他们也应该享受现代社会的保障。我们正在分别建立城市与农村两个保障体系,城市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农村则维持较低的保障水平 [25] 。这种思路是不合理的,虽然所有国家农民进入社会保障体系都滞后很多年,但这不意味着中国也必然如此。我们只有三个保障来源,第一是家庭保障,来自家庭成员的互助;第二是社会保障,来自国家范围的全民统筹;第三是职业保障,来自职业岗位的投入或产出。我们面临问题是农村的家庭保障因人口城市化难以为继,全民的社会保障还没有建立起来,农业的职业保障由于产出微薄保障水平又太低,几代农民可能因此陷入困境。

国家的公民保障政策应该具有相同保障口径、并且全部纳入国家统筹管理。“以土地换保障”思路是可行的,这类似于城市的“国有股减持”方案 。同时,农民的非农就业也应该积累一定的职业福利,尽管农民的就业不是那么“正式”,但通过管理是可以把这部分来自职业的保障基金建立起来的。这样一来,一个农民在农业中积累一部分保障水平(来自耕地),再在非农就业中积累一部分保障水平,就可以使总的保障水平达到较高的程度,从而使城乡保障的口径趋于一致,避免将来出现难以跨越的“福利墙”。

2 .农业问题应该通过全国范围的大农业体系解决

以“减少农民”作为解决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当前已经得到大多数人赞同,但怎样减少农民却不能照搬西方的经验,而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耕地承包到户并且 30 年不变,农地因此而高度分散,这应该是我国农业最重要的国情之一。

西方国家农民的减少与其工业化过程是同步的。基本过程是从土地自然集中开始通过农业人口不断非农化,最后使乡村只剩下少量的农户。我们已经错过了那个机会。在我们已经走过粗放工业化阶段的时候,乡村的农民仍然没有从农村转移出来,农业还维持着相当程度的自然经济状态。这提醒我们已经不能再依靠单纯的市场力量摆脱困境。并且我们也没有那个时间,市场导致耕地集约化的周期是漫长的。耕地从分散到集中再通过均田到分散这样的过程,在中国历史上曾经重复多次,每次都有数百年的周期。为此,我们必须引导新的农业制度,以期形成新的国家农业体系。因为小农农业不会是中国农业的方向。

( 1 )重新注解“联产承包责任制”。 我们不能把“联产承包责任制”仅仅理解为类似“永佃权”的农地使用权制度。这样的理解一方面会造成“农业家庭本质论”,误把农业发展的希望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市场体系上;另一方面又会极大地忽略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国家社会体系中的实际作用,误以为只要在法理上厘清它的含义就可以推动农业经济的制度创新。注解的重点应该放在农业生产者的“经济人”身份方面。要强调分配那块耕地的目的是帮助农民以此为依托进入现代职业社会,而不是以此为职业。它不仅体现农民对国家的责任,同时也体现国家对农民的责任。从经营角度看,现代社会是资本社会,有一定的资本才会有经济人理性。虽然小块耕地的经营水平会非常低,但那是农民进入市场的敲门砖。这样注解“责任制”意味着乡村的人口不再依附于耕地,将出现频繁的使用权转移,农地使用权甚至可能流入城市。

( 2 )分离耕地的保障意义 。 耕地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国家应该建立乡村耕地与城市保障之间的制度化关系。一定面积的耕地应该与一定水平的福利相对应,甚至使这种对应可以具体化到自由转移。许多研究关注农村社保基金总量的不足,那是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内在价值,如果把全国的土地全部计量为资本形态,那将是一个巨大的数字,足以达到基金的存量要求,而城市每年批租土地的收入又足以应付保障金的流量。这样的方案应该认真探讨,如果土地属于全民,耕地保障实际上就是社会保障。

( 3 )建立大农业体系 。 产业化大农业是未来农业的方向。随着农民不断就业,农村的人均耕地面积是增加的,每个农业从业者平均的耕地面积就增长更快。这说明我们正在向大农业过渡。因此我们的“大农业”政策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第一,区域分工问题。我国农村发展是非常不平衡的 [26] ,在农业上也是这样。有关研究表明,地区差异对农业产值的影响仅次于农户投入,与耕地面积作用大致相同,说明我国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区域之间的大农业分工 [27] 。在一个饱和的市场中,一部分地区农业产出量的大幅度提高,必然要以另一部分地区产出量下降为代价,因此应该同时强化人口稠密的非农业优势区域的农民就业和人口稀少的农业优势区域的农业经营。第二,经营风险问题。小农经营的市场风险很低,大农业就不是这样了。由于农业容易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干扰,为了防止农业的过度波动,同时保证农产品供给和农民收入稳定,政府应在防止和避免农业风险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三,经营组织问题。规模经营必然会脱离家庭农业的组织形式,可是我们并没有形成这样的组织模式萌芽。合作化、人民公社是第一次大农业的尝试,但当时的中国没有能力解决因此显性化的剩余劳动力。虽然在集体农业制度下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发展很快,但随着农业产品占社会总产品比例的降低,农业收入越来越不足以养活基数庞大的农民,农村退回家庭农业。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尝试新的农业组织形式,以适应未来大农业的需要。

3 .乡村问题应该在城市中解决

现代社会是城市社会,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资源几乎都集中在城市中。因此农村问题也应该到城市来解决。事实上,过去的 20 年农村问题之所以不断得到缓解,正是因为两个趋势在综合起作用:( 1 )城市经济大幅度发展,相当数量和比例的农村居民已经转移到城市生活和工作;( 2 )城市辐射能力大幅度增加,相当多的乡村地区(城市周边地区)已经在城市的带动下发展了自身的经济。

在城市中解决乡村问题不能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口号,它应该是一组具体的措施。

( 1 )主动的移民措施。我们不仅不应该阻止乡村居民向城市迁移,相反应该大力提倡、积极引导,甚至连消极的鼓励都是不够的。应该帮助农民在城市里找到职业,并以职业为依托在城市安家。在城市安家的人就是“城里人”,应该有与城里人一样的权利与义务。西方人口数据多来自就业登记资料,在他们那里就业地就是迁移地。事实上我们也是这样,只是没有正视。许多进城的原乡村人口实际就是把自己的生活地搬到了城市里,仅仅是在几个特殊的时间(春节等)体现“两栖性”。问题是我们的政策中很少有引导性的定居措施提供给进城就业的农民。城里所有的一切都是“城里人”的,即使事实上由进城农民使用的时候也是一样。城里人高喊“容纳不了那么多农民”十几年,结果还是该来的都来了,生活困难很少挡住进城的农民。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曾经使我们对乡村工业化寄于希望,但这条道路最终只在大城市周边有效,远离城市的乡村是否存在工业化的可能性是只得商榷的。

( 2 )建立城市移民社区 。 并不是只要开放城市门户,农民就举家蜂拥而至。当前的迁移政策仅仅是有限地打开了城市的大门,门坎依然很高,并且没有导向性。因此流动就业人口日益增加,给社会管理造成压力。城市化是大趋势,乡村居民应该向什么样的城市迁移?城市应该怎样接纳什么样的乡村居民?都是当前特别需要探讨清楚的问题。社会学者的社会网分析应该对问题的解决有一定帮助:农村居民社会网是以高趋同性、低异质性、高紧密性为特征的。同传统中国农村相比,以血缘和婚姻连接起来的亲缘关系在社会网中的重要性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是一种最重要的关系。业缘关系、友谊关系和地缘关系在社会网中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形成这一特征的主要原因既与中国农村的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又与宏观社会结构的变动趋势一致 [28] 。这个研究成果告诉我们,就象海外的中国人依赖“唐人街”、“中国城”一样,进城的农民也会依赖形形色色的“浙江村”、“河南村”。这给我们的农村政策带来课题。如果政策容许乡村居民在城市中投资自己的生活社区,甚至把“自治”的村民也搬到城市周边来,也许会解决许多学术讨论中经常提到的负面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 见郑杭生:《中国社会大转型》,《中国软科学》, 1994 ( 1 ).

[2] 资料来源:《新中国 50 年统计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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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杨善华、侯红蕊:血缘、姻缘、亲情与利益——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差序格局”的“理性化”趋势,宁夏社会科学, 1999 ( 6 ).

[7] 1998 年全国统计数据。国家统计局:《新中国 50 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

[8] 按照卜凯和黄宗智的估计, 50 年以前每亩耕地所需的劳动投入就仅需 10 个工作日左右.

[9] 陈翰笙等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 1-4 卷,中国展望出版社, 1985 、 1987 、 1989 、 1991 .

[10] 罗仑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齐鲁书社, 1984 .

[11] 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毛泽东选集》第一卷.

[12] “资本主义萌芽论”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91 , 626 ;有关经营农业的考察参见罗仑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齐鲁书社, 1984 .

[13] 数据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编印《华北典型村调查》( 1949 ).

[14] 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 1932 , 260 .

[15] 中国国家统计局 2002 年统计年鉴 http://210.72.32.26/yearbook2001/indexC.htm .

[16] 刘存信:我国已有 3400 万农村劳动力在县城以上城市就业,调研世界, 1998 ( 9 ).

[17] 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 1999 年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喜有忧,调研世界, 2000 ( 6 ).

[18] 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 2002 年我国农村转移劳动力净增 1349 万人,调研世界, 2003 ( 4 ).

[19] 转引自陈美球、乔润令: 9000 万进城农民 : 城市给了你们什么 ( 上 ) , 《中国改革》, 2002 ( 9 ) .

[20] 同上, 16 、 17 、 18 .

[21] 吴力子:为什么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工业化不导致城市化,南京社会科学, 2001 ( 7 ).

[22]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编印:《华北典型村调查》, 1949 , 10 ;原资料因当年阴历有闰月,共计 384 天,为作比较此处已经折算为每年 365 天.

[23] 资料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分县统计资料。劳均播种面积由“农林牧渔业劳动力”和“农作物播种总面积”两个指标得到.

[24] 殷晓清:“农民工” — 一种就业模式的原因与后果,南京师范大学学报, 2001 .

[25] 参见张永兵: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湖北社会科学, 2002 ( 4 ).

[26] 庄平:对我国农村发展不平衡的几点认识,文史哲, 1996 ( 4 ).

[27] 张元红:财政政策与中国农业的周期性波动,中国农村观察, 2002 ( 4 ).

[28] 张文宏、阮丹青、潘允康:天津农村居民的社会网,社会学研究, 1999 ( 2 ).

本文原发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后被《新华文摘》2004年第24期全文转载。)

收稿日期: 2004-04-20 ;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2002 年重大项目( 02JAZD84003 )“北方农村 80 年的社会变迁”课题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郑杭生( 1936-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学和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力子, ( 1962- ), 社会学博士, 原为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现在中国人民大学做社会学的博士后,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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