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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劳动的国家性建构及其成效
———国家整合视角下农民劳动的变化
徐 勇
文章来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 要:文章从现代国家建构的视角探讨中国农民劳动的国家性建构问题。认为,新中国建立以来,农民劳动经历了一个由个体劳动到集体劳动,再到个体劳动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的实质是国家与农民在劳动关系的建构与调整。国家通过集体劳动将劳动力这一基础性资源整合到国家体系中来。但是,由于劳动与收益的不对称,出现了“出工不出力”的“弱者反抗”,从而导致国家重新调整与农民的关系。农村改革因此被称之为农民的“第二次解放”,主要是农民获得自由支配其人身的权利。这反映了现代民主国家建构的基本走向。
关键词:农民劳动;个体劳动;集体劳动
中国农村改革被称之为农民的“第二次解放”。这一解放主要是将农民从人民公社集体土地和集体劳动的体制中解放出来,赋予农民以自主支配人身活动的权利,其实质是国家与农民在劳动关系方面的重新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国家通过集体化,将农民组织到国家体系中来,并赋予农民劳动的国家属性。农民作为劳动者不再是自由支配自己的主权者。但是,农民作为劳动力,其劳动的多少和好坏,在相当程度仍然受农民支配,由此就出现了所谓“出工不出力”的现象。自古以来,中国农民是最勤奋的,为什么会出现“出工不出力”的“集体怠工”?本文试图从国家整合的角度探讨这一“当代农村之谜”。
一 统一调配:劳动的国家化
人口是国家的三大要素之一。那些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则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资源。在由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过程中,对劳动力资源的支配权也有一个集中和国家化过程。在古典经济学看来,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劳动是财富的源泉,是人们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从事的工作。劳动作为劳动者的活动,属于个人行为。但劳动者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下活动的,因此又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西欧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领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劳动者,农民因此成为依附于领主的农奴。而在中国,特别是秦王朝以后,农民的劳动便具有鲜明的国家和个人的二元分离的特性。首先,农民作为国家的子民,必须承担国家发派的劳务活动。主要包括修建皇家和官府建筑,水利、道路、军事设施等公共工程,差役等政府的公事活动。这些劳务活动具有国家义务的属性,即是农民不得不完成的任务,而且不能获得相应报酬。正因为如此,这种活动被称之为“劳役”,即为政者役使人民做工,是一种基于国家强制力量所迫的活动。其次是农民作为个体生产者,为获得生活资料而从事的活动。在这一领域,农民是“自由”的。服完公事后,“帝力于我何有哉”!由于“劳役”是出于某种公共需求而从事的活动,因而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农民通过服“劳役”而获得国家性,即形成国家意识,建立与官府的联系。而在千百万个体农民与国家组织之间,农民个体的力量根本无法与国家组织力量抗衡,这就使得国家可以借助于暴力强迫农民从事更多的劳役,并经常超越农民能够承受的极限,由此而引起农民的强烈反抗。如中国第一个专制王朝———秦王朝建立后,就以超强的国家暴力役使大量的农民从事各种公共工程活动,其规模达到后人所称的“力役二十倍于古”的程度,征发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隋朝征发劳力之多,劳役之苦,役丁死亡率之高,也为历史所罕见,“天下死于役而伤于财”。[1]秦、隋两朝的迅速灭亡都与征调劳役过度相关。
由于国家需要无偿征调农民从事劳役,因此,在古代中国,农民的人身是自由的,即对于地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地主不得随意支配农民人身和无偿占有劳动。即使地方权势人物有可能随意支配,甚至欺压农民,但不具有合法性,农民还可以寻求国家的保护,求官“为民做主”。总的来看,在传统中国,农民对于属于自己的劳动活动拥有相当程度的自由支配权,农民是自我的主人。
农民劳动的双重属性对于传统中国乡村治理格局有直接影响。一是为征调劳役和保护农民人身自由,乡村治理具有官治属性,官僚及其权力网络一直延伸到乡村;二是农民人身是自由的,生产生活活动是自主的,由此构成家庭自治和家族自治,进而形成乡村自治的基础;三是官治与自治的一体性。特别是自宋代以后,大量差役活动都为农民承担。农民当公差成为一种应尽的义务。
在传统中国,由于中央与基层治理的结构性隔绝,国家只能通过暴力强制的方式征调劳动,并建立起国家与农民的联系。农民作为劳动的主权者处于自我生产、自我活动的分散状态。这种状况随着现代中国的转型,特别是随着农业集体化而发生了重大转变。
土地改革以后,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由此建构起农民的强烈国家意识。但是,土地改革使农民的劳动者主权,即为自己而劳动的意识也更为增强。这种意识有可能与国家从农村汲取资源和建立公有社会的目标相背离,因此被称之为“私有观念”。土地改革后,国家很快进行了组织农民的运动,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行集体化。集体化不仅造成土地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而且劳动也属于集体,为集体所统一调配。集体化进程中之初的农民合作社称之为“劳动集体”。《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先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定义为“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公社则是在合作社基础上联合而成的“政社合一”的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的劳动不再是个人劳动,而属于集体劳动,劳动的属性由私人性转向集体公共性。劳动活动不再是农民的自由选择,而是农民个人对集体应该尽的义务。《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除了有特殊得到社员大会许可的以外,都必须每年在社内做够一定的劳动日。”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注意正确地分配本单位每个人的劳动任务”;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在每天工作完毕的时候,检查本单位各人的工作成绩,并且根据工作定额登记各个所应得的劳动日。”[2]330《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公社社员,在公社内必须履行自己一切应尽的义务。”“每一个社员都应该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必须完成应该做的基本劳动日。”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队应该组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对于男女全劳动力和半劳动力,都要经过民主评议,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规定每人应该完成的基本劳动日数。”[2]330正是在集体化过程中,农民的劳动者主权地位由个人转向集体,集体组织的管理者成为劳动的支配者,劳动资源的支配权向集体组织统一集中。
当个人劳动转变为集体劳动时,建构起劳动的国家属性,并为国家整合分散的乡土社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其一,促使经济社会权力向国家的集中,国家权力空前扩大。劳动是财富的源泉,是一种基础性的经济社会权力。在农民的个人劳动转变为集体劳动时,也意味着农村的经济社会权力进一步向国家集中。这是因为,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国家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对公社组织加以管理,并通过公社组织统一调配劳动资源。这种调配优先服务和服从于国家目标。自1950年代到1970年代,国家不仅通过统购统销低价获得大量农产品,而且利用公社组织获得大量无偿或廉价的劳动。这些劳动不仅用于与农业相关的水利、道路等农业公共工程,而且直接用于非农公共工程。特别是在土地有限、资本稀缺,劳动力充裕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调配劳动,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资源。在许多与农业毫无关联的国家工程建设中,农民不仅要听从国家的统一调配,而且要自带口粮。例如,“1958年云南用于修水利的劳力最高时曾达到330万人,占全省总劳力的近一半,大战钢铁铜达到400万人,积肥劳力也达到过200多万人,另外还有大修公路和驿道的,都是一声令下,说走就走。”[3]89-90为了防止政府和公社组织调配劳动力超出限度,
其二,集体劳动便于集中了的国家权力向乡土社会的渗透。集体经济中的集体劳动与传统国家的“劳役”有很大区别,这就是劳动能够获得报偿,但从劳动的属性看,它与“劳役”又有相似之处,这就是其不可选择的义务性和强制性。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参加劳动,这是取得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而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离开了自己所属的集体组织,几乎没有生存的可能。因此,农民没有选择劳不劳动,或从事什么或多少劳动的可能。特别是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体制,管理者居于劳动的绝对支配地位,农民更多的是服从。除了服从统一调配以外,农民没有其他的选择。
其三,集体劳动强化劳动者对国家-集体的认同和依从。农民的意识是在日常生活中建构起来的。传统农民之所以称之为个体劳动者,一则土地自有,二是劳动自有,三是劳动成果自有,因此容易产生所谓的“小私有意识”。这种意识与统一的国家意识往往会发生冲突。而个体劳动向集体劳动的转变,则可以大大强化农民的国家意识。国家可以通过公社制度下农民的日常劳动活动将权力渗透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当农民劳动时,他们会通过管理者安排、误工请假、评工分等活动感受到国家-集体的“在场”。参加集体劳动,就可以获得生存资源,即按工分分配的“工分粮”;劳动积极的则可以获得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评为劳动模范;不参加劳动的则没有工分,劳动不积极的则要扣除或减少工分。公社集体对社员的权力并不限于劳动过程,而且扩展于社员的整个日常生活。正是在对集体的高度依从性中建构和强化着农民的国家意识。
其四,国家建构劳动的价值,并因此而拉近劳动者与国家权威的关系。自有国家以来,劳动虽然创造财富,但并不被具备崇高的价值。自古以来奉行的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这也使得劳动者与国家的疏离。劳动只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与国家没有关联。劳力者只是受治的对象,而不是国家的主体。中国共产党以工农大众为自己的阶级基础,从一建党就赋予劳动以崇高价值,即“劳工神圣”。取得国家政权以后,更是运用国家权威广泛建构劳动的价值。其中的重要手段就是将包括广大农民劳动积极者吸纳到国家体系,如评为劳动模范,在权力机关中获得地位,有的甚至成为政府高级官员。国家建构劳动价值的过程中,也因此拉近了与劳动者的关系,使劳动者意识到自己的国家属性,劳动不只是个人谋生谋利的手段,而为国家所认可、所推崇。因此,对于农民劳动者,特别是对于能够获得各种国家褒奖的劳动者来说,国家在他们的生活中具有神圣可亲的地位。这就是经常为人提及的“劳动人民的感情”。
劳动资源的集体-国家化促使乡村治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首先,集体劳动将劳动纳入到统一的国家体系中,乡村治理具有科层制管理的特性。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管理渗透于农民的劳动生活之中。而农民的劳动活动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农民可以自由安排日常生活的“放假”时间相当之少。其次,农民作为劳动主权的地位让渡于集体-国家,其劳动活动受集体-国家所支配。什么时候播种、什么时候收获、什么时候上工、什么时候收工等都得听从统一指挥,农民只有服从的义务。为此,在乡村治理组织体系中形成了直接劳动者和管理者两个层次。由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社会分化是传统国家乡村治理中没有的。由此也带来了干群关系这一乡村治理中新的社会因素。干群关系决定着乡村治理的成效。正因为如此,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之后,在国家对乡村治理中,十分重视干群关系。《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对社员和干部分别列了一章加以叙述,在人民公社“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中,“八项注意”的第一条就是“参加劳动”;第二条是“以平等的态度对人”;第三条是“办事公道”;第四条是“不特殊化”;第五条是“工作要同群众商量”等。在人民公社时期进行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重要内容就是解决农村干群关系问题。
二 “出工不出力”:弱者的武器
劳动是人们获得生存和收益的手段。在农业集体化中,农民的劳动支配权集中于集体-国家,但是,农民通过劳动活动而生存和获得收益的本质需求并没有改变。在个体劳动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简单,除了国家劳役和地主租金以外,农民的劳动和收获是相对称的,即有一份劳动就有一分收获。但是,在众多人集中在一起的集体劳动中,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的数量、质量及其收益很难得到准确的评价。国家希望以精确的机器工业化的标准来管理复杂的农业劳动,是相当困难的。尽管国家强调集体经济组织要搞好劳动和报酬的合理核算,强调民主评议,但其成效甚微。核算劳动报酬的评工分制度只能是大体上的平均主义。同时,农业劳动安排的人为因素也较大,管理者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偏好去安排劳动活动,办事不公道。以上因素使得农民的劳动与收益处于相对不对称的状态,农民的一份劳动不一定有一分收获。虽然国家有史以来赋予劳动以神圣价值,但是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获得支配自己劳动和产品的权利,甚至成为被支配者。由此出现抽象的国家主人资格与具体的日常生活的被支配者的二律背反。正如原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润生所说:“在历史上,农民从来拥有从事多种经营、配置自有资源的自由。但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这种自由权利却受到剥夺。”[4]98这是集体-国家统一调配劳动资源之后面临的新的问题。
面对这一问题,许多农民受“劳动-收益”对称的逻辑支配,选择了“出工不出力”的活动方式。这种方式是“弱者的武器”,是农民对于集体劳动体制的一种非对抗性的反应。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民没有选择不“出工”的自由。如果不出工,即不参加集体劳动,他们面临着不分配粮食,受到集体批判等一系列惩罚。从与集体-国家组织的关系看,他们是力量弱小的“弱者”。但是,农民毕竟是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毕竟由劳动者所决定。农民尽管没有不出工的可能,但有“不出力”的可能。这种不出力的现象自有集体劳动之后就开始出现。早在合作社建立初期,就出现了社员干活时“盼日落,望休息,磨洋工”,“大家越来越松劲”。[5]实行人民公社以后,尽管初期的劳动积极性较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出工不出力”的现象愈益突出。其主要表现有:
1.上工拖拉。如果生产队长喊工时间是7点,往往会慢慢吞吞拖到8点。所谓“敲钟集合,等齐下地”。1962年,河北省张家口地委书记胡开明在给毛泽东的信中特别提到,当时的公社劳动,“社员出勤不主动,每天还得队长挨门上户去叫。”[2]725
2.人到心不到。人到了劳动现场,心思却未在放在如何更好地劳动上,认为收成好坏是干部操心的事,与己无关。所谓:“出门一条龙,做事大窝工”。
3.躲避监管。生产队管理者在场努力干,管理者离开便慢慢干。
4.熬时间。上工主要是将劳动时间熬过去,养精蓄锐,等到下工后在自留地拼命劳动。被称之为“上工磨洋工,下工打冲锋”,“集体田里磨洋工,自留地里打冲锋”。
造成农民“出工不出力”的根本原因是劳动和收益的不对称。一位曾经在人民公社时期任过生产队长的人问“偷懒”的社员;‘为什么不好好干活?’一位贫农反问道:‘有我多少?’在他的‘核心计算’里,刨八十镐,才有一镐是给自己干的。反过来,你偷懒少刨八十镐,自己才承担了一镐的损失。”[3]171所以,同样一个人,在“集体田磨洋工”,“在自留地打冲锋”。虽然国家试图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劳动与收益不对称造成的生产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但成效很小。如在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之时,中央就强调要在合作社内实行生产责任制。在
由实行生产责任制开始到进一步实行家庭经营,最大的成效就是将农民从依从性的公社体制中解放出来,用农民的话说是“获得了第二次解放”,农民成为自己劳动的主人。“出工不出力”的体制性“偷懒”现象得以消除。“出工不出力”可以说是亿万农民以默默无闻、不动声色的“消极”行为改变国家行为的典型例证。斯科特在研究农民的日常反抗行为时说:“正如成千上万的珊瑚虫杂乱无章地形成珊瑚礁一样,成千上万的以个体形式出现的不服从与逃避行为构建了其自身的政治或经济屏障。这些反抗没有戏剧性的公开对抗,也不具备显著的新闻价值。如果使用比喻的说法,当国家的航船搁浅在这些礁石上时,人们的注意力被典型地吸引到船只失事本身,而不会看到正是这些微不足道的行动的大量聚集才是造成失事的原因。”[6]国家最后认可和推行生产责任制,从根本上是为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肯定农民的劳动主体地位,赋予农民以日常生活中劳动主权者地位。邓小平对此说:“农村改革的内容总的说就是搞责任制,抛弃吃大锅饭的办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7]117“这些年来搞改革的一条经验,就是首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力下放给农民”。[7]180“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7]742农民作为劳动者成为自己的主人,这是中国由传统国家向现代公民国家转型的前提之一。
由于家庭经营而导致人民公社体制废除,除了使劳动者成为土地和劳动的主人以外,更重要的是促使农民的自由流动。在中国的国家转型中,工业化和城市化一直是努力的方向。但为了从农村汲取资源,国家采用包括公社制等制度在内的各种措施将农民牢牢地限制在土地上,不得自由流动。农民不能从农村以外自由寻求劳动和生存的机会。农民要跳出“农门”比登天还难。家庭经营使农民成为自己劳动的主人,为农民从土地以外寻求劳动和收益的机会提供了可能,并直接冲击着传统体制。在
随着农民作为劳动主权者地位的建构,乡村治理体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乡村治理体制以农民作为劳动主体为基础,农民的劳动活动自我管理,经济活动实行自治。这构成公社体制废除后实行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和主要内容。村民自治首先是村民的经济活动自治,做什么事,什么时候做事,做多少事,都由农民自我决定、自我支配。虽然农村改革后还一度存在“义务工”,农民需要为村庄自治体提供一定的劳务,但这在农民的劳动活动中只占极少部分,而且其强制性越来越弱。其次,乡村管理者不再是集体生产劳动中的“催工催时”,主要从事的是公共管理事务。
当然,在农民作为劳动主权者之后,也为乡村治理带来新的问题。首先是公共工程的修建。政府和村庄共同体再难以通过公社这类集体为组织载体动员和组织农民修建公共工程。而水利、道路等公共工程对于农民的生活和有效的乡村治理都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是大规模的农民流动。传统的乡村治理的基本条件是农民活动在祖祖辈辈劳作和生活的地方。而自1980年代以后,农民处在高频率、大规模的流动状态之中。农民的劳动活动与土地相分离,从而为有效的乡村治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8]特别是随着农民流动,国家需要超越农民的原有身份,而按照农民的职业活动为农民提供权利保障,使他们能够平等享有国民待遇。所以,农民流动在一定意义上也促使国家由征派劳动向保障劳动的转变,从权利的角度对乡土进行整合。
参考文献:
[1]食货志[M]//隋书:卷二四.
[2]《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G].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330.
[3]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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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勇.包产到户沉浮录[M].珠海:珠海出版社,1998:9-10.
[6][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M].上海:译林出版社,2007:43.
[7]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徐 勇,徐增阳.流动中的乡村治理———对农民流动的政治社会学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