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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学

孙绪民 农民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之考量

2007-09-09 作者: 孙绪民
 一、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主体性

  在哲学上,主体(subject)是相对于客体(object)而言的范畴。从整体上看,“人始终是主体”,[1]“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2]主体性(subjectivity)是人作为活动主体在作用于客体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自觉能动性。对于现实的个人来说,人和主体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只有具备主体性的人,才能成为活动的、现实的主体。实践是确证人的主体性的唯一介质,也是人的主体性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与此同时,实践活动的成败取决于人的主体性及其发挥。

  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总体目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在我国总体上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后,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的重要战略举措。毫无疑问,农民应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而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主体性是指: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广大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所表现出的自觉能动性。具体表现为农民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农民的自主性,就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表现出的主人翁意识和要求;农民的自为性,就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实践中的自觉性,即农民能尊重和运用客观规律,主动参与新农村建设;农民的选择性,就是农民面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种纷繁复杂的必然性,能够综合权衡,确定最合目的性的那种;农民的创造性是指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创新精神、创造能力以及取得的创造性成果,它既表现为农民能创造出新的客观事物,也表现为农民在社会实践中的自我完善与发展。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创造性是有机统一的。自主性是主体性的基础和自为性的前提;自为性是自主性的逻辑延伸,是扬弃了自主性;选择性是主体性的重要内容,是自主性的现实表现和对自为性的扬弃;创造性是对现实的超越,是人之主体性的最高表现形式。

  二、农民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不足

  (一)农民缺乏主体性

  在当前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轰轰烈烈的讨论与行动中,我们听到的主张和建议几乎只来自于两个群体,首先是官员,从高官到村官;其次是学者,从著名专家到普通研究人员。农民作为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却在这场关于自己家乡建设和自身利益的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失语”了,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成了他们建设家乡的“代言人”。[3]

  1、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自主性被政府取代。新农村建设在本质上是一项惠农工程,是“提出并分析问题——确定建设目标——制定和实施建设方案——监测与评估——修订目标、方案”的前进性、上升性运动过程。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价值主体,农民的态度是衡量新农村建设成败的核心标准,取得农民认可的根本在于发挥其自主性,让他们直接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每一环节。但在现实中,无论是目标和建设方案的确定,还是具体方案的实施,及至监测、评估等几乎都由各地政府官员“包办”,农民成了“旁观者”。以至于大部分农民自己也认为新农村建设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调查显示,对于涉及自身的新农村建设,21%的受访者根本没听说过这个情况;在听说过的受访者中,只有31%的人表示非常了解这一政策,84%的农民只知道一点或不太清楚;在“新农村建设主要靠谁”的调查项中,70.2%的被调查农民选择“政府”,9.2%的被调查农民选择“村两委”,只有14.4%的被调查者选择“农民自己”。[3]可以说,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已经喧宾夺主,“农民做主”异化成了“政府做主”。然而,因为与农民的利益追求不同,**控的新农村建设很难得到农民的认可。陈文胜的问卷调查显示:乡镇所干的事情,有80%不为群众欢迎。[4]

  2、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自为性不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工程,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政府的引导,也离不开城市对农村的带动和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但是,国家的政策,政府的引导,城市的带动和工业的反哺毕竟只是新农村建设的外因,它们能否发挥积极作用,最终取决于内因即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如果农民没有自觉参与的意识,缺乏积极的行动措施,上述外因的力量再大,也不可能促成新农村建设。可从调查来看,“新农村建设是上头‘热’,媒体‘热’,学者‘热’,基层和农民基本不‘热’”。[4]有近25%的农民对新农村建设持冷漠、怀疑或悲观态度;只有27.5%的受访农民认识到并愿意出钱进行新农村建设,其中仅有1.5%的受访者认为应全由农民自己出钱进行此项建设。[3]

  3、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选择权不充分。新农村建设需要农民自主选择和决策。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可一些地方政府仍然置农民的选择权于不顾,甚至“逆农民意愿而行”。如在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选择中,一些地方“嫌贫爱富”,把经济基础好或社会资源丰富作为标准,那些“没有产业”、“基础薄弱”、“没有路子”的村(尤其是扶贫村)被排除在了试点村的选择范围之外。有的地方甚至强迫命令农民搞所谓新农村建设。在“怎样建设”的问题上,尽管中央要求且绝大部分农民和大部分基层干部在理性上也一致认为:必须首先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但很多地方还是乐于在容易显绩、偏离农民实际需求的“村容整洁”方面,大做华而不实的表面文章,致使新农村建设由理想中的“民心工程”变成了基层干部的“政绩工程”,其结果是“冷了群众的心,伤了国家的财”。[3]

  4、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创造性尚未充分显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作为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新举措,新农村建设需要农民进一步发扬创新精神,创新体制和机制,解放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的健康发展。但从目前来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创造能力尚未充分发挥出来。一方面,有些地方忽视农村社区和农民的异质性特点,由**控,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思路进行所谓新农村建设,农民的创造潜力未被挖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自主性、自为性和选择性,农民主动创新的意识不强。

  (二)农民主体性缺失的主要原因

  1、从外部看,农民主体性的发挥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制度是人们所发明设计的对人们相互交往的约束,其价值在于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形成的因素降至最低限度,确定和保护人们的主体地位和主体利益。在资源要素禀赋既定的条件下,制度创新因其能够激发人们的主体性,而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我国三十年的农村改革,实质上就是围绕确立和保障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激发其主体性而进行的制度创新过程。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农村的一些相关改革还没有完全将确立农民权利作为出发点。在新农村建设中,新制度资源的短缺与旧制度过剩的矛盾日渐突出,一些滞后的制度的存续,影响了农民主体性的发挥。

  (1)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难以有效维护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农民的“主人翁”角色虚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包括农民在内的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但在实际生活中,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严重“缩水”甚至被虚置。首先,在人大代表的构成中,农民代表的法定比重太小,实际所占比重更小,基层农民代表尤其稀少。依照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农村每位代表是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4倍。这也就是说,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在一开始就被法律大大压缩了,8亿农民变成了2亿。在具体操作中,农民代表的名额及比重比法定的还要少得多。改革开放以来的六至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实选占应选农民代表数额的比重分别为53.7%、50.5%、35.9%、27.4%、30.8%,农民代表占代表总数的实际比重分别是14.9%、10.5%、9.4%、8%、8.4%;[5]1983年以来,省(市)、地(市)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农民代表的比重也从未超过20%。这说明,在农民本来不多的参政、议政权中,有相当一部分被社会上的其它利益集团所瓜分。非但如此,如果对当选的农村人大代表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其中多为农村干部、乡镇企业管理者或民营企业家等所谓“成功”人士,真正来自生产一线的农民代表非常稀少。因阶层不同,很难让这些农村人大代表首先站在一线农民的立场上,反映基层农民的呼声。再者,当前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多为领导、组织“内定”,真正的民选代表寥若晨星,根据“委托——代理”的规则,由此产生的人大代表只会对上级组织、领导负责。如此被极度压缩了权利的社会群体,根本不可能名符其实地履行“主人”的职权,也很难在立法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争得有利于本集团的制度。

  (2)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公共物品分配制度等难以有效保护农民的经济社会权益。对于我国农民而言,土地是主要的财产形式,它不仅是生产要素,而且兼有社会保障的功效。保护农民权益,必须首先保护其土地财产权。可在此方面,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模糊。我国《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但何为“集体”?现行制度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现实中,“集体”也因成员的动态性而难以把握。倒是各级政府常常以“国家”的名义,取代“农民集体”,行使农地所有权主体的职权。另一方面,农村土地产权权能残缺。一些地方的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民的土地使用选择权,致使土地使用权的排他性受限;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及土地在不同农户间的流转等土地处置权也由**控。可以说,我国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残缺不全的,充其量只是耕种权和部分收益权。这种制度设计,削弱了农民的自主性、选择性,影响了农民自为、创造的积极性。

  公平、平等是人的内心渴望,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6]可时至今日,我国“二元体制”时期形成的城乡有别的公共物品供给体制依然存在。城市公共物品完全由政府供给,居民免费或支付较低费用即可享受;农村公共物品则主要由农村基层负责。受财力所限,农村道路交通、水电通讯、教育、医疗卫生、保障等公共物品的供给数量和水平远不及城市。据统计,2004年,占全国总人口近60%的农村居民仅分享了全国20%的医疗资源,全国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3.6人,而农村只有1.02人。[7]诸如此类的“低国民待遇”,只能激起农民内心的不满或对权力的畏惧,却不可能使其自发产生“社会主人”的感觉。

  (3)现行的干部选评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容易导致基层党政干部和村民委员会的角色“错位”。无论从政治学视角分析,还是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考察,抑或考虑当前市场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服务都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也是政府存在的基础,党政干部则是“人民的公仆”。作为党政干部工作的基本导向,干部选拔任用与考评的制度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民意,让民意决定“官运”。但在干部选拔任用和考评的实际工作中,上级组织、领导而非基层群众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形式上的民主推荐、选举丝毫不能掩盖自上而下“任命”、“提拔”的实质,个别地方和部门甚至将其演化成了“一把手工程”;干部考评也是以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社会指标为依据。此种制度往往使部分干部产生“上级领导乃‘衣食父母’”的错觉和“对上负责、对下免责”的错误工作理念,甚至会导致一部分人由人民的“公仆”蜕化为人民的“老爷”。当前,新农村建设的开展情况已经成了各级政府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在上级检查、达标闯关的外部压力,与职位升迁的内在动力的合力作用下,面对有限的资源,选择经济基础好的乡村作试点,从“村容村貌”入手,把新农村建设搞成“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成为很多基层干部的必然选择。

  村民自治制度是在我国经济结构变化的背景下,顺应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诱致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制度变迁的产物。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护村民利益,实现村民自治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意味着,我国村民委员会面临“政务”和“村务”双重任务;扮演政府在乡村的“代理人”和村民“当家人”双重角色;具有延伸的国家行政职能和村民自治职能双重职能。这种“单结构双功能”的村民委员会的运作过程,实际上就是其负担的政务与村务相互博弈的过程。由于自己所扮演的双重角色存在内在的紧张,信息不对称以及农民的组织力量不足,村民委员会往往偏重于扮演政府“代理人”而非村民“当家人”的角色,更在意能否配合政府完成“政务”而非“村务”。如果村民委员会只顾及维护本社区居民的权益,却置“现代化的先进方向”——政府任务于不顾,它极有可能因“观念落后”��被基层政府瓦解。所以,在现行制度下,很难让村民委员会忠实有效地维护农民的主体性权益。

  2、从农民群体自身考察,其主体性的发挥缺乏必要的素质支撑

  素质决定人的认识水平和行为能力,也决定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素质”。[8]新农村建设需要具备现代素质的新型农民。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比,当前我国农民的综合素质偏低。

  (1)农民群体的教育科技文化素质不高。教育科技文化素质是人的素质的基础与核心。据统计,2004年我国农村文盲率仍高达10.7%,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7年,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者仅占39.1%,远低于城市人口65.4%的水平。据国家统计局测算,截止到2004年,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工作中,农村人口的素质仅达到预计指标的15%。[7]而叶敬忠的调查研究表明,农民的文化程度与其对新农村建设的知晓情况、态度、参与意愿,以及对新农村建设问题的理解和把握的科学性正相关。教育科技文化素质是制约农民主体性发挥的“瓶颈”。

  (2)农民群体的组织化程度低。所谓农民的组织化,是指农民为了更好地实现、维护、促进自身利益而联合起来形成各种经济和政治组织的行动和过程。它一方面指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分工与协作程度,另一方面指农民作为一个劳动集团的社会组织化水平。组织化是农民实现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农民自身教育的最佳载体。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偏低。美国、法国、德国农民参加经济合作组织的比例都在80%以上,日本、丹麦的农民更是全部参加了经济合作组织。而占总人口60%的中国农民,仅有5.27%的人参加各种经济组织。[9]缺乏组织、合作的农民,根本无法借助完备的利益综合体系,来充分全面地聚集本群体的利益要求;过于分散化的利益表达则因“声音微弱”而难以引起决策层的重视。从理论上讲,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农民的社区自治组织,具有表达农民利益诉求的职责。但其角色和功能的“错位”,抑制了其初始设计功效的发挥。组织性不强是制约农民主体性的不容忽视的因素。

  此外,自然经济中形成的“小富即安”的观念,计划经济时期养成的“等、靠、要”的行为习惯,依然不同程度地作用于当代农民,影响着农民群体的主体性。

  三、增强农民的主体性

  (一)把满足农民需要作为增强农民主体性的切入点

  需要产生动机,动机促成生产。“农民由于传统自然经济养成的习惯,轻易不相信各种许诺,必须有看得见的利益才愿意为之奋斗。事实上,农民革命的阶级觉悟或自觉性,也是在得到了利益实惠时才树立起来的”。[10]要唤起农民群体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必须从使其得到“利益实惠”,即满足他们最迫切的需要入手。那么,农民需要什么?答案只能在农民群众中找。因为,“农民是今天农村的主人,只有农民,才清楚农村的现状是怎样的;只有农民,作为明天农村的主人,才知道自己想要的是什么样的新农村”。[11]了解群众需要,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农民群体需要的共性与个性,围绕需要制定建设规划,通过“听证会”,让群众裁定规划;满足群众需要,必须认真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优先发展生产,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生活中遇到的“上学难、转岗就业难、看病难”等实际问题,逐步让农民享受“幼有所教、壮有所用、老有所养、贫有所助、困有所帮”的健全保障。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切实让农民了解党的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争取把新农村建设由一种外在政策变成农民的内在追求。

  (二)把创新制度作为增强农民主体性的着力点

  民主政治权利贫困,是我国农民贫困的重要方面,也是我国农民经济贫困和主体性缺失的主要原因。实现农民的主体性,须树立“善治”(goodgovernance)、“增能”(empowerment)理念,通过相关制度的创新,还政于民,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社会的主人。这需要:

  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农民提供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一要进一步提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政治、经济、社会事务中的地位,使其名至实归,充分发挥立法、监督职能,避免成为“橡皮图章”。二要保证和增加农民在各级人大中的席位。在代表名额分配上,确保现有农村代表的法定名额,即:每96万农村人口产生1名全国人大代表。坚决制止“挤占”、“挪用”农民代表名额的现象。在此基础上,逐步缩小城乡选民选举权的差别,争取尽快实现城乡平等,以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意图。另外,在农村人大代表选举中,避免只重农村户籍而忽视农民阶层差别的做法,保证农民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以全面反映各阶层农民包括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三要建立和严格执行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制度,增强人大代表的“民本”意识。

  2、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巩固、提高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自治效能。不断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强化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当家人”的能力,淡化政府“代理人”的角色,杜绝政府干预村民自治的现象;健全涉农资源的分配制度,使涉农资源直接配置到乡村,削弱基层政府对乡村的资源控制。进一步规范村民民主选举、民主议事和村务公开制度,保证村民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民主决策权和监督权。

  3、改革干部选拔与考评制度。进一步完善干部产生机制,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公开、透明度,加大“民意”尤其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基层群众在基层领导干部产生中的权重,改变现行的由领导、组织任命或变相任命的做法;切实推行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改革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建构一套经济、社会、自然等因素并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于体的科学考评体系,改变现行的“重经济指标、轻社会和谐发展”,“重结果考评、轻过程监督”,“重领导态度、轻群众意见”的考评方法。

  (三)把提高农民群体的综合素质作为增强农民主体性的根本点

  “许多致力于实现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正是在经历了长久的现代化阵痛和难产后,才逐渐意识到:国民的心理和精神还被牢固地锁在传统意识之中,构成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12]新农村建设中唤起农民参与的自觉性,实现其主体性,根本在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1、要提高农民的教育科技文化素质。在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过程中,既要免除农村学生的全部学杂费,以实现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也要通过资助农村教师在职进修或“轮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业务水平,还应通过财政扶持,不断改善教学条件。要重视农村成人教育,优化配置农村教育资源,利用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对农民(农村中学生)进行系统的职业技术教育;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传媒,向农民进行实用性职业技能培训;开办农民夜校,建设基层文化宣传中心,为农民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环境;围绕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送科技、文化下乡活动。

  2、要强化农民的组织意识,提高其自组织能力。一要树立正确的观念。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是一个自然的、循序渐进的过程,“拔草助长”式地强制农民成立或加入某种组织,不仅成本高、效率低,而且容易在组织农民的过程中造成其主体性的失落。现实中,必须变“组织农民合作”为“农民组织合作”,从依靠外部力量强制整合转为根据农民内在需要的自主整合。二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农民的组织自由,维护农民的组织权益,实现农民组织的健康有序运行。三要有政府引导,政府通过政策、财税等手段,鼓励、引导农民成立、加入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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