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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村落共同体/基层市场共同体/基层生产共同体
关于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结构的研究,最经典的范式是日本学者提出的村落共同体假设与美国学者施坚雅提出的基层市场共同体假设。前者认为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单元是具有封闭、内聚特征的村落,(平野义太郎,1944)后者认为单纯的村落无论从结构上还是功能上都是不完全的,构成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结构单元的应该是以基层集镇为中心,包括大约18个村庄在内的,具有正六边形结构的基层市场共同体。(施坚雅,1964)后来的学者针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大量的争论,并从不同的角度对影响中国乡村基本结构的因素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其中,黄宗智把这二者的对立总结为西方形式主义与日本实体主义的取向之争,并把这个争论的原因归结为中国南北方经济商品化发展水平的不同、宗族势力强弱的差异、以及南北方村落居住型式的差别,并通过引入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关系分析,从商品化发展的角度探讨了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问题。(黄宗智,1985)杜赞奇则从国家政权建设的角度,探讨了随着国家政权力量的渗入,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变迁,并提出了一个更具有综合性的分析模式——文化网络。(杜赞奇,1988)本文将在总结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及其变迁;并对乡村工业化导致的新的乡村社会结构单元——基层生产共同体进行比较详细的考察,在经验调查的基础上对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形成、特征以及对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
按照杜赞奇引用旗田巍的观点,“共同体”一词源于卡尔·魏特夫(Karl Wittfogel),日本学者平野义太郎等人把这个概念用于中国研究,意在寻求“所谓中国农民中未被西方资本主义思想腐蚀的原始的亚细亚式的‘合作共荣’价值”,以支持他们所谓的“大东亚共荣圈”设想。杜赞奇强调村落共同体的内聚性本质,这种内聚性包括以下几点:(1)具有明确而稳定的边界,(2)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存在明显的“排外”现象,本村人与外村人具有明显的身份差别,获得村民身份具有比较严格的条件,(3)具有高度的集体认同感和高于个人层次的集体生存利益,(4)内部具有比较密切的互动关系,(5)是下层合作的中心,存在集体的行动和仪式,(6)道义的权威中心。总之,中国传统社会的村落是一个封闭的结构完整、功能完备的基本社会单元。(杜赞奇,1988)
按照施坚雅的基层市场共同体理论,中国乡村社会的村落则并非如此,这一方面在于村落的开放特征上,另一个方面在于村落无论从对外还是对内的角度来看,都不构成中国乡村村民生活的结构完整和功能完备的单元,构成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基本结构单元的应该是基层市场共同体。“基层市场”是指这样一种农村市场,它“满足了农民家庭所有的正常贸易需求:家庭自产不自用的物品通常在那里出售,家庭需用不自产的物品通常在那里购买。基层市场为这个下属区域内生产的商品提供了交易场所,但是更重要的是,它是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向上流动进入市场体系中较高范围的起点,也是供农民消费的输入品向下流动的终点。”而村庄和在一般村庄层次上的存在的“小市”“作为地方产品进入较大市场体系的起点,它所起的作用微不足道。”(施坚雅,1964,P6)
按照施坚雅的观点,“农民的实际社会区域不是由他所住村庄的狭窄的范围确定,而是由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确定。”(施坚雅,1964,P40)这个边界除了上面市场交易方面的意义之外,还具有基本的社会生活和文化载体的含义,这个方面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民对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社会状况有充分的了解,而对基层市场区域之外的社会区域却全无了解;(2)农民常常是在市场区域内娶儿媳;(3)同一个市场体系内的宗族间的联系可能会永久存在,而在不同的基层市场区域中的地方化的宗族之间的联合常常受到时间的侵蚀;(4)各种各样的自发组成的团体和其它正式的组织——复合宗族、秘密会社分会、庙会的董事会、宗教祈祷会社——都把基层市场社区作为组织单位。尤其是与农业有关的组织(例如看青会或者管水会),尽管与市场社区的界限不同,却往往整个位于市场社区内;(5)基层市场社区与农民的娱乐活动息息相关;(6)与市场交易直接相关的度量衡,在任何一个基层市场内是标准化的,并且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基层市场之间存在着大量差别;(7)对于方言来讲,最小的有意义的单位正是基层市场区域。另外,从社会分层的意义上讲,正是在基层市场共同体层次上,作为国家与农民中介的“乡绅”阶层才真正把农民与外面的世界隔绝开来。并不是所有的村庄都会有乡绅家庭,但是所有的基层市场共同体在传统时代都有一些所谓的乡绅家庭,这些家庭正式在集镇实行对基层社区的“社会控制”。乡绅和小商人作为农民与官宦上层和高层次中心地商人之间的“中介”都是在基层集镇而不是村庄层次上活动,正是他们把基层市场社区与更大的社会的机构、习俗联系起来或者相反。
从上面两种对立而又相互补充的观点中,我们可以基本上总结出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单元的“共同体”理论的基本要素:
(1)基层共同体是一种社会群体,这种社会群体是一种实体,而不是类别群体。
(2)基层共同体有比较明确的边界。这个边界是自然形成的,同时受到特定的行动和制度的强化;这个边界既是现实的边界,同时也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当中。共同体成员的个人意识、需求和活动边界与共同体的边界高度重合。
(3)共同体的对外交往是有限的,并且是高度集中的,但是基层共同体受到外部世界的认可,并具有共同的对外行动。
(4)基层共同体具有内聚性,群体成员具有很强的集体认同感。
(5)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相互熟悉,内部具有密切的人际关系和频繁的人际交往,共同体是群体成员主要的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的边界。
本文提出的基层生产共同体是指伴随着乡村工业化形成的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单元,一般的描述是这样的:在相邻的几个村子里面,绝大部分村民在从事某种经济活动,主要是从事某种工业品的生产加工或者交易。从外面来看,这几个村子就好比一个比较大的企业,参与到大的社会分工体系当中,在这个共同体产品占据的市场范围之内,或者是以某个大城市为中心的大经济区域,或者是整个国内市场,甚至是国际市场,形成一定的知名度,人们意识到有这样一个经济区的存在。这个经济区也有一定的边界,虽然这个边界不是很清楚,存在中心区到边缘区的过渡,但是无论从内部人还是外部人的角度,在意识中这个边界还是比较清楚的;虽然这个边界随着经济区内经济的扩展在变动,但是这个变动往往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在出现阶段性扩展期间,边界基本上还是比较稳定的。这种经济区,有的是完全自发形成的,有的则是地方政府有意识推动的结果。在后一种情况下,经济区的边界往往与行政区域的边界具有一定的重合性,表现出“一镇一品”的特色经济模式。在经济区内部,由于人们从事着同样的经济活动,因此相互之间具有密切的互动关系与协作,传统的亲缘、地缘和友缘关系都被重新发掘出来,成为经济协作的纽带,并在相互的协作过程中不断被重新建构和强化。在这个群体内部,虽然不一定每一个成员对于群体中的所有成员都能够熟悉,但是密集的协作网络把绝大部分群体成员紧密地连接在一起。共同的经济活动与密集的协作网络关系在群体内部形成便利的信息沟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共同的知识、信息、生活方式等等。
与传统的基层共同体不同,这个群体内部的协作更加密集,对外交往更加具有实质性的意义,这个群体存在的价值就在于通过内部的协作关系实现与外部分工协作中的交易。这种对内和对外的结构性力量在借助于传统结构性力量扩展的同时,也在迅速地改变着传统的社会结构格局。
实际上,与村落共同体和基层市场共同体两个假设相比,关于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结构单元的讨论还涉及这样几个方面的结构性因素:宗族、宗教、通婚圈、水利协作圈、武装自卫圈(包括青圈)、行政区划等等。村落共同体假设与基层市场共同体假设实际上认为,与其它的社会结构因素相比,村落或基层市场共同体更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其成立的论据也在于其它社会结构因素与该两个因素的同构性。现在的问题关键在于,在把上述传统社会结构因素放到现代化变迁过程的讨论当中时,不同的理论家强调了不同的社会结构因素。在村落、基层市场、行政区划、宗族、宗教、通婚圈、水利协作、武装自卫等几个结构因素中,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边界而导致内聚,一类是因为内聚而产生边界。第一类包括村落、基层市场和行政区划,第二类包括宗族、宗教、通婚圈、水利协作和武装自卫。另外,基层市场和行政区划是存在等级的,而其它的几个是不存在等级的。下面就分别考察一下这些结构性因素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结构中的相互关系。
首先看宗族,在原有的研究当中,宗族始终是传统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基层行动单位。关于宗族的讨论,最重要的在于中国南方与北方的差异,一般认为,南方宗族势力比较强,北方宗族势力比较弱;南方的宗族一般是超越于村落之上,而北方的宗族则是与村落重合或者是村落内部的社会单元。(这也是黄宗智认为造成村落共同体与基层市场共同体之争的一个原因,黄宗智,1985)杜赞奇认为,“南方宗族的共同财产和超村级联系成为乡村政治及冲突的根源。”(杜赞奇,1988,P84)但是这种庞大、复杂、联合式的宗族在中国并不普遍,在北方,更普遍的是居住于同一村庄内部的宗族。庄士敦根据19世纪末20世纪初山东威海地区的描述发现,“那里有不少单一宗族的村庄,与其说水井、道路是村庄的‘公产’,还不如说他们是某一宗族或某些宗族的‘族产’更为准确”。(庄士敦,1910,转引自杜赞奇,1988,P97)也就是说,在华北传统的社会村落里面,如果抽掉了宗族这一联系纽带,村落作为一个共同体的特征是很值得怀疑的。施坚雅也认为,跨村落的宗族与基层市场共同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动关系,“同一个市场体系内的宗族间的联系可能会永久存在,而在不同的基层市场区域中的地方化的宗族之间的联合常常受到时间的侵蚀”。(施坚雅,1964,P46)黄宗智认为,对于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结构的描述,中国史学工作者通常强调家族的作用,实际上是把“自然村”等同于“同族集团”。(黄宗智,1990,P148)
宗教的作用也是这样,按照杜赞奇的研究,华北的村落基本上可以分作两类,宗族型村落和宗教性村落。对于宗教与村落的关系,杜赞奇分为四种类型:村中的自愿组织、超出村界的自愿组织、以村为单位的非自愿性组织、超村界的非自愿性组织。在这些分类当中,有些宗教组织对村落的共同体特征起到了强化的作用,而有的宗教组织则消解了村落的共同体特征。(杜赞奇,1988)
杜赞奇通过对通婚圈和河北邢台地区水利管理组织的考察,对施坚雅的基层市场共同体提出了质疑。杜赞奇的考察发现,通婚圈与水利管理组织的范围和结构并不一定与市场体系完全一致,“市场体系理论只能部分的解释联姻现象,即使辐射半径在限定联姻圈和其它社会圈方面有重要作用,但是联姻圈等有着自己独立的中心,并不一定与集市中心重合。”(杜赞奇,1988,P19)(实际上,通婚圈未必存在中心地模式,并且在边界上也未必是离散的)。水利管理的闸会也是这样,与集镇只是在某种程度上部分重合。在此基础上,杜赞奇进一步推论道:农村社会中“大小组织并不一定以集镇为中心,其活动也不一定限制在集市的范围之内。不过,与市场体系的相互作用也会制约或促进其活动的开展。”(杜赞奇,1988,P33)其实,关于水利组织在形成基层共同体的作用方面,过去的研究人员也是存在误解的,这一方面是由于魏特夫关于水利社会与东方专制主义的讨论,使人们对于水利设施的重要性有了偏见,同时“费孝通对开弦工集体排涝的生动描述引起了我们的错觉,以为长江三角洲的超族村社组织十分强大。”(黄宗智,1990,P155),实际上,“开弦工的村社组织仅限于集体的排涝行动,灌溉工作一直是由独家独户承担的。……一直没有在同族集团以上产生���治组织和领导人。”(同上,P155)
对于武装自卫组织则更能体现基层共同体的内聚特征,并进一步强化这种内聚特征。这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近代保甲制度的影响,有的是以村落为边界,有的则是凭借宗族的力量或者宗教的力量来组织,如关于华北红枪会的研究。杜赞奇等人认为,村落称为“共同体”是近代以来的现象,是伴随着国家政权建设,尤其是村落成为国家征收赋税的单位的结果,其中“青苗会”组织发挥了关键的作用。“为了明确村与村之间财政权与管辖权的界限,青圈亦成为村界,是村庄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拥有一定‘领土’的实体。”(杜赞奇,1988,P187)马孟若也认为,“村庄不断由于收成的波动和村庄的债务而获得或失去土地,农民缺乏强烈的村庄认同观念,直到守护庄稼的组织与本世纪初或那以后建立时起,村庄才有了明确的边界。在守护庄稼的组织建立之后,农民逐渐习惯于把这些组织守护的土地所在区域看作就是这个村庄本身。”(马孟若,1970,P138)但是,施坚雅认为,这种现象并不是近代社会所独有的,他1971年提出的以村庄为中心单位的分析模式认为“一个自然村庄经过‘开放’和‘关闭’的‘周期’。在一个新朝代兴起时,社会秩序重新建立,商业化随之而来,在行政和商业方面表现出较多的上向流动。这是村庄的‘开放’形式。这是一个从政治到经济、社会的开放过程。当朝代开始没落,上向的社会流动机会缩小,骚乱增加,贸易体系受到破坏,村庄也因盗匪及叛乱的高涨必须设立看青和自卫组织,最后产生武装内向社团,也就是最极度封闭的共同体。于是‘关闭’的过程就按社会、经济和政治的顺序而进行。”(施坚雅,1971,转引自黄宗智,1985,P256)
下面看一下与行政组织的关系。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是处于行政体制之外的,因此对于共同体的讨论与行政体系没有关系。除了村落共同体之外,施坚雅的基层市场体系基本上是处于行政体制之末的县级以下,一般情况下,县城就是中心集镇,是市场体系的最顶端,基层市场共同体与行政体制之间还隔着一个“中间市场”等级。但是施坚雅还是讨论了市场体系与行政单位在结构上的不同。“行政单位的定义明确,在各个层次上都是彼此分离的,在逐级上升的结构中,所有较低层次单位都属于一个单位。市场体系相反,只在最低层次上彼此分离,每提高一个层次,每个较低层次的体系通常都面对着两个或三个体系。结果是,与行政结构不同,市场结构采取了连锁网络形式。”(施坚雅,1965,P39)近代国家政权建设逐渐把行政机构嵌入了中国乡村社会,改变了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行政区域成了基层社会一个结构性的因素。这个方面的讨论将在下面一节进行。
黄宗智通过引入“阶级”分化和土地制度,进一步论证了中国传统社会村落的封闭性假设。华北平原村落的闭塞性,除了与它的聚居型的居住形式、比较低的商业化水平有关外,更与村落内部的阶级结构有关。“农村人民生活的闭塞程度随社会阶层而异,……中农过的生活是最闭塞的:他所有的财产和全部的工作都在自己村内,它的生产活动不会使他与村外任何人接触。但是一村的显要人物和贫农则不然。”(黄宗智,1985,P232)与长江三角洲平原不同,华北平原村落内部的结构分化不是很严重,主要以自耕农为主,因此华北平原的农村的商品化程度比较低,村落也比较封闭。但是与华北平原相比,商业化程度比较高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村落,却也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主要原因在于两个地区不同的土地制度。(黄宗智,1990)对传统社会村落共同体假设的重要反证来自于土地所有权的不稳定性,马孟若认为,村庄不断由于收成的波动和村庄的债务而获得或失去土地,农民缺乏强烈的村庄认同观念。(马孟若,1970)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由于双重土地占有制度的存在,土地分为田底和田面,尽管田底权的变换非常之快,但是田面权的买卖却受到各种习俗的约束,极少绝卖,因此,“这里的村民们耕种土地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大部分村民一代接一代的耕种同一块家庭田地。”(黄宗智,1990,P161)
也正是因为上述种种结构性因素的存在和复杂的相互关系及其相互作用,杜赞奇提出了一个更具有综合性的社会结构概念——文化网络。“文化网络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它包括在宗族、市场等方面形成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这些规范不能用市场体系或其它体系来概括或取代,它是由各种集团和组织交织而成的天衣无缝的一个网络。……任何追求公共目标的个人和集团都必须在这个网络中活动,正是文化网络,而不是地理区域或其它特别的等级组织构成了乡村社会及其政治的参考坐标和活动范围。”(杜赞奇,1988,P14)但是文化网络的概念更加适合于对乡村社会中权力结构的讨论,而不是一个有形的社会实体,因此,从社会单元结构的角度来考虑,文化网络应该说是稍微疏远的一个概念。
作为现代化特征的工业化、商业化、民族国家建设以及现代交通运输的发展,在早发的资本主义国家是同时出现并相互促进的,并且从经典发展理论来看,这些因素都应该是对农业社会传统结构的反动力量,破坏乡村社会基本共同体的封闭、内聚和自足特征。但是中国史学家的研究发现,这些现代化力量对中国传统乡村结构变迁的影响并非如此单纯。我们首先看一下社会史学家对建国以前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分析。
施坚雅分析了现代交通运输对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冲击。道路的改善和机械交通工具的引入导致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传统的基层市场趋向消亡,传统的高层次的中间市场体系转化为现代贸易中心,二是强化了村庄的社会职能,“在市场体系现代化导致社交范围扩大的同时,它却可能造成了社区的缩小。它还使村庄具有了新的意义,随着基层市场社区逐渐消失,他们的大部分社会功能转移到下层村庄当中,每个小村庄逐渐变得把自身利益看得高于村际合作。”(施坚雅,1965,P105)这种现象在施坚雅的分析当中,仅仅在中国大城市市郊和港口附近初露端倪,“大胆估计,到1948年,农业经济现代化的进步极小,中国农村市场体系中只有10%发展为现代贸易体系。”(同上,P115)但是在1980年以后,农村工业化导致的现代交通网络在乡村社会的大面积普及,使得施坚雅的逻辑得到了验证。
黄宗智分析了商品化对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冲击。乡村社会的商品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商品交易量在农民生活中的占有比例;二是农村对外交易规模的扩大问题。黄宗智分析了前者,他把农民的商品化行为分为三种:剥削推动的商品化、生存推动的商品化、谋利推动的商品化。(黄宗智,1990)中国农民生活商品化的比例虽然很高,但是更多的是由剥削和生存推动的商品化,结果只能是小农经济的“内卷化”,而不会发生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对小农经济的本质性改变。也就是说,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下面,虽然农村家庭的商品化程度也不算太低。但是整个农村社会的商品化程度并不是太高,因为农民的商品化并不是出于赢利的目的,而是出于生存的需要,是一种小农经济的商品化,在这种经济条件下,农民社会始终处于一种生存的边缘,根本无力接受城市社会提供的更高的社会消费品。但是对外贸易的扩大是否必然实现小农经济的现代化改造呢?其实也未必。韦伯在论述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指出,传统的家庭组织面对对外交易的扩大,会出现两种发展的趋势,一种是趋向于逐渐形成资本主义企业,一种是形成田庄式经济。在韦伯看来,这两种演化形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首先是二者的宗旨不同,资本主义企业的首要宗旨是赢利,而田庄的首要宗旨是满足自己的实物需求;其次实现宗旨的手段也不一样,企业主要依赖资本投资,而田庄则主要依赖于对现有财产的更充分利用;再次,在对外交换上面,前者输出的是专业化的工业产品,而后者是各种生活用品的剩余。(韦伯,1922)与乡村工业化之后形成的基层生产共同体相比,基层市场共同体下面交易规模扩大导致的发展逻辑则很类似于韦伯对田庄的分析。
对于近代国家政权建设对乡村社会结构的冲击,绝大部分从事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学者都进行了分析,其中杜赞奇的分析很有代表性。杜赞奇等人特别强调近代国家政权建设对农村社会的改变,尤其是国家赋税制度的改变和看青组织的出现改变了村落社会的结构特征。埃立克·沃尔夫(Eric Wolf)描述了殖民主义对中美洲和爪哇乡村变迁过程的影响,“在这些社会当中,殖民主义和殖民政府的影响表现的最为突出,它将一个相对开放的农民社会转化为一个封闭的且有很强集体认同的合作社区。国家赋予村庄以征收赋税的责任是这一变化的主要动力。这些村庄经历了由非政治性聚落到征收赋税的实体,而最后发展成为明确的统治区域,最后成为一个具有很大权力的合作实体的过程。”(杜赞奇,1988,P183)在中国,清末新政的推行,村庄越来越成为基层组织活动的中心,村公会的成立以及被赋予征税职能,使得一个村民属于哪个村庄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国家政权建设在强化村落边界的同时却并没有强化村落的内聚性特征,“进入20世纪之后,村庄越来越成为下层社会合作的中心,从经济利益出发,属于那个村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有满铁调查村庄的资料都证明了这一点。但这一变化并未引起、也未伴随着村庄内部内聚力加强的出现。……更为严重的是,村政权的正规化,其与乡村社会文化网络的脱节,以及来自政权内卷化的压力,使村政权落入那些贪求名利的‘政客’手中。内聚的社会组织要求一个道义上的权威中心,但与此相反,民国时期的这种道义权威没有被加强,反而被削弱了。”(杜赞奇,1988,P200)也就是说,国家政权建设在明确和强化基层共同体边界的同时,却破坏了基层共同体的内聚特性,这一点在建国之后的国家政权建设中体现的更加明显和极端,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把基层共同体的边界划分得一清二楚,但是同时也把基层共同体的内聚力剥夺得一干二净。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乡村社会的传统结构在保留了部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传统的遗留条件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恢复,村落共同体、基层市场共同体、宗族、宗教等等结构在经过了行政结构的修正之后开始重新发挥其原有的区隔功能。基层生产共同体就是在这样一种结构背景下面,由新的现代化力量——工业化塑造出来的一个全新的社会结构因素。在建国之后,新中国曾经进行过大规模的工业化过程,但是这个工业化的过程是在不断强化城乡二元分隔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工业化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完全表现为农业剩余对工业原始资本积累的支持,这个过程与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完全结合在了一起。80年代的乡村工业化过程,才使得工业化真正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力量深刻地冲击了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
中国农村的工业化过程是在城乡隔离的二元体制背景下发生的,这种体制背景导致了三个后果,一是工业化与城市化并不同步,也就是说工业化的过程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分散进行的,没有象早期工业化国家那样,伴随着工业化过程出现工业和人口的聚集效应。二是工业资本积累的分散化,一方面,农村工业化的发展缺乏外界有利的资金支持,尤其是工业化早期,国家金融项目的支持当中根本没有这一项,并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因此农村工业化的资金积累依赖于每个农户自己的积累,另一方面,这种积累中很大的部分首先转移到了居住房的建设上面,因此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对资金的积聚效应也不明显。三是农村居民身份的双重性,由于农民的身份没有改变,农民的居住格局也没有改变,因此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的农村居民往往还兼具有农民和工人两种身份,这种双重身份和生活方式又反过来进一步限制了农村工业化的发展。
农村基层生产共同体的产生带有很明显的自发特征,因此在发展初期,处于国家行政管理控制之下,在分布上与行政区划的范围往往很不一致,很多基层生产共同体是跨越行政边界的。但是也有一些基层生产共同体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受到了地方政府介入的影响,这样的基层生产共同体在范围上往往与行政区域形成一定的同构性,并且会由某个中心集镇作为中心地。并且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基层生产共同体,在结构和规模上也会产生一定的特征,往往会形成比较大规模的企业和作为商品集散地的市场。
农村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广大农民相互模仿的结果,由于农民在从事工业化生产的时候,机会是很少的,并且最关键的是解决产品的销售问题,在这个情况下,形成一定规模的基层生产共同体对其周围的农民就会形成一定的聚居效应,农民们不但在生产技术上可以相互模仿,并且在销售渠道上可以相互利用,在信息沟通和知识共享上形成优势,从而获得不断发展的机遇。从一个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来看,往往经过几个阶段性的拓展,在阶段性拓展之间,基层生产共同体的边界往往是比较稳定的。在调查中经常发现这样的现象,两个相距甚近的村落,相互之间人际交往非常频繁,但是在一定的时期之内,一个村落的绝大部分居民从事某���行业的经营,而另一个村落的居民在无所事事的情况下却很少有人学习,直到该村从事的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次大规模的阶段性拓展过程。本文首先以滨州地区丝织网业的发展为例介绍基层生产共同体成长发育过程中的阶段性拓展特征。
该地区的丝织网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手工织网。当时,一批专门从事跑网的销售人员根据客户的需求采购生丝,然后分散发放给本村或者附近村落里从事手工织网的妇女,由她们在指定的时间当中,根据要求的尺寸把网加工好,交织发网的人,并由发网的人支付加工劳务费。一个比较灵巧的小姑娘,每个月可以有平均80元左右的收入。当时从事这个行业的范围大约在山东、河北交界的小泊头镇、辛集镇周围方圆20多华里。在这个范围以内,几乎所有的年轻姑娘和媳妇们在农闲期间都是从事这个行业,甚至很多上年纪的老年妇女也从事给他们辅助上梭打钱的工作。在这个阶段,织网业主要属于农村妇女们的家庭副业,在整个农村经济结构中占的比重还是很低的。
90年代初,这个地区开始出现人力织网机,导致了该地区织网行业第一次大的革命。当时一台纳网机大概需要投资11000元,在人工织网与机器织网并存的情况下,机织网的价格还很高,一台机器每天的毛利润可以达到200元,除去雇工工资60元,机主每天净收入可以达到140元。丰厚的利润导致了机器织网的迅速扩张,迅速取代了手工织网。但是这种疯狂的膨胀阶段持续了不到一年的时间,网的价格迅速下跌,由原来的1万扣2.5元跌到不足1.2元,织网机也由最初的11000元跌到不足4000元,每天的毛利润已经不足以支付雇工的工资,于是雇工生产开始转为自己生产,这样的生产持续了大约2-3年的时间。在这个期间,虽然暴利的阶段持续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却使得织网业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使该行业由原来的家庭妇女的副业生产变成了当地农民收入的主要经济来源,大批轻壮男劳动力加入到这个行业中来,并且把一大批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吸引回来。
1998年开始,织网业开始出现第二次革命,有人开始研制出了在原有织网机上安装电动机,机器取代了人力,紧接着,又有人研制出了避免织网机断钱的红外控制器,织网业进入自动化阶段。织网又重新成为广大家庭妇女的家庭副业。在目前的情况下,一台织网机每天的纯利润大约20-30元,由于需要投入的人力很少,因此,织网业获得了进一步的扩展,整个行业大约扩展到了方圆50华里的范围,成为当地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按照当地人的估计,织网这个行业在当地经过了几次“死了又活,活了又死”的过程,目前已经基本上走上了比较平稳的发展阶段,下一步的改变仅仅是机子规格和样式的改变,但是在短期之内再不会产生前几年的大起大落了。目前该地区已经成为北方网制品的主要生产基地,产品大量供应沿海各个捕鱼区,以及东北和长江流域的淡水鱼养殖区。
在基层生产共同体内部,最重要的是两种协作关系,一种是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协作关系,一种是不同的生产环节之间的协作关系。在这两种关系背后,还有资金、技术和信息上的协作关系。本文首先以白洋淀塑料袋制品区为例,对基层生产共同体内部的协作关系作一个直观的描述,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基层生产共同体内部的协作关系进行理论分析。
白洋淀的塑料袋制品加工区是以雄县县城为中心的一个基层生产共同体,涉及大约方圆30华里的范围,销售市场主要集中在北京、天津、河北,并包括山东、山西、河南的部分地区。该行业的发展完全是通过销售带动起来的,开始的时候是一些人从当时的集体企业批发塑料袋,利用自行车驮着去外地盘乡销售,后来逐渐变成了自己加工,集体企业也垮了。目前主要是靠一批销售人员在外面接受订单,然后由区内的加工户分工生产,在这个过程中,销售人员的订单是一个关键。
销售与生产之间的协作关系根据其相互之间的紧密程度主要有这幺几种。一种是本地的加工企业在大城市设立销售点,这是一种一体化程度比较高的协作形式;二是在加工户与销售人员之间存在比较固定的协作关系,这种情况或者是双方之间具有比较密切的人际关系,或者是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当中存在着合资现象;三是在加工户与销售人员之间存在比较经常的协作关系,当销售人员获得订单之后,一般是首先找这些加工户加工,但是并不确定;四是二者之间的不稳定协作关系。在这些协作当中,有的是以生产户为主导的协作,有的是以销售人员为主导的协作。但是基本的原则是由加工户首先垫付产品的加工费用,等销售人员交货并回收货款之后,再支付加工户的垫支和加工费用。
在生产与销售之间,还有一种名义上的相互协作,由于税收的缘故,农村基层共同体内部的生产企业在遇到特殊的大发展机遇之前,很少有人愿意正式注册,在这种情况下,一小部分已经注册的企业就成了所有跑销售人员共同的招牌,虽然他们与这些企业并没有固定的业务关系,甚至跑来的订单也不一定让这些企业进行加工,但是他们往往拿着印有某个企业名头的名片。在进行业务洽谈的过程中,有些比较大的订单,客户往往比较慎重,在正式签约之前,往往需要对该销售人员所在企业的加工能力进行考察,在这个情况下,名片上的名头往往就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在白洋淀的赵庄子村,有一个在该基层生产共同体内部比较知名的企业,于是该企业几乎就成了该村所有销售人员外来客户考察企业的招牌。
各个生产环节之间的协作包括以下几个:吹膜、制袋、彩印。这三个环节的生产有的是由一个加工户独自完成的,但是更多的是由不同的加工户协作完成,他们之间的协作关系有的是由销售人员来确定,有的是由加工环节当中的某个加工户来确定,大部分是由吹膜户确定,前者是由销售人员自己确定各个环节的加工户,然后分别通知各个环节;后者主要是由加工人员直接委托给吹膜户,然后由吹膜户寻找相应的制袋和彩印户,然后完成整个生产过程。他们之间的这种协作关系,很大一部分是在村落内部完成的,但是也有相当的一部分通过姻亲之间的协作拓展到村落之间,还有一些企业,从事的是技术水平比较高的生产加工,那幺他接受的生产业务则往往会遍布整个基层生产共同体。在这个情况下,基层生产共同体内部虽然没有出现村落共同体那样村民个人需求、交往边界与基层共同体边界重合的现象,但是由于相互之间的这种密切的协作网络,使得整个生产共同体被紧密地扭结在一起。他们之间的这种协作关系,完成的是一种类似企业的生产行为,但是大部分并没有实现生产的一体化,他们具有一定程度上相对固定的协作关系,但是这种协作关系却受到来自一种准市场竞争压力的调节,是一种既非企业也非市场的网络型协作。它建立在特定的人际关系网络之上,并在相互的协作过程中不断调整和重塑原有的人际关系。
基层生产共同体与村落共同体和基层市场共同体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外向型特征。无论是村落共同体假设,还是基层市场共同体假设,农村社会基本单元的特征都是相对内向封闭的,强调的是基本单元内在结构的完整性和功能的完备性,即使是在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假设之下,社会基本单元的对外交往也是十分有限的,并且对外的交往往往被集中在特有的集团和特定的渠道。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下面,虽然农村家庭的商品化程度也不算太低。但是整个农村社会的商品化是一种小农经济的商品化。“这种贸易(小农贸易)也不同于亚当·斯密特别强调的城乡之间的双向贸易。在斯密看来,城市的工业品与农村的‘原始’产品之间的交换,在促进经济的质变性发展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然而,城乡之间的交换显然只构成了清代长江三角洲贸易的极小部分。小农购买的主要生活必需品是由其它小农生产的,除了少量次要的必需品外,她们极少购买城市产品。即使到20世纪,城市产品的深入仍然很有限,只是棉纱或棉布,以及火柴和火油。小农涉足的这种小贸易市场的社会内容,并不是斯密提到的那种城乡交换的互利关系,而是受剥削和为活命的艰难挣扎。部分贸易是由农村剩余向城镇的单向流动构成的,其主要形式是纳租,而非交换。另一部分是小农为谋生而进行的交换。只有小部分贸易属于斯密提到的那种谋利性贸易。”(黄宗智,1990,P108)
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在城乡之间的贸易关系,大大提高了中国乡村社会的商品化水平。农村已经不是简单的作为农业产品剩余的输出单位,更是整个社会大分工体系当中独立的生产单位,并且这种生产突破了城乡商品流通的等级体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社会在城乡二元分工结构中的地位。在与城市社会的分工当中,农村社会不再仅仅是一个受剥削者,单纯的农业产品的输出者,而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分工对象,它在向城市社会提供大量社会产品的同时,也从城市社会获得了大量的收入,并进一步为城市社会的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这个冲击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城乡二元结构的冲击,改变了农村在城乡二元结构中的位置,这个方面在上面关于基层生产共同体对外交往中已经作了讨论;二是突破了市场和行政双重等级体系;三是对作为传统社会基本结构单元的村落共同体和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冲击;四是形成了一种新的基层共同体运行体制,在不断进行边界扩展的过程中重塑基层共同体的内聚特性。下面将逐条进行分析。
首先,考察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对市场和行政双重等级体系的突破。在施坚雅的市场共同体模型之中,存在着一个市场等级体系,在乡村,这个市场等级体系包括基层市场、中间市场和中心市场三个等级,后来,施坚雅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对中国进行了大的经济区的考察,提出了基层集镇、中间集镇、核心集镇、地方性城市、较大城市、区域性城市、核心城市的多层市场体系的划分。(施坚雅,1977)这种结构在建国之后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农村社会的生产生活结构被整合进高度统一的行政等级体系当中,单纯的市场等级体系消失了,成为影响行政结构的潜在性力量。改革开放之后,农村集贸市场的繁荣很大程度上恢复了“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功能,同时,交易过程中的市场等级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恢复,但是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市场等级体系已经与建国后形成的行政等级体系高度同构了。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和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形成,极大地改变了这一高度同构的等级结构,不但该共同体内部的发展没有遵循上述的结构逻辑,而且从整个社会来说,这个共同体与外界的联系并不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等级体系或市场等级体系,而是通过一些分散的网络关系直接与整个社会进行沟通,他们以产品为媒介,直接进入大城市或全国其它地区的市场当中。也就是说,基层生产共同体已经不再通过特定的市场等级体系和行政等级体系逐步进入整个社会的大的分工结构当中,而是通过特定的网络结构与各个等级的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参与到整个市场的分工体系当中。
其次,看一下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对村落共同体、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影响。我们首先考察一下基层生产共同体内部的协作关系对通婚圈的影响。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需要人与人之间更加密切的协作关系,在这些协作关系当中,姻亲关系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加强了姻亲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原有的村落共同体假设之下,实际上忽略了姻亲关系对村落共同体的影响,而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假设则把姻亲联系看作是突破村落共同体,维系基层市场共同体存在的重要纽带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导致的姻亲关系的加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落共同体假设的解释力,同时加强了基层市场共同体的解释力。但是这种协作的加强对姻亲关系的需求同时又反过来影响了姻亲关系的建立,这主要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村民通婚圈范围的缩短和村落内婚现象的增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协作本身的近距离要求,居住比较接近的姻亲之间可以更好地进行协作,协作的成本比较低;另一个方面,生产中的这种协作关系本身加强了青年男女之间的交往,自由恋爱婚姻增加,这种婚姻模式的改变也缩短了婚姻圈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又增加了村落共同体假设的解释力,减弱了基层市场共同体假设的解释力。
同时,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对乡村市场体系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虽然作为一种生产性的经济活动,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对外关系突破了市场等级体系的格局,直接与原料产地和销售市场发生关系,但是这个生产交易过程更重要的结果,使广大农民从农村以外的市场上获得了大量的财富,这就为城市产品和其它农村地区的加工产品进入该地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需求,而这些输入品进入农村的途径却基本上仍然依赖了原有的市场等级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的��通实际上是形成了两个不同的体制,基层生产共同体输出品的输出渠道与城市产品进入农村的输入渠道出现了分离。农村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发展在增加产品输出的同时增加了对输入品的需求,这实际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刺激了原有的市场等级体系的发育。同时,在基层生产共同体内部,从事生产的加工户与为本地市场服务的加工户之间的分工也进一步增强,这样基层生产共同体在提高乡村对外商品化水平的同时,共同体内部的商品化水平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也就是说,基层生产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在对基层市场体系分布格局有所改变的同时,更促进了农村市场的繁荣,强化了这个市场体系的功能。
第三,内聚性扩展共同体的形成。对于传统社会来讲,无论是村落共同体,还是基层市场共同体,他们共同的特点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单元的内聚型特征,虽然他们在层次上有所不同,但是他们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单元,结构上是完整的、功能上是完备的。任何一个小单元就是一个小社会的缩影,整个社会就是由这幺一个个相互独立的基本结构单元构成的。在传统社会的发展逻辑当中,内聚性与边界的稳定与封闭存在正比关系,甚至可以这幺说,村落与基层市场内聚性的来源就在于这种封闭性。但是近代国家政治建设的过程在明确和强化基层共同体边界的同时,却破坏了基层共同体的内聚特性,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及。在传统社会体制下面,由于村落共同体和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内聚特征,使得这些基本的社会结构单元具有比较明确和固定的边界,缺乏一个不断成长或者根据需要不断进行重新组合的机制。但是近代以后形成的这种基层共同体的特征,则使得基层共同体失去了独立的行动能力和自我管理功能,当国家政权在控制与激励之间力求寻求新的平衡,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有所放松时,基层社会往往陷入一种无序状态,但是一旦加强控制,又会导致社会活力的丧失,这就是过去几年常说的“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现象的结构性根源。新的基层生产共同体则不同,它根据生产项目的市场能力和发展水平,具有不断扩张的机制,当一个产业出现危机时,新的产业的兴起会对基层生产共同体的结构进行新的调试,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生产共同体具有了富有弹性的边界和结构组合机制。如果说项飚研究的“浙江村”作为一个“跨越边界的社区”,表示了这个社区对原有的体制边界和传统社会边界的双重跨越,那幺这种基层市场共同体的一个更基本的特征则是形成了一个个“边界不断扩展的社区”。正是这样一个一个不断扩展边界的社区,却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越来越明显的内聚特性,并不断地整合原有的村落共同体与基层市场共同体,形成了一种全新不断扩展的内聚性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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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玉照,北京大学社会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