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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学

张佩国 土地资源与权力网络——民国时期的华北村庄

2008-08-13 作者: 张佩国

土地资源与权力网络——民国时期的华北村庄

张佩国

【内容提要】:华北农村作为一个特定的区域社会,其自然——社会生态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即低产多灾的旱作农业体制与内向封闭型的村落社区结构相伴而生。而土地是乡村社会的基础性资源,乡村社会的一切自然、人文关系都是围绕着土地资源分配而展开的。民国时期的华北村庄在特定的自然生态环境中,村落内部的土地资源分配表现为地权的相对集中与大量自耕农的存在相始终,土地收益在各阶层的分配也极不平衡。从文化与社会变迁的角度讲,宗族取向是华北村落社区土地资源分配的价值导向与结构制约。在国家权力与村庄社区的互动关系上,国家权力对华北农村的影响仅限于征税,而乡区长、保甲长处于行政权力与村落社会尖锐矛盾的焦点,其社会角色已从士绅转向土豪劣绅。要而言之,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社会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村落内部社会结构的重组,这又有赖于土地分配方式的改变。

  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实际上是农业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农村社会的现代化是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主体。华北农村社会的研究对于理解中国农村社会现代化具有相当典型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试图择取民国时期华北农村土地资源配置这一层面,分析国家权力与村庄社区的互动关系,以求能从一个侧面反映该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现代化的轨迹。

  一

  本文重在研究民国时期华北农村在土地资源配置层面上的社会变迁过程,并探讨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的权力互动关系。为此,特确定如下几项分析前提:

  第一,地域社会的界限。区域社会史研究首先要确定地域的界限。其一特定区域,总有其特定的自然、社会生态条件。气候、地形、水利等因素的相近性,可以构成某一区域的自然生态特征,并成为社会历史变动的载体。本文虽不着意于分析华北农村所面临的自然生态环境,但将其作为确立这一区域界限的首要标准,却是研究的先决条件。据此,将黄河下游地区(包括山东、河北全部,河南、山西东部,安徽、江苏北部)作为一个特定的华北地区,似应成立。这一地区的气候、地形、河流等自然生态条件,决定了该地区的农作习惯、组织设施等经济地理特征。土壤由河淤地和风移黄土组成,年降雨量在500毫米左右,夏季炎热,旱涝交加,冬季严寒多风。这一地区的自然灾害较严重,历史上有文献可考的黄河决堤共达1593次。夏季七、八月间,时有涝灾,并滋生蝗虫。1935年,山东省30个县市遭水灾,面积达3.25万平方公里,灾民数达350万人,估计财产损失达2.5亿元(注:据《申报年鉴》(1935年),第72页。)。因降雨量极不平衡,随洪涝而来的即是旱灾。所以该地区农业生产条件相当恶劣。

  贫瘠的黄土地载负着高密度的人口。据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的调查,当时河北省农业人口人均耕地4.21亩,山东3.70亩(注: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1937年),第28页。)。黄宗智教授认为,这一地区低产多灾的旱作农业体制的恶劣自然环境,与助长高密度人口的国家体制相交接,造成该地区农民生活的极度贫困化,是本地区社会政治结构形成中的主要生态因素。(注: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0页。)

  在自然、社会生态分析中,华北村民的聚居方式也不容忽视。乡民多选择在高地建屋,以避洪涝,且村民常是毗邻而居,住得比较集中。这种聚落的形式与华北地区防洪和自卫的需要密切相关。在自然村落的组织结构中,华北村落的街坊地缘关系与宗族血缘关系并重,迥异于江南农村。因此,封闭内向型的村落组织结构反映了华北农村的又一重要社会生态特征。

  第二,时间跨度。华北村落虽有其对自然生态的强烈依赖性和社区生态的严重内向性,但国家权力对村庄的影响和渗透也不容忽视。不同的政权,有着不同的治国理念、运作体制和政策设计,对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影响也各不相同。1949年前后,两种政权对乡村改造的思想相去甚远。选择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的社会变迁,着力于历史分析的共时性层面,是本文历史时间跨度上长时段和短时段研究相结合的叙述与分析方法。

  第三,分析视角的选择。本文不从总体上揭示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的社会变迁,而是围绕土地资源的分配这一中心,就国家权力与华北农村社会的互动关系网络进行历史社会学的分析。村落内部的社会变迁,也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其中国家权力对村庄共同体的渗透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注:[美]埃弗里特·M·罗吉斯、拉伯尔·J·伯德格:《乡村社会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页。)。而国家权力只有通过政府行政体制的运作方可对社会产生作用。对于农村社会而言,县级行政权力的影响是较为直接的。清以前,国家行政系统的设置仅到县级为止。县以下完全依靠士绅阶层来维持。科举制度既废,则不仅是教育制度的改变,而且也涉及到政府行政主体及相应的社会控制的变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中央政府的治国理念是以县政建设为基础,推进地方自治,实现训政期向宪政期的过渡。县以下的区、乡建制均被视为自治团体。因此,研究县级行政权力所达效力范围内行政权力与乡村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是本文历史社会学分析视角的支点。

  权力不像一般人所误解的,是一种单向性的强制行为。相反,权力的分配是建立在各种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文资源)占有过程中所产生的依赖关系基础上的。因此,本文所涉及的县级区域内权力的运作不是政府行政权力单向的静态图式,而是县级区域内广泛而多向的权力网络。美国学者杜赞奇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概念来构建他关于华北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分析框架。他认为文化网络是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它包括在宗族、市场等方面形成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是地方社会中获取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也正是在文化网络之中,各种政治因素相互竞争,领导体系得以形成(注:[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在权力的依赖性、权威的合法性上,杜氏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无疑是有效的,但他的分析视野却是放在地方社会各类组织结构中生发的权力关系上,并没有触及权力关系的本质,即资源的占有。我以为,民国时期华北农村依然处于典型的农耕社会,各种权力关系都是围绕着土地分配这一中心而展开的。因此,以土地资源(包括地权及由此而衍生的土地收益)占有及分配为中心所展开的各种权力关系就不仅仅是文化学意义上的权力关系,更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力网络。所以,本文选择的分析视角,是历史社会学的分析框架,意即在于此。

  二

  如前所述,华北村落在特定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中形成一定的内向封闭性。村落之间的地理界限、人际关系分明,每个村落形成相对独立的封闭性社区。在村落社区内,村民的各种经济、社会关系均以土地资源的分配为中心,渐次展开。

  1.土地资源的阶层分布。较恶劣的自然环境与高密度的人口,在土地利用上已形成一对不易调和的矛盾。在这一矛盾格局中,各种因素交互作用,使人们对土地的占有极不平衡。据南京国民政府全国土地委员会的一项调查,在河北省(被调查)的18个县中,大地主达242户,每户占有土地面积30010000亩不等;山东4县中地主49户,每户占有土地面积5002000亩不等(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可见当时土地在一定程度上的集中。当然这尚不足以说明土地在不同阶层民众间的不平衡分配。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年曾对陕西、河南、江苏、浙江、广东、广西等6省作过土地调查,对土地在各阶层间的分配比例作过统计(注: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四册,第114页。),表列如右:

  阶层 户数% 占有土地%

  地主 3.57 45.8

  富农 6.40 18.0

  中农 19.60 17.3

  贫农 70.50 18.4

  这一组数据说明各阶层间土地占有的极不平衡。据黄宗智先生的研究,民国时期,中国农村社会可以从两种生产关系的角度来分析: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前者重点着眼于土地关系,因此区别为地主、自耕农和佃农及半自耕农。后者着眼于劳动关系,区别为雇佣他人劳动的地主、富农和与人佣工的雇农(注: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5页。)。那么,上表中贫农就并非都是完全无地的赤贫农户,其中相当一部分少地,另外租种地主土地或为地主佣工。

  从各阶层的人口比例看,华北农村自耕农占有相当数量。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在19341935年所做的全国土地调查,在河北、河南和山东三省,自耕农的百分比分别为71.35%64.75%74.73%,这些数字比当时全国的平均数47.6%高出许多(注: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1937年),第34页。)。这对于华北村落共同体的组织结构有相当大的影响,是华北村庄内向封闭性的一个重要原因。自耕农的生产和消费基本上都集中在自己的村庄社区内,相比村内其他的社会阶层,他们与外界的交往最少。受到这种经济活动特点的限制,自耕农是村庄社区中最为内向的阶层。黄宗智描述了河北顺义县沙井村的中农李广志,他上集市从不与人交谈,甚至从来没有和相距30公尺的石门村的任何人交谈过(注: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31页。)。

  土地资源分配的重要方面是土地收益在不同阶层的分配。据1933年中央农业实验所农情报告,在调查的浙江、江苏、安徽、河北等9个省的3306家农户中,无土地的占调查数14.8%的雇农,年平均总收入为55元;有土地5亩以下占全农户27.7%的贫农,平均总收入全年为62元;有土地610亩者,占全农户19.7%的中农,平均年收入为105元;有土地在1125亩者,占全农户18%,平均年收入160元;至于每年收入在300元以上,有土地超过26亩的富农,占全农户的19.3%。与当时农民最低生活水平比较,当时农家负债数占农户总数的50%以上。另据《东方杂志》第32卷第22号所载,1933年属于北方区的晋、冀、鲁、豫305个有报告之县,负债农户占57%(注:转引自张静如、卞杏英主编:《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0页。)。可见当时农户负担相当沉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土地收益在各阶层的分布极不平衡。

  2.婚姻圈与人口流向。民国时期,华北村落的内向封闭性,并不意味着村落间的绝对分离。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为了维系土地的占有,便需要劳动力尤其男劳动力,婚姻即成为资源占有、人口延续的基本手段。由于乡民的社会经济活动范围是有限的,婚姻关系的范围也相当有限。据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程@教授等人对山东省平原县杠子李庄杨、李两姓三户婚姻关系的抽样调查,这三户三至四代有婚姻关系的32人之中,有5人因外出谋生分别在关外和天津结婚,1人嫁到离本村40里的高唐县农村,其他26人的姻亲关系,都是在距本村20里方圆的范围之内,其中大部分则不出十里八乡。从晚清到民国初年,该村居民们的人际交往范围,一般不出县界(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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