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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试图通过理论与实证资料来阐述村庄社会内部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层面,其一是由村民组成的"草根"社会;其二是由草根社会中产生出来并位居更高一层的自我治理组织。草根社会中含有一些关键性的社会学变量,如社区发育程度、社会资本储量、志愿组织的多寡等,当这些变量取低值时,草根社会呈"贫瘠"状态。在理论上,一个贫瘠的社会将无法保证人们在村庄政治中的参与,因而难以产生出有效的自治组织,于是,村庄社会的两个层面破裂开来。从这两个层面的关系中我们能够发现村民自治困境的根源以及破解之道,这就是通过发展草根社会中的志愿组织,促使草根社会与村庄政治的弥合。
关键词:村民自治;草根志愿组织;双层结构
一、引述
村民自治自实施以来,一直都在希望与困难中前行。从选举环节开始,就遇到了明显的参与不足(赵晋泰,2007;雷悦,2007),从而使得村委会不能真正成为参选人的利益代言人。①「张静(2000)认为,村级组织已成为对上不代表国家、对下不代表村民的具有自我利益取向的利益主体,也即杜赞奇所说的营利型经纪人;丁德昌(2006:86)称此为村民自治异化为村民他治。」至于基层民主的更多方面,如民主监督等问题,由于其操作上的愈加复杂性,离理想状况的差距也就更远了。与"权利"及"民主"相对应、理应受到老百姓格外珍视的村民自治制度却被如此"廉价"地对待,不难使人们将问题的根源主要地归因到政府的头上,认为是他们的干预、控制、指定人选和权力下放不足等原因导致了人们参与热情不高的局面。但换一角度看,我们还有另外一个提问:即使政府的干预彻底去除,人们就真的拥有了足够的意愿和能力来争取自己的自主性空间了吗?不同的研究以不同的方式对此做出了否定性的回答。有人使用农民在自我治理中的素质低下和缺乏公民性(袁金辉,2004;刘友田、林美卿,2007)的说法来表达这样的思想;另有人通过农民合作能力不足(姜裕富,2007;贺雪峰,2003)来阐述大致相同的意思;还有人说民主是外来的正式制度,不适合千百万分散的小农社会(姚洋,2002)。
这后一研究视角关注的是比村民自治组织更低的层次,因而也比单一地关注政府放权更能全面地看问题,也更能发现不同的草根社会产生出自治组织能力的不同。但显然,在这一视角上,我们不能忽视一些更深远的理论追索,找到更为具体深刻的理论结论。例如,社会学的一些研究会提示人们,储存于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资本的含量(Saxton,2005;Putnam,1993)、村庄公共空间的发育状况(王春光等,2004)等都将决定社区组织建立的难易;政治学的研究也不断揭示,志愿组织的发育将促进人们在更大范围内的政治参与(Teorell ,2003)。
在这些研究中,有些理论是在宏大的社会范围内表达的,在将社会看成是宏观的国家(或地方)政治层面与更基层的微观社会或社会组织层面后,它们阐述了微观层面上的社会与组织发育的效果将在宏观上产生的作用。在本研究中,我们试图做些改变,将这些理论移用于村庄社会的狭小范围。我们将这一狭小范围内的社会看成两个层面,即村庄社会的政治层面(民主自治)和更草根的社会及其组织层面。然后,我们首先要从理论上表达,草根社会层面上的一些努力,尤其是像志愿组织建设这样的事情,将如何有针对性地促进村庄政治层面上的参与;继而,我们使用一组实证调查资料,呈现出我国农村社会两个层面上的实际状况,并在既有的理论背景下解读这一状况。我们发现,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与社区自治建设,应当转入到更基层的志愿组织建设上,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就会防止村庄社会两个层面裂解开来。我们的结论是,当前的村民自治之路已经走到了社会资本与志愿组织的建设期。
二、村庄内两个层次关系的理论分析
(一)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村庄社会双层分化的趋势
讨论村庄治理,需要从公共事务的提供开始。村庄中的村民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公共事务,这就需要村民共同面对和处理。但公共事务提供的过程存在着经典性的集体行动的难题(Olson ,1965),如果依据大家的自发行动,逃避提供责任行为将成为人们的主流选择,合作行动将破产。对之克服需要建立组织与制度,由此就产生出一套权力体系,然后依靠它来组织大家一同行动。其实,村民自治制度也就是基于这一原理而建立的。可是,由此又出现了所谓二级集体行动的困境:人们在试图解决集体行动困难而建立组织或制度的过程中,又出现了由谁出面组织、由谁主导建立制度的难题(Kim ,1997)。由于一个组织和一套制度仍然是公共物品,如果任由人们自主选择,他们将逃避建立组织与制度的责任,这与原初他们逃避在公共事务中提供责任同出一理。但在我们的现实中,二级集体行动也可以得到克服,人们已经设想出一套解决方案:依靠半强制和物质利益吸引等方式让村民进入选举投票场所,让大家通过选票"强行"产生出一套权力体系,然后依据后者来解决问题。这就是迄今我们所能够做到的一切。然而实际上,在我们似乎快要解决最初的问题时,我们又制造了一个新难题:新产生的权力体系及相关的运作规则是需要监督的,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真正的权力来源于所有村民,它体现在村民代表大会这一形式中,又实施于对权力执行机构的监督上。然而,正是这样一种至关重要的环节却同样出现了集体行动的难题:人们完全可能不参与到监督权力这样一种既要付出时间和精力又要冒着得罪"当权者"的行为中。
结果,我们遭遇到了如何从草根社会进入到有效自治组织的难题,它使得我们最终将面对这样两条路径中的一条:第一,我们无法从草根社会中产生出自治组织,社会犹如一盘散沙;第二,我们产生出了一套失去监督的特殊权力阶层,它凌驾于普通村民之上,从而村庄社会呈现为一个裂解开来的双层结构。无论何种情形,问题的根源都在于我们缺乏一个能够足够产生有效治理体系的草根社会。那么,怎样的社会才能促进自治组织的有效产生呢?
(二)由草根志愿组织到村庄自我治理的一套理想逻辑
从集体行动的理论视角看,村庄自治的难题并不是最终无解的,只要我们从制度视角转向对更基础的社会层面上某种特质的诉求即可。
其实,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村民看作是分离的一群人的机械堆积,其中存在着个体状态、社会资本和社区纽带这样的内容,正是它们对于解决集体行动的难题具有特殊的意义。在这些因素中,除了社区纽带之外,我们最终都将因果关系推测到社区志愿组织这里。
首先,一个人行动中对自我行动效率的认识——即自我效能感是影响他们是否行动的重要因素。一个人越是觉得自己的行动能够产生效果,他们越会积极地参与到集体行动中来(Kelly Kelly,1994)。而追索效能感的来源可以看到,鼓励人们自主、自愿参与的志愿组织,将特征性地具有这一作用,因而拥有更多草根志愿组织的社会将是一个有利于集体行动达成和民主治理成活的社会。其次,社会资本是一个关键性变量,它不仅能在一般意义上促进集体行动的达成,而且还特殊地促进人们的政治参与(Klesner ,2003;Teorell,2003),而在一个社区内部获得社会资本生成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志愿性组织的建立,对此,可以参阅托勒尔(Teorell ,2003)的实证研究。因而,结论同样是,拥有更多的草根志愿组织的社会将是一个有利于集体行动达成和民主治理成功的社会。以上两条恰恰与另一支脉的研究结论相吻合:参与结社组织能促使更大规模的政治参与(Putnam,1993;托克维尔,1997)。
志愿组织对于政治参与的促进作用早已得到人们的认识与实证资料的支持。早在1963年,阿尔蒙德与沃尔巴(Almond,1963)就发现,志愿结社可促使其成员参与政治活动。而直到不久前西欧、北美一些国家的参与研究都发现同样的规律(Parry et al .,1992;Verba et al .,1995;Stolle Rochon ,1998)。在这些关系背后,按照托克维尔(1997)的经典解释,志愿结社在一个小环境下为公民提供了民主的实践,让他们在此关联起来、做出相关的决策,从而起到民主学校的作用;从这里学到的民主技能将用于组织外的行动。托勒尔(Teorell ,2003)认为,这是从人力资本的角度来看待志愿组织的作用的,这些组织能够提升组织参与者的个人民主能力。继而,托勒尔认为,还可以使用社会资本的有关理论进一步解释志愿组织的这一作用。作者通过实证数据发现,除了托克维尔所说的那种增加个人的技巧之外,社会资本的确在起作用。
研究表明,人们在志愿组织中的参与将增加他们与外界的联系,增加他们在社会网络体系中的"弱性纽带".而这些纽带则促使他们接触到更多的要求参与的请求,进而更有可能带动他们一同参与。
但是,即使加上社会资本的视角,志愿组织对于政治参与的促进作用也没有得到完全解释,甚至对于那些志愿组织中的积极参与者来说,解释的比例还不足一半(Teorell ,2003:60),某种新的作用因素还有待揭示。这种新的因素是什么呢?我们可以进行这样的推理:由于自我效能感明显影响个人是否参与,而参加志愿组织活动将增加个人的自我效能感,因而,参加志愿组织将通过一种新的方式促进人们在民主自治中的参与。至于志愿组织对于自我效能感的促进作用,则来自于NGO 运作的自主性,这里有着更多的自主空间、更少的行动控制和对于行动者更多的信任。这与政府统领的行动控制构成了鲜明的对照。
这就是我们在理论上要阐述的核心思想:草根志愿组织以三种方式发挥着促进村民参与的作用,分别是:志愿组织培育了人民的民主意识、锻炼了人们的民主能力;志愿组织提供了更丰富的社会资本,借助于它而提高参与的可能性;志愿组织提高了人们的自我效能感,使得参与的可行性提高。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草根结社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不同。我们可以关注草根志愿组织这样几个特征:1.志愿性,拥有志愿性是草根组织区别于自治组织的地方。在自治组织中,所有村民都是组织成员;只要你位于该地域之内,都被赋予了一份权利及义务,因而不能体现志愿性。而草根组织以及所有NGO 却与之不同,志愿性是他们的最根本特征之一。2.草根组织由部分村民参与形成,他们更加基层化,位于更低一级的层次上,更能代表社会自发的组织。3.草根志愿组织的活动更具体,如灌溉用水、文体娱乐、农业生产、市场销售,等等,而村委会的功能则要涵盖整个村庄的一般性公共事务。
(三)由草根社会进入自治组织的其他可能途径
在社会资本及草根志愿组织之外,社区成分是一个重要变量。在许多传统社会,一个局部社会能否有效自治的最重要决定因素之一就是一个地域内部人群之间的社区关系,也就是我们社会学意义上的、体现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纽带的"社区".一个地域内的人们可以借用其丰富的社区关系,来实现集体行动的达成(陶传进,2005:第4章)。传统社会中,社区成分本身甚至就可以发挥解决现代社会中公共物品的提供问题,只有在这一提供达到一定难度之时,社区内部才以制度化、组织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Jay ,2002;Taylor,1993)。但是,鉴于传统社区基础的逐渐失去(陶传进,2005:第5章),社区这一社会学变量的操作空间较小,因而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如果一个草根社会既不富含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资本、又缺乏传统社区的特质,那么,还能由此产生出自我治理的组织吗?从我国的现实实践中,我们似乎看到了肯定性的答案,因为任何一个村庄都有一套完整的选举机制,都可以选举出一套拥有权力的自治组织;即使这套组织运作得不理想,我们也可以将责任推到政府干预这一点上。于是,我们的条件仅仅就是要有一套完整的选举机制。最终,对社会资本、社区、志愿组织这样的社会条件的要求,就转化成了对于正式制度的要求。
然而,我们正是在这里出了问题,因为,人们完全可以是为了个人利益而参选,为了到场后能够得到一份物质报酬而去投票;或者是在竞选者与投票人之间出现了即时性的利益交换而决定投谁的票。
这提示我们,仅选举本身可能只是一个形式,选举不能产生出乡村社会里的社会学机制,也无法替代这套机制所发挥的作用。在这个时候,半强制性、半交换性的投票,只能被看成是一种典型的政治行为而非社会行为,由它所产生出来的更像是一套政治权力或准行政体系;村民选举实际上沦为一套人为建立起来的制造权力的机器,从而村庄社区中的自治组织这第二层面将与草根社会的第一层面产生分离。
三、村庄内两个层次关系的实证研究
上面的理论工作为我们铺垫了一个背景,我们因此而知道,村庄中的自我治理组织的建立存在着先天的难度,因而村庄社会容易裂解为两个层面。我们还知道,要解决裂解问题,需要草根社会拥有产生组织的各类社会资源条件,在现代社会尤其需要具有草根性的志愿组织。
借助这一理论背景,我们可以观察现实中中国农村自治组织的现状,对之实现深层的解读。那么,现实状况又是如何呢?
以下使用实证资料来说明这一问题,资料来源于北京师范大学学生2006年暑期在他们各自家乡所进行的调查。村庄的选取实际就是调查员的选取,而调查员则是按照课程选修所限定出的学生。因此,村庄选择虽然不是随机取样,但却没有人为的选择。实际调查村庄64个,分布于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江西10处,四川9处,吉林7处,湖北、山东、云南、安徽、新疆各3处。其他省市1-2处,略。
(一)村庄社会一定程度地呈现为双层分裂
双层分裂是指村委会与村庄草根社会呈现为分裂的两层,村委会把持权力、高高在上,村民社会位于底层,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声音。
首先,村委会(及党支部)已经成了管理乡村社会的最主要力量,已基本实现了对于过去的家族势力、村庄精英等成分的全面取代。在问到"是谁在主宰村庄里的事务"时,无一例外地回答是村委会或村长(外加村支部或村支书),传统上的社会精英治理模式已经退出,它们充其量只能起到一些补充作用。如果将之量化,结果是,在村庄公共事务的主导模式中,村委会(连同村支部)的力量所占比例平均达79%,甚至在传统上由宗教主导的地区也是这样,在这点上倒是非常符合当前村民自治的目标模式。但是,这样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权力体系,并没有与村民的草根社会很好地弥合,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村民社会之上。调查中有一个对于村委会现状的定性描述,我们将之整理、量化,结果发现,在很大程度上村委会已经成了老百姓的监督禁区,甚至成了村民利益的对立面,在全部有效回答的55个村庄中,这样的村庄占到了23个。此外,村委会有一定问题但还能正常发挥积极功能的为26个;人们反映良好的仅为6个。这是一个不对称的结构,在"好"、"中"、"差"三者中",差"的比例明显高过"好"的比例,说明村委会的状况的确难以令人满意。而如果考虑到调查偏差,即人们往好处说的倾向,那么实际状况还会更差。
以下我们以定性资料来更清晰地表达村委会与村民社会的关系现状,我们使用的是调查员手记的原话,请注意,这些调查员也就是从所调查村庄里走出来的大学生。以下访谈片断来自于各不相同的村庄。
我们没有举出赞美性的访谈片断,因为这样的赞美性片断几乎没有。
村庄LX:普通村民的利益表达方式并未有多大改变,对于不合理之处,大多数村民还是默默接受了。少数人会去找村委会问个明白,或是向早已退下来但仍很有些威望的前村委会干部反映或望其转达,甚至也有反映到乡镇一级的,但这些往往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和解决,被相关人员推诿。前些年大家还会偶尔聚到一起开会,商讨解决或投票解决,但现在几乎很少有这种会了,大家对这种集体感的认同也不是那么强了。
村庄NM:谈到村委会的状况时,一位村民小心翼翼地对我说:"有问题也不能和他们说,说了也没用。最多就在几个关系好的人中说说罢了。要是实在重要,现在咱有市长电话。"而在说这些时,村民还嘱咐我别说出去。
村庄LJ:村委会的民主运作程度很低,例如2004年"桂梧高速公路"征用本村用地,每亩田的补偿款比国家规定的少得多,大家议论纷纷,可村委会却不当一回事,致使有不少人认为是村委会从中贪污了。
村庄QJ:我二叔是开餐馆的,听他说每次来购买土地者和当官的都要到他的店里大吃大喝,少则几百,多则上千。
村庄SHJW:2002年一位在外做生意的村民实在看不下去,向村里捐出1000元用于修建厕所,但4年过去了,连厕所的影子都没有看到。
村庄WQ:社主任打麻将都是打二块五的,而村民打的是一角的,且社主任上任后几年家中资产增加了近10万元。大家对村委会的评价越来越差,95%的村民认为腐败是其最大的特点。
村庄WQ:前两天,我碰到社主任,他居然向我炫耀说他现在说了算。
村庄A :村里的三个人(村委会的成员)在主宰,即所谓的第一把手、第二把手、第三把手。所以村委会几乎完全控制着村里的事务。没有村委会之外的民间权威发挥作用。在我们村,那三个主宰村委会命运的"村官"是血脉相连的兄弟。
村庄AC:没有家族背景和其他资源的村民越来越边缘化了。
因为现在的村委会成员基本上都是有背景或有其他资源的,其他人如果想参加进这样一个群体,他需要有合适的"身份",这样才能被这个群体接受。
其实,村委会的问题从另外一些事情中也能间接地反映出来。世界银行在中国的项目区建立用水者协会时,其原则之一就是"协会必须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协会主席和执委会成员一般不应是乡水管站成员或村委会成员,尽管在有些地方他们这是可以接受的"(世界银行文件,2003),我们在对另外一些国际性机构的社区发展项目的调查中还注意到,他们也大致遵循一个相同的原则,例如,乐施会在西南地区的扶贫过程中以及国际计划组织在西北开展的项目活动中,其所建立的社区发展组织都要求尽量避开村委会。
(二)由草根社会到自治组织的方式
我们需要追寻问题的根源:草根社会如何产生自己的自治组织?
为什么会有这种结果?按照我们的理论分析,如果草根社会中既缺乏社会资本又缺乏传统型的社区组织成分,那么",贫瘠"的草根社会将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产生出有效的自治组织。这个时候,形式化的选举本身就会被推向前台,成为一套纯粹的产生权力的机器,而其背后的支撑力量已经不再存在,除非我们依靠临时性的物质吸引或者实际性的物质交换。简单地说,权力体系完全可能是通过即时性的由2元钱交换一张选票的方式而产生。这种情形可以看成是村民在村庄政治中的参与不足。下面我们看一下实际发生的事情,以定性访谈资料为依据。
村民XXX 告诉笔者,在2002年之前,为了增加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村里给每个参与投票的村民补助,一般是20元钱和一袋白砂糖,这项激励措施在每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每次在村部进行的选举工作场面都非常热闹,整个坝坝都坐满了人。为了防止小偷伺机作案,村里还会组织专门的人员巡逻,各家的小孩也有专人负责照顾,足以见得大家参与投票的热情。但是这种热情只能视为凑热闹,实际参与到村委会竞选的人寥寥无几??选举的方式也极为简单,在候选人名下画圈,甚至是让人代画。而小组长的选举是无钱可领的,因而参加的村民不多,特别是那些集体财产不多的小组,参加的人更是寥寥无几。2002年之后,村委会选举不再有奖励,因而村民的参与热情就大不如前了。
时至今日,在一些村庄中这种局面仍然是一个常态:据说去投票的村民就会有2元的"报酬",这对村民有很大的诱惑力。在村子里转的时候,也的确在已经搬走的人家的大门上看到了"明早八点开代表会"的字样,看来有民主选举的说法不虚。但如果真按村书记所说,是因为投一票给2块钱才组织起的选举,那就真是不知说什么好了。
这种场景代表了很大一部分村庄的实际情况,只是不同村庄用于补偿选举的钱数有些许差别,其中最少的2元,而上述20元钱外加一袋白砂糖的情形则属于数额的上限。这实际上是一种物质交换,交换的选择权在投票人手中,交换的取舍标准是他在选举上所花费的时间(比如一天)是否值得上他所获得的报酬(比如20元钱)。村庄政治的参与居然被简化为一个时间点上的"劳动",参与动力不足的现状赤裸裸地呈现出来。在我们调查到的61个有效回答的村庄中,认为村民参选热情高的有28个,"一般"的7个,低的有26个。表面上的数据尚可,但正如上面的案例所说,这是在给予一定物质报酬前提下的结果。
除发放物质报酬外,竞选人的贿选同样具有"促使"人们参选的效果,贿选也是通过给予物质报酬的方式进行的。在48个有效回答的村庄中,发现有贿选的为26个,其他22个村庄证据不足。以下是几个村庄里的具体故事,从中可以看出花多少钱可以买到一张选票。有趣的是,用于购买选票的钱,同村庄给村民"参选报酬"的钱数大致相当。
。当时我们屯里竞选社主任,两个候选人不分伯仲,他们以不同的方式收买村民,其中一个挨家挨户送西瓜,请上饭店,共45桌,总共花了7000多元。另一家则是买选票,30块钱一张,总共买了多少张不得而知。
·曾经有一个"雪糕村长",如果把选票给他,就会发一根雪糕。
·竞选主任的,每个选民送一包金圣烟(价值10元),竞选两个委员的,送给每个选民价值5元的烟。
·一个老党员,还以自己的儿子诅咒发誓,说是一定会投对方的票,请对方放心。
·村庄选举,约定俗成,每个候选人都送礼,即使知道不投他的票也送,不然就得罪了。不收也不行,那是看不起他。
·据调查,贿选的手段比较多。有人家不识字的,他说投谁指定代写的人就先答应着,但投票时,他就按上司的指令写另外的人,反正对方也不识字;有的人家外出打工,选举时没回村,可以假报他回村,再写要选的人的名字。每年的竞选都很激烈,但缺乏客观、公正,老百姓的选举积极性有消退的迹象。
通过以物质报酬作为"燃料",选举已经成了制造权力的机器:通过一套选举程序,借助于如同生产劳动一般的选举行为,人们制造出了自己生活场域里的权力阶层。而我们真正希望看到的像社会资本或者是志愿组织这样的社会成分,则已经淹没于这些临时性的物质交换关系之中,失去了自己所应发挥的作用。
(三)最基础的社会层面,志愿性草根组织的匮乏
最后,我们需要看一下草根社会的面貌。依据村民对参与选举的冷淡和村委会沦为特权阶层的倾向可以推测,草根社会很可能是一个"贫瘠"的社会。而在理论分析部分我们看到,志愿性的草根组织是现代社会决定村民参与村庄政治的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可以进一步推测,草根社会的贫瘠将以缺乏志愿性的草根组织为标志。那么,草根社会中,志愿组织的发育现状到底如何呢?
我们首先将村庄内的组织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只有村委会等必备组织,它们具有自上而下的性质,代表不了村民社会的志愿组织性质。第二,除这些必备组织外,还有一些由村委会组建且引领活动的功能性组织,以农民经济技术协会类组织为主。由于它们是由村委会组建与引导活动的,因此,志愿性并不强,除非村委会以将它们完全推向社会(而不是控制它们)为目的。第三,除必备组织外,至少还有一些由村民自发成立与运作的娱乐性组织。在这里,���农民自己组建与运作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但又仅限于娱乐层面,没有管理与服务层面。它们一般多是老年协会这类的组织。第四,出现了由农民自发成立的具有管理或服务功能的组织。这些组织如教育基金会、用水者协会等,且需要由农民自发成立。结果,在有效调查的57个村庄中,只有村委会等必备组织的村庄数为31个(其中一个村庄还有宗教组织,但也归到本类别),占54.4%;由村委会组建且带领活动的组织为13个,占22.8%;二者相加超过了总数的1/4.有自发成立的娱乐组织的为12个,占21.1%;只有一个村庄有自发成立的管理及服务组织。可以看出,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民非常缺乏自己的志愿组织。
村庄SHJW,只有必备组织的情形:除村委会外,每个村民小组还有一个党员小组……另一个较完善的组织是该村的计划生育协会,成立于1997年,由村干部兼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在走访该协会副会长、村妇女主任邹XX时,看到了该协会2005年的活动记载和会员花名册。仔细翻阅后发现,该村几名常年在外务工的村民也在会员之中,而且每次的活动记载中都有他们的名字。经过仔细询问后得知,这些会员和活动报告绝大部分是为应付上级检查而杜撰的。
村庄SHQ ,村委会引领成立的组织:在本村,除了村委会之外,1996年10月还建立了农业用水调度管理办公室,由村所辖的六个小组组长、每组各两名村民代表以及村长组成并受村长领导。负责农作物收割时期帮扶和管理的"双抢小组"是又一个踏踏实实为村民办实事的组织。它成立得较早。1994年村委会鉴于本村有大量的外出务工人员,而他们家里往往只剩下妇女、老人和儿童,在抢收农作物时很需要帮助,因而倡议设立的。
这是一些连名称上都是政府模式的组织。我们并不是否认它的作用,而只是想追问,农民自己的组织哪里去了呢?
村庄NC,拥有自发的娱乐性组织的情形:车鼓队、腰鼓队、十音队等大多是村民自行组织成立的,在一些节假日、居民婚嫁日、庙会等重大节日为居民表演,丰富社区生活,增添节日的喜庆气氛。这些组织与村委会无直接联系,但通常领队有一定的口才和威望,某种情况下,对居委会干部的工作有一定的帮助。
村庄ZC:老年协会是居民自行组织的。某年(具体时间不清)由于一处房子闲置,就有老人在其中聚集,聊天、打牌、打麻将等。久而久之,就称其为老年协会。老人协会即老人聚集活动的地方。
在村庄首先出现的志愿性组织一般都是娱乐性组织。这类组织不需要管理村庄公共事务,运作难度较低;其组成成员一般为老年人和妇女,他们拥有足够的活动时间与兴趣;而且,因为与村庄管理无涉,不容易与村委会的权力产生冲突。这就是这些组织首当其冲建立起来的原因。但是,即使是娱乐性组织,也远远未能充分发展,村庄文化呈现为高度的低级化与一盘散沙的局面。恰如一位调查员所写的那样:
10年前解决柴米油盐都成问题的家庭现在大都拥有现代化的东西:彩电、热水器、摩托车、音响??有的甚至用上了电脑。但是由于村里缺乏组织,人们没有好的休闲娱乐方式和场所,就只能看看电视,三五人聚一起打牌小赌。在我们所调查到的全部村庄中,劳动力平均一天的打麻将时间为3.17小时。
打麻将不仅不能通过志愿组织而产生社会资本的建设作用,反而由于赌博在家庭内部和村民之间产生冲突,导致社会关系破裂。关于这一点不再展开。娱乐性志愿组织尚且如此,自发成立的管理与服务型的志愿组织就更是难得一见了。我们的确能够在一些典范性村庄里见到运作良好的纯志愿性组织,但那需要专门的选择,以这种近似于概率抽样的方式,并不容易碰到。
四、问题的出路
本研究并不是力图去证实一个草根组织的发育程度与村庄政治参与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将此关系作为一个既有的理论结论移植到中国农村社会,然后以它为背景,解读我们的现实。于是,我们不仅看到了当前农村自治中存在着的严重问题,更看到了问题的根源。我们将问题表达为村庄社会双层结构内的分裂,村委会组织凌驾于普通村民之上。所以,村委会的问题不单是上级政府自上而下的结果,不单是上面的控制或者是布置任务,而且还包括社会底层没有自下而上的土壤、没有这股上冲的力量,结果,村民选举制造了一套政治权力体系。
其实,志愿组织促进政治参与的结论本来并不是在社区内部展开来的,一个小小的社区本来就该被作为一个社会单元而存在,而不该再分解为两个裂解开来的层面。但是,现实情形与理想的情形有区别,在我们这里,村庄社会的两个潜在层面已经裂解,草根社会并没有很好地按照理想的方式产生自己的治理组织。
进一步,我们通过实证资料看到,在村庄层面上我们缺乏的是老百姓的参与,表现为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物质利益的激发下、在几元钱与一张选票的利益交易中"参与"进来的,而不是将之作为公民责任或权利的一个表达。投票尚且如此,监督就更难以保证。
既然村庄层面已经裂解、既然裂解后我们看到的仍然是村庄政治参与的不足,那么,既有的研究结论就可以应用于村庄社会:更草根社会层面上的志愿组织,将促使人们在村庄政治中的参与,从而解决现有的问题。这或许就是我们当前的最佳出路。自然,更确切结论的得出还需要更有力的研究,以揭示出自治组织的发育的确能够促使村民的选举参与、监督参与,以及村委会的利益维护参与。
那么,应当如何促使志愿组织的发育呢?我们至少可以找到两条路径。第一是进一步去除政府、准政府式的控制,为志愿组织的成长提供空间。当前,村庄之上的政府体系早已开始一定程度的放权,但村庄层面上的自治选举却重新产生出了人造权力,在许多地方,村庄公共空间几乎全被它占满,它们以密不透风式的方式遮罩了社会本身的发育。
这也可以从一些国际性机构绕开村委会建立自己的社会管理组织的行动原则中看出来。第二是利用现有的由政府或村委会引导成立与运作的组织,利用的方式是在引导他们成立之后,再帮助他们独立运作,向真正的志愿组织转化。这是可以做到的。
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村委会如果运作良好的话,它本身也可以成为草根志愿组织发育的促进者,从而在二者之间形成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关系。因而,不管起因是在于志愿组织还是在于村委会的"开明",我们都应当见到这两种情形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实际上,这种相关关系已经在我们这次的调查数据中得到证实,①「村委会的功能有三种情形:功能明显扭曲、有一定问题但还能正常发挥功能、良好。在村委会功能明显扭曲的村庄中,村庄只有村委会等必备组织的数量比例为71.4%,在村委会有一定问题的情形下,这一比例降到50%,而在村委会运作良好的村庄中,比例又进一步降至16.7%.」只是我们还难以阐述清楚二者之间的因果方向而已。鉴于当前志愿组织的发育时间较短,而且大多是受外界的推动而成立的,我们推测性地认为,是村委会的性质决定了志愿组织的发育程度。比如更加开放、引导和能促型的村委会,促使了志愿组织的发育。可以预测,在这些地方,志愿组织的发育将进一步促使村委会的规范化运作。
当然,我们对于志愿组织的强调是与现代社会的背景分不开的。
在过去,村庄社会里的社区成分发育,它们不仅自身就可以发挥治理的作用,而且还可促发产生有效的治理组织,因而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对于志愿组织的依赖。但是,在一个全球性的社区失去的大潮下,我们无法回到旧有的社区,因而,对于一个新的社会基础体系的要求就显现出来,这一体系的核心就是草根性志愿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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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