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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委矛盾”概念是否合理
——与王金红先生商榷
廉如鉴
摘要:近几年来,学界对两委关系的讨论出现了一个新动向——许多学者对“两委矛盾”这个概念提出质疑,其中以王金红的“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一文对 “两委矛盾”概念做了最为尖锐的批评。他认为“两委矛盾”是一个具有选择性偏见的简单化概念,不能准确、深刻地反应农村两委关系的真实状况。作者认为王金红对“两委矛盾”所做的批评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首先,他批评这个概念所依据的方法论存在问题;其次,他对这个概念的认识仅限于人际关系层面;另外,他担心“两委矛盾”这一提法会使基层官员怀疑村民自治合理性,这个担心也没有充分依据。
关键词:村民自治、两委矛盾、选择性偏差
近几年来,学界对两委关系的讨论有所减少,但出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新动向——许多学者对“两委矛盾”这个概念提出质疑,其中以两篇文献最具代表性:陈涛、吴思红发表于《中国农村观察》(2007年第6期)的“村支书与村主任冲突实质:村庄派系斗争——兼论支书主任‘一肩挑’的意义”和王金红发表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的“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其中以王金红先生对 “两委矛盾”概念所做的批评最为尖锐。他认为“两委矛盾”是一个具有选择性偏见的简单化概念,不能准确、深刻地反映农村两委关系以及农村社会政治关系的真实状况,并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缺乏理论概念的逻辑严密性和学术精致性,“应该被真正的‘理论性概念’超越”[①]。
作者认为,王金红先生在文中确实指出了一些相关报道、研究文献的弊病,那就是笼统地用“两委矛盾”来概括村庄的治理格局、陷入“选择性偏见”,遮蔽了村庄政治的真实状况。但是,他对“两委矛盾”这个概念所做的批判却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下面就针对他的具体论述,陈述作者的一些管见,就教于王金红先生与各位方家。
一、“两委矛盾”是否必须“涵盖所有的经验事实”
王金红先生在“ 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 一文中首先分析了五个广为引用的“两委矛盾”案例——山东栖霞市案例、西安市莲湖区马军寨、广州市红星村案例、潮州市霞村案例、湘潭市白沙村案例。他认为,栖霞市案例的起因是村支书专横霸道、党支部大权独揽;马军寨案例的起因是村支书害怕自己过去中饱私囊的劣迹败露,于是雇凶杀人;红星村案例起因于宗族内冲突,霞村案例则起因于宗族之间的冲突;白沙村案例的真相是黑恶势力控制了村支部。王金红认为,在这几个案例中, “两委矛盾”仅仅是表面现象,背后是宗族冲突、黑恶势力影响。如果用“两委矛盾”来概括这些案例就会遮蔽背后的深层原因,误判事情的真相。他指出,欲深入揭示这几个案例的真相,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为了理论表述的方便而归于简单、大而化之的‘两委矛盾’这一概念框架。在对问题发生的因果机制进行解释的时候不能简单地选择党支部-村委会这种象征符号,从问题的表象入手用两极对立的方法解释问题,而是要深入地追寻这种政治符号背后所包含的实际因素,挖掘导致了矛盾、斗争与冲突的细微因素与深层背景,形成最贴近事实真相的理论解释。”[②]
我们看到,这五个案例确实各有起因,有的起因于利益之争,有的起因于宗族冲突。如果一个学者欲了解它们的真相,确实不能停留于“两委矛盾”这个笼统的说法,否则就是一种“选择性偏见”。王金红的上述观点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他在此之后却做了不恰当的发挥,他进一步认为:“(两委矛盾)如果离开了农村党支部独揽专权、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个人矛盾、宗族组织的影响以及农村黑恶势力的渗透等具体因素,就不具有实质性涵义。”[③]因此,“‘两委矛盾’还属于一个比较稚嫩和粗糙的经验性概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缺乏规范性概念的逻辑严密性和学术精致性。”[④]
作者认为,王金红在这里混淆了理论概念和“对概念的运用”。即使我们承认把栖霞市等五个案例概括为“两委矛盾”会遮蔽它们的真实起因,但这只能说明没有很好地使用这个概念。我们不能因为带有“选择性偏见”地使用了“两委矛盾”,就说这个概念本身有“选择性偏见”。这正像文革时期“阶级斗争”概念常被滥用,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这个概念的合理性;现在很多研究滥用博弈概念,我们也不能因此否认博弈概念的合理性。
王金红从“概念运用的错误”跨越到“概念本身的错误”有一个方法论观点作为基础:他认为,一个理论概念必须涵括所有的经验事实,“两委矛盾”则无法概括这几个案例的全部事实,容易让人忽略其中的宗族矛盾、利益之争,因此是一个有缺陷的概念:“‘两委矛盾’所依赖的经验事实纷繁复杂,研究者在定义这个概念时不能涵括所有的经验事实,反而使这个概念的涵义变得含混不清,所指不明。”[⑤]王金红的这个观点值得商榷。
我们知道,一个理论概念的目的是把握许许多多事件中存在的某一个“共性”、“普遍性机制”。由于“具体性包含着普遍性”,“共性”只是事物的某一方面,绝不是这一事物的全貌。因此王金红要求一个理论概念“涵盖所有的经验事实”,这实在是误解了理论概念的作用,对它提出了一个“不能承受之重”的要求。按照这个要求,“价值”概念只是刻画了商品中内含的抽象劳动,无法解释“价格波动”等其他关于商品的经验事实,于是就算不得一个理论概念;“重力”概念无法涵盖树叶下降的所有细节,不能解释树叶飘来荡去的运动轨迹,于是就算不得一个理论概念。
黑格尔指出,一个理论概念是对事物某一方面的抽象,它在把握事物共相的同时,离开了事物丰富的具体存在。有了这个抽象,概念才能获得一个清晰的、确定的含义,如果要求一个概念“涵盖所有的经验事实”,它就无法获得清晰的规定性,更谈不上成为一个规范的、精致的理论概念。黑格尔认为,这种片面化的概念抽象是认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欲进一步在理论上把握事物的具体存在,需要把很多理论概念结合起来,形成“理论具体”,单个概念是无法承担这一任务的。
所以,我们不能要求“两委矛盾”把握五个案例的全面真相,不能要求它对这些案例的起因作出全面准确的解释。它的作用只是把握五个案例在某个方面的共同结构:这些村支书们侵害村委会法定权利的具体原因各异,行为方式不同,但都可以借口“党的领导”,动用制度性的力量来支持自己的行动。村委会也不再像一元化时期那样“必须服从村支部的领导”,而是可以在《村组法》、民选合法性的基础上对村支部的权威进行挑战。双方都有制度依据,乡镇也没有足够的权威和充足的制度依据进行仲裁。我们承认“两委矛盾”把握了当前农村治理现状的一个重要的“共相”,并不意味着它就把握了农村治理的所有方面,欲在理论上掌握农村治理的整体,需要把它和宗族关系、利益格局、面子竞争等等概念结合起来,形成“理论具体”。单个概念,不论是“两委矛盾”还是王金红所重视的“宗族关系”、“干部素质”都不能承担“涵盖农村治理所有经验事实”的任务。因此王金红先生以“两委矛盾”不能“涵盖所有的经验事实”为依据就否认它的合理性,这种批评有欠妥当。
二、两委矛盾的两个层面
王金红先生对“两委矛盾”概念的理解也是片面性的,这也导致了他对这个概念的错误批评。他认为这个概念有三个涵义:(1)指农村党支部同村委会两个组织之间的整体对抗;(2)指是两个组织之间主要人员的局部矛盾;(3)指是两个组织中个别成员之间的个人冲突。基于这种理解,王金红指出,全国大多数农村的村支干部间并没有爆发尖锐矛盾,因此“两委矛盾”就不具备普遍性:“即使狭义上‘两委矛盾’所指称的经验事实存在,那也只是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过程中无关宏旨的极端事例,不能根据少数极端的经验事实赋予这个概念以普遍意义。”
我们看到,上述三个层面的“两委矛盾”都是人事层面的冲突,而没有谈到两委之间在制度上的冲突。事实上,两委矛盾不仅包括人事冲突这一层面,更重要的含义是制度层面的冲突。郭正林指出:“村支两委的矛盾,其实质就是在村民直选所贯彻的民主原则,同农村几十年来形成的党的领导的惯例的不协调以及这些不协调所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冲突。”[⑥]李连江、熊景明则认为两委矛盾是两种制度原则的冲突:“依照村级组织以村党支部为核心这个原则,党支部书记是村里的一把手,而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村主任是一把手。”[⑦]景跃进则明确指出,不能仅从人际关系的角度看待两委矛盾,而要看到两委矛盾是“自上而下”的逻辑和“自下而上”的逻辑之间的紧张和冲突[⑧]。
现实生活中的“两委矛盾”确实总是通过人事矛盾表现出来出来,正如王金红所指出的三种情况:矛盾可能发生在村支书和村主任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村支其他干部之间,甚至村支两套班子成员都卷进矛盾。但仅仅从人事冲突的角度就无法揭示村民自治之前和之后农村治理结构的重大变化,也无法揭示村庄两委矛盾和省市县政权存在的“党政矛盾”之间的区别。村民自治前,村支干部之间也存在由于工作思路、利益纠葛、宗族纠纷、面子竞争等因素造成的人事冲突,但在一元化领导体制下,村支部、村支书的权威地位很难受到严重挑战。乡镇可以通过人事任免、干部教育、利益协调等手段比较轻易地解决这些人事冲突。如果说,村民自治前的村支矛盾类似于上级政权的“党政矛盾”,村民自治后,由于“依法治国、由下而上”等治理原则引入农村,村支干部面临着一个新的制度环境:村委会班子来自于村民大会的选举,其他组织无权撤换;村委会由《村组法》授予“管理集体所有土地和资产,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制定村民土地承包方案,审批村民宅基地”等职权。这样村委会干部就获得了以前所不曾有的合法性资源,能够对村支部的权威提出强大的挑战,当村支干部发生人事冲突时,乡镇无法用原先的方法解决村支干部的人事矛盾。
总起来看,制度层面的“两委矛盾”大致包含这样几个方面:1、权力来源不同,村支部主要由上级任命;村委会有村民选举产生。2、运作原则不同,村支部按照民主集中制运作;村委会按照民主原则运作。3、职能不同,村支部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党委任务,村委会是负责集体公共事务;而上级任务和村集体要求往往有反差。4、村委会有自治权,村支部有领导权,两者之间存在很多职权上的“交集”。
需要指出的是,“两委矛盾”只是影响村干部行为的一个制度背景,并不会直接导致村支干部发生冲突.景跃进指出“村干部的角色认同与行为选择受到众多因素的制约,其中,制度性框架、乡村关系的类型、资源程度、政策领域、任务性质、村干部的利益考量等都以不同的方式发挥作用。”[⑨]现实中村支书和村主任之间可能有行为上的矛盾冲突,也可能没有。没有冲突是因为“两委矛盾”这个制度性矛盾被其他因素所掩盖;如果有冲突,起因也是多种多样,��能主要因为宗族斗争引起,也可能主要因为利益争夺引起,还可能是历史造成的派性斗争引起。典型的制度性“两委矛盾”在下述情况下才可能外显化:1、村委会选举严格规范,当选干部符合村民意愿。2、当选村委会干部在当选后仍然能够代表村民利益,没有退化为“盈利性经纪”。3、村支书听从乡镇党委命令。4、乡镇命令和村民利益之间存在一定反差。5、村支书和村主任没有“一肩挑”。很显然,上述条件并非在所有农村具备。不过即使一个村庄的村支干部之间关系和睦、相互配合,但制度层面的两委矛盾并不是就不存在了,而是潜伏下来——正像“劳资矛盾”一样,尽管在很多资本主义企业里劳资关系和睦,但劳资双方的结构性的矛盾依然存在,只是作为一个制度性背景隐而不彰。
进一步说,即使“一肩挑”这种从根本上消解村支人事矛盾的做法也不能解决两委在制度层面的矛盾,远山、白钢就指出,一肩挑只不过把村支书和村主任两个人的矛盾转化为一个人内在角色的矛盾:“一把手”作为村支书要坚决完成上级党委的任务,作为村民选举出的当家人要维护村民的利益诉求,当上级要求和村民的利益诉求不同时,他将何以自处?[⑩]贺雪峰进一步指出这种角色矛盾带来角色运作空间:当村庄一把手贪渎之后,他可以对乡镇说自己是民选干部,乡镇无权惩戒;对村民说自己是上级任命干部,村民无权干预——这就导致“由上而下”的监督和“由下而上”的监督双双遇阻。可见“一肩挑”并没有彻底消除两委矛盾,只是改变了它的表现形式。[11]
“两委矛盾”之所以难以消除,是因为它有着极为深刻的历史根源:作为一个后发的现代化国家,中国的现代化很难从民间社会自发产生,国家必须聚集足够的资源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强行推动现代化进程”[12]。从总体上说,国家的现代化努力和农村社会的长期根本利益一致,但是由于民间社会缺乏现代化因子,其自发需求不可避免地和国家要求之间存在反差。另一方面,国家政权也有一个现代化过程,国家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失误,从而伤及农村社会利益。因此,国家和农村社会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这些矛盾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就表现为“两委矛盾”。两委矛盾的发展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取决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王金红之所以不认同“两委矛盾”在制度层面的含义,是因为他发现从《村组法》和《农村工作条例》文本看,“两委矛盾”并不存在:《条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村支部的“领导权”;“领导权”并不意味着包揽村委会职权;只要村支干部素质高,村支书尊重村主任的“自治权”,村主任尊重村支书的“领导权”,双方就会和谐共处;两委矛盾自然不存在。因此,王金红先生认为村支干部之间的矛盾并不是因为制度本身引起的,只是村支书和村主任之间,支部干部和村委会干部之间的个人冲突。
作者认为,王金红先生对《村组法》和《条例》的分析有失全面:不可否认,《条例》只是规定了村支部的“领导权”,并没有规定村支部应该直接管理村庄公共事务;《村组法》赋予村委会广泛的公共事务管理权,也并没有否认村支部的领导权。但我们不能仅凭这一点就认为两委制度不存在矛盾,事实上,国内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会在字面上发生矛盾,我们必须对制度的运行做深入分析,才能把握制度之间的真正关系。《农村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村支部“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村组法》规定村委会管理集体所有土地和资产,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制定村民土地承包方案,审批村民宅基地——对大多数农村治理现实而言,除了这些事情就没有什么“重大问题”了。如果把上述权力都交给村支部“讨论决定”,村委会的自治权不免形同虚设。如果落实村委会的这些权利,村支部的领导权不免落空。许多学者早已指出这种管理权限上的“交集”、“冲突点”。 [13]既然《村组法》和《条例》产生了这种职能交叉,所以我们可以说两委关系在制度上就存在一定的矛盾性。现有制度并没有规定这个矛盾如何解决,在实践中,这个权力的归属是博弈出来的:如果村支书势利强,这些权力就属于村支部;如果村主任势利强,就属于村委会;如果两人实力相当,而且关系和睦,就两委共管;如果实力相当却关系不睦就相争不下。
当然从制度层面看,两委之间肯定还存在着大量合作,两委合作与两委矛盾是两委关系的两个方面。正像矛盾的统一性和斗争性一样,它们是事物存在的两个方面,我们不能从统一性出发否定斗争性,也不能从斗争性出发否定统一性。只看到两委矛盾看不到两委合作当然是错误的,像王金红先生一样从两委合作出发否认两委矛盾也是不恰当的。
三、小结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王金红先生对于“两委矛盾”这一概念的批评存在很多需要商榷的地方。“两委矛盾”这个概念的含义并不复杂,也谈不上有多么高的理论性,比起民主、自由、权利、权力这些政治学概念,其抽象程度要低很多。它主要是抽象地概括了目前农村两委间中存在的一种矛盾关系,其表层是人事冲突,深层是制度冲突。根据哲学上矛盾统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它并没有否定两委之间还存在合作性这一面。村支干部之所以合作、之所以有冲突,其原因是极为复杂的,两委矛盾主要是作为制度背景影响村支干部的行为,不能完全决定干部的行为。即使是人事层面的冲突,也不能用制度层面的两委矛盾作出全面解释。每一个具体案例背后的有复杂的原因,宗族因素、干部素质、面子竞争等因素都会共同起作用。无论是“两委矛盾”还是“宗族冲突”,单个概念是无法给予充分解释的。
最后,王金红先生之所以批评“两委矛盾”还有一个考虑,他认为这个提法在实践中有负面作用:“使一些反对村民自治的基层官员产生了‘村民自治削弱党的领导’,‘实行村民自治必然导致村委会挑战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村民自治影响党的基层组织执政能力’等错误观点。”[14]所以,王金红先生认为对这个概念不宜提倡。作者认为,基层官员们对村民自治的“错误认识”并不是来自于“两委矛盾”这个概念。而是一些非常现实的、理性的政治考量:在两委矛盾中支持村支部既不会犯政治错误[15],又有利于完成布置给农村的各项任务[16]。他们的所谓错误认识也是单方面的:他们会责怪村民自治“削弱党的领导”,而不会责怪村支部阻碍了村民自治。对于这种理性的政治考量,学术界即使抛弃“两委矛盾”采用另外一个“非常正面”的词汇也难以改变。
[①] 王金红,《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②] 王金红,《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③] 王金红,《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⑤] 王金红,《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⑥] 郭正林:《中国农村二元结构论》,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1期
[⑦] 李连江、熊景明,《从政府主导的村民自治迈向民主选举》,《二十一世纪》1998年第12期
[⑧] 参见景跃进,《当代中国农村“两委关系”的微观解析和宏观透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61-65页。
[⑨] 景跃进,《当代中国农村“两委关系”的微观解析和宏观透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63页。
[⑩] 参见党国英、苗佳、远山、白钢等,《一肩挑是改善村级管理体制的理想出路吗?》,《乡镇论坛》2001年第三期
[11] 贺雪峰,“两委关系”,三农中国网,2009网
[12] 参见徐勇,《‘行政下乡’:动员、任务与命令——现代国家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行政机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 年第5期
[13] 徐增阳, 《一肩挑能解决两委冲突吗?》,《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1期
[14] 王金红,《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15] 参见徐付群,《两委矛盾的出路----按照同一节拍舞蹈》,支农网
[16] 参见徐勇,《‘行政下乡’:动员、任务与命令——现代国家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行政机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作者:廉如鉴,男,1970年生,籍贯山西省襄汾县。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中国人行为文化
Email——lianrujian@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