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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学

贺雪峰:差序格局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

2007-03-24 作者: 三农中国

中国是一个非均衡的庞大国家,不同地区的差异很大。从乡村治理的角度看,不仅在经济发展方面存在众所周知的东、中、西部的差异,而且在农民认同和行动单位方面,存在着不那么被人们关注却绝非不重要的区域差异。所谓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是指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农民可以依托解决超出家庭范围公共秩序和公共事务的合作单位,因为存在认同,单位内的人都是自己人,从而可以相对克服这个超出家庭单位中的搭便车困境。当前中国不同区域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规模和强度的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极大地影响甚至决定了中国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

费孝通在解释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时,将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比喻为以己为中心投入水中石子所形成的波纹,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是特殊主义的,是差序格局的,不同于西方团体格局的社会关系。

在传统中国社会,依血缘关系的远近,以个人为中心的特殊主义关系,是由家庭、亚级房支、房支、宗族、族外等一圈一圈向外推的,在向外推的过程中,站在任何一个点上向内看,圈内为私,圈外为公。例如,站在宗族的点上向内看,宗族是一个自己人的圈子,族外则是公的圈子,站在房支的点上向内看,房支是一个自己人的圈子,房支外的宗族则变成了公。依据所站位置的不同,自己人的定义是不同的,公私的界定也大有差异。也就是说,差序格局一方面从关系远近方面规定,离己血缘越远,则关系越远。一方面从公私方面规定,较远从而也往往是较大的血缘团体是公,较近从而往往也是较少小的血缘团体为私。举例说,家庭内部关系不仅较房支更加亲近,而且较房支是一个更加私人化和自己人的团体

差序格局不仅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规则,而且是中国人的一般行动规则,在超出血缘关系的领域,中国人也会依据地缘关系及趣缘关系等等原则,来建构起一般的行为规则,所谓自己人与外人,只是较为简陋的划分,因为在自己人与外人之间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一个人中,朋友之内还有朋友,一个团体,派别内部还有派别,即为此种组织规则的表现。

不过,在自内而外愈推愈远从而愈推愈薄的关系所形成的不同的圈子中,却并非所有圈子都那么硬实、那么显眼与那么重要,而往往是存在着一些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圈子,这个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圈子,就使以己为中心所推出的一圈一圈关系中的某些关系凸显出来,变得硬实而显眼,其他一些圈子则不那么显眼,也不那么硬实,从而不那么对“己”的行动逻辑起决定性作用。举例来说,在中国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家庭一直是一个强有力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是一个很硬的圈子,是一个基本的私的单位。家庭以上,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大部分时期,宗族都是一个强有力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是一个远较房支要硬实的圈子,强有力的宗族圈子,抑制了宗族内的房支认同和房支冲突。强有力的宗族认同,使宗族成为一个有力的私的单位。一方面,在中国传统社会,以己为中心依据血缘关系愈推愈薄的差序格局是一种基本的组织规则,另一方面,以家庭和宗族为主导单位的认同和行动,又使家庭和宗族这两个圈子变得较其他圈子硬实而显眼,决定中国传统社会治理面貌的主要单位是家庭和宗族,而非其他圈子,正是家庭和宗族这两个基本认同与行动单位,构造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大部分村治现象。

因为存在强有力的家庭和宗族的双重认同,就使中国差序格局的关系,具有了团体格局的一些特征。举例来说,虽然房支是相对于宗族更近更小的圈子,在存在强有力宗族认同的村庄,房支却变得不很重要,而隐伏下来。宗族相对房支是公,房支相对宗族是私,换句话说,相对于宗族而言,房支更是一个自己人的单位。按照差序格局的组织规则,为了房支利益,可以损害宗族利益,正如为了宗族利益,可以损害族外利益一样。但在宗族认同很强的村庄,宗族不会允许房支利益超出宗族利益,宗族村庄内主导的舆论力量会抑制房支利益的表达,房支利益相对宗族的公来讲,是私,不能损宗族的公而肥房支的私。损公肥私是不道德的,是违反圣人教导的。在宗族内部,应该提供大公无私,应该做到同舟共济。宗族内部虽然也有亲疏远近,但强有力的宗族认同,抑制了宗族内各种亲疏远近关系的表达,从而使宗族内部有了团体格局的样子。

在中国传统社会,公私有着游移的边界。损公肥私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在存在强有力宗族认同的村庄,宗族成员损族外的公以肥族内的私,却是受到鼓励的,在宗族利益面前,能化族外的公为族内的私的人,是宗族中的功臣,是族人中的英雄。一个有着强大化族外公为族内私的能力的宗族领袖,会因为化公为私的能力,而受到尊敬和推崇。中国传统文化提供大公无私,自私自利是一个非常负面的评价。这种对私的负面评价,一是站在更加超越位置的一种倡导,一是在存在强有力的超出个人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中,这个认同与行动单位用以克服内部搭便车行为,而可以方便借用的舆论武器。宗族作为强有力的主导认同与行动单位,不是反对私,而只是反对宗族内部破坏认同的私的竞争,反对影响宗族发挥作用的损公肥私行为,鼓励从宗族以外的公中获取好处,或者说鼓励损宗族以外的公以肥宗族之私。在这样的格局中,不存在抽象的对公私的道德评价。相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大公无私”的提倡,在存在强有力宗族认同的情况下,中国传统社会的行动逻辑却是鼓励“大私无公”的,大私是宗族之私,公则是超出宗族的利益。

近代以来,由于受到现代性的全方位冲击,中国绝大多数农村的宗族都已解体,宗族不再是一个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但作为中国人行动逻辑的内在规则,宗族解体后,却仍然留下诸多家庭联合的碎片,尤其是以五服内认同为基础的家庭联合的存在,这种超出家庭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构造的家庭联合体,成为一个新的主导认同与行动单位,从而在当代中国社会,遗留下一些不完全同于以家庭和宗族作为主导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新的认同与行动逻辑。

在现代性的冲击下,宗族认同在快速瓦解,但在不同地区,宗族认同瓦解的速度并不相同。相反,在1980年代,在某些地区出现了宗族重建。因此,在今天的中国农村,我们可以在家庭以上见到各种不同的超出家庭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南方一些农村的至今仍然存在强有力的宗族认同,在另一些地区,宗族解体则留下一些以家庭联合为基础的碎片,如关中地区的“户族”,黄淮海地区的“小亲族”,豫北的“兄弟联合家庭”等等。宗族解体后留下的这些各有差异的家庭联合体,有的以强有力的兄弟认同为基础,如豫北的“兄弟联合家庭”,有的以五服内的堂兄弟认同为基础,如黄淮海的“小亲族”,有的以对内合作为主,如关中“户族”,有的存在强有力对外竞争,如小亲族之间的竞争使小亲族存在“越磨越尖”的机制。

在另外一些地区,因为深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市场原则已经将宗族解体留下的所有家庭联合的碎片进一步瓦解,在农民家庭以上,不再有一个强有力的认同与行动单位,甚至兄弟分家之后,也难以形成具有认同与行动能力的“兄弟家庭的联合”。在农民家庭之上,不再有任何强有力的以血缘联合为基础的团体格局的认同与行动单位,这样的村庄,就是我们所称的原子化村庄。

这样,我们可以依据在农户家庭以上是否存在认同与行动单位及存在什么类型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列举出不同的村庄类型,在其中一端,是所谓原子化村庄,这里的原子不是指个人而是指农户家庭。在另一端,则是所谓宗族村庄。在两端之间,则可以分列出存在诸如“兄弟联合家庭”、“小亲族”、“户族”等家庭联合的,规模不等强度不同的村庄类型。认同是一种地方性共识,是一个相当广泛区域人们所共有的关于规则的知识,因此,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分布具有区域特征。

在家庭以上是否存在认同与行动单位及存在什么类型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不仅构造了农村社会本身的组织规则,而且会极大地影响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在农村社会的实践状况,正是农村社会内部组织规则的差异,造成了外来制度在村庄实践机制及结果的差异,也就造成了乡村治理的差异。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区域差异,不是决定乡村治理区域差异唯一重要的内部因素,却是一个重要因素。依据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区域差异,可以解释相当部分乡村治理现象的区域差异。

除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由宗族解体遗留下来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以外,传统社会的组织规则也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中发酵,形成了一些农村中村组认同的新传统。一方面,人民公社制度中,生产队是农民生产生活娱乐三位一体的单位,是一个分配单位,长期共同经历形成了生产队内部的认同。由生产队演化而来的村民组,在全国相当多数的农村,至今仍然是一个人情单位,一个共同的娱乐单位,一个熟人社会。更重要的是,村民组还往往是农民承包土地的所有者,在农民的承包土地上,有很多与农民利益悠关的公共事务和公共设施。村民组的认同,对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传统社会中以血缘远近为基础形成双重认同的组织规则和公私观念,也有助于在村民组一级形成认同。我们在安徽小井村这个全国包产到户第一村调查,小井村人总是用“我们庄”这个词(庄即村民组)。村民组长报酬很少,却很负责任,农田灌溉也是以村民组为单位有效组织起来的。其原因就是小井村人对村民组有着强有力的认同,村民组仍然是一个有效的认同和行动单位。

除村民组以外,村委会在一些地区也是一个强有力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尤其是在城郊和发达地区农村,农村土��升值,为村集体带来巨大利益,从而激发了村庄内部的认同。巨大利益还使村民愿意为维护利益而一致行动,比如团结起来维护土地收益的权利,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等。

村组认同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行政建制,虽然这种认同是以行政建制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的行政建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形成了新的传统,即农民将传统社会生活中的组织规则移入村组建制之中,形成了村组内部的认同。在国家无力完全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从而乡村治理离不开农村内部力量时,村组认同的现代传统,是十分重要的资源。可惜的是,当前国内学界及政策部门,普遍漠视村组认同这个重要的现代传统的作用。如果有效利用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给村组一些转移支付资源(或者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将农业税转为土地租),鼓励村组公共文化活动,编写村志村史,等等,就不仅可以增加村组认同,从而减少农村公共品内生供给中的搭便车行为,而且可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关键性思路(新农村建设中的五大建设,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

无论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由宗族瓦解所遗留下来的旧传统,还是以地域为基础的由人民公社遗留来下的新传统,都可能在家庭以上构造出一个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正如前述,正是在农户家庭以上是否存在及存在何种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区域差异,构成了理解相当部分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内部原因。

举例来说,宗族主导型村庄,村干部就不会(也不敢)以赢利经纪的面目充当县乡在村庄的代理人,而必须时时考虑村庄内部的利益。强有力的宗族认同,使村干部具有村庄内部的视角。县乡加重农民负担,村干部却不愿当县乡的代理人。县乡直接到村庄收税收费,不仅代价高昂,而且可能与村民冲突,引发具有强有力行动能力的宗族村庄的大规模抗议。在宗族村庄,一般不会发生反对村干部的群体性上访,因为没有必要上访。但宗族村庄却可能在与县乡的冲突中,发生大规模的针对县乡的抗争。

也因为以上原因,宗族村庄农民负担不会太重,村级债务不高,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不紧张。等等。

而在以五服内兄弟堂兄弟认同为基础的小亲族主导的村庄,因为宗族解体,村庄内不同小亲族相互竞争,一派选举当上村干部,另一派则倾向不合作,想方设法搜集证据到县乡上访,以将当权一派告下来。被告下来的一派也不会不作为,而会效仿。因此,在这类相互竞争的村庄中,往往是村中不同群体的人们轮番到县乡上访状告村干部。因为村庄不同群体的轮番上访,反而强化了县乡在村庄的权威,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反而容易渗入到村庄中。这就印证了“有什么样的民就有什么样的官”的古说话。

在原子化的村庄,在家庭以上不再有任何强有力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无论是上级任命还是村民选举的村干部,很快就会投入县乡的怀抱,乡村之间很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因为农民缺少在家庭以上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农民很难组织起针对村干部的群体上访。农民无力约束乡村的各种压榨行为,乡村利益共同体便越结越深,农民负担越来越重,村级债务越来越高。最终,不是因为农村的反抗,而是因为农村已经无利可图,村庄已经破产,而使乡村利益共同体破裂。

人们一般认为,农民之所以上访告状,是因为农民负担太重。但只要农民上访告状,这个地区农民的负担就不会重得离谱,村级债务也不会高得离谱。恰是那些农民不上访,农民组织不起来上访的农村,农民负担最重,村级债务最高,农村形势最严峻。

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区域差异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之间具有强相关性。建立一个基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区域差异的乡村治理研究框架,是一个有意义的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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