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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性政治对村落经济绩效的影响——小岗村的个案研究
陆益龙
原文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摘要:当我们分析和解释村落经济的变迁过程时,不能仅仅考虑单纯经济行为逻辑的作用,还需要考虑社会系统中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小岗村是中国农村"大包干"改革的发源地,在合作化和集体化过程中,村落经济从自给自足走向崩溃,其原因是在合作化和集体化过程中出现了嵌入性政治,它破坏了村落经济的原有基础、社会关系和个体自我谋生手段。"大包干"标志着农民摆脱了嵌入性政治,获得自主选择权,从而复活了村落经济。
关键词:嵌入性政治;村落;经济绩效;小岗村;个案研究
作者简介:陆益龙(1966-),安徽枞阳人,社会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理论社会学、农村社会学和法律社会学。
如何改造传统农业和提高小农经济绩效,既是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的历史发展主题,也是农业经济学和农村社会学一直关注和讨论的问题。从土地改革到合作化运动,从"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到"大包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道路,这一历史和现实也为经济学和社会学探讨影响农村经济变迁的因素问题提供了话题。
小岗村是安徽省凤阳县的一个小村落。1978年,小岗村18户农民私下达成"大包干"协议,并按下"红手印",从而开始了分田到户和个体经营。小岗村农民这一冲破制度约束的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绩效,并得到政府的认可,从而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小岗村在改革前后的巨大反差,从依靠救济到粮食富余,这一经济绩效的取得当然是改革的结果,那么,改革成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或者说,改革前的失败在何处?本文试图运用人类学口述史和社会史的分析方法,通过对小岗村改革成功经验的思考来反思农村集体化失败的原因。
一、嵌入性:分析政治与经济活动关系的视角
嵌入性政治是指政治运动、政治行为以及政治权力嵌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之中,成为人们生活方式和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的过程及现象。当政治嵌入于社会、经济系统之后,政治系统和政治行为就不再是相对独立的,而是泛化的,它使经济活动及其社会行为附带上政治性,从而改变了经济行动的性质和行动者之间的关系。
本文引入嵌入性政治这一概念,是将其作为一个新的分析视角。因为在以往关于中国农村改革的研究中,人们几乎都是从经济组织、激励机制和微观的生产积极性这些视角来解释中国集体经济时代经济衰退的原因和农村改革的成功之处。
这一基于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分析其实并未切中中国的历史现实,因为其分析视角局限于从经济系统本身来考察宏观经济问题,而事实上,经济系统并非独立系统。尤其是在集体经济时代,一种特殊的政治,即嵌入性政治对经济的影响是首要的、直接的,因为这一宏观背景使得理性选择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所以,我们在分析和反思过去经济失败的原因时,转换分析视角尤为必要。
嵌入性(embeddedness )问题是由经济人类学家波拉尼(K1Polanyi )首先提出的,用来表达和分析经济行为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关联。波拉尼认为,传统经济活动不同于现代经济,它嵌入于社会关系之中,与其他非经济因素融为一体,而非独立的系统。[1]在波拉尼那里,嵌入性概念成为分析经济活动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视角,在其分析中,经济系统的功能是作为其他非经济的社会制度的副产品,经济系统整合在社会系统之中,不存在独立的经济实践和关系。此外,由于经济嵌入于社会关系之中,所以,经济生产的各构成要素,如生产资料的配置和劳动分工以及产品分配,都与各种社会结构相关联。因此,在探讨经济活动的规律和特征时,从非经济结构因素的视角来考察是非常必要的。
格兰诺维特(M.Granovet ter )曾对经济学、人类学和社会学中的嵌入性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探讨和评述。格拉诺维特所关注的问题是经济行为的嵌入性,即经济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受到社会关系的影响。在格兰诺维特看来,经济学、人类学和社会学对现代市场经济行为的一般观点是有偏颇的,它们一般认为,现代经济是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系统,经济行为主要表现为行动者为追逐个体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理性选择,而不受社会关系和结构的影响。格兰诺维特认为,前现代社会的经济行为的嵌入水平并没有实体论者所说的那么高,现代社会的经济行为的嵌入水平也没有形式论者所想象的那样低。也就是说,经济行为的嵌入性既存在于传统社会和非市场经济体制中,同样也存在于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中,因此,嵌入性问题不仅仅是社会结构和转型问题。
格兰诺维特的这一论点是从丹尼斯。荣(Dennis Wrong)关于社会学中的"过度社会化"(over so2cialized )观念引发出来的。丹尼斯。荣认为,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假设到帕森斯的秩序论,都存在一种强调过度社会化的倾向,即夸大了行动者在社会情境中的嵌入程度,相反,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则强调人类行动的原子化和低度社会化(under socialized)观念。[2]
格兰诺维特对嵌入性问题探讨的意义在于,他试图调和社会学和经济学对经济行为的极端理解或解释。在他看来,人类大多数行为是嵌入于人际关系网络之中的,但也存在原子化的功利主义行为。因此,在分析经济行为时,引入"嵌入性"概念,意味着将结构和转型分析与理性选择分析结合起来。格兰诺维特的"嵌入性"分析视角对本文研究的启示是:当我们分析和解释村落经济的变迁过程时,不能仅仅考虑单纯经济行为逻辑的作用,还需要考虑社会系统中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自格兰诺维特之后,嵌入性的视角在经济社会学研究中得以关注、借鉴和发展。刘世定曾型塑了一个"嵌入性"分析框架,在对中国乡镇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关系合同的研究中,从嵌入性视角分析了合同嵌入于人际关系后,会出现多种复杂问题,如"二次嵌入"、一次合同与二次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其他新的不确定性问题。[3]波兹(Alejandro Portes)和森森布里纳(J ulia Sensenbrenner)将格兰诺维特的嵌入性视角运用于对迁移行为的研究。[4]波兹和森森布里纳结合科尔曼提出的社会资本概念,将社会资本作为嵌入性视角的切入点,对经典迁移理论的解释模式提出了挑战;并在概括和总结有关迁移行为的经验研究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一种社会关系嵌入性的解释模型,用来解释社会资本是如何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的。尽管他们并未在这方面作具体、系统的分析和解释,但他们对嵌入性分析所作的尝试或创新,对本文研究中所要解释的影响农民经济行为的因素,无疑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在对政治与社会、政治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的研究方面,杜赞奇(PrasenjitDuara )曾根据吉尔兹(C.Geertz)在分析印度尼西亚农业经济时使用的"内卷化"(involution)概念,把1900-1942年中国华北地区农村的国家与村庄、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概括为"权力的内卷化".[5]吉尔兹用"内卷化"来表示某种社会文化发展模式在达到一定阶段或某种确定形式之后,便停滞不前或难以转变到另一种更高水平的发展模式的现象。而杜赞奇则将这一概念引申到"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国家政权内卷化是指国家机构不是靠提高旧有的或新增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如中国旧有的赢利型经纪体制——来扩大其行政职能。"[5](P67)杜赞奇通过对县级财政的分析所揭示的"政权内卷化"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等同于国家政治向乡村社会渗透,以及政治嵌入于农村社会生活的过程。政权内卷化反映的是国家政治权力与乡村社会权力的互动过程和事实,没有体现政治的影响或后果,而嵌入性视角则能看到影响经济行为的非经济因素。正因为如此,本文在分析政治与村落经济变迁的关系时,选择嵌入性视角而不使用内卷化概念。
二、对村落经济衰退原因的解释及其局限
小岗村农民率先自发实行的"大包干"尝试,彻底改变了集体生产模式下的村落经济状况,帮助自己走出了贫困的境地。这一显著经济绩效成为后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在全国普遍推行的榜样和动力,而且农村经济也随着改革的推行得以快速恢复和改善。这一社会经济变迁的历史事实引起了学术界的思考和讨论:为什么以往被认为具有优越性的人民公社制是低效率或无效率的,而家庭责任制却是高效率的呢?究竟是哪些因素影响或决定农村经济绩效的高低呢?对这些问题的解释,经济学界主要有两种理论倾向:一是集体农业低效率论;二是家庭组织优势论。
林毅夫认为,从理论模型的角度来看,尽管大规模经济组织和集体经营模式的优势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可是由于实现这种理想模型所需要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在农业生产中难以满足,那就是农业劳动是无法准确地加以计量的,因此,在没有计量的情况下就无法建立起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这样,那种适合工业的规模经营效应在农业生产中很难实现。相反,当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落在个体家庭之中时,劳动报酬能更有效地激发家庭劳动力的生产积极性。[6]
林毅夫的解释实际上是用微观经济学基本原理来诠释社会上流行的一般观念,即认为人民公社制度之所以低效率或无效率,是因为农民在集体中出勤不出力、偷懒或磨洋工,因而生产是低效率的;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所以带来了生产效率的提高。这一理论对于解释影响微观经济效率的因素可能是有效的,而在解释农村宏观经济变迁方面则是不全面的,甚至没有解释实质性的变量。第一,没有澄清微观效率与宏观绩效之间的联系机制;第二,没有将农业经济和农村经济区分开来;第三,忽略了农村经济的嵌入性问题。所以,尽管集体农业低效率的解释符合微观经济行为逻辑,但与社会常理逻辑则不完全吻合。例如,在小岗村,难道农民宁愿集体挨饿也要选择集体性偷懒吗?如果说他们缺乏自觉合作的倾向,那么为何他们又能自发合作搞起"大包干"呢?因此,如果我���仅仅从微观经济学逻辑来解释农村改革的意义,就会遇到许许多多难以解释的问题,嵌入性视角或许能有助于我们更为全面地理解这些问题。
周其仁的研究代表了第二种理论倾向。周其仁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家庭经营的再发现".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改革,意味着责任制选择了家庭这样的组织。而之所以选择家庭这样的组织,并不仅仅因为它小而分散,而是因为农业生产的本质特性与家庭组织之间有着某种天然的一致性。他认为:农业活动最原本的特点,是通过利用有构造的生命自然力进而利用其他自然力的活动。[7]同时,周其仁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属于合作化经济的一种延续,其特点只不过是把家庭作为合作经济的桥梁。由此可见,家庭承包经营并不意味着完全是个体的、分散的经营;家庭承包经营所带来的经济绩效,不能充分证明个体的、分散的、小规模的农业经营组织就是天然具有优越性的组织,但能说明家庭是最适合农业活动的组织。
倪志伟(Victor Nee)从农民心理偏好的角度,比较了不同经营组织模式的效率问题。在他看来,家庭经济组织之所以具有激励作用,或对刺激农业经济发展有着重大作用,这是因为农民偏好家庭经营,而不是集体经营。但是,他并没有给出农民为什么非要偏好家庭经营组织的原因,似乎这一偏好是与生俱来的,或是由他们的生活方式以及所处的生活环境来决定的。[8]
怀特(Martin K.Whyte )的研究也试图说明中国的家庭经营模式有利于经济的增长。[9]怀特认为,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家庭内的忠诚、义务以及亲友和宗族关系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特别是对乡村工业的兴起和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乡村工业的原始积累得益于家庭和亲友关系网络;其次,家庭和宗族内的忠诚和道义降低了管理的交易成本;最后,家庭能够在家族群体的环境中获得资源。彭玉生等人试图用经验数据来支持怀特的观点,而挑战韦伯的理论。他们发现,"宗族网络势力对乡村企业总数具有正面影响,同时宗族网络对私有制企业的影响比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影响更为显著".[10]由此他们认为,中国的家族主义和宗族网络对乡村工业发展不是障碍,而是具有正面的作用。
恰亚诺夫则从农民的消费性生产特点出发,认为农民的家庭农场比集体经营农场更具有生产效率。这是因为农民既是生产者,又是自己生产物品的消费者,其生产目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满足自己的消费和生计,因此,即便在利润预期极低甚至无利润的情况下,个体的农户仍然还要尽可能地进行生产要素的投入。[11]也就是说,即便在投入的边际收益率很低的时候,农民同样还要投入,边际收益对处于生计边缘的农民投资行为的激励作用并不显著,而家庭生计则是农民组织生产的首要目标,这一解释在斯科特(J .Scott )对越南农村经济的经验研究中得以验证。[12]
然而黄宗智提出,家庭经营组织并不比旧的集体经营组织先进多少。他认为",新的组织与旧的集体生产队、大队大同小异",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农业发展成果与80年代农业的成果相比,如果除去人口因素的影响,似乎没有实质性的发展。[13]无论是集体农业低效率论,还是家庭组织优势论,都只解释了农业经济的某个方面的特征和规律,都只是从经济系统自身去寻找农村经济变迁的原因,而忽视了农业经济在中国是嵌入于乡村社会这一事实。村落经济并不等同于农业经济,尽管农业可能是其经济活动的主体,但村落经济也包括其他非农业的经济活动,因而它是一种混合经济。所以,当我们探讨农村经济变迁问题时,显然不能把农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来加以考察。虽然用农业经济体制和组织的变量能够解释村落经济绩效变迁的部分原因,但并没有对全部原因作出解释,甚至可能忽略了这一因果关系的重要变量,那就是其他社会的、政治的变量。
主张家庭组织优势论者,较多地关注于家庭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或单位所具有的优势经济功能,并强调这一功能对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绩效的提高所作出的贡献,但忽视了对农村改革以前经济衰退原因的分析。按照这一理论逻辑,改革以前的农村经济的低效率或无效率,是因为没有选择家庭经营模式,农村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因为选择了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简言之,家庭经营模式是自然的高效率的农业经济模式。如果说家庭组织是一种最优的农业经营模式,那么,农民为什么在改革前不选择这一模式呢?如果不是农民的选择问题,那么,问题的症结又是什么呢?
三、集体化:政治嵌入及其对村落经济的影响
小岗村位于凤阳县的东部,淮河中游的东南部,距离京沪铁路约
小岗村现有土地面积1800亩,耕地面积1600亩,其中承包耕地面积1070亩,人口373人,人均拥有土地面积4.85亩。耕作制度为旱地作物与水稻轮作制度,夏粮主要为小麦,秋粮为水稻,杂粮种植在这里也很重要,主要有油菜、花生及豆类作物。
1978年,小岗村共有18户人家,再加上两个单身户,人口不过120人。在农业合作化时代,小岗村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然村,也是一个生产小队。1998年,小岗村变成了一个行政村,包括原来的小岗生产队和小岗东面相邻的大严生产队,登记在册的居户为90户,人口373人,其中劳动力180人。小岗村的人口变迁情况如表1所示。
像小岗村这样小的村落,由于自身力量的脆弱,受影响的阈限极低,所以其经济活动绩效最容易受到两个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自然因素;二是人为因素。自然因素主要是旱涝灾害,由于小岗村的耕作制度特点,使得农业收成一方面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风调雨顺。如果在夏粮收割之前,雨量和气温适度,夏粮的收成就会可观;夏粮收完之后,则需要及时的、足够的降雨量,以确保田间积水充足,这样就能顺利栽插晚稻,晚稻才有较好收成。如果晚稻不能及时栽插,在气温不够高的情况下产量会大幅度降低。另一方面,在小岗村,充足的劳动时间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是农业产量的必要保证。特殊的自然条件决定着小岗村农民必须付出更多,才能保证获得理想的收成,而且无论是劳动投入,还是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投入,只要达不到基本标准,就可能导致产量的急剧下降,甚至颗粒无收。所以,认识和理解小岗村的经济变迁,首先了解这里的特殊性是必要的。因为可能正是这样特殊的自然环境,对社会与文化制度的安排也就有特殊的要求,而且对各种社会与文化制度的安排也会有自己特殊的反应。理解集体化运动之所以对小岗村的经济绩效产生特别大的影响,就必须了解这一背景。
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进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农业集体化运动。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最后到人民公社制度的确立,完成了农业的集体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小岗村和全国各地农村一样,都在经历着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小岗村农民也像全国农民一样,在农业集体化浪潮的冲击下,从个体农户和独立的小村落,都被逐渐卷入社会主义的大集体之中。从1950年到1957年,凤阳县政府将互助合作运动一步一步地推向高潮,并最终在全县完成农业的高级合作化,97%以上的农户进入了高级社。
从1954年起,凤阳县就开始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一个高级社是在长淮卫区的朱学悟初级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名为"淮光高级社".在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浪潮的冲击下,凤阳县从1954年到1957年间,也在不断推进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力宣传和鼓动广大农民加入高级合作社。在1956年和1957年间,高级合作社的发展达到高潮,高级合作社的数量和加入的户数急剧增长。到1957年底,加入高级社的农户达到了97.5%,加入高级渔业合作社的渔民达到70%.小岗村农民习惯于单干,他们一开始就不愿意搞互助组,也没有加入初级社,直到1955年,当他们被当作"小脚女人"挨批判的时候,才被迫加入了高级社。他们所加入的顾庙高级社,规模达到11个生产队。[14]
在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中,凤阳县仅用了48天的时间,就建立起14个人民公社和1个国营农场,所有农民都成为公社社员,完全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当时,小岗村被编在小溪河卫星公社。
互助组的合作机制是政府提倡,农民自愿参加。政府提倡互助合作,主要是想帮助贫农解决生产资料不足的问题以及通过合作促进生产能力的提高。合作的形式主要是农户之间进行人工换人工、人工换畜力、畜力换畜力,农户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结合成临时互助组、季节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
合作社与互助组有着本质区别,它是政府在农村推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步骤,农户的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都必须折价归到合作社所有,合作社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分配。起初分配的原则是"土四劳六",即合作社总收入的40%按照农户入社的土地份额来分配,60%按照劳动工分折算成工资来分配。劳动工分的计量方法有"死分死记"和"死分活评"等。不过,合作社在管理上也曾采取过诸如"包工制"、"包产到户"以及"三包一奖"等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在高级社里,凤阳县的许多地方曾采取过此类的生产责任制。
"大跃进"期间,凤阳县各地也都办起了大食堂,口粮按人定量,劳动根据工分等级折成现金来分配。在人民公社里,一开始实行的是公社一级核算,后来改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三级核算,小岗村就属于一个生产小队。
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小岗村的经济受到了破坏性的影响。1956年,小岗村向国家交售公粮4万斤,自从加入高级社以后,小岗村再也没有交售公粮,而且年年吃救济和供应粮(见表2)。据小岗村农民回忆,曾经有一年,夏粮收割上来以后,在生产队里每人只分到7斤小麦。这也就意味着,所有的夏粮收成,仅能供他们吃一个星期左右,然后就要面临挨饿。所以,小岗村从那以后就以农民外出要饭出了名。
为什么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对昔日自给自足的小岗村经济带来如此严重的破坏呢?在一���观念看来,那是因为集体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导致农民劳动积极性降低、出工不出力、偷懒磨洋工或搭便车行为所造成的。这一解释虽能说明当时微观经济低效率或无效率的部分原因,但用来解释小岗村的问题则是不充分的。首先从常理来看,难道小岗村人宁可外出要饭甚至挨饿也不愿积极劳动和合作吗?如果是的话,小岗人不就成了非理性的人了吗?为何还能理性地选择"搭便车"呢?这显然是一种悖论解释。再者,这一解释忽略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对小岗村的影响是破坏性的,因为积极性的高低只会影响到效率的高低,只有破坏才导致村落经济的崩溃。因此,我们必须考察和分析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的破坏机制,才能把握集体化运动导致村落经济崩溃的真正原因。
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无论从目标,还是从推进的方式和最后的结果来看,政治嵌入的意义都超过经济上的意义。正是由于政治向村落社会的嵌入,才破坏了村落经济的基础。从小岗村的经济变迁史来看,这种破坏性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合作化和集体化破坏了小岗村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能力。这突出表现在合作化以后小岗村的耕牛和耕地锐减上。1956年秋季之前,也就是加入高级社之前,小岗村有耕地1100多亩,耕牛26头。而在1956年冬天,小岗村就"死掉"了17头耕牛。到1962年,小岗村只有耕地100亩,耕牛1.5头了。耕牛和耕地的锐减与合作化有着直接的关联,合作化之前,小岗村属于"三十亩地一头牛"的自给自足的村落,即每户都有30亩以上的土地(包括开荒地)和一头牛,虽然单产量不高,但较多的土地加上勤劳的耕作,每户每季都有上万斤粮食。合作化强行把农户的耕牛和土地低价折算给合作社,使得农户对耕牛不爱护甚至破坏,结果导致最重要的生产工具被破坏。
入社直接导致了耕地的锐减,那是因为在小岗村的实际耕地中,有大部分属于各个农户在岗丘上的开荒地。很显然,在加入合作社时,他们不会把这部分耕地也归到集体之中。但是在人民公社化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要抓集体经济,就必须通过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手段禁止农户的集体外经营活动,这样农民就不能在开荒地上耕种,那些土地就又成了荒地。另外,入社造成耕牛的锐减,使耕种范围受到限制,由于这里特殊的自然条件,不耕种的土地自然也就成了荒地。
第二,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破坏了小岗村自身的生产关系,从而使得正常的生产活动难以组织和协调起来。小岗村是一个具有自身独特条件的小村落,唯有他们才真正懂得如何去适应这种自然状态,所以他们的社会与文化选择,具有自我调节并能达到和谐与团结的功能。而合作化和集体化通过建立新型的农村政治和权力结构,彻底破坏了小岗村内部均衡的关系和结构。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小岗村在合作化和集体化过程中被当作"小脚女人",即落后的集体而遭到批评。政府为解决小岗村的落后问题,曾不断地往小岗村派工作组和蹲点干部,监督和指导小岗人。人民公社时期,小岗队不超过18户人家,上面派到队里蹲点的干部就达到7人,再加上生产队队长、会计,生产队的干部达到10人。这么多不参加生产劳动专门指挥的人,不仅存在着指挥失灵问题,更严重的是,这种介入破坏了村落原有的关系以及农民心理的均衡。因为工作组和蹲点干部代表的是外在的、政治的力量,这种政治力量嵌入村落,其目的就是要改变村落所谓的"落后的"生产关系,因此在其嵌入过程中,改变或破坏村落社会关系的均衡结构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见图1)。
图1表明,当政治权力介入之后,改变了村落中原有的人际关系规则,而这种规则是人们自觉达成和"自我实施的合约"[6];然而在权力介入以后,使达成合约的各方在力量上失去均衡,因为每个人都能通过与权力代表或中介的关系,来改变自己在生产队里的地位。因此,尽管小岗村规模非常小,农户之间还有亲密的血缘关系,但是受政治嵌入的影响,这种关系发生了裂变,正常的生产活动无法组织起来。
第三,合作化和集体化破坏了小岗村农民的自我谋生手段。为了应付特殊的自然环境,小岗村人从经验中积累了自我调节的机制,那就是他们几乎每一户都掌握了一种特殊的技能或手艺以便在农业外自我谋生。而作为一项政治运动的合作化和集体化,则通过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方式限制和禁止他们使用这些手段,从而在根本上破坏了他们的自我谋生手段和技能。
当政治嵌入侵害了农民个体经营活动的权利时,加上集体的耕地和经营范围狭窄且有限,即便所有农民在集体内积极地劳动,也无法改善生产状况和生活水平。所以,在农民自我谋生手段被破坏之后,小岗村的经济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崩溃。
四、结论与讨论
在村落经济衰退20多年后,小岗村农民终于在1978年率先搞起了"大包干".18户农民冒着巨大的政治风险,按下了鲜红手印,这意味着他们向嵌入性政治挑战和摆脱政治嵌入的决心。所以",大包干"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对经营体制的改变,更重要的是他们走出了政治嵌入的困境。
在小岗村的个案中,我们看到合作化和集体化通过政治方式破坏了村落经济生产的基础,而不仅仅是对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影响。积极性的高低只是程度上的影响,而嵌入性政治则从根本上动摇和改变了经济基础和生产能力。所以,当我们认识集体时代农村经济的无效率时,不能仅看到集体制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间在组织、经营管理以及分配体制上的差别及影响,还应该看到集体化过程的另一面,那就是政治嵌入的一面,而且嵌入性政治的影响是具有破坏性的。
小岗村的史实证明,嵌入性政治对村落经济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治强制导致生产资料和生产能力的破坏,如耕牛和耕地的锐减。二是政治干涉对正常社会关系和生产秩序的破坏,如不当的指挥和斗争式工作方式对正常生产的破坏。三是权力对权利的限制导致个体自我谋生手段的破坏。
虽然小岗村是一个特殊的典型,但是从这个典型的教训中所折射出的启示同样具有普遍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任何外在的旨在改造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政策或制度安排,无论在理论模型上多么天衣无缝,如果忽视了农民的权利,尤其是他们的产权和行动自主权,那将可能给农民带来利益的损害,而不是想象的进步。
其次,用政治化的方式或政治嵌入来解决经济问题,可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破坏经济系统的独立性和运行机制,最终导致对经济发展的阻碍。
最后,撇开宏观历史背景,简单地讨论集体组织与家户组织、合作经营与个体经营孰优孰劣,可能导致将复杂历史简单化,这种认识上的曲解不利于我们从历史经验教训中把握影响未来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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