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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化进程中的南村社会关系调查报告
吴重庆 单世联
一、调查区域
1.调查区域的地理、人文状况。
本专题的调查区域为广东番禺市东南部的南沙半岛。南沙位于珠江三角洲的几何中心,居珠江出海口要津,东南距香港38海里,西南距澳门41海里,西北距广州54公里。南沙的陆地面积为5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为27894亩,为临海丘陵地带。
南沙在唐宋以前乃是珠江口内的一群岛屿,后因沙泥淤积,遂在岛屿四周冲积成小沙洲,至明清,始连成片开垦为田。宋末元初(1278-1280)年间,始有先民到南沙开发繁衍,并将此地称为"沙埠".元明时,亦称"沙埔".因南沙原为船艇锚泊的海湾,故又名"南湾".至清代,因今南沙境内最高峰黄山鲁之南拥有大片沙洲,故始习称"南沙"并沿用此名至今。
南沙在清代,属东莞县莲溪局辖下;民国时期,属东莞县第九区;1952年7月,从东莞县脱出,属珠海县第四区万顷沙乡;1957年5月,从珠海县脱出,归属中山县万项沙乡;1959年7月,从中山县脱出,归属番禺县万顷沙人民公社;1961年3月,从万顷沙人民公社脱出,独称南沙人民公社;1983年12月20日,改南沙人民公社为南沙区;1987年1月1日,改南沙区为南沙镇;1990年6月,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南沙镇东北部建立番禺南沙经济开发区;1992年6月,南沙镇与经济区合并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如今,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辖1个居民委员会、15个村民委员会,含36个自然村、7001户、24515人。
南沙原为极其偏僻荒凉的落后地区,解放前是土匪窝,解放后是劳改场,文革时是下放"知青"之地,生活水平之低下可想而知。当地居民大多自称为"家佬"、"水流柴"意为生活无依,飘泊不定,即便捕鱼兼耕作,也只能勉强维持糊口。
2、调查点的选择
我们在从事本专题调查时,选择了板头管理区与东瓜宇管理区作为调查点,此两个村相距约一公里,为相邻村。
A.板头管理区(村)
"板头"原称"攀头",意为攀山越岭到尽头,寓创业艰辛之意。因"攀"字笔划繁多,故简略为"板"字。明永乐年间(1403-1424年),原籍陕西京北郡黎族祖先黎藩庄,其先人于宋代南迁广东,经南雄珠玑至东莞,再由东莞塘头迁至南沙塘坑。其后50多年,又于成化年(1465年),黎族的大部分人再由塘坑迁至板头建村。板头村位于南沙中部偏西,三面环山,北为较平坦的耕地,居民向来重视农耕。板头村的民居依山而建,颇具山村特色,旧居民的布局成行成排,显然经精心规划,至今依然保持原貌。(注)富庶人家的楼房为两层,虽已斑驳,但仍可想见当年雕梁画栋之盛姿。板头村由上村、下村、社树三部分组成,现有人口1234人,353户,绝大多数人姓黎,间杂有陈、何、叶、朱诸姓。人均耕地面积为109亩。
我们选择板头村作为调查点的理由是其具有较深远的农耕传统,传统人文色彩较浓重,宗法系统较完备,且目前的经济较发达,所以可视为剖析都市化过程中农村社会变迁的较理想对象。
(注):我们问村民:"为什么没人拆掉旧居民?"村人说:"按习惯,儿子一结婚就分家出去,父母给他一笔钱,他自己筹一笔钱,另外盖新房居住。"所以,今天仍然住在旧宅中的人大多为村里老人及外来民工。
B.东瓜宇管理区(村)
东瓜宇村原名东瓜屿,此地原为古海屿,在对岸居住的人,需摆渡才能至屿上。明洪武年间(1368-1398年),先后有人在此定居,并在屿上种植冬瓜,故名东瓜屿。清嘉庆年间(1796-1820年),后人以其谐音取名为东瓜宇。合成、蝴蝶洲两村建于清光绪年间(1875-1908年),两村位置为当年的渡口,年深日久,因滩涂淤积而连成片。
东瓜宇村位于板头村的东北,由东瓜宇、合成、蝴蝶洲、白荇窖4个自然村组成,原先农业生产水平较落后。据说直到八十年代初,尚允许外省农民迁至东瓜宇安家落户(注),所以东瓜宇村是个典型的多姓杂居之地。目前主要姓氏有:招、曾、谭、朱、冯、黄、陈、邱等,共有村民1264人,397户,人均耕地面积为1.5亩。
由于东瓜宇村农业生产较落后,且位于南沙经济开发区的交通发达地带,故它是南沙第一个实行征地的村子,也是最早由农业转向加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村子。它曾先行一步,对农村向都市化的彻底转变作过许多探索,从而也激发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矛盾。这也是我们选取东瓜宇村作为本专题调查点的最主要的依据。
我们选取板头村与东瓜宇村作为本专题的两个调查点,目的是为了构造一个更系统、更具典型意义的调查对象。为了叙述及研究之便,我们把板头村和东瓜宇村合称为"南村".
(注)当然必须有亲戚在东瓜宇,经亲戚介绍始成。
二、小引
在通常意义上,现代化即是都市化。因人口集中、工业扩张、商业发展、教肓普及而建构的都市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格局。但对于长期处于农业文明格局下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现代化国家的发展模式(���市化)既是成功的标志,也是难以仿效的范例。由于时空差异和资源限制等原因,后发现代化国家必须寻找特殊的发展方式。
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始于农村,承包责任田在开始时也许不过是农民挣脱公社化的束缚、争取基本生存条件的一种自发性尝试,但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认可,联产承包的经营方式启动了整个中国的社会改革,中国的现代化、都市化运动于70年代末拉开帷幕,并终于在90年代峥嵘崭露。
我们要考察的南村,便是此一大背景下的一个景点。
首先需要说明三点:
第一,由于中国在人口、资源、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殊性,都市化并不是中国现代化唯一的、主要的发展方式。80年代以来,大量小城镇的崛起和乡镇工业的兴起,使农民在都市之外找到了就业和致富的机会,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这一合乎国情的发展方式基本上是在原有的社会秩序中萌动发生的,没有造成传统农业社会的急剧瓦解。加上一直控制着农村权力之源的政治体制的连续性,所以即使农民初步进入现代生活后,既有的社会结构、生活风格、人伦关系等也顽强保持下来,构成中国现代化的特有风景。
第二,南村的具体情况使其与中国其他农村地区不同,确实有一个都市化的过程。改革之初,因为河网纵横,交通不便等原因,南村的地方经济和乡镇企业远没有珠江三角洲其他地方发展快,乡镇企业主要还是原有的采石场、运输业等,个体经济亦很荒芜。80年代,香港知名人士霍英东先生鉴于南村所属的南沙镇位于珠江三角洲的中心位置,又有较好的港口条件,拟投入巨额资金开发南沙,建成一个现代化的海滨新城。1990年6月,南村附近的几个村被划为"番禺市经济开发区";1992年6月,广东省又进一步宣布成立"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南村在内的南沙镇全部纳入开发区,所属54平方公里的土地由国家征收作为工业用地,南村原则上已不存在农民,从此结束了300多年的农村史,改名为"南村管理区",正式踏上都市化道路。
第三,南村从一个相对落后闭塞的区域一跃而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其间的自然过渡阶段被省略了,所以可能发生更为明显的行为无序与观念错位,也可能会更倚重传统资源以应对都市化进程。这种因外部剌激而走上都市化的方式在后发现代化国家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对它的观察理解可以作为都市化全过程的记录。本调查报告主要围绕南村社会结构的演变而展开,时间上从70年代末开始,而内容上以年征地后为主。
三、村民对都市化的反应
虽然土地是农民的命脉所系,但做了几百年土地的奴隶,村民们都厌恶种田,一是辛苦,二是收入低,大家都向往城市,想出去做工。土地征收后使这一愿望成为现实,想耕地也没地耕了。但都市生活条件并未随之而来,过去种田虽然收入少,一日三餐的粮食还是充足的,土地没有了,吃的大米也得买,心理上就不适应。征地款发下后,每家都有10万元左右,首先用来砌楼,花去一大半,余下的钱买辆摩托、操办儿女婚事,所余无几。而每斤大米1元以上,以每户4口人算,每天吃米就要5元以上,光靠村里发放的每人第月200元的生活费是无法应付日常开支的。南村刚刚开发,一切还在初建阶段,没什么企业,就业机会很少。
本村有家工厂,按协议要按比例招收本村人,但工厂招工只限于18-25岁之间有初中以上文化的女性,工资也只有200-400元左右。年轻人不想干,中年妇女想干又干不了;青壮年男性没有技术,出外打工反比不上外地劳工。比如珠江电厂挖泥,本地人开价10元/天,外地工8元/天也干了,所以除了少数有点技术的青壮年可以去东莞、顺德、中山等地打工外,80%以上的人无事可做。只好以摩托载客,一天可得20-30元。南村4队500多人,只有30个青年女性有正常职业;大量待业者的存在不但致使难以维持生计,而且其中少数人还学染上会赌博等不良习惯。村头街尾到处有打麻将的人,此成为潜在的社会危机。
南村附近的金村,原有土地多,征地款发得也多,加上干部有经济头脑,土地开发和企业经营好,人均收入万元以上,成人每月发600元生活费,未成年人每月500元,每户还有70平方米米住宅楼,村民生活水平高;这对南村刺激很大,两相对照,南村人对未来很悲观。都感到他们向往的都市化并没有使他们迅速过上幸福生活。
中国农民在几千年的专制伦理的驯化下,习惯于逆来顺受,以忍耐著称。对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感,一般并不会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况且对南村人来说,都市化的前景已经可望可即。问题在于,与失去土地后没有稳定职业生活难以保障相应,村里的干部却乘机大发横财,村民们本来就不稳定的情绪受到进一步激化,酿成一系列社会冲突,成为伴随南村都市化进程的有着严重消极影响的事件。
近3年来,南沙开发区范围内多次发生群众集体抗议事件,主要是针对管理区的干部,特别是支书。92年6月28日,工程队到南村已征收的土地上推土开工,50多个村民闻讯赶来阻拦、有的静坐、有的躺下,对峙严重。南村干部无法劝阻,报到管委会,以为事态严重,有人在幕后操纵,调来一个中队的警察;管委会书记到现场了解原来并没有人在背后组织、操纵,只是村民觉得征地的补偿太少,每亩12000元,发到居民手中的只有6000元、他们有个比较,87年珠江电厂征地时每亩给7000元,时间过去5年,钱还少了1000元,所以他们拒绝让出土地,在这种情况下,管委会只好让步,督促南村把另外的6000元。发给村民,南村是南沙唯一把全部征地款发给村民的管理区。
应当说,12000元征地款中留下一半对发展集体经济是有好处的,是农村都市化之初资本积累的一个重要渠道。问题是村民根本不信任干部,不相信他们会真的为集体为群众办事,所以还是分到手里踏实,至少不会被干部乱花。这就形成一种两难格局:一方面干部确实在用居民的征地款来奢侈享受,到处旅游,买进口车,出入酒楼,中饱私囊。另一方面钱全分完后,集体没有发展基金,发下去的钱也不能成为滚动发展的资本。那么,失却了土地的南村人以后日子怎么过?现在南村成年人每月发200元,16岁以下100元,96年就没有钱发了,到时连生活费也成了问题。由此,南村人产生了对都市化的悲观态度,此都市化过程中必需妨碍了广泛的社会动员。
这集体抗议行为在南村附近各村也多次发生,有时村民阻塞公路,有时集体上访。经我们反复了解,得知这些行动并没有什么人首尾一贯地精心策划,基本上是某一件事引起公愤,大家七嘴八舌一起议论,听的人越来越多,其中利益受损最大的人嗓门最高,召唤一声,激愤的人群就跟着行动。比如去年南村有3个队长和几个青年一道喝酒,其中有个人觉得本村的山头被邻近村的石场开采了8年,为什么不收回呢?一定是村干部得了好处。几个人都响应,吵吵嚷嚷很多人来围观,6个变成50、60人。第二天以这些人为骨干,100多村民围住石场。管委会做工作,问明原委,要求石场做好开采后的工作(如修好道路等等),这个问题才了结。群众又提出本村干部的经济问题、作风问题,各种事情都扯了进来,调解好几次才平息下来。据镇农办刘主任讲,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干部工作没做好,经济账目上不清楚,不敢面对群众,群众越不清楚就越怀疑,越怀疑就越有气,一遇机会就爆发。引发事端的一般是三类人,一是有文化的年轻人;二是过去做过干部的人,他们有一定社会见解,对现任干部的情况比较了解;三是因计划生育等原因而与现任干部有私愤的。因为这些行为主要是针对管理区干部,所以只有管委会出面做化解工作,并作出让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极端做法,群众的情绪才缓和下来。
有些抗议行动也有具体的组织者。94年4月18日南沙石矿场用12.5吨火药引爆,造成南村50多间房屋破裂。石场不管,受害者向南村支书、村长反映,经有关方面测验后,确认受损事实,但几十天后都没有赔偿迹象。黎锦潮等房屋受损最严重的人就组织50余户受害者,每家出100元做活动经费,先到开发区,再到番禺市,最后又租汽车到广州市政府投诉,但直到我们调查时,都没有任何单位有答复。黎锦潮认为,原因之一是石场承包人与干部有关系,而受害者中没有一户是干部。在此活动中,黎锦潮是主要的组织者,此人读过8年书,做过大队会计,后被排挤走了,对南村社会的分析比较精辟。另据反映,南村附近的沙螺湾的一次集体上访,也由一个人组织的,他出钱租车,载人到番禺市,参加者有饭吃,每天还有10元钱。可以预期,随着居民自我组织能力的提高,有组织的民意表达行为会越来越多。
四、行政权力与经济控制权的整合
农民的担忧和抗议确有出了对土地丧失后如何生活这一根本问题的考虑,但其直接矛头,是针对村干部的。土地征收了,村民变成了市民,但原有的行政权力机构只是换了一个名字,由村支部书记和村长改为管理区支部书记和管理区主任,其功能和权限依然和过去一样,而且由于都市化带来的经济发展,又使其增加了经济控制权。
1、经济权力的增长
改革以后,村民独立经营,村党支部和村长除村政管理和民事协调外,对村民的日常生活较少干预。由于村里除石场外基本上没有其他企业,村干部经济支配权也不大。征地以后,一是土地征收款40%以上由管理区留下发展集体企业,二是征收土地时留下10%土地由管理区开发,管理区因此拥有一大笔资金和不动产,支书和村长(主要是支书)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在经济主导时代,经济支配权实际上是最重要的权力,行政权力由于和经济的联合而再度强化。
按开发区管委会的要求,发给群众的征地款不能超过60%,由于南村原支部书记未做好群众工作,又用这笔钱来为自已谋私,激起群众抗议,后来不得已把征地款全部发给群众。不过开发仍然使南村经济有了较大增长。从92年到94年底建成厂房3万3千平方米出租,东海明珠和圣地亚哥2个酒楼和3个制衣厂,加上原来的2个石场,总产值1800万,纯利润500多万,这些钱如何分配和使用,主要由支书决定。这样,有限的资金没有严格的管理程序、合理的预算和有效的民主监督,很难使南村经济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干部的腐败
反腐倡廉是当代中国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不能完全否认管理区干部在振兴集体经济方面的努力,不过在当前,居民对干部一般是不满意的。首先是贪污腐败,大笔款项的使用其实是支书一人说了算,很容易瞒天过海,化公为私。南村原来的支部书记花了二百多万建楼炒,村民反映强烈,管委会派人一查,原来贪污了征地款100多万。这样的恶性事件虽只一例,但现任领导经济上的不廉洁,村民几乎是众口一辞,贪污的名目和方式非常之多。比如94年南沙开发区开始股份制试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把集体资产折资入股,年终时按集体企业总利润的49%折股分给农民,这是为了合理地分配集体经济收入;另一种是集资办企业,如两间厂集资300万,每年15厘利息。南村采取后一种方式。群众反映这种方式问题较多。其一,利息并非集资款所赚,厂房才刚刚开始建,并不能立即赢利分红,所以,用来分红的钱其实是村里的征地款;其二,集资并不是全村集资,而是有钱人集资,比如支书一户就投资10万元,这些钱是否到帐,也无法证实;其三,这些钱集起来以后如何使用也是由管理区决定,其中少不了得吃回扣等等。这种股份制尝试,实际上为少数人侵占大多数的利益提供了方便。
开发区成立后,建筑业首先发展。包工头多为外地人,主要来自福建、开平、湛江等地,其中有些人在南村已经营了好几年。为了在南村站住脚,非常注意和本地人搞好关系,除了在社会公益事业上表示热心外,特别和村干部打成一片。不少居民认为建了房子没人租,没人买,等于把钱搁在那儿,为何还要一建再建?答案只有一个:建房子对干部有好处,他们可以吃回扣。比如一个厂房工价是400-500元/平方米,包工头可以把价打到500-600元/平方米,把超出部分的送给支书,支书就在合同上签字,整个过程没有公证人,也没有居民敢去查问。包工头中没有本地人固然与南村没有建筑业传统有关,但更主要的是本地人熟悉情况,容易披露内幕,所以即使是本村的工程队也接不到工程。据估计,南村的支书一年有200-300万元收入,甚至多达400万以上。有村民说现在的支书只差飞机大炮没有了,大厦都几幢了。
南村在公路边搞房产开发,建好后有一批临街铺位要出租,管理区还给3万元作为每个铺位的启动资金,这个条件非常优越,村民都想争取,管理区既不开会讨论,也不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主办此事的支委把它们租给了自已的亲戚,村民提出意见,他根本不当一回事,"我想给谁就给谁。"类似这样的事不少,如征地后大家都没有工作做,而集体企业中某些空位,被主办者首先安排给干部亲友。
土地征收,农村转为城市,是南村的一件大喜事,但因为集体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以及干部普遍的贪污腐败,征地以后村民和干部之间的关系反而日见紧张,权力的合理性、公正性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行政权力系统的意识形态性淡化,转而成为一种资本。支书实际上是村里最大的老板,他最有权,也就最有钱。
五、民间礼俗活动的经济化
公社化以后,由于一切生产生活资源均由集体支配,加上日益激烈的反封建迷信运动,南村的民间礼俗活动几乎完全绝迹。改革以后,农村生活趋于正常,社会生活的整合原则不仅仅是政治权力,而且在征地后农民的闲暇时间大大增多,一些民间礼俗活动得以部分恢复。其在文化性质上与都市化相反,但在推进权力分化,建构市民社会方面又与都市化一致。
1、祭祀活动的公开化
南村村民均是数百年前从中原等地迁徙而来,风俗习惯、岁时佳节与中国大部分地区一样。清明、端午、7月14、中秋、冬至、除夕等都有祭祀祖先的习惯,其中清明最为重要。49年以前妇女地位低,没有资格去拜山,现在则女儿、媳妇也去,一般是同姓的人聚集在一起,有时多达50-60人,按男丁人数出钱购买甘蔗、肉包子、饮料、烧猪、饼等祭品。由年长者带领,先在祖坟前放上一张报纸,烧香点蜡烛和鞭炮,然后按年龄大小、先男后女的顺序磕头。磕头时每个人可以许愿;祭后祭品当场由众人分食,烧猪则带回去再分。关系好的同姓者,都集中到辈份最高的人家中吃饭。除清明外,其余节日都由主妇代表在家中拜一下就算了事。
天后宫是南村唯一的群众性宗教活动场所,也是南沙镇唯一的天后宫。改革后,南沙籍的香港人梁彩在东莞、番禺等地建了好几个庙宇,也到南村来呼吁砌建天后宫。他和南村的朱婶一起到各队捐款,多的给50元,少的10元、20元,愿意出多少就多少;梁彩收了钱,修房子、塑神像。当时南村的支书不让建,派出所也反对。梁彩说修天后宫,不为别的,至少也让老人在树下歇歇,地方领导就让步了。修好后,梁彩即委托朱婶负责日常管理,主要是整理供品、收拾卫生、夜晚锁门等等。村里出钱买了一个铁皮箱,放在天后宫内,每月初一、十五来烧香磕拜的人会捐些钱到箱中,每年约1000元左右,钱柜钥匙由一个生产队长保管,他和朱婶一道开箱取钱;钱取出后放在队长那里,朱婶不时来取钱买香油。发票由一个支委签名后到队长那里报销,管理方法比较严格。天后宫是一个小庙,香火不算很旺,村里不给钱,本村有钱人也没有自动捐钱的。据朱婶讲,来拜的人不多,本村的妇女居多,倒是一些外地从事运输业的人,车子经常坏,就到宫里来祈求保护,早晚拜了几次,车子居然也就不坏了。本村玩具厂的香港人,也不时带了烧猪来拜。总的看,祭礼活动在南村社会生活中没有突出意义,更多是一种形式。
改革后的农村,传统宗教、迷信活动等一般都是呈回潮之态,所以在这方面不明显,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南村本是移民地区,生活资源比较缺乏,农民迁到这里后就告别了原来的礼俗背景,忙于日常生计,没有形成根深蒂固的礼俗传统;二是宗族势力单薄,南村6个姓,黎、朱是大姓,各有几十户,但没有特别亲密的关系,俗称"水流柴","大杂烩",没有人利用祠堂、祖宗等来规约同姓村民;同姓中的年长辈高者也并不拥有社会权威,决定村民情感态度的主要是利益和现实关系。
2、村俗活动的新型态
经营方式的个体化加强了社会活动的个体化,自发的群体性民间活动基本上没有了。因为行政权力之外的民间社会并未形成,一些节日的集体性活动,主要是由村里以经济为杠杆组织操纵的,其中比较大的是两类。
一是端午节的龙舟赛。龙舟赛在南沙较有传统,改革前的龙舟赛通常用一种一丈八尺的"泥艇仔",每艇座4、5人,在河涌里比快。这种竟赛由大队组织,每个生产队一艘,比出名次后由大队出钱发奖金。不比赛时,小艇被用来运泥运肥料。分田到户后,这种龙舟赛作为集体活动自动取消,生产队的小艇也没有护养,干脆就卖给各户做交通工具;直到85年,广州市举行国际龙舟赛,番禺县要派队参加,趁机就在县内搞一次龙舟比赛,各镇参加,由此层层过渡,带动龙舟赛的复兴。
通常由县、镇有关部门(如体委)发出通知,村里着手组织,每队选几个体格健壮的中年男性。赛前1个月开始训练,每艇50人,比赛在附近河涌里进行,全程2000-3000米。村里除竞赛费用外,还给参加者一定报酬,开始是每人每天10工分,后来是30元。龙舟平时没有什么用,就用泥埋在海滩里,否则容易腐烂;要用时再挖出来,上油晒干。由于龙舟在南村没有特殊的仪式意义,基本上是一种文体活动,其组织完全由行政部门掌握,下通知、选人员、定时定点比赛,现在很难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民间活动。
二是春节娱乐。民间自发的是初一到初五的舞狮。南村有几个人精于此道,春节前就自发地凑到一起,稍作演练就可以走村串户。舞狮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春节期间大家高兴,各家各户都会给一些,作为对民间娱乐的支持,村里也补助一些,生产队给一个红包(100元左右),这样舞狮者每天有15元的收入。
春节期间主要娱乐是村里组织的各种比赛,一般有足球、乒乓球、象棋、拔河等项目,有兴趣有特长的人自动报名,在本村的场地或学校的操场上训练。春节期间以生产队或村为单位进行比赛,基本费用由村里出,优胜者有奖金,多时达1000元。
另外,五四、六一、国庆、元旦等南沙镇里会组织一些文艺晚会,唱歌跳舞等。参加者多是镇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工厂青年,实际上是官方组织的现代娱乐,与传统的民间礼俗没有关系,与村里也没有太大关系。
征地后,除少数复耕地和房前房后的小菜地以外,南村居民基本上告别了土地。因共同经营土地而产生的各种民间联系趋于消解,不少青壮年到外地打工,原来因群居而来的约束也自动消失,残留的一些仪式也日益经济化,都市化在逐步淘汰原来的民间礼俗。
比如春节等节日村里照例会组织一些文体活动,但都是管理区出钱张罗,居民即使有愿望也不会自行组织。94年南沙管理委员会举办首届运动会,项目有龙舟赛、球类、拔河等。首先考虑的就是经费问题,运动员的训练费用由管理区出,各个项目都有企业赞助,获奖者由管委会发奖金。在运动会中获得龙舟赛冠军的南村干部说,龙舟赛费人费时费钱,请1个人每天要花50、60元,以后除非上级要求搞,不然管委会不会再组织。
民间礼俗本是一个社区共同体的庆典性、公共性活动,现在南���的社区共同体差不多已经解体,居民之间正在摆脱过去的血缘、邻里、生产协作关系的束缚,逐步转向社会化的都市居民。民间礼俗活动失去了社会基础,只能是一级行政组织的工作,于是即使是自愿的参加者也要求一定报酬,"我是在为你工作嘛".按照目前情况看,今后除一些官方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基本上不会再有什么民间礼俗活动了。当然,我们也可以有另一种设想。民间礼俗活动的经济目的一般是次要的,在南村度过了都市化的不适应而进入一个稳定富庶的日常生活之后,会建构一套民间文化系统,除文体竞争赛外,划龙舟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它有体育活动的竞技性、文娱活动的娱乐性,而万人争相围观的热闹场面又具有一定的仪式性,加上南水网纵横,完全可以成为岭南龙舟中心之一。
六、南村目前的社会关系
作为社会发展的普遍趋势,都市化决不仅仅是财富的增加和经济的腾飞,它是一场深刻而广泛的社会变革,数千年形成的乡村礼治秩序和49年后逐步强化的行政权力系统都面临着或退出舞台或自我转换的选择,南村的都市化必然要把社会结构的改变提上日程。但由于传统秩序的顽强性和政治体制的连续性,由于中国都市化起始于解决生存温饱这些现代化早期的问题,从而社会组织、权力结构等方面的现代改革并未具体落实,以至于一方面是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另一方面是村民日常生活的放任自流,社会生活远没有达到恒常有序,各种错位和紊乱比比皆是。
一些民间礼俗活动的恢复只是意味着出现了政治组织之外的民间文化活动,而不标志着一个民间社会的完全确立。事实上,无论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民俗礼仪在南沙社会生活中都是边缘性活动,村民们并不普遍认为有参与的必要。比如黎姓是南村的大姓,原有个黎氏宗祠,大约在1958年拆掉了,至今也未有人提议重修。黎氏族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身份已无需祖先来护佑了。另一例子是,黎姓村民过去是从东莞移居南村的,本族有一个在香港发了财,回到东莞修祠堂,他在族谱上看到南村也有黎氏后裔,就邀他们去拜山。村干部和部分群众去了一次,回来后群众们说去一次很累,此后就再也不去了,只有村干部每年还去,推测其本意也不过是为了和经济更为发达的东莞搞好关系罢了。
与此同时,作为一切民间关系基础的亲属关系实际趋向形式化,儿子结婚后就和父母分开,此后来往不多。一般是有什么喜事或父母有病时回来看看,兄弟姐妹之间几乎没有什么成功的合作经营,一旦有什么利益冲突,照样视若路人。4队有一对弟兄合伙买了一条船跑运输,不到一年就散伙了。既没有强有力的血缘亲属关系,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集团,改革后的南村并未能建构民间社会,自然也就没有什么民间权威,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只有村干部或他们委托的人才有发言权,才能调解民事纠纷。年长者、辈高者、有钱者均不具有充分的权威性。比如一个人不是党员或干部,又想插手管事,如果没有支部的委托,去也是多余的,还会惹得一身麻烦;就是见到打架,也只能劝阻,报告一下,而不能直接干涉、评说。
可见,在30多年的政权一体化之后,传统农村的礼俗结构、土绅阶层、长老权威等已被彻底摧毁。改革后政治控制相对放松,但与旧时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又不允许旧的权威重返舞台,因此村民自我组织能力很差,全部活动还是以家庭、个体为单位,一涉及到集体性活动,只能靠行政权力系统及其派生机制来组织。
征地后村民对干部的意见一般比较大,收入悬殊太大,村干部收入超百万,有的居民穷到医院都去不了,为什么这些干部还能一任再任,稳坐交椅呢?从干部这一方面看,他们的任免并不取决于居民的信任度。各支部两年一度的换届选举,先是党员选支委,支委再选支书。支书为了自已连任,也做些拉选票之类的工作,如党员优先安排工作,可以出外旅游,支书、村长去新、马、泰,管理区其他干部去港澳,生产队长去肇庆、佛山,等级分明。发展党员时又任人唯亲,任人唯从。比如有一个支委就有5、6个亲属是党员,每次选举时都能保持1/3以上的选票。而上级部门即开发区管委会也要依靠管理区干部支持工作,即使知道他们不够廉洁,只要不太突出、太暴露,通常也不会主动处理。南村的3个主要领导(支书、村长、治安委员)的任期都在25年以上,其他居民即使有能力也没有位置,上不来。
从村民这一方面看,不但缺乏可以分庭抗礼的民间权威和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甚至民意表达的渠道也不畅通。成立开发区以前,南村有个村民代表大会,每个生产队5人,由村民选举产生,原则上村里的一般大事都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认可。虽然这只是个形式,但至少有个说话的机会,征地后,村民代表大会无形中取消了,其并不是因为上级明文取消,而是因村民流动性太大,召集会议很困难,村干部本来也没有认为它会有多大作用,无形中不了了之。一年开一、二次的党员会,人也到不齐,来了也只是听听传达而已,一个老党员就向我们抱怨说党员其实没什么发言权,提了意见也没用。现在管理区有事,一是通过广播,二是以生产队为单位开家长会,多是政策性通告,如计划生育、戒毒等,没有让群众表达意见的机会。征地款如何使用,村民们很关心,管理区也在办公楼的墙上贴了几张表,但会计做的表非常笼统抽象,只有大的收支。比如建楼花了100万,这100万怎么花的,表上反映不出来,也许只用了70万,居民看了等于白看,后来干脆就不看了。疑虑越积越多,不时就会以集体抗议行为表现出来。
七、民间纠纷的主要类型
1、争占宅基地的纠纷
农村社会的土地本不值钱,一旦向城市迈进,便是一寸土地一寸金。征收土地时按人口规定的宅基地不可能再增加,因此砌楼时各户都想多占一些,被占的一方就会有意见。比如94年,南村一户人家有一块路边的土地,16平米,弟弟在此盖了一间房子做生意,征地前这块地属于姐姐的,现在看到弟弟这样做,当然很有意见,争吵起来,父亲护着儿子,越闹越大,以至于弟弟打伤了姐姐的头,女婿打坏了岳父的手。负责治安的黎主任调解了几次,姐姐总觉得自已吃亏,要求赔偿4000元,还把自己过去对家里的贡献公布出来。一年多了,姐姐还不认爸爸,关系似乎很僵。但黎主任很乐观,说这种事情的解决总得经一、两年,即当哪一方有什么喜事时,会有亲戚帮助缓和。黎主任做治安工作20多年,对本村人情事故甚为了解,处理纠纷有一套办法。94年有一起舅舅和外甥的纠纷,他们本来关系不错,经常一道喝酒。两家住房一前一后,中间隔一条路,外甥要砌围墙,挡住了舅舅的窗户,舅舅不答应,要他让开几十公分,外甥认为土地是他的,有权这么砌。为此,南沙城建、建委、管理区支书等调解了几个月不见效,他们来找黎岳均,黎不谈纠纷,只请他们喝茶聊天,和他们谈过去的事,谈他们过去的亲密无间,慢慢地再转入现在,结果外甥让出70公分,舅舅的窗子可以打开,矛盾也就解决了。
但是,如果按南沙建委的要求,房屋间隔要有一米,所以这起纠纷还未真正解决,黎主任说,砌房子违章不是我管,这是派出所、建委的事。这一点,正反映了黎的精明。邻里乡亲,总有些小摩擦和磕磕碰碰,有些小事很难确定谁是谁非,按原则照规矩是不能化解民事纠纷的,即使主要原因找到了,直接冲突缓解了,也并不就一劳永逸。他有句口头禅叫矛盾总是有的,所以他并不急于求成,并不希望有个完满的结局,而是考虑到现实具体情况,该管的就管,可管可不管的,只要不出大问题就不管,将之留给其它部门或当事人的亲友去解决。
2、土客矛盾
南村目前外地工人有几百个,主要是四川和湖南的。他们来到南村有时和当地人易产生纠纷。比如他们不讲卫生,租南村的房屋住,剩饭剩菜到处乱倒,随处大小便;本地人有意见,反映到黎主任处,由黎批评教育,这类事比较简单,但也有些复杂的。外地人到南村一般在南村呆过一段时间,熟悉当地情况的人向老板介绍,这种人被称为"工头",一般从工人中抽取工资的10%作为介绍费;工头手下通常有10来个人。不过工人一旦有什么事,工头并不管,如果是工作纪律等,厂里自已解决。但涉及到劳资矛盾、斗殴等,又是黎主任出面。94年制衣厂工人罢工,起因是工人3个月没有拿到工资,工厂的副厂长也是外地人,把老板故意不发工资,将37万元存在银行等消息通报给工人,工人集体罢工抗议。老板是南村人,在广州念过大学,他来找黎主任希望把这事压下来,黎岳均了解情况后和番禺劳动局一道,要求老板立即发工资。有时出了工伤事故,老板不愿赔偿,也由黎出面处理。
我们多次和黎主任交谈。感到他比较有社会经验,反对打人;他和这些工人关系确实不错,自已在山上的果园就是请这些工人代耕的。
当然更主要的,还是因为管理区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村民生活的命脉,村民一般会服从治安主任的调解。事实上,黎主任调解有二条原则:一是体察人情,二是经济手段,许多调解是以赔多少钱结束的。南村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比较好抓,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管理区有经济制裁手段。
土客矛盾还有另一种形式。南村的教育在整个南沙是比较好的,不过,大规模的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人才是南沙本地无法提供的,这样随着都��化的转向,越来越多的专业人才从广东各地乃至全国来到南沙,南村也有不少。他们在各级管理机构、工厂、企业任职,以自己的知识为南沙做了不少工作,但一般而言,他们并没有为南沙社会全面接受,外地人才总感到和本地人有距离,有时还会受到压制。南村有两个青年干部即是外省来的大学生,平时接触比较多,晚上也一道玩,基本上不和本地人在一起。土客矛盾在开发之初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但南沙要建成国际水平的海滨新城,不解决这个矛盾,不充分调动外来人才(包括工人)的主动性,这个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对此,我们将专门搞一次调查研究。
八、结论
我们的调查包括49年以前的南村社会情况(详见附录),而以都市化过程为主。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我们的调查结论是:
1、农村的社会组织结构和权力控制系统是与经济方式相适应的。经济活动方式越简单,经济活动范围越小,组织控制越严密;反之,经济活动方式越复杂、经济活动范围越广,社会控制出现的疏漏越多。
从南村的历史看,49年以前农民多是租田耕种,简单小商品交换只限于生活用品。此时乡-保-甲的权力系统的职能只是一般的收钱派丁,村里的社会组织生活基本由以族长为代表的宗法组织系统控制,农民各安其位,各尽其责;很少人游离其外。公社化以后,公社大队生产队权力系统垄断了一切生活、生产资源,农民没有任何自由活动的余地,没有人可以摆脱行政机构的领导,这是中国历史上社会控制最为严密有效的时期,当然也扼杀了农村的生机和活力。
改革后,农民中出现新角色,个体经营者、出外打工者、外地民工陆续出现;特别是都市化使农民有了新的谋生方式,手工业、小工厂、小企业层出不穷,它们共同导致农村发展的多元化,也使原有行政权力机构难以用现有的方式有效地管理。作为社会进步的表现,行政权力机构除社会管理及有关政策的实施外,较少干预农民日常生活,农民争取到了更大的生存空间;而作为农村组织不完备的表现,现在的行政权力机构实际上也无法严密周到地实施管理,不少问题只能靠临时性规定,靠主其事者个人的能力,靠农民个体的自觉等等。显然,随着经济活动方式的更大拓展和农民自由选择权进一步扩大,在如何调整改革现有的行政权力系统以有效地实施管理而又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问题上,还得有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
2、改革后及都市化的过程中民间宗法礼俗的回潮并未根本改变农村社会组织关系,它的流变及被大部分地废弃,使其根本无助于民间权威的重新树立,更谈不上对现行行政权力的制衡。当代农村社会组织的主体仍然是经济利益调节下的行政权力系统。
79年以后的农村改革,不只是土地经营方式的改变,由于社会控制的松动,政治活动和意识形态在农民生活中急速消退,传统的宗法关系和礼俗活动得以回潮,并和经济利益一起成为组织农村社会生活的准则;由于家庭再度成为生产单位,家长的权威性和家庭之间互相联系的重要性悄然增长,农村的社会结构亦与传统类似;由于自主经营后农民闲暇时间较多,文化需求增大,生活风格多元化,也迫切需要一些民俗文化活动予以满足。
但是,尽管有上述三方面原因,宗法礼俗的回潮和重现仍然只是农村生活主流之外的支流,它既未能突破行政权力系统对农村生活的控制,也未能根本改变原有的农村组织结构。首先,行政权力虽然弱化,甚至部分放弃对村民日常生活和个体经济活动的控制,但它仍然是目前农村唯一合法的权力机制并是集体经济的唯一控制者,在利益分配、民事调解方面仍然保持着最后判决权。经过30年的政治洗礼,农村原有的宗法关系,礼俗活动已被根本摧毁,不可能回到从前。第二,改革的社会心理动力是私利和物欲的一定满足,在整个中国现代化、世俗化背景下,利益动机、经济标准已无可置疑地成为社会生活的准绳;以亲情为基础,以传统为导向的宗法礼俗无法与经济力量抗衡,只能作为它的配合和辅助。在高度一体化的行政权力控制松动之后,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的超越宗法关系的私人利益交换及时地取替了亲情关照,从而使宗法力量在公共权力被私有化的过程中丧失了独特有效性。第三,现代文化观念向农村的大举渗透,青年一代已不再全面认同传统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挟带着巨大经济利益的都市文化在农村找到越来越多的接受者。现在农村只有50岁以上的人,才对传统民间礼俗文化有点了解,要想在当代农村重建宗法民俗是完全不可能的。
因此,虽然当代农村确实出现了传统宗法关系和民俗活动,但从南村的调查中可以看出,这类活动基本上是由行政权力机构组织,或配合政治宣传,或为经济铺路,或作为农村文体活动,无论哪种类型,整个过程都是由经济作为动力和杠杆的,它们都不是传统意义的民俗活动。所谓民间社会、民间权威等也未见出现。
3、经济关系和利益原则已重新梳理和编织当代农村社会网络,民间社会和礼俗关系趋于消解,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日益简单,农村的真实面貌与一般设想的大相径庭。
农村权力系统的运作,已明显经济化。大到政策落实组织活动,小到民事调解,都是通过金钱手段来完成的;农村的一些民俗活动,也不再具有唤起认同意识、凝聚群体情感的功能,从组织者到参与者,都以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农村的居民关系包括邻里、亲友、家庭关系,都或多或少地与金钱有关。另外,由于村民个体经济能力的增强,在亲属范围内寻找或互助的愿望大大减弱,原先具有强大凝聚力的人伦亲情已逐渐退居��后。利益不但可以解释现行农村活动,更成为社会组织的真正内核。
一切以金钱为原则,不但使农村之间的地域性差异消失,也使农村与都市在许多方面接近。在现在的农村,我们已不大可能发现特别的社会形态和组织关系。至于奇风异俗等等,看来也只是艺术家们的臆造。至少在南村,除少数残存并趋消失的农村事务管理机构外,我们没有感到它和广州等城市有什么原则性区别。
现代社会应当是结构丰富、个体自由的社会,这是由经济增长作先导的,但当代农村的经济发展却导致农村结构的简化和农民生活的平面化。这一现象的根源,应当是30年政治权力一体化对农村社会的改造。它首先摧毁了传统的民间社会,然后在改革后又因权力的运作为经济腐化严重侵蚀,导致农村生活的管理也成为纯粹的经济行为,所以农村社会就变得简而又简了。展望未来,只有在农村经济呈现有机发展并走向正常轨道,个体企业、私营经济等逐渐形成利益集团和共同体后,才能再向现代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进步,再创丰富多彩的中国农村社会。
4、现代化、都市化是人类历史的必然过程。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当代中国农村的都市化并非社会经济有机增长后的自然要求。目前农村的行政权力系统既不可少又有很大弊病和负作用,需要不断调整和改革。
南村都市化的起点是92年6月广东省政府的一纸公文,荒僻贫穷的农村一夜之间就朝繁荣富庶的都市迈进。前景辉煌,但道路曲折。都市化不只是行政区划的改变,不只是一幢幢现代建筑,它更多是经济方式和社会组织演进的必然结果。目前农村的经济活动方式主要是个体和集体企业,多数是三来一补、来料加工、转手贸易等等。现代化的生产规模和金融体系还未普遍出现,还处在一般城镇水平,而负有领导这一进程的权力机构,又是形成于公社化时期的行政组织系统。保证转型期社会秩序的稳定,完成初步的资本积累等等,都不能不依靠此一权力系统。不过,现行组织系统之所以承担这些使命,只是因为它是目前农村唯一的、没有受挑战的权力控制者,而不是因为其已获得现代洗礼,合理地拥有发展现代经济、组织现代农村生活的能力和权力。事实上,政治一体化时代结束之后,据此而形成的权力系统并不符合推进社会转换的需要。不少官员借发展经济之名的贪污腐败,实际上其已使现行权力系统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动摇。然而,由于农村的现代转换本来就缺少充分的社会、经济准备,目前也还没有可以全面取代现行权力系统的组织和集团。唯一的希望是,在付出若干代价后,农村能够补上现代化的准备这一课,增强自组织、自管理能力,在渐进的更换中,重建农村权力控制系统。
5、霍英东基金会开发的南沙东部海滨新城是南沙开发区的希望所在,它将提供农村现代化所必需的资本积累、技术培训、心理准备和社会适应的机会。
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形成,最重要的条件是霍英东基金会在南沙东部注入巨额资金全面开发。按基金会构想,要在20年时间内把南沙东部建设成现代国际化的海滨新城。类似于南村这种并不在海滨新城内的地方也将从此找到都市化的捷径。第一,基金会提供了南沙从无到有建设都市的基本资金,避免大部分农村存在的有心发展、无钱投入的问题,南村都市化将从根本上得到了保证。第二,基金会正陆续建成的诸多企业为周边地区提供了广泛的就业机会,改变了土地征收后居民多数待业的现状。据此,居民亦可学习适应都市生活方式,积累部分资本作为以后发展中小个体企业的基础。第三,基金会在南沙东部拥有极大的控制权,可以不受现行社会组织和权力系统的掣肘。按照都市的一般规范和普通标准组织社会生活,缩短由农村走向都市的进程,避免各种失序和混乱。所以,南沙新城的建设对中国广大农村的都市化发展来说,都具有指导意义。
九、后记
本专题的调查是在霍英东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和著名中国问题专家何博传先生、中大哲学系袁伟时教授的具体指导下完成的。何博传先生认为,南沙的开发与建设,在世界及中国其它地区的都市化发展史上,具有极其独特的意义。因为南沙的开发是在巨大的资金及严密的规划之下从荒僻农村直接转向现代都市的,这样便向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及时、系统地记录、观察都市化现象的极好机会和对象。何博传先生不仅为我们确定了调查区域,还对我们的调查提纲提出一系列修正意见。
我们还要感谢为我们提供过大量极具研究价值的口述资料的南沙侨办主任余志华、板头管理区治保主任黎岳均、板头村第一任农协主席黎通及协助我们在东瓜宇管理区开展调查的鲁辉小姐。
此次调查的结果有力地修正了我们对中国农村的一系列印象(因为我们都出身于农村)和臆想,我们在震惊之余不免怀有遗憾,那就是丰富多样、具有浓厚传统人文色彩的农村生活已无从发现与体验,现代社会所塑造的单一化的生活方式已降临农村。
我们坚信中国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广大农村的社会进步,这也是促使我们对农村问题的研究注入极大热情与兴趣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上述方式不仅是不危险地让道理压倒强力的可实现的方式(最大的强力拥有者就是政府),而且,即使政府都是非常服从于道理的,它也比政府间的直接行动有莫大的好处。
因为,“实际上,法律很少能够长期逃脱法官的验证分析,因为法律很少不涉及私人利益,而且诉讼当事人在涉及他的利益时也可以和必然向法院提出异议。”[17]执行一项新的法律或措施而不损害某些私人利益,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就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来说,这种私人利益可以抵制地方用各种措施损害全国性市场的统一。如果能为合法的私人利益提供有效的救济,地方保护主义将受到间接但有效的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的措施很少不涉及私人利益,例如有大量企业遭受地区封锁的侵害,产品受到市场准入限制或歧视。如果企业或个人在涉及他的利益受侵害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这样导致大量某公司和某公司之间的官司,某公司与一个地方政府执行部门的官司。地方的保护性措施很少能够长期逃脱法官的验证分析,因为它总导致诉讼。
我国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却没有上述的诉讼,因为我国的法院系统是高度地方化的,法院不能在判决中宣布地方性法规的无效,甚至不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更不能制作判例成为法律的渊源。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不指望从法院获得救济,目前我国的法院也不能提供这种救济。但是,如果我国实现了司法的一体化,例如建立属于中央法院系统的巡回法院、保障法官对地方政府的独立,法院至少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可以制作判例法,通过司法判决个案累积的方式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打击又是彻底的、是方方面面细致无遗的。在千百万人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中,在众多法院的司法过程中,在无数的案件中,地方政府的行为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检测,判例法的特点使得所有法院都成为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守护者。甚至,在这种情况下,中央的立法否决权因为其他方面的弊端都可以是不必要的。
司法方式调整政府间的权力范围,除了避免政府单位之间的直接对抗的一切不利之外,较之制定详尽和精确的宪法还是更正确地划分权限的方式。即使将关注局限于一部成文宪法所要解决的问题,那么也要考虑:不要假定制宪会议可以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正如麦迪逊所说:标出全国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的适当界线,必然是一项同样艰巨的任务。每个人会根据他习惯于仔细考察和辨别性质广泛而复杂的事物的程度来体会这种困难。[18]关于两级政府间的权力界限划在那里,根据一位学者对《联邦党人文集》的解读,从《联邦党人文集》作者在不同的地方所说的话可以知道:回答是清楚的,划出任何坚硬稳固的界限是完全不值得讨论的,是完全不可能的。必须寻找的是程序性的解决办法,不是界限问题,而是划界的办法。[19]我们是要在混杂的领域里做到精细,但我们如果想直接获得这种精细,却可能得到非常武断和粗糙的结果。在立法和行政经验中所揭示的问题是,你越试图去详细说明,你会发现你实际上顾及得越少。司法过程的性质还保证地方政府合理的权限不容易受到侵犯,相对于中央政府,法院是超然的第三者,而且,判例法容易根据事物的性质而做细致的分类,不会象中央集中立法那样搞一刀切。同私人间的纠纷不同,除了极少数情况,政治实体或政府单位的行为构成严重的判断的负担。既然正确就是要让道理压倒强力,司法判决除了可能实施之外,道理还必须让人心服。这样我们就回到一个基本的问题上来,什么是法律中的公理?如果是法律中的公理,那么就更容易获得自愿的服从。对此,本文提出下列尝试性的见解。法律中的公理不能是绝对正确的纯粹形式的伦理法则,因为它没有经验的含义,无法在实际中加以运用。和有实质性含义的若干个正义原则或绝对命令相反,本文认为接近于法律公理的是在非常特殊的、具体的事实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判断。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只有具体的事物才是可判断的。为了得到判断,需要对事实本身进行剪裁,不断地附加如果这样如果那样等等条件,一直到能得到确信无疑的判断时为止。[20]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判例,得到确实无疑的判断的案例往往不是真实存在的,是假设的。通过个案和个案的比较,在新的案件中也许可以放松一些假定,这样导致一个新的确定的判断产生。如果上述的论辩有些道理,那么政府间的权力范围调整的问题要更少在政治机构间的直接对抗中进行,而是在那些能够判断的案件中做出判决以逐渐修正关于政府间权力范围的宪法法的方式进行,这是私法案件对公法的逐渐修正。一项政府的法令,如果导致在一个私人案件中出现不可接受的荒谬后果,那么就被放在一边不管,在这个案件中被否定。这样,在私法案件的审判中逐渐地修正了宪法法。解决问题总是从最切近的部分,最可以解决的部分开始的,然后发生一种外溢效应,溢出的后果并非删掉法典或取消那么简单,而是停留在适可而止的地方,也许是某个政府颁布的某个法律的威信受到了打击。因此政府间权力范围调整的工作对法官来说不是一个绝对不能完成的任务,因为这是以用间接迂回的方式逐渐完成的,也许在开始,就是以平常心判断平常案件。这意味着,法官要高度地审慎,对政治机构争议的贸然加入,将使法庭处于最不利的位置,因为可能用自己的道德权威为强权加冕,从而导致不能完成他的任务。
上述工作,也不是靠一个人、一个法院完成的,而是数代人和所有法院在无数的诉讼中共同完成的。司法调节会形成政府间权力范围的共时多样性和历时变化性的特点。一个在多方面以适度、中庸的精神逐渐构建起来的制度,自然可以发现,在一个层面,存在着军营一样的集中;在另一个方面,则像彻底的无政府状态一样的分散;存在着各种过渡的类型;随着环境的变化,上述各方面还相应做出调整。五、结论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中国长期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我们不仅需要解决当下紧迫问题的治标之策,也需要对如何走出历史循环的治本之法深思熟虑。本文的结论是:要部分吸收政府间结构的重叠统治模式中的优点,在继续让中央政府拥有强大的独立执行力量的同时,可以放心地让地方政府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在立法、行政过程中进行政府间权力范围的调整,有很大的弊端,我们要充分注意司法调节方式的优点。尽管中国司法的现状不尽如人意,但通过司法改革:司法独立、司法权的适当统一、减少上级对下级法院行政干预的同时进行判例法的实验,至少最高法院可以制作判例法等等,无论如何,司法都能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上起一些作用。很可能,通过真正意义上司法权的树立,困扰我们的中央地方关系上的“集权——分裂”循环将真正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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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讲师。
[1]《透视“地方政府经济圈”行为异化现象》,《经济参考报》2004年7月12日。
[2]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8、347、596页。查尔斯。平克尼曾经提出:两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联邦议会有权否定他们认为违反联邦总体利益和联盟和谐的各邦立法;到9月12日,麦迪逊仍然为联邦国会否决条款的被否定而遗憾。参见上书第745页。
[3]参见约瑟夫。威勒:《欧洲宪政》,特别是该书第5章《最不危险的部门:对政治一体化过程中欧洲法院的回顾与展望》,程卫东等译,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4]ArchibaldCox,TheSupremeCourtandtheFederalSystem.,inKermitL.Hall(ed.),ANationofStates:FederalismatthebaroftheSupremeCourt.NewYork&London:GarlandPublishingINC,2000,p.104.
[5]MichaelS.Greve,RealFederalism:Whyitmatters,howitcouldhappen,WashingtonD.C.:TheAEIPress,1999,p.14.
[6]杨利敏认为联邦制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不论是在联邦制的总体结构的设计,还是在具体的制度层面,联邦制都有各种各样的差异,并反映了截然不同的倾向。联邦制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更不是一种标签化的存在。杨利敏:《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7]张千帆区分了联邦制的英美模式(基于民主责任制理论,联邦和各州职能几乎完全独立)和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模式(联邦更侧重于负责立法,而各州则负责执行联邦法律)。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以下。
[8]关于德国联邦主义,参见CharlieJefferyetal.,RecastingGermanFederalism:TheLegaciesofUnification,Pinter,1999;Cole,“WestGermanFederalismRevisited”,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23,pp.325-336.
[9]HerbertWechsler,ThePoliticalSafeguardsofFederalism:TheRoleoftheStatesintheCompositionandSelectionoftheNationalGovernment,ColumbiaLawReview,1954,p.543.
[10]关于美国联邦主义,参见DanielElazar,AmericanFederalism:AViewfromtheStates,NewYork:Harpper&Row,Publishers,1984;VincentOstrom,TheMeaningofAmericanFederalism:ConstitutingaSelf-governingSociety.InstituteforContemporaryStudies,1991;MartinDiamond,AsFarasRepublicanPrinciplesWillAdmit,WashingtonD.C.:TheAEIPress,1992.当然,最经典也是最好的论述,是《联邦党人文集》和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11]参见麦迪逊:《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2]全国性政府不在人事上就在财政上要取得对州政府的控制权,否则很难指望州政府认真执行全国性立法。
[13]参见BruceAckerman对大使议员(AmbassadorialChambers),即各州政府直接任命的联邦参议员并以德国为例的评论(BruceAckerman,TheNewSeparationofPowers,HarvardLawReview,volume113,January2000),“德国参议院议员是每个州政府的代表,并且严格听从指示行事。这意味着,州选举中的选民不能仅仅与州一级的竞争性政党政治相联系,而且还必须记住,他们在州选举中的选票通过改变联邦参议院的政党均势,改变了国家权力的格局”(p.681),“(在德国)结果是州级政治的全国化。全国性的政治家和政党不可能无动于衷地看待州级选举的命运。他们使自己成为国家政治游戏的一部分,努力将州级选举转化为对总理及其提案的信任投票。州级选举的选民不仅关注州政府的承诺和表现,还试图通过选票向柏林的权力中心表达自己是否满意国家的统治集团”(p.682)。
[14]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页。
[15]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66页以下。
[16]对此我们看一下联合国和国际法院在解决国家间冲突的效果就可以知道了,尽管在联邦制中政府间的关系不能完全类比于国家间的关系,但会与前者有同样的难题出现。
[17]前引[15],第113页。
[18]同上,第181页。
[19]GeorgeW.Carey,TheFederalists:DesignforaConstitutionalRepublic,UniversityofIllinoisPress,1989,p.109.
[20]例如,为了说明什么是错误的行为,说一个卖东西的人,在一个本村的失明的贫穷的人来买东西的时候,多收了他的钱并交给他一件次品,因此这个行为是错误的,事情至少要恢复原状乃至这个人要受其他惩罚。设立条件是为了排除怀疑,达到确信:本村(也许外乡人是可以欺骗的);失明(眼睛看得见的人自己有适当注意的义务);贫穷(如果是地主老财为什么不能骗呢?)。在这个事例中,即使我们达到了完满的确信,判断也仍然是不完备的,仍不能摆脱哥德尔定理,将推理的前提彻底阐明。这里试图说明,人们对于一个个案进行判断比获得一个普遍适用的抽象原则更容易些,在个案的判断中,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用到了他们所有继承下来的价值体系来进行判断,此种判断不能被化约为一个纯粹的逻辑推理的过程。另外,判断总是从最有可能判断的事物开始的。但是,不要误解笔者认为可以实现个案的绝对公正,最有可能判断的事物不是实际发生了的事物,组成个案的事实必然经过了剪裁。因此先例大概总要比形成先例的判决本身更公正。各个判断之间要实现内在一致性,是要将绝对正确的法律适用于个案,但是只有法律不在我们手中的时候,我们才有可能接近于它,每一次判断都是重新发现法律的过程。从个案到个案的例证推理乃是在人的世界实现实证规则体系内在一致性的更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