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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学

张兴杰 结构功能主义视野下的中国农村反贫困系统

2007-06-05 作者: 张兴杰 ,何煜

内容提要  从结构功能主义系统观的视角来看,在我国农村贫困问题呈现新特点的条件下,现有反贫困系统存在着目标设定不合理、获取资源的能力不足、整合水平不高和维模功能失调四个方面的不足。为适应变化了的农村贫困形势,反贫困系统必须进行自我调适,而调适的重点在于以促进农民群体素质的全面提高为目的,以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为突破口,以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培育农村自治力量为重要手段,以完善法治体系为保障,促使农村反贫困系统取得长期、可持续的成功。

关 键 词  结构功能主义  农村  反贫困  系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反贫困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绝对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下降到2005年的2365万人,农民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都明显提高,农村地区的社会基础设施有了很大改善。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农村贫困问题也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比如:(1)在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大量下降的同时,低收入人口的数量仍然十分庞大;(2)返贫率居高不下;(3)西部农村比东部农村减贫更慢;(4)在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下降的同时,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了;(5)扶贫资金隐性甚至显性流失。

农村贫困问题的这些新特点,表明中国农村反贫困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面对这些新特点,反贫困系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农村形势。此时,利用一种合适的理论工具对农村反贫困进行系统的分析,为反贫困系统的调整寻找具有政策指导意义的结论,是十分必要的。

一、一种富有解释力的理论工具——结构功能主义的系统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直至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社会学界,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他的结构功能分析模型,从功能分化的角度,将社会结构概念发展成一种庞大的旨在解释一切人类行动的系统理论。

在帕森斯看来,任何系统都是由其子系统按照一定的结构排列而成,这些子系统的功能和相互联系的形式决定了系统的功能。系统的结构改变,其功能也随之改变。反之,任何子系统的功能发挥一方面取决于其自身的结构,即其子系统的相互关系,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它与其置身于其中的更大系统中其他子系统的关系。为了保持系统的均衡和(或)持续存在,系统就必须具备某些功能必备项。对任何系统,帕森斯给出了一个一般性的功能必备项图式(AGIL图式),这一图示由四类功能必备项组成:

A    适应

G   达鹄

L    维模

(潜在的模式维持与张力调控)

I   整合

AGIL图式

这个图式中,“适应”(Adaption)功能,指一个系统必须适应环境并从环境中获得可支配的资源,以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达鹄”(Goal-attainment)功能,即目标实现功能,指系统必须确立自己的目标以及目标的轻重缓急,并确定达到目标的手段;“整合”(Integration)功能,指系统必须协调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以维持一定的和谐;“维模”功能,即潜在的模式维持与张力调控(Latent pattern-maintenance and tension-management)(简称维模),指系统必须使各部分具有动力和动机,并按一定的规范和秩序参与系统内部的动态过程,以维护和复制原有模式[1]

作为试图发展出一套旨在解释宇宙中一切事物的庞大理论体系的学术努力,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饱受后人批评。但是,其理论中的合理部分,尤其是系统结构和功能关系以及系统的一般性功能必备项的论述,在今天仍然是有效的理论工具,对分析目前我国农村的反贫困系统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对目前中国农村反贫困系统的结构功能分析

从农村反贫困系统自身的功能必备项及其相互关系来看,现有农村反贫困系统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系统目标设定不合理。在政府为农村反贫困系统设定的目标序列中,首要的目标是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其次是发展农村经济,为工业和城市提供原材料和消费市场,最后才是促进农民素质的全面提高。在这个目标序列的背后,还隐含着一个财政方面的目标,就是要尽可能少占用公共财政开支。这一反贫困目标序列在“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的大框架下,显得相当的本末倒置。在生产力高度发达,资源和信息近乎自由流动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下,农民评估自身状况的参照群体空前扩大,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期望值也不断提高。在此局面下,只有不断推动农民的素质的全面提高,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农村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那种将农民视为廉价劳动力、将农村视为商品倾销市场,以简单的行政命令甚至是愚弄的方式进行农村社会管治的治理模式在今日中国农村不可能再简单维持下去。非要强行维持下去,就必然面对损害国家整体竞争能力和破坏安定的社会秩序的巨大风险。

其次,针对贫困农民群体的反贫困目标大多集中于收入贫困,在极大的程度上忽略了权利贫困、文化贫困等其他维度的贫困。即使是针对收入贫困,出于财政压力方面的考虑,也仅仅将维持农村人口温饱作为反贫困系统的首要目标,这集中反映在国定贫困线的划定上。2005年国定贫困线划定为683元,这683元在政治上的含义就是——让农民吃饱别闹事就行。这条国定贫困线远低于世界银行的绝对贫困线(每天1美元),在这两条贫困线之间的数千万农村人口,虽然暂时解决了温饱问题,但财产储备不足,资源廪赋不足,每天仍然要为口粮而奔忙,生活质量仍然极其低下,一遇天灾人祸,非常容易返贫。

再次,反贫困目标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目标偏移问题。由于官员并不比普通人道德更加高尚,在其行为动机中,升官、发财、出名的推动力和公益心、道德感、纪律性等约束力是交织在一起的。当制度的设计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约束之时,官员的私心往往战胜公虑,往往将公共目标分解替换为私利目标。在反贫困系统的运作过程中,这种目标的替换已在诸多方面表现出来,比如开发式扶贫中的资金漏斗、扶贫项目招标中的利益输送、贫困地区大建形象工程、大修楼堂馆所、乡镇公共债务高企、重视硬件建设轻视软件建设、乱摊派、随意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等等。

最后,系统达成目标的手段过于单一。由于大多数农村地区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和基层自治力量的不发育,使得反贫困系统主要依靠政府权力保障下的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来达成目标。与信息和物质自由流动的现代社会条件对治理手段的多元化要求相比,这种手段上的单一无疑是一种落后���局面,它越来越引起期望值提高后的农民的不满,同时还带来了腐败这样的副产品。

2、系统获取资源的能力不足,不能为系统目标的实现和转型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首先,我国农业生产力低下,除了少数地区外,其它地区依靠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潜力有限。受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的决定,小规模兼业农业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这种农业集约化经营程度低,劳动投入量多,资本、技术投入量少,不可能创造出较高的农业工资。兼业成为农户重要的收入来源,但农户兼业以季节性打工为主,农民工难以成为具有专业素养的熟练劳动力,收入水平提高受到限制。

其次,由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弊端,农村反贫困系统从城市和工业系统中获得补贴的数量很少,甚至还存在弱势农业“倒补”工业的现象。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主要弊端有二,一是城乡之间税收负担和财政支出受益的不平等,二是分税制后,“财权上收,事权下放”,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取消农业税的改革强化了这一趋势。由此在农村形成三大问题,一是农民负担重,二是加深了基层政府财务危机,三是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近年来中央提出的“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还远未落到实处。

再次,农民阶级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的弱势,使得政策制定过程中反映其利益的声音很小。在过去,农民是被领导的阶级,其被领导的方式是命令和控制,对上级制定的政策不能有任何异议。即使在舆论高度重视农民利益的今天,在各级政策制定和执行者的潜意识中,农民往往被当作弱势群体,是需要被“拯救”的对象,而不是具有高度创造性和主人翁精神的自治主体。

3、系统整合水平不高。在任何由人组成的系统中,系统总体目标和系统各组成部分目标之间,既有一致之处,又有矛盾的地方。使各子系统与系统整体目标保持一致,劲往一处使,就是整合功能项的作用。就农村反贫困系统而言,其整合功能项主要指与反贫困紧密相关的正式制度,包括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等。当前农村反贫困系统的整合水平不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是制度不配套甚至是制度冲突问题,包括强调农民的自治地位与对其选举权的部分剥夺的制度冲突问题、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与滥用行政干预的制度冲突问题、财权上收事权下放造成的乡镇财政危机问题、城市化国策与限制农民进城的地方政策的冲突问题、村“两委”关系问题等等。

其次是制度不合理问题。农村反贫困系统的单项政策往往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往往侵害农民合法的发展权甚至是生存权。比如对农用地的无偿征用制度造成的失地农民抗争问题、乱摊派问题、社保和教育投入的城乡差别对待所造成的农民看病难、养老难、子女读书难问题等等。

第三是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在农村地区突出地表现为法制不健全,农民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或者使用这些途径的成本极其高昂。在一些情况下,农民最后往往放弃维权的努力,成为被损害的“沉默的羔羊”;在另一些情况下,这种利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往往导致农民的**件。

最后,制度不配套、制度冲突、制度供给不足与单项制度安排的不合理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使得我国农村反贫困系统的内耗严重、资源浪费情况严重、成本收益状况较差。以扶贫资金的使用为例,目前,每年中央扶贫资金总量超过300亿元,如果这些资金用于建立农村“低保”,甚至可以把“低保”标准提高到目前的绝对贫困线之上,从而使现有的2365万贫困人口立即脱贫。这说明,我国以项目开发为主的扶贫方式存在大量的资金漏斗,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偏低。

4、系统维模功能失调。系统的维模功能项主要指系统内部的文化因素,它是在历史传承和现实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被系统中的行动者所接受、扬弃和内化、并用于指导行动者行动的意识形态、观念、准则等文化因素的总和。在我国农村,两千年的封建历史和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经济都留下了其文化遗产,它们与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时代要求相互影响,以复杂的方式作用于农村反贫困系统中的行动者,往往使系统的维模功能发生紊乱。这种功能上的紊乱,具体体现于系统中行动者的角色冲突及关系紧张之中。更具体地说,对反贫困系统中的政策主体来说,体现为法治思想与人治思想、服务理念与控制理念、为民思想与利己思想、唯上原则与唯是原则等政策理念的冲突,对系统中的农民个体来说,则体现为民主要求与畏上本能、自治要求与宗法思想、科学思想与迷信愚昧、致富欲望与小农意识、自主独立与依赖外力等立世原则的冲突,此外还有官场文化和俗文化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使系统中的行动者行为失范,相互关系紧张,往往削弱了系统在整合资源达成目标方面的努力。

三、中国农村反贫困系统的自我调适——几个关键点

由于目前的反贫困系统存在上述缺点,因而难以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农村贫困的新特点。古人云:事易备变。当农村贫困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之际,反贫困系统也必须作出自我调适,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从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出发,这种调整必须是结构的调整,包括目标的优先顺序、权力的赋予与制约、制度的重新安排和再组合、文化的重塑甚至国家竞争战略的再调整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可能一一详述,在此仅对这种系统调整须着重关注的几个要点加以简述:

首先是系统目标的重新确定。随着我国“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确立,与此相适应,反贫困系统的系统目标再也不能以消极地预防农村**件为第一要务,不能维持一种低水平的经济和社会均衡,而是要把充实农民群体的科技文化知识,促进农民群体素质的全面提升确立为反贫困系统的首要目标。在农民素质全面提高的过程中,达成动态的、自我完善的、高水平的经济和社会均衡,从而使农村走出“治贫不治愚”的怪圈。

其次,要达成农民群体素质全面提高这一目标,就必须将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放在首位。学界已有的研究表明,农村贫困的原因不仅在于资源短缺,还在于分配不公和相对剥夺。在我国,这种分配不公和相对剥夺以城乡二元结构为载体。但在最基本的分析层面,这种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分配不公和相对剥夺,其最根本原因在于对农民阶级权利尤其是作为国家公民必须具备的平等参与的政治权利的漠视和剥夺,使这一人数最多的阶级在涉及社会分配和再分配的重大政策过程中,没有有效表达的渠道,从而集体沉默。机会、资产和能力是农民个体获得发展,摆脱贫困的必要条件,在缺乏政治权利保障的情况下,对这三种发展条件的获得和长期保持是不可想象的。农村不是天生落后的,农民不是天生贫弱的,只有其公民地位和政治地位确立了,他们的才智才能培养和发展,经济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同时,只有当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两种地位不平等的公民时,这样的经济发展才会有意义,才是“以人为本”的经济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的地位平等权利既是手段,也是目的。

第三,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培育农村自治力量。通过政府主动退出农村基层微观事务,让农民自治组织填补基层权力空间,这有助于农民阶级权利意识的培养和管理地方事务能力的提高。通过完善农村市场体系,逐步培养起强大的市场经济力量,这有助于农民阶级经济力量的壮大,使其拥有作为一支重要政治力量在社会治理领域发挥应有作用所必须具备的物质基础。

最后,完善的法治体系是农村反贫困系统取得长期、可持续的成功的必要保障。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将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复杂关系的基础手段,其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社会成员普遍福利的提高。对农村反贫困系统来说,法治的目标应当是在公平正义的原则指导下,依靠法律对政府公共权力、乡村自治权力和农民个体权利的界限予以明确划分,通过不断完善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互动过程,使反贫困的公共努力和个体奋斗协调一致,减少系统内耗,形成合力效应。为达到这一目标,在新形势下,当务之急一是完善法律体系,对农民的市场经济主体、地方自治主体、民主参与主体地位进行确立、落实和保护;二是在政府公法行为过程中全面贯彻程序正当原则,减少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三是进一步加强司法审查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以便能够给予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受害者以更为充分的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1]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 .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119~124

[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44~545

[3]阿玛蒂亚·森. 以自由看待发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9~45

[4]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与贫困作斗争[R].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16~21

(原载《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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