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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常规核心家庭[1]实践的亲属关系的考察
——以河北翟城村为例
潘鸿雁[2]
摘要:本文以翟城村为例,考察了华北农村非常规核心家庭的亲属关系。翟城村非常规核心家庭与亲属的交往可以看作是家庭成员,尤其是留守的女性成员策略性地运用关系资源、功利性地建构实践的亲属关系的过程。
关键词:非常规核心家庭、实践的亲属关系
中国的亲属体系历来是无比繁琐的。社会学
一
血缘的亲属关系在亲属关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人类学的亲属制度研究传统上是考察单系继嗣群体的本质及意义,对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族组织的结构和功能的研究成为主流。在这种“宗族范式”的影响下,妇女一般被认为在父系亲属制度中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不能在家族谱系中占有正式的位置。这种血缘亲属结构的基础是亲子关系,父母子的三角,是在此组合上的扩大。林耀华绘制的“汉民族父系家族亲属称谓表”是目前所见到的最详尽的一种,对此作了介绍。像传统中国的大多数村庄一样,华北农村的血缘亲属关系多与地缘关系重合。华北村庄多数都是明清时代移民形成的杂姓村庄,凡新移住的村民初始为单门独户,以后子孙繁衍,在平均继承的原则下,兄弟平均继承祖上的遗业,人口一代一代聚在一起居住,往往形成同一族姓集中的街区,互为邻里。这样几个族姓组成的大村落,常常自然长成几个族姓单一、较为集中的大街区,每个街区为一个相对稳定的邻里群落。③至今这一格局仍遗留于华北农村。以翟城村为例,该村共有1205户,分别居住在南街、北街、十字街、西街、东街。翟城村的大姓为米、韩、秦、张等,其中米姓人家占全村的半数以上,居住以北街为主,在其余各条街也有分布。居住在同一条街的米姓都有着或远或近的亲缘关系,而分布在不同街的米姓则大多没有血缘关系,是由不同地方的米姓次第移民过来的;韩姓人家主要聚居在北街,秦姓主要分布在秦街,张姓多集中于西街,同一姓氏的人家相互之间基本上都有着某种血缘亲属关系,自认为出自同一祖宗,家族范围和次序的展现依稀还体现在一些正式的仪式活动中,如丧礼、婚礼和春节时的“磕头”拜年等,不过家族的观念已经淡化了。北街的韩某就告诉我们,他在这条街的亲戚有几十户之多,这还不包括一些叫不上名的沾亲带故的人家。在近代华北农村村社中,地缘关系的血缘联系广泛存在,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地域上的靠近可以说是血缘上亲疏的一种反映。华北农民一般都希望他们的孩子与自己比邻而居,通常是在旧居边延伸盖房。而现在随着分家立户的增多,以及各家的宅基地有限,比邻而居的现象减少,血缘与地缘上的重合错位。
通过联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在农民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日益发挥作用,尤其是对于留守主妇而言。在丈夫外出后,她们在日常的家庭生活和亲属往来中,根据实际需求营造自己的社会关系,其中娘家的亲戚,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是她们“为往”的重要对象,“走亲戚”是她们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下文将会对此有详细的论述。总之,无论是在前现代社会里,还是在现代农村社会里,“亲缘关系是人们可以依赖的普遍性纽带,凭此人们才可能在时空领域内构建起行动。……亲缘关系还经常提供一种稳固的温暖或亲密的关系网络,它持续地存在于时间-空间之中,……既在原则上也(常常)在实践上建构起了组织信任关系的中介”。④
亲属之间的亲疏程度离不开姻缘或血缘的自然因素,但起决定作用的是亲属之间联系的频率和深度。如果血亲居住的距离近,则血亲亲,若姻亲的距离比血亲近,那么姻亲比血亲更亲。居处的远近是决定亲属联系程度的重要因素,亲属之间的交往不可能超越地理距离。有些社会学家就此提出了邻近律,即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与地理距离成正比,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2006年翟城村非常规核心家庭关系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50户中,“与交往亲属居住的距离比较近”的有41户,占总数的82.0%,“与交往亲属居住的距离很近”的有6户,占总数的12.0%,“与交往亲属居住的距离很远”的有3户,占总数的6.0%。而在41户当中,有34户与交往亲属的关系程度为“比较密切”,有3户为“非常密切”,这两者中既有血亲关系,也有姻亲关系。有4户为“一般交往”。由此可见,居住地之间的远近与亲属之间的联系程度直接相关,居住的距离越近,亲属间实际的来往愈多,其交往互助也愈多,彼此能够为对方提供实实在在的方便,当然亲属关系就愈亲密。
邻近能为联系提供方便,要建立和加深感情,还要靠物质上、精神上的交换。亲属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也离不开物的交换,只有通过这种物的交换,即感情的外露才能发现和衡量那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感情。在翟城村,亲属交往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活上的互助、生产上的互助、聊天、婚丧礼、借贷等。在回答:“您与亲属的交往包括哪些内容?”时,47户选择“生活上的互助”,35户选择“生产上的互助”,28户选择“婚丧礼”,23户选择“聊天”,18户选择“借贷”。可见,亲属交往的内容以生活上的互助为主,然后才是生产上的互助,而聊天则排在后面。生活互助与生产互助体现的是一种实际需求,以利益的满足为目的。共同利益的大小以及相互间满足的程度,是影响亲属关系亲疏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与相互利益交换的量的大小成正比,别人是否把自己看作是亲密的亲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是否能满足他人的利益和满足他人利益能力的大小。⑤聊天则传达的是一种情感,满足的是人们的一种情感需求。数据显示,在翟城村,亲属之间原初的情感联系已弱化,实际需求与利益的成份日益突出。
亲属关系以一定的血缘关系作为生物学的基础,但不仅仅是生物学的关系,它也属于社会学的关系。一定的亲属关系总是发生在一定的社会中,在社会中被策略化地运用,交往的原则发生改变,因而亲属关系在社会关系中才有意义,实践的亲属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
实践具有策略性,策略是实践之源。⑥根据布迪厄对正式亲属关系和实践亲属关系的区分,纯粹给予宗谱关系的亲属关系旨在正式情境中使用,执行使社会秩序化的功能。与此相对,还存在亲属关系的实践运用——它是情景化的、灵活的,并且代表了功利性地利用人际关系的一种特定情况。在翟城村,除了先赋性的血缘关系构成的正式亲属关系外,关系网中的多数关系(诸如姻亲等)是靠村民们自己建立和培养起来的,而非从父母或先祖继承而来的。出于自身的实际需要,作为行动主体的村民策略性地构建着另一套远近序列的亲属关系,利用这些关系办事。在这一意义上,关系网可以看作是实践性亲属关系的体现。这种亲属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结盟的灵活性。⑦在翟城村非常规核心家庭中,男子外出打工后,家里家外的活全都落到了妇女身上,此外,她们还代表丈夫开展对外交往活动,承担起家庭社交的主要职责。因此,实践的亲属关系主要是以女性为主体展开的,反映了家庭和女性的利益,这与传统文化规范下的男性亲属序列不同。翟城村的亲属实践表明:
1. 亲属关系网络是非常规核心家庭重要的关系资源
在日常生活和家户交往中,亲属关系是非常规核心家庭的重要支持和依托,成为村民重要的社会资本,被充分利用。在改革前的30年农村发展中,集体经济的发展,使得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以村庄为单位的社会共同体不断强化,而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的力量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在农村改革以后,部分村集体经济弱化,村社的作用降低,同时在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时,家族亲属这一继承性的关系重新成为重要的社会支持和交往的保障。尽管家族的观念已经弱化,家谱等实体的物质的东西已不复存在,但人们的交往仍遵循着伦理序列,在婚丧嫁娶等仪式中默默地体现着家族间的联系。此外,孩子们相互之间的“住亲戚家”、年节时的相互礼物往来、平时大小事之间的相互帮助,构成“为往”的主要内容,还体现了中国人传统的行为模式。试看下述个案:
个案16:仝某夫妇,男38岁,女41岁。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在北京打工,初中毕业,二女儿上小学六年级。孩子的奶奶去世了,爷爷在外打工。夫妇俩人在本村做生意,开了家饭馆,租用别人的房子,当时开店的本钱不大,只三四千元,门面一个月一百块钱。据仝某说,“我们这生意与赶集做买卖的差不多,但比外出好得多,外出挣钱太辛苦,也没医疗保险。在外打工是别人剥削自己,在家是自己剥削自己。店里的冰柜是我妹妹给的,屋里那个柜子是东家的,七拼八凑,成本就低了。开张时,亲戚朋友都来支持,送来的鞭炮,满满两桌子;也有送钱的,一般送20元钱。叔叔常来帮我压压面,朋友们也常过来捧场。有一个关系网络,开店更活些。”
仝某夫妇在本村开饭馆,利用的就是亲属关系网络资源。开店时,亲戚、朋友等都来捧场,有物出物,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开店的成本大大降低,饭馆在亲属关系网的关照下得以维持运转。可见,亲属的实际支持与社会支持解决了仝某一家的生计问题。
2. 依托传统的亲属网络关系,积极建构以女性为中心的亲属关系
在非常规核心家庭中,妇女的关系建构作用至关重要。弗里德曼曾将妇女在亲属关系中的一生描述为一个逐渐脱离娘家集团而融入夫家集团的过程;M.沃尔夫认为,妇女的归属感转向的目标并不是丈夫所在的家族集团,而是她与自己的丈夫、孩子构成的小家庭。妇女建构亲属关系的过程就是抵制和远离传统的以公婆等长辈为权威的亲属关系,重视和强化与娘家、邻居等关系的过程。⑧在翟城村,由于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在家既要从事农业生产和家务劳动,又要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因而对外依赖性较强。妇女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利用各种关系资源和策略,以自我为中心,积极地有所选择地建构其亲属关系,建构自己的生活。在同公婆分家后,小家庭失去了物质支持,只拥有少量分得的家产,同时同原有家庭的合作与相互支持也减少或终止,很多家务与生产方面的活动基本上要由新独立的小家庭来独立承担。这对于有一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而丈夫又长期在外面打工的小家庭来说,是颇有压力的,妻子处于一种无助的状态。如上文我们提到的王某(个案27),在其孩子2岁时,公婆提出分家,“分家后自己家里除了一张床,什么也没有,还欠了一屁股债。另外还要自己带小孩,非常辛苦。”王某与公婆的关系一直比较紧张。这时娘家的支持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成为小家庭最重要、也是最可能提供帮助的关系资源。这种支持具体包括帮助女儿带孩子、在农忙时帮着干活,以及钱物方面的给予与借贷等,这些帮助对于很多新分出的小家庭来说是很重要的。以照料孩子为例,照料孩子的第一优先选择和一致偏好是奶奶照料孙子女,不管她们是否生活在同一户中。但是当奶奶有事或身体不好或婆媳有矛盾时,照看孩子的第二人选总是姥姥。只要一方父母健在,妇女同娘家之间的照料与经济联系一般是会持续下去的。除了女儿回娘家外,母亲自己通常也走访嫁出去的女儿,即便距离遥远。女儿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会惯例给娘家提供一些援助。而且,1981年生效的婚姻法规定女儿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习惯性的经济联系与情感-道德联系却是为人们所接受的,帮助女儿养育子女是母亲的一部分义务,尽管儿子及其家庭具有优先权,母女联系或许可以用来抵消婆媳矛盾。⑨
个案28:米某兄妹3人:妹妹出门、弟弟在外打工,米某本人也在外打工,家里只剩下父母。其妻韩某兄妹二人,哥哥在县城工作,家里也只剩下两位老人。在米某外出打工期间,韩某经常往返于双方的父母家,帮助干些农活。韩某还会开三轮车,这在农村算是一门技术,很有实用价值。农忙时双方父母都互相帮忙,这家干完,那家干。实在忙不过来时,韩某家的亲戚较多,也来帮忙。2005年,韩某家新添一子,孩子太小,两家的老人都在帮忙照料。至于米某本人,97年外出打工,当时是跟着其妻韩某的堂哥一起出去的,后者是包工头,有一定的权力。米某虽说刚入道,就有师傅带着学习技工的活,很快就上手了,工资拿的也比别人高。这其中当然有其堂哥的因素,工资是包工头说了算。
个案25:徐某,女,40多岁。丈夫早年在外打工,后来腿摔断,一直在家,不能干重活。2个孩子还没有结婚,在外打工,收入交给家里。另外家里还有一个患老年痴呆症,无法独立行走的82岁的老人,需要照料。徐某说,“我家有6亩地,全靠我一个人。平时忙不过来,我娘家兄弟就来帮忙。我娘家兄弟4个,离我家不远,经常过来看看。”
米某和韩某这对年轻的夫妻,虽说与父母分开居住,但与父母家庭的联系依然密切。双方在经济上互相帮助,生活上互相照料,孩子两边的老人都给照应。女方的亲属也经常过来帮忙,做做农活,这使得米某在外打工也比较放心,没有后顾之忧。韩某的堂哥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韩某在工地上找到一份工作,拿着一份较好的工资。对于人到中年的徐某而言,上有八旬老人,下有未婚的孩子,丈夫因外出打工摔成残疾,所有的重担都落到了她一人身上。幸而娘家兄弟居住不远,经常过来帮忙,干干农活,照顾一下老人。通过与亲属的互动,徐某增加了心理安全感,提高了克服困难、战胜危机的能力。可以说,外出打工强化了非常规核心家庭与亲属之间,尤其是女性亲属之间的联系。作为妇女天然资源的娘家方面的亲戚,包括娘家父母、已结婚的兄弟家和已出嫁的姐妹家,仍是家庭来往最密切的亲戚。居住距离的近便,使得非常规核心家庭与娘家各亲戚家经济合作普遍存在,这些合作包括家庭之间农忙时共同干活,丈夫与大小舅子以及连襟之间的经济合作,舅舅或者姨夫带着外甥一起出去干活等。娘家方面给予的合作和支持对于妇女发展自己的家庭和在家里提高自己的地位无疑是很有利的因素。非常规核心家庭与女方的父母家庭多偏向于一种生活上的互助,而与女方的其他亲戚多偏向于生产上的互助。
总之,分家削弱了家长的权威以及亲子轴心在更宽阔的亲属关系网络中的重要性,女性亲属关系的重要性上升,被看作是重要的实践性的亲属关系。中国的文化规范强调以父系为主的亲属关系序列和家庭关系等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又运行着另一套亲属关系实践,作为行动主体的个人按照自己的需求构建着另一套远近序列的亲属关系。在我们的访谈中,我们请非常规核心家庭的主妇对自己交往的亲属关系由近及远排序,大部分妇女都选择了“自己的父母、丈夫的父母、自己的兄弟姐妹、丈夫的兄弟姐妹、自己的亲戚、丈夫的亲戚”这样的排序。可见,翟城村的留守主妇在实践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角色位置,在不破坏传统规则的前提下,策略性地应用现有的关系资源。男人不外出打工时,妇女一般不开展家庭间的经济合作,只有丈夫缺席将她们置于“户主”的角色时,她们才同其他的家庭或组织形式发生经济关系。在开展经济合作中,妇女获得了更大程度的自主权、并可更有效地追求她们自身利益,积极地建构自己的关系网;在抚养孩子时,年轻的妇女从其母亲和其他女性亲属那里获得帮助、支持和友谊。这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中国社会关系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流动的、个体中心的社会网络而非凝固的社会制度支撑的。⑩而这些实践活动又在不断重新塑造着既存的以男性为重的亲属文化规范。在实践的视角下,结构与实践、系统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便有可能在一种辩证的、动态的过程中来理解:并不是前者必然决定后者,而是相反,结构是实践的产物,或者说,系统被置于人的具体行动、策略中来理解。以这一视角来考察亲属关系,那么相关的行为规范并不是一套既定的系统,而是行动者在实践中构建出来的并不断被实践所选择和重构的。
3. 人情、利益并重,亲属交往渗入功利化的思想
人情是传统亲属交往的主要原则,关系双方以感情为重,可能并不斤斤计较于琐屑利益的得失,关系较为长久。礼物常被看作是维系这种人情的物质体现。90年代,随着改革的深入,商品经济观念冲击着农村小农经济思想,经济利益、经济关系也逐渐挤兑血缘、姻缘关系,成为亲属家庭间交往的重要纽带,利益驱动成为亲属“为往”的重要内容。一位在外打工多年、经历过很多人情世故的包工头告诉我们,“只有人情的关系,肯定不会持久;而只用金钱买道,会很不可靠,因为,一个人如果只为利益而帮你,他也就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坑你”。因而,除人情关系外,个人会根据实际利益需求,有选择地与他人建立人际交往,故而亲属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关系建构的原则是互助互利,人情与利益并重。在翟城村,亲属之间的利益交往还直接反映在居住距离的远近上,地缘上的便利可以提供最直接、最快捷的支持,俗话说“远水解不了近渴”。居住较近的亲属通常来往比较密切,而居住较远的亲戚则有事才联系,维持最低限度的走动。
个案6:李某说,“我父母家在小刘村,父母现都不在了,我是家里最小的,兄弟姐妹7个。父母在世时,我经常回去看看。逢年过节我回娘家,都带着礼物,“讲礼”,用篮子装着20多个大馒头,他们留下几个,然后剩余的都带回来。父母去世后我跟兄弟姐妹的来往就少了,不过也走动,1年去几趟,我去他们那主要是有事,而一般他们过来是给我父母烧纸。父母去世前一直在我家住。”
可见,父母在时,父母作为重要的情感纽带把子女们联系在一起。父母去世后,由于兄弟姐妹居住分散,地缘上的不便阻碍了他们交往的步伐。平时不来往,一般有事时才互相走动,本着务实的态度,交往日趋功利化。
实践的亲属关系是非常规核心家庭依据自身的实际特点和自身的需要,积极建构的外部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载体,反映了农民日趋理性化和功利化的行为。关系网络中的各方在最初可能主要是以合作关系和交换关系为基础而联系起来的,但随着经济互动的增加,这些关系会逐渐演变为特殊的人际关系,理想的关系应该是既有人情,又让对方有利可图的关系。
参考文献:
①李景汉编著:《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151-15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②郑全红:《民国时期同居亲属关系种类特征分析》,第142页,载《天津社会科学》2004(5)
③乔志强主编:《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第698页,人民出版社,1998
④(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 译,第89-90页,译林出版社,2000
⑤刘楚魁:《试析正确处理亲属关系》,第187页,载《广西社会科学》2002(6)
⑥侯均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第356页,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⑦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刘瑜译,第112-11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⑧李霞:《依附者还是建构者——关于妇女亲属关系的一项民族志研究》,第86页,载《思想战线》2005(1)
⑨(加)朱爱岚:《中国北方村落的社会性别与权力》,胡玉坤译,第154-155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⑩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1]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刘瑜译,第1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1]本文把核心家庭分为常规核心家庭(相当于核心家庭)和非常规核心家庭。非常规核心家庭是指核心家庭中夫妻一方因各种原因(如出门做生意、工作调动、进城打工等)长期外出,配偶和未婚子女留守在家,家庭成员处于长久分离、聚少离多状态的家庭。非常规核心家庭的主要特征是:空间上的长久分离、家庭实质上的完整。其中农民进城打工导致的非常规核心家庭是本文研究和考察的重点,在这种家庭里,由于家庭成员流动,不但导致了家庭规模缩小,家庭成员居住空间分离,更导致家庭关系发生变化,即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变化,既有家庭形式上的变化,也有本质关系的变化。这种非常规核心家庭具有分居、临时、过渡、流动、留守等特征。
[2]作者简介:潘鸿雁(1972—),女,安徽利辛人,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副教授,博士。
Investigation On the Kinship Relationship of Unconventional Nuclear Families in
Pan-Hongyan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Abstract:In the case of Zhai Cheng village,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kinship relationship of unconventional nuclear families in
Key words: unconventional nuclear families; the kinship relationship in a practical way
原载于《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