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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学

徐勇 如何认识当今的农民、农民合作与农民组织

2007-06-01 作者: 徐勇
  中国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就是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更需要的是能够充分体现农民主体地位的农民合作组织,而不是简单化的组织农民合作。

    “组织农民合作”还是“农民合作组织”?

    农民需要合作,农民合作需要组织,这是一个基本共识。但是,组织农民合作与农民合作组织是起点、机制和后果都有很大差别的一对范畴。

    近百年来,每当中国农村发生重大变革之际,都会提出农民组织问题,而且会对农民的生存、生活和命运产生重大影响。

    近两年,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目标后,农民组织问题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并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一是组织农民合作,二是农民合作组织。前者认为,单个分散的农民自己无法改变自己的命运,也缺乏合作能力,只有通过外部性力量将农民组织起来。由此提出许多激动人心的口号,如“组织农民建新城”、“组织农民建新村”、“组织农民盖新房”等。后者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农民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提出了合作的要求,并形成自己的组织,为此需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和规范。

    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后,农民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农民成为利益主体。随着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发展,农民需要合作,需要建立合作组织来解决他们面临的共同性问题,由此产生农民合作组织。与组织农民合作不同,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基于农民内在需要而建立的组织,是农村社会的自主性整合。在这种合作和组织中,自始至终都体现着农民的主体地位。可以说,没有农民的主体性,也就没有农民合作组织。

    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大背景下展开的。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为谁而建,由谁来建”?答案是为农民而建,由农民来建。农民是主体。中国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就是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更需要的是能够充分体现农民主体地位的农民合作组织,而不是简单化的组织农民合作。

    “原子化小农”还是“社会化小农”?

    之所以出现“组织农民合作”与“农民合作组织”之间的分歧,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对现阶段农民特性的评估。近年来,有一种观点认为,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分户经营,相对于过去的“大集体”而言,农民已经“原子化”了。因此,必须通过外部性强力将农民粘连在一起,提高其集体行动能力。我以为,这一评估是不切实际的一种主观臆断。

    首先,“原子化”的农民能否生存。“原子”本是一个物理术语,是一种非常细小的物质。在社会哲学领域,人们经常以“原子化”来比附互不联系、高度分散化的社会。然而,“原子化”只是一种假设。在真实的世界里,根本不存在互不联系的人群。相对于“大集体”性而言,当今的农民具有分散性的特点,但并没有、也不可能离开社会组织而生存。

    其次,分户经营的农民就没有合作吗?由于合作化的历史记忆,人们往往只将公社组织作为合作的唯一载体。“原子化的农民”带来的只是利益的冲突,而不是合作。农村改革以来,尽管实行分户经营,但农民之间的合作仍然存在。

    再次,当下的农民已进入或被卷入社会化过程之中,正在成为“社会化的小农”。从经营主体看,当下的农民经营规模小,且分散经营,属于分散的小农。但他们分散却不孤立。无论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是交往方式,农民的行为都已不同程度的“社会化”了。

    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分散的农民既不能扬帆远航,也难以规避风险,由此需要更广泛、更紧密、更具有持续性的合作。农民合作组织因此提上议事日程。当下中国已有数百万个农民合作组织,且发展迅速,根本原因在于农民的“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

    “农民善分不善合”还是“农民善分也善合”?

    之所以强调组织农民而不是农民组织,还有一个似是而非、且广为流传的判断,这就是中国的农民“善分不善合”。根据这一判断,所以需要有一个外在于农民之外或之上的力量来组织农民合作。如果农民不合作,就要将其边缘化,甚至“革出村门”。

    这种看起来是为了农民着想的观点,实则是对农民的不敬重。难道中国农民天生就只喜欢“分”而不喜欢“合”?在“分”与“合”的背后,难道不是利益在驱动吗?宜分则分,宜合便合。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总是处于“分分合合”之中,其背后的决定性因素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农民的“饥饿逻辑”和“过好日子的逻辑”。正是在摆脱饥饿,过好日子的冲动下,他们要求互助合作。但过快过急过猛的合作,并没有让他们摆脱饥饿、过好日子,反而面临的是“冲动的惩罚”,于是他们又不得不选择分户经营。当今,农民要求合作,要求建立合作组织,是因为只有合作,只有合作组织,才能维护和扩展其权益,才能过更好的日子。所以,中国农民并不是天生的“善分不善合”,一切取决于时间、地点和条件构成的农民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农民既善分也善合。我们不必低估农民的合作意愿,也不可低估农民的合作能力。

    封闭的“集体合作”还是开放的“专业合作”?

    中国农民的合作经验历史不长,有限的历史记忆就是“村集体”,似乎建立村集体组织就是合作,否则就是分散。

    事实上,村集体只是一种低级形态的合作,是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过渡时期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之中,由于得不到外部性支持,农村只有通过集体合作才能共渡难关。而在当下,中国的农村已不再是孤立封闭的社会。农民的眼光和利益诉求早已超出村庄范围。利益行走到哪里,合作就延伸到哪里。封闭的村集体合作已远远无法满足其利益要求。如大量流动的农民工缺乏相应的合作组织维护他们的权益,直至国务院总理帮助他们“讨工资”。特别是村集体合作很容易造成集体对个体的侵犯和压制,以抽象的集体取代真实的个体。所以,当下的农民合作更需要的是超出地域、行政限制的专业性合作。这种专业性合作不仅不排斥分工分业分化,反而建立在分工分业和分化基础上,只是通过合作达到多方共赢,实现“和而不同”。

    (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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